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学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学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治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作为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以及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
第三条学校应加强合同、劳动关系、学籍制度管理。
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制度规定,依法处理与员工、学生、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各种关系,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减少和避免案件的发生。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学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案件管理实行办公室牵头处理、涉案部门全程协助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中,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牵头处理案件,签收、转发法律文书;(二)建立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三)组织、指导、协调案件管理工作;(四)负责案件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五)负责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工作;(六)根据需要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在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中,涉案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以及行政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时,及时转送办公室;(二)负责提供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在办公室的指导下收集、整理、保全相关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三)提出初步的案件处理意见;(四)全程参加案件讨论、论证、处理等工作;(五)协助完成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以及履行工作;(六)根据需要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办理程序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案件办理程序,是指案件发生后,学校的内部审批、处理程序,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司法处理程序。
第八条案件视性质分为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为重大案件:(一)学校拟起诉国家机关的案件;(二)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案件;(三)涉及学校整体利益或处理结果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涉及人数三人及以上的案件或三起及以上相类似的案件;(五)学校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类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行政、劳动争议等案件。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2. 及时、高效、便民原则;3. 责任明确、权责一致原则;4. 依法、依规、依程序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完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2. 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3. 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4. 负责对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果的审核和上报;5. 对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
第六条法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接受和处理法律纠纷案件;2. 组织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3. 指导案件代理人进行诉讼或仲裁活动;4. 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案件处理结果;5. 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
第三章案件受理与登记第七条法务部门负责受理法律纠纷案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进行登记。
第八条案件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案件名称;2. 当事人信息;3. 争议事项;4. 受理日期;5. 案件类别;6. 案件进展情况。
第九条法务部门应当在收到案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
第四章案件调查与证据收集第十条法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调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客观、公正、全面;2. 依法、依规、依程序;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证据收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当事人陈述;2. 证人证言;3. 物证;4. 书证;5. 视听资料;6. 电子数据。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案件。
(二)公正公开原则: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公开审理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便民高效原则: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
(四)监督制约原则:加强案件管理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二章案件受理与分案第四条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查处违法行为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提出。
第五条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专业领域、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合理分配案件,确保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效率。
第七条案件分案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案件类型、专业领域和法官专长进行分案。
(二)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专业法官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三)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及时办理回避手续。
第三章案件审理第八条案件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第九条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辩论、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
第十条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予以关注。
第十一条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证据规则,依法审查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及时调解,促进当事人和解。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feigeoer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陕西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项目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执行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仲裁)的;(3)可能严重影响单位正常经营、改革发展和社会安定,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4)涉外经济纠纷的;(5)其他涉及单位重大权益的。
第五条公司法务部协调公司法律顾问,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并对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各分公司、项目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履行配合义务,及时、妥善、合法地处理纠纷案件,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七条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实行归口管理模式,并实行预警处理、跟踪反馈、报告备案、指导协调等程序。
第八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为法务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负责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2)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评估;(3)确定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案;(4)参与并掌握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5)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上级管理部门通报案件进展情况;(6)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计与归档;(7)负责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的统计、总结。
第九条公司涉及法律纠纷案件的部门、项目部等,应积极协助法务部处理相关事宜,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预警与处理第十条公司法务部具体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工作,发现存在法律纠纷风险时,应当采取法律风险提示的方式进行预警。
法律案件纠纷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案件纠纷管理,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处理的所有法律案件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合同纠纷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案件处理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公开透明原则:案件处理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三)高效便民原则:简化案件处理程序,提高案件处理效率,方便当事人维权。
(四)调解优先原则: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四条案件受理部门负责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条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明确的被告或者第三人;(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四)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第六条案件受理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案件受理部门在立案后,应当将案件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案件审理第八条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立案的案件进行审理。
第九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和当事人意愿,选择适当的审理方式。
第十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审理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十一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保证审理过程的公正、公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十二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庭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
第十三条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充分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工作,规范案件处理流程,防范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集团公司对法律管理工作提出的“集中化、标准化、信息化”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和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可能引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纠纷事件。
第四条公司坚持“预防为主、依法处理”的办案方针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协作配合”的工作原则,建立完善以事前预防为主,事中处理和事后补救为辅的纠纷案件预防机制,力求实现案件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按照业务分工,积极配合和支持案件管理部门做好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省公司法律事务与安全保卫部是省公司案件管理部门,各市分公司综合办公室为市、县分公司案件管理部门。
第七条省公司法律事务与安全保卫部的管理职责包括:(一)建立和完善全省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和流程;(二)组织处理涉及省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三)办理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所必需的授权事宜;(四)指导、协助分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工作,监督、检查分公司案件处理和上报情况;(五)负责全省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统计、分析、总结、上报及资料归档等工作;(六)负责省公司外聘代理律师的选择、联络及考核工作;(七)负责省公司与有关司法、仲裁等机关的沟通工作;(八)建立完善全省典型案例库;(九)负责组织全省的案件研究、交流;(十)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案件处理情况;(十一)其他有关职责。
第八条市分公司综合办公室的管理职责包括:(一)建立和完善本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和流程;(二)组织处理涉及本公司(含县分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三)办理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所必需的授权事宜;(四)负责本公司(含县分公司)案件的汇总、统计、分析、总结、上报及资料归档等工作;(五)负责本公司外聘代理律师的选择、联络及考核工作;(六)负责组织本公司的案件研究、交流;(七)负责本公司与有关司法、仲裁等机关的沟通工作。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公司经营管理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步发展,进一步规范法律案件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公司(以下均简称“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经济纠纷和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是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
法律纠纷案件坚持预防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基本原则。
对已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依法积极应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组织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本公司归口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根据法律纠纷的涉案主体、标的及案件影响力不同,划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重大法律案件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范围,所属成员单位负责办理;一般案件采取向集团公司报备和成员单位归口负责相结合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1、涉案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2、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案件;3、可能对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4、可能产生重大损失的潜在法律风险的案件;5、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管辖的案件;6、其它对成员单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处理。
对涉及成员单位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会同成员单位综合评价案件性质、风险以及标的额等因素,共同确定案件方案处理。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纠纷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纠纷,是指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调解处理的纠纷:(一)因合同关系引起的经济纠纷;(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三)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四)因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五)其他法律纠纷。
第三条公司法律纠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与部门协作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章法律纠纷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设在综合管理部,对公司法律纠纷实行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公司法律纠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处理法律纠纷;(三)办理与处理纠纷相关的委托手续,须外聘律师的,办理外聘律师的有关手续;(四)负责同股东方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联系,按要求上报公司法律纠纷情况;(五)对法律纠纷进行调查了解,收集证据,并提出处理纠纷的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六)对公司重大、复杂、疑难法律纠纷组织研讨、论证;(七)办理案件有关费用结算事宜;(八)建立公司法律纠纷案件档案。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协助处理法律纠纷的主要职责是:(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综合管理部报告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二)配合调查取证;(三)配合参加诉讼或非诉讼活动;(四)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全部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组织机构变更,对变更前发生的法律纠纷,由变更后承担该职责的部门和原承办人员协助办理该法律纠纷,负责提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公司对外处理法律纠纷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其他费用等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综合管理部专款专用,据实报销。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或接到公司各部门报送的法律纠纷报告后,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直接收到有关法律纠纷文书、材料,应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领导汇报,在接到通知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综合管理部说明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到综合管理部办理法律纠纷登记手续。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一、案件受理程序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法院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定的。
在法律纠纷案件受理上,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受理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受理法律纠纷案件。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由、请求事项、证据材料等。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适用法律法规。
(二)立案登记经法院审核受理后,应当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立案登记应包括案件基本信息、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受理法官等内容。
同时,法院应当及时公告案件信息,方便公众了解案件进展。
(三)调解处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程度,法院可以安排调解或者庭前会议,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应当公正、公平,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若调解不成,法院会继续进行审理程序。
(四)开庭审理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安排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应当确保当事人的出庭权、陈述权、质证权等基本权利。
法院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公正地判断并作出裁决。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保证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和辩论,听取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并留有合理时间供当事人答辩。
(五)裁决执行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
判决应当明确、稳定、可执行。
对于被告方不服判决的,可以提起上诉,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上诉程序。
对于判决有碍于执行的情况,法院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二、案件管理原则在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一)平等原则法院对待当事人应当平等对待,不分种族、性别、国籍、宗教等,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公正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公正、客观、公平地对待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双方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便捷原则法院应当采用合理的技术手段,提高办案效率,利用在线提交材料、网络庭审等方式,提供便捷的服务,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保障公司经济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效控制法律风险,根据《中国XX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和《XXXX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诉讼、仲裁案件或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合同争议。
第三条公司依法自主处理法律纠纷案件。
因部室或者个人失职造成案件的,实行“谁造成案件或损失,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及时就地解决。
第四条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应坚持发案原因不查明不放过、发案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发案责任不追究不放过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二)办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三)指导、协调和监督系统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四)负责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工作。
公司各部室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部做好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法律工作的领导为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
法律事务部为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备案第八条对下列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以下简称“备案管理案件”):(一)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二)涉外及境外法律纠纷、合同争议;(三)诉讼、仲裁(含劳动仲裁)涉案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行政诉讼涉案金额十万元以上;(四)公司股权纠纷等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案件;(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六)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时人身遭受严重侵害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七)可能影响公司形象或声誉的;(八)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
第九条备案管理案件应当自发生之日或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公司本部备案,接受法律指导和监督。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效维护我所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我所及下属单位作为当事人,与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间发生的各类争议案件,包括:(一)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二)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三)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四)劳动仲裁案件;(五)其他可能引起争议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第四条我所法律纠纷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协作配合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法律事务办公室是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具体办理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参与法律纠纷案件的协商处理,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仲甥口诉讼;(三)负责向集团公司政策与法律事务部及时备案报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按时报告法律纠纷案件的统计情况;(四)负责选聘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法律中介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五)负责向档案室移送案件资料。
第六条纠纷发生部门及下属单位是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坚持依法管理,从源头上防范法律纠纷的发生;(二)及时将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事项上报主管所领导,并通报法律事务办公室;(三)负责根据主管所领导批准的法律纠纷处理方案,对可以自行协商的法律纠纷进行协商处理;(四)负责向法律事务办公室提供与纠纷案件处理相关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等;(五)指派专人协助参与法律纠纷案件的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配合案件的处理。
第七条法律纠纷案件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一般法律纠纷案件两类。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纠纷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100O万元人民币的法律纠纷案件;(二)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三)涉外法律纠纷案件;(四)单位涉嫌单位犯罪的;(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法律纠纷案件;(六)其他涉及单位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件。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和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院办案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事、行政和经济法律关系中发生纠纷的案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一切法律纠纷案件。
第四条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并根据审判程序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
第五条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公正、高效地审理法律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法院应当根据案情和需要,采取措施确保案件的及时解决,防止案件拖延。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七条当事人对于法律纠纷案件的起诉,应当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法院应当在受理起诉状后,依法核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及证据等,确认材料齐全后依法受理案件。
第九条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辩护。
第十条当事人对于发生变更的事实和证据,应当提出附加起诉状,或者在法定时限内书面通知法院。
第十一条法院应当及时受理附加起诉状或者书面通知,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法院应当在受理起诉之日起5日内,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答辩状,并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后,依法核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对答辩状进行复印、装订。
第十四条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后15日内,发出答辩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答辩。
第十五条法院应当根据案情和需要,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依法妥善处理。
对于严重侵犯民众利益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审查。
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遵守法院的纪律要求,不得擅自泄漏案件信息,不得利用其它手段影响法院的审判活动。
第三章审理程序第十七条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依法组成审理庭,依法分案审理,确保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纠纷案件管理的职责、权限第三章纠纷案件办理程序第四章档案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诉讼、行政复议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仲裁/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1第三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发生诉讼案件后,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可直接适用本办法,或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第二章纠纷案件管理的职责、权限第五条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处理的原则.审计与法务中心为本公司的法律事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法务部门”).第六条在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中,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有:(一)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二)参与案件讨论;(三)根据需要承担纠纷案件处理的部分事务工作;(四)参加案件的商谈和解工作;(五)承担或负责协调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六)执行生效法律文书;2(七)根据需要承担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法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有:(一)承办纠纷案件,签收、发送法律文书;(二)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三)指导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四)负责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费用管理;(五)根据需要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纠纷案件的代理人一般应由公司法务人员担任。
对于重大或疑难案件,可以外聘律师担任代理人.第八条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纠纷案件涉及的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法务部门,并按法务部门的要求提交案件资料,由法务部门负责处理,业务部门全程配合。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一、引言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机制,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和法制秩序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办法的背景、适用范围、案件管理程序、司法程序、附则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逐渐提升,法律纠纷案件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这就对司法机关的案件管理和司法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本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民事纠纷、刑事案件、行政纠纷等。
这些案件可能涉及不同的司法专业领域,因此办法的适用范围应该广泛而细致,以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案件管理程序1. 立案阶段在案件的立案阶段,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的申请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所请求的法律依据。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立案。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2. 证据调查阶段在案件的证据调查阶段,法院应当依法收集、审理和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提出质证,并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辩驳。
法院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
3. 合议阶段在案件的合议阶段,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综合评估。
合议庭由法官组成,负责对案件作出裁决。
在合议过程中,法官应当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不受任何干扰。
四、司法程序1. 公开审理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一些重大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法院可以选择公开进行审理。
公开审理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性,同时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和尊重。
2. 诉讼费用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分别由当事人承担。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进行减免或者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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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集团公司
3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案件管理水平,明确案件处理的流程和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以及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对于本办法生效后新发的案件、本办法生效前已发生且未办结的案件及系统内部法律争议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参加的,所有处于审理或执行阶段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四条针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案件中非集团公司直接处理的,集团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管理。
集团公司能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授权发案单位直接处
理,发案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方案和案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集团公司作为发案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常规授权于发案单位自行处理,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应当参与处理过程,包括参与案件诉讼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案件的整体策划、旁听案件的审理等。
(一)起诉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应诉案件标的额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外诉讼;
(五)刑事诉讼;
(六)其它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企业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八条发案单位需对外出具诉讼法律文书或办理其它诉讼法律事务的,应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附件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就本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情况按季度向集团公司填报数据真实、完整的《诉讼案件季度统计报表》(附件二)和《诉讼案件年度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