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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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学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学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治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作为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以及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

第三条学校应加强合同、劳动关系、学籍制度管理。

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制度规定,依法处理与员工、学生、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各种关系,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减少和避免案件的发生。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学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案件管理实行办公室牵头处理、涉案部门全程协助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中,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牵头处理案件,签收、转发法律文书;(二)建立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三)组织、指导、协调案件管理工作;(四)负责案件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五)负责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工作;(六)根据需要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在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中,涉案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以及行政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时,及时转送办公室;(二)负责提供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在办公室的指导下收集、整理、保全相关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三)提出初步的案件处理意见;(四)全程参加案件讨论、论证、处理等工作;(五)协助完成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以及履行工作;(六)根据需要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办理程序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案件办理程序,是指案件发生后,学校的内部审批、处理程序,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司法处理程序。

第八条案件视性质分为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为重大案件:(一)学校拟起诉国家机关的案件;(二)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案件;(三)涉及学校整体利益或处理结果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涉及人数三人及以上的案件或三起及以上相类似的案件;(五)学校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类制度(3篇)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类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行政、劳动争议等案件。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2. 及时、高效、便民原则;3. 责任明确、权责一致原则;4. 依法、依规、依程序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完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2. 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3. 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4. 负责对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果的审核和上报;5. 对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

第六条法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接受和处理法律纠纷案件;2. 组织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3. 指导案件代理人进行诉讼或仲裁活动;4. 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案件处理结果;5. 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

第三章案件受理与登记第七条法务部门负责受理法律纠纷案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进行登记。

第八条案件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案件名称;2. 当事人信息;3. 争议事项;4. 受理日期;5. 案件类别;6. 案件进展情况。

第九条法务部门应当在收到案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

第四章案件调查与证据收集第十条法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调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客观、公正、全面;2. 依法、依规、依程序;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证据收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当事人陈述;2. 证人证言;3. 物证;4. 书证;5. 视听资料;6. 电子数据。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明确案件管理职责,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各类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各下属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具体负责。

(二)及时性原则。

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及时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及时备案、及时总结,实现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高效性。

(三)依法维权原则。

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采取协商等方式积极处理,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案件处理后应当总结分析,发现和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工作,增强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避免或减少同类法律纠纷案件的重复发生。

(四)与绩效考评挂钩原则。

集团公司将各下属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实绩,作为各下属单位年度业绩考核的指标之一,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率、案件发生原因、处理结果、责任等进行综合评定,并与主要负责人的奖惩挂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六条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二)处理集团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或根据案件情况,办理授权下属单位代理集团公司参与具体法律纠纷案件的委托手续;(三)对各下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指导、协调;(四)负责选聘和管理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协调相关中介机构;(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统计、总结和备案等工作;(六)整理、分析典型法律纠纷案例,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库;(七)负责组织法律纠纷业务培训和交流;(八)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对下属单位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九)根据集团的相关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对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十)其他相关法律纠纷管理职责。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feigeoer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陕西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项目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执行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仲裁)的;(3)可能严重影响单位正常经营、改革发展和社会安定,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4)涉外经济纠纷的;(5)其他涉及单位重大权益的。

第五条公司法务部协调公司法律顾问,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并对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各分公司、项目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履行配合义务,及时、妥善、合法地处理纠纷案件,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七条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实行归口管理模式,并实行预警处理、跟踪反馈、报告备案、指导协调等程序。

第八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为法务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负责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2)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评估;(3)确定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案;(4)参与并掌握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5)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上级管理部门通报案件进展情况;(6)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计与归档;(7)负责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的统计、总结。

第九条公司涉及法律纠纷案件的部门、项目部等,应积极协助法务部处理相关事宜,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预警与处理第十条公司法务部具体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工作,发现存在法律纠纷风险时,应当采取法律风险提示的方式进行预警。

法律案件纠纷管理制度(3篇)

法律案件纠纷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案件纠纷管理,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处理的所有法律案件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合同纠纷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案件处理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公开透明原则:案件处理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三)高效便民原则:简化案件处理程序,提高案件处理效率,方便当事人维权。

(四)调解优先原则: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四条案件受理部门负责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条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明确的被告或者第三人;(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四)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第六条案件受理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案件受理部门在立案后,应当将案件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案件审理第八条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立案的案件进行审理。

第九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和当事人意愿,选择适当的审理方式。

第十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审理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十一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保证审理过程的公正、公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十二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庭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

第十三条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充分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公司经营管理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步发展,进一步规范法律案件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公司(以下均简称“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经济纠纷和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是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

法律纠纷案件坚持预防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基本原则。

对已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依法积极应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组织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本公司归口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根据法律纠纷的涉案主体、标的及案件影响力不同,划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重大法律案件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范围,所属成员单位负责办理;一般案件采取向集团公司报备和成员单位归口负责相结合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1、涉案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2、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案件;3、可能对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4、可能产生重大损失的潜在法律风险的案件;5、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管辖的案件;6、其它对成员单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处理。

对涉及成员单位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会同成员单位综合评价案件性质、风险以及标的额等因素,共同确定案件方案处理。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纠纷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纠纷,是指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调解处理的纠纷:(一)因合同关系引起的经济纠纷;(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三)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四)因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五)其他法律纠纷。

第三条公司法律纠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与部门协作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章法律纠纷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设在综合管理部,对公司法律纠纷实行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公司法律纠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处理法律纠纷;(三)办理与处理纠纷相关的委托手续,须外聘律师的,办理外聘律师的有关手续;(四)负责同股东方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联系,按要求上报公司法律纠纷情况;(五)对法律纠纷进行调查了解,收集证据,并提出处理纠纷的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六)对公司重大、复杂、疑难法律纠纷组织研讨、论证;(七)办理案件有关费用结算事宜;(八)建立公司法律纠纷案件档案。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协助处理法律纠纷的主要职责是:(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综合管理部报告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二)配合调查取证;(三)配合参加诉讼或非诉讼活动;(四)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全部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组织机构变更,对变更前发生的法律纠纷,由变更后承担该职责的部门和原承办人员协助办理该法律纠纷,负责提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公司对外处理法律纠纷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其他费用等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综合管理部专款专用,据实报销。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或接到公司各部门报送的法律纠纷报告后,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直接收到有关法律纠纷文书、材料,应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领导汇报,在接到通知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综合管理部说明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到综合管理部办理法律纠纷登记手续。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中央企业及其相关机构在营商、劳资、债权债务等方面发生利益纠纷,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法律纠纷案件。

(二)为加强中央企业案件的管理,改善企业法律服务水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公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纠纷处理阶段(一)案件立案1、由发生纠纷的各方,有关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提起,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后立案;2、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在案件立案前,需采取合理措施消除纠纷,在案件受理期间减少纠纷的后果;(二)纠纷紧急处理1.为了迅速恢复企业正常运营,防范纠纷带来的损失,可以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如立即停止危及有关合同双方权益实施的活动、拆除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设施、拆封企业财物等;2.紧急处理措施的范围,时限以及实施方式,应当由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按照其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三)案件庭审1、诉讼双方应当及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及答辩材料,完整、明确述说案件事实;2、庭审阶段,诉讼双方当事人理应及时更正涉案事实,可以进行和解,如果仍有疑问,请求法院就案件判决;3、庭审期间,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应当履行法律义务,营造良好的诉讼环境,熟悉案件的有关程序要求;(四)案件判决1、一旦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应该按照法庭判决标准及时有效履行;2、一审判决如果被上诉,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交上诉申请;3、二审判决若需要,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活动期间内依照判决文书要求进行复议;(五)执行阶段2、裁判结果执行期间,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应当履行责任,同时防止判决金额乃至履行义务的可能失败;3、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关纠纷存在的,可以向法院或者责任当事人请求采取必要行动,实现有关判决。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一、案件受理程序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法院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定的。

在法律纠纷案件受理上,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受理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受理法律纠纷案件。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由、请求事项、证据材料等。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适用法律法规。

(二)立案登记经法院审核受理后,应当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立案登记应包括案件基本信息、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受理法官等内容。

同时,法院应当及时公告案件信息,方便公众了解案件进展。

(三)调解处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程度,法院可以安排调解或者庭前会议,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应当公正、公平,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若调解不成,法院会继续进行审理程序。

(四)开庭审理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安排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应当确保当事人的出庭权、陈述权、质证权等基本权利。

法院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公正地判断并作出裁决。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保证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和辩论,听取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并留有合理时间供当事人答辩。

(五)裁决执行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

判决应当明确、稳定、可执行。

对于被告方不服判决的,可以提起上诉,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上诉程序。

对于判决有碍于执行的情况,法院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二、案件管理原则在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一)平等原则法院对待当事人应当平等对待,不分种族、性别、国籍、宗教等,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公正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公正、客观、公平地对待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双方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便捷原则法院应当采用合理的技术手段,提高办案效率,利用在线提交材料、网络庭审等方式,提供便捷的服务,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集团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办法集团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纠纷管理,严格处理纠纷案件,细化纠纷处理流程,维护**集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集团下属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子分公司、生产基地、办事处),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纠纷案件是指集团本部、集团下属各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政府机构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劳动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纠纷。

第四条非诉事务是指尚未形成诉讼、仲裁案件的其他纠纷,收发律师函、法务函、催款函、调查函及与法院、仲裁委、政府机构往来的对公司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务。

第二章纠纷案件处理流程第五条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由集团法律事务部统一管理,设立法务员的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处理本单位纠纷事务的前期工作,并报集团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六条各单位收到以公司为主体的诉讼案件法律文书的,包括但不限于传票、起诉书、仲裁申请书、判决、裁定、决定等,应妥善保管,并于收到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团法律事务部,并同时移交书面文件。

第七条各单位应自纠纷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指派专人或专项小组配合、协助集团法律事务部处理相关事务。

第八条各单位经营过程中发生经济、劳动纠纷或预期将要发生的,应及时向集团法律事务部提交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由各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对是否提交诉讼、仲裁程序或非诉程序给予指示。

第九条各单位书面报告后附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背景情况;2、证据材料;3、各单位处理意见;4、其他必须材料。

第十条涉及各单位起诉对方的,各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集团法律事务部,共同研究案情,收集证据,起草法律文书,报主管领导批示,以备诉讼、仲裁。

第十一条非诉事务需要由集团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务函、律师函、沟通函的,应于出具日期前3日通知集团法律事务部,并依第九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纠纷案件的管理第十二条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公司的权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的,有义务及时向各单位及集团法律事务部报告。

XX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docx

XX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docx

XX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docxXX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章节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XX集团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及处理,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及其下属各子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章节二:案件登记与管理一:案件登记1.所有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均需在案件登记表中登记详细信息。

2.案件登记信息包括案件名称、案件类型、当事人、案件进展等内容。

二:案件分工与协作1.根据案件类型和难度,案件应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分工协作处理。

2.协作处理的案件需及时进行进展情况的反馈和沟通,确保案件能够有效解决。

章节三:法律援助与咨询一:法律援助1.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XX集团将提供法律援助,委托专业的律师机构协助处理。

2.法律援助的受理条件和程序将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调整。

二:法律咨询1.对于日常性的法律问题,XX集团将设立法律咨询热线,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解答。

2.法律咨询的范围和受理时间将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章节四:案件处理和解决一:案件调解和和解1.对于涉及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可调解的案件,应当优先采取调解和和解的方式解决。

2.调解和和解的结果应当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并签署相关协议。

二:案件诉讼和仲裁1.对于无法通过调解和和解解决的案件,应当及时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

2.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应当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确保代理人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

章节五:案件记录与归档一:案件记录1.每个案件应当建立详细的案卷,包括案件背景、相关法律材料等。

2.案件记录应当进行编号,并按照时间顺序归档保存。

二:案件归档1.案件归档应当按照归档规则进行,确保案件材料的完整和安全。

2.归档后的案件材料不得随意调取和处置,必要时需经相关审批程序。

附件:1.案件登记表格2.案件调解和和解协议范本3.法律援助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案件类型:指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分类,例如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保障公司经济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效控制法律风险,根据《中国XX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和《XXXX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诉讼、仲裁案件或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合同争议。

第三条公司依法自主处理法律纠纷案件。

因部室或者个人失职造成案件的,实行“谁造成案件或损失,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及时就地解决。

第四条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应坚持发案原因不查明不放过、发案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发案责任不追究不放过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二)办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三)指导、协调和监督系统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四)负责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工作。

公司各部室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部做好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法律工作的领导为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

法律事务部为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备案第八条对下列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以下简称“备案管理案件”):(一)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二)涉外及境外法律纠纷、合同争议;(三)诉讼、仲裁(含劳动仲裁)涉案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行政诉讼涉案金额十万元以上;(四)公司股权纠纷等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案件;(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六)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时人身遭受严重侵害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七)可能影响公司形象或声誉的;(八)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

第九条备案管理案件应当自发生之日或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公司本部备案,接受法律指导和监督。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效维护我所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我所及下属单位作为当事人,与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间发生的各类争议案件,包括:(一)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二)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三)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四)劳动仲裁案件;(五)其他可能引起争议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第四条我所法律纠纷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协作配合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法律事务办公室是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具体办理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参与法律纠纷案件的协商处理,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仲甥口诉讼;(三)负责向集团公司政策与法律事务部及时备案报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按时报告法律纠纷案件的统计情况;(四)负责选聘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法律中介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五)负责向档案室移送案件资料。

第六条纠纷发生部门及下属单位是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坚持依法管理,从源头上防范法律纠纷的发生;(二)及时将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事项上报主管所领导,并通报法律事务办公室;(三)负责根据主管所领导批准的法律纠纷处理方案,对可以自行协商的法律纠纷进行协商处理;(四)负责向法律事务办公室提供与纠纷案件处理相关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等;(五)指派专人协助参与法律纠纷案件的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配合案件的处理。

第七条法律纠纷案件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一般法律纠纷案件两类。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纠纷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100O万元人民币的法律纠纷案件;(二)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三)涉外法律纠纷案件;(四)单位涉嫌单位犯罪的;(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法律纠纷案件;(六)其他涉及单位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件。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一、引言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机制,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和法制秩序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办法的背景、适用范围、案件管理程序、司法程序、附则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逐渐提升,法律纠纷案件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这就对司法机关的案件管理和司法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本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民事纠纷、刑事案件、行政纠纷等。

这些案件可能涉及不同的司法专业领域,因此办法的适用范围应该广泛而细致,以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案件管理程序1. 立案阶段在案件的立案阶段,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的申请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所请求的法律依据。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立案。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2. 证据调查阶段在案件的证据调查阶段,法院应当依法收集、审理和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提出质证,并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辩驳。

法院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

3. 合议阶段在案件的合议阶段,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综合评估。

合议庭由法官组成,负责对案件作出裁决。

在合议过程中,法官应当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不受任何干扰。

四、司法程序1. 公开审理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一些重大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法院可以选择公开进行审理。

公开审理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性,同时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和尊重。

2. 诉讼费用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分别由当事人承担。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进行减免或者从轻处理。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办法(3篇)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办法(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纠纷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涉及经济、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

在法律纠纷的处理过程中,遵循一定的处理办法和程序,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办法。

二、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1.合法原则: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公平原则: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应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公开原则: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高效原则: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应当高效、快捷,减轻当事人诉累。

5.调解原则: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积极调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3.庭前准备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4.庭审庭审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事实,证人作证,法庭质证。

(2)法庭辩论:当事人就争议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

(3)判决:法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证据和辩论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5.执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依法履行判决。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法律纠纷案件的调解1.调解原则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公正的原则。

2.调解程序(1)当事人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调解。

(2)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可以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调解委员会等。

(3)调解协议:调解组织应当组织当事人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五、法律援助1.法律援助对象(1)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2)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当事人;(3)因特殊情况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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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纠纷案件管理,及时处理纠纷,依法维护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机关各部室、基层各公司,以及投资公司。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 管理内容
4.1定义
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是指公司、所属单位与其他公司、单位、自然人、本公司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权益纠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争议。

当事单位是指纠纷案件的发生单位。

处理纠纷案件应贯彻“先调解,后诉讼法律”和“当事单位积极配合,公司负责统一处理”的原则。

公司成本合约部是公司处理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接受公司领导指定处理或参与处理纠纷案件;
(二) 签订和履行《法律顾问合同书》或《委托代理合同》,并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 负责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纠纷案件的受理及处理情况;
(四) 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建立各种纠纷案件的基础档案;
(五) 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4.2起诉、仲裁(含劳动仲裁)案件管理
4.2.1当事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采用协商的方式不能解决纠纷的,必须及时向公司成本合约部申报,由公司成本合约部与法律顾问沟通,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起诉或申请仲裁。

当事单位起诉或申请仲裁案件法律诉讼风险由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审查,审查意见必须报备公司成本合约部。

4.2.2当事单位纠纷案件法律诉讼风险审查,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 与纠纷有关的合同书或协议书以及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 证明被诉方违约、违法、侵权等证据材料;
(三) 被诉方主要资产或经营状况等相关材料;
(四) 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五) 与纠纷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4.2.3法律顾问接到当事单位申报的证据材料后,及时组织审查,
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审查意见:
(一) 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起诉、申请仲裁条件,并未超过法律时效的,应当作出同意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审查意见;
(二) 经审查认为纠纷已超过法律时效或不符合法定的起诉、申请仲裁条件的,应当作出不同意起诉或不同意申请仲裁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 经审查认为主要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方违约、违法或侵权等事实,应当退回补充证据,并告知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

4.2.4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同意起诉、申请仲裁的案件,当事单位应当填写《大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纠纷案件审批表》,根据该表程序要求报批:
(一) 涉及本公司为当事单位的,由本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 涉及集团公司为当事单位的,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报集团公司批准。

4.3应诉案件管理
4.3.1当事单位接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应诉通知书、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成本合约部汇报,由公司成本合约部与法律顾问沟通,并准备和作好如下证据材料:
(一) 应诉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 起诉书、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三) 与应诉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3.2公司法律顾问接到当事单位应诉案件证据材料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应诉案件法律风险审查意见,报备成本合约部,并通知当事单位:
(一) 被诉的事实理由、主要证据、适用法律以及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应当作出不应诉或接受行政处罚的审查意见;
(二) 被诉的事实理由、主要证据、适用法律或行政处罚依据错误,应当作出应诉或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审查意见。

4.3.3公司成本合约部接到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后,应当填写《大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纠纷案件审批表》,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程序要求报批。

4.4上诉(含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起诉)案件管理
4.4.1当事单位接到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成本合约部汇报,公司成本合约部与法律顾问沟通作出上诉法律风险审查意见,报备成本合约部,并通知当事单位:
(一) 当事单位认为判决或裁定或裁决或决定并无不当,应当作出不准上诉、起诉或接受行政处罚的意见。

并按照判决、裁定、裁决、决定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
(二) 当事单位认为判决或裁定或裁决或决定错误,应当作出上诉或起诉的意见。

4.4.2当事单位收到法律顾问的上诉或起诉意见后,应当填写《大
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纠纷案件审批表》,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4.5执行案件管理
4.5.1判决生效后的执行案件由当事单位负责。

4.5.2下列案件应当在判决书或裁决书或裁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时间内自觉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 经过两审终审;
(二) 一审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三)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及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4.5.3纠纷案件在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期间,若被告或被执行人自愿以资产、股权等非货币偿还债务和履行判决义务,需经董事会通过或法定代表人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

4.5.4未经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当事单位不得间断调查或停止执行。

4.6委托授权管理
4.6.1凡起诉、应诉、上诉、申请执行、申请仲裁、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单位应当为委托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及法律要求的相关手续:
(一) 以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为诉讼或仲裁主体的纠纷案件,其《授权委托书》等出庭相关手续必须经公司成本合约部呈报集团公司企业发展部确认批准后办理;
(二) 以本公司为诉讼或仲裁主体的纠纷案件,其《授权委托书》及出庭相关手续由纠纷案件归口管理部门成本合约部负责办理,并报备集团公司企业发展部。

4.6.2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必须经过下列程序批准:
凡以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为诉讼或仲裁主体,需要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成本合约部呈报集团公司企业发展部确认批准后办理;
凡以本公司为诉讼或仲裁主体需要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成本合约部统一办理,并报备集团公司企业发展部。

4.6.3公司聘用的法律顾问为公司纠纷案件处理的委托律师,由公司成本合约部在每年的7月1日前和12月15日前与该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4.6.4委托律师代理费的支付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或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支付。

4.6.5当事单位要严格履行《委托代理合同》义务,督促律师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若因履行《委托代理合同》发生争议及时向公司成本合约部汇报。

4.7其他规定
4.7.1为了避免纠纷和减少纠纷损失,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或因工作失误导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反合同约定、侵权等行为给其他公司、单位、自然人或本公司职工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失的;或其他公司、单位、自然人、本公司职工给公司、所属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该工作人员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违规、违约、侵权之日起的2日内向其直接负责人汇报,该负责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逐级上报该当事单位主管领导。

4.7.2公司与所属单位以及所属单位之间发生纠纷,原则上不准通过法律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由公司内部协调解决。

4.7.3纠纷案件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有权向公司所属单位及各部门、职工个人调取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查阅、复印有关资料,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配合。

4.7.4凡是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得提交原件。

书面证据要留存复印件,其他证据要留存证据清单。

4.7.5纠纷案件结案后,当事单位应当在结案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送公司成本合约部归档。

4.7.6纠纷案件归口管理部门或委托代理人在处理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单位有关部门、职工个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重大经营风险隐患,有权制止,有权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公司领导或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反映。

4.7.7为吸取教训,当事单位应当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经营管理有重要影响的纠纷案件,组织召开案例分析会,并通知公司成本
合约部参加。

公司成本合约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公司相关部室及所属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

4.8附则
4.8.1对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4.8.2公司将所属单位的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4.8.3本办法由公司成本合约部负责解释。

4.8.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大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纠纷案件审批表
大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纠纷案件审批表
编号:
说明:①本表适用于公司机关部室、基层单位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案件;
②报审,应连同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书一并上报公司综合部;
③公司成本合约部审查后,提出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
④填写本表一式两份。

一份由当事单位留存;另一份由公司综合部结案后连同证据材料、法律文书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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