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法/2)440-2014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公司代管单位及有关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公司各级单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案件、协助调查(执行)案件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控、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集中管控原则,即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对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控;(二)分级负责原则,即各级单位实行案发单位负责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处理本单位案件,并确保案件处理效果。
第五条公司实行典型案例分析制度。
各级单位应对一定时期发生的典型案例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法律问题、处理结果进行分析研讨,提出应对策略和管理建议。
第六条公司实行案件年度分析报告制度。
省公司级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案件情况分析及管理工作书面报告公司总部。
书面报告中的案件数据应与案件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当使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案件管理模块”平台(以下简称“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案件信息录入、报送与审查、统计分析、典型案例发布等。
县公司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作为涉案单位的,其案件信息由地市公司级单位统一录入、报送。
各级单位案件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名单和权限应报请省公司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国网法律部确认、授权。
第八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人员、涉案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案件信息。
如因对外宣传需要披露信息的,按照公司宣传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九条各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明确案件管理职责,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各类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各下属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具体负责。
(二)及时性原则。
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及时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及时备案、及时总结,实现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高效性。
(三)依法维权原则。
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采取协商等方式积极处理,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案件处理后应当总结分析,发现和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工作,增强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避免或减少同类法律纠纷案件的重复发生。
(四)与绩效考评挂钩原则。
集团公司将各下属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实绩,作为各下属单位年度业绩考核的指标之一,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率、案件发生原因、处理结果、责任等进行综合评定,并与主要负责人的奖惩挂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六条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二)处理集团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或根据案件情况,办理授权下属单位代理集团公司参与具体法律纠纷案件的委托手续;(三)对各下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指导、协调;(四)负责选聘和管理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协调相关中介机构;(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统计、总结和备案等工作;(六)整理、分析典型法律纠纷案例,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库;(七)负责组织法律纠纷业务培训和交流;(八)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对下属单位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九)根据集团的相关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对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十)其他相关法律纠纷管理职责。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考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论(多选)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考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论(多选)1.(2008,31)企业法律顾问不同于律师的特征有()。
A.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人员B.企业法律顾问是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人员C.企业法律顾问只从事与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事务D.企业法律顾问实行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真题解析】企业法律顾问具有如下特征:(1)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人员。
(2)企业法律顾问是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人员。
(3)企业法律顾问只从事与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事务。
至于D项,其错在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同样适用于律师。
因此,正确答案是ABC.【答案】AB2.(2008,32)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A.企业自主规范原则B.从严约束国有企业原则C.规范管理、守法经营原则D.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则【真题解析】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1)企业自主规范的原则;(2)从严约束国有企业的原则;(3)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则。
因此。
正确答案是ABD.【答案】ABD3.(2008,33)下列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地位的有()。
A.《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B.《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C.《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D.《关于企业经济法律规律专业人员纳入经济专业职务系列的实施意见》【真题解析】原国家经贸委制定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
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国家七部委《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
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负责。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项目部、**、**:为了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救济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现予印发,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二○**年**月**日**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救济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各类事件。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项目部、**、**的法律纠纷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的管理、协调、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法律事务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各单位应当重视法律事务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防范法律风险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管理体制第七条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由总法律顾问在其职责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统一领导;诉讼(仲裁)案件由法律事务部统一管理并协助配合,由项目、分公司经理具体实施并全权负责;非诉讼(仲裁)案件由法律事务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处理,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国有企业损失问责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损失问责相关法律、法规直接问责类1、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其他散见于下列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综合类1.企业国有资产法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3.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投融资管理类1.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6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企业改革改制改组类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兼并破产类1.企业破产法2.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1994]59号)3.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号)产权管理类1.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1993]68号)2.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局令第2号)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4.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7.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8.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9.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10.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95号)11.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12.证监会、国资委关于作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05-5-30)13.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管字[1999]311号)资产评估类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3.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5.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清产核资类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2.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3.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5.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统计评价类1.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2.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4号)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4.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统[2002]16号)5.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经营预算和收益收缴类1.国务院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2.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监事会类1.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3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监办发[2006]4号)其他2、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1号)。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促进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1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区域分(子)公司,各全资企业、内部核算单位及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与其他法人、个人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案件,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劳动仲裁及刑事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二)一审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其他涉及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统一归口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监督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受集团公司委托,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本区域内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区域子公司、设有三级经营单位的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或控股公司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其所辖企业(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所属各单位应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防范、预警、处理、报告及备案等工作,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章预警与处理第九条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完善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尤其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管理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范”。
第十条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管理工作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法律部门”)牵头协调,各专业部门分工负责。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中央企业及其相关机构在营商、劳资、债权债务等方面发生利益纠纷,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法律纠纷案件。
(二)为加强中央企业案件的管理,改善企业法律服务水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公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纠纷处理阶段(一)案件立案1、由发生纠纷的各方,有关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提起,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后立案;2、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在案件立案前,需采取合理措施消除纠纷,在案件受理期间减少纠纷的后果;(二)纠纷紧急处理1.为了迅速恢复企业正常运营,防范纠纷带来的损失,可以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如立即停止危及有关合同双方权益实施的活动、拆除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设施、拆封企业财物等;2.紧急处理措施的范围,时限以及实施方式,应当由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按照其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三)案件庭审1、诉讼双方应当及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及答辩材料,完整、明确述说案件事实;2、庭审阶段,诉讼双方当事人理应及时更正涉案事实,可以进行和解,如果仍有疑问,请求法院就案件判决;3、庭审期间,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应当履行法律义务,营造良好的诉讼环境,熟悉案件的有关程序要求;(四)案件判决1、一旦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应该按照法庭判决标准及时有效履行;2、一审判决如果被上诉,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交上诉申请;3、二审判决若需要,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活动期间内依照判决文书要求进行复议;(五)执行阶段2、裁判结果执行期间,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应当履行责任,同时防止判决金额乃至履行义务的可能失败;3、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关纠纷存在的,可以向法院或者责任当事人请求采取必要行动,实现有关判决。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备与处理第三章特别规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公司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提升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水平和应对处置能力,维护集团合法权益,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公司(下称“集团系统各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指集团系统各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各类纠纷。
“案件”指集团系统各公司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纠纷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二)集团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其他涉及集团系统各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集团系统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二)案件处置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三)依法维护国家和集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务部负责集团系统内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修订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二)处理集团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三)根据集团系统法律纠纷案件进展情况撰写案件报告;(四)监督、指导、协调或参与集团系统各公司的重大、复杂、疑难法律纠纷案件;(五)监督和检查集团系统各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六)负责集团系统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的产业子集团及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二级公司(下称“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办法明确法律纠纷案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及所属各级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并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章案件的报备与处理第七条集团系统发生的所有案件,均应当通过集团案件管理信息化平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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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五年一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理第三章备案第四章协调第五章奖惩第六章附则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中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中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二)中央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中央企业应当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六条中央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中央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处理第八条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第九条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聘请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的,应当建立健全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内部股权转让协议 /y/ht/1139473.html ∙因出具货款欠条产生的纠纷仍为买卖合同纠纷吗/y/ht/1139472.html∙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y/ht/1139471.html∙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y/ht/1139470.html∙中国农业银行担保借款协议书/y/ht/1139469.html∙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限制适用/y/ht/1139468.html∙承包合同书(企业6)/y/ht/1139467.html∙拒绝履行的概述 /y/ht/1139466.html ∙拒绝履行的法律后果/y/ht/1139465.html∙公司转让 /y/ht/1139464.html∙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y/ht/1139463.html∙广告发布委托合同 /y/ht/1139462.html ∙当旅客有突发情况时,承运人是否承担救助义务/y/ht/1139461.html∙租赁合同中哪些情形下出租人可以中途解约/y/ht/1139460.html∙两张格式借款单引出官司一串/y/ht/1139459.html∙股权转让公证 /y/ht/1139458.html∙何为“委托人的直接介入权”/y/ht/1139457.html∙购销合同履行地 /y/ht/1139456.html ∙什么是合同后义务 /y/ht/1139455.html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程序细则/y/ht/1139454.html∙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y/ht/1139453.html∙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的公告/y/ht/1139452.html∙购房人因客观原因未按期还款银行不得解除借款/y/ht/1139451.html∙如何理解租赁合同中的法律纠纷问题/y/ht/1139450.html∙合伙协议书 /y/ht/1139449.html∙什么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不继续履行合同/y/ht/1139448.html∙债权人代位权与诉讼时效二/y/ht/1139447.html∙对房屋买卖中利用“买卖不破租赁”进行欺诈的/y/ht/1139446.html∙买二手房慎记买卖不破租赁/y/ht/1139445.html∙债务转让的方法及效果/y/ht/1139444.html∙股权转让税费 /y/ht/1139443.html∙浅谈借条和欠条的区别/y/ht/1139442.html∙房主卖房时,租房者有什么权利/y/ht/1139441.html∙中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什么/y/ht/1139440.html∙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例/y/ht/1139439.html∙签约4年未兑现律师:不能因新规出台而拒绝履行合同/y/ht/1139438.html∙瑕疵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法/y/ht/1139437.html∙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法/y/ht/1139436.html∙什么是合同义务转移/y/ht/1139435.html∙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y/ht/1139434.html∙承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y/ht/1139433.html∙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y/ht/1139432.html∙借款人 /y/ht/1139431.html∙借款合同格式 /y/ht/1139430.html∙海上货物运输中合同中卖方中止运输权利的行使/y/ht/1139429.html∙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原则/y/ht/1139428.html∙“凶宅”纠纷的合同性质及法律适用(五)/y/ht/1139427.html∙股权转让方法 /y/ht/1139426.html∙个人借款合同格式 /y/ht/1139425.html ∙后履行抗辩权如何违约反诉/y/ht/1139424.html∙买卖不破租赁之法律制度/y/ht/1139423.html∙确定租赁合同期限的标准/y/ht/1139422.html∙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借款纠纷/y/ht/1139421.html∙个人股权转让 /y/ht/1139420.html∙《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草案》提请审议4种情形可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y/ht/1139419.html∙农村承包经营户 /y/ht/1139418.html ∙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的区别/y/ht/1139417.html∙武陟建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y/ht/1139416.html∙借款的利率应当如何确定/y/ht/1139415.html∙明年起不签劳动合同将双倍付薪/y/ht/1139414.html∙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在哪里/y/ht/1139413.html∙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必须履行哪些义务/y/ht/1139412.html∙合伙合同 /y/ht/1139411.html∙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的区别/y/ht/1139410.html∙逾期交付电费的违约责任/y/ht/1139409.html∙股权转让工商手续 /y/ht/1139408.html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y/ht/1139407.html∙借款申请单 /y/ht/1139406.html∙转按揭业务流程 /y/ht/1139405.html ∙确定合同的履行地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关键/y/ht/1139404.html∙租赁期满租约能不能“自动续约”/y/ht/1139403.html∙计划生育国策教育合同/y/ht/1139402.html∙买房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能否要求开发商履行回购义务/y/ht/1139401.html∙永川市源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y/ht/1139400.html∙如何履行合同附随义务/y/ht/1139399.html∙集体劳动合同履行问题/y/ht/1139398.html∙隐名间接代理中受托人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y/ht/1139397.html∙不能小觑入住起纠纷“后合同义务”/y/ht/1139396.html∙由“一房二租”看合同的效力(下)/y/ht/1139395.html∙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y/ht/1139394.html∙继续履行违约责任 /y/ht/1139393.html ∙常州市物业管理委托合同(A)(供物业委托管理/y/ht/1139392.html∙债务重组协议文本 /y/ht/1139391.html ∙一方丧失履约能力对方可中止履行合同/y/ht/1139390.html∙“借条官司”屡见不鲜规范书写借条很重要/y/ht/1139389.html∙默示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y/ht/1139388.html∙什么情况下,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y/ht/1139387.html∙电子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如何/y/ht/1139386.html∙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功能性比较/y/ht/1139385.html∙股权转让中出资未登记股东/y/ht/1139384.html∙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哪些义务/y/ht/1139383.html∙哪些情形下房屋不得出租/y/ht/1139382.html∙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y/ht/1139381.html∙酒店经营承包合同 /y/ht/1139380.html ∙借款合同的两大种类/y/ht/1139379.html∙大厦物业租赁合同 /y/ht/1139378.html ∙股权转让法律适用 /y/ht/1139377.html ∙劳动合同的中止 /y/ht/1139376.html ∙合同法对公平原则的具体规定/y/ht/1139375.html∙试用买卖合同约定不明如何处理/y/ht/11393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