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外来务工人员服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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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外来务工人员服务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疏港物流园区管委会,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化,外来务工人员已成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切实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户籍、住房、就医、人口计生、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充分调动外来务工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实现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安家乐业,现就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外来务工人员入籍落户

1、对引进的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均可在城镇落户;省外本科以上学历及省内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我市固定居住的,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2、外来务工人员在城镇购房,提供房产证或有效购房证明后,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

3、外来务工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设立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后,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营业地落户。

4、民营企业根据需要可申请户头,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到企业内部管理。

5、符合落户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各村委会、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要根据户口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接收落户,对不按规定接收落户、人为造成“人户分离”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公平教育

6、外来务工人员的随住子女享受我市相应义务教育待遇。

7、外来务工人员随住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做好安置和接收工作,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三、逐步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

8、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规划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租赁给外来务工人员居住。

9、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5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月工资符合我市低收入标准、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与城区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待遇。

四、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权益

10、各类企业应依法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和福利待遇,缴纳各种保险。

11、健全完善外来务工人员投诉举报、受理查处等各项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稳步推进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工作

12、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纳入全市社会保障体系,享受与本市市民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

六、健全外来务工人员社会救助机制

13、将已入籍落户并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的救助待遇。

七、优化外来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服务

14、开展外来务工人员生育关怀系列活动,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免费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和办理生育第一

孩服务登记,全面落实外来育龄妇女信息化管理制度,户口迁入后即纳入计生管理。

15、外来务工人员在办理落户、社会保险、入托入学、公共卫生服务、购房、社会救助等手续时,应出具人口计生主管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需我市人口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应在3日内出具。

八、强化外来务工人员公共卫生服务

16、把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卫生纳入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范围,提供9项基本和5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九、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17、市里成立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人社、公安、教育、卫生、建设、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镇镇长为成员,领导

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牵头抓好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把做好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各自职责为外来务工人员做好服务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善待、关爱外来务工人员的良好氛围,实现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同城待遇”,融入城市生活,共享城市文明,进一步推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市政办外来务工人员服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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