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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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建议(该文为枣庄首届律师论文比赛获奖作品欢迎提宝贵意见)

2009-11-07 17:18:21| 分类:默认分类|字号大中小订阅

论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建议

内容摘要:量刑建议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新事物,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一经推出,社会各界对此褒贬不一。笔者以律师眼光,客观公正的介绍和阐述量刑建议的定义、法律依据、量刑建议在我国的发展、量刑建议的作用及担忧、量刑建议对律师业务的影响及律师应对措施等内容,希望律师同仁能够积极应对,促进刑事业务更好发展。

关键词:量刑建议作用和担忧应对措施

笔者在办理一起团伙抢劫案件中,某区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量刑建议书,(见下表)考虑到量刑建议在刑事诉讼中为新鲜事物,对律师办理刑事业务实践中影响较大,有研究和讨论的价值,特作以下浅见,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山东省枣庄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一览表

被告人:杜某

案由:抢劫

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备注

1 抢劫7次基准刑12年

2 未成年犯罪7--8年

3 三人以上结伙8--9年

4 有预谋作案8.5-9.5年

5 作用相对较小8-9年

如实供述部分同

7.5-8.5年

6

种余罪

揭发同案犯共同

7—8年

7

犯罪事实

初犯、认罪态度

6.5-

7.5年

8

较好

9 赔偿损失 5.5-6.5年

一、关于量刑建议的定义

法学界这样给予定义:公诉人在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就被告人应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期,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

二、关于量刑建议权的依据

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这被公诉机关系统内认为量刑建议的理论基础,也有相当业内人士认为量刑建议权是基于公诉权的下位权能,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著名的刑诉法专家、北京大学教授陈陈瑞华认为,完整的公诉权应该包括定罪的申请权和量刑的建议权。

三、国外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都有关于量刑建议的内容,并因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的不同而形成各具特色的量刑建议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不是混为一体的,有关量刑建议的活动只能发生在量刑阶段,在以定罪为核心的庭审过程中不存在量刑建议的问题。英美国家关于量刑建议的通常做法是,在陪审团定罪后,法庭择日就各种酌定因素举行量刑听证。量刑听证中,控辩双方都要参加,都可以就量刑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检察官作为控方自然拥有量刑建议权。

大陆法系国家是另外一种情形,其量刑建议制度一直贯穿于审判过程之中。这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定罪与量刑在程序法上未作明确划分,主要是通过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提出量刑建议。至于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效力,各国都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对法官产生约束力。

四、量刑建议在我国的发展: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带来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庭审模式由法官为主导的审问式向对抗式的转变,对抗式庭审强调控诉和辩护双方的平等地位和相互对抗。部分基层检察院开始尝试开展量刑建议改革。1999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始试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并在2000年初确定为公诉改革的课题之一;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要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刑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庭审中就被告人量刑幅度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建议,并把实施量刑建议制度提到是强化审判监督的必要措施的高度,此后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正式在全国各地检察院推行。2008年10月26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报告建议通过立法或修改刑法对各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科学规定,以更好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近一步明确法律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刚性,建立健全刑事二审、再审、减刑假释、死刑复核、量刑建议和诉讼时效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中可以看出量刑建议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承担越来越重的角色。

五、量刑建议的作用

(一)可以防止司法腐败对抗法官自由裁量权

我国刑法中对每种犯罪的法定刑幅度空间都比较大,给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依据,同时没有美国一样的统一的量刑指南,法官的量刑过程相对比较封闭,存在一定暗箱操作现象,因此导致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相差较大不同判决。这是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现实体现。量刑建议相当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增加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过程,使法官量刑置于一种无形的监督之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量刑事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可以防止司法腐败对抗法官自由裁量权。

(二)可以更好的发挥法律监督作用,节省司法资源

《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审判监督重要方式是提起抗诉。抗诉是一种事后监督。公诉机关通过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使定罪量刑更加准确,公诉意见更容易被审判机关采纳,是一种事前监督,弥补了事后监督的不足。据四川省彭山县检察院从2004年试行量刑建议以来的4年,与前期相比提起抗诉率减少了50%,抗诉成功率从75%增加到100%。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抗诉权,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三)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公诉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杜绝了审判机关的暗箱操作,保护了被告人的人权,更为重要的是在庭审中增加了一个量刑辩论程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人可以充分对于公诉机关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和看法。著名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说:“现在庭审主要集中在定罪部分,量刑部分的辩论十分空泛,过分含糊。通过量刑建议可以让庭审活动更加丰富,可以充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即“实现了正义,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通过该程序被告人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

(四)可以促进公诉人、法官、律师水平特别是庭审水平的提高。

要对某个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及对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公诉人和律师就要全面掌握案情,熟悉法律和刑事政策,了解以往的有关案例,促使双方尽快提高自身的综合业务素质,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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