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法公信力:从基础到进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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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司 法公信力如何提升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司 法公信力如何提升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司法公信力如何提升《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司法公信力如何提升》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是司法权威的重要来源。

然而,当前在一些情况下,司法公信力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如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那么,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呢?首先,确保司法公正乃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只有做到公正司法,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

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必须秉持公正之心,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不偏不倚,不枉不纵。

要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确保每一个司法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内外监督机制,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内部监督要强化法院、检察院的自我监督,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外部监督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实现。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过长的司法周期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也会削弱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因此,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简化司法程序,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司法工作的智能化水平,实现司法信息的共享和快速传递,减少不必要的延误。

此外,还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公正地得到处理。

再者,加强司法公开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不可或缺。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对司法公正最有力的保障。

要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案件外,所有司法案件的流程、结果都应向社会公开,让公众能够了解司法的全过程。

通过公开庭审、裁判文书上网、新闻发布等形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

同时,要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的疑问,消除误解和疑虑,让公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亲民。

简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简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简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建立一个公正、透明、可信赖的司法体系的关键。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着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稳定社会秩序,还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加人民的法治信任度。

要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满足以下要求:首先,必须确立司法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干扰,能够自由行使审判权,做出公正的判决。

为了确保司法独立,需要建立和完善法官选任、任期和免职制度,避免法官与政治、经济利益的勾结,同时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确保司法行为的透明和公正。

其次,要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加强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也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

法官应该公正、客观地对待每一个案件,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做出裁决,没有任何人身或者经济利益的偏袒。

为了加强司法公正,需要加强法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和审判流程,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要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保证司法的效率和专业性。

司法效率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司法机关应该及时、高效地处理案件,确保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理和解决,以避免司法滞后和拖延。

同时,司法机关要提升专业水平,加强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法律知识更新,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以确保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最后,提高司法公信力还需要加强司法的公开和参与。

司法公开是司法透明的表现,可以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司法行为,增加公众对司法的了解和信任。

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外公开工作,提供法院裁判文书和审判信息,接受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此外,司法机关还应当积极倡导社会参与,鼓励公民信访和举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

只有通过加强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专业性,以及司法的公开和公众参与,才能够真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建立一个公正、透明、可信赖的司法体系。

论司法公信力的理念及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2

论司法公信力的理念及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2

论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及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内容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社会转型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

司法必须要有公信力,因为这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面对和要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课题。

本文从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入手,通过对司法公信力的道德价值进行分析,找出当前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主要因素,然后对的决定因素及其缺失根源这一问题作浅显的分析、探讨,进而就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提出了自己构想。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以及司法裁判的信任程度,是社会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司法人员的裁判案例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而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

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已引起广泛的重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学者和法官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

在专家学者看来,由于司法体制上的弊端,加上极少数法官的裁判不公、贪赃枉法,极大地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也使得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从而可能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着力从司法公正与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入手,特别是‚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全面启动,使得司法透明度得到进一步增加;在完善法律监督制度的前提下,规范法官行为,及时纠正错案等等,从而使我国司法公信力有了长足的进展。

然而,由于中国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临时的任期、不固定的身份、低廉的待遇及人身、物质保障的不足对法官的影响‛ [1],使得法官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或耽于人情,或通过司法权的寻租受贿,知法而不公正判决时有发生,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司法公信力的根基。

二、司法公信力的内涵所谓司法,从其狭义涵义上是指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定纷止争的活动,是将制度上的法律与现实生活相结合的过程,其主要作用在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法律所界定的正义的具体实现依赖于公正的司法。

所谓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公共权力及其从事所产生的认同及服从的心理状态,当社会公众对某一公共权利及其从事产生‚信‛时,则这一公共权利及其从事就具有了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与维护

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与维护

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与维护公信力是任何一种制度或组织的核心价值之一,而在司法领域,公信力的重要性更是不可忽视。

司法公信力是指人民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和认可程度,它直接关系到司法机构的合法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一个拥有高度公信力的司法系统,能够有效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首先,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体现在其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推动作用上。

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是通过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而司法公信力的存在和维护,能够让人民坚信司法机构在法律适用和案件审理中是公正、公平的,从而增强人民对法律和法治的认同感和遵从意识。

司法公信力的稳固将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

其次,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上。

一个具备较高司法公信力的国家,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人民对司法机构的信任感和依赖感,有助于他们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避免滋生非法行为和社会动荡。

反之,如果司法公信力不被认可,人们将失去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再次,维护司法公信力对于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核心要素,是司法机构树立威信的基础。

只有在正义、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才能赢得人民对司法实践的认同与支持。

司法公信力的维护需要司法机构严格遵守法律、公正处理案件,严谨审理、独立裁判,确保每个案件都得到公正的结果。

司法机构应该加强内部管理,防止腐败和违法现象的发生,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使得司法公信力得以巩固和提升。

最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还在于其对国家形象和外部合作的影响。

一个拥有高度司法公信力的国家,在国际社会之间能够赢得尊重和信任。

与其他国家的司法机构开展合作和交流也能够更加顺利,为国家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遇和资源。

同时,司法公信力的维护还能够吸引外商投资、促进经济发展,为国家带来更多的繁荣和福祉。

综上所述,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不可小觑。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策略与措施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策略与措施
法律讲座
定期举办各类法律讲座,邀请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等讲解法律 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
普法宣传周
在特定时期如宪法日、法治宣传月等,集中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营 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06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评估与 监督
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
司法公正指标
包括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等 ,确保司法决策不受外 部不当影响。
完善司法公开制度
推进审判公开
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 ,一律公开审理,保障人民群众
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加强裁判文书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 公开的案件外,一律公开裁判文书 ,接受社会监督。
推进执行公开
完善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 执行案件的办理情况、执行结果等 信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裁判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 判,确保裁判结果的合法 性和公正性。
程序公正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透 明。
司法为民原则
便民利民
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 成本,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的司法服务。
关注民生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民众 期待,加强对涉及民生案 件的审理和执行。
普法宣传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 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 策略与措施
目录
• 引言 •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基本原则 •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具体策略 •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关键措施 •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创新举措 •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评估与监督
01
引言
司法公信力的定义与重要性
司法公信力定义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 法权,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 的充分信赖和尊重,进而在民众中形 成的普遍信任和认同。

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

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

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树立司法权威是至关重要的任务。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信任和尊重程度,而司法权威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司法决定的拥有和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认可。

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持续改进,下面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树立司法权威。

一、建立公正、独立、廉洁的司法机构一个公正、独立、廉洁的司法机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

司法机构应该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权力干扰,对案件进行公正、客观的审理。

同时,司法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司法人员廉洁从业。

二、加大司法改革力度司法改革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

要推动司法改革,需要从提高审判质量、加快审判进程、加强司法透明度等方面入手。

可以通过建立科学的案件分流机制,提高法官的专业化水平,完善司法审判制度等方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

三、加强司法公开透明司法公开透明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公开审判活动的信息,包括庭审直播、审判文书的公开、案件的审理过程等。

同时,司法机关还应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向社会解释司法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增加社会对判决的认可度。

四、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树立司法权威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司法人员既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又要有优秀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法律素养。

因此,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五、加强司法生态建设司法生态建设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

要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需要从依法行政、依法裁判、依法治理等方面入手,加强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协同共治的局面。

六、加强司法监督和纪律建设司法监督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之一。

提升司法公信力体会

提升司法公信力体会

提升司法公信力体会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以下是在司法工作中提升公信力的一些体会。

坚持公正司法,树立良好形象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

在司法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只有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涉,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尊重。

同时,通过公开透明的司法程序和裁判文书,让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司法工作,有助于树立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司法能力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通过不断学习和培训,我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实务能力。

同时,我也注重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保自己的业务水平与时俱进。

通过提高专业水平,我能够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从而增强司法公信力。

优化司法服务,提升群众满意度优质的司法服务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在司法工作中,我注重改进服务态度和方式,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通过简化立案、审判等程序,减少不必要的手续,我能够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此外,我还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信任度。

强化司法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运行司法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我认识到,建立和完善司法监督体系,对司法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是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通过接受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和法律监督,我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司法权力的正确运行。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我深感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未来,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司法能力和服务水平,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出更大的贡献。

简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简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简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不仅需要司法机关本身的努力,也需要广大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和监督。

以下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司法机关应当保持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司法机关应当在司法活动中始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不得为个人私利或其他不正当因素影响判决结果。

同时,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司法决策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案件的审理和监督。

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需要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工作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司法裁决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同时,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法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此外,司法机关还应当积极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和互动,提高司法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三,司法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需要司法机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一个人都能够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正对待。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工作,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同时,司法机关还应当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特别是对妇女、儿童、老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确保他们能够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应有的关怀和保护。

第四,社会成员应当积极参与和监督司法工作。

提高司法公信力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广大社会成员应当积极参与司法工作,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活动中的问题和不正之处。

此外,社会各界还应当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推动司法机关改革和完善,提高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与其他机关的协作和配合。

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司法机关与其他机关密切合作,形成合力。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与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等的协作和配合,建立起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共同推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进程。

刑事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评估要素

刑事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评估要素

刑事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评估要素摘要:在我国现代法制建设中,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与快速发展,致使社会利益结构、群众思想观念以及经济体制有所改变。

此外,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严重的道德缺失问题,甚至在我国司法中,也存在较为严重的信用危机,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正常运行与发展。

司法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由由于信访案件频发等众多现象,致使司法权威性遭到质疑。

此外,在司法体系中,公信力是构成司法体系的关键因素,并贯穿于整个司法体系。

若国家司法中不具备健全有效的公信力,司法制度便形同虚设,甚至影响国内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

由于我国处于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司法中的公信力问题,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对司法体制的改革提供重要依据,确保司法体系的高效运行。

因此,本文针对刑事司法公信力的评估要素进行探讨与分析,首先解释了同公信力相关的概念;然后分别从社会角度和司法角度来阐述我国刑事司法公信力的现实情况,进而分析刑事司法公信力评估要素,并对现实问题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最后提出构建刑事司法公信力评估指标。

关键词:公信力;司法执行;评估要素The criminal judicial credibility of evaluation elementsAbstrac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leg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e construction of judicial credibility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which can not be ignored. With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a's economic system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resulting in the structure of social interests, the ideas of the masses and the economic system change. In addition,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development, moral problems are serious, even in our justice, there are more serious credit-crisis,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normal 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our society. In the process of law enforcement, there are serious problems, due to the frequent cases of petition and many other phenomena, the judicial authority has been questioned. In addition, in the judicial system, credibility is key factorof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throughout the entire judicial system. If the sound does not have the credibility of the national judicial, judicial system is useless, and even affect the social credit system construction in china. Because of the special-period of China's economic transition, we must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 and carries on the thorough analysis, provide an important basis for the reform of the judicial system, to ensure the efficient operation of the judicial system.Therefore, carries on the discussion and analysis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evaluation elements of criminal judicial credibility, firstly explains the concept of credibility with the related;and then from the angle of social and judicial perspective on the reality of Chinese criminal judicial credibility, and then analyzes the criminal judicial credibility evaluation factors,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to the real problem. Finally put forward reconstruction of criminal judicial credibility evaluation index.Keywords: Credibility; Law enforcement;Evaluation elements一、刑事司法公信力的理论基础(一)、刑事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界定1、公信力公信力这个词从概念上通俗理解就是公众信任的力量。

如何通过司 法改革提升公信力

如何通过司 法改革提升公信力

如何通过司法改革提升公信力《如何通过司法改革提升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在现代社会中,司法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公信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然而,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那么,如何通过司法改革来提升公信力呢?首先,要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只有不受外界干扰的司法才能做出公正的裁决。

这就需要在制度上明确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权力界限,防止其他权力对司法的不当干预。

同时,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制度,让司法人员能够心无旁骛地依法行使职权。

其次,提高司法透明度是关键。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活动只有在阳光下运行,才能赢得民众的信任。

要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包括案件受理、审理过程、裁判结果等各个环节。

通过信息化手段,如建立司法公开平台,让民众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司法信息。

同时,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避免谣言和误解的产生。

再者,加强司法队伍建设至关重要。

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着司法的质量和公信力。

要提高司法人员的准入门槛,选拔具有良好法律素养、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人才进入司法队伍。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司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零容忍,确保司法队伍的清正廉洁。

此外,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也是不可或缺的。

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

内部监督要加强审判管理,规范司法行为,确保案件质量。

外部监督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作用。

同时,要建立健全司法纠错机制,对于冤假错案,要依法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交代。

还有,优化司法程序也是提升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简化繁琐的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让当事人能够充分参与诉讼过程,表达自己的诉求。

试析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对策

试析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对策

试析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对策试析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对策论文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十八大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在缓步提高的同时仍面临巨大挑战,全面树立司法机关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通过梳理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及现状,提出维护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部分对策。

论文关键词司法公信力现状对策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集合概念,理想的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结果的心理预期与司法权实际运行相一致,进而从内心产生对司法活动及其结果的认同和尊重。

广义上的司法公信力包括法院公信力和检察公信力,具体是指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进行的一系列司法活动所产生的信任度和影响力。

从狭义来讲,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审判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所具有的心理认同感。

豍通常说的司法公信力仅指法院公信力,即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及裁判结果的信赖和尊重程度,本文亦采用狭义解释。

强调公信力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法律秩序中有着重要意义,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指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豎司法公信力作为司法权威的重要表现形式,不仅是法律公信力在司法领域的实现与延伸,更是用来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

从现实需要来看,司法作为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的强制手段,因其不可替代的自然属性和内在本质而被人们寄予厚望,如果司法丧失公信力,法律与司法机关威信不复存在,司法活动便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们转向私力求助,这必将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灾难。

因此,将公信力建设摆在推动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位置,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我国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必须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及原因(一)我国法院司法公信力基本情况随着社会法治化建设的持续推进,我国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诉讼范围和诉讼案件不断增加,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中起到愈加重要的作用。

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作者:暂无来源:《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5年第2期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一方面,是指“社会公众”或“人民群众”相信、信赖和认可的力度和程度,是社会公众进行评价的结果,是一种由个体意识集合而成的群体性意识,因此公信力承载着社会公众对权力行使主体、过程和结果的期望、体验、认识和评价,表现了公众对公共权力的信任状态。

另一方面,是指国家公共权力及其行使机关所具有的能够被信赖、认可的力量和效力,是公权力内在品质属性和公共权威的表达,因此表明了公权力对社会公众的信用状况。

所以,信用和信任就是公信力的核心涵义。

所谓司法公信力,就是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权威性的评价以及对司法的总体信服度,是司法机关根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是法律公信力的实现和延伸,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和价值判断,集中体现了司法对公众的信用与公众对司法权的信任关系,代表了司法机关在广大公民心目中的诚信程度和信用水准。

显然,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诚信和司法权威的重要表现特征,是司法存在的道德基础和制度基石。

对司法公信力的规定性和内涵的认识、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院能否在司法活动中坚持司法诚信的基本理念,能否通过司法诚信制度树立司法权威,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司法公信力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中,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

如果公信力不高,当事人往往会随意指责法院的裁判;而当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当事人则会从自身、从法律规定中去寻找败诉的原因。

所以,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

(责任编辑/ 曹云峰)。

司法公信力:法治建设之基

司法公信力:法治建设之基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之基,它在社会稳定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公信力是指人们对司法机构和司法行为的信任程度,是评判司法公正、权威和效力的重要指标。

一个具有良好司法公信力的国家,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繁荣,增强国际竞争力。

首先,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法治建设要求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能够被全社会普遍接受和尊重。

而司法公信力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只有司法机构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使法律成为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司法公信力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司法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它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如果司法公信力不被认可,人们就会对司法制度产生怀疑,从而导致社会不满情绪的积聚和不稳定因素的增加。

反之,具有高度司法公信力的国家能够有效打击犯罪行为,引导人民遵守法律,为社会稳定提供坚实保障。

此外,司法公信力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中,司法公信力直接影响着投资者对法治环境的信心。

有良好司法公信力的国家,能够为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合同执行,推动法治精神在经济领域的充分发挥。

这种法治环境的建设将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创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

同时,国际投资者也更愿意选择具有高度司法公信力的国家作为合作伙伴,从而增强国家的国际竞争力。

综上所述,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之基。

它在社会稳定与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严格执法标准,加强司法人员的素质培养,完善司法制度和程序,提高司法透明度,促进司法科技的应用等。

只有通过持续的努力和改革,才能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构建一个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社会。

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司法改革

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司法改革

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司法改革。

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执法公正、权威有力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标志,是司法机关在社会中的威信度和公信度。

我国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过程充满了艰辛和挑战,不过我们却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艰辛,改革法制,依法执政,从根本上防止了司法权力的滥用。

因此,在2023年,我国司法公信力将更加稳健。

我国将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度。

司法公开有助于维护司法正义,增强司法公信力,让人们相信司法机关并相信其作出的判决。

政府设立的司法公开网站也将更加完善,其中将包括更加丰富的内容,如裁判文书、法院判决和执行情况。

同时,政府将充分利用新技术手段,在短时间内将司法公开推向普及和高质量化。

更加重视司法人员的素质教育。

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将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政府将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培训,部分地区还将从法院教育起步,重整司法人员的职业能力和道德修养。

通过全面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来保障司法公正,从而增强司法公信力。

在司法改革上仍会持续不断地改进,而这也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

2023年,司法改革将继续突破,避免执法规范化的问题,更好的维护人民权益,为社会提供更加健康、可持续的法制和司法环境。

同时,司法改革还将不断完善相关的机制,从而为更广泛的人们清晰地展现司法公信力这一价值。

二、司法改革的推进——为更好服务人民探索更好的司法模式我们也可以看到,在2023年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改革不仅会坚持改变法律形式,重视司法施行的效果,更会向专业化、现代化方向推进,为人民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公正、有力的司法服务。

人民的利益和权益是司法改革的中心。

在加强司法责任制、严查司法腐败等方面,司法改革将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制,保证官员执行权利的合法性与准确性。

取得更好的效果,审判方式更为贴近人民。

更为严明的司法制度和的司法程序。

司法机关会做,但是要知明开展的政策是不违反公平原则的。

司法机关需要更加深入地打通振兴和改革的通道,进一步加强科技、法律和社会和谐的无缝协作,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

如何推进司 法公正和公信力建设

如何推进司 法公正和公信力建设

如何推进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建设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而司法公信力则是司法权威的基石。

在现代社会,推进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建设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幸福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首先,确保司法独立是推进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建设的基础。

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只有在独立的环境中,法官和司法工作人员才能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

为此,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保障,明确划分司法机关与其他权力机关的职责边界,防止权力的越界干预。

同时,要为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和条件,使其能够独立地开展工作,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其次,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是关键。

司法人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他们的专业素养、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一方面,要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更新他们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使其能够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

另一方面,要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司法人员的公正意识、廉洁意识和责任意识。

建立严格的司法人员选拔和考核机制,选拔那些德才兼备、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人员进入司法队伍,对不称职、不廉洁的司法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除。

再者,完善司法程序是推进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建设的重要环节。

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程序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的公正性和可预测性。

要建立健全立案、审理、判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程序规范,确保司法活动的每一个步骤都有章可循。

同时,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让司法过程在阳光下运行。

通过公开审判、裁判文书上网等方式,增加司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加强司法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

有效的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过程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要建立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

内部监督包括司法机关的自我监督和上级对下级的监督,通过案件评查、错案追究等制度,确保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司法局促进司法公信力

司法局促进司法公信力

司法局促进司法公信力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不仅关系到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更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当今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司法局作为司法机关的管理者和协调者,在推进司法公信力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司法局如何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方法。

一、完善司法机关管理体制司法机关管理体制的完善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首先,司法局应加强对基层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一线司法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依法行使审判权。

其次,司法局应加强对各级法院的绩效考核和评估,建立健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推动法官在公正、廉洁、高效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此外,司法局还应加强对律师、公证员等其他法律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整体水平。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需要大众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司法局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加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

一方面,司法局可以组织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另一方面,司法局应公开司法信息,及时发布重要案件的审判情况和裁判文书,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加社会监督。

此外,司法局还可以鼓励媒体报道有关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和事例,增强社会对司法机关的关注,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三、加强司法质量监督司法质量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司法局应加强对司法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一方面,司法局可以建立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对各级法院的审判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审判公正。

另一方面,司法局可以加强对审判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减少误判和失误的发生。

同时,司法局还可以组织对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增强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司法权益保障司法局应加强司法权益的保障,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一方面,司法局可以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和批评,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举报,保护司法权益的合法权益。

刑法司法公信力:从基础到进退

刑法司法公信力:从基础到进退

刑法司法公信力:从基础到进退
马荣春
【期刊名称】《现代法学》
【年(卷),期】2013(035)002
【摘要】与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公众认同之间的关系相对应,刑法司法公信力与刑法司法公众认同也互为表里,且后者构成了前者的基础.刑法司法公信力与刑法司法公众认同之间的关系有着心理学基础和规范有效性基础,并蕴藏着有效控制犯罪以达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终法治效果.如果想确保并提升刑法司法公信力,则必须致力于刑法司法公众认同,包括刑法解释公众认同、司法定罪公众认同和司法量刑公众认同.刑法司法解释公众认同、司法定罪公众认同和司法量刑公众认同先后构成了刑法司法公信力的环节性基础,从而确保了刑法司法公信力的环节性实现.刑法司法公信力以价值衡量为进,以法治底线为退.
【总页数】9页(P116-124)
【作者】马荣春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 22500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
【相关文献】
1.简论和谐社会的司法公信力基础 [J], 曾哲
2.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社会基础探析 [J], 胡俊华;葛天博
3.产权平等保护精神的贯彻与刑法修正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的思考 [J], 王志祥
4.平等权视角下刑法涉性别规范的存在基础与反思——以《刑法》第49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为切入点 [J], 侯跃伟
5.司法公信力生成基础研究 [J], 陈立军;陈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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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力,司法,我国]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实现

[公信力,司法,我国]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实现

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实现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核二、从“静态”布局阐述司法公信力从“静态’阐述司法公信力,即指组成法律体系的各个环节。

牢固的房屋需要坚实的地基与合理坚韧的框架,足以让民众赋予信任的司法系统亦需要牢固可靠为人民相信的硬件支撑。

而在这诸多硬件之中,最根本和最关键的无疑是法律制度本身。

(一)法律制度与法律信仰法律是司法的重要依据,司法作为一种救济的途径,民众是否会选择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的主要原因是民众是否信任和尊重法律。

也可以认为,司法公信力产生及发展的前提是民众得以信仰并忠诚于法律。

法律是法官裁判的依据,也是法务工作者乃至全社会行动的所遵守的规范,法律本身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法官在审判与执行过程中的表现、司法系统本身运转的效率和民众日常活动的合法性,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就成为了首要环节。

作为大陆法系中的一员,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法官并没有造法的权利,法官的裁决只能通过演绎推理以三段论的形式得出,这就对我国法律的制定提出了更为苛刻的要求。

“而演绎推理的三段论的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其具体内容是由法律预先确定的,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的种种不足必然将通过裁判结果的不足的形式表现出来。

如成文法的滞后性、不灵活性等固有弊端的问题(如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进入司法程序必经前置程序;道路交通事故中因仅受害人的城乡户籍的差别而造成的‘同命不同价’的情况等等)。

”[3]依照过时的甚至是错误的法律所做出的判决显然难以服众,甚至可能会导致反效果,反而导致民怨沸腾,损害司法公信力,近年来多次发生的司法案件裁决结果与无法服众,导致舆论沸腾,司法公信力大跌即为实例。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

”[4]只有人们信仰法律,才不会让法律成为僵化的信条,群众对法律的态度决定了法治的存亡。

(二)法律工作者的法学素养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固定的,因此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高素质的法务人员来予以执行,很多情况下,甚至执行要比制定重要得多。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最直接、最基础的就是对法学素养的要求,最基本的要求是法务工作者能够熟知法律,通晓法律的基本原则与立法理念,对相关的司法解释有充足的了解,能够融会贯通的运用法律法规处理实际问题。

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司法权威与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权威性,公信力是指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

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能够增强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从提高司法专业素养、完善司法体制和推进信息化建设三个方面来探讨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措施。

提高司法专业素养首先,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是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基础。

司法人员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廉洁、严谨。

加强司法教育培训,构建有效的司法人员选拔机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考核,对不符合标准的人员进行教育和淘汰,能够有效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增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其次,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也是提高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司法人员应当始终坚守底线道德,做到公正廉洁、严谨尽责。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严肃处理,为司法人员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环境,能够有效增强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完善司法体制第一,健全独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是加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前提。

建立健全司法独立保障机制,保障司法人员独立行使审判权,减少外部干扰和不当影响,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加强司法监督机制,对司法人员的错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司法机关的公正廉洁。

第二,加强司法公开透明是增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重要措施。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信息化管理,提高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的全过程,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首先,推广使用电子起诉、电子立案、电子审判等信息化手段,可以提高司法办案效率,减少人为错误,增加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档案系统,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和查阅,便于查询和统计数据,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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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公信力:从基础到进退作者:马荣春来源:《现代法学》2013年第02期摘要:与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公众认同之间的关系相对应,刑法司法公信力与刑法司法公众认同也互为表里,且后者构成了前者的基础。

刑法司法公信力与刑法司法公众认同之间的关系有着心理学基础和规范有效性基础,并蕴藏着有效控制犯罪以达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终法治效果。

如果想确保并提升刑法司法公信力,则必须致力于刑法司法公众认同,包括刑法解释公众认同、司法定罪公众认同和司法量刑公众认同。

刑法司法解释公众认同、司法定罪公众认同和司法量刑公众认同先后构成了刑法司法公信力的环节性基础,从而确保了刑法司法公信力的环节性实现。

刑法司法公信力以价值衡量为进,以法治底线为退。

关键词:刑法司法公信力;刑法司法公众认同;刑法解释;价值衡量;法治底线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2.14一、刑法司法公信力问题的提出有人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案件审理的结果不仅直接决定了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法治意识的认同,甚至直接影响到党和国家的形象。

而一个国家制定法律,设立包括审判机关在内的各种国家机构,正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国家运行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因此,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种社会因素,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社会效果在所有的国家都是司法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对所有司法机关来说都是必须高度重视的一个要素。

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转型国家,在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司法的公信力还不够高的情况下,更应该强调社会效果。

”其实,所谓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只存在于动态的司法而非静态的立法之中,而所谓司法公信力与动态的司法所能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直接相关的。

但是,我们以往过多关注的是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轻视了司法公信力问题。

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问题应该通过司法公信力问题予以提升或拔高,因为司法公信力有着更加深远的法治意义。

在司法公信力问题中,刑法司法公信力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因为刑法毕竟是整个法制体系中的“后盾之法”和“保障之法”。

刑法司法公信力问题的突出性将体现在刑法公信力的意义上。

概言之,刑法司法公信力直接营造着公众的刑法信仰,据此刑事法治才能获得一种心理资源,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才有法治依托。

“许霆取款案”、“邓玉娇防卫案”、“张明宝醉驾案”等典型案件的裁判在社会舆情中大起大落并最终“尘埃落定”,充分说明刑法司法公信力对刑法司法的直接影响,同时也说明刑法司法公信力是刑法司法的一种积极验证。

我们必须关注刑法司法公信力问题。

二、刑法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刑法司法公众认同(一)刑法司法公众认同与刑法司法公信力的关系社会效果是司法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转型国家更应该强调社会效果,而“社会效果是指通过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获取的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其的评价和认可程度。

社会效果的实质在于司法的结果要满足实质正义,满足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长远发展利益,获得公众的情感认可和尊重。

”司法的社会效果里面包含着司法公众认同。

在所谓“司法公信力还不够高的情况下,更应该强调社会效果”,点明了司法公信力与司法公众认同之间的关系。

在笔者看来,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司法公信力与司法公众认同互为表里,即前者为表后者为里。

正因如此,司法公众认同构成了司法公信力的基础。

刑法司法公众认同与刑法司法公信力何以能够形成前述关系?在笔者看来,在认知心理学的层面上,刑法司法公众认同属于主观心理状态,而刑法司法公信力属于外在客观效果。

那么,按照主观反作用于客观的辩证法原理,则刑法司法公众认同便构成了刑法司法公信力的心理学基础;而在规范有效性的层面上,只有刑法司法公众认同而非刑罚强制才真正赋予刑法立法在现实生活中的规范有效性,从而真正赋予刑法司法公信力,同时也是刑法本身的公信力。

因此,刑法司法公众认同便构成了刑法司法公信力的规范有效性基础。

国外有学者说:“如果司法体系判处公众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有罪或判处公众认为严重侵犯道德而需要定罪的行为无罪,刑法的道德信誉就处于危险之中。

”“刑法效力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刑法在市民中所赢得的道德可信性的程度……刑法的道德可信性对于有效的犯罪控制是关键的,同时其道德可信性也得到了提高。

”具言之,“刑法效力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刑法在其所规范的人们心中的道德信誉。

这样,如果现实责任的分配被认为是…实现正义‟,如果分配的责任与刑罚的方式与社会正义直觉相一致,那么刑法的道德信誉对于有效控制犯罪是至关重要的,并且可以得到提升。

相反,偏离社会对公正的刑罚的看法,责任的分配就破坏了该制度的道德信誉及其犯罪控制效力。

”由此可见,刑法司法公信力的意义最终在于有效的犯罪控制,从而达致社会的和谐稳定。

而刑法司法公信力的前述意义是依赖于社会的正义直觉的。

刑法司法公众认同就是社会对刑法司法的正义直觉的一种标示,若没有刑法司法公众认同,难道还有刑法司法公信力可言吗?若没有公信力,则刑法司法还能收获有效地控制犯罪以达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终效果吗?因此,刑法司法公信力的最终意义是不能脱离刑法司法公众认同与刑法司法公信力之间的关系的。

可以这么说,刑法司法公众认同与刑法司法公信力之间的关系是一道“门户”,里面所关着的是刑法司法公信力的最终意义,而刑法司法公信力的最终意义又映现着刑法司法公众认同与刑法司法公信力的关系。

(二)刑法司法公信力的环节性保障刑法司法是一个环节性的过程,刑法司法公信力应通过环节性的刑法司法公众认同而得到保障。

1.刑法解释公众认同。

现今,刑法解释公众认同问题已经日益引起注意和重视。

有人指出:“刑法解释的首要问题,就是当按照不同的解释理论和解释方法对同一对象的解释产生分歧时,我们应当依照什么样的价值准则来决定取舍、做出选择。

”我们必须接受的是,“在当前我国,这种决定取舍和做出选择的价值准则就是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更准确地说是刑事司法活动中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问题。

”刑法解释公众认同有着怎样的意义呢?“如果说刑法的公众认同表明社会对刑法的接受程度,那么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则表明社会对司法活动特别是对司法判决的接受和认可程度。

而社会公众对由刑法解释导出的司法判决的认可和接受,是树立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培养公众的司法认同感和归属感,提升司法公信力,从而强化公众的法规范意识和进一步发挥法律的行为引导功能所必须经历的一个环节。

这一点对处于转型时期各种复杂而尖锐的社会矛盾频发的我国尤为重要,因而公众认同对于刑法解释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可见,公众认同与刑法解释密切关联,并在这种关联中显示出公众认同的重要意义。

那么,刑法解释如何获得所谓的公众认同呢?“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是指刑法解释的常识化。

……其强调的是刑法解释的可理解性。

第二个方面是指刑法解释的合理性。

……其强调的是刑法解释的可接受性。

”“所谓刑法的常识化解释,实际上是指运用一般人具有的常识经验和通俗的生活语言,对刑法规范的内容和应用范围作出的感性描述和直观说明,使人们在常识观念基础上理解、接受、应用和遵守刑罚法规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其实,刑法解释不仅应常识化,还应常理化和常情化。

刑法的常识、常理、常情解释等同甚或包含着所谓情理解释。

当常识、常理、常情解释实质上就是可预测性解释时,常识、常理、常情解释便是公众认同性解释。

刑法解释公众认同是刑法司法公众认同的极其重要的实现和体现,因为它为定罪量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于是,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刑法解释公众认同是以常识、常理、常情为生活基础或生活根基的。

易言之,只有对刑法解释赋予常识、常理、常情的内容,即作出常识、常理、常情化的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才能获得公众认同。

当刑法解释具有了常识、常理、常情性,其结论便当然具有公众的可接受性——公众认同性,因为常识、常理、常情化的解释自然符合公众的预测可能性。

那就是说,我们可将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由常识、常理、常情解释深化为预测可能性解释。

只有可预测性解释才能赋予刑法解释以公众认同,进而产生刑法解释同时也是刑法司法公信力。

2.司法定罪公众认同。

司法定罪公众认同包括罪过确定公众认同和罪名确定公众认同。

首先是罪过确定公众认同。

较早有人说:“所谓罪过,就是犯罪主体对他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结果所抱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其后有人说:“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决定和影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

这种心理态度,在政治上和道义上是应该受到谴责的,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又把这种心理态度叫做罪过。

”又有人说:“所谓罪过,是刑法所否定的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对将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还有人说:“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罪过,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所持的心理态度。

”以上说法有一点是共同的,即罪过是犯罪人实施行为时的心理态度。

由于罪过认定是司法者对犯罪人行为时的心理态度的考察和判断,故罪过认定是否准确便取决于司法者择用何种标准。

如果司法者择用行为人标准,则等于没有标准,因为这将导致有无罪过以及何种形态的罪过由行为人即犯罪人说了算,于是罪过认定便不复存在;如果司法者择用司法者自身的标准,则其对罪过的认定以及以之为基础的判决便容易陷入偏见。

那么,司法者惟一的选择便是采用常识、常理、常情标准,因为司法者毕竟不是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众对行为人的罪过问题作出认定,进而作出责任裁判。

既然司法者是代表公众进行罪过认定并进行裁判,那他或她就必须考虑公众所拥有的知识即常识、公众所明晓的事理即常理和公众所怀有的感情即常情。

培根曾说:“人们喜欢带着极端的偏见在不着边际的自由中使自己得到满足,这就是他们的思想本质。

”那么,司法者自觉采用常识、常理、常情标准来作出有无罪过以及何种形态罪过的罪过认定便可避免判决的不着边际,因为常识、常理、常情排斥着偏见特别是极端的偏见。

司法者进行罪过认定择用何种标准牵涉方法论问题,因为标准的采用意味着一定的立场或角度,故择用常识、常理、常情标准进行罪过认定应该被肯定为解决罪过问题的正确方法。

故意和过失是罪过的两种基本形态,而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所构成,且故意与过失的相互区别以及故意与过失各自内部的区别,即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也是先后靠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说明的。

就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来说,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而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

而如果单独考察意志因素,则意志态度、意志选择和意志努力“这几项意志内容的紧密结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意志心理活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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