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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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保障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经济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全资子公司(厂)、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是指诉讼、仲裁案件或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由发案单位依法自主处理,实行“谁造成案件,谁负责处理,谁造成损失,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遵循“三不放过”原则,即发案原因不查明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五条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合法途径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是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总部法律纠纷案件,负责所属各单位上报的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指导、协调等工作,负责统一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协调等工作。

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负责案件的处理、备案、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应当坚持诚信、公平、正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法律纠纷案件。

第八条法律纠纷案件参与人或知情人应当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或擅自披露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建立法律纠纷案件法律资源调度与帮助制度。

发案单位可以向公司或平行单位申请法律帮助。对疑难、复杂案件,公司集中调度系统内外法律资源,参与案件的协调、指导与处理。

发案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等保障。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法律顾问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提供人力、物力、经费等支持和便利。

第二章案件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各单位发生案情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下列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

(一)一审由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二)诉讼、仲裁(含劳动仲裁)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行政诉讼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

(三)涉外、境外法律纠纷;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五)公司股权纠纷等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六)干部职工在履行职务时人身遭受严重侵害并产生社会影响的事件;

(七)可能影响公司、集团公司形象或声誉的;

(八)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

第十二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分别情况,自案件发生或收到司法文书之日起30日内,或接到所属单位案件上报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对应当备案的法律纠纷案件,各单位应当自案件发生或收到司法文书之日起20日内,向分公司、公司书面层报案件情况,并按规定向公司上报备案。但本办法第十三条除外。

禁止各单位越级直接向集团公司备案。

禁止各单位瞒报、谎报或迟报应当备案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于被相关权力机关采取查封银行帐户、划转资金、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情况紧急影响生产经营的,应当立即上报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书面备案报告应当由发案单位负责人或者法制工作分管领导审阅签发。备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处理措施和结果分析;

(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律所(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案件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对业务往来单位寄送来的催款通知书、律师函、内容栏载明“内有催款通知书”的邮政快件及其他各类债权债务文书或法律性文件,收发人员和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由部门负责人批转至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法律识别,经法制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签收。

企业要教育员工,特别是负责收发邮件的人员,不得随意签收前款规定的文件。

第十六条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发案部门应当立即向单位法制工作分管领导报告。在接到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指示后,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对向公司备案案件或申请公司给予法律帮助的发案单位,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沟通联系,及时沟通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发案单位向公司申请法律帮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请求法律帮助的书面申请;

(二)基本案情、案件处理、分析等情况的报告;

(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资料。

(四)法律顾问或外聘律所(律师)出具的案情书面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条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特别紧急,亟需公司提供法律帮助的,发案单位可随时口头申请,但事后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发案单位或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并及时向发案单位或部门反馈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于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或情况紧急的备案案件,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帮助、督办处理,或者成立案件处理小组,统一调度法律资源集中力量办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到发案单位所在地,现场指导、协调案件的处理。

需要公司到发案地处理、协调案件的,发案单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报案件情况,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发案单位需要公司办理授权、盖章等手续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案件基本情况、拟办具体事项、办理时限等内容,并附本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时,发案单位办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争议解决、管辖权异议、上诉、诉讼时效等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及时收集各种证据材料,采取应对措施,不得因怠于履行职责而导致诉讼时效丧失。

第二十五条发生纠纷后经充分协商未能达成和解、调解可能导致诉讼的,发案部门应在和解、调解破裂之日起3日内将纠纷的起因、发生过程、协商情况、和解、调解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附随相关证据材料,做好诉讼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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