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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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学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学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治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作为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以及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

第三条学校应加强合同、劳动关系、学籍制度管理。

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制度规定,依法处理与员工、学生、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各种关系,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减少和避免案件的发生。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学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案件管理实行办公室牵头处理、涉案部门全程协助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中,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牵头处理案件,签收、转发法律文书;(二)建立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三)组织、指导、协调案件管理工作;(四)负责案件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五)负责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工作;(六)根据需要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在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中,涉案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以及行政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时,及时转送办公室;(二)负责提供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在办公室的指导下收集、整理、保全相关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三)提出初步的案件处理意见;(四)全程参加案件讨论、论证、处理等工作;(五)协助完成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以及履行工作;(六)根据需要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办理程序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案件办理程序,是指案件发生后,学校的内部审批、处理程序,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司法处理程序。

第八条案件视性质分为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为重大案件:(一)学校拟起诉国家机关的案件;(二)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案件;(三)涉及学校整体利益或处理结果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涉及人数三人及以上的案件或三起及以上相类似的案件;(五)学校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明确案件管理职责,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各类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各下属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具体负责。

(二)及时性原则。

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及时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及时备案、及时总结,实现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高效性。

(三)依法维权原则。

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采取协商等方式积极处理,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案件处理后应当总结分析,发现和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工作,增强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避免或减少同类法律纠纷案件的重复发生。

(四)与绩效考评挂钩原则。

集团公司将各下属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实绩,作为各下属单位年度业绩考核的指标之一,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率、案件发生原因、处理结果、责任等进行综合评定,并与主要负责人的奖惩挂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六条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二)处理集团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或根据案件情况,办理授权下属单位代理集团公司参与具体法律纠纷案件的委托手续;(三)对各下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指导、协调;(四)负责选聘和管理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协调相关中介机构;(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统计、总结和备案等工作;(六)整理、分析典型法律纠纷案例,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库;(七)负责组织法律纠纷业务培训和交流;(八)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对下属单位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九)根据集团的相关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对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十)其他相关法律纠纷管理职责。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feigeoer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陕西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项目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执行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仲裁)的;(3)可能严重影响单位正常经营、改革发展和社会安定,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4)涉外经济纠纷的;(5)其他涉及单位重大权益的。

第五条公司法务部协调公司法律顾问,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并对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各分公司、项目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履行配合义务,及时、妥善、合法地处理纠纷案件,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七条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实行归口管理模式,并实行预警处理、跟踪反馈、报告备案、指导协调等程序。

第八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为法务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负责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2)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评估;(3)确定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案;(4)参与并掌握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5)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上级管理部门通报案件进展情况;(6)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计与归档;(7)负责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的统计、总结。

第九条公司涉及法律纠纷案件的部门、项目部等,应积极协助法务部处理相关事宜,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预警与处理第十条公司法务部具体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工作,发现存在法律纠纷风险时,应当采取法律风险提示的方式进行预警。

法律案件纠纷管理制度(3篇)

法律案件纠纷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案件纠纷管理,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处理的所有法律案件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合同纠纷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案件处理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公开透明原则:案件处理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三)高效便民原则:简化案件处理程序,提高案件处理效率,方便当事人维权。

(四)调解优先原则: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四条案件受理部门负责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条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明确的被告或者第三人;(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四)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第六条案件受理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案件受理部门在立案后,应当将案件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案件审理第八条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立案的案件进行审理。

第九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和当事人意愿,选择适当的审理方式。

第十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审理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十一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保证审理过程的公正、公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十二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庭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

第十三条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充分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工作,规范案件处理流程,防范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集团公司对法律管理工作提出的“集中化、标准化、信息化”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和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可能引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纠纷事件。

第四条公司坚持“预防为主、依法处理”的办案方针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协作配合”的工作原则,建立完善以事前预防为主,事中处理和事后补救为辅的纠纷案件预防机制,力求实现案件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按照业务分工,积极配合和支持案件管理部门做好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省公司法律事务与安全保卫部是省公司案件管理部门,各市分公司综合办公室为市、县分公司案件管理部门。

第七条省公司法律事务与安全保卫部的管理职责包括:(一)建立和完善全省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和流程;(二)组织处理涉及省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三)办理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所必需的授权事宜;(四)指导、协助分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工作,监督、检查分公司案件处理和上报情况;(五)负责全省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统计、分析、总结、上报及资料归档等工作;(六)负责省公司外聘代理律师的选择、联络及考核工作;(七)负责省公司与有关司法、仲裁等机关的沟通工作;(八)建立完善全省典型案例库;(九)负责组织全省的案件研究、交流;(十)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案件处理情况;(十一)其他有关职责。

第八条市分公司综合办公室的管理职责包括:(一)建立和完善本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和流程;(二)组织处理涉及本公司(含县分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三)办理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所必需的授权事宜;(四)负责本公司(含县分公司)案件的汇总、统计、分析、总结、上报及资料归档等工作;(五)负责本公司外聘代理律师的选择、联络及考核工作;(六)负责组织本公司的案件研究、交流;(七)负责本公司与有关司法、仲裁等机关的沟通工作。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纠纷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纠纷,是指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调解处理的纠纷:(一)因合同关系引起的经济纠纷;(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三)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四)因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五)其他法律纠纷。

第三条公司法律纠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与部门协作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章法律纠纷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设在综合管理部,对公司法律纠纷实行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公司法律纠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处理法律纠纷;(三)办理与处理纠纷相关的委托手续,须外聘律师的,办理外聘律师的有关手续;(四)负责同股东方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联系,按要求上报公司法律纠纷情况;(五)对法律纠纷进行调查了解,收集证据,并提出处理纠纷的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六)对公司重大、复杂、疑难法律纠纷组织研讨、论证;(七)办理案件有关费用结算事宜;(八)建立公司法律纠纷案件档案。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协助处理法律纠纷的主要职责是:(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综合管理部报告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二)配合调查取证;(三)配合参加诉讼或非诉讼活动;(四)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全部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组织机构变更,对变更前发生的法律纠纷,由变更后承担该职责的部门和原承办人员协助办理该法律纠纷,负责提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公司对外处理法律纠纷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其他费用等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综合管理部专款专用,据实报销。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或接到公司各部门报送的法律纠纷报告后,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直接收到有关法律纠纷文书、材料,应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领导汇报,在接到通知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综合管理部说明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到综合管理部办理法律纠纷登记手续。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律风险防控,维护XXXXXXXX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处理各类法律纠纷案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作为当事人一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民事侵权、劳动争议等诉讼、仲裁案件,以及行政听证、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案件。

第三条综合部是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公司范围内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以我公司为主体及我公司认为须由综合部办理的法律纠纷案件,由综合部办理。

第五条综合部负责签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送达的法律纠纷案件法律文书。

第六条法律纠纷案件实行报告制度。

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案件,于起诉(申请) 前十五日报告;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案件,于收到有关部门法律文书后三日内报告。

第七条综合部根据案情或公司下属各单位的申请,召集法律顾问进行案件研究和分析讨论,进行案件处理工作。

第八条案件原则上由公司法律顾问代理。

综合部可以根据案情建议和决定案件代理人。

第九条案件代理人应认真研究案情,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扎实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按时参加庭审,做好庭后工作,竭尽全力使我公司利益最大化,确保案件最佳效果。

第十条我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人员不得担任与我公司有利害关系案件中外单位及自然人的案件代理人。

第十一条严禁涉案单位擅自外聘律师代理法律纠纷案件。

如认为需要外聘律师时,须报综合部,由综合部报请董事长决定。

综合部具体负责外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二条公司职工应积极配合我公司及下属单位案件代理人的调查取证,及时提供案件证据和线索。

严禁公司职工擅自对外或向与我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利害关系案件的相对方提供证据。

第十三条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保守案件处理过程中知悉的秘密。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公司经营管理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步发展,进一步规范法律案件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公司(以下均简称“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经济纠纷和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是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

法律纠纷案件坚持预防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基本原则。

对已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依法积极应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组织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本公司归口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根据法律纠纷的涉案主体、标的及案件影响力不同,划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重大法律案件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范围,所属成员单位负责办理;一般案件采取向集团公司报备和成员单位归口负责相结合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1、涉案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2、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案件;3、可能对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4、可能产生重大损失的潜在法律风险的案件;5、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管辖的案件;6、其它对成员单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处理。

对涉及成员单位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会同成员单位综合评价案件性质、风险以及标的额等因素,共同确定案件方案处理。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促进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1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区域分(子)公司,各全资企业、内部核算单位及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与其他法人、个人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案件,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劳动仲裁及刑事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二)一审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其他涉及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统一归口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监督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受集团公司委托,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本区域内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区域子公司、设有三级经营单位的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或控股公司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其所辖企业(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所属各单位应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防范、预警、处理、报告及备案等工作,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章预警与处理第九条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完善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尤其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管理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范”。

第十条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管理工作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法律部门”)牵头协调,各专业部门分工负责。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一、案件受理程序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法院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定的。

在法律纠纷案件受理上,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受理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受理法律纠纷案件。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由、请求事项、证据材料等。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适用法律法规。

(二)立案登记经法院审核受理后,应当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立案登记应包括案件基本信息、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受理法官等内容。

同时,法院应当及时公告案件信息,方便公众了解案件进展。

(三)调解处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程度,法院可以安排调解或者庭前会议,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应当公正、公平,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若调解不成,法院会继续进行审理程序。

(四)开庭审理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安排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应当确保当事人的出庭权、陈述权、质证权等基本权利。

法院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公正地判断并作出裁决。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保证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和辩论,听取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并留有合理时间供当事人答辩。

(五)裁决执行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

判决应当明确、稳定、可执行。

对于被告方不服判决的,可以提起上诉,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上诉程序。

对于判决有碍于执行的情况,法院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二、案件管理原则在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一)平等原则法院对待当事人应当平等对待,不分种族、性别、国籍、宗教等,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公正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公正、客观、公平地对待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双方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便捷原则法院应当采用合理的技术手段,提高办案效率,利用在线提交材料、网络庭审等方式,提供便捷的服务,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保障公司经济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效控制法律风险,根据《中国XX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和《XXXX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诉讼、仲裁案件或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合同争议。

第三条公司依法自主处理法律纠纷案件。

因部室或者个人失职造成案件的,实行“谁造成案件或损失,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及时就地解决。

第四条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应坚持发案原因不查明不放过、发案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发案责任不追究不放过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二)办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三)指导、协调和监督系统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四)负责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工作。

公司各部室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部做好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法律工作的领导为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

法律事务部为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备案第八条对下列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以下简称“备案管理案件”):(一)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二)涉外及境外法律纠纷、合同争议;(三)诉讼、仲裁(含劳动仲裁)涉案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行政诉讼涉案金额十万元以上;(四)公司股权纠纷等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案件;(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六)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时人身遭受严重侵害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七)可能影响公司形象或声誉的;(八)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

第九条备案管理案件应当自发生之日或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公司本部备案,接受法律指导和监督。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效维护我所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我所及下属单位作为当事人,与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间发生的各类争议案件,包括:(一)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二)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三)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四)劳动仲裁案件;(五)其他可能引起争议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第四条我所法律纠纷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协作配合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法律事务办公室是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具体办理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参与法律纠纷案件的协商处理,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仲甥口诉讼;(三)负责向集团公司政策与法律事务部及时备案报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按时报告法律纠纷案件的统计情况;(四)负责选聘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法律中介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五)负责向档案室移送案件资料。

第六条纠纷发生部门及下属单位是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坚持依法管理,从源头上防范法律纠纷的发生;(二)及时将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事项上报主管所领导,并通报法律事务办公室;(三)负责根据主管所领导批准的法律纠纷处理方案,对可以自行协商的法律纠纷进行协商处理;(四)负责向法律事务办公室提供与纠纷案件处理相关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等;(五)指派专人协助参与法律纠纷案件的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配合案件的处理。

第七条法律纠纷案件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一般法律纠纷案件两类。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纠纷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100O万元人民币的法律纠纷案件;(二)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三)涉外法律纠纷案件;(四)单位涉嫌单位犯罪的;(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法律纠纷案件;(六)其他涉及单位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件。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____公司(以下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行政、劳动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条企管法规处是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处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属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三)办理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所必需的授权事宜;(四)组织调处公司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纠纷;(五)对公司所属单位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六)根据公司实际和相关保密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法律纠纷案例进行适当通报。

(七)其他有关职责。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业务分工,协助企管法规处做好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所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

公司所属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参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确定。

第五条公司及所属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应当配备法律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权限第六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协作配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第七条企管法规处负责管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需要公司调处的案件,以及公司所属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所属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公司所属单位为当事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纠纷案件:(一)涉诉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的;(二)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公司和所属单位重大权益或者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

第八条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或所属单位申请,授权所属单位管理第七条所述法律纠纷案件。

公司所属单位申请公司授权处理纠纷案件时,应向企管法规处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授权申请报告;(二)案由、案情、主要证据及处理建议;(三)有关的起诉状、应诉答辩(仲裁);(四)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五)本单位拟选案件诉讼(仲裁)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六)本案拟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情况;(七)企管法规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一、引言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机制,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和法制秩序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办法的背景、适用范围、案件管理程序、司法程序、附则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逐渐提升,法律纠纷案件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这就对司法机关的案件管理和司法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本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民事纠纷、刑事案件、行政纠纷等。

这些案件可能涉及不同的司法专业领域,因此办法的适用范围应该广泛而细致,以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案件管理程序1. 立案阶段在案件的立案阶段,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的申请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所请求的法律依据。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立案。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2. 证据调查阶段在案件的证据调查阶段,法院应当依法收集、审理和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提出质证,并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辩驳。

法院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

3. 合议阶段在案件的合议阶段,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综合评估。

合议庭由法官组成,负责对案件作出裁决。

在合议过程中,法官应当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不受任何干扰。

四、司法程序1. 公开审理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一些重大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法院可以选择公开进行审理。

公开审理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性,同时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和尊重。

2. 诉讼费用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分别由当事人承担。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进行减免或者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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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集团公司2017年3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案件管理水平,明确案件处理的流程和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以及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对于本办法生效后新发的案件、本办法生效前已发生且未办结的案件及系统部法律争议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参加的,所有处于审理或执行阶段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四条针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案件中非集团公司直接处理的,集团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级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管理。

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授权发案单位直接处理,发案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方案和案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集团公司作为发案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常规授权于发案单位自行处理,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应当参与处理过程,包括参与案件诉讼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案件的整体策划、旁听案件的审理等。

(一)起诉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上的案件;(二)应诉案件标的额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三)行政诉讼案件;(四)涉外诉讼;(五)刑事诉讼;(六)其他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企业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八条发案单位需对外出具诉讼法律文书或办理其他诉讼法律事务的,应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附件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就本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情况按季度向集团公司填报数据真实、完整的《诉讼案件季度统计报表》(附件二)和《诉讼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组织发案单位或部门相关负责人、涉案项目负责人召开案件准备会,调查了解涉案基本情况,包括:纠纷的起因、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双方的涉案主体资格、证据准备情况、管辖、时效及法律适用问题等。

第十一条通过案件准备会掌握了解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发案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牵头进行纠纷处理策划,组织相关法务人员、项目人员等于会后 3日制作完成《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见附件三),以分析现有情况下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确定主要法律观点,明确案件工作小组的人员、费用情况和分析工作难点与工作目标、明确保障措施。

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制作的《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应由其负责人签署。

第十二条按照本细则第七条处理的案件,发案单位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报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日出具意见并报集团公司领导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的决定,经批准后《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应立即执行。

确实时间紧迫的,可以先进行沟通获得批准后实施,但应在 3日补充完善书面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收到并非由其直接处理案件的材料后,应当于 24 小时通知集团公司,并通过传真、快递等方式转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法律人员应当根据案件标的金额、案件处理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中说明以及建议采用部法律人员自行代理的方式或与外聘律师联合代理的方式。

《法律纠纷案件策划书》经批准后,各单位法律人员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正式委托事宜。

外聘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应当有一名部人员担任代理人,共同参加开庭审理。

在授权委托书中,对外聘律师进行一般授权,特别授权的对象限于部人员。

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协议当中,应当明确案件处理的时限要求,并附解约条件。

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签订的外聘律师代理合同突破前述原则的,应当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调解结案的案件,在签署和解协议之前,案件负责人均应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按照本细则第七条处理的案件,应当在收到案件裁判文书之日起3日将裁判文书报集团公司,案件负责人应当在15 日撰写《法律纠纷审理结案报告》,由负责人签字后报集团公司。

涉及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执行的案件,案件负责人还应当在执行程序结束之日起 15日撰写《法律纠纷执行结案报告》,由负责人签字后报集团公司。

案件裁判文书作出之后,双方即时履行完毕的,《法律纠纷审理结案报告》和《法律纠纷执行结案报告》可合并撰写上报。

第十七条《法律纠纷结案报告》应当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理过程,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加强法律风险防的管理建议,提出奖惩建议。

对于案件处理中反映出企业管理漏洞的,应报送集团公司负责人审阅。

第十八条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案卷材料的保管,做到一案一档,并分审理卷和执行卷分别归档。

案件处理完毕后,案卷材料中的原件应当统一保存在集团公司,不能由案件代理人自行保存。

确须借出单位使用的,应当向集团公司办理借出登记手续。

案件处理完毕,应当及时归档,归档材料包括:开庭传票、上诉状、申诉状、反诉状、仲裁申请书、答辩状;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解协议;案件策划书、结案报告及集团公司部关于案件的往来函件及其他报告;律师代理协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等。

对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作出生效裁判文书,但因涉及执行问题未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当先将审理卷整理完毕。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案件标的大于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积案,下属各单位应当及时报至集团公司,进行积案认定:(一)案件处理中由于对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对方主要负责人员死亡、被捕、逃逸等原因导致案件无常审理或执行的;(二)执行中对方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由法院出具了执行中止裁定或向我方发放债权凭证的;(三)案件处理中因其他原因超过三年无任何进展的;(四)集团公司已作坏帐处理,账销案存的案件。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处理的所有案件,发案单位应当在每季度5号前将法律诉讼纠纷报表报送集团公司。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义务,案件信息披露应经集团公司汇总后交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统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任何法律纠纷案件情况。

第四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考核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考核。

第二十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考核对象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考核主要针对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情况、特大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情况以及企业其它法律事务管理情况,考核方式包括案件责任状制度、年度案件管理考核检查等。

此处所指特大案件是指起诉案件标的额500万元以上,应诉案件标的额200万元以上;重大案件是指起诉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上,应诉案件标的额100 万元以上。

第二十五条案件责任状(一)集团公司每年3月根据《法律诉讼案件季度统计报表》选取下属单位特大、重大及部分一般纠纷案件制作《签订责任状的案件清单》;(二)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在收到《签订责任状的案件清单》后一周,就清单中列明的本单位发生的案件制作《案件策划书》并整理案件资料,报送集团公司。

《案件策划书》应当包括:案情介绍、案件处理工作小组人员构成、案件代理情况、案件处理难点、案件处理计划,本年度工作目标等容;案件资料应当包括:1、主要证据(如合同、结算书、还款协议等);2、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各类重要法律文书(如案件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申请书等);3、法院下达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重要法律文书(如:受理案件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鉴定报告、执行通知书等;4、其他有关案件的重要资料。

(三)集团公司根据报送的《案件策划书》及案件资料,最终确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签订责任状的考核案件,并起草案件责任状,容应当明确案件经办责任领导、经办责任人以及处理时限、结果要求等。

案件责任状报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审核,总经理批准,由总经理与案件所属单位负责人签订。

(四)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就签订责任状的案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之前向集团公司报送案件进展情况报告。

集团公司也可以随时要求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报送签订责任状的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并提出意见。

(五)发案单位负责人对其管辖围所有法律纠纷案件负有第一责任,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案件责任状的完成情况作为专项考核项。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开展集团公司案件管理考核检查。

案件管理考核采取评分形式,各单位的总分为100分,其中案件部分 60分,法律管理 40分,并设计相应减分条件。

案件考核以听取汇报、述职,检查或抽查集团公司各单位、项目等方式,并根据日常案件管理工作记录,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案件与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评分。

主要考核容如下:(一)案件部分60分1、签订责任状的案件处理结果是否达到责任状目标,决策是否及时准确、组织是否合理、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操作是否得当、结果是否较好地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占 40 分;(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本年度无任何遗留和新发的法律纠纷案件的,则集团公司不再对其进行法律纠纷案件的考核,此部分为满分。

对瞒报重大、特大案件的单位,一经发现则扣除该项得分。

)2、案件管理相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占20 分。

(二)法律管理部分 40分1、机构人员设置,专、兼职法律工作人员数量与专业化程度,占6分;2、项目法律事务工作开展情况,占6分;3、法律文书的管理和归档情况,是否建立本单位的法律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的法律文书档案,占4分;4、授权管理体系建设与执行情况,占6分;5、全面风险管理与防工作,重大经营决策及合同的法务审核情况,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完成情况,占10分;6、对集团公司下达的法务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按时上报报表及其它资料情况,有无瞒报、漏报诉讼案件情况,占8分。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通过法律纠纷案件考核,发现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或法律事务分管领导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中,由于重大决策错误或操作偏差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报集团公司法律顾问、总经理审批后,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给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其造成损失额度的2%—10%给予经济处罚。

同时应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给予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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