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浅议量刑建议权的行使
浅议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摘要: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基于刑罚请求权的司法请求权,是公诉权的下位权能。
合宪性与合法性、法之发展、宪政之人权保障以及现代刑事诉讼原理是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
量刑建议权的本体价值是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行使量刑建议权有助于对法律更近一步的准确适用,是对庭审程序在原有基础上的深入理解,是一种改革而非超越现有法律框架的司法创新。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公诉权;庭审活动;改革所谓量刑建议权,是公诉人依照法律所享有的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
量刑建议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属于公诉权的内在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被告人的辩护权正确有效的行使均有积极的意义。
量刑建议权源于公诉权,公诉权是指法律规定具有公诉职能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为追诉犯罪而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
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一种方式,而在司法实践当中,求刑权似乎被当做了公诉权的全部,量刑建议权似乎常常被忽略,但是伴随着新刑诉法的修改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量刑建议权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量刑建议权的司法借鉴量刑建议在国外司法制度中,有着比较充分的体现。
虽然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但在刑事简易程序中,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都普遍地享有量刑建议权,在美国,传统上检察官没有求刑权,量刑问题不属于审判程序但随着公诉制度的发展,大部分州的检察官都在审判阶段提出量刑建议尤其是在辩诉交易中,英国检察官大量进行控罪交易和刑罚交易甚至在设立强制量刑条款的管辖区,检察官的指控决定与量刑决定几乎没有区别,检察官终止一项指控的承诺,能给予被告人将被课处的刑罚一个较确定的结果。
[1]在大陆法系国家,都确立了自己的特别简易程序,《德国刑事诉讼法典》(1994年10月28日修正颁布,1994年12月1日生效)规定了五种特别程序,诉讼协商便是其中之一,《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则规定了简易程序和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程序。
浅议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
规 定 相对 较 大 .个 案 的 具 体 情 节 千 差 万
别 ,使 得 法 官 明显 拥 有 较 大 的 自由 裁 量 权 .这 是 产 生 量 刑 畸 轻 畸 重 的 最 根 本原 因 . 是 法官 暗箱 操 作 的合 理 屏 障 。 也 在这 种情 况 下 . 诉 人 向法 庭 提 出量 刑 建 议 , 公
引起 被 告 人 和 辩 护 人 的 答 辩 。可 以 帮助
把 庭 审 的重 点 从 过 去 的 以定 罪 为 重心 转
向 主要 围绕 以量 刑 展 开 。不 仅使 法庭 审
相 成 的权 力 . 虽不 具 有 终 极 性 , 在 刑 它 但 事 审 判 中起 着 重 要 的 作 用 ,是 国 家 实 现 刑 罚权 的有 效 的 环 节 。
一
判 程 序 得 以公 开 化 、 明 化 。 于 监 督 , 透 利 保 障其 司法 裁 判 的 公 开 化 、 正 性 ; 且 公 而
更 为重 要 的是 辩 护Biblioteka 人 有 了 明 确 的批 驳 靶
子 , 护 了 被 告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过 量 刑 保 通
、
量刑 建 议 权 的概 念及 本 质
有 必要 对 人 民法 院 刑 事 审 判量 刑 活 动 实
权 的权 力 属 性 中的 请求 建议 性 决 定 了检 察官 在 出庭 支 持 公 诉 时 .所 提 出 的量 刑 建议 并 未 超过 公 诉 权 的权 属 范 围 。 此 . 因 量 刑 建议 权 是 公 诉 权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 从 本 质 上 讲量 刑 建 议 权 是 一 种 司 法请 求 权 .量刑 建议 权 只 是 刑 事 诉 讼 的 一 方 根 据 自己 的认 识 向居 中裁 判 的 法 官请 求 对 另 一 方进 行 制 裁 的 权 力 .是 一种 司法 请
我国检察机关运用量刑建议权的现状分析与完善建议
实 际上 , 刑 罚 的正确适 用不 但要 求定 罪准 确 , 而且更 讲求量 刑精 当 , 进 而实 现 特 殊 预 防 和一 般 预 防 的 目 的 。准确 定罪是 恰 当量 刑 的先 决 条 件 , 故 而 重 视定 罪本 无可 厚非 , 但 对 量 刑环 节 的“ 轻视 ” 加 剧 了量刑
失衡 , 引起 社会 对“ 同罪不 同罚 ” 的强 烈质 疑 , 严 重影 响 司法公 正和 司法 权 威 。 目前 , 我 国检 察 机 关 运用 量刑 建议 的状 况可 归纳 为 以下 几个 方 面 :
1 . 检 察 机 关 量 刑 建议 形 式 化 倾 向 明 显
在 我 国 的司法 体 制 中 , 检察 机 关 作 为宪 法 规 定 的法律监 督机 关 , 不仅肩 负着 部分 侦查 职能 , 同 时代 表 国家行 使追 诉犯 罪 的公 诉 权 。检 察机 关在 审查 起
制, 因此 , 检 察官 在 司法实 务 中并 不 十分重 视量 刑建
一
、
或 者仅 就案件 所适 用 的法条 提 出简单 意见 , 或者 检 察机关 运 用量 刑建 议 权 的现 状及 议 ,
就从 轻 、 从 重、 减轻 、 免 除 处 罚 提 出 概 括 性 的建 议 。
存 在 问 题 分 析
我 国从 1 9 9 7年 刑 事诉 讼 法 修 改 以来 就 开始 尝 试 量刑 建议 口 ] 。在 2 0 0 5年 全 国检 察 机关 第 三 次公 诉 工作 会议 上 , 量刑 建 议 作 为公 诉 改 革 项 目被 确定 后, 各 地检 察机 关开 始 了积极探 索 。2 0 0 8年 , 《 中 央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和效果
采纳情况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一般会考虑检察机关 的量刑建议,但最终的裁决权在法院。如 果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则被 告人可能被判处与建议相符的刑罚或处罚 。
VS
效果
量刑建议对于被告人的心理有一定的影响 ,可以促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 极悔改。同时,量刑建议也有利于增强公 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然而,量刑建议也 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可能存在权力滥用等 问题,需要加强监督和制约。
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和透明度
强化量刑研究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各类犯罪的量刑研究和案例分析,提高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 准确性。
公开量刑建议
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公开量刑建议及其依据,增强公众对量 刑建议的认知和理解。
加强量刑建议的监督和保障机制
建立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量刑建议的提出、 审查、执行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量刑建议的公正性和合法 性。
通过提出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将量刑问题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有助于增加司法透明度,促进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量刑建议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提出量 刑建议前,检察机关需要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和相关法律规 定,确保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使被告人有机会了 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2023-10-26
目录
• 量刑建议概述 •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实践 •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法理基础 •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完善和发展 •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实践意义和价值 •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未来展望和发展趋势
01
量刑建议概述
量刑建议的定义和性质
量刑建议的定义
浅析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浅析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摘要]量刑建议是近年来检察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量刑建议权应属于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范畴,是一种司法请求权。
在司法实践中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公诉权,增加量刑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更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浅析量刑建议权的法理依据,提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实现方式及改革实现方式。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法理依据;必要性;实现方式;改革方向一、量刑建议权的法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虽未明文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但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有其法理依据。
其表现为:(一)符合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那么检察机关在履行其监督职能时,就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所犯之罪提出量刑建议,其目的是防止量刑畸轻畸重,确保量刑公正,防止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来滥用量刑权。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应当行使的监督权。
(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诉人等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规定,起诉书应当包括“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0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的规定》第22条规定:“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分析
Vol.33No.3M ar.2012第33卷第3期2012年3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量刑建议权事实上属于公诉权的范畴,是公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理论界中有部分人认为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的一种义务,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量刑建议权实为一种权力而非义务,就其对审判结果的参考性来讲也具有权利的性质。
义务是指一种必须,量刑建议权往往体现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并非任何案件都需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义务说就此被否定。
可见,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正常行使职权的一种手段,属于公诉权领域。
一、量刑建议权存在的合理性概述(一)法律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检察权包括刑事案件的公诉权、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诉讼活动的监督权等权能。
在文章开始已经说明,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一种方式,这一项权力必然要受到法律之保护,而《宪法》为我们提供了间接的依据。
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可以说是当今法律最为直接成为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依据一个条款。
该条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而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怎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发表各自意见和进行辩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上诉、抗诉的权利以及上诉、抗诉的条件,这条规定涉及的主要是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事后救济。
同时也说明只有检察机关在公诉时有明确的量刑请求才能在事后对审判机关的判决有一个正当的评价,否则事后监督将不能发挥其真正的效用。
试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有关问题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硪论绣察饥羡幄出量H纽建谊的右羡苘题杜学玉摘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在英美及大陆法系国家被广泛肯定,且是在司法实践中操作的职权。
近年来,随着庭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若干城市的检察机关也展开了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果,并引起了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自然要求,也是公诉改革、审判监督的一项具体措施。
但是,量刑建议能否被广泛、深入地推行,在司法机关内部还存在一定的顾虑,对量刑建议制度如何构建也有不同的认识,从而影响了量刑建议权的有效行使。
本文拟就推行量刑建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做具体分析,且对"-3前形势下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做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可行性必要性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26-02量刑建议制度产生于西方近代。
在英美法系国家,早期的判例法和成文法没有量刑建议制度的明确规定,其量刑建议制度是随着科刑前的调查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而逐步产生的。
反观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也没有对量刑建议的程序作具体规定,但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已作出各种有益的尝试。
笔者在这样的背景下,全面分析中国是否具有设立量刑建议权制度的基础,并从多个角度提出中国构建量刑建议权制度的相关方案以及建议,以期实现我国刑事量刑制度的合理化、科学化。
一、量刑建议权的概念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又称为求刑权,是指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和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或免予刑罚),即在刑种、刑期、罚金数额及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意见。
量刑建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量刑建议应当是指公诉机关、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罚向法院提出的具体意见。
而狭义的也是最受关注的则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理论解析与实践探索
关键 词 : 量刑 建议
理 论基础 法律 依据 实践探 索
量 刑程序改革 一直是我 国司法 改革 的重点所 在 . 最 高人 民法 院早 在 20 0 4年 法院 改革 “ 五纲 要 ” . 二 中 就提 出了要 “ 健全 、 完善相对 独立 的量刑程序 ” 20 ①.0 9 年 3月 2 5日公 布的法 院改 革“ 三五纲要 ” 中又 明确提 出要 “ 范法 官 的 自由裁量 权 . 规 把量 刑纳 入 法庭 审理 程序” 。 为在刑事诉讼 中承担公诉 职能的检察机关 . ②作 如何 建立与人 民法院量刑 程序改革 的配套 机制 . 无疑 成为 现阶段我们必 须认真思 考的一个 问题
权 有着充 分的理论基 础 ( ) 一 从性质上看 。 量刑建议权是公 诉权应 有之义
笔者认 为 . 针对 上述 问题 . 题 之笔应 当落在 检 破 察机关 量刑建议权 的有效行 使上 . 文将 从理论 基础 本 和法 律依 据两 个方 面论 证检 察机 关行 使量 刑 建议 权
的正 当性 . 并对实践 中的探 索经验进行 总结
使量刑 建议权 只是 对法律 的正确理 解和使 用 . 而非超 越现 有法律 框 架的 “ 法创 新 ”在 此 前提 下 , 司 。 对
检 察 机 关 量 刑 建 议 权 行 使 的探 索 经验 及 时 进 行 总 结 . 会 对 这 种 制 度 的 建 立 提 供 必要 的 实践 支 撑 。 将
节 、 罪态 度 和社 会危 害程 度等 , 表人 民检 察 院提 认 代 出建议 , 对刑种 、 刑期 、 罚金 数额执行 方法 等提 出具体 要求. 请求 人 民法 院对 被告人 处 以某一 特定刑 罚 的权 力 。 量刑 建议 权 究竟 是什 么样 的一 种权 力 ? 但 行使 这 种权力有 无理论依 据? 这一直 是理论 界 和实务界探 讨 的一个 焦点 问题 。 者认 为 , 笔 检察 机关 行使 量 刑建 议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浅议
行使 着 属于社 会 、 众 的诉权 。基 于维 护社会 利益 、 大 公共利 益的 确 定罪名 、 量刑及 其他 有争议 的 问题进 行辩 论 。根 据 该规定 , 量 职 责 , 察机关 在庭 上 可 以发表 关 于被 告人有 罪 、 罪 以及 量刑 刑 是辩论 的重 点 , 检 无 既然 要开展 辩 论, 检察 机关 提出 自己的量刑 意 轻 重的 多种 意见 。 见就无可 厚非 。
中根据 案情对 被 告人 的具体 量刑 发表 自己的意 见并 不违 反法 律 规 定 。因为 ,根据 案情 对被 告人 的具 体量刑 发表 自己的 意见 应 是” 案件情 况发表 意见 ” 对 的应 有之 义 。 际上 , 实 此点 在有 关司 法 公诉案件 的若 干意 见》 七条 第 ( 项规 定: 辩双 方主 要 围绕 第 四) 控
试行 量刑 建议 。笔 者就 检 察机关 的量 刑建议 权作 初浅 的探讨 。 国外 的 司法 实践
一
、
在 英美 法系 , 的来说 , 总 量刑 为法 官专享 。 在法 国 , 察官 解释 中也 己明确 ,两高” 司法部制 定的 《 于适用 简易程 序审 理 但 检 “ 、 关 是 社会利 益 的维护 者 , 负着维 护社 会利 益或 公共利 益 的职 责 , 担
分 , 刑事 正义 的一 半工程 。 刑建 议 的诉讼价 值在 于推动 刑事 是 量 量刑 建议 是司法操 作性较 强的运用 , 学界和 实务界 的学者 法 诉 讼最 终 正义 的实现 。 和专 家多有 著述 。 笔者 仅对量 刑建 议 的实施 主体 、 使用 方法 及在
论量刑规范中的检察量刑建议权
(. 1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 院 办公室 , 浙江 杭州 302 ;. 10 12杭州师范大学 临床 医学院 , 浙江 杭 州 30 1  ̄ 108 3 杭 州市拱 墅 区人 民检察 院 侦查 监督 科 , 江 杭州 3 0 1 ) . 浙 1 0 5
20 0 9年 l 2月
十 堰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S ia c n c lI siu e r a hy n Te h ia n t t o o t
De ., 0 c 2 09 Vo1 2 O. . 2N 6
第 2 2卷 第 6 期
论 量 刑 规 范 中 的 检 察 量 刑 建 议 权
[ 摘
要] 检察 机 关量刑 建议权 符 合 法的本 质 , 对规 范量刑程 序 , 有效 制 约人 民法 院的量刑 裁 量
权 , 实加 强 审判 监督 有 着积极 意 义 。检 察机 关量 刑 建议 权 以对正 义 、 平 的设 定 为 准 绳 , 法 切 公 按
制 原 则 使 国 家刑 罚 权 的 行 使 与 公 民 的 自 由权 利 实现 最 大 限 度 的 融 合 。
① 参见 20 0 9年 樊 崇 义 教 授 在南 京 师范 大学 法 学 院和 江 苏 省 姜 堰 市 人 民法 院共 同 主办 的“ 国量 刑 规 范 化学 术 研讨 会 ” 全 上讲 话 。
[ 稿 日期] 2 0 —90 收 0 90 —5
[ 者 简 介] 张 作 曦 ( 5 一 )男 , 州 江 干 区 人 民检 察 院 办 公 室 高 级 检 察 员 ; I 7 , 杭 9 张 瞍 ( 96 , , 州 师 范 大 学 临 床 医 院 ; 志 刚 18 一) 男 杭 林 (9 2 ) 男 , 州 市 拱 墅 区 人 民 检察 院侦 查 监 督 科 书 记 员 , 学 学 士 。 18一 , 杭 法
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权的思考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的法律监督机关 , 对刑事诉讼活动实 制度设计 , 且在现行程序框架下行使起来又很难。 目 的量刑监督只有 前 行司法监督 , 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刑事诉讼活动能否依照法律规定严格 抗诉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个案监督方式 ,但其在 实践中也存在方式单 时间滞后 、 标准难以把握等弊端。量刑建议本身具有无形监督功能 , 进行 , 不仅关系到能否及时有效打击犯罪 、 保护无辜者 , 而且关系到维护 但这只是一种心理上 的制约 , 并不能产生任 司法公 正、 国家 民主与法制建设水准和人权保护 的整体形象 , 因此必须 而且将监督置于量刑之前 , 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的活动进行严格的法律监督。在诉讼活动中, 检察机 何法律上的。从监督上讲 , 两种方式各有利 弊, 因此 , 要想充分发挥量刑 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司法权的延伸和发展 , 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的 建议权的监督 功能, 还必须要探索其他监督方式作为补充 , 从而构建起 实质就是司法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活动的特点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 , 对 较为完善 的关于对量刑工作的监督机制。 刑事诉讼活动实行司法监督主要应开展好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 、 侦查活 3 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如何行使量刑建议权 动、 法院审判、 刑罚执行活动 等几个诉讼 环节的监督。在法院审判环节 31 提高检察官业务水平, . 增强公诉队伍素质。 中, 检察机关代表 国家追诉犯罪——行使公诉权, 也就是司法请求 权 , 包 检察机关积极行使量刑建议权 , 就要求公诉人员不能仅停 留在过去 括了定罪建议权和量刑建议权 。量刑建议权不是量刑权 , 它是公诉权 的 的粗线条式的办案水平 和作风上 , 而应把握全案事实 、 证据及 相关情节 , 部分 , 也称为检察机关的求刑权 , 是指在刑事诉讼 中, 检察机关就被告 作 出准确的分析和认定 , 不仅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作 出准确定性 , 而 人应适用的刑罚 , 包括刑种 、 刑期 、 罚金数额 、 执行方式等方 面向审判机 且要拿出对其依法适用有关法条 、 刑种 、 刑期的适 当意见 。因此 , 公诉人 关提出具体 的要求 , 与此相对应的权力称之为量刑建议权或求刑权 。 员必须不断提高 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方能胜任工作 。提高作为 1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 窗口的公诉部 门的整体素质和水 平, 促进全体检察官业务水平 1 完善公诉职权 的需要。 . 1 的提高和素质的增强。 长期 以来 , 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权时 , 只注重行使定罪建议权 , 对于 3 统一量刑建议制度。 . 2 量刑问题则完全付诸审判机关 。 因主要在于人 民法院作为我 国的法定 原 第一 , 在思想上 , 与法院加强统一。在很多基层法 院中, 较普遍地存 审判机关 , 具有唯一的定罪量刑权 , 任何人未经人 民法 院判处 , 不得确认 在法官对公诉人提 出的量刑建议置之不理 的现象。为此 , 量刑建议应跳 为有罪 , 也不得对其量刑( 或减刑 ) 。因此 ,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 时, 出检察 机关的范围 , 由法 院 、 检察院双方共 同确认 , 定统 一的操作规 制 往往消极 、 被动行使求刑 权 , 而菲积极 、 主动行使求刑权 , 际上没有全 范 , 确 检察 院 、 院 的权 利 、 务 。 思 想 统 一 到 “ 实 明 法 义 把 司法公 正 ” , 上 而不 要 面行使法律赋予的公诉 职权 。而实际上 , 国刑法在量刑体制上采用 的 纠 缠 于诉 权 与审 判 权之 争 。 我 是相对不确定刑 , 法定刑有较大的灵活性 , 多种刑种并存 , 同一刑种法定 第二 , 检察机关要建立统一 的量刑配套制度 。由于在没有相关配套 刑幅度太 大, 使得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过大 , 缺少足够的约束和制约 ,司 制度约束和制约的情况下 , “ 公诉人为提出量刑建议所付出的劳动并不一 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因而, 检察机关必须 积极行使求刑权 , 进一步 定被法官肯定和社会承认 , 由此很容易产生诸如“ 在公诉时提出量刑建 完善公诉职权 , 以有效制约滥用司法 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议是 自讨苦吃” 的想法 , 而建立统一的量刑建议制度,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 1 保障量刑结果公正性 的需要。 . 2 变事后监督 为事前监督 , 改变 了以往 面对面的碰撞, 节省 了司法资源, 有 在实践 中,检察机关 的起诉书往往 限于追求给被告人定罪之意; 对 利 于 司 法公 正 。 犯罪的指控及定性和处理较为原则和粗象 , 仅仅指控被告人犯罪行 为所 33 确定提出量刑建议的形式 。 _ 触犯 的罪名 , 应当适用 的法律条 款 , 最多是在公诉 词中涉及到有 关“ 从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 , 没有专 门的量刑程序 。 实践中, 提出量刑建议 轻、 从重或减 轻刑事责任 ” 的量 刑建议 , 但却 没有涉及到具体 的量刑幅 的 形 式 主要 有两 种 , 一种 是 在 起 诉 书 中表 明量 刑 意 见 , 一 种 是 在 法 庭 另 度。而法院的审判根据“ 不告不理” 的诉讼原则 , 审判范 围必须受到起诉 辩论时公诉人以公诉意见的形式提出量刑建议。笔者认 为, 这两种提出 书指控范围的约束 , 不能超出起诉书之外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 因此 , 既然 量刑建议的形式应 当分情况行使。对指控的事实简单 、 清楚 , 且为轻罪, 起诉书中没有具体的量刑建议 , 法官就依职权单方面进行量刑。长期 下 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且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 , 在起诉书中可以明 去, 容易导致审判难以中立 , 量刑结果 的公正性难以得到保障。 确的提出量刑建议。 而对重大复杂的案件 , 不应在起诉书表 明量刑意见。 2 检察机关行驶量刑建议权存在的困难 因为如果庭审时案件事实 、 节发生变化 , 情 起诉 书中的量 刑意见可能不 21 缺乏 与法院共同的量刑参照标准 。 . 当, 需要改变原量刑建议 。 这样势必会破坏起诉书的确定性和严肃性。 此 开展量刑建议 与法 官量刑 均必须遵循一 个共同的量刑参与标准与 种情 况 下 , 以在 公 诉意 见 中提 出量 刑建 议 。 可 规则, 具有了规则才能充分开展监督 。而在我国刑事 司法制度 中并没有 3 规 范 量 刑建 议 适 用 的 案件 范 围 。 . 4 相关规定 , 也是当前法官 自由裁量权扩张的主要原 因。公诉机关当庭 发 根据刑 事诉讼法对审理案件的划分 , 主要有普通程序 审理的案件和 表量 刑 建 议 的 案 件 , 些 无 争 议 的 案 件 被 法 院采 纳 , 有 些 未 被 法 院采 简易程序审理 的案件。普通程序审理 的案件程序上又分为一审和二审。 有 但 纳, 在这里面存在着公诉方对量刑问题研究不够 、 最后法院裁判 比较公 笔者认为, 将简易程序审理 的案件和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确定为量 平 的情况 , 但也有不少确属法院量刑不适 当的情况 。由于公诉人提 出量 刑建议适用 的案件范围是 比较适 当的。 刑建议在某些方面完全是依 靠公诉 人 自己对某类案件的量刑规律进行 是普通程序审理 的一审案件 , 绝大部分刑期跨度较大, 伸缩性大, 总结 , 然后依据有 限的经验并结合 自己对“ 公正” 的把握来提出的 , 也属 容 易 出现 量 刑 不 公 、 刑 不 当 。 量 于“ 自由裁量性质 ”根本 无法 对抗法 院的 自由裁量权 , , 当然就根本无法 二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 虽然案情 简单 、 量刑跨 度较小 , 量刑的标 实现个案量刑监督 的价值取 向。 准较具体明确 , 但现阶段法院对这类案件的量刑弹性较大 , 因此也有必 22 没有建立其完善的量刑监督机制。 . 要提 出量刑建议 。二审案件是上诉和抗诉案件 , 是对一 审判决不服或认 检 察 机 关 发 表 量 刑 建 议 使 得 控 、 双方 参 与法 院 量 刑 , 且 从理 论 为确有错误 , 辩 而 争议较大 , 需要二审法院审理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 审理 的 上讲 , 这并不需要法院的支持 , 但从机制构建要求来讲 , 却必须要有参与 案件。对这类案件的量刑建议 , 检察机关已在一 审程序或抗诉意见 中提 者各方 的支持配合 , 特别是要 得到法院这一量刑主体的支持 , 否则将严 出, 技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摘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对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确有必要确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我国目前的量刑建议试点工作为确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提供了一定的实践基础,而在试行中暴露出的问题又为确立量刑建议权增添了难度。
要在我国真正确立和落实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还需建立诸多配套制度并提升相关人员的司法理念。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司法价值;检察机关;落实措施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7-00-02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国外刑事诉讼中具有比较普遍的影响力,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若干城市也开展了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引起了理论界的重视。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对此又有不同的认识,致使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全面和顺利开展。
在立法上确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并充分确保实现该项权力对于实现量刑公正与透明具有积极意义。
一、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必要性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亦称求刑权或量刑请求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但就被告人的定罪,同时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审判机关提出请求意见的一种权力。
即公诉人在量刑裁判以前的诉讼环节中,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刑事政策等基础上,依法就适用刑罚包括刑期、刑种等,代表检察院提出建议,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的一种权力[1]。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本质上属于公诉权。
公诉权依据权力内容可分为程序适用权、定罪请求权、量刑请求权等权能。
所以,量刑建议权和定罪请求权一样,都属于公诉权的具体权能、下位权能,都属于司法请求权[2]。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有许多积极意义:(一)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有利于检察机关控诉职责的全面、充分履行。
办案人员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就必须全面审查案件,对定罪量刑的所有问题都必须一一审查,而由于目前开展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不明确,这实际上为检察机关不充分履行职责提供了推脱的借口。
论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合理性
关键 词 : 量刑 建议 ; 察机 关 ; 理 性 检 合
【 中图分类号 : 2 . D96 4 3 【 文献标识码 : A
五是量刑建议写入起诉书 ,还有一
提出建议 的权力 , 在司法实践中 , 多数 个不良后果 ,就是 如果法院 的定性或壁 大
量刑建议权 ,尽管刑事诉讼法第 10条 判。量刑必须建立在正确 定性的基础上 , 诉人在庭审时具体提出量刑建 议及其理 6
规定 :经审判长许可 , “ 公诉人 、 当事人和 即确 定罪名之后才能进行 。而检察院 的 由 ,必然也使辩护人发表 自己的量刑意 辩护人 、诉讼代 理人 可以对证据和案件 起诉书仅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告 ,根本 见 ,从 而使法官考虑如何客观公正地量 情况发表意见 并且可 以相 互辩论 ……” , 涉及不到最后定性 ,无论从主体还是从 刑 。同时 , 在司法实践中减少被告人 的不 此条规 定是否包 括“ 量刑建议 , 在理解 时间上都过于 超前 , 这样 的“ 量刑建议 ” 适当的上诉与申诉。 如近年来 , 山东省东
美 国检察官 积极地行使 了这一裁 量权 , 刑比起诉书量刑建议重 ,会给被告人一 并有加强的趋势 。大陆法系国家的定罪 个审判不公 的错觉 ,不利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告人的服
【 文章编号 : 0_46(00 418 1 911I 1) _0 2 O r2 o 【 收稿 日 21— 8 1 期:00 0~ 5
一
只是一种请求权 , 这与诉权 的本质相 通 ,
是 量 刑建 议 限制 了法 院 的裁 量 是公诉权 的内在要求。正如有学者所言 :
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 ,均未规定检察机 关有量刑建议权。在法庭庭审中 , 控辩双 权。依据无罪推定原则 , 未经人民法院判 “ 公诉权 实际上是 刑罚 的请 求权 , 审判权 方只就被 告人 的行为是 否构成犯 罪 , 是 决 , 不能确 定被告人有罪。对犯罪嫌疑人 是刑 罚 的裁 定权 和一 部 分刑 罚 的执行 罪行 成 立 与 否 尚未 确 定 之 前 , 应 权。” 不 法庭判决本来就应当在控辩双方对 否有从重 、 重或者从轻 、 加 减轻的情节进 来 讲 ,
浅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
浅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摘要]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从事刑事诉讼活动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被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司法实践。
为能充分发挥量刑建议对法院判决进行监督的法律效果,文章以《刑事诉讼法》修订为契机,分析量刑建议权行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面临的新要求,并力求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权;量刑证据;行使量刑建议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刑罚,包括刑种、刑期、执行方式等向审判机关提出建议的一种权利。
量刑建议权是在解决犯罪构成问题之后,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无及其大小的问题,它兼具有公诉权和监督权的双重法律属性。
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对于检察官全面、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增强量刑透明度、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诉讼结构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量刑建议权在检察实践中的行使实践中通常采取采用书面与口头相结合的形式提出量刑建议。
所谓书面形式,就是通过制作《量刑建议书》,来提出相对具体的量刑建议及依据、理由。
口头形式即在庭审过程中,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口头阐述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一般都是相对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压缩量刑空间,提出一个较小的量刑幅度。
对于特殊案件,不宜提出相对量刑建议的,则即在起诉书中指出量刑时应当使用的刑法条款,以此提出概括性量刑建议。
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实践中的做法是将《量刑建议书》同起诉书一起随案移送。
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公诉人可以发表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此时,量刑建议立足于充分的证据证明之上,具有足够的说服力,也较为客观、公正。
二、量刑建议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量刑证据的内容简单我国实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犯罪构成或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决定刑事责任存在与否的根本原因及内在根据,但是刑事责任的大小并非仅由犯罪行为所决定,“犯罪行为以外的因素,主要是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悔罪表现等,也对刑事责任的程度产生着重要影响。
如何完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如何完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摘要]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求刑权的有力途径,也是国家刑罚权运行的重要方面,是目前检察机关进行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确保量刑公正、提高诉讼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从量刑建议活动的现状出发,分析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对如何完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进行积极的探索。
[关键词]公诉;量刑建议权;思考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概念、实质以及法律依据狭义上的量刑建议权,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公诉人在代表国家依法对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反映等,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并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的检察权。
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属司法请求权中的刑罚请求权。
它是公诉权的延伸,也是一种提前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提示权,体现了检察机关司法监督职能。
如果把公诉机关请求法院正确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并对被告人予以定罪的权力称为定罪建议权的话,那么公诉机关请求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对被告人适用合理刑罚的权力便可以被称为量刑建议权。
关于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中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法律依据问题,有人认为法律对此是没有授权的,原因是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在法庭审判中行使量刑建议权。
但首先,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行使量刑建议权是符合宪法精神的。
我国《宪法》第131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公诉权是检察权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而量刑建议权与定罪请求权又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是行使检察权的应有部分。
其次,检察机关在法庭审判中行使量刑建议权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冲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定罪是量刑的基础,量刑是定罪的结果。
试论量刑建议权
试论量刑建议权[摘要]目前,法官在量刑过程中面临着这样一种困境,一方面,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比较大;另一方面,各类案件的复杂性日益加深。
这就造成了法官在量刑时量刑失当现象时有发生,法官自由裁量权反而限定了法官正确量刑的发挥。
因此,量刑建议作为一种监督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手段正得以越来越多在司法实务中运用,理论界也进行着积极的探索。
本文尝试从量刑建议权的涵义、价值及我国司法操作构想来具体分析,作出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一、量刑建议权的涵义及法律性质(一)量刑建议权的涵义所谓量刑建议权,即求刑权,是指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尽量具体的要求。
简言之,“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当判决的具体刑罚向审判机关提出意见”。
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自然要求,也是公诉改革、审判监督的一项具体措施,对于提高公诉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强化刑事案件量刑的公正性、防止司法腐败等方面均有积极的意义。
(二)量刑建议的法律性质量刑建议权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公诉权。
1.从检察机关来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是公诉权的基本组成部分。
作为案件审理最重要的部分——判决结果,应该是检察机关关注的目标。
检察机关对案件中的判决部分提出自己的意见,则是公诉权的必然组成部分。
2.从量刑建议本身来看,量刑建议只是检察机关站在公诉人的位置上,对被告人应判处何种刑法提出自己的意见。
这并不是最后结果,并不影响审判权的行使,这只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
二、量刑建议权的法律基础(一)量刑建议权的宪法基础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公诉权是检察权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而量刑建议权与定罪请求权又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是行使检察权的应有部分。
刑诉法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
《 刑事诉讼法》 及有关司法解释看 , 公诉人庭审可以对 量刑 问题 进行 辩 论 , 由于 法 律 规定 不 明确 , 诉人 但 公 在法庭 上对 被告人 的刑 罚 一般不 发 表意见 , 只笼统 或 简单 表个 态 , 建议 从 轻 或从 重处 罚 , 不 提 出具 体 的 并 刑罚意 见 。 二是 缺 乏运用规 则 , 导致难 以运用 。 从检察 机关来讲 , 对量刑意见的提出也没有一套合理有效的 规 章制 度 , 人 难 以运 用 。 公诉 三是业 务建 设滞后 , 导致
标 准 , 到一定 的数 额就 构 成犯罪 , 是犯 罪 的情节 、 达 但 犯罪 后 的表 现 、 赃情 况 、 罪 态 度等 作 为量 刑 的重 退 认 要依 据 , 而数额 只 能作为 量刑 的一 个 因素 。这样 可 以
2 梁 国庆 。 国 际反 贪 污贿 赂 理 论 与 司 法 实践 、 [ .北京 : 民法 院 出版社 ,001 M] 人 20 . 0 3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反贪 污贿 赂 法研 究起 草 小组 。 、
我 国一 直 以来 对犯 罪数 额有 着相 当的迷信 , 额 数 中心论 的观 点甚 嚣尘上 , 为定 罪量 刑 的决定 性 因素 认 在于犯 罪数额 。 法上 处处 可见 以犯罪 数额来 确定 法 立 定刑 幅度 , 司法 中也 以犯 罪数 额决定 罪 和刑 。
规定 的最 高刑期 太低 , 而定罪 量刑 的起 步数 额标 准太 高 , 本 上失 去 了对 贪得 无厌 的贪官 的震慑 功能 。 基
版 社 。 9 88 9 1 9 .6
此外 , 还建 议 修 改 巨额 来 源不 明罪 , 低 定 罪标 降 准, 提高 量刑 幅度 。 实践证 明 , 立 巨额财产 来 源不 明 设 罪 对 打击 职 务犯 罪起 到一 定 的作 用 , 是 , 但 由于该 罪
浅谈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
浅谈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摘要:两高、三部于2010年联合颁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因此得以明确。
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下位概念,具有工具性、程序性以及非终局性等特点,其和量刑规范化之间是方法和目的、工具和制度的关系。
找准量刑建议权的定位,阐明量刑建议权的工具性价值,是完善量刑建议制度,推动量刑规范化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量刑规范化;量刑辩论一、量刑建议权的属性1.量刑建议权从属于公诉权公诉权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决定。
公诉机关行使公诉权的目的,首先,通过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对其起诉的犯罪予以确定;其次,请求人民法院在所指控犯罪的范围内,对有罪被告人给予适格的刑罚制裁。
可见,人民检察院行使量刑建议权,实际是行使公诉权的一个表现,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下位概念。
从权力架构上看,公诉权基于刑罚权产生、量刑建议权又基于公诉权产生。
公诉权不仅为刑罚权的实现提供可能性,也为量刑建议权的产生提供了权力依据。
2.量刑建议权体现工具、程序性任何一种权力都是为实现某种目的而设置,量刑建议权也如此。
量刑建议权的确立,一是体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权威;二是规范审判机关权力,平衡审判权和审判监督权。
从这个意义上说,量刑建议权的程序性价值甚至超过建议实体权本身。
3.量刑建议权属司法请求权,不具有终局性由于量刑建议权之于公诉权的从属性,这一权力和公诉权所要求的目的一致,即通过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理由和事实,对有罪被告人处以应有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决定了其量刑建议权的司法请求权属性。
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决定的参考,只有具备审判决定权的人民法院,通过采纳或者不采纳量刑意见,做出终局性裁判的权力。
4.量刑建议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表现前文提到,定罪量刑一体化的审判模式,会导致量刑畸轻畸重、同案不同判现象日益增多的现象。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的适用原则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的适用原则作者:王勇杰钟思文来源:《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12期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部分,既要体现公诉职能,又不能逾越“量刑建议权而非决定权”的界限,越俎代庖妨碍法院的量刑工作。
因此,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运用量刑建议权,也是需要重点研究的内容。
本文认为,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权时,应当恪守以下原则:一、坚持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作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与公正的守护者,检察官在履行追究犯罪的控诉职能的同时,还应当超越控诉职能,既要惩罚犯罪,又要确保无辜者不被错误定罪。
在我国,长期以来,在各级检察机关中,往往更重视其追诉犯罪的诉讼职能,而有意无意淡化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诚如有学者所言:“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一般会具有程度不同的偏向性。
这主要表现在,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量刑情节主要是不利于被告人的从重情节,如累犯、主犯、前科劣迹、拒不认罪等,这些量刑情节往往也以法定量刑情节为主,而很少关注那些极为丰富的酌定量刑情节;量刑建议所包含的量刑幅度往往偏重,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一般都倾向于做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刑事追诉的立场决定了检察官更多地考虑国家、社会的利益,而忽略了被告人的正当利益;检察官对被害方的利益考虑较多,甚至有时会迎合被害方的非理性要求,从而提出幅度过高的量刑要求。
”[1]同时也正是基于打击犯罪的职业倾向,我国检察机关在进行量刑建议时,很少去关注查找,甚至有意掩饰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或者吝惜笔墨而暧昧不清的一笔带过。
故此,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权时,必须严格恪守客观义务,从内心深处遏制从严惩治犯罪的职业偏向。
就此而言,我国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必须向法院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较为全面系统之量刑信息,其不仅应当列举累犯、首要分子、手段残忍等种种不利于被告人的从严处罚情节,而更应当重点提交诸如被害人过错、初犯、偶犯、自首、从犯、动机良善、认罪悔过、立功、刑事和解等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从而在恪守其客观义务的基础上,实现量刑公正。
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思考
( 庆 市人 民检 察 院第 五 分 院 , 庆 4 14 ) 重 重 0 1 7
摘 要 : 文 简 要 介 绍 了西 方 国家 量 刑 建 议 制 度 确 立 的 历 史 时 期 和 我 国 刑事 政策 的 时 代 发 展 变 化 , 述 了在 我 国 本 阐 检 察 机 关 行 使 量 刑 建 议 权 的 重 要 价 值 , 量 刑 的实 践 问题 提 出 了建议 。 就
关键词 : 量刑 建 议 权 ; 值 ; 价 实践
中 图分 类号 : 9 63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6 9 (0 9 0 — 0 7 0 10 — 3 02 0 )4 0 3 — 4
因传 统 出 庭 模 式 的沿 袭 及 受 检 察 机 关 内 部 考 核 将有 罪 判 决作 为 指标 等 因素 的影 响 , 长期 司法 实
期 阶 段 , 告 人 属 于诉 讼 之 客体 , 告 人 人 权 不 被 被 被 重 视 , 到近 代 西 方 的 启 蒙 主 义 思 想 家 提 出 “ 赋 直 天 人权 ” 思想 之 后 , 随着社 会 经 济 的发 展 , 方 国家 的 西
践 中 , 们特 别 重视 提 起 刑 事诉 讼 案 件 定 性 的准 确 我
刑 事诉 讼 逐步 注 重 人权 保 护 问题 , 刑 建议 制 度 才 量
在 两大 法 系 国家相 继 建立 起 来 。在 美 国 ,9 5年 起 14
草 的 《 邦刑 事 诉讼 规 则 》 3 正 式 规定 了科 刑 联 第 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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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摘要:由一些基层检察院试行的量刑建议制度,虽经过十余年的探索与实践,仍未全面推广开来,量刑建议权的权属仍有争议。
量刑建议权的属性来看,其应属公诉权的应有之意,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法院审判的基础,也是检察机关应尽的职责,引入量刑建议制度,检察机关通过自身合理参与刑罚裁量来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量刑建议制度公诉权自由裁量权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正式开始试行量刑建议制度始于11年前。
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为了强化控诉职能,维护量刑公正,对是否应当赋予检察机关以及如何行使量刑建议权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也成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折点。
量刑建议权的权利属性为何,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正当性为何,本文拟对此略作探讨。
一、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内涵的必要延伸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审判主要将定罪问题的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作为法庭审判的核心,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也自然将说服法院做出有罪裁判作为公诉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一般情况下,只要法院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加以量刑,并且不存在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形,检察机关不会就量刑问题提出抗诉。
量刑建议制度的出现,意味着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以外提出了第二项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某种刑罚的建议。
量刑建议属于一种独立的公诉主张。
只要法院认真对待这种公诉主张,就要组织专门的听证程序来审查该主张的可成立性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诉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这两项权力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定罪请求权是基础,量刑请求权是最终目的,定罪请求权解决的是某一危害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量刑请求权是在解决犯罪构成问题之后,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无及大小问题,两者都属于公诉权的具体权能,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前者是基础,没有前者,自然就不会存在后者;后者是请求确认前者的目的,没的后者,对定罪的请求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其请求也就不是完整的请求。
”因此量刑建议权从本质上讲是公诉权的一部分。
二、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正当性
我国法律未对量刑建议权做出明确的规定,量刑建议的改革最初来自检察机关,目前量刑建议的主体也仅限于部分试点的基层检察院,这种由检察机关自己为自己设定的权力是否具有正当性,一直存有争议。
争议之一认为:量刑权专
属于法院,检察院并不享有。
现在检察院推行求刑制度是检察机关在“抢权”。
会出现“使检察官全能化,造成全面检察官司法化”,同时“公诉方的量刑建议权可能会干扰法官裁判”争议之二认为:量刑建议并不能使法院有完全服从的义务,且对法院的审判结果仅有参考作用,而不具有决定力和强制力,不符合权力的强制服从的特征,因而,不能把量刑建议归入“权力”的范畴,其只能属于“权利”。
检察机关当然并非唯一行使主体。
首先,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法院审判的基础。
从公正的角度出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并没有独立的利益诉求,它只是作为刑事诉讼的居中裁判者。
但刑罚的最终决定权仍然属于法院,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仅仅具有程序性的权力,其诉讼请求只有程序约束力而无实体约束力,法院既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正如高检院朱孝清副检察长撰文指出的“刑事诉讼中的裁判员始终都是法官,而不是检察院。
”
其次,提出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应尽的职责。
从法理角度分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对刑事犯罪的指控机关,担负着指控犯罪的专门职责,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应当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提起人,除了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外,而且还必须要求判定具体的刑罚内容作为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
所以作为公诉权享有者的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具体的量刑请求,不但是其应有的权力,而且也是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再次,量刑建议对法院无拘束力。
量刑建议对法官量刑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代表对法官的量刑活动没有影响。
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的一种权力,当检察机关提出了支持量刑建议的依据时,法官如果不在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幅度内量刑,就必须提出适当的理由以支持其量刑。
这是从权力的特点出发看的,权力最主要的特点之一是行使主体的适格性和法宝性,公诉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其适格性自不必说。
公诉机关是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当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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