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监管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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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11.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令(第1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已经11月2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第三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出口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第五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由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七条经海关批准,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入下列货物:(一)一般贸易出口货物;(二)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三)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四)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五)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第八条出口监管仓库不得存放下列货物:(一)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二)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三)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其他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直属海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协调、规范本关区内出口监管仓库的监管业务。

仓库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实际监管。

第二章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第四条直属海关应制定本关区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并对外公布。

布局规划在对外公布后,向总署备案。

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调整后应重新对外公布,并向总署备案。

第五条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仓库经营企业可同时经营出口配送型和国内结转型两种类型出口监管仓库。

在同一仓库地址不同库区的,同时经营两种类型出口监管仓库的仓库经营企业,应对两类仓库作物理隔断,并设置明显标识。

符合入仓退税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可由仓库经营企业申请,经批准后享受入仓退税政策。

第六条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仓库所在地海关依照《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收取书面材料和相关证件(如企业属租赁土地建仓库情形的,还需收取"租赁土地建仓库的租赁协议")。

第七条仓库所在地海关负责审核仓库经营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件,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章确认。

保税仓库变更申请书

保税仓库变更申请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税仓库变更申请书篇一:保税仓库变更申请书保税仓库变更申请书海关:我单位因,原有的保税仓库已不能满足业务开展的要求,特申请变更保税仓库的,我司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接受海关监管,承担保税仓库的法定义务,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请予审查批准。

申请单位(印章):年月日篇二:保税仓库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指南保税仓库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指南20XX-12-10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署令第105号)4.海关总署20XX年第14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XX〕48号)6.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二、条件(一)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4.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5.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6.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7.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6.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7.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9.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海关备案申请表

海关备案申请表
法定计量单位申报数量申报计量单位 Nhomakorabea金额
币制
原产地
1
2
3
4
5
备注
减免税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项目统一编号
项目名称
海关注册编码
企业名称
企业种类/代码
合营外方
外方国别/代码
投资比例
合同协议号
征免性质/代码
项目批文
立项日期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审批部门/代码
项目性质/代码
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代码
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币制/代码
用汇额度(美元)
减免税额度(美元)
减免税额度(数量)
计量单位
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
减免税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联系人及电话
备注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审批依据
进(出)口标志
征免性质/代码
项目统一编号
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代码
审批部门/代码
许可证号
合同号
经营单位/代码
成交方式
项目性质
进(出)口岸
货物是否已向海关申报进口
有效日期
序号
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法定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号_____________:你(单位)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我关于年月日收悉。

经审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受理。

你(单位)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__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自知道海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___________________提起行政诉讼。

(盖章)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申请补正通知书〔〕号____________:你(单位)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我关于年月日收悉。

经审查,请你对申请材料作如下补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单编号:(受理机构)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受理单为一式四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由窗口留存,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二)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单编号:(受理机构)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受理单为一式四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由窗口留存,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三)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受理单编号:(受理机构)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受理单为一式四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由窗口留存,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四)免税商店设立审批受理单编号:(受理机构)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受理单为一式四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由窗口留存,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五)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受理单编号:(受理机构)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受理单为一式四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由窗口留存,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六)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受理单编号:(受理机构)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受理单为一式四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由窗口留存,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七)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受理单编号:(受理机构)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受理单为一式四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由窗口留存,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八)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受理单编号:(受理机构)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受理单为一式四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由窗口留存,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再次进行了修订。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本次修订补充了2008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

主要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22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15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33号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85号,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合同协议号”、“申报单位”、“运输方式”、“提运单号”、“监管方式”、“备案号”、“许可证号”、“运费”、“保费”、“随附单证”、“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编号”、“数量及单位”、“版本号”、“货号”和“海关批注及签章”等相关栏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二、新增“贸易国(地区)”、出口“原产国(地区)”、进口“最终目的国(地区)”的填制要求;为报关人员准确填写“其他说明事项”栏目,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项目的填制规范。

三、删除“结汇证号/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报关单打印日期/时间”、“报关员联系方式”等已失去法律依据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指标。

拱北海关入驻珠海市政务服务大厅业务事项表

拱北海关入驻珠海市政务服务大厅业务事项表
35
变更电子口岸法人卡
36
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37
非居民长期旅客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38
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
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39
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40
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的备案
41
驻外使领馆人员进境车辆审批
42
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审批
43
监管车辆后续监管审批
44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45
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审批
46
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的审批
47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48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49
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审批
50
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
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流动证明签发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签发
53
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
54
公式定价合同备案审核
55
经澳门输往内地葡萄酒企业备案审核
56
经澳门输往内地葡萄酒价格预审核
57
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
11
B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A类管理
12
C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B类管理
13
D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C类管理
14
A类报关企业申请AA类管理
15
B类报关企业申请A类管理
16
C类报关企业申请B类管理
17
D类报关企业申请C类管理

海关总署令第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

海关总署令第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

海关总署令第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05-10-10【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5-6-23 【生效日期】2005-7-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6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第三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一)国内出口货物;(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三)外商暂存货物;(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物流业务。

第二章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第一节物流中心的设立第四条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出库申请审批表

出库申请审批表
3、一般情况下,必须由现货服务部、财务管理部审核;实物出库数量超过100公斤 的,需由风控中心、总裁审核批准后方可出库。
出库申请
NO:
交易商
填写
交易商名称:
授权代表:
交易商账号:Leabharlann 联系电话:货物品种:
重量:
经办人:身份证号:车牌号:
申请日期:
交易商(盖章):
注:交易商委托他人进行提货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交易所
审核
批准数量(kg):提货仓库:
提货方式:□自提□委托发货 送达地址等信息:
仓库联系方式:质检证明编号:
现货服务部:
日期:
结算中心:
日期:
财务管理部:
日期:
风控中心:
日期:
总裁意见:
日期:
操作
结果
土曰化丄口+B化勺疋贝人*tZ» 1JE贝o
提货人:
曰期:
仓库负责人:
曰期:
备注
1、本单一式三联,白色联仓库处留存,黄色联结算中心留存,蓝色联财务管理部留
存。
2、本表单适用于交易商或客户非通过现货电子交易系统申请提货及通过现货电子交易 系统申请提货但自行收取的情形。

保税仓库注册、变更、延续及注销申请书

保税仓库注册、变更、延续及注销申请书

保税仓库注册、变更、延续及注销申请书附件3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所属报关人员)《报关单位情况登记登记表》填表说明1、海关注册编码:企业初次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时,不填。

申请其他企业管理业务时,必须填写“海关注册编码”。

2、组织机构代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编码。

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保税仓库可以不填。

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自然人、临时组织机构在申请临时注册登记时可以不填。

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必须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3、注册海关: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时,填写工商注册所在地海关名称。

办理其他业务,不填。

4、中文名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机构名称”。

5、工商注册地址: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企业住所”,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地址。

6、邮政编码:填写工商注册地址对应的邮政编码。

7、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其他组织机构可不填。

8、工商登记日期: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其他组织机构可不填。

9、进出口企业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进出口企业代码”。

10、行政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填写6位地区代码及对应的行政区划名称。

11、经济区划:根据企业或组织机构所在地,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12、经济类型:根据《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12402-2000)填写3位经济类型分类代码及对应的名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有对应的项目)分支机构应与其上级单位经济类型一致。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非企业组织机构、临时组织机构填“其他”。

13、经营类别:根据企业在海关注册的类型,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14、组织机构类型:根据《组织机构类型》(GB/T 20091-2006)填写2位组织机构类型及对应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1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05.24【实施日期】2000.05.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0年4月27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完善加工贸易管理,规范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的监管,促进出口加工区的健康发展,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防止重复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只能设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加工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海关在加工区内设立机构,并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第四条加工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须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经海关总署对加工区的隔离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加工区有关业务。

第五条区内设置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和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加工区内居住。

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

第六条区内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

第七条在加工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区内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

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记录本企业有关进、出加工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第九条加工区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并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海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流转申请表

海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流转申请表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科长:
注: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海关审批部门留存,第二、三联交企业办理报关手续。
1
年月日 关长:
示范模板
海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流转申请表
××
海关:

××
公司(企业)入仓单号
××
报关单号
××
库货物申请流转到
××
,特向你关申请,并保证遵守海关的有关监管规定。
申请流转货物情况:
项下监管仓
序号 HS 编号
1
××
品名 ××
规格 ××
单价 ××
总价 ××
币制 ××
数量 ××
单位 ××
转入企业:×× 法人代表:×× 报关员: ××
转出企业:×× 法人代表:×× 报关员: ××
(企业盖章)
仓库主管海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科长:
(企业盖章)
注: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海关审批部门留存,第二、三联交企业办理报关手续。
附件 2
海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流转申请表
海关:


公司(企业)入仓单号
报关单号
转到
,特向你关申请,并保证遵守海关的有关监管规定。
申请流转货物情况:
项下监管仓库货物申请流
序号 HS 编号
品名
规格
单价
总价
币制
数量
单位
转入企业: 法人代表: 报关员:
转出企业: 法人代表: 报关员:
(企业盖章)
仓库主管海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
2
×年×月×日 关长: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附件6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_________海关:
我单位拟设立_____________出口监管仓库,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承担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请予审查批准。

附表: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申请书样式说明:A4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 三号)
附表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
(申请事项表说明:A4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 三号)
样本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_________海关:
我单位拟申请设立××××××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承担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请予审查批准。

附: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
申请单位(印章)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样本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
(申请事项表说明:A4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报关表格

报关表格

★ 暂准进出境货物监管的期限及延期期限过境、转运、通运货物报关程序比较货物类别条件期限报关程序过境货物①经营人需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承运人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批准②两者都经海关注册③运输工具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

④海关封志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一般6个月出境,可申请延长3个月①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递交“过境货物报关单”及其他相关单证②海关审核,在提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国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提运单交还经营人或其代理人③出境时将关封及单证完整地交出境地海关验核,海关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监管下出境转运货物①持有转运或联运提货单②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③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起卸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④误卸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⑤因特殊原因申请转运,经海关批准的3个月内转运出境①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在《进口载或清单》上列明货物的名称、数量、启运地和到达地。

并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②申报经海关同意后,在海关指定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③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通运货物运输工具因装卸货物需搬运货倒装货物时,应向海关申请并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3个月①进境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凭注明通运货物名称和数量的《船舶进口报告书》或国际民航机使用的《进口载货舱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②进境地海关接受申报后,在运输工具抵、离境时对申报的货物予以核查,并监管货物实际离境特定减免税与保税的异同暂准进出境货物报关比较货物申报期限一览表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法律责任:名称法律责任报关单位1、非法代理报关或超范围报关,责令改正、5万内罚款,6个月内暂停执业;情节严重,撤销注册登记。

2、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撤销注册登记,10万内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得重新注册登记。

3、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从事报关业务,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万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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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监管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
(申请事项表说明:A4纸大小,标题字为方正小标宋—GBK二号,内容字体为方正仿宋—GBK三号)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及申请事项表填制说明
一、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填制说明
空格内依次填写:
1、主管海关名称
2、拟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名称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出口监管仓库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4、申请单位(印章):加盖出口监管仓库申请单位的行政印章
5、年月日:填写正式递交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的具体日期
二、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
1、出口监管仓库名称:填写经营单位拟申请设立的的出口监管仓库具体名称
2、出口监管仓库地址:填写拟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的具体地址
3、出口监管仓库面积:填写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的具体面积
4、出口监管仓库存放货物种类:填写出口监管仓库拟存放货物的品种及类型
5、出口监管仓库负责人:填写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负责人
姓名
电话:填写可与企业负责人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
6、出口监管仓库主管业务联系人:填写拟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主管业务联系人姓名
电话:填写可与主管业务联系人取得联系的电话号码
7、出口监管仓库开户银行及帐号:填写出口监管仓库经营单位开户银行的具体名称及在该银行的开户帐号
8、出口监管仓库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编号:填写出口监管仓库经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码
9、申请建立出口监管仓库事由: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地阐述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原因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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