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最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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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珠海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珠海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珠海市高新区位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圈的中心地带,地处“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的交汇点,是中国珠江口东岸的一个新兴城市。

随着国家政策的支持和高新区政府的大力推动,珠海高新区的集成电路产业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期,已经成为该地区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升级的新引擎。

为了更好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高新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和资金投入到集成电路产业,高新区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对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

同时,在土地、用电等资源配置方面给予支持,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

二、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需要技术支持和创新能力,高新区将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引进国内外顶尖的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共同攻克技术难题,提升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完善产业链条高新区将着力打造集成电路产业的完整产业链条,通过引进上下游企业,扩大产业规模,形成完整的产业生态体系。

同时,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合作与交流,实现产业链的协同发展,提升整体产业水平。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集成电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技术和创新,高新区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保障。

五、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高新区将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力度,设立专门的人才培训基地,引入国内外优秀的技术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同时优化人才引进政策,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的加入。

六、推动企业转型升级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集成电路产业也在不断的进行转型升级,高新区将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向高端、智能化方向转型,拓宽产品应用领域,提高产品附加值。

七、加强国际合作珠海高新区将积极寻求与国际知名的集成电路企业和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区域内集成电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的企业。

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接下来,本文将从不同方面介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首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企业应在符合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的基础上,通过申请和评审程序,由认定机关进行认定。

2. 企业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即拥有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3. 企业应从事高新技术领域内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实力和市场应用能力。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其他相关税收优惠。

1. 企业所得税优惠(1)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较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所降低。

这一政策可为高新技术企业节约相当于企业利润的一部分税款。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具体来说,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再加计扣除一定比例,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这种政策的实施,可以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刺激创新活力。

(3)技术入股可延缴企业所得税:对于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技术入股方式获得的股权收益,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约定期限延缴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帮助企业推动技术创新与资本运作相结合,降低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2. 其他相关税收优惠(1)增值税优惠: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珠府[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珠府〔2007〕52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及其附件《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五月八日珠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目标,科学规划产业布局,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5年版)》以及《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落实“工业强市、科教兴市和三产旺市”三大发展战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一、二、三产业健康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为主体、基础产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积极引导我市产业向布局合理、集约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第三条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坚持产业合理布局和促进产业聚集;坚持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第四条本规定以及附件《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以下简称《导向目录》)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成立市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重大产业政策和项目的组织协调。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创新驱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鼓励和支持这些企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实施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详细介绍,并分析其对企业和国家的积极影响。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核心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力,高新技术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企业。

通常,这些企业主要从事研发、开发、生产、销售高新技术产品或提供高新技术服务。

在国际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标准各有不同,但核心的要素包括技术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竞争力。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概述为了解决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资金瓶颈和市场竞争压力,各国纷纷推出了一系列针对这一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因国家而异,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减免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更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通常情况下,政府会将高新技术企业列入减免税名录,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活动中产生的费用可以在计税时进行加计扣除,降低企业的税负。

这项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3. 技术入股优惠:政府鼓励投资者将技术资产入股高新技术企业,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这有利于促进技术与资本的结合,提高企业的资金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4. 知识产权保护费用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支付的费用可以在计税时进行扣除,降低企业的税负。

这项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企业和国家都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

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等措施,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压力得到缓解,更多的资金可以用于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

这有利于企业提高竞争力,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珠海高新人才入库条件要求

珠海高新人才入库条件要求

珠海高新人才入库条件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珠海市高新区作为珠海市的科技创新高地,吸引了大量的人才涌入。

为了更好地推动高新区的创新发展,高新区对人才的入库条件有着一定的要求。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珠海高新人才入库条件要求】的相关信息。

针对高层次人才,高新区有着特殊的政策倾斜。

对于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只需要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即可直接享受高新区提供的优厚待遇,比如提供高额的科研经费、免税政策、住房补贴等。

对于高层次人才来说,高新区提供的政策是吸引他们前来发展的重要因素。

对于中层次的人才,高新区也有着不同的接纳标准。

需要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且有着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

还需要符合高新区相关产业的需求。

比如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才更受青睐。

这类人才不仅在技术上能够为高新区的产业发展提供支持,还能够为高新区带来更多的知识和创新力量。

对于初创企业的创业者来说,高新区有着一系列的扶持政策。

不仅可以获得一定的创业补贴和政策支持,还可以享受到高新区提供的孵化器服务和导师支持。

高新区还能够通过组织一系列的创业比赛和活动,为初创企业提供更多的展示和推广机会,帮助他们更快地融入到高新区的创新生态中。

【珠海高新人才入库条件要求】是多方面的,从高层次人才到中层次、初创企业的创业者,都能够在高新区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机会。

高新区不仅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扶持和人才服务,还为人才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和发展平台。

希望更多的人才能够前来高新区,共同推动珠海市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珠海高新人才入库条件要求】将不断完善,为更多的人才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

第二篇示例:珠海高新区作为珠海市的重要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一直致力于吸引和培养各领域的人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为了更好地引进人才,珠海高新区对人才入库条件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关于珠海高新人才入库条件要求的详细介绍。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契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度需求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度需求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中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契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效劳)属于«国度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范围»规则的范围;(二)研讨开发费用占销售支出的比例不低于规则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效劳)支出占企业总支出的比例不低于规则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则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规则的其他条件。

«国度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同意后发布实施。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效果的公告国度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2号,以下简称«认定方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任务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195号,以下简称«任务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则,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效果公告如下:一、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历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用税收优惠,并按规则向主管税务机关操持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历期满当年,在经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历的,应按规则补缴相应时期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历且享用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进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程中或享用优惠时期不契合«认定方法»第十一条规则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珠府〔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珠海市第十届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30日珠海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高质量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部署。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3”思路举措,把握重大发展机遇,全力推动我市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现就我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等三项原则,结合“百千万工程”、制造业当家和绿美珠海生态建设等重点工作,推动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新一轮消费品以旧换新、全链条废弃物循环利用、标准提升等四大行动,进一步释放投资消费潜力,有力促进珠海经济高质量发展。

到2027年,能源、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体育、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加25%以上;工业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翻一倍。

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进一步提升。

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解读第一章高新技术产业概述 (2)1.1 高新技术产业的定义与特点 (2)1.2 高新技术产业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2)1.3 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性 (3)第二章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体系 (3)2.1 国家层面政策概述 (3)2.2 地方层面政策概述 (4)2.3 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政策 (4)第三章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4)3.1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3.2 增值税优惠政策 (5)3.3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5)第四章高新技术产业融资政策 (5)4.1 资金支持政策 (5)4.2 金融机构支持政策 (6)4.3 资本市场支持政策 (6)第五章高新技术产业人才政策 (6)5.1 人才引进政策 (6)5.2 人才培养政策 (7)5.3 人才激励政策 (7)第六章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政策 (8)6.1 科技项目支持政策 (8)6.2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8)6.3 技术成果转化政策 (9)第八章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政策 (9)8.1 高新区政策 (9)8.1.1 政策定位 (9)8.1.2 政策措施 (9)8.2 产业化基地政策 (9)8.2.1 政策定位 (10)8.2.2 政策措施 (10)8.3 专业化园区政策 (10)8.3.1 政策定位 (10)8.3.2 政策措施 (10)第九章高新技术产业监管政策 (10)9.1 安全监管政策 (10)9.1.1 政策背景及目标 (10)9.1.2 政策内容 (11)9.2 环保监管政策 (11)9.2.1 政策背景及目标 (11)9.2.2 政策内容 (11)9.3 质量监管政策 (11)9.3.1 政策背景及目标 (11)9.3.2 政策内容 (12)第十章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展望 (12)10.1 政策发展趋势 (12)10.2 政策创新方向 (12)10.3 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12)第一章高新技术产业概述1.1 高新技术产业的定义与特点高新技术产业,是指以高新技术为核心,以创新研发为驱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先进生产技术,形成具有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的产业。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17【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促进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提高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活动。

第三条坚持把自主创新作为珠海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建立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工作。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支持从事创新和创造的经济活动,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建立科技进步考核制度,对有关职能部门及下级政府进行考核。

科技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和创新成效等纳入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绩效评价及其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建立财政对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财政科技投入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并逐步提高科技投入的总体水平。

市、区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财政科技投入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五以上,其中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的比例应当达到当年一般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三以上。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进一步整合市财政各类专项科技资金,分项管理,规范、统筹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绩效评估机制,完善对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的投诉处理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核算要点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核算要点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核算要点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升,也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为了进一步激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我国税收政策也给予了相应优惠政策,本文将重点介绍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核算要点。

1.所得税优惠比例高新技术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的税率为15%,而普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实行所得税优惠,具体优惠比例如下:(1)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中与该技术成果相关的收入,减按1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高新技术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或者其他方式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核心技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要核心技术符合国家的认定,核心技术认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由于技术含量比较高,企业核心技术的掌握和运用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企业应当积极申请核心技术认定。

3.认定周期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往往有一个认定周期要求,企业应当按期进行认定和审定,认定周期为三年一次。

企业的核心技术培育和转化的能力、研发实施情况以及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等因素,将被纳入评估的考核范畴。

高新技术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要企业的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得到认定。

技术成果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包括技术能力、技术成果、技术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只有经过认定的技术成果,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核对进项和出项发票企业应当加强对进项和出项发票的管理,核对发票真实性,防止虚开发票的情况发生。

如果发生虚开发票的情况,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企业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因此,企业必须要建立健全实施有效的发票管理制度,规范发票开具和核对过程,防止漏洞和疏漏。

3.税收申报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税收申报,如实申报企业的进项和销项情况,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珠海高新区简介

珠海高新区简介

珠海高新区简介珠海高新区简介高新区情况简介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于1992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1993年3月,正式挂牌运作,与三灶管理区合署办公。

1999年12月,国家科技部对高新区区域范围作出由南屏、三灶、白蕉、新青科技工业园及广东珠海高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基地组成的调整。

2000年8月,市政府与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签署共建珠海科技创新海岸框架协议,地域设置在珠海唐家、金鼎一带,形成了“四园一海岸”的发展格局。

2021年7月,市委、市政府作出“区(高新区)镇(唐家湾镇)合一”的体制调整,高新区主园区设在唐家湾地区。

区管委会设内设机构11个,区属事业单位17个(含参公事业单位),区属企业2个。

高新区主园区唐家湾位于珠海市北部,由唐家、金鼎、淇澳片区组成,占地面积139平方公里。

东部与香港、深圳隔海相望,西部、北部与中山市接壤,南部、西南部与珠海前山东坑和珠海香洲神前相邻。

京珠高速、粤西沿海高速、广珠城际轻轨等主要交通设施贯穿其中,是出入珠海的主要门户。

唐家湾镇下辖唐家等16个社区,共有38个自然村。

户籍人口5.81万人,常住人口11.87万人(含户籍人口)。

在校大学生近7万人。

唐家湾镇是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历史名人辈出,民国首任内阁总理唐绍仪、工运领袖苏兆征、首任清华学堂校长唐国安、著名版画家古元等名人均出自唐家湾;历史文化遗产丰富,有唐家古镇、会同古村等古建筑群、唐绍仪私家园林共乐园、中西合璧的栖霞仙馆、承载着中国人民抗英胜利历史的淇澳白石街及众多珍贵的名人故居,被誉为“中国近代名人故里”、“岭南百年文化古镇”。

珠海产业园汇总

珠海产业园汇总

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珠海高新区),是1992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面积9.8平方千米。

2006年7月珠海高新区与唐家湾镇“区镇合一”。

合并后的珠海高新区(唐家湾地区)位于珠海主城区北部,辖区总面积约139平方千米。

辖区内有中山大学珠海校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等高校及清华科技园、南方软件园、哈工大新经济资源开发港等产业基地及产业孵化基地。

珠海高新区重点发展信息技术(包括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及高等教育、总部经济、文化、旅游、会展、房地产业。

高栏港经济开发区珠海高栏港经济开发区依托祖国大陆沿海主枢纽港之一的珠海港主体港区——高栏港,是国家发改委核准的省级经济开发区,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独立的一级财政管理权。

经济区首期开发面积为183平方千米,规划控制面积为330平方千米,拥有建港岸线达68.48千米,可建万吨级以上码头100多个,并具备建设30万吨级以上大码头的良好条件,目前已有各类码头泊位20个,其中万吨级以上10个,预计未来5年,年货物吞吐能力将超过8000万吨。

经济区可通过广珠铁路、粤西沿海高速、江珠高速、京珠高速、京港澳高速公路、城际快速铁路及港珠澳大桥与港澳及珠三角地区形成2小时经济圈,投资环境非常优越。

重点发展以石化、装备制造、能源为主导的临港重化产业和现代港口物流业,建设祖国大陆沿海主枢纽港和打造广东现代重化产业基地。

目前全区共引进以英国石油(BP)、英荷壳牌、德国阿尔塔纳、中国石油、荷银霸菱、和记黄埔、中海油、中国中化集团、雪佛龙德士古等世界500强企业为龙头的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20家企业。

航空产业园园区位于金湾区东南部,规划总面积44.5平方千米,已用建设用地14.8平方千米,可用建设用地27.3平方千米。

园区积极推动发展飞机制造产业,重点发展航空物流、飞机总装和维修、航空材料、航空零部件和加工制造、航空电子及数控加工等项目。

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优惠政策指引

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优惠政策指引

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优惠政策指引为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我局把国家制定的涉及地方税费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现行有效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涉税业务工作流程进行归集,作为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便税务工作人员和广大纳税人执行;1.优惠对象按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企业具有技术创新性质、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项目;2.优惠税费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3.政策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0号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038号3.6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3.8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3号3.9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453号3.10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3.11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3.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3.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3.14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3.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4. 优惠政策内容4.1所得税4.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4.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第九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4.1.3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相关办法略4.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4.2个人所得税4.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4.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4.2.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3号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省地税局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以后年份继续以股份分红形式奖励或分配给予员工,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4.2.4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4.3营业税4.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0号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与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的行为;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4.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4.3.3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4.3.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二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三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三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六企业租用科技园内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4.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三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六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4.4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4.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具体条件与营业税相同4.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具体条件与营业税相同4.4.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453号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者新购置房产的,从房屋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对按规定免征期满但纳税仍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县税务机关审批,可继续定期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4.4.5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属于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国家政策加以完善;4.5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4.5.1随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减免而减免,但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不予减免;4.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038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院将要下发的通知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5.简化自主创新企业涉税业务工作流程5.1新办自主创新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享受税务机关的“一站式”服务,当场办理完毕;5.2自主创新企业申请核准或审批的涉税事项,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并严格按照办税服务承诺时限办结;5.3简化政策性优惠的审批程序,除国家规定的必须由省、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业务事项外,其他各项审批事项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品等政策性优惠的审批权限均下放各基层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和审批;。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珠府〔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4日珠海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预期目标(一)发展环境从宏观环境看,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大国博弈更趋激烈,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在高通胀、高债务、高利率制约下,世界经济增长动能趋弱,风险挑战增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预测世界经济增长2.9%,较2023年回落0.1个百分点。

从国内形势看,我国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存,国内有效需求不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社会预期偏弱、风险隐患仍然较多,但也要看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优势、超大规模市场的需求优势、产业体系配套完整的供给优势持续显现,宏观政策空间仍然充足,发展的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世界银行预计2024年中国经济增长4.5%,我国仍是全球增长的主要动力源和稳定器。

从珠海自身看,今年是澳门回归25周年、珠海建市45周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成立3周年,各类政策红利不断显现。

随着过去两年我市抢抓发展机遇,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加速重构,积极发展产业新赛道,加快推进项目落地攻坚,经济增长的动力不断增强、动能持续释放,必将带动珠海高质量发展加速崛起。

(二)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1313”思路举措,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树立新作风、扛起新使命、增创新优势、展现新担当、干出新作为,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作出珠海贡献。

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0届〕第31号•【施行日期】2024.03.03•【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三十一号《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已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3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9日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23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发建设第三章创新创业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创新驱动载体作用,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划定,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特定区域。

高新区实行“一区多园”的建设和管理模式。

“一区”是指高新区,“多园”是指唐家湾主园区和各分园区,具体范围由市政府公布。

市政府可以根据高新区开发建设情况对“一区多园”具体范围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高新区应当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坚持创新驱动、高新定位、绿色智能、突出特色的原则,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各园区要根据地区资源禀赋与发展水平、发展目标,确定园区发展定位,形成有特色、差异化的发展格局。

唐家湾主园区应当成为珠海培育、壮大、应用新质生产力的主阵地和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发挥主平台作用,带动各分园区联动和协调发展。

珠海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珠海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珠海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珠海高新区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是中国重要的集成电路产业基地之一。

为了促进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高新区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吸引更多的企业投资和发展。

本文将对这些政策措施进行详细介绍,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珠海高新区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首先,珠海高新区加大了对集成电路产业的扶持力度。

政府将逐步增加对集成电路产业企业的补贴和奖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水平。

同时,政府还将建立风险投资基金,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的创新创业项目,为创新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其次,高新区将加强对集成电路产业企业的政策扶持。

政府将为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提供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同时,政府还将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创业环境。

此外,政府还将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同开展技术研发,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再次,高新区将加强集成电路产业的人才培养。

政府将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人才的培养投入,鼓励高校开设相关专业课程,培养更多的集成电路产业人才。

同时,政府还将建立人才引进政策,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高新区发展集成电路产业,推动产业人才队伍建设。

最后,高新区将加强集成电路产业的国际合作交流。

政府将加强与国际知名集成电路企业的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中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国际市场拓展,促进珠海高新区集成电路产业的国际化发展,提升产业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珠海高新区为了促进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的扶持力度,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扶持,加强人才培养,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

这些政策措施有助于吸引更多的企业投资和发展,推动珠海高新区集成电路产业迈上新的发展台阶。

希望政府和企业携手合作,共同推动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为中国的集成电路产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2023年度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申请

2023年度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申请

2023年度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申请2023年度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申请概述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才成为推动产业发展和创新的关键要素之一。

为了促进产业发展与创新,珠海市在2023年推出了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计划,旨在表彰那些在产业发展和创新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

本文将对该奖励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以及对产业发展和创新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

一、申请条件1. 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能够在特定领域内对产业发展和创新做出重要贡献。

他们可能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工程师或创业者。

2. 申请人应在过去一年内在珠海市取得了卓越的成绩,通过自己的工作推动了产业发展和创新。

这些成就可以通过专利、论文、项目实施情况、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衡量。

3. 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清晰地描述自己的工作经历、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和创新的贡献。

他们还需提供推荐信、证明材料等,以验证其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申请流程1. 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和团队的简介、工作经历、成果展示、推荐信等。

这些材料应详细地介绍申请人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技术创新和对产业发展的影响。

2. 申请材料提交后,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评审委员会将对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以及所提交的成果,对申请人的贡献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名。

3. 在评审结果公布后,获奖申请人将接受颁奖典礼,并有机会在相关场合分享他们的经验和成果。

这将为其他人才提供学习和借鉴的机会,推动更多的人才投身产业发展和创新。

三、对产业发展和创新的影响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奖励计划对于推动珠海市产业发展和创新具有积极的影响。

该奖励计划为优秀的人才提供了公平的竞争平台,激发了他们的创新潜能和工作热情。

获奖人才通过分享自己的经验和成果,能够对其他人才起到积极的激励和示范作用,促进了产业发展和创新的良性循环。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办法(试行)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办法(试行)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23•【字号】珠高[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办法(试行)(珠高〔2010〕84号2010年6月23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珠发〔2009〕14号文),建设高层次人才队伍,营造人才优势,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自主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快速提升高新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省委《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和市相关政策,结合珠海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以下简称“本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人才包括:(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四)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五)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六)近5年,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长江学者成就奖,中国青年科学奖,以及其它同等价值奖项的人选;担任国家“863计划”各领域的专家组组长和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的人选。

(七)经区管委会认定为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人选。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上述高层次人才到本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

从市外引进到本区工作或创业,以及在本区工作期间获评相应称号(资格)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在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奖励)政策之外,由本区给予经费资助。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解决重大科学技术难题和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及生活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的高层次人才到本区创办企业,创办的企业已注册成立1个月以上5年以内,产品处于中试阶段,并已获得投资1000万元以上,申领人在该企业中所占股份在50%以上,且创办的企业符合本区优先发展的产业政策要求的,区财政给予总额为100万元的经费资助。

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2023年)

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2023年)

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14•【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施行日期】2024.01.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9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4日起施行。

市长黄志豪2023年12月14日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提升建筑低碳绿色水平,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拆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用地、用水、能源、建材等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第三条本市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建筑绿色化、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低碳化转型升级,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探索建筑与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融合发展,着力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辖区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明确发展目标,并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考核的内容。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职责。

第五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绿色建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开展对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宣传等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珠海市经济功能区经济管理权限暂行规定-

珠海市经济功能区经济管理权限暂行规定-

珠海市经济功能区经济管理权限暂行规定正文:---------------------------------------------------------------------------------------------------------------------------------------------------- 珠海市经济功能区经济管理权限暂行规定(1999年4月9日)第一条为加速珠海经济发展,有效而充分地发挥经济功能区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具有特定经济功能和相应的特殊政策的经济区域,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珠海临港工业区、横琴经济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实验区。

第三条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专门负责区内经济开发建设,集中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

经济功能区的社会管理职能由所在区(县)负责。

第四条管委会对下列事项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一)按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拨和出让建设用地(经营性商用土地除外)土地使用权,严禁占用农田。

(二)规划、设计、实施区内建设项目,在区内完成报建手续;发放>、>、>、>、>。

(三)临时建筑物的建设,广告招牌和标志的设置。

(四)发放>、>、>。

(五)核发>。

(六)限额以下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等;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七)限额以下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八)发放>。

(九)办理新办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发照。

(十)发放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十一)负责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房地产他项权利的登记,发放>.(十二)直接办理干部、职工的录用和调配,代办、代发暂住证;管委会行使前款权限,事后应当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第五条经济功能区内建设项目的>和>可以委托管委会代为办理,市消防部门在受理管委会的上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给予批复;第六条经济功能区的下列事项按有关规定报审:(一)总体规划;(二)地价标准;(三)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手续(四)在企业名称商号前直接冠以"珠海市"或"珠海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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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最新优惠政策
为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发挥其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珠府[2000]21号),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全面执行国家、省支持和扶持高新技术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及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高新区将侧重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航空航天,海洋、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重点扶持信息产业中的软件、数据通讯与网络和生物制药两个行业。

2、高新区管委会及其下属各园区(基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区内经济开发建设,集中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

3、设立高新区发展顾问委员会,聘请国内外著名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专家组成,发挥其在制定高新区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等方面的评估、论证、咨询和推介作用,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所需经费每年50万元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4、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高级人才,特别是在国外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或曾在国外高科技企业工作过的留学人员,鼓励其为高新区服务。

在高新区设立留学生创业园。

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凭护照可申请在高新区注册企业。

留学人员携高新技术入股的,可优先获得创业基金支持。

留学人员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的限制,并可将出国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上,不受岗位职数、评聘时限和指标的限制。

留学人员的子女、配偶、父母可随同申请入户,并免交城市增容费。

其子女人园、中小学入学均享受本市户籍人口待遇,并在考试录职方面享受归国华侨子女入学规定的最优惠条件。

海外人才在高新区工作的、可申办珠澳两地车牌。

5、在高新区内创办企业和项目,所需人员在调于、招工、毕业生就业、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职称或技师以上人员,且在区内企业任职一年以上,可申请办理调入珠海市区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

其配偶、子女可同时办理随迁手续。

6、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来高新区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培训中心、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大学科技园等。

7、给予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的往返港澳通行证签注指标,并可直接申办出国(境)证件。

区内企业法定代表人、业务骨干可参加经贸团组出访,并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外事部门优先办理手续。

8、市政府对高新区的建设投入,2000年不低于8000万元,并在5年内保持每年不低于10%的速度增长。

9、市政府对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所有支持经费,高新区及辖内企业和项目所享受的份额应不低于总经费的50%。

10、市中小型企业创业和科技型贴息贷款基金及其它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基金,应向高新区内的企业倾斜,保证其使用份额不低于50%。

11、市政府拨专款1000万元设立高新区招商引资专项基金,其增值部分用于高新区招商引资活动。

12、高新区内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1999年为基数,新增部分属于地方收入或分成的,五年内由财政全部返还高新区,用于高新区的建设。

13、赋予市科委和高新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权。

凡由市科委及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均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各项优惠政策。

14、高新区内的企业均可享受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5、区内属于重点扶持行业的企业,地方税收部分前三年先征收后返迁,后八年返还50%。

16、高科技企业可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不高于原价10%的残值后,加速折旧。

17、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支出费用(不包括各项允许计提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再接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亏损企业不按此方法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8、企业自行开发的技术项目投产后,直接参与该项目的科技人员可按投产后三年中效益最好的年度利税计算,从新增利税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年税利在20万元以下的提取5一8%,20万元以上部分提取1一3%,可在计税年度税前列支。

19、土地批租方式。

园区内所有工业、仓储、科技项目,均可选择采用出让制、年租制的批租方式。

选择出让制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给予五年内分期付款的办法,首期支付地价款限定为30%。

对投资额较大,科技水平较高的项目,首期付款限定为15%。

选择年租制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仓储、科技项目的租约期可达到50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并且可按当时已核准的地价计算,实行按等额方法缴纳年度土地租金,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用地单位需要,可随时申请改为以出让方式获职出让土地使用权。

以临时方式使用土地的工业、仓储、科技项目,可批准其使用期限2一10年,用地单位每年交纳临时用地年租金。

工业、仓储、科技项目用地,七年内给予免交城镇土地使用费(税)。

原先已在园区内的项目,从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年起计,享受同等待遇。

20、高新区内的企业原则上免除市及以下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确有必要的收费,需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并由园区代收。

园区内免收用电用水新装增容费,电价和水价比区外现行价下调20%。

21、鼓励境内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及其他技术成果持有人以其技术成果折资入股进区创办企业。

2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申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会本不足时,可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协助解决。

(1)重点扶持的产业;
(2)获得国家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的海外人才。

23、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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