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根据《xx科技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天科法…2013‟109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已经或将要起诉或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可能引起权利义务变更的民事、劳动、经济、行政事件。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的原则。
公司本部负责处理本部法律纠纷案件,并协调各子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检查等工作。
各子公司应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依法独立处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
第五条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减少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发生。
公司领导应当重视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处理规则第六条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由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和业务分管领导分工组织,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七条法律纠纷发生后,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向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材料。
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后,向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和业务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
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和业务分管领导在了解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法定代表人决定。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决定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案件,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注重实效,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
法定代表人决定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案件,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应密切配合,通过谈判、协商、调解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九条对以公司本部或各子公司为被告或申请人的纠纷案件,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应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审查报法定代表人决定。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有限集团公司2017年3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中巨钜业建设劳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提高案件管理水平,明确案件处理的流程和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以及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对于本办法生效后新发的案件、本办法生效前已发生且未办结的案件及系统部法律争议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参加的,所有处于审理或执行阶段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四条针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案件中非集团公司直接处理的,集团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分级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管理。
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授权发案单位直接处理,发案单位应当将案件处理方案和案件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集团公司作为发案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常规授权于发案单位自行处理,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应当参与处理过程,包括参与案件诉讼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案件的整体策划、旁听案件的审理等。
(一)起诉案件标的额300万元以上的案件;(二)应诉案件标的额100 万元以上的案件;(三)行政诉讼案件;(四)涉外诉讼;(五)刑事诉讼;(六)其他可能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企业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八条发案单位需对外出具诉讼法律文书或办理其他诉讼法律事务的,应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附件一),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就本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情况按季度向集团公司填报数据真实、完整的《诉讼案件季度统计报表》(附件二)和《诉讼案件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当在决定起诉或收到法院应诉通知5日,组织发案单位或部门相关负责人、涉案项目负责人召开案件准备会,调查了解涉案基本情况,包括:纠纷的起因、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双方的涉案主体资格、证据准备情况、管辖、时效及法律适用问题等。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明确案件管理职责,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各类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各下属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具体负责。
(二)及时性原则。
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及时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及时备案、及时总结,实现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高效性。
(三)依法维权原则。
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采取协商等方式积极处理,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案件处理后应当总结分析,发现和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工作,增强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避免或减少同类法律纠纷案件的重复发生。
(四)与绩效考评挂钩原则。
集团公司将各下属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实绩,作为各下属单位年度业绩考核的指标之一,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率、案件发生原因、处理结果、责任等进行综合评定,并与主要负责人的奖惩挂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六条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二)处理集团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或根据案件情况,办理授权下属单位代理集团公司参与具体法律纠纷案件的委托手续;(三)对各下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指导、协调;(四)负责选聘和管理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协调相关中介机构;(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统计、总结和备案等工作;(六)整理、分析典型法律纠纷案例,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库;(七)负责组织法律纠纷业务培训和交流;(八)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对下属单位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九)根据集团的相关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对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十)其他相关法律纠纷管理职责。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工作,有效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是指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或与本企业有关的诉讼、仲裁案件(以下简称“案件”),包括下列情形:(一)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民事、行政争议或案件;(二)企业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有关知识产权争议或案件;(三)其他与企业有关的、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及其直属单位法律纠纷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劳动法律纠纷管理遵照劳动人事管理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因授权执法而引起的行政法律纠纷管理遵照集团公司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集团公司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法律纠纷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法律纠纷的管理和具体办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具体职责包括:(一)拟订或审核法律纠纷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组织、协调案件的办理工作,对相关业务部门争议的办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提出法律建议;(三)组织实施法律纠纷的统计、报备、总结反馈等工作。
集团公司各级法律纠纷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本单位争议的办理工作,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做好案件办理工作.— 2 —集团公司除子公司以外其他直属单位有下列案件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办理或指定有关单位办理:(一)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二)被境外司法部门采取司法措施的;(三)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社会和职工稳定,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四)涉及集团公司下属多家单位和部门的;(五)其他情况复杂或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二章法律纠纷预警第五条(预警报告)企业员工或业务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企业合法权益正在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或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应当即时将有关情况向业务部门或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或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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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促进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区域分(子)公司,各全资企业、内部核算单位及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与其他法人、个人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案件,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劳动仲裁及刑事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二)一审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其他涉及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统一归口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监督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受集团公司委托,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本区域内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区域子公司、设有三级经营单位的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或控股公司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其所辖企业(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所属各单位应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防范、预警、处理、报告及备案等工作,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章预警与处理第九条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完善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尤其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管理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范”。
第十条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管理工作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法律部门”)牵头协调,各专业部门分工负责。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减少经济损失,维护集团经济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因业务、贸易、投资、融资、人事等活动产生的各类法律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的执行原则是:依法、公正、及时、协调、灵活、比例。
第四条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务管理制度,将法律风险管理贯彻到企业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和法律风险防范。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应当为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严格掌握各项法律规定,协助公司制订各类管理方法和规定,并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第二章法律纠纷管理机构第六条集团公司应当设立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协调、处理和跟踪回访工作。
第七条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由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主管负责人、法务部门主管负责人及相关法律专家、律师担任,具体名单由董事长决定。
第八条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监控、法律纠纷预防、纠纷处理和跟踪回访,协调各部门、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之间的法律纠纷协调和处置工作。
第九条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设立法律事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法律事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十条法律事务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工作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法律风险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法务部门。
第三章法律纠纷管理程序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法律纠纷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调查核实纠纷事实和情况;(二)分析纠纷本质及解决可能的方式;(三)按照委员会决定的处理方式执行;(四)对解决方案进行跟踪回访。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内部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务部门提供的法律意见,对纠纷进行判断和处理,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解决情况。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公司经营管理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步发展,进一步规范法律案件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公司(以下均简称“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经济纠纷和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是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
法律纠纷案件坚持预防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基本原则。
对已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依法积极应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组织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本公司归口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根据法律纠纷的涉案主体、标的及案件影响力不同,划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重大法律案件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范围,所属成员单位负责办理;一般案件采取向集团公司报备和成员单位归口负责相结合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1、涉案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2、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案件;3、可能对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4、可能产生重大损失的潜在法律风险的案件;5、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管辖的案件;6、其它对成员单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处理。
对涉及成员单位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会同成员单位综合评价案件性质、风险以及标的额等因素,共同确定案件方案处理。
XX集团有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XX集团有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进一步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处理重大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公司。
劳动纠纷案件的管理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劳动纠纷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二)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三)公司主要领导因职务犯罪或单位犯罪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涉及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五)涉外法律纠纷案件;(六)其他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对XX集团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二章案件管理部门第四条集团公司风险控制部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主要有:1.负责建立和完善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2.对各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3.负责接收各公司报送的重大案件材料,并按相关规定报集团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4.负责集团及所属企业诉讼仲裁案件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5.负责集团及所属企业诉讼仲裁案件的统计分析;6.其他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风险控制部负责处理下列诉讼仲裁案件;1、以集团公司为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案件;2、集团风险控制部认为应当由其处理的特殊、重大及典型诉讼仲裁案件。
集团风险控制部在诉讼仲裁案件处理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要求涉案公司指派本单位相关人员协助案件处理工作。
第六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以法人单位为主体,实行责任制。
各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公司分管法律事务的领导负责分工组织,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者人员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案件管理办法
北京城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所属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公司、分公司、事业部、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仲裁及其它法律案件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第四条针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处理的案件及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中非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直接处理的案件,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集团所属各单位应当遵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案件管理细则,加强和完善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分工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总法律顾问为副组长的法律案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集团公司法律案件管理。
成员包括企业发展研究中心、经理办公室、经营核算部、财务管理中心、安全生产部、技术质量部、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
第七条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领导小组对集团公司的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决策,必要时决定聘请外部律师代理诉讼。
第八条集团公司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务部是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由集团公司负责的法律纠纷案件,并对所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定期总结案件经验、得失,涉及到管理问题的上报集团法律案件管理领导小组。
第九条集团机关相关部室作为集团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工作的紧密配合部门,负责本部室职责范围内的协助工作。
其具体职责为:(一)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诉讼案件档案、合同审核档案等资料的保管、存档;(二)市场营销中心负责施工总承包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原始资料的配合提供;(二)经营核算部负责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履行情况相关原始资料的配合提供;(三)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督促责任单位办理强制执行款项的支付手续,并配合已解体基层单位债务引起诉讼的法律文书的执行给付;(四)安全生产部负责监督集团公司施工合同的履行,为集团公司法律案件处理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关资料;(五)技术质量部为集团公司法律案件工作开展提供专业技术支持,配合集团公司各个诉讼阶段督促基层单位准备施工、竣工资料、图纸等文件;(六)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法律事务,并作为第一代理人负责本部门的诉讼工作,执行法律文书内容。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促进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1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区域分(子)公司,各全资企业、内部核算单位及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与其他法人、个人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案件,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劳动仲裁及刑事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二)一审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其他涉及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统一归口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监督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受集团公司委托,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本区域内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区域子公司、设有三级经营单位的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或控股公司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其所辖企业(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所属各单位应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防范、预警、处理、报告及备案等工作,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章预警与处理第九条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完善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尤其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管理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范”。
第十条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管理工作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法律部门”)牵头协调,各专业部门分工负责。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备与处理第三章特别规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公司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提升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水平和应对处置能力,维护集团合法权益,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公司(下称“集团系统各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指集团系统各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各类纠纷。
“案件”指集团系统各公司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纠纷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二)集团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其他涉及集团系统各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集团系统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二)案件处置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三)依法维护国家和集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务部负责集团系统内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修订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二)处理集团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三)根据集团系统法律纠纷案件进展情况撰写案件报告;(四)监督、指导、协调或参与集团系统各公司的重大、复杂、疑难法律纠纷案件;(五)监督和检查集团系统各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六)负责集团系统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的产业子集团及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二级公司(下称“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办法明确法律纠纷案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及所属各级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并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章案件的报备与处理第七条集团系统发生的所有案件,均应当通过集团案件管理信息化平台备案。
XX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XX公司文件XX司〔2015〕144号XX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管理,保证依法、及时、正确、高效处理各类法律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包括诉讼和仲裁(以下简称:“诉讼纠纷”)以及其他引诉纠纷,具体包括以下类型:(一)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有关的诉讼;(二)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诉讼;(三)与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相关的纠纷;(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五)破产案件纠纷;(六)涉外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七)其他类型的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诉讼纠纷是指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参与人,通过法院或仲裁,采用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引诉纠纷是指公司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合同履行、权利归属或行使过程中极易引发或导致诉讼纠纷的重大矛盾或分歧;职工上访事件除外。
第五条公司法律纠纷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二)法律事务室和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三)注重法律实效和成本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四)权责明确、责任追究原则。
第二章法律纠纷管理与职责第六条法律事务室负责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制度的制定,并对各部门诉讼纠纷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诉讼纠纷由法律事务室归口管理;引诉纠纷由产生纠纷的业务部门牵头处理。
第七条公司法律事务室的职责为:(一)归口管理公司诉讼纠纷的处理工作;(二)负责收集和整理证据,准备法律文书;(三)负责与司法机关、仲裁沟通联系;(四)负责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五)协助业务部门处理各类引诉纠纷,提供法律支持;(六)负责案例分析、法制宣传教育、完善规章制度等与诉讼纠纷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法律事务室应当积极协助业务部门做好引诉纠纷处理工作,并应相关业务部门的要求提供法律支持。
第九条各业务部门在处理引诉纠纷过程中应当尽职审慎,积极促成引诉纠纷解决,维护本部门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律纠纷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集团公司法律纠纷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法律纠纷的管理工作,防范、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法律纠纷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办理、逐级上报、集中管理、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管理的法律纠纷,是指以**企业为当事人的引诉纠纷(可能引起诉讼或仲裁的法律纠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以**企业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劳动仲裁、民商事仲裁等案件。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民事强制执行案件的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纠纷管理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地市级及以上**企业应安排具有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人负责法律纠纷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理各类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各级**企业可参照此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本单位法律纠纷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中做出具体规定。
第五条**企业原则上不得起诉其它**企业,不得自行追加其他**企业为共同被告、第三人。
如参加共同诉讼,各方**企业应当充分沟通,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必要时由争议的**企业分别层报各方上级机构协调解决。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集团公司及其直属单位,中国**集团公司各级分公司,以及集团公司授权各级分公司管理的下属单位。
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法律纠纷工作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法律纠纷管理职责划分第七条法律纠纷管理实行法律事务机构和案件专业职能部门(单位)相结合的制度。
法律事务机构和案件专业职能部门(单位)在法律纠纷处理中应当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案件专业职能部门(单位)是指根据其职责范围和案件的性质、案由,与案件具有最密切业务关联或直接管理职责,负有参与案件处理责任的部门。
案件专业职能部门(单位)的认定不明确时,由法律事务机构根据有利于法律纠纷处理的原则指定。
有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进一步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处理重大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公司。
劳动纠纷案件的管理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劳动纠纷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二)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三)公司主要领导因职务犯罪或单位犯罪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涉及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五)涉外法律纠纷案件;(六)其他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对鲁能集团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四条集团公司法律合同部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部门。
各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上报、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报告第五条凡是以各公司为主体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有关部门接到法院、检察院或仲裁机构的通知、传票、判决、裁定等材料后,必须立即报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六条其他法律纠纷案件,应在发生之日或公司有关部门知道之日,立即报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三章处理第七条各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原则上自行负责处理。
第八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以法人单位为主体,实行责任制。
各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公司分管法律事务的领导负责分工组织,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九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收到案件相关材料后,应指定专人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如发现报送材料不齐全,有关部门应按要求及时补齐。
需进一步查明案情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其他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初步审查和调查结束后,应提出案件的处理意见。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保障公司经济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效控制法律风险,根据《中国XX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和《XXXX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诉讼、仲裁案件或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合同争议。
第三条公司依法自主处理法律纠纷案件。
因部室或者个人失职造成案件的,实行“谁造成案件或损失,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及时就地解决。
第四条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应坚持发案原因不查明不放过、发案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发案责任不追究不放过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二)办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三)指导、协调和监督系统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四)负责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工作。
公司各部室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综合管理与法律事务部做好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法律工作的领导为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
法律事务部为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备案第八条对下列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以下简称“备案管理案件”):(一)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二)涉外及境外法律纠纷、合同争议;(三)诉讼、仲裁(含劳动仲裁)涉案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行政诉讼涉案金额十万元以上;(四)公司股权纠纷等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案件;(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六)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时人身遭受严重侵害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七)可能影响公司形象或声誉的;(八)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
第九条备案管理案件应当自发生之日或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公司本部备案,接受法律指导和监督。
xx央企集团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 集团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xx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集团合法权益,促进集团和所属子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法律事务部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企业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法律纠纷是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争议。
(一)涉案金额等于或者超过5000 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重大案件;(二)争议的股权(出资)等于或者超过涉案单位(SBU 或BU)注册资本10% (无论其金额是否等于或者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股权纠纷;(三)涉及核心知识产权或保密项目的案件;(四)集团本部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内地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五)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仲裁)的; 群体性诉讼(仲裁),是指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在三十人以上;系列诉讼(仲裁)是指因同一案由,一年内与不同的当事人发生三次以上的诉讼(仲裁);(六)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七)其他可能对集团商誉有重大负面影响或引起境内外有影响力的媒体作重点或广泛报道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聆讯、调查和听证或可能引起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聆讯、调查和听证的事件。
(一)涉及金额等于或者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权益或涉及等于或超过SBU、BU注册资本10%的股权(出资)的事件;(二)涉及核心知识产权或保密项目;(三)可能对集团商誉有重大负面影响或社会影响巨大的事件;(四)其他涉及企业或所属单位重大权益或引起境内外有影响力的媒体作重点或广泛报道的事件。
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集团各级子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指导、协调工作。
集团本部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各子企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各子企业自行处理,集团法律事务部予以指导。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倒查工作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倒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倒查工作,通过倒查发现、防范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管理漏洞和法律风险,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市国资委案件倒查工作要求和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倒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指企业通过诉讼、仲裁、司法调解等形式解决纠纷的活动。
职务犯罪、单位犯罪等刑事案件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工作原则(一)问题导向,惩前毖后。
通过案件倒查发掘经营管理短板,以问题为导向,梳理风险、堵塞漏洞,提高风险防控水平,避免同类案件重复发生。
(二)全面梳理,强化整改。
案件倒查贯穿涉案业务的全流程各环节,对梳理总结的风险点,主动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合规风控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1-(三)严格标准,分类处置。
案件倒查严格按照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工作要求开展,最大程度查找不足,完善管理。
对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五条法务管理部是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倒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本部案件倒查工作,对所属企业法律风险倒查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完成管理改进。
所属企业是本企业及再投资企业案件倒查工作主体,承担案件倒查工作及管理改进第一责任。
第六条倒查工作应围绕涉案业务开展情况、诉讼结果、执行回款等情况进行,同时梳理企业依法治企情况,挖掘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法律风险。
企业法务部门对涉案业务的法律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进行分析、揭示;财务部门按照相关制度重点核查资金支付环节;各业务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涉案业务流程、业务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分析案件成因,查找管理漏洞并针对性制定管理提升措施。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一、引言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纠纷的发生不仅会对集团公司造成财务损失,并且还可能伤害集团的声誉和品牌形象。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法律纠纷管理办法,对于集团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纠纷预防纠纷的最佳解决方式是预防。
集团公司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预防法律纠纷的发生:1.建立完善的法律合规制度:集团公司应该制定明确的合规政策和程序,确保员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化。
2.加强内部培训:集团公司应该向员工提供定期的法律培训,加强员工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
员工必须清楚知晓集团公司的行为边界,减少违法违规的可能性。
3.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集团公司应该建立起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明确的职责分工、审批流程、财务报告等制度,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纠纷处理机制1.快速响应:一旦发生法律纠纷,集团公司应该立即成立专门的纠纷处理团队,并且指定负责人。
负责人应该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处理纠纷经验,能够迅速响应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明确职责:纠纷处理团队应该明确各个成员的职责,确保协作高效。
负责人应该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和文件,为解决纠纷提供有力的支持。
3.依法解决:纠纷处理团队应该优先选择依法解决纠纷的方式,例如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纠纷处理团队应该与律师密切合作,确保法律程序的合法合规。
四、建立纠纷管理数据库集团公司应该建立纠纷管理数据库,定期整理、归档和分析各类纠纷案例。
该数据库可用于纠纷预测与预警,为集团公司的风险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同时,数据库还可以用于纠纷处理经验的积累和分享,提高处理纠纷的效率和质量。
五、优化纠纷解决方式为了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集团公司应该积极引入先进的解决机制或技术,例如在线调解平台、智能仲裁系统等。
这些新技术的应用不仅可以缩短纠纷解决的周期,还可以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提高解决方案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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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保障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经济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全资子公司(厂)、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是指诉讼、仲裁案件或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由发案单位依法自主处理,实行“谁造成案件,谁负责处理,谁造成损失,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遵循“三不放过”原则,即发案原因不查明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五条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合法途径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是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总部法律纠纷案件,负责所属各单位上报的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指导、协调等工作,负责统一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协调等工作。
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负责案件的处理、备案、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应当坚持诚信、公平、正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法律纠纷案件。
第八条法律纠纷案件参与人或知情人应当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或擅自披露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建立法律纠纷案件法律资源调度与帮助制度。
发案单位可以向公司或平行单位申请法律帮助。
对疑难、复杂案件,公司集中调度系统内外法律资源,参与案件的协调、指导与处理。
发案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等保障。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法律顾问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提供人力、物力、经费等支持和便利。
第二章案件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各单位发生案情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下列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
(一)一审由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二)诉讼、仲裁(含劳动仲裁)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行政诉讼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
(三)涉外、境外法律纠纷;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五)公司股权纠纷等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六)干部职工在履行职务时人身遭受严重侵害并产生社会影响的事件;
(七)可能影响公司、集团公司形象或声誉的;
(八)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
第十二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分别情况,自案件发生或收到司法文书之日起30日内,或接到所属单位案件上报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对应当备案的法律纠纷案件,各单位应当自案件发生或收到司法文书之日起20日内,向分公司、公司书面层报案件情况,并按规定向公司上报备案。
但本办法第十三条除外。
禁止各单位越级直接向集团公司备案。
禁止各单位瞒报、谎报或迟报应当备案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于被相关权力机关采取查封银行帐户、划转资金、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情况紧急影响生产经营的,应当立即上报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书面备案报告应当由发案单位负责人或者法制工作分管领导审阅签发。
备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处理措施和结果分析;
(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律所(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案件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对业务往来单位寄送来的催款通知书、律师函、内容栏载明“内有催款通知书”的邮政快件及其他各类债权债务文书或法律性文件,收发人员和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由部门负责人批转至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法律识别,经法制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签收。
企业要教育员工,特别是负责收发邮件的人员,不得随意签收前款规定的文件。
第十六条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发案部门应当立即向单位法制工作分管领导报告。
在接到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指示后,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对向公司备案案件或申请公司给予法律帮助的发案单位,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沟通联系,及时沟通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发案单位向公司申请法律帮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请求法律帮助的书面申请;
(二)基本案情、案件处理、分析等情况的报告;
(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资料。
(四)法律顾问或外聘律所(律师)出具的案情书面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条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特别紧急,亟需公司提供法律帮助的,发案单位可随时口头申请,但事后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发案单位或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并及时向发案单位或部门反馈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于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或情况紧急的备案案件,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帮助、督办处理,或者成立案件处理小组,统一调度法律资源集中力量办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到发案单位所在地,现场指导、协调案件的处理。
需要公司到发案地处理、协调案件的,发案单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报案件情况,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发案单位需要公司办理授权、盖章等手续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案件基本情况、拟办具体事项、办理时限等内容,并附本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时,发案单位办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争议解决、管辖权异议、上诉、诉讼时效等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及时收集各种证据材料,采取应对措施,不得因怠于履行职责而导致诉讼时效丧失。
第二十五条发生纠纷后经充分协商未能达成和解、调解可能导致诉讼的,发案部门应在和解、调解破裂之日起3日内将纠纷的起因、发生过程、协商情况、和解、调解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附随相关证据材料,做好诉讼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