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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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

注:

1.本目录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局部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

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综合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可启动临床采购程序;

4.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殊使用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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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中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

分类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青霉素

普通青霉素类青霉素V

苄星青霉素

普鲁卡因青霉素

阿莫西林阿洛西林氨苄西林替卡西林磺苄西林

广谱青霉素类

哌拉西林

美洛西林

羧苄西林

对酶稳定的青霉素苯唑西林氟氯西林

类氯唑西林

阿莫西林/ 克拉维酸氨苄西林/ 舒巴坦

美洛西林西林/ 舒

青霉素类复方制剂巴坦

(β- 内酰胺酶抑哌拉西林/ 他唑巴制剂)坦

替卡西林/ 克拉维

β- 内酰胺酶

抑制剂

*舒巴坦

头孢氨苄头孢硫脒

第一代头孢菌素类(五水)头孢唑林头孢拉定

头孢羟氨苄

头孢西酮

第二代头孢呋辛(酯)头孢丙烯

头孢菌素类头孢克洛头孢替安

头孢曲松头孢哌酮头孢吡肟

头孢噻肟头孢克肟

第三、四代

头孢他啶

头孢菌素类

头孢地尼

头孢唑肟

头孢泊肟酯

头孢菌素复方制剂

(β- 内酰胺酶抑头孢哌酮/ 舒巴坦

制剂)

分类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

头霉素类头孢美唑头孢西丁头孢米诺

其他β内酰胺类拉氧头孢氨曲南法罗培南(口服)

美罗培南

碳青霉烯碳类

亚胺培南/ 西司他丁

厄他培南

复方磺胺甲噁唑

甲氧苄啶

磺胺类和甲氧苄啶磺胺嘧啶

联磺甲氧苄啶

磺胺甲噁唑

红霉素阿奇霉素(注射)

阿奇霉素(口服)

大环内酯类

琥乙红霉素

罗红霉素

克拉霉素

林可酰胺类克林霉素

林可霉素

庆大霉素妥布霉素阿米卡星依替米星

氨基糖苷类链霉素奈替米星

异帕米星

大观霉素

四环素类四环素米诺环素*替加环素

多西环素

氯霉素类氯霉素

环丙沙星莫西沙星

喹诺酮类左氧氟沙星

吡哌酸

万古霉素

糖肽类去甲万古霉素

*替考拉宁

多粘菌素类粘菌素(口服)*粘菌素(注射)

*多粘菌素 B

硝基咪唑衍生物甲硝唑奥硝唑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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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目录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局部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综合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可启动临床采购程序;

4.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殊使用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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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目录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法子》(卫生部第84号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平安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局部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综合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法子》规定,可启动临床推销法式;

4.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殊使用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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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目录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抗菌药

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局部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

剂;

3.标注“ *”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综合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

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可启动临床采购程序;

4.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殊使用级管理,并报核发其《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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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目录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局部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综合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可启动临床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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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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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目录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局部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综合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可启动临床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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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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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目录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法子》(卫生部第84号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平安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含局部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综合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法子》规定,可启动临床推销程序;

4.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殊使用级管理,并报核发其《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分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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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

左旋奥硝噪硝基咲喃衍生物咲喃妥因

其它抗菌药物咲喃卩坐

酮磷霉

利福平夫四地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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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目录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局部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

剂;

3.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综合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可启动临床米购程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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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目录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局部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综合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可启动临床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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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殊使用级管理,并报核发其《医疗机构许

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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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综合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可启动临床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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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青霉素

青霉素 V

普通青霉素类

苄星青霉素

普鲁卡因青霉素

阿莫西林阿洛西林

氨苄西林替卡西林

磺苄西林

广谱青霉素类

哌拉西林

美洛西林

羧苄西林

对酶稳定的青霉素苯唑西林氟氯西林

类氯唑西林

阿莫西林 / 克拉维酸氨苄西林 / 舒巴坦

美洛西林西林 / 舒

青霉素类复方制剂巴坦

(β- 内酰胺酶抑哌拉西林 / 他唑巴

制剂)坦

替卡西林 / 克拉维

β- 内酰胺酶

* 舒巴坦抑制剂

头孢氨苄头孢硫脒

(五水)头孢唑林

第一代

头孢拉定

头孢菌素类

头孢羟氨苄

头孢西酮

第二代头孢呋辛(酯)头孢丙烯

头孢菌素类头孢克洛头孢替安

头孢曲松头孢哌酮头孢吡肟

头孢噻肟头孢克肟

第三、四代头孢他啶

头孢菌素类头孢地尼

头孢唑肟

头孢泊肟酯

头孢菌素复方制剂

(β- 内酰胺酶抑头孢哌酮 / 舒巴坦

制剂)

分类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

头孢美唑

头霉素类

头孢西丁

头孢米诺

拉氧头孢氨曲南

其他β内酰胺类

法罗培南(口服)

美罗培南

碳青霉烯碳类亚胺培南 / 西司他丁

厄他培南

复方磺胺甲噁唑

甲氧苄啶

磺胺类和甲氧苄啶磺胺嘧啶

联磺甲氧苄啶

磺胺甲噁唑

红霉素阿奇霉素(注射)

阿奇霉素(口服)

大环内酯类琥乙红霉素

罗红霉素

克拉霉素

克林霉素

林可酰胺类

林可霉素

庆大霉素妥布霉素

阿米卡星依替米星

氨基糖苷类链霉素奈替米星

异帕米星

大观霉素

四环素米诺环素* 替加环素四环素类

多西环素

氯霉素类氯霉素

环丙沙星莫西沙星

喹诺酮类左氧氟沙星

吡哌酸

万古霉素糖肽类去甲万古霉素

* 替考拉宁

粘菌素(口服)* 粘菌素(注射)多粘菌素类

* 多粘菌素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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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目录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

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局部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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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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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2017年版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根

据药物的分类,将其分为非限制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

普通青霉素类

非限制使用级的普通青霉素类药物包括青霉素、青霉素V、苄星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阿莫西林、氨苄西林、磺苄西林、哌拉西林、美洛西林、羧苄西林、对酶稳定的青霉素苯唑西林、类氯唑西林和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此外,还包括青霉

素类复方制剂(β-内酰胺酶抑制剂)。

头孢菌素类

头孢氨苄、头孢唑林、头孢拉定、头孢菌素类、头孢羟氨苄、头孢西酮、头孢呋辛(酯)、头孢克洛、头孢曲松、头孢噻肟等是第一到第四代头孢菌素类药物,其中第一代头孢菌素

类是非限制使用级的,而第二、三、四代头孢菌素类是限制使用级的。

广谱青霉素类

特殊使用级的广谱青霉素类药物包括头孢菌素复方制剂(β-内酰胺酶抑制剂)和头孢哌酮/舒巴坦。

其他药物

其他药物的分类包括头霉素类、其他β内酰胺类、碳青霉烯类、复方磺胺甲噁唑、甲氧苄啶、磺胺类和甲氧苄啶磺胺嘧啶、联磺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红霉素、琥乙红霉素、罗红霉素、克拉霉素、克林霉素、林可酰胺类、林可霉素、庆大霉素、阿米卡星、氨基糖苷类链霉素、四环素、四环素类、氯霉素类、环丙沙星、喹诺酮类左氧氟沙星、吡哌酸、糖肽类、多粘菌素类、甲硝唑、硝基咪唑衍生物、替硝唑、呋喃妥因、硝基呋喃衍生物、呋喃唑酮、磷霉素和大环内酯类。

限制使用级

限制使用级的药物包括阿洛西林、替卡西林、氟氯西林、氨苄西林/舒巴坦、美洛西林西林/舒巴坦、哌拉西林/他唑巴坦、替卡西林/克拉维酸、头孢硫脒、头孢丙烯、头孢替安、头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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