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文本(计件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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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地址:
乙方(员工):(工号:)有效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本市现在居住地:
联系电话(固定或移动):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的相关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同意签订本期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并郑重承诺信守各项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录用条件
第二条:录用条件为:
1、文化程度
2、身体状况
3、劳动技能
乙方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甲方可终止本合同。
三、工作地点和内容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在部门从事工作,工作地点在。乙方表示同意并承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的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乙方被安排的岗位属于:无职业危害性岗位
第五条:甲方确因业务、生产经营需要以及依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的实际考评结果,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乙方相关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方根据乙方所从事工作的特性,决定乙方执行以下经双方确认的工作时间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以为综合计算周期。因甲方安排且已超过甲方规定的基本工作额度而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按本市相关工资支付规定执行。
第七条:甲方因完成生产任务急需,需要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将在事前告知乙方,乙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配合甲方的安排。
第八条:在下列之一情形下,乙方应当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加班加点安排: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使公司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及及其他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进行,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参加甲方根据上述情形而安排的加班加点,甲方可以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第九条:乙方在本合同期间内享受法定节假日、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各种法律规定的休假、休息日;具体申请手续应当按甲方相关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甲方实行年休假制度,符合享受条件的乙方应当按甲方的相关规定申请享受。擅自或强行享受的,甲方可按严重违纪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工资形式计件制:
甲方根据“先进、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原则,确定乙方的基本工作工作额度及计件单价:根据具体产品来确定。
第十二条: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和乙方个人的考核表现和业绩发放奖金。甲方对发放奖金的次数、时间和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完全由甲方根据其实际经营效益和乙方实际绩效来确定。
第十三条:甲方的工资考勤支付周期为每月日至当月日。
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次月日(如恰逢公休日或法定假日提前)通过银行卡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按规定应由乙方缴交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在当月工资中代为扣缴。
甲方因遇不可抗力或资金流转困难等特殊情形而需要延迟发放乙方当月工资并且已履行了协商和公示程序的,乙方应当表示理解和配合。甲方最迟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前支付。
第十四条:乙方今后的工资调整按甲方依法制定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实行“变岗变薪”制度。变薪日自变岗后的下一个月开始执行。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甲方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应由乙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为扣缴。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甲方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程和劳动卫生制度,并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乙方有严格执行规章和爱护设施的义务,甲方有依据规章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的权利。
第十八条:甲方根据乙方所从事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穿戴和使用。若有违反,甲方可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甲方有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从事特种作业者进行专门培训的义务,乙方应予配合参加。甲方将上述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对乙方考核成绩的一部分。
第二十条:乙方在向甲方报到时应当提交由甲方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体检证明原件,体检费由甲方承担,体检证明原件存甲方。
如乙方无法提交上述规定证明的,甲方可暂时不予使用;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补交的,甲方应当使用;乙方没有补交或逾期补交或提供虚假证明的,甲方可终止使用。
八、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乙方知晓甲方依法制定并公示或告知的规章制度(包括在本合同期内甲方依法新建立的或修正后的)对其具有约束力,并表示严格遵守。
第二十二条:乙方请事假、病假或调休,应当严格履行甲方制定的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甲方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九、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或盖章后即生效(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特别约定了本合同生效时间和生效条件的情况外),对甲、乙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时间为生效时间。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仍未到甲方提供实际劳动的,表明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没有建立,甲方可不履行如为乙方办理法定录用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
十、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效力等同于本合同。
十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八四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出现员工劳动手册规定甲方可以解除的情形或以语言等其他形式威胁其他员工;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以解除本合同:(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