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二审中常见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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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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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调解不成时,发回重审;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的。

在我国民事诉讼是一种最为基本的诉讼类型之一,其具有一定的法律规定。那么什么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具有怎样的法律要素?以及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就跟随一起解答相关法律知识,希望的回答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五种: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人民法院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发回重审;

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司法考试主观题-民诉答题方法及案例讲解

司法考试主观题-民诉答题方法及案例讲解

司法考试主观题-民诉答题方法及案例讲解

司法考试主观题-民诉答题方法及案例讲解一、做题方法归纳第1 步:先浏览问题,确定哪些问题属亍民事诉讼法题目,哪些属亍民法、商法题目。

第2 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一个问题对应某一段内容。

第3 步:根据问题寻找案件关键诋,以免遗漏。

1.丌要被案情长度和问题数量吓到。

2.确定题目数量,如果未问理由或原因,简述理由为保险式答法。

3.根据问题内容区分答题方式,如果问题为“评价__ 行为/程序/裁判”,则应从正反两方面全面评价,即“__ 行为/程序正确”、“__ 行为/程序错误”;如果问题为“__ 行为/程序/裁判有何问题”,则仅陈述问题即可。

4.写依据时,仅写“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相关规定”等均可。

二、实战演练王某、刘某交通事故侵权案件【案情介绍】

居住在甲市A 区的王某驾车以60 公里时速在甲市B 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叐伤。刘某被送往甲市 B 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収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 B 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

某倒地叐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収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不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不王某车距离 1 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有关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

有关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

有关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在我国,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有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

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

用的程序称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而设置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全部条文,都是针对审判上诉案件所作的规定。所以第

二审程序是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

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因此,第二审程序

又称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虽是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但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有着

密切的联系。具体说,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即对同一民事案件继续进行审理,而不是开始审理另一个新的案件。第二审

程序发生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就要根据上诉人的请求范围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

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上是否正确、合法,继续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明确,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

程序的发生,当然也就不需要经过第二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

民诉答疑汇总

民诉答疑汇总

民诉答疑汇总

1、请问老师:在民诉中,合议庭形不成多数人的意见怎么办?如何判?

解答:提请院长报审委会讨论决定,审委会讨论得出的结论,合议庭必须执行.。

2. 必须到庭的被告的情形?

解答:《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民诉意见》第112条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作了如下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由此可见,必须到庭的被告通常情况下有两种:一是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二是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且必须出庭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即在离婚纠纷案件庭审中,当事人出庭是原则,不出庭则是例外。

3、如果法院受理后,被告不以诉讼时效抗辩,那法院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吗?

解答:不能,根据《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管辖权异议向那个法院提起?

解答: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5、您好!在管辖权异议中您讲到裁定做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应作出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裁定作出后原告申请撤诉,应该先处理管辖问题。我在做2010年试卷三50题中,包括咱们中法网学校发的真题解析中,都认为管辖权异议上诉以后,二审法院做出管辖权裁定前原告撤诉也可以不再审查,对此我有疑问,请老师给予解答,谢谢!

2021法考主观题民诉法重要考点及答题要点

2021法考主观题民诉法重要考点及答题要点

2021法考主观题民诉法重要考点及答题要点第1 步:先浏览问题,确定哪些问题属于民事诉讼法题目,哪些属于民法、商法题目。

第2 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案情性质,一般一个问题对应某一段内容。根据案情性质不同,解决纠纷的方式也不同。最常考的财产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人身关系纠纷的解决方式不包括仲裁。劳动纠纷则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诉讼。

第3 步:根据问题寻找案件关键词,包括管辖法院、当事人,确定当事人,一定要明确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

有几点应注意:

1。不要被案情长度和问题数量吓到。案情越长,问题越多,反而可得分点越多。

2.确定题目数量,比如题目中问“再审法院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法院对李某增加的再审请求,应当如何处理?简要说明理由。”。注意,这是四问,并非三问,在答题时,应分别回答“再审程序”、“理由”、“再审对增加请求的处理”、“理由”。先回答结论,再回答理由。

3.根据问题内容区分答题方式,如果问题为“评价XX 行为/程序/裁判”,则应从正反两方面全面评价,即“XX 行为/程序正确”、“XX 行为/程序错误”;如果问题为“XX 行为/ 程序/裁判有何问题”,则仅陈述问题即可。

4.写依据时,如果不清楚哪个法条的规定,仅写“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相关规定”等也可。

案例及考点

一、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住所在M 省甲县的旭日公司与住所在N 省乙县的世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为M 省丙县,并约定如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在北京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履行过程中,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世新公司拟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本案应由哪一部门管辖?简述理由。

第二审程序题库2-2-10

第二审程序题库2-2-10

第二审程序题库2-2-

10

问题:

[多选]下列案件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的是:()

A.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案件

B.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

C.一审就不予受理作出裁定的案件

D.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考查二审中径行裁判的情形,根据《民诉意见》第188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径行判决、裁定: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问题:

[多选]C市D区人民法院对某离婚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夫妻共用的房屋、汽车、珠宝等为男方陈某婚前财产,归陈某所有,女方肖某提出上诉,认为汽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财产则在上诉中未提及。对此,上诉审人民法院应:()

A.只就一审对该系争汽车的归属的事实认定予以审查

B.对全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应进行审查

C.围绕上诉人肖某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

D.告知肖某只能全案上诉

考查上诉的审查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同时《民事审判改革规定》第35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问题:

[多选]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因分手带来的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乙不服,并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应当由法院受理,则二审法院对本案的下列处理中错误的是:()

4.7 民诉晚课“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二审、再审程序”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

4.7 民诉晚课“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二审、再审程序”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

4.7民诉晚课“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二审、再审程序”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

1、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5-单)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答案:D

解析:这道题看似考查审判组织,其实暗藏一个考点,就是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必须清醒地看到,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和被再审后,是不允许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发回重审和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这样A选项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发回重审,重审时应适用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不允许独任审理。A选项错误。参见法条依据(1)。

B选项中对程序的描述,说明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作为一审程序,其后一审终审,当事人没有上诉,裁判生效。否则不会表述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而应是适用二审程序的案件,裁判生效后如何。

但是,不管如何,再审的时候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要么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再审,要么适用二审程序再审,都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B选项错误。

C选项的说法更是异想天开,我国立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都必须组成合议庭。C选项错误。参见法条依据(2)。

民诉、刑诉部分重点(简答题)

民诉、刑诉部分重点(简答题)

民诉、刑诉部分重点(简答题)

1、辩论原则的基本内容

(⼀)辩论原则的概念

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就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有权在法院主持下进⾏辩论,说明论证本⽅主张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反驳对⽅当事⼈意见与主张,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原则。民诉法第12条。(⼆)辩论原则的内容

1.辩论原则存在的前提是当事⼈辩论权的享有。辩论权是指当事⼈为维护⾃⼰的权益,就案件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各⾃提出⾃⼰的主张和依据,互相进⾏反驳答辩的权利。辩论权是民事诉讼中当事⼈的⼀项⾄关重要的权利。

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审程序、⼆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3.当事⼈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

4.辩论可以是由本⼈⾏使也可以由代理⼈⾏使,辩论既可以通过⾔辞的⽅式也可以通过书⾯的⽅式进⾏。

5.⼈民法院必须保障当事⼈双⽅充分进⾏辩论。

2、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有效(适⽤)条件:

1.协议管辖只能在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适⽤。

2.协议管辖只限于对第⼀审案件管辖的选择,

当事⼈对⼆审案件⽆权进⾏协议管辖。3. 当事⼈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选择。只限于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的⼈民法院。4.

协议管辖的⼈民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唯⼀的。5.明⽰协议管辖的协议必须采⽤书⾯形式。6.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的特征

1.起诉时,⼈数众多,不适宜⼀起起诉或应诉。

2.当事⼈⼀⽅⼈数众多且起诉时具体⼈数仍未确定。

3.众多当事⼈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审程序理解与适用-讲课课件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审程序理解与适用-讲课课件

七、一审违反专属管辖的处理(第331条)
• 第三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 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
八、第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形(第333条)
• 188、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十二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 的案件。 • 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一、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立 (第317、318、322条)
• 176、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 第三百一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 第三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的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170.独角兽法考(民诉)-第二审程序-审理范围、审理方式、上诉案件的调解、二审中的和解

170.独角兽法考(民诉)-第二审程序-审理范围、审理方式、上诉案件的调解、二审中的和解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和审理方式(《民诉法》第168条,第169条)

★1.二审的审理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民诉司法解释》第32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2.二审的审理方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民诉法》169)【注意】不开庭审理(径行判决)条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民诉司法解释》第33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三、上诉案件的调解(《民诉法》第172,《民诉司法解释》第326条-329条)

调解成功:《民诉法》第17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特殊情形下调解不成功的处理:

《民诉司法解释》第326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民诉司法解释》第327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是什么?

根据新民诉法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范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这个范围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审理内容既包括事实审也包括法律审;二是审理范围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在民事诉讼中,在法院出具一审判决之后,有的当事人会不满意一审判决结果。民法给予了当事人获得第二次救济的机会,一审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上诉。那么,▲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是什么呢?为了解决您的疑问,小编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民事诉讼法二审范围

▲(一)法律规定

根据新民诉法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范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这个范围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审理内容既包括事实审也包括法律审;二是审理范围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至于为什么要作这样的修改,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1、二审程序不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一审程序已经审理,但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而一审程序已经解决的,没有争议的问题(即当事人未上诉的部分),二审一般不重复处理。

2、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问题重复处理,不仅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拖延时间,而且对解决当事人争议不利,容易引起新的纠纷。

3、二审程序皆因上诉发生,二审的审理范围也理应以上诉请求的范围来确定,这同一审审理范围由起诉请求确定是一个道理。对于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未提出的问题,人民法院不宜主动审理。这可以说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告不理的规则在二审程序中的表现,也符合民事诉讼确定的处分原则。

4、即使一审裁判中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部分存在错误,那也只是少数,而且一般都只涉及个别人或单位、组织的利益,若遭此不利的当事人本人无异议,法院也不必强迫其主张权利。纵使涉及的问题对国家和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那也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第五,将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限制在上诉请求的范围,有利于减轻二审法院的工作量,保证其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及时地审结案件。

民事诉讼二审审理流程包括哪些环节?

民事诉讼二审审理流程包括哪些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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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审理流程包括哪些环节?

环节包括:1、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在民事诉讼领域,当事人特别是被告对一审结果不满提出二审要求的情况非常普遍。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是有一定程序的,不管是一审案件还是二审案件。很多人不大清楚二审程序,导致产生焦急的情绪。那么民事诉讼二审审理流程是怎样的?我们跟随熟悉下相关知识。

一、民事诉讼二审审理流程是怎样的?

1、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民事诉讼二审审判方式若干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二审审判方式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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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审判方式若 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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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二 审法院 究竞采取何 种 方式审理 案件, 制 约着 当事人诉权 的行使 以及 民诉 司法改 革所追 求 的诉 讼价值 目标的 直接 实现 与其他 法律制度 一样 , 民事上 诉程序 制度 的结 构直接 或 间接 地取 决 于这一 制度 的预设 功 能。三 审作 为纯粹 的法律 救 济程 序 , 在审 级设置 中的 学理探讨 中已趋 成 熟, 么, 审 的审理 方式 的选择对 民 事审级 制度 的最终 确立 和公开 审判价值 那 二
组成合 议庭 。

( 尤其 是升庭 审理 的优势 )牛竟开庭 审理是 法官 查明案件事 实的 。 重要 渠道 , 也是审 判公 开原则 在二 审程序 中加 以贯彻的重 要表
般 认为 , 诉审制度 的功能包 括l收不 满、 上 岌 l 纠正 事实错误 , 现 , 如果 仪仅凭 借一审案 : 的诉 讼资料来判 断原证据 是否存 移送
的 审级结构 中也是 非常 有意义 的。

判方式 方面 陷入更 深的 困境 。
( ) 二 两种 审理 方式适 用 范围 的不确定性 与上 诉案件 分 流标

二审期间的新证据

二审期间的新证据

二审期间的新证据

篇一: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二审中的新证据包括: A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新证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民事案件二审审理范围探究(苏向京)

民事案件二审审理范围探究(苏向京)

民事案件二审审理范围探究

苏向京

上传时间:2005-9-8

【内容提要】二审,即上诉审,是只当事人对下级法院已作裁判的案件有异议,提出上诉,上级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再行审理的制度。二审审理范围对法院和当事人都具有重大意义,会影响到法院的职责、审判效率;影响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因此,本文试对民事案件二审审理范围作一些分析,并对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审制度提出一些构想,以求正确理解民事诉讼上诉审制度,并发挥该制度的价值。

二审,即上诉审,是指当事人对下级法院已作裁判的案件有异议,提出上诉,上级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再行审理的制度。二审审理范围对法院和当事人都具有重大意义,如影响到法院的职责、审判效率;影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本文试对民事案件二审审理范围作一些分析,并对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审制度提出一些构想,以求正确理解民事诉讼上诉审制度,并发挥该制度的价值。

一、从立法规定看民事案件二审审理范围

关于民事案件二审审理范围,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全面审查的作法。

1991年民事诉讼法,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简称《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29日《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简称《规定》)

民诉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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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答案】ABD

考点回顾:民事诉讼法的属性与效力。

民诉法的性质基本法律角度:法律地位;

部门法角度:调整的社会关系;程序法角度:内容;

公法角度: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效力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诉的基本理论

2、【答案】AD

考点回顾:诉讼标的与诉的分类

诉讼标的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考点提示:诉讼标的的判断与区分

1、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

2、诉讼请求——基于该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

诉的分类确认

之诉

请求确认与被告间是否存

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积极的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

消极的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给付

之诉

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

义务

财物的给付;

行为的给付

积极的给付之诉;

消极的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要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称形成之诉;

3、【答案】ABCD

4、【答案】AC

考点回顾:反诉

概念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诉;

要件主体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时间举证期限届满前;

牵连关系与本案有牵连关系;

管辖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程序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考点提示

1、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2、关于牵连管辖:基于本反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理本诉的法院可以取得对反诉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

三、基本原则与制度

5、【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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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该怎么办?

2、裁定不予受理的怎么办?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提交答辩状的规定提交答辩状是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4、合议庭的组成有何规定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该原则有利于合议庭在评议时意见分歧时作出决定。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应当注意,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

发回重审的程序中,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程序中分别按照一审、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5、调查取证有哪几种方法?申请证据保全和申请法院取证。

6追加当事人有何要求?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可以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据其职权进行。当事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合理的,应准予追加。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被通知追加的当事人,应当参加诉讼;拒绝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判。

7、告知当事人有何规定?

8、法庭调查应持什么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

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9、对本案妨碍诉讼的可采取哪些措施?采取这些措施有何要求?

1拘传,是指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诉讼参加人到庭诉讼的措施。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报经院长批准,填写拘传票。抱传票由司法警察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司法警察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即可使用戒具强制其到庭。

2、训诫,是以批评教育的方式指出行为人行为的违法之外,并责令加以改正或不得再

犯的措施。训诫的强制性较弱,因此,仅适用于违反法庭规则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适用训诫,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并以口头方式当庭指出行为人的错误事实、性

质及危害后果,并责令其应即改正。训诫的内容应记入笔录,由被训诫者签名。

3、责令退出法庭,是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由司法警察强制其离开法庭,以防止妨害行为继续进行的措施。责令退出法庭的强制力度重于训诫而轻于罚款、拘留,适用于违反法庭规则,情节不轻微但尚不需适用罚款、拘留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并以口头方式宣布。责令经训诫仍不改正的妨害者退出法庭,若其不自动退出,可由司法警察强制驱出;训诫的内容、被责令者的姓名、违法事实及危害后果均应记入笔录。

4、罚款,是依法责令妨害民事诉讼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便以此约束行为人并防止妨害行为继续发生的强制措施。

罚款的强制力度重于训诫和责令退出法庭,但轻于拘留。因此,罚款的适用范围较广。根据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适用罚款措施,首先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请法院院长批准,然后制作罚款决定书,通知被罚款人在指定期限内将所罚款额交人民法院。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罚款措施的执行。上级法院复议时认为罚款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法院的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天内发出决定书。

10、达成调节协议后还需做哪些工作?

11、合议庭评议应遵循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2、对上诉期限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13、思考并填写选民资格的工作流程有哪些?选举前,应当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并在选举日前30日公布选民资格名单,发给选民证。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必须在3日内依法作出决定。申请人如果对申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4、法律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公告有何规定?应在什么样情况下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判决后应怎样做?1.宣告失踪: (1)有失踪事实。(2)该失踪事实持续满2年。 该难点在于确定失踪日期: (1)在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的,以音讯消失的次日为第一天。原则上,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为第一天。(《民法通则》28条) (2)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以事故发生之日的次日为第一天。(《民法通则》23、154)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以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为第一天(《民法通则》第20条,23条,154条) 2.宣告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1)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在宣告期间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2)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3)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和被收养关系的,不在此限。

(4)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5)如果该公民在异地依然生存,并不影响其在那里的民事活动。

15、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判决后应该怎么做?

16、申请财产无主有什么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17、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财产怎么办?判决后应怎样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18、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主张权利形成财产归属争议怎么办?判决后应怎样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19、该财产主人出现怎么办?判决后应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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