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逸生保险合同内容1
安康逸生保险合同内容1
中德安联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安联安康安康安康逸生两全保逸生两全保逸生两全保险险条款条款(2009年8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投保人,,“我们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释义””获取相关解释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保单生效日[1]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2]、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现金价现金价值值[4][4]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合同需要与《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一起订立,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
1.3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五十五周岁周岁[[55]] (含五十五周岁)之间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满期日[6]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应超过八十五周岁,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1)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合同;(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4)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未与我们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5) 本合同所附的本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合同终止终止终止;;(6) 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安康逸生
今天我们介绍了安联的两个主要产品,分别是储蓄型的安联快乐天使少儿成长计划和安康逸生。
首先是安联快乐天使少儿成长计划,它的特点如下:1、健康教育双保险高比例住院费用报销及意外医疗保障,全面呵护孩子的健康成长,更在孩子大学期间每年给付教育金,共达主线保额的4倍。
2、双倍的财务保障即便投保人发生不幸,我们不但免去所有剩余的主险保险费,更特别双倍给付大学教育金,最高可达主险保额的8倍,给孩子在教育和生活上的双倍支持,贴心照料孩子的成长。
3、三倍的创业基金孩子25岁时,更有一笔达3倍主险保额的创业基金,祝福他/她开创属于自己的将来,助您圆满完成父母的责任。
保险利益:安先生喜为人父,深深感受到从此生命中便多了一份甜蜜的负担,为了更好地保证刚刚出生的宝宝联联可以健康快乐地成长,安先生选择了安联快乐天使少儿成长计划,首年保费为16,445元,交费10年,则在保险期间内,联联可以享受的主要保险利益如下:健康教育双保险联联0~10岁间,每年可享受不限次数、每次限额为3,000元(总额不超过15,000元)的住院费用报销及每次限额为5,000元的意外医疗保障,助他健康成长,快乐无忧。
联联18~21岁间,每年将获得大学教育基金25,000元,丰裕支持为美好明天打好坚实基础。
双倍的财务保障若安先生不幸发生意外,我们不但免去所有剩余的主险保险费,更将双倍给付大学教育金(每年50,000)元,给联联在教育和生活上的双重支持,守护他的成长之路,让他仍然可以感受到爸爸恒久不变的爱。
三倍的创业基金联联25岁时,我们将送出一笔75,000元的创业基金,助他开创属于自己的美好明天,更有77,227元的红利支持,让这份贺礼愈加丰厚。
贴心的生命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联联都享有生命保障;四周岁前:已交主险保费+双重红利;四周岁至首次教育金领取前:已交主险保费*110%+双重红利;首次领取教育金后:剩余未领取教育金、成年贺礼+双重红利。
以上红利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红利可能大于或小于表中所示,红利是非保证的;一旦支付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中的任意一项,保险合同即终止;安康医生简介:周全保障重疾无忧涵盖32种重大疾病的保障,除包含保监会统一定义的25种重大疾病以外,又增添7种常见的重大疾病,更具实用性。
宝宝安康合同条款
保险条款: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5天至17周岁。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保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止和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3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 24时止两种,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
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交费次数×110%。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泰康康逸人生保障计划Word版
泰康康逸人生保障计划尊敬的周梅女士:您53周岁,投保的《泰康康逸人生保障计划》,本保障计划由《泰康康逸人生两全保险》及《泰康附加康逸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组成,保至80岁,选择15年交费,每年交保费3095元,共交保费46425元。
满期返还所交所有保费4.64万元。
重疾保障5万元;高残保障5万元;身故保障5万元。
10种轻症,每种都拥有30%的独立保额,共计15000*10=15万元。
一、身故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主、附附险累计保险费。
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50000元。
2.高残保险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主、附险累计保险费。
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50000元。
3.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主、附险数额即便6425元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附加险保险责任:1、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4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主、附险累计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4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4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50000元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中意附加康逸行疾病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合同的签收 1.5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2.5 豁免保险费 2.6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金的申请 3.2 保险金的给付 3.3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
5
5.1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6
6.1
合同解除及效力终止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
3
风险
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 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扣 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自动终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主合同因任何原因效力终止 (3)主合同满期或本附加合同满期; (4)被保险人身故; (5)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康逸行疾病保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 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 本附加合同为准。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 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保险责任。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所接受的投保年龄与主合同所接受的投保年龄相同。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 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 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 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 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100_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育龄夫妇,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日,除另有约定外,自被保险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九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含手术并发症所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感染或者并发症所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安康逸生保险合同内容1
中德安联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安联安康安康安康逸生两全保逸生两全保逸生两全保险险条款条款 (2009年8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投保人,,“我们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释义””获取相关解释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保单生效日[1]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2]、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现金价现金价值值[4][4]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合同需要与《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一起订立,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
1.3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五十五周岁周岁[[55]] (含五十五周岁)之间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满期日[6]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应超过八十五周岁,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未与我们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 (5) 本合同所附的本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合同终止终止终止;; (6) 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康逸人生保障计划详细
康逸人生保障计划详细1. 引言康逸人生保障计划是一项专为提供全面保障的综合人寿保险计划。
此计划旨在满足客户对风险保障、家庭财务规划和退休储蓄的需求。
通过广泛的保障范围和灵活的保障选择,康逸人生保障计划旨在帮助客户在意外事件发生时保护自己和家人的财务安全。
2. 保障范围康逸人生保障计划提供了全面的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2.1 健康保障此计划为客户提供健康保障,包括医疗费用、手术费用、住院津贴等。
无论是意外伤害还是疾病,康逸人生保障计划都能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障。
2.2 人身保障康逸人生保障计划提供了人身保障,包括意外身故、伤残保障等。
在客户不幸遭遇意外事故时,该计划将为其家人提供经济支持,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
2.3 家庭保障康逸人生保障计划还为客户提供家庭保障,包括丧葬费用、家庭财务支持等。
当客户离世时,该计划将为其家人提供经济援助,帮助他们应对丧亲之痛和经济负担。
2.4 资产保障除了个人保障外,康逸人生保障计划还提供资产保障。
客户可以选择投保额外的意外损失险、财产损失险等,以保护个人和家庭的财产免受损失。
3. 保障选择康逸人生保障计划提供了灵活的保障选择,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选择相应的保障项和保额。
3.1 保险额度选择客户可以根据自己和家人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额度。
康逸人生保障计划提供多个保险额度选项,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3.2 保险期限选择康逸人生保障计划提供不同的保险期限选择,可根据客户的需求灵活选择。
客户可以选择较短的保险期限以满足临时需求,也可以选择较长的保险期限以获得更长时间的保障。
3.3 附加保障选择除了基本的保障项目外,康逸人生保障计划还提供多种附加保障选择,以进一步增强保障范围。
客户可以选择投保附加的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以满足自己特定的保障需求。
4. 退保政策为了保证客户的权益,康逸人生保障计划提供了灵活的退保政策。
安康逸生优点
安康逸生产品优点
Ⅰ、产品内容
疾病方面:市面上最全面的32大类重大疾病保障,细分下来有500多种病;不用客户掏几十万的大病费用,风险转移给保险
公司;看病报销不需要用发票,直接医院证明就可以拿钱
(先拿钱后看病)
意外方面:各种风险导致的身故都可以理赔,保障范围广(包括交通风险、天灾人祸等);交通风险具有不可控性,所以保障
意外是很有必要的。
养老方面:刚好退休年龄可以领取养老金,高达30万;养老金可以一次性领取,不像社保要分月领取。
Ⅱ、各个年龄段
未婚:帮自己攒钱,年轻人一般都是月光族,达到强制储蓄的目的;为父母尽一份孝心,给父母一份责任。
已婚:延续银行一贯的理财习惯,达到储蓄目的;承担起家庭责任,攒小钱换大利润;(有小孩)上有老下有小,压力大,
是家庭顶梁柱,给自己提供保障,换家人一份安心;
中年:年龄属于黄金年龄段,疾病高发期,更应该为自己提供保障。
经济条件好的人:保障是体现身价;安全合理的避税。
Ⅲ、其他方面
缴费方面:缴费方式灵活(月交,年缴);攒钱金额无限制;银行代
扣代缴,安全方便。
安全方面:通话由保监会录音,具有法律效应;合同送到客户手上,确认无误再签字缴费;银行代扣代缴,非常安全。
其他方面:办理方式快捷,服务流程好;等待期短仅90天;10天犹豫期,保护客户权益;理赔速度快,上门服务非常方便。
Ⅳ、总结
保障范围广(重疾、意外、养老);保障时间长,保障到60岁。
38岁男
康逸一生计划书
别人都说我很富有,拥有很多财富,其实真正属于
我个人的财富的只是我给自己和亲人买了充足的人寿保险。
-李嘉诚
投保情况
被保险人:男38岁
42种重大疾病: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5冠状动脉搭桥术6终末期肾病
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11脑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III 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多发性硬化27终末期肺病28颅脑手术29严重I 型糖尿病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1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32侵蚀性葡萄胎33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34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 35重症肌无力 36持续植物人状态 37严重心肌病 3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9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40坏死性筋膜炎 41系统性硬皮病 42严重克隆病
本计划仅供参考, 保险利益以条款为准。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泰康在线服务网站:
泰康人寿福建分公司福清寿险顾问:
电话:。
安康逸生重疾产品培训
04
客户案例分享
成功理赔案例
客户A
购买了安康逸生重疾保险产品,在罹患合同约定的重疾后, 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经过审核后,快速获得了足 额的理赔款项,为客户提供了及时的财务支持。
客户B
在安康逸生重疾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全 残,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一次性给付全部保险金,为客 户和家庭提供了经济保障。
客户满意度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90%以上的客户对安 康逸生重疾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理 赔流程和保险条款表示满意,认为产 品性价比高,值得信赖。
客户普遍认为该产品的保障全面,涵 盖了多种重疾和轻症,且理赔流程简 便、快速,只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即可获得理赔。
客户反馈和建议
部分客户建议保险公司进一步完 善产品的保障范围,将更多高发 疾病纳入保障范围,提高产品的
保障力度。
有客户反映部分保险条款的描述 较为专业,希望保险公司能够提 供更加通俗易懂的解释和说明。
针对客户的反馈和建议,保险公 司表示将认真听取并积极改进, 不断完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
户的实际需求。
05
产品与市场对比
与其他重疾产品的比较
保障范围
安康逸生重疾产品在保障范围上与其他重疾产品相比具有一定的优 势,覆盖了更多种类的重大疾病,为消费者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提升服务质量
加强客户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强 品牌影响力。
产品升级和改进计划
增加保障范围
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反馈,逐步增加重疾保障费,提高理赔效率,提升客户体验。
引入科技手段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产品研发和风险控制能力 。
保障45种重大疾病
包括癌症、急性心肌梗塞、脑 中风后遗症等常见疾病。
有关中保人寿一生安康保险合同范本5篇
有关中保人寿一生安康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投保人):[投保人姓名]乙方(保险人):中国保险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保险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为被保险人与乙方签订本保险合同,以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与定义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关于“中保人寿一生安康保险”的权利与义务。
本保险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人身健康保障。
二、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本人的人身健康权益,具体涵盖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健康风险保障内容。
三、保险责任与范围(一)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以下情形承担保险责任:身故、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等。
具体疾病种类及赔付标准参照本合同附件《疾病定义与赔付标准》。
(二)保险责任不包括战争、核辐射等非正常风险导致的损失。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一)保险金额:人民币[具体金额](大写:[金额汉字大写])。
具体金额以保单记载为准。
(二)保险费: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及逾期处理参照本合同相关条款。
五、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终止日止。
具体日期以保单记载为准。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一)合同内容的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合同解除需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七、事故通知与理赔程序(一)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理赔申请时,投保人应提交完整的事故证明材料及相关医疗证明文件。
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后,将在约定时间内做出核定并通知投保人。
八、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一)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如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康逸生(健康重疾保障)
安康逸生重大疾病保险例:安先生年龄:30岁年缴保费:3690元缴费期:20年一.周全的重疾保障被保险人至合同生效日起至70周岁如不幸患重大疾病(本合同所规定的32种),给付保险金100000元。
二.双重返还兼顾养老(如保障期内无发生重大疾病赔付)60周岁时给付“荣退贺礼”为20000元,为您的安逸退休生活锦上添花;70周岁满期时给付满期“祝寿金”为100000元,为您的晚年惬意生活送上一笔丰厚贺礼,真正做到有病养病,没病养老”。
三.生命“护照” 倍增关爱除了周全的重疾保障外,还额外提供生命保障,在遭遇意外风险时可给到家人100000元,为您延续对家人的爱。
25种重大疾病,均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名称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永久完全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严重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7种大病,中德安联自定义名称26、多发性硬皮症27、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28、脊髓灰质炎29、肌营养不良症30、系统性硬化症(硬皮症)31、系统性红斑狼疮32、原发性心肌病您的信心,来自安联的承诺中德安联公司业务经理:网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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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安联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安联安康安康安康逸生两全保逸生两全保逸生两全保险险条款条款(2009年8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投保人,,“我们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释义””获取相关解释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保单生效日[1]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2]、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现金价现金价值值[4][4]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合同需要与《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一起订立,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
1.3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五十五周岁周岁[[55]] (含五十五周岁)之间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满期日[6]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应超过八十五周岁,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1)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合同;(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4)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未与我们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5) 本合同所附的本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合同终止终止终止;;(6) 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2.1.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满期生存给付满期生存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我们在该满期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基本保险金额[7]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2) 身故给付身故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我们按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示比例给表所示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付身故保险金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身身故时年龄故时年龄 不满一周岁(不含一周岁) 一周岁至两周岁周岁((不含两周岁两周岁)) 两周岁至三周岁周岁((不含三周岁三周岁)) 三周岁至四周岁周岁((不含四周岁四周岁))四周岁及以上 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额调整比例 20% 40%0% 60%0% 80%0% 100100%%(2) 在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终止、、撤销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我们不再承担不再承担不再承担保险保险保险责任责任责任。
(3) 若我们我们已经按照已经按照已经按照本合同本合同本合同所附的所附的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合同的的规定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规定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2.22.2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我们不承担给付不承担给付不承担给付身故身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自自本合同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二年内年内((含二年含二年))自杀[8],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主动主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吸食或注射毒品[9];(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6) 战争战争、、军事军事冲突冲突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本合同及所附的及所附的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合同终止终止终止,,您已交足已交足二二年以上年以上((含二年含二年))保险费的保险费的,,我们我们向受益人退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合同的现金价值的现金价值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本合同及所附的及所附的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保险》合同合同终止终止终止,,我们我们向向您退还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本合同及所附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合同的现金价值的现金价值的现金价值。
2.32.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44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变更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可根据我们的规定提出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亦同时减少。
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应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及本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均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若您已交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我们不接受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3.1 受益受益人人 (1) 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的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3.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1) 满期生存保险金在申请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被保险人需提供其本人的银行账号。
若因其未能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银行账号而导致我们无法及时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的,我们不承担未及时给付应付满期生存保险金的责任。
在申请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被保险人还需自费提供其本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等证明被保险人生存的文件的原件。
(2) 身故保险金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保险合同;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