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量刑建议权探解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实践困境、根源与出路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The Journai of Yuunan Police Colleye2021年第2期NO.0202总第75期Sum75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实践:困境、根源与出路薛铁成1刘峰4(2南京大学,江苏•南京411104; 2.宜宾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部,四川•宜宾744405)内容摘要: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它既关涉到有效应对刑事案件数量攀升目标的实现,又涉及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
审思和解剖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案例,审判权实体性权力制约缺失、检察权启动缺少监督、解释视角差异化、事实认定有异是阻碍认罪认罚制度实现预设目标的问题所在。
溯源问题,二元属性检察权与一元属性审判权的张力、量刑建议建议权涵摄范围向决定权延伸和事实认定与法律认定难解难分是阻碍量刑建议发挥功能的本质。
梳理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中权力分配规范,建立审判权与检察权的阶层运行规则,法检合力,共筑事实认定与量刑标准和法律审与事实审重新分配是应对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实践困境的出路。
关键词: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事实审;法律审;阶层构造中图分类号:DF7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057(202)02-115-08@、引言近年来,为了应对“案多人少”的矛盾,合理分配司法效率,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展开了一场渐进式的司法程序改革。
2219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在北京等2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
①随后于2216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在上述2个试点城市中进一步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并将刑事速裁程序纳入新的试点继续进行探索。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理论解析与实践探索
关键 词 : 量刑 建议
理 论基础 法律 依据 实践探 索
量 刑程序改革 一直是我 国司法 改革 的重点所 在 . 最 高人 民法 院早 在 20 0 4年 法院 改革 “ 五纲 要 ” . 二 中 就提 出了要 “ 健全 、 完善相对 独立 的量刑程序 ” 20 ①.0 9 年 3月 2 5日公 布的法 院改 革“ 三五纲要 ” 中又 明确提 出要 “ 范法 官 的 自由裁量 权 . 规 把量 刑纳 入 法庭 审理 程序” 。 为在刑事诉讼 中承担公诉 职能的检察机关 . ②作 如何 建立与人 民法院量刑 程序改革 的配套 机制 . 无疑 成为 现阶段我们必 须认真思 考的一个 问题
权 有着充 分的理论基 础 ( ) 一 从性质上看 。 量刑建议权是公 诉权应 有之义
笔者认 为 . 针对 上述 问题 . 题 之笔应 当落在 检 破 察机关 量刑建议权 的有效行 使上 . 文将 从理论 基础 本 和法 律依 据两 个方 面论 证检 察机 关行 使量 刑 建议 权
的正 当性 . 并对实践 中的探 索经验进行 总结
使量刑 建议权 只是 对法律 的正确理 解和使 用 . 而非超 越现 有法律 框 架的 “ 法创 新 ”在 此 前提 下 , 司 。 对
检 察 机 关 量 刑 建 议 权 行 使 的探 索 经验 及 时 进 行 总 结 . 会 对 这 种 制 度 的 建 立 提 供 必要 的 实践 支 撑 。 将
节 、 罪态 度 和社 会危 害程 度等 , 表人 民检 察 院提 认 代 出建议 , 对刑种 、 刑期 、 罚金 数额执行 方法 等提 出具体 要求. 请求 人 民法 院对 被告人 处 以某一 特定刑 罚 的权 力 。 量刑 建议 权 究竟 是什 么样 的一 种权 力 ? 但 行使 这 种权力有 无理论依 据? 这一直 是理论 界 和实务界探 讨 的一个 焦点 问题 。 者认 为 , 笔 检察 机关 行使 量 刑建 议
论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
论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是指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量刑提出建议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确立,既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司法体系完善的一部分。
首先,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确立是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作为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刑事被害人往往遭受到了身体、财产或精神上的伤害,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犯。
在刑事诉讼中,以被害人为中心,尊重他们的意愿和利益,授予他们量刑建议权,将有助于平衡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公平和损失,重建受害人的尊严。
其次,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尊重体现了法治的原则。
法治的核心是保障公正,而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尊重是对公正的一种体现。
正义不仅是对罪犯的追究,更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和重视。
通过授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可以更好地满足被害人的正义需求,并通过法律程序来达到审讯的公正性与妥善性。
此外,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有助于提高刑事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众信任。
刑事判决是法官在判断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过错程度后做出的决策,公众对于判决结果的接受程度与对刑事司法的信任紧密相关。
被害人作为直接受害者,承受了犯罪行为带来的痛苦,他们对于犯罪人的刑罚量刑有更深入的了解与感受。
因此,当被害人的量刑建议被重视并合理地融入司法决策中,能够增加公众对刑事司法的认可和信任,进一步提高刑事司法的透明度。
最后,要注意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合理实施。
刑事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应该在均衡犯罪与被害人合法权益之间进行。
被害人的量刑建议可以作为量刑参考,但并不应该取代法官的独立裁量权。
同时,在行使量刑建议权的过程中,应当考虑被害人的心理、经济状况、社会影响等因素,避免被害人量刑建议权被滥用或被片面解读。
总之,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确立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也是法治的一种体现。
其尊重与保护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加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任。
然而,要适度行使这一权利,确保其在刑事司法中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注入信心。
浅析量刑建议权之量刑情节
浅析量刑建议权之量刑情节[摘要]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项目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各学者、教授、同仁们纷纷献计献策,就量刑建议权存在的价值取向,开展量刑建议对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的意义,以及如何构建量刑建议权包括行使的范围、时间、形式载体、参考的标准等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结合目前笔者所在市检察机关已经启动了量刑建议权的试点单位,本章就量刑建议权之影响量刑幅度的标准,结合笔者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粗浅探讨。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量刑情节一、量刑情节对量刑建议权影响重大首先,在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中,人们对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单纯地理解为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定罪并依法惩处,而由于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相对较大,比如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个案具体情节又有差异,导致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产生量刑畸轻畸重,实践中检察机关依据审判监督权对法院量刑畸轻畸重的抗诉也为数不多,而当事人上诉的比率又居高不下,削弱了判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这样难以保证有力、有效地打击犯罪,同时也不利于检察机关业务水平的提高。
合理量刑幅度建议的提出,对于被告人来讲,其可以将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其对自身犯罪的认识加以比较,若其认为法院的判决符合他的心理预期,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相符,那么他就可以不再上诉,使原判决发生效力,否则,他可以提出上诉,以求得到公平的审判。
这样,就可以避免被告人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仅因刑期差异而提起上诉,节约司法成本。
其次,自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辩式庭审模式确立以来,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举证责任和定罪职能都加大了,但由于没有细化地提出量刑幅度的建议,法庭辩论仍然仅仅围绕着定罪展开,虽然也有量刑情节的陈述,但是,没有具体的量刑意见和明确而系统的量刑理由,法庭辩论不能充分展开,法庭当庭宣判率仍然很低,部分程序虚置的问题依然存在。
完善检察机关刑事量刑建议制度研究
完善检察机关刑事量刑建议制度研究[摘要]在刑事诉讼中,量刑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处罚结果,也关系到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更关系到司法公正。
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自然要求,也是公诉改革、审判监督的一项具体措施。
随着司法理念的更新,全国检察机关都开始了对量刑建议的探索。
到目前为止,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已经逐步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但量刑建议制度尚未成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司法工作者思考。
本文通过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现状的分析,提出完善量刑建议的方法,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刑罚长期以来,量刑一直被认为是法院自己内部的事情,检察机关行使公诉职权也只关注定罪而忽略了量刑。
随着司法理念的不断更新,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量刑不仅是一种实体结果,也应是一种公开程序。
多年来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和试行量刑建议制度。
在量刑建议的实践之初,检察机关应当不断推进和完善量刑建议制度,以实现量刑公正,维护法律统一。
一、量刑建议权的概念及依据所谓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期幅度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的一种权力,也可以称之为求刑权。
它是法庭作出量刑裁判的一种建设性的参考意见。
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定罪处刑是法律赋予公诉机关的职责,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都不同程度的行使着这一权力。
比如,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对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帮教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对罪大恶极的被告人,建议适用死刑等。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坚实的法律和理论依据。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权包括刑事案件的公诉权、批捕权、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诉讼活动的监督权等权能。
刑事案件公诉权的核心就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定罪科刑,因此,求刑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而求刑权不仅包括定罪请求权,还包括量刑建议权。
此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公诉人可以就量刑问题发表公诉意见,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实际上具有量刑建议权和量刑审查权。
论四方诉讼构造下的被害人量刑建议权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论四方诉讼构造下的被客人量刑建议仅梅文娟摘要犯罪首先是侵犯被害人权益的行为,被害人是当然的刑事诉讼当事人,传统的三方诉讼构造因为被害人的加入变成了四方诉讼构造。
在四方诉讼构造下,虽然被害人与检察机关一起履行控诉职能,但被害人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享有独立的诉讼利益。
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不仅有利于被害人恢复,实现被害人个人正义,也有利于促成量刑公正。
本文指出为了规范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法律应当明确规定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主体、建议内容、提出时间和方式。
关键词四方诉讼构造被害人量刑建议权量刑公正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2303被害人的量刑建}义权是指被害人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阳审判机关提出具体主张的一种司法请求权。
在基于国家本位犯罪观而构建的传统三方诉讼中,被害人地位边缘化,被害人的权利虚化。
本文重新解读犯罪观,认为犯罪首先是侵犯被害人权益的行为,被害人是当然的刑事诉讼当事人,传统的三方诉讼构造因为被害人的加入变成了四方诉讼构造。
在四方诉讼构造下,被害人与检察机关并行行使量刑建议权,从而实现个人正义和量刑公正。
一、四方诉讼构造’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中,控诉方、追诉方和裁判者等各种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发挥的功能、作用以及他们之间法律关系主体发挥的功能、作用以及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总称。
口、(一)传统三方诉讼构造下的被害人地位综观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还是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以及日本等实行的结合式诉讼模式,控诉、辩护与审判作为三种最基本的诉讼要素构成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支点,三方组合形成一个三角结构,因此,人们形象的称这种诉讼法律关系为三角诉讼结构或三方诉讼构造。
在三方组合中.控方与辩方形成一定的诉讼对抗,法官居中,由此形成一个三角结构。
在三角结构中,裁决者中立,在听取抗辩的基础上作出事实认定和纷争的处理。
论四方诉讼构造下的被害人量刑建议权
被害人 的量刷建 议权 足指被 害人 就被 告人的量 丌『题 ¨.判 利 , 司法 实践 巾 , lJ J u 一 f 但 被害 人的 这些 十利 往往 名 不剐 实或 虚化 。 义 机关提 出具体 主张 的一 种 司法 请求 权 。 在基于 国家本 位犯 观 而
组 合中 , 方与 辩方形 成一 定的 诉讼对 抗 , 官居 中, 控 法 m此 形成 一 少之 人 , 当成 为 诉 讼主体 , 有独 立 的当事 人地 位 。 此 , 统 应 具 若 传
个 三角 结构 。在 三角 结构 巾 , 决者 立 , 听 取抗 辩的 基础 上 裁 I 作 山事 实认 定和纷 争 的处 理 。
发挥 的 功能 、 作用 以及 他们 之问 法律 关 系的 总称 。 、 。
( ) 一 传统 三 方诉讼 构造 下 的被 害人地 位
概念的解读 , 使之恢复本原面 目即犯罪的私人侵权性 , 从而为被
害 人 的当事人 化提 供理 沦基 石 ,f , 保证在 司法 实践 中被 害人真 J : E
综观 l界各 国的刑 事 诉讼模式 , L [ 尤论 足英 美法 系的 当事人 士 成 为 诉讼构 造 的一造 。 义 ,还足 人 陆法 系的职 权主 义 以及 日本 等 实行 的结 合式 诉讼模 式, 诉、 控 辩护 与审 判作 为三 种最 基本 的 诉讼要 素 构成刑 事 诉 讼 ( ) 方诉 讼构造 中的 法律 关 系 二 四
诉 讼上所 不 可缺 少之 人 , 之 诉 讼主 体 。 谓 而 所谓 不可 缺少
浅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
浅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摘要]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从事刑事诉讼活动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被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司法实践。
为能充分发挥量刑建议对法院判决进行监督的法律效果,文章以《刑事诉讼法》修订为契机,分析量刑建议权行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面临的新要求,并力求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权;量刑证据;行使量刑建议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刑罚,包括刑种、刑期、执行方式等向审判机关提出建议的一种权利。
量刑建议权是在解决犯罪构成问题之后,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无及其大小的问题,它兼具有公诉权和监督权的双重法律属性。
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对于检察官全面、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增强量刑透明度、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诉讼结构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量刑建议权在检察实践中的行使实践中通常采取采用书面与口头相结合的形式提出量刑建议。
所谓书面形式,就是通过制作《量刑建议书》,来提出相对具体的量刑建议及依据、理由。
口头形式即在庭审过程中,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口头阐述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一般都是相对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压缩量刑空间,提出一个较小的量刑幅度。
对于特殊案件,不宜提出相对量刑建议的,则即在起诉书中指出量刑时应当使用的刑法条款,以此提出概括性量刑建议。
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实践中的做法是将《量刑建议书》同起诉书一起随案移送。
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公诉人可以发表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此时,量刑建议立足于充分的证据证明之上,具有足够的说服力,也较为客观、公正。
二、量刑建议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量刑证据的内容简单我国实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犯罪构成或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决定刑事责任存在与否的根本原因及内在根据,但是刑事责任的大小并非仅由犯罪行为所决定,“犯罪行为以外的因素,主要是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悔罪表现等,也对刑事责任的程度产生着重要影响。
浅析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问题及完善
浅析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问题及完善[摘要]司法实践中对量刑建议认识上的一些差异、量刑建议程序上的一些欠缺、量刑建议证据收集上的不完整等因素仍然制约着量刑建议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继续积极探寻量刑建议现实依据、明确界定量刑建议合理内涵、科学构建量刑建议程序规则、全面完善量刑建议相关规范。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公诉随着《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颁行,量刑建议的正当性已不容置疑,量刑建议工作也已全面推行,当务之急则是对量刑建议实践操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并上升到理论层面,为今后立法做好实践准备。
一、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现实图景1.对量刑建议认识上的一些差异。
《量刑程序意见》除了规定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还确立了主体范围较为广泛的量刑意见,即在诉讼过程中,允许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可见其对量刑建议与量刑意见在表述中有所不同,意在对二者作出区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二者的认识除了主体不同外,并无其他区分。
2.量刑建议程序上的一些欠缺。
《量刑程序意见》、《指导意见》只对量刑建议内部程序都作了一些规定,但是,没有细化量刑建议的提起程序,更没有提出救济途径,如此一来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提出了具体、有据的量刑建议,而法庭不予采纳,检察机关没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救济途径和措施。
3.量刑建议证据收集上的不完整。
尽管《量刑程序意见》第2条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但是,以打击犯罪为己任的侦查机关,为了侦破案件,为了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在侦查过程中势必会把主要精力放在收集能够证实犯罪的证据上,而对一些与量刑轻重有关的证据(对量刑有决定作用的重大量刑情节证据除外)侦查机关是否会去用心收集就不好说了。
二、我国量刑建议的未来愿景(一)积极探寻量刑建议现实依据纵观近年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与发展,一直践行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坚持“实践——理论(立法)——实践”的发展线路,而当前我国量刑建议的实践已趋成熟,规范工作刚刚起步,为量刑建议立法留下了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量刑建议权的法理基础与实证分析
文章 编 号 :0 4 6 5 2 1 ) 2 0 8 4 1 0 ~1 0 ( 0 0 1 —0 7 一O
自 己 的 有 罪 判 决 , 于 审 判 者 最 终 如 何 决 定 , 刑 对 量 建 议 权 只 能 够 起 到 引 导 作 用 而 非 实 体 上 的 决 定 性
提 出施 用刑 罚及施 以何种刑 罚的请求 , 是促进 刑 这
罚 权 从 静 态 走 向 动 态 的 一 个 十 分 关 键 性 的 因素 。
此外, 量刑 建议权 对于不 断完善“ 抗性 ” 对 诉讼 模式更 有显 著的价值 : 刑建议 权推 动被告人 更好 量 地行使 辩护权 , 量刑建议 就量刑 问题创 造 了理性对
的诉讼结 构 。求刑 是量刑 建议权行 使 的直接 目的 , 但量刑建议 权不仅 仅是一 种程序性 的请 求权 , 的 它 存在看似 没有任何 实体上 的决定意 义 , 只能够 在程 序 上引起诉讼 的发生 , 以此 请求审 判者作 出倾 向 并
充 侦查等一 系列审查 活动 , 后才能 作 出提起公 诉 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议权 的过程 中 , 需要 全 面 查 明事 实 真相 , 确 收集 准
证 据 。 它 通 过 量 刑 建 议 权 的 实 施 , 效 地 监 督 了 法 有 院 的 审判 活 动 , 时 客 观 上 也 增 强 了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同 能 力 。这 些 行 为使 得 整 个 刑 事 诉 讼 的 流 程 朝 着 “ 工 艺 化 ” “ 细 化 ” 方 向发 展 , 得 整 个 刑 事 诉 讼 的 、精 的 使 流 程 不 断 “ 光 ” “ 晰 ” “ 络 化 ” 这 就 保 证 了 法 阳 、清 、脉 , 律 的 准 确 实 施 。 二 是 量 刑 建 议 权 的 目的 是 准 确 求
量刑建议权初探
近年 来 , 的司法 改革 已迈开 了步伐 , 可否认 的是 , 次改 “ 察长在 法庭 上支持 国家 控诉 , 新 无 这 检 …… 向法庭 提 出 自己关于对 受
、
量刑 建议 权的来 源和 目的
( ) 一 量刑 建议 权 的来源
检察 机关 的量 刑 建议权 即求 刑权 ,从 现有 实践 和 理论上 来 为结果 , 因而作 为监 督机 关 的检察机 关有义 务或职 责来对 这种行 看, 是指 公诉人 代 表人 民检 察 院建议 、 要求人 民法 院对 被告 人处 为结果进 行约束 和 限制 , 这种 义务或职 责 是对监督权 的一 种 履行 以某一特 定 的刑 罚 , 刑种 、 对 刑期 、 罚金数 额 、 执行 方法 等方面 提 彰 显与 强化 : 二, 其 立法 者制 定法律 时基于 立法理 性 , 在设 置刑 罚
在案 件范 围上 , 一种 做法 是在 所有 的案件 都予 以量刑 建 由此可 得 出, 察 机关作 为法 律监 督机关 , 检 理所 当然地 要对 法 院 种做法 。
的诉讼进 程 、 决 结果 的公正性 予 以监督 , 判 监督包 括 了事前 监督 和 事后监 督 , 刑 建议权 的行 使是一 种事前 监督 方式 。 量 从借 鉴上 来看 , 国外 的法 律和 司法实 践中 , 检察 官享有 量刑
议 , 一种 是只在 简 易程 序 审的 案件 、 通程 序简 易审 的案件 中 另 普 实行量 刑建议 : 对刑种 而言 , 一种做 法是做 出具 体、 明确 的量刑 建 议, 包括 主刑 和附加刑 , 另一 种是提 出一 个较 小的幅度 , 比刑 法 即
被害人诉讼权利分析及建议
被害人诉讼权利分析及建议1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人权保障的重要性所谓人权,是指在肯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根本权利。
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人权越来越受到重视,人们运用各种手段对人权予以保障,其中法律手段是最有力的工具。
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哪些行为为法律所制止的侵害人权的行为,并对实施该行为的违法者予以惩罚,从而发挥对人权的爱护作用;或者对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予以补偿,从而使人权不受侵害,来实现对人权的爱护。
我国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动身,对人权问题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试图通过建立和健全法治,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和保障人权。
2004年,“国家敬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是我国的人权进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它不只是一部单纯的程序法,而是与公民的宪法根本权利关系最亲密的一部法律,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试金石。
因而,它在我国的人权爱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详言之,刑诉法的目的并不在于简洁的追究犯罪、惩处犯罪,更为重要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固然既包括对守法公民的人权的爱护,同时也包括对可能触犯法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的爱护。
因而,刑诉法有必要重申和强调宪法规定的“敬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把惩处犯罪和保障人权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始终贯穿于刑事诉讼各项程序和制度之中,成为人权保障的有力屏障。
自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订以来,至今已有16年了。
16年间,人权保障问题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特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爱护得到了长足的进步。
而与之相对应,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虽然较之以前有了显著的提高,但由于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方面仍旧偏向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爱护,因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始终未予以足够的重视。
再加上被害人权利爱护的一些立法规定本身就存在着很多问题,保障措施也相对欠缺,经常因执行不力而无法真正落实,导致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权利形同虚设,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 毕祺祺摘要:在当前司法改革当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重要的构成部分,这体现了案件繁简分流的原则,有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可以提高诉讼效率。
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对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力度并不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赋予被害人程序参与权,同时完善量刑建议制度和被害人国家赔偿制度,这样有利于促进被害人权利的平衡,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
基于此,本文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意义出发,探究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路径,希望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害人;权益保护;保护路径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19-0072-0001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意义(一)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司法公正除了包括程序上的公正之外,还包括了实体公正的内容。
也就是说,在诉讼程序当中,司法机关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办事;面对实体结果,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要求,同时还要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予了在案件当中符合相关要求的被告人以特殊的“照顾”,这虽然有利于案件的进展,但同时也容易引起被害人权利的失衡,进而引发不良的社会舆论。
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过程当中,要重视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确保对被告人的“照顾”程度能够为被害人所接受。
无论是面对被告人还是被害人,法律都要保持公平正义,这样才能使人民群众坚定法制的信心,感受到法制社会的优越性。
(二)有利于保护被害人、避免遭到二次伤害法律尤其是刑法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治,并在这个过程当中实现对人权的保障。
犯罪人的行为本身就已经对被害人的权利造成了伤害,给被害人在身体上或心理上造成的伤害甚至是无法弥补的。
如果在案件审判的过程当中,如果司法机关忽视被害人的感受,没有做好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容易对他们造成二次伤害。
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思考
( 庆 市人 民检 察 院第 五 分 院 , 庆 4 14 ) 重 重 0 1 7
摘 要 : 文 简 要 介 绍 了西 方 国家 量 刑 建 议 制 度 确 立 的 历 史 时 期 和 我 国 刑事 政策 的 时 代 发 展 变 化 , 述 了在 我 国 本 阐 检 察 机 关 行 使 量 刑 建 议 权 的 重 要 价 值 , 量 刑 的实 践 问题 提 出 了建议 。 就
关键词 : 量刑 建 议 权 ; 值 ; 价 实践
中 图分 类号 : 9 63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6 9 (0 9 0 — 0 7 0 10 — 3 02 0 )4 0 3 — 4
因传 统 出 庭 模 式 的沿 袭 及 受 检 察 机 关 内 部 考 核 将有 罪 判 决作 为 指标 等 因素 的影 响 , 长期 司法 实
期 阶 段 , 告 人 属 于诉 讼 之 客体 , 告 人 人 权 不 被 被 被 重 视 , 到近 代 西 方 的 启 蒙 主 义 思 想 家 提 出 “ 赋 直 天 人权 ” 思想 之 后 , 随着社 会 经 济 的发 展 , 方 国家 的 西
践 中 , 们特 别 重视 提 起 刑 事诉 讼 案 件 定 性 的准 确 我
刑 事诉 讼 逐步 注 重 人权 保 护 问题 , 刑 建议 制 度 才 量
在 两大 法 系 国家相 继 建立 起 来 。在 美 国 ,9 5年 起 14
草 的 《 邦刑 事 诉讼 规 则 》 3 正 式 规定 了科 刑 联 第 2条
前 的 调查 制 度 。 条 同 时规 定 了量 刑 建 议 制度 。作 该
仑 《 事 诉 讼 法 典 》 修 订 工 作 , 布 新 的 《 事 诉 刑 的 颁 刑
刑事诉讼中的量刑建议权评析——以安徽省芜湖市量刑模式为例
量刑建议权是对公诉机关审判监督权 的有益补充 , 属于前置 性 的审判监督程序 , 也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量刑建议权 的 试点推行 , 使 公诉 人不仅要通过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来准确定 罪, 还要 充分 搜集 量刑 情节 和量刑要 素 , 根 据量刑标 准提 出合理 的量刑建议 , 使公 诉人的工作负担有所加重。 ( 二) 没有相应 的制约机制监督量刑建议权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机关公诉权 的组成部分 , 它是为 了防止法 官不 当行使或滥用量刑裁量权 , 但是 如果公诉 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没有监督制约 的手段 , 也会 助长公诉 人滥用或怠于行使 量刑建议 权的现象 。我 国的司法实践 中, 对量 刑建 议权 的监 督机制尚不明
一
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是在改革和探索 的道路上吸取经验 , 逐 渐走 向完善 , 针对试点 中暴 露出的以上问题 , 提 出如下改进意见 : ( 一) 重视 人才选拔和培养 , 科技执 法 在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数 有限 的情 况下 , 一方 面 , 可 以通 过选 拔和培训较高业务能力的司法人员 , 提高他们 的业 务水 平和工作 效率。另一方面 , 部分地 方检察 机关研发 了量刑 建议 的软件 , 将 量刑情 节和量刑因素输人量刑建议软件 中, 电脑软件会 自动计 算 出被告 人应 当适用的刑罚 , 这不 仅减轻 的司法人 员的工 作负担 , 还促 进了量刑建议的规范化 。 ( 二) 规 范 量刑 建议 权 的 行使 方 式 与 程 序 首先 , 要完善公诉人 的责任 问责 机制 , 做到有职权便有责任 ; 其次, 明确和规范量刑规范指导标准 , 使公诉人有法可依 , 不盲目 做 出量 刑的判断 ; 最后 , 强化辩护方的辩护权 , 使辩 护方通过 反驳 推 翻或纠正公诉 方的不当量刑建议。 ( 三) 扩大案件 适用范围 , 建立考核机制 检察机关应 当积极主动发挥该法律权能 : 一是应 当扩大量 刑 建议权 的案件适 用范 围 , 越是 重 大疑难 案件 越 应 当提 出量 刑建 议; 二是建立量刑建议 的考核簿 , 记录量刑建 议的提出率 , 法 院的 采纳率 等 , 并列入检察机关 的绩效考 核项 目中, 敦促量 刑建议权 积极有效 的行使 。
刑事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
针对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主 体、程序、标准等问题,开展深入研 究,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建议。
探索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与其他相 关权利的协调与衔接机制,进一步完 善刑事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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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权的重要性
保障被害人权益
量刑建议权是保障被害人权益 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提出自 己的意见和建议,可以更好地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促进司法公正
量刑建议权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通过被害人参与量刑过程,可以增 加量刑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提高司法效率
量刑建议权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被害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和环节, 提高诉讼效率。
设立被害人援助基金
设立专门的被害人援助基金,为被害人在刑 事诉讼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其他帮 助。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概 念和内涵逐渐清晰。
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在实 践中的行使方式多样,包括 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 阶段。
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行 使对于被害人的权益保护、 司法公正等具有积极意义。
人的意见,并在判决书中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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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 实践情况
域外实践情况
01
02
03
英国
在英国,刑事被害人有权 在量刑听证会上作证,法 院必须考虑被害人的意见 。
美国
美国的《被害人权利法案 》赋予了刑事被害人广泛 的权利,包括获得通知、 出庭、获得保护等。
加拿大
加拿大《被害人权利法》 规定,被害人有权参与量 刑程序,法院必须听取被 害人的意见。
03
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 法律依据
重罪案件量刑建议问题研究
重罪案件量刑建议问题研究作者:闫明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01期摘要:认罪认罚从宽集中体现在量刑建议上。
相对轻罪案件而言,重罪案件量刑指引供给不足,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等的关系不明,所涉定罪量刑的情节复杂、刑种复杂、刑期跨度较大,这都制约着重罪案件精确量刑建议的提出。
做好重罪案件量刑建议工作需要多管齐下,从办案人员素质提升、科技手段运用、提高认罪认罚沟通协商的质效性、运用差异化证据标准等多个方面探索完善。
关键词:重罪案件量刑指引量刑建议由于重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一些具有社会影响的重罪案件的处理往往受到公众和舆论的高度关注,因此,办理重罪案件应体现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
虽然重罪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无争议,但针对重罪案件如何提出量刑建议成为当前的重要问题。
一、制度难题:量刑指引供给不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常见多发犯罪案件提供了量刑尺度,但尚不能对故意杀人等重罪案件提供足够细致的量刑标准,造成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困惑。
例如,对可能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被追诉人如何提出量刑建议?又如,在没有谅解书的情况下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是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
在实践中,某些故意杀人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直系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获得谅解书,在被害人其他旁系亲属对认罪认罚无异议的情况下能否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就成为问题。
由于缺乏完善的量刑指引,一些重罪案件不具备量刑建议的规范依据,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法院的量刑结果之间可能存在较大分歧。
根据《指导意见》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应当告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自行选择是否调整量刑建议。
对公诉量刑建议的三个新问题探索(一)
对公诉量刑建议的三个新问题探索(一)论文摘要摘要: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求刑权的有力途径,也是国家刑罚权运行的重要方面。
本文从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出发,指出检察机关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的必要性,并对量刑建议的具体操作进行了探索。
一、公诉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检察权包括刑事案件的公诉权、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诉讼活动的监督权等权能。
刑事案件公诉权的核心就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定罪科刑,因此,求刑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
求刑权不仅包括定罪请求权,而且还包括量刑建议权。
可见,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属于检察权的重要内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对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当然包括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应当判处的刑罚说明公诉方的看法。
因此,公诉人当庭提出量刑建议是刑事公诉的自然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了量刑的畸轻畸重。
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的量刑判决出现畸轻畸重时进行抗诉的权利,事实上赋予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和量刑审查权。
所以,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不仅符合刑诉法的规定,而且符合宪法的精神。
二、公诉量刑建议的必要性公正、效率司法的需要。
为确保司法公正,修订刑诉法规定了犯罪的指控由检察机关行使,辩护由被告方行使,法官在公开、透明、对抗的控辩模式中居中裁判,从程序上有力地保证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但由于检察机关在行使控诉职能时,仅仅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进行指控,忽略了应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也就无法使被告方充分行使量刑辩护和请求,造成对被告人的量刑由法院独家说了算,事实上形成了对量刑的暗箱操作,由此会不可避免地带来量刑的不公、被告方的不理解而引发的上诉上访以及法官的腐败等系列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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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利 价值 选 择 的兼 顾性 之 视 角 . 结合 我 国量 刑基
准 的立 法 完 善 , 被 害 人量 刑 建 议权 的要 义及 法 对 理依 据等 问题 作一 探讨 被 害人 量刑 建议 权 与量刑 基 准
一
、
பைடு நூலகம்
建议 权 是 为 了强化 被 害 人个 人 权 益 的保 障 和 救 济 , 求 个 人 相 互 间之 满 足 , 合诉 讼 理 念 和恢 追 符 复性 司法 的原 理 : 告人 或 被告 人 委 托 的辩 护 人 被 行使 的量 刑辩 护权 是 为 了维 护 被 告 人 的合 法权 益 , 取 使 被 告 得 到 从 宽 的处 理 , 争 使其 利 益 之剥 夺止 于最 低限度 。以上 三种权 利 的行 使虽 然价值 取 向不 同 .但均 应 具 有事 实 和法 律 依据 的支 撑 ,
公 正 量 刑 和 国 家 利 益 、 害 人 利 益 及 被 告 人 权 利 被
从 刑罚 权 的 内容 看 。刑 罚 权是 由制 刑 权 、 求 刑权 、 量刑 权 和行刑 权构 成 。求 刑权 , 是请 求对 犯 罪人 予 以刑 罚 惩 罚 的权力 , 可分 为 国 家求 刑 和 它
个人 求 刑 两种 。 内涵 包 括 审判 请 求 权 、 罪 判 其 有 决 请求 权 以及从 重或 从 宽裁量 刑 罚 的请 求 权 。不 言而 喻 。 量刑 建 议 权源 于 求 刑权 。被 害人 量 刑建 议 权 , 指 被 害人 ( 被 害人 的代理 人 ) 是 或 在参 与 庭
而 且 都 只 是 一 种 建 言 , 无 法 定 效力 . 能是 对 并 只 法 官 作 出 的量刑 判 决 提供 参 考 . 有利 于法 官 在对 被 告人 裁量 刑罚 时作 到 “ 兼听 而 明” 。因此被 害人 的量 刑 建 议 权 与 公 诉 机 关 的量 刑 建 议 权 以及 被 告 人 的量 刑 辩 护权 不 仅可 以并行 不 悖 , 且对 于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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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 淮端 蝗 215 00 .
权利 , 实现量 刑公 正 , 高诉讼 效 率 , 约 司法 资 提 节 源 等均具有 重要作 用 。 量刑 是 以公 平 、 义 为 其 目标 , 个 目标 包 正 这
循罪责 刑相 适应 的刑 法基 本原则 , 国刑法 第 6 我 1 条 对量 刑 基 准 作 了规 定 。 “ 于 犯 罪分 子 决 定 即 对 刑罚 的 时候 。 当根 据犯 罪 的事实 、 罪 的性 质 、 应 犯
刑建 议 权 不 仅 存 在 于 自诉 案 件 中 , 公 诉 案 件 中被 害 人 也 应 享 有 量 刑 建议 权 。我 国 的 量 刑基 准 的立 法 中 在
应 增 加规 定 : 侵 犯 个 人 法 益 的犯 罪 中 , 院 在 量 刑 时 , 考 虑 犯 罪 人 为 补 偿 损 害 和 被 害 方 达成 协 议 所 在 法 应 做 的努 力 , 应 合 理 考 量 被 害 人 提 出 的对 犯 罪 人 量 刑 的建 议 。 并 关 键 词 : 害人 ; 刑建 议权 ; 刑 基 准 ; 法 完 善 被 量 量 立 中图 分 类 号 : 9 4 D 2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1 8 2 2 1 ) 5 0 0 — 7 1 0 — 6 X( 0 0 0 — 1 1 0
审时 , 据 被告 人 的犯 罪 事 实 、 根 性质 , 节 以及 被 情
告 方 为 补 偿 损 害 和 被 害方 达 成 协 议 所 做 的努 力 等情况 , 建议 或 要 求人 民法 院对 被告 人 从 重 或从 宽 量 定 刑 罚 的意 见 。从 我 国 目前 的 司法 实务 中 看 , 害 人对 被 告 人 量 刑 的 建 议 多 较 笼 统 , 也 被 但 存 在 一 些 较 具 体 的 建 议 , 是 否适 用 死 刑 、 否 如 是
被害人量刑建议权探解
韩 轶
( 中央 民 族 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1 0 8 ) 北 0 0 1
摘 要 :完 善 刑 事 实体 法 中 量 刑 基 准 的 立 法 规 定 并 在 刑 事 程 序 法 中确 立 被 害 人 的 量 刑 建 议 权 具 有 法 理依 据 和现 实 意义 。量 刑 建 议 制 度 应 是 一 项 有 多 方 主 体 参 与 刑 罚 裁 量 过程 的互 动制 约 机 制 . 害 人 的量 被
公 诉 机 关 的量 刑 建 议 权 曾一 度 成 为 学 者 们 探 讨 的热 点 问题 ,这 一 问题 也 受 到 司法 界 的重 视 , 少 检察 机 关 在 出庭 支持 公 诉 时亦 对 此 进 行 不
适 用缓 刑或 免予 刑事 处分 等 。笔者 认 为检察 机关 量 刑建 议 权 只能 通 过起 诉 的方 式 行使 , 被 害人 而 的量刑 建 议 权不 仅 存在 于 自诉 案 件 中 . 公诉 案 在
了一些 有益 的尝 试 。但在 我 国学界 却鲜 有人 论及
被 害人 的量 刑建议 权 问题 。本 文拟 从权 益 均衡及
件 中被 害人也 应 享有量 刑 建议权 。被害 人 的量刑 建 议 权 与 公 诉 机 关 的 量 刑 建 议 权 以及 被 告 人 的
量刑 辩 护权 的性 质各 异 。公诉 机关 的量 刑建议 权 是 一种 司法请 求 权 , 于检 察 权 中公 诉权 的一 部 属 分, 公诉 人 提 出 的量 刑建 议侧 重 于 社会 秩 序 之 维 持 和使 被 告依 法受 到公 正 的处 理 ; 害人 的量 刑 被
的均 衡保 护 能达 到相辅 相 成 的功 效 。法 院合 理地
考 量被 害人 提 出 的量刑 建 议 , 于保 障 被 害人 的 对
作者简介 : 韩轶 (9 4 , , 央 民族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法 学 科 带 头 人 , 士 生 导 师 ,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硕 士 , 汉 大 学博 士 , 国 16 一)男 中 刑 博 中 武 中 人 民大 学 博 士 后 : 要 研究 方 向 : 法 学 。 主 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