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立法
中医药保护立法问题几点思考
中医药保护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摘要】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医药保护的立法,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本文通过对中医药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中医药保护立法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中医药;保护;立法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创造的医学科学,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延续的载体,是公认的仍在发挥重要作用的传统科学。
中医药的历史地位、现实作用和科学价值是客观存在并经过实践检验和证明的。
同时,中医药有着广泛、深厚的群众和社会基础。
因此,无论是从医学的角度,还是从文化的角度都必须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1]。
1中医药及中医药知识产权立法的现状1.1关于中医药保护立法的现状我国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部专门关于中医药的法律,1982年通过的《宪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确立了中医药的法律地位。
2003年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法规《中医药条例》。
2004年4月,由中医药管理局牵头,重启中医药立法工作。
到目前为止与中医药直接有关的法律法规约10余部,内容分散,没有形成系统的中医药法律框架,缺乏一部综合性的中医药专门法律,不能全面统筹、调整中医药事业发展。
由于缺乏具体操作性的制度措施,在贯彻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的过程中,扶持、保护、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力度不够。
涉及中医药的法律法规,主要参照西医药模式制定的,无法有效体现中医药的特点和自身发展规律,从一定程度上说,不仅起不到保护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医药的发展。
1.2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立法现状1992年9月我国修改了《专利法》,第一次将药品(包括中药)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但是没有体现到对中医药保护的特殊性,很难起到保护作用。
国务院1992年10月14日通过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作为对知识产权的立法补充,该条例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特别是品种保护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法律位阶是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规,存在与《专利法》的衔接问题,对于中药的专门保护既不够全面,不能保护中医药各种传统知识,中药品种保护受制于专利法上的专利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全文PPT课件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中外交流合作]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 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 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 构发展。
❖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 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 主管部门的意见。[中医医疗机构建设]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 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 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 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 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 、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 研究和技术开 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 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 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LOGO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 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 本法。[立法目的]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 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 ,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 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 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中医药定义]
[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 、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中医药法印象深刻的几项内容
中医药法印象深刻的几项内容
中医药法是中国针对中医药事业的专门立法,其中有几个内容给人深刻印象:
1. 中医药的保护和发展:中医药法明确指出,国家保护中医药的传承、发展和创新,促进中医药事业的繁荣。
这反映了中医药在中国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价值。
2. 中医药的合法地位:中医药法规定,中医药是中国特色医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理论和临床应用,应保持其在医疗和保健领域的合法地位。
这一条款强调了中医药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3. 中西医结合:中医药法鼓励中医药与西医药相结合,形成协调发展的医疗体系,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这一条款体现了中医药与西医药并重的发展思路,拓宽了患者的选择空间。
4. 中医药知识传播和科研支持:中医药法规定,应该加强对中医药知识的传播和普及,鼓励开展中医药科研工作,强化中医药教育体系的建设。
这表明中医药法在关注中医药自身发展的同时,也着重加强相关知识的普及和科研支持。
这些内容体现了中医药法在保护中医药传统、发展中医药事业和促进中西医结合方面的用意和努力,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对立法目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以下简称《中医药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一、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医学科学的特色。
作为传统医药,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方面具有自己的优势。
中医药在我国卫生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是立法目的确立的前提和任务。
1.中医药学独特的理论体系和特点是继承与发展的基础。
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发展繁衍过程中形成的独特的医学科学体系,有完整的理论体系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
中医药理论体系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整体观念,二是辨证论治;即以整体观念为主体的理、法辨证诊断系统,与独特的方、药治疗系统相统一,即学术体系的统一及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中医药独特的理论体系和特点在中医预防、诊断、治疗、康复、保健中,始终强调以机体内因为主,不忽略外因作用的疾病防治观,成为继承发展中医药的基础。
2.中医药具有法定地位是继承与发展的保证。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推动了中医药的继承和发展。
《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为中医药发展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要认真贯彻党的中西医并重的力针,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为中医药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以促进我国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互相补充,实现共同承担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历史使命。
3.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是中医药发展的社会基础。
中医药以收费低、疗效好、副作用小等特点深受人民群众的喜爱,中医药在广大农村及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有广泛的社会需求和群众基础,发展中医药事业符合我国的国情。
中医药发展需要立法——全国政协委员龙致贤、姚乃礼访谈
觉 得 这 个 不 是 废 除 中 医 的 理 由 。 说 中 医 不 科 学 是 无 稽 之
谈 。 中 医 从 公 元 前 五 百 年 发 展 到 现 在 ,它 能 防 止 疾 病 , 我 认 为 它 是 科 学 的 , 只 是 现 在 的 科 学 技 术 还 没 有 能 够 揭
中 医废存之争
记 者 : 目前 关 于 中 医和 中 药的 论 战 此起 彼 伏 , 很 多
人 还 未搞 清何 谓 中 医 、 何谓 中药 就 已经 加 入 了论 战 , 那 么请 问二 位 委 员 , 究 竞 何谓 中 医 、何 谓 中 药? 姚 乃 礼 : 中 医 是 我 们 中 国 固 有 的 ,是 人 民群 众 在 自
示 中 医 真 正 内 在 的科 学 规 律 。 因此 , 我 们 不 能 用 现 在 的
科 学 技 术 水 平 去 判决 未 来 科 学 发展 的 结 果 。 实 践 才 是 检
姚 乃 礼 : 中 医 的 废 存 说 .从 2 O世 纪 初 期 就 争 论 不 断 ,现 在 争 论 也 在 继 续 。 20世 纪 初 期 , 西 方 的 文 化 、 科 学 知 识 不 断 传 入 中 国 ,对 中国 的 文 化 、传 统 的 哲 学 思
验 真理 的唯一 标 准 。
想 、 中 国 的 医 学 知 识 产 生 了 一 些 影 响 ,受 过 不 同 教 育 文
化 熏 陶 的 人 便 产 生 了 不 同 的 想 法 , 这 是 社 会 历 史 发 展 过 程 中 的必 然现 象 。 到 现 在 为止 , 比 较 大 的 争 议有 三次 第 一次 从 2 0世 纪初到 2 0世 纪 3 0年代 。这 段 时 间 , 西 方 文化 传入 中 国 ,
中医药立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医药立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四章考核和培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论文写作,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思想汇报取得医师资格的, 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下一页>>。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立法目的是(单选)A.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B.为了加强中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中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中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C.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加强中医师队伍的建设,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D.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加强中医师队伍的建设,保障中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单选)A.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B.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中医药学校教育和师承教育相结合的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C.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D.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的体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单选)A.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B.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单选)A.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B.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单选)A.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B.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C.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D.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单选)A.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B.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C.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D.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下列关于中药新药研制和生产的表述,正确的是(单选)A.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鼓励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B.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C.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D.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鼓励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单选)A.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B.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C.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D.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单选)A.从事中医药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进行B.中医药院校毕业的专业人员进行C.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D.取得中医药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进行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选)A.五日以下拘留,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B.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C.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D.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医药法》提出25年 争议巨大年内出台无望
族 医药发展及立法情况进行 实地考察。 受访 的业 内人士普遍认为 , 虽然 中医药立 法调研被 列为全 国人 大教 科文卫 委员 会 2 1 年重 点工作安排 , 02 但年 内出台的可能性很 小。国务 院法制 办教科 文卫司副 司 长李敬鹉 日前 向记者表示 , 听说过“ 没 中医药法” 内要 出台的消息。 年 实 际上 , 中医药法” 以称作 一部“ “ 可 怀胎 ” 已久 的法律 , 18 年 由 已故著名 中 自 93 医学家 、 中国工程 院院士董建华等全 国人 大代 表首次提 出到 2 0 年被 列入十 一届 08 全 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 时 2 年。 历 5 在此 问题上 , 地方走在 了中央 的前面 ,08年 至今 , 括广 西 、 20 包 黑龙 江等在 内的 全国 2 0多个 省份制定并颁布 了针对 中医药 的地方性 法规 。 而 20 年 出台的《 09 关于扶持和促进 中医药事业发展 的若 干意见》下称《 ( 意见》 , ) 被视 为 国家促进 中医药发展 的纲领性 文件 , 中医界普遍认 为 , 国家层 面 的 中医药立 法 的条件 已经 成熟。今年 5 月底 , 中医药事业发展 “ 《 十二五” 规划》 明确 , 2 1 年 到 05 中药工 业总产值预 计超 50 亿元 ,未来将通过加 大投 入和建立 完善 中医药投入保 50 障机 制 , 打造一批知名 中药企业。
难 出的 法规
这份近 70 0 0字的《 案送 审稿 》 包 括 总则 、 草 , 中医药服务 、 服务体 系、 继承创 新 、 人才 培养 、 中药发展 、 化 与知识传 播 、 障措 施 、 文 保 监督 检 查 、 法律 责任 、 附则 等 l 1 章。 目前 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政 策法规 与监督 司副 司长 桑滨 生对记者 : 示 ,草案 送 表 《 审稿》 经卫 生部 审议后 , 已于去年底 上报 国务 院法制办 , 前 国家 中医药管理 局正按 目 照法制 办的部署配合工作 。 记者 了解到 , 在今年 国务院立法计划 中, 中医药立 法被 列为二类项 目, 一般二类 项 目和 一类相 比, 其研 究性更强 , 没有通过 的急迫性 , 一般 不作 为 一届 人大的 刚性立 法计划 , 也不确定具体通过 时 间。 目前 中医药法的立法调研 工作 已经 正式展开 , 至 6月 中旬 , 国人 大教科 文 截 全 卫委员会调研 组 已赴北 京、 四川 、 贵州 、 南 、 南、 云 河 安徽 、 西等省 市 , 中医药、 江 就 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7月1日起施行新闻回顾:2016年12月25日,我国首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这部酝酿了30多年的法律,就保护药材质量、保护中医药古方等多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将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四大亮点据了解,在《中医药法》的制定过程中,参与起草、修改的二十几个部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反复论证、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用“工匠精神”对每一项条款、每一个词语“精雕细琢”,力求完善、全面。
从无到有,从初具雏形到走向成熟,《中医药法》凝聚了社会各界的共识和智慧。
在具体制度设计中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体现了中医药自身特点,符合行业和民众期盼,符合中医药发展实际,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规范性和实用性。
根据专家的解读,《中医药法》对现有管理制度进行了创新,同时加大了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其中有四大亮点值得关注。
1、民间中医有望获得医师资格《中医药法》提出:“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根据《中医药法》,今后成为中医医师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医药院校培养的学生,二是规范师带徒的人员和确有医术专长的人员。
2、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中医药法提出:“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专家认为,中医药法将有针对性地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有利于保护那些宝贵遗产的延续和发展,促进医学界和科学界对中医药传统知识智力成果的承认、传播和利用,保障中医药传统知识资源商业化开发利益的公平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中医药立法调研工作总结
中医药立法调研工作总结中医药是中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中医药在现代医学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发展中医药,我国政府积极开展中医药立法调研工作,为中医药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相关部门对中医药立法进行了深入调研。
通过走访各地中医药机构和专家,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对中医药的现状、问题和发展需求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调研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医药的法律法规现状、监管体系、行业标准、药品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情况,以及中医药在医疗服务、科研、教育、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发展需求和问题。
通过调研工作,我们发现,当前中医药立法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中医药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相关法规不够系统和细化,无法有效保护中医药的发展和传承。
其次,中医药监管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加强对中医药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中医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中医药人才培养、科研和文化传承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
首先,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医药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更加系统和细化的法规,为中医药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次,要加强对中医药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机制,加大对中医药产品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同时,还要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研,提高中医药的科技含量和创新能力。
最后,要加强中医药的文化传承和国际交流,推动中医药在国际上的发展和传播。
总的来说,中医药立法调研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中医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调研工作,我们对中医药的现状和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为今后的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依据。
我们相信,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中医药一定能够迎来更加美好的发展前景。
中医药法最深刻的几项内容
中医药法最深刻的几项内容中医药作为我国传统的医疗保健体系,承载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底蕴。
201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中医药领域的立法,标志着我国中医药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本文将从以下六个方面阐述《中医药法》的几项深刻内容。
一、中医药法的立法背景与意义《中医药法》的制定与实施,旨在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传统文化,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更加可及的中医药服务。
这部法律对于加强中医药在我国医疗体系中的地位,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推动中医药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医药法的核心原则与基本制度《中医药法》明确了中医药发展的基本原则,包括中医药与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注重发挥中医药在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的优势。
此外,《中医药法》还确立了中医药服务、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科研创新等基本制度,为中医药事业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与要求《中医药法》明确了国家对中医药事业的支持政策,包括加大财政投入、优化资源配置、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
同时,《中医药法》还对中医药产业、中药材生产、中医药企业的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促进中医药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四、中医药教育的改革与创新《中医药法》对中医药教育进行了全面改革,明确提出中医药教育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中医药经典教育,提高中医药人才培养质量。
同时,《中医药法》鼓励中医药教育与科研的创新,支持中医药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
五、中医药服务的监管与保障《中医药法》明确了中医药服务的监管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管理,保障中医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中医药法》规定了中医药服务的价格、保险支付等方面的政策,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的中医药服务。
六、法律责任与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中医药法》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立法基本原则
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立法基本原则随着中医药的全球普及,各国都开始重视保护和传承中医药传统知识。
最近,中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式发布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立法的工作方案。
这项工作方案明确了关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
下面,我将就此作一些探讨。
一、立法基本原则在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立法时,必须遵守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以传承为目的:保护传统知识是为了保护中华文化及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应该着眼于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传承,而不是单纯地剽窃。
2. 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在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过程中,考虑到传统中医药知识的贡献和应得的利益,必须将知识产权的受益人、传统知识的卫生权利人、还有使用群体都纳入考虑。
3. 保护和利用并重: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不应该是对其封锁,而应该是为了促进其可持续利用并提高其使用价值。
4. 合法合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立法应该遵守法律规定,防止违法行为。
政府、企业和民间组织都有责任遵守法律,合法合规规范行为。
以上原则都是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的遵守必将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和传承,提高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使用价值,增强中华传统文化的综合性和影响力。
二、立法的主要内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立法的主要内容如下:1. 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受到保护的规定。
为了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立法应规定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范畴和内容、有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范围和方式。
2. 惩处窜改传统知识的行为。
通过法律规定,对任何未经授权,侵害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人或组织实施惩处。
3. 调解争议的机制。
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立法应规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争议解决的机制和程序,有利于解决问题和消除纠纷。
4. 进行保护和利用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政策。
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政策中,应该采取积极措施,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培训人员,积极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创新和转化。
中医药立法调研工作总结
中医药立法调研工作总结
近年来,中医药在我国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成为了我国医疗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促进中医药的发展,我国政府对中医药立法进行了调研工作,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中医药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在中医药立法调研工作中,我们深入了解了中医药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我们发现中医药在我国的历史悠久,疗效显著,受到了广大民众的喜爱和信赖。
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中医药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一些不完善和不足之处,导致了中医药行业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针对中医药立法调研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首先,我们建议加强对中医药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管理,规范中医药行业的发展秩序。
其次,我们建议完善中医药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中医药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医药的科学发展。
同时,我们也建议加强对中医药药品的监管,保障中医药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通过中医药立法调研工作,我们对中医药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为中医药的未来发展提出了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相信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中医药事业一定会取得更大的发展,为人民健康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医药法最深刻的几项内容
中医药法最深刻的几项内容引言中医药法是中国政府为了保护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它对中医药的研究、实践、传承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从中医药法最深刻的几个内容进行介绍,包括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
一、立法背景1.1 保护和传承中医药文化中国拥有悠久的中医药历史,其中包含了丰富的理论体系和实践经验。
然而,在现代化进程中,中医药受到了西方医学的冲击,传统知识面临边缘化和遗失的风险。
为了保护和传承中医药文化,中国政府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1.2 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随着人们对健康需求的提高和对综合治疗方法的认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使用中医药。
为了推动这一行业的发展,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医药法,为中医药的研究、实践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主要内容2.1 中医药的定义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明确了中医药的定义和范围。
其中,中医包括中医理论、诊断方法、治疗方法等;而中药则包括中草药、矿物药、动物药等。
这一定义为后续的规范管理提供了基础。
2.2 中医师和中医机构的管理为了保证中医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该法对中医师和中医机构进行了详细的管理规定。
例如,对从业资格进行认定和注册,并设立相应的考试制度;同时,要求中医机构遵守相关规范,确保服务质量。
2.3 中药材质量控制与标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对于中药材质量控制与标准化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包括采集、加工、贮存等环节的监管,以及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
通过这些规定,保证了中药材的质量和安全性。
2.4 中医药科研与创新支持为了推动中医药科研与创新,该法还规定了相关支持措施。
这包括设立专项资金、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中医药研究,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
这些举措为中医药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三、影响3.1 保护传统文化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和传承中国传统文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明确定义和管理规定,有效防止了中医药知识的流失和滥用,保障了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中医药在中国的合法地位及其在国际上的传播
中医药在中国的合法地位及其在国际上的传播—在中医药立法论坛上的专题演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李振吉教授尊敬的大会主席、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很高兴参加这次中医药立法论坛会,与大家共同探讨有关欧洲中医药的立法问题。
我的演讲分三个部分:1、中医药在中国的合法地位及发展概况;2、中医药在国际上的传播;3、对国际上中医药立法的看法。
希望通过介绍,能使与会代表对中医药事业有一个比较全面、准确的了解和认识。
一、中医药在中国的合法地位及发展概况(一)中医药的法律地位与组织保障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中国历届政府和领导人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发展中国传统医药被庄严地写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明确把“中西医并重”确定为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之一,全国31个省市,有23个出台了中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即将出台。
为中医药发展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使中医药与现代医学有着同等的法律地位,在中国医疗卫生体系中优势互补,共同承担着人民的卫生保健服务。
为了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和管理,80年代中期国务院成立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有关中医药发展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的制定,以及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等各个领域的规范化管理,为中医药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监督和指导下,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并不断完善了一系列有关中医药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为中国中医药的发展和规范化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中医医疗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中医医疗体系基本形成。
中国的医疗机构分为三种:西医医院,中医医院(含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医院。
这三种医疗机构是完全平等的。
据2001年统计,目前拥有中医医院2682所,其中民族医医院135所,中西医结合医院65所,全国有75%的县建立了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拥有床位27.1万张,95%以上的综合医院设有中医科,床位7万余张,中医药卫生技术人员达到了约50万人,2001年全国中医医院提供门、急诊量共1.9亿人次。
中医药发展的保障措施
中医药发展的保障措施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学的瑰宝,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经验。
随着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度不断提升,中医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促进中医药的发展,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首先,立法保障是中医药发展的重要手段。
中国在国家层面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护和规范中医药的发展。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中医药行业发展的基础法律,明确了中医药的地位和职责,确保中医药在医疗、科研、教育等领域的正常运行。
此外,还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行业标准,为中医药的规范发展提供指导。
其次,中医药教育的加强也是推动中医药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
中国政府大力支持中医药教育,开设了中医药专业学院和研究机构,培养了大量的专业人才。
中医药教育的加强不仅可以传承和发扬中医药的经典理论和丰富经验,还可以培养出更多具备现代医学知识和中医药专业技能的医务人员,并推动中医药与现代医学的融合。
第三,中医药科研的支持与创新也是促进中医药发展的重要环节。
政府加大中医药科研的投入,推动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深入研究中医药的理论和应用。
政府还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间的合作,推动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同时,政府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中医药专利的申请和运用,以提升中医药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四,中医药的国际交流合作也是保障中医药发展的重要策略。
政府积极开展与其他国家的中医药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医药的国际化进程。
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学术机构和专家交流合作,可以拓宽中医药的研究视野,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提高中医药的国际影响力。
最后,中医药产业的发展和推广是保障中医药发展的重要手段。
政府支持中医药产业的发展,鼓励企业进行中药材的种植、提取和加工,促进中药制剂、保健品和中医药服务的研发和生产。
政府还通过财政政策、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中医药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推动中医药产业的升级和壮大。
综上所述,中医药发展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立法保障、中医药教育的加强、中医药科研的支持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以及中医药产业的发展和推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中医药立法的难点
(三)中医坐堂医问题 中医坐堂在中国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 中医坐堂在中国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在保障公民 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方面具有积极作 享有安全、有效、 用。基于此,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7 年9 基于此,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7 日颁布了《中医坐堂医管理办法》 月26 日颁布了《中医坐堂医管理办法》(仅供试点工 作使用) ,适用于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 作使用) ,适用于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 诊所。 诊所。
二、中医药立法不成功的主要原因
中医药立法几经易稿, 终难成功, 中医药立法几经易稿, 终难成功, 主要 有两个原因: 有两个原因: 一是中医没有诊断标准; 一是中医没有诊断标准; 二是中医没有死亡标准。 二是中医没有死亡标准。
三、传统医药立法的基本框架定位
如何从法律层面上和体制上更有效地 保护中医药传统文化, 保护中医药传统文化, 加强传统医药的管 拓展传统医药的科学发展, 理, 拓展传统医药的科学发展, 是传统医 药立法的基本框架定位。 药立法的基本框架定位。
四、中医药立法的重点
无论管理体制、办医模式、人才培养、 无论管理体制、办医模式、人才培养、 教学内容、中药的研究、生产、 教学内容、中药的研究、生产、管理及知识 产权保护, 都应当是中医药立法的重点。 产权保护, 都应当是中医药立法的重点。
五、中医药立法的难点
(一)法律名称问题 这部法律叫“传统医药法”还是“中医药法” 这部法律叫“传统医药法”还是“中医药法” 。 关于中医药法的名称, 学术界提出了两种选择方案 关于中医药法的名称, 一种是制定传统医药法, 其中包括中医药、 一种是制定传统医药法, 其中包括中医药、民族医药 与中西医结合等内容另一种是制定中医药法, 与中西医结合等内容另一种是制定中医药法, 非中医 药的部分不纳入立法范围。 药的部分不纳入立法范围。
五、中医药立法的难点
(五)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问题 为解决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问题,中医药法似可作以下规定: 为解决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问题,中医药法似可作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严格准确的法律概念, 一是明确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严格准确的法律概念,医疗机构中药 制剂是经长期临床使用、安全有效的经验处方, 制剂是经长期临床使用、安全有效的经验处方,以固定处方调配方式 形成的制剂; 形成的制剂; 二是建立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分类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分类管理制度。要求传统剂型的中 药制剂实行备案制度, 药制剂实行备案制度,非传统剂型及含限制使用饮片的中药制剂实行 注册制度; 注册制度; 三是明确中药制剂配制的条件,应按传统剂型的配制特点要求; 三是明确中药制剂配制的条件,应按传统剂型的配制特点要求; 四可明确治疗特定疾病的中药制剂品种经批准可在一定范围的医 疗机构间使用; 疗机构间使用; 五是通过相应立法明确被准许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一般应限制在 口服、外用等传统剂型领域以确保用药的安全。 口服、外用等传统剂型领域以确保用药的安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中医药立法的几个问题
我国始终未能制定一部层次较高、体系完整的中医药基本法。 我国始终未能制定一部层次较高、体系完整的中医药基本法。 在2011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卫生部副部长、国家中医药 2011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卫生部副部长、 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 管理局局长王国强说, 中医药法》 管理局局长王国强说,《中医药法》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规 划,标志着中医药立法纳入国家立法日程。目前全国中医药地方性 标志着中医药立法纳入国家立法日程。 法规已增加到26个 发布了国家标准27项 行业标准221项 法规已增加到26个。发布了国家标准27项、行业标准221项,成立了 26 27 221 4个全国中医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初步形成了中医药标准体系框架。 个全国中医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初步形成了中医药标准体系框架。 国际标准化工作取得了突破, 国际标准化工作取得了突破,国际标准化组织成立中医药技术委员 会(暂定名)并将秘书处设在我国,国际疾病分类与代码(ICD 11)首 暂定名)并将秘书处设在我国,国际疾病分类与代码(ICD—11) (ICD 11)首 次将中医药等传统医学纳入。 次将中医药等传统医学纳入。
一、中医药立法的缺陷
立法层次低, (一)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层面的专门立法 目前中医药领域的最高立法仍为国务院于 年制定的《 2003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 例》,这也是建国以来首部规范我国中医药管 理及其相关工作的行政法规。 理及其相关工作的行政法规。 (二)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占有较大比重
五、中医药立法的难点
(四)关于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与利用问题 野生中药材资源的保护不仅关系到中医药事业 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的健康利益。 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的健康利益。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1987年) 颁布20 余年,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1987年 颁布20 余年, 客观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客观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野生药材资源现状令人担 忧,几乎肯定难以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几乎肯定难以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五、中医药立法的难点
(二)解决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在中医药知识产权领域, 有两种错误倾向: 在中医药知识产权领域, 有两种错误倾向: 一是我国中医药企业和科研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 薄, 还没有充分运用专利这一有力武器来保护自己的知识 产权。统资料显示, 近年我国中医药的专利申请中, 产权。统资料显示, 近年我国中医药的专利申请中, 职务 发明申请比例过小。 发明申请比例过小。 二是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 二是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 很多老中医对于自己长 期临床经验总结出来的疗效卓著的验方秘而不宣, 期临床经验总结出来的疗效卓著的验方秘而不宣,致使一 些宝贵的疗法和技术得不到推广, 甚至失传。 些宝贵的疗法和技术得不到推广, 甚至失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