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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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建构
建立量刑建议制度是我国公诉改革的一大重要举措,对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增强检察监督、防范司法腐败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量刑建议制度的明文规定,但出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等因素的考虑,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已就量刑建议制度作了一些试验性调研,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本文在归纳当前推行量刑建议改革试点中取得的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做法,从我国司法现状和发展要求出发,对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提出设想,以期不断完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
标签:量刑建议;价值;程序;制度建构
一、构建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及原则
(一)构建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
在我国当前的庭审控辩对抗模式中,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并不在法定的控辩双方争论的范围内,控辩双方围绕的重点是案件的事实和定性,公诉机关对量刑部分仅提出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但并无具体、明确的意见,客观上导致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法官裁量权过大、量刑随意性严重、庭审缺乏量刑辩论、控辩对抗色彩不强、诉讼成本增加等弊端。基于出现的这一系列问题,自2000年起,我国部分地区的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了量刑建议改革试点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归纳起来主要有几点:(1)有利于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2)提高诉讼效率,彰显法律权威;(3)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4)推动区域内统一量刑规范的制定;(5)有利于公诉人业务水平的提高;(6)有利于强化控辩双方的诉讼职能;(7)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二)量刑建议应当坚持的原则
对我国的检察机关来说,量刑建议的建构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必须遵循相应的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就有义务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既要惩治犯罪、又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既要指控犯罪、又要兼顾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是有无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必须对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虑,对案件中影响量刑的各类情节进行全盘考虑,力争做到罪刑相适,罚当其罪。
2.理由充分原则
量刑建议关系着判决刑罚的轻重,对被告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将来庭审辩论中争论最为激烈的焦点之一。因此公诉人在庭审中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说明充分的理由。公诉人要阐述刑法的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揭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的大小,尽量提出与法有据、合理适当的量刑建议。
3.全面、综合原则
量刑建议是对全案案情全面审查后作出一个概括性的建议,也是体现公诉机关对案情的轻重程度、判处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依据。公诉人在量刑建议时,要对全案中的情节进行通盘考虑,避免受重刑主义思维的影响,只注重构罪、罪重的情节。具体地说,量刑时应当对案件中的各种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后,如果整个案件是较轻的,便在法定刑内判处较轻的刑罚,不能因为具有某一个从严处罚的情节而判处较重的刑罚;如果整个案件是较重的,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不能因为个别从宽情节就判处较轻的刑罚。
二、建议量刑幅度的选择
1.量刑建议幅度种类
根据量刑建议的幅度大小和准确性程度来区分,大致可以将量刑建议分为三类。(1)确定的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提出了明确的刑种、刑期或者附加刑;(2)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既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界定一个范围更小的幅度,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至3年;(3)概括性的量刑建议。既是根据法条和法定情节,提出法定的量刑幅度,如:被告人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其中,概括性的量刑建议幅度很大,且都是根据法条作出,对法官起不到实质的参考作用,控辩双方也无题可辨,显然不是当前诉讼改革中提到的量刑建议。在量刑建议的试点工作中,适用的类型都是前面的两类。
2.量刑建议应以相对确定为主,绝对确定为辅
根据当前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经验,结合司法实践的特征,在今后确定量刑建议幅度时,应坚持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为主,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为辅。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量刑标准一直以来长期由法院掌握,检察机关缺乏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检验,而量刑是一件复杂且专业的工作。要对每件案子作出十分准确的量刑建议,对于传统底子薄弱的检察机关来说,显然是很困难的。(2)过于确定的量刑建议有过度干预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嫌。(3)过于确定的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风险较高,次数增多难免会损害检察机关的权威。(4)采用确定性的量刑建议的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为了确保检察机关的建议都被采纳,势必需要和法院事先进行沟通(这一点法院显然是十分乐意看见的),无形中削落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而这也是推
行量刑建议制度的目的之一。
具体做法建议如下:对判处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种采取的是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因为这些刑罚法定刑幅度大,有各种各样的从重、从轻情节,实践难以十分准确的把握;对于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等附加刑,采用确定性的量刑建议,主要考虑其适用的条件比较固定,上下可调整的幅度较小,容易把握。
三、量刑建议提出的方式
(一)国外量刑制度的启示
当前,绝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和部分英美法系国家都建立了量刑建议制度,并根据各国的国情作了相应的调整,在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归纳起来,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量刑建议的提出绝大多数都是在法庭上提出的,虽然控方提出的仅仅是一种建议,但是法官基本上都会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且在量刑上可能略低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
2.量刑建议的形式多变灵活,但必须符合自身的国情。加拿大的刑事诉讼的聆讯阶段、辩诉交易阶段均有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德国的庭审程序和处罚也都由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开启。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设计,必须考虑到怎样才能融入我国的司法制度中,不仅要从制度本身特点着手,更要考虑即将接纳它的整个制度框架的特点。
3.量刑建议不是检察机关抗诉的依据,不能以法官的量刑没有按照量刑建议的幅度来判而提出抗诉,除非法官量刑确实存在畸轻畸重的问题。
(二)量刑建议提出的方式
1.普通程序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
(1)提出的时间。在当前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庭辩论之前的阶段都是处在对事实证据的调查之中,公诉机关列举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尚未质证、合议庭也尚未进行评议,哪些证据被采纳也不清楚。而量刑建议是公诉人对整个案件全面审查后得出的一个综合性的结论,在法庭调查阶段或者开庭之前就提出量刑建议,显得为时过早,也显得不够慎重。将量刑建议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是与我国当前的诉讼程序相适应的。经过法庭调查,检察官和被告方对出示的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已基本清楚,此时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是立足于充分证据证明之上的,具有足够的说服力,也比较客观准确,易为法官、被告人、听众接受。同时,这也有利于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展开辩论。
(2)提出的方式。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相对具体的量刑建议,是最为妥当的。首先,以往的公诉意见书中对量刑部分本就有概括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