解析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清理房改资金追回挪用欠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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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黔府办函〔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1年8月31日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实施扶贫项目,形成了较大规模的扶贫项目资产。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持续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将扶贫项目资产合理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实施分类管理。

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等,有效解决扶贫项目资产“属于谁、谁来管、如何管”和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属于谁、谁来分、如何分”等问题,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持续发挥效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相衔接,遵循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充分调动受益群众积极性。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黔府办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于2007年1月至6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清查工作目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资产清查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一)通过清查,进一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做到账实相符,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通过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为实施资产动态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通过清查,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编制以后年度地方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四)通过清查,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切实有效的措施,为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打下基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发[1994]8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发[1994]8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紧急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发〔1994〕85号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紧急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89号精神,为确保今年全省财税任务的圆满完成,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加深认识抓清理欠税的重要意义,只有千方百计保证完成今年的财政税收和工商税收任务,并努力完成中央下达的增值税、消费税增长10%的目标,中央才承认我省税收返还基数。

当前企业欠税不断增加,已成为影响我省财政收入和工商税收任务完成的一个主要因素。

省政府加强工交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全省清欠工作,各级也要加强对本地清欠工作的领导。

各级财政、银行、税务部门要把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转发到基层财政、银行、税务部门,这些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成联合清理企业欠税小组,统一安排,协调行动,确保清欠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制定明确的清欠目标和具体措施。

从现在起,企业实现的税款必须及时足额入库,做到月税月清,不再发生新欠;全省务求年底前将今年应征税款全部清缴入库,不得跨年;对过去的欠税也要积极清收入库。

对欠税企业的销售回笼款,要按照“税、贷、货、利”的扣款原则执行。

建立税款过渡帐户。

对卷烟、白酒行业回笼货款要大部分用于交税。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这一目标,制定清理企业欠税工作计划、步骤和措施,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紧抓好组织财政收入和税收入库的紧急通知》(明传电报110号)和省加强工交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确保税款入库的紧急通知》(明传电报11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要求,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既可有效缩短安置周期减少过渡安置费用,又能满足棚户区改造对象多样化安置需求;既促进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有效衔接,有利于消化存量商品住房,又有利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整体推进。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确保让更多群众受益。

(一)政府主导。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货币化安置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二)群众自愿。

采取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必须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对象意愿,不强迫、不强制,由居民自主选择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黔府发[2005]1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黔府发[2005]1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5.16施行日期2005.05.16文号黔府发[2005]16号主题类别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黔府发[2005]1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年多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扎实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相当艰巨。

为确保2006年底前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和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2003年底前已竣工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必须在2006年底前基本还清。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5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6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已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的;(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并已裁决的;(4)中央及省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拖欠工程款;(5)在合同中明确用承兑汇票或延期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只要未超过合同支付期,不应算作拖欠工程款。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

(一)政府主导,规范操作。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二)量力而行,有序开展。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就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事项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三)创新机制,强化绩效。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创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贵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办发[1997]41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1997.06.03【实施日期】1997.06.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79年—2010年)的决定贵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1997]41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省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制订的《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和顺利进行,维护住房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加快住房建设,理顺和管好住房资金,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住房新体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房资金(又称房改资金)是指:住房公积金,集资建房和发售住房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公有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及其统筹收入,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原有渠道列支的用于公有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房租补贴资金,企业从留利中、事业单位从其净收入中按10%提取的住房基金,住房产权单位缴纳的房产税,公有住房(包括优惠出售的住房尚存产权部分)提取的折旧大修理基金,房改基金增益部分等。

第三条住房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即实行省、地、县二级管理,专项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住房资金管理问题的决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其中,省地级住房资金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县级住房资金由地、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第五条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内设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房资委),该委员会由同级人员政府主管领导和同级计划、建设、体改、财政、银行等部门及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组成,代表政府统管住房资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07•【字号】黔府办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全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着力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到2020年,在全省形成制度完备、机制健全、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日期,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制订和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铁建办、省总工会)(二)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04•【字号】黔府办发[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1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三月四日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从源头上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前一阶段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

工作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全省清欠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监督,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的全省清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一),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建设厅主要负责人兼任。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成立专门清欠工作机构,由一把手总负责,明确任务,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好本地清欠工作。

省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的专门清欠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切实抓好本系统的清欠工作。

二、清欠工作重点根据具体工程进展情况,本次清欠工作的重点是:(1)对在建工程,重点清理工程款拨付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并督促相关单位按合同要求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专项督查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专项督查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专项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黔府办发电[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专项督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3〕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为切实做好清理解决全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要求,省政府督查室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部门,对各市(州)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3〕3号)进行专项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2013年1月25日-30日二、督查方式主要采取随机抽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

三、督查内容(一)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1.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部署情况;2.落实包保责任的情况,包括拖欠单位名单及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拖欠金额、包保责任人、清欠时限;3.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以来取得的成效;4.对重点拖欠行业、部位的稳控措施和办法;5.对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6.各地应急周转金建立和使用情况以及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执行情况;7.是否存在影响清欠工作的地方性政策;8.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以及处理情况。

(二)重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1.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2.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3.中央在黔企业承建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4.已竣工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5.还款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督查要求(一)各市(州)政府要对照督查重点,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快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涉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基本结案,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确保社会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1•【字号】黔府发[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黔府发[2004]1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黔府发〔1998〕40号)下发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积极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全省基本完成了住房从实物分配到货币化分配的过渡,基本形成了以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相结合的住房体系,在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同时,带动了个人住房消费,为拉动内需、加快我省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进一步完善补交土地收益有关政策,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管理(一)职工在2004年9月30日前按所在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规定补交了土地收益的,享有自由上市及收益权。

2004年10月1日以后再补交土地收益的,需对其应补土地收益额加计利息。

应补土地收益额=〔职工购房所处地段住房价格×(1-年折旧率×折旧年限)×所购房面积〕-〔原购房款×(1+i)n+夫妻双方的存量补贴+增量补贴〕(职工也可用住房公积金缴纳应补土地收益额),其中i=15%,为投资收益率;n为购房年限,计算至各地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时。

加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应补土地收益额×(I×N)。

其中I为公积金贷款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近期按3.375‰计算,下同);N为当地《方案》实施次年1月至职工个人补交购房款差额当月的月份合计(下同),贵阳市指从2000年1月至职工个人补交购房款差额当月(以银行进帐时间为准)的月份合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部门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处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部门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处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部门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0•【字号】•【施行日期】200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部门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处理意见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妥善做好省人民政府机构变动部门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关于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问题机构变动部门,由分管领导和财务、资产管理的负责人组成清理小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认真做好资产清理登记和财务清算工作,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目录。

对暂存款和暂付款必须及时足额偿还或积极催收追索结清往来款项,并接受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的监督指导。

对国有资产,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接收、划转等手续,不得擅自处理。

二、关于经费问题(一)机构变动部门,以机构变动文件到达之日起60日为预算截止期。

预算截止期内,在职人员工资、必要的公用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由原部门负责列支。

预算截止期满后,各部门的人员工资管理,按照我省统发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编办制定。

(二)机构变动部门应按资金来源渠道清理核实暂存、暂付和债权、债务款项、编制经费决算,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入、支出、结余和债权、债务等情况。

经费决算应在预算截止期满后30日内由机构变动部门的清查小组报送省财政厅。

(三)不再保留的部门,报送经费决算时要将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并将结余经费上缴省财政。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3.21•【字号】•【施行日期】201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政府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6〕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一、高度重视,全面排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6〕67号)要求,制定专人负责,全面开展本辖区、本单位集中清理工作。

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拉网式全面排查,做到范围和内容全覆盖。

二、加强督促,确保实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重点对政府投资、房开等项目进行排查,建立详细工作台帐,逐案销号。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前期排查出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要认真督促、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落实资金,随时掌握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支付履约和工资支付进展情况,确保按时兑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

三、落实责任,严格查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辖区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企业新开发项目不予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黔府办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4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5月下旬至6月下旬,在全省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顿和检查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坚决遏制部份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工作部署上来,积极开展专项整顿和检查工作,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房地产项目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的专项整顿和检查,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一)开展全面检查。

对全省范围内所有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囤地、炒地行为;在销售过程中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行为;在开发经营过程中的偷逃税行为等。

(二)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对在专项整顿和检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集中查办;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黔府办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2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我省实施城镇化带动战略关键的一年,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从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稳定住房价格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进城镇化带动战略,大力推进农村危旧房屋改造,大力推进城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努力实现住房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引导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高度重视,进一步落实责任有关城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2011年,贵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或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各地人民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纳入约谈问责范围,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履职不力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房改办关于清理房改资金加强房改资金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房改办关于清理房改资金加强房改资金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房改办关于清理房改资金加强房改资金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12•【字号】黔府办发[2000]170号•【施行日期】2000.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房改办关于清理房改资金加强房改资金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7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房改资金追回挪用欠款加强和规范房改资金管理工作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关于清理房改资金加强房改资金管理工作的报告(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房改办2000年11月28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清理房改资金追回挪用欠款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78号),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省房改办、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于10月20日联合召开了全省房改暨清理房改资金工作会议,听取了各地、州、市清理房改资金追还欠款的情况汇报,对全省房改暨清理房改资金工作作了具体部署。

会后,我们成立了5个联合工作组,分别到9个地(州、市)、33个县(市、区)进行了督促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各地领导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挪用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追回部分欠款黔府办发〔2000〕78号文下发后,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及其监察、房改、审计等部门十分重视,把清理房改资金追回挪用欠款工作提高到“三讲”和“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识,并积极付诸行动。

贵阳、遵义、安顺、毕节等地、市人民政府(行署)专门召开会议,认真学习黔府办发〔2000〕78号文件,强调房改资金是老百姓解决住房的血汗钱,是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兑现存量补贴的主要资金来源,如果不将这笔资金足额催收到位,那将是对人民的犯罪。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清理房改资金追回挪用欠款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清理房改资金追回挪用欠款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清理房改资金追回挪用欠款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0]78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8.12【实施日期】2000.08.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79年—2010年)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清理房改资金追回挪用欠款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7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房改资金的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中央和省三令五申禁止挪用房改资金。

我省在制止和追还挪用房改资金工作中已收到了一些成效,但离中央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为此,省人民政府最近责成省房改办对全省房改资金挪用情况又进行了一次调查。

根据调查情况,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要认真督办,严肃对待。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房改资金挪用情况全省从1993年至今共发生挪用房改资金77336.88万元,其中1998年底前挪用57974.88万元,占总挪用款的74.96%;1999年新挪用19362万元,占总挪用款的25.04%。

挪用最多的分别是:贵阳市22300万元,占全省的28.83%;省级单位15937万元,占全省的20.61%。

遵义市15633.32万元,占全省的20.21%。

挪用最少的分别是:六盘水市389.60万元,占全省的0.5%;铜仁地区1217.70万元,占全省的1.57%;黔南自治州1539万元,占全省的1.99%。

到目前为止全省共归还房改资金20602.78万元,还款率为26.64%。

其中:1998年底前的挪用款归还14463.88万元,占总归还额的70。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紧急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紧急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黔建建通[2013]648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建建通〔2013〕64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相关单位:2013年10月22至11月30日,我厅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进行了大排查,有些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数额大,如处理不及时,将影响社会稳定。

为切时抓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报酬和社会稳定。

现按照《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干意见》(黔府办发〔2013〕244号)和12月19日人社部、住建部等10部门召开的关于做好2014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就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紧急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拖欠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对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拖欠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而紧迫的任务来抓,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负起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建设领域恶性事件发生,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突出工作重点,切实解决排查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开展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大排查的通知》(黔建建通〔2013〕557号)排查出拖欠的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制定还款计划,明确落实还款资金渠道、责任单位、责任人、还款时间等内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8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8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8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增强农村群众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帮助受灾农户及时重建家园,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和“全覆盖、标准适中、可持续、风险共担”的原则,通过政府补助保费保基本、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的形式,建立健全全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机制,形成与政府救助互为补充的灾害风险保障体系。

二、实施办法(一)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为全省范围内具有本省农业户籍且居住在自有房屋的所有农户。

政府补助保费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有多处房屋的限保户主居住的一处房屋。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牲畜圈舍、农机具存放等场所纳入保险范围。

有多处房屋以及有室内财产投保意愿的,农户可自愿加保商业性保险。

(二)保险机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采取招标方式统一确定承保公司,原则上承保公司三年一定,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随时清退。

承保公司应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在黔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农房灾害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能满足农房灾害保险业务发展、内控管理、理赔服务和防灾防损等需要;具备较完善的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及与业务规划相匹配的专业人才,并在乡镇设立服务网点;有稳健的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100%以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干部职工建房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干部职工建房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干部职工建房住房控制标准及对超标准住房处理的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黔府[1983]5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3.04.30
【实施日期】1983.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
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干部职工建房住房控制标准
及对超标准住房处理的试行办法
(1983年4月30日黔府〔1983〕50号)
近几年来,党和政府十分关心职工的生活,兴建了不少住房,但在建房和住房的分配中,缺乏严格的制度和统一的标准,加之少数干部利用职权,拉关系,走后门多占房、占好房,这就造成了住房问题上的混乱和不合理状况。

为合理分配住房,纠正不正之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纪委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省政府〔1982〕5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建房住房控制标准和对超标准住房处理的补充意见。

一、关于建房住房的控制标准
按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贵州省职工住宅设计标准的几项规定》即黔府〔1982〕50号文件,建房住房标准分四类:
第一类:每户建筑面积为四十五至四十八平方米;
第二类:每户建筑面积为五十至五十六平方米;
第三类:每户建筑面积为六十至七十平方米;
第四类:每户建筑面积为八十至九十平方米。

第一、二类适用于一般干部和职工。

第三类适用于正、副县长和相当于这一职别的县、团级干部,并适用于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主治医师和相当于这些职称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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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清理房改资金追回挪用欠款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7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房改资金的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中央和省三令五申禁止挪用房改资金。

我省在制止和追还挪用房改资金工作中已收到了一些成效,但离中央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为此,省人民政府最近责成省房改办对全省房改资金挪用情况又进行了一次调查。

根据调查情况,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要认真督办,严肃对待。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房改资金挪用情况
全省从1993年至今共发生挪用房改资金77336.88万元,其中1998年底前挪用57974.88万元,占总挪用款的74.96%;1999年新挪用19362万元,占总挪用款的25.04%。

挪用最多的分别是:贵阳市22300万元,占全省的28.83%;省级单位15937万元,占全省的20.61%。

遵义市15633.32万元,占全省的20.21%。

挪用最少的分别是:六盘水市389.60万元,占全省的0.5%;铜仁地区1217.70万元,占全省的1.57%;黔南自治州1539万元,占全省的1.99%。

到目前为止全省共归还房改资金20602.78万元,还款率为26.64%。

其中:1998年底前的挪用款归还14463.88万元,占总归还额的70.20%;1999年新挪用款归还6138.90万元,占总归还额的29.80%。

还款率最高的分别为:省级单位61.81%;黔南自治州52.63%;贵阳市28.72%;还款率最低的是遵义市仅为1.97%。

全省挪用房改资金的本金部分余额为56734.10万元,不包括欠息。

上述情况表明,我省房改资金管理存在着很大问题。

一是全省挪用房改资金的面广、金额大。

从调查统计的情况看,省级单位和9个地州市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挪用。

二是新发生的挪用房改资金情况仍较为严重,1999年后仍发生了19362万元新的挪用。

特别是遵义市今年4月底又挪用500万元。

三是追还欠款缺乏力度。

虽然中纪委、省人民政府多次下文严禁挪用房改资金、限期追回欠款,但一些地区和部门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手段,有的甚至置若罔闻、我行我素,继续顶风违纪,致使追还欠款的工作进展迟缓,造成旧帐未清,又欠新债的被动局面。

发生挪用房改资金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房改资金的性质、用途认识不清。

认为房改资金是政府资金,政府缺钱了想用就用,没有认识到这是老百姓解决住房的血汗钱;有的还认为与其让这笔资金闲置,不如贷出去让它增值,缓解政府搞项目配套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这是屡屡发生挪用房改资金的重要原因。

二是不少地区贫困县乡,财政困难,缺少资金,领导集体决定挪用房改资金,以用于弥补财政缺口。

这类挪用实际是明知故犯,而且多数都没有经过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批,直接由领导签字动用。

三是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和监督机制不健全。

一些地区没有设立专门的住房资金管理机制,监管不得力。

虽然中央和省对房改资金的管理都有很严格的制度,但有的地区有章不循,甚至在通报后仍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屡次发生挪用的情况。

二、清理房改资金,追回挪用欠款的要求
为了尽早追还被挪用的房改资金,省人民政府决定立即开展清理房改资金追回挪用欠款的工作,彻底杜绝发生新的挪用。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房改资金的管理。

要从“三讲”和“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管好用好房改资金的重大政治和经济意义。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必须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管理好群众用于解决住房困难的血汗钱,挪用房改资金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要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将房改资金纳入法制化管理,强化各级政府领导的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加大对房改资金性质、用途及管理重要性和宣传力度。

(二)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各地(州、市)、县(市、区)都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近期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12号)的规定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代表政府统管住房资金,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对下一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管,对其房改资金使用计划实行备案审查。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资金财务会计制度。

(三)各地要立即开展清理挪用房改资金追回挪用欠款工作。

房改、监察、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逐级清理,认真督办,严肃对待。

各级政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责任人,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追回欠款。

过去政府领导集体决定挪用的,由政府现任主要领导负责追回;原责任人调离的,由政府重新明确责任人负责追回。

总之,要确保房改资金的足额归位。

各地清理的情况要在今年9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房改办。

(四)挪用房改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仍然顶风违纪挪用的,一经查实,要报请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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