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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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集团公司
2017年3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案件管理水平,明确案件处理的流程和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以及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对于本办法生效后新发的案件、本办法生效前已发生且未办结的案件及系统部法律争议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参加的,所有处于审理或执行阶段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四条针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案件中非集团公司直接处理的,集团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管理。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授权发案单位直接处理,发案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方案和案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集团公司作为发案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常规授权于发案单位自行处理,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进行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应当参与处理过程,包括参与案件诉讼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案件的整体策划、旁听案件的审理等。
(一)起诉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应诉案件标的额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外诉讼;
(五)刑事诉讼;
(六)其他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企业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八条发案单位需对外出具诉讼法律文书或办理其他诉讼法律事务的,应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附件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就本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情况按季度向集团公司填报数据真实、完整的《诉讼案件季度统计报表》(附件二)和《诉讼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组织发案单位或部门相关负责人、涉案项目负责人召开案件准备会,调查了解涉案基本情况,包括:纠纷的起因、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双方的涉案主体资格、证据准备情况、管辖、时效及法律适用问题等。
第十一条通过案件准备会掌握了解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发案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牵头进行纠纷处理策划,组织相关法务人员、项目人员等于会后 3日制作完成《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见附件三),以分析现有情况下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确定主要法律观点,明确案件工作小组的人员、费用情况和分析工作难点与工作目标、明确保障措施。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制作的《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应由其负责人签署。
第十二条按照本细则第七条处理的案件,发案单位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日出具意见并报集团公司领导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的决定,经批准后《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应
立即执行。确实时间紧迫的,可以先进行沟通获得批准后实施,但应在 3日补充完善书面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收到并非由其直接处理案件的材料后,应当于 24 小时通知集团公司,并通过传真、快递等方式转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法律人员应当根据案件标的金额、案件处理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中说明以及建议采用部法律人员自行代理的方式或与外聘律师联合代理的方式。《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经批准后,各单位法律人员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正式委托事宜。
外聘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应当有一名部人员担任代理人,共同参加开庭审理。在授权委托书中,对外聘律师进行一般授权,特别授权的对象限于部人员。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协议当中,应当明确案件处理的时限要求,并附解约条件。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签订的外聘律师代理合同突破前述原则的,应当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调解结案的案件,在签署和解协议之前,案件负责人均应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按照本细则第七条处理的案件,应当在收到案件裁判文书之日起3日将裁判文书报集团公司,案件负责人应当在15 日撰写《法律纠纷审理结案报告》,由负责人签字后报集团公司。涉及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执行的案件,案件负责人还应当在执行程序结束之日起 15日撰写《法律纠纷执行结案报告》,由负责人签字后报集团公司。案件裁判文书作出之后,双方即时履行完毕的,《法律纠纷审理结案报告》和《法律纠纷执行结案报告》可合并撰写上报。
第十七条《法律纠纷结案报告》应当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
和处理过程,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加强法律风险防的管理建议,提出奖惩建议。对于案件处理中反映出企业管理漏洞的,应报送集团公司负责人审阅。
第十八条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案卷材料的保管,做到一案一档,并分审理卷和执行卷分别归档。案件处理完毕后,案卷材料中的原件应当统一保存在集团公司,不能由案件代理人自行保存。确须借出单位使用的,应当向集团公司办理借出登记手续。
案件处理完毕,应当及时归档,归档材料包括:开庭传票、上诉状、申诉状、反诉状、仲裁申请书、答辩状;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解协议;案件策划书、结案报告及集团公司部关于案件的往来函件及其他报告;律师代理协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等。
对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作出生效裁判文书,但因涉及执行问题未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当先将审理卷整理完毕。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案件标的大于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积案,下属各单位应当及时报至集团公司,进行积案认定:
(一)案件处理中由于对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对方主要负责人员死亡、被捕、逃逸等原因导致案件无常审理或执行的;
(二)执行中对方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由法院出具了执行中止裁定或向我方发放债权凭证的;
(三)案件处理中因其他原因超过三年无任何进展的;
(四)集团公司已作坏帐处理,账销案存的案件。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处理的所有案件,发案单位应当在每季度5号前将法律诉讼纠纷报表报送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