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量刑建议权的生命基础
论量刑建议权在量刑规范化中的作用
察官“ ”公诉词 ) 论告 ( 的落脚点。德国通常情_ 下, 官在 、 检察 兄
审判中采取的最重要步骤是提出刑罚建议 , 而且德国检察 官的建议与法官最终实施的刑罚都较为接近 , 法官倾 向只
律” 8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条“ 第 , 第 1 条“ 0 公诉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 6 。这些都 是检察机关可以行使量开 候 的法律干 融 2 .量刑建议权是检察院行使法定审判监督权的有效 方式。检察机关是法定的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 , 在检察 官
论量刑建议权在量刑规范化中的作用
●阎朝秀 量刑建议权, 也 Nhomakorabea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
刑问题 , 而且也应当发表量刑意见或建议。定罪建议权和量 刑建议权是求刑权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量刑建议的性质 等同于起诉书。起诉书是公诉机关提起诉讼 的必要的法律
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性质、 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 建议禾要 n
量刑调查报告被大量运用 , 包括死刑案件 , 量刑调查报 依 制度和检法的职责分 工的角度完全可以 找到法理支持。如 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 告对正确适用死刑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 条“ 2 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法》 第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 , 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是一种 比较 7 人民法院、 条“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普遍的做法。例如, 应当 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日本,求刑” “ 是检 分工负责 , 互相配合 , 互相制约 ,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
革的不断深入,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法官的量刑权需要控制
和约束, 而检察机关在公诉活动中, 就量刑问题提出具体建 议, 行使量刑建议权是制约和控制法官量刑 自由裁量权的有 效方式。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可以提高量刑的准确度 和透明性 , 是一项防范和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良好措施。 为此, 早在 1 9 年 4 94 月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就作出过量刑
浅议量刑建议权的行使
浅议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摘要: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基于刑罚请求权的司法请求权,是公诉权的下位权能。
合宪性与合法性、法之发展、宪政之人权保障以及现代刑事诉讼原理是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
量刑建议权的本体价值是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行使量刑建议权有助于对法律更近一步的准确适用,是对庭审程序在原有基础上的深入理解,是一种改革而非超越现有法律框架的司法创新。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公诉权;庭审活动;改革所谓量刑建议权,是公诉人依照法律所享有的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
量刑建议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属于公诉权的内在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被告人的辩护权正确有效的行使均有积极的意义。
量刑建议权源于公诉权,公诉权是指法律规定具有公诉职能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为追诉犯罪而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
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一种方式,而在司法实践当中,求刑权似乎被当做了公诉权的全部,量刑建议权似乎常常被忽略,但是伴随着新刑诉法的修改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量刑建议权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量刑建议权的司法借鉴量刑建议在国外司法制度中,有着比较充分的体现。
虽然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但在刑事简易程序中,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都普遍地享有量刑建议权,在美国,传统上检察官没有求刑权,量刑问题不属于审判程序但随着公诉制度的发展,大部分州的检察官都在审判阶段提出量刑建议尤其是在辩诉交易中,英国检察官大量进行控罪交易和刑罚交易甚至在设立强制量刑条款的管辖区,检察官的指控决定与量刑决定几乎没有区别,检察官终止一项指控的承诺,能给予被告人将被课处的刑罚一个较确定的结果。
[1]在大陆法系国家,都确立了自己的特别简易程序,《德国刑事诉讼法典》(1994年10月28日修正颁布,1994年12月1日生效)规定了五种特别程序,诉讼协商便是其中之一,《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则规定了简易程序和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程序。
试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构建——以量刑建议权的本质属性为切入点
施 之~ , 只不过在 以往的庭 审 【 , 量刑 建议权 归丁“ 1其 1 隐形” 已。 而
公诉权 是指 法律规 定具 有公 诉职 能 的国家机 关 为追 诉 犯
( ) 量刑 建i ¥度设 置的 目的来看 , 该赋 予其法律监督 四从 z, J 应
而 向国家审 判机 关提起 诉讼 的权力 。公 诉权 “ 依据权利 内容可 的性 质 以包括 定罪 请求权 、 刑建 议权 、 序适用 权等 权能 ”。检 察机 量 程
L g l y t m dS ce y e a S s e An o it
己1 口 口年 1 己月 (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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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我 国 量 刑 建 议 制 度 的 具 体 构 建
以量刑建议权 的本质属性 为切入 点
张永 昌
摘 要 本文指 出从 量刑建 议 的功 能 、 目的 和价值取 向 来分析 , 其具 有法律 监督 的本质 属性 须以 强化其 法律监督 属性 必 为宗 旨来构建 量刑建议 制度 。
关键 词 量刑 建议 法律监督 量 刑裁 判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 9 (01)20 20 10 .5 22 0 l-4 .2
中图分类 号 : 9 6 D 2. 3
量刑 建议权 是指检 察机 关在量 刑裁判前 的某个诉 讼环节 , 根 监 督 的价值取 向
据 被告人 的犯罪事 实、 犯讣性 质 、 情节 、 认罪态度 和社会 危害程度
关通过 向法庭提 出指控 犯 证据 , 请求法庭对 犯碍 的事实 、 性质 、 量刑 建议权 存在的小 身就足 对审判权 的制约 , 其通 过提 山具
体 的量刑 种类 平f , l 】 隔度 限定 了刑 罚适 用 , 且对 审判结 果依法进 而
浅谈量刑建议制度
关键 词
量刑 建议权
求刑 权
审判机 关 文献 标 识码 : A
提出。
中图 分类号 : 9 63 D 2-
一
文章 编号 :0909(000 - 30 l0 .522 1)7 4 -2 0
Hale Waihona Puke 、量 刑建 议的 推进 历程 及其 法律 性质
( ) 刑建议 的推进 历程 一 量
检 察机 关 实际上 正 在行 使量刑 建议 权 , 只是 尚不全 面 。 现行
( ) 刑建议 的 法律性 质 二 量
量 刑建 议权 从本质 上 来说 应该 是公诉 权 。 1从检 察机关 来 ()
起 诉书 和公诉 意见 中提 出案件适 用的 法律条款 、 有关 量刑情 节事 看 , 据刑 事 诉讼法 的规 定 , 察机 关有 权对 案件发 表 自己的意 根 检 实 和适 用法 律 的意 见 。一般 的起 诉 书 中都指 出与量 刑有 关 的法 见 , 是 公诉 权 的基本 组成 部分 。 为案件 审 理最重 要 的部分一 这 作 定条款 , 而在 公诉 意 见中 , 诉人 就量刑 的法 定情 节和 酌定情 节 判 决结 果 , 该是 检察 机关 关注 的 目标 。 公 应 从这 而言检 察机 关对案 以及 适用 的法律 条款提 出建议性 意见 , 是这 种意见 不够 具 体和 件 中的判 决部 分提 出 自 己的意 见, 只 则是 公诉 权 的必然 组成 部分 。 明确 , 其本 质就 是 一种量 刑 建议 。 但 () 量刑 建议 本身 来看 , 刑 建议 只是检 察机 关站 在公诉 人 的 2从 量 19 年 刑事 诉讼 法修 改 , 中第 一百六 十条 规定 , 审判 长 位 置 上 , 96 其 经 对被 告人 应判 处何种 刑法 提 出 自己的 意见 。 这并 不是最 许可 , 公诉 人 、 当事 人 、 辩护 人 、 诉讼 代理 人可 以对证 据和 案件 情 后 结 果 , 并不 影响 审判权 的 行使 , 只 是公诉 权 的组成 部分 () 这 3 况 发表 意见 并且 可 以互 相辩 论 。这被 业 内看作 是量 刑建 议 的理 从 目前全 球 的司法 实践 来看 , 国 目前现行 的量 刑 建议制度 中 , 各 论 基础 。此 后 , 分基 层检 察 院开始 尝试 开展量 刑 建议 改革 。 部 大 多数也 将其 归于 公诉 权 。 在英 美法 系 中, 实行 的抗 辩式庭 审方
检察业务工作改革发展前沿问题探索——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制度的构建基础及初步设想
作为一种司法权力 , 量刑建议权从属于公诉权 , 是公诉权的一个方面。 依照诉讼传统理论 , 我国
检察 机 关行 使的 公诉权 一 般包 括五 项 内容 :决 定起诉权 、决定 不起诉 权 、 起公诉 权 、 提 支持公诉权 和 抗诉权 。 虽然 量刑 建议权 不 是公诉 权 中的单 独一 项 , 却是公 诉权 的应有 之义 。 诉权作 为一种 刑罚 但 公 的建议权 , 当概 括 地 包含 定罪 建议权 和量 刑建议 权两 I 个省 、市 级检 察 院在本 级及 其所 辖检 察 院范 围 内开 展试 点 , 是该 制度 在 司法实 践 中推广 的 1 这
一
个里 程碑 ,同时也让 我们 对量 刑建 议权 的研 究和探 索有 了更为 现 实的 意义 。
一
、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制度构建的基础
检 察机关量 刑建议 权 , 是指 公诉 人在刑事 诉讼活动 中代表检 察机 关就被 告人 的定罪 问题提 出明确 请 求的 同时 ,就 被告 人 的量 刑 问题 向审判 机 关提 出具 体 、明确 主 张的一 种司 法建议 权 。
制监 督 ,发 展 行 政 检 察 制度 和 国 家行 政监 督 制 度 的 必然 要 求 。 对检 察 建 议 的 法 理基 础 、性 质 地位 、功 能定
位等的认识,理论与 实务上有 多种不同的主张 ,研究检察建议 的基本 问题对 于立法、司法与法学研究具有 现实意义,尤其对明确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完善检察建议 的程序 、发挥检 察机 关的综合治理职能具有重
同合议 庭法官 之 间所做 的裁量 往 往存 在很 大 的差异 。 ① ” 究其 原 因 , 一方 面 是刑 法法 定刑 相对 不确定性
( 同一性质犯罪的法定刑多刑种、刑期并存 ,同一刑种量刑幅度差距悬殊 )和用语模糊性 ( “ 如 数额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制度
2010年第5期(总第8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5 2010(Sum No .80)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制度姜正平(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哈尔滨150086) 摘要:司法公正是法律的生命。
刑事诉讼中量刑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公诉意见改革的深入,国内一些基层检察院纷纷开始试行量刑建议制度,学者对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
当前在我国建立量刑建议制度,以促进量刑公开和透明,实现量刑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量刑建议;公诉权;量刑公正 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5-0121-04 收稿日期36 作者简介姜正平(),女,山东即墨人,助教,法学硕士。
一、量刑建议权概述(一)量刑建议权的概念量刑建议权是指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之过程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代表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种特定之刑罚,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等若干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之权力。
(二)量刑建议权与相关概念的关系1.量刑建议权与求刑权。
国家创制和运用刑罚的权力是刑罚权。
刑罚权根据权力内容和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
求刑权也称起诉权,是指对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请求国家审判机关给予刑事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的权力。
在我国,求刑权主要由国家检察机关行使,即主要表现为公诉形式,在自诉案件中,受害公民以自诉的形式享有求刑权。
从具体内容上,求刑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判处刑罚请求权即量刑请求权。
因此求刑权和量刑请求权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完全同一的概念。
2.量刑建议权与公诉权。
量刑建议权本质上属于公诉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并非一种新的权力。
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
研究目的和方法
•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实践情况和实现机制,以期为完善我国的刑 事司法制度,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理 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其中,文献资料分析主要是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学术论 文等资料的收集和分析,了解国内外关于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研究和实践情况;案例分析主要是通过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深入剖析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实践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问卷调查主要是通过 对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等对象的调查,了解他们对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认知和 需求情况。
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刑事被 害人的量刑建议权,并完善相 关的法律制度,确保这一权利
得到有效保障。
增强实践指导
应当加强对被害人量刑建议权 的实践指导,制定相关的实施 细则和操作规范,确保其在实
践中得到有效执行。
加强学术研究
应当加强对于刑事被害人量刑 建议权的学术研究,深入探讨 其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为进 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提供理论支
增强参与感
被害人获得量刑建议权后 ,可以增强被害人在刑事 诉讼程序中的参与感和归 属感。
提高公正性
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有助 于提高量刑的公正性和合 理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 生。
促进和解
被害人可以通过量刑建议 权表达对犯罪行为的看法 和态度,有助于促进被害 人与罪犯的和解。
对理论探讨的评价和建议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完善法律制度
提高司法效率
被害人参与量刑过程,可 以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 减少诉讼对抗,有利于提 高司法效率。
论量刑规范中的检察量刑建议权
(. 1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 院 办公室 , 浙江 杭州 302 ;. 10 12杭州师范大学 临床 医学院 , 浙江 杭 州 30 1  ̄ 108 3 杭 州市拱 墅 区人 民检察 院 侦查 监督 科 , 江 杭州 3 0 1 ) . 浙 1 0 5
20 0 9年 l 2月
十 堰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S ia c n c lI siu e r a hy n Te h ia n t t o o t
De ., 0 c 2 09 Vo1 2 O. . 2N 6
第 2 2卷 第 6 期
论 量 刑 规 范 中 的 检 察 量 刑 建 议 权
[ 摘
要] 检察 机 关量刑 建议权 符 合 法的本 质 , 对规 范量刑程 序 , 有效 制 约人 民法 院的量刑 裁 量
权 , 实加 强 审判 监督 有 着积极 意 义 。检 察机 关量 刑 建议 权 以对正 义 、 平 的设 定 为 准 绳 , 法 切 公 按
制 原 则 使 国 家刑 罚 权 的 行 使 与 公 民 的 自 由权 利 实现 最 大 限 度 的 融 合 。
① 参见 20 0 9年 樊 崇 义 教 授 在南 京 师范 大学 法 学 院和 江 苏 省 姜 堰 市 人 民法 院共 同 主办 的“ 国量 刑 规 范 化学 术 研讨 会 ” 全 上讲 话 。
[ 稿 日期] 2 0 —90 收 0 90 —5
[ 者 简 介] 张 作 曦 ( 5 一 )男 , 州 江 干 区 人 民检 察 院 办 公 室 高 级 检 察 员 ; I 7 , 杭 9 张 瞍 ( 96 , , 州 师 范 大 学 临 床 医 院 ; 志 刚 18 一) 男 杭 林 (9 2 ) 男 , 州 市 拱 墅 区 人 民 检察 院侦 查 监 督 科 书 记 员 , 学 学 士 。 18一 , 杭 法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必要性——以协商性司法为视角
云南 大学 学报法学 版
J u n l fYu n n U ie s y L w E i o o r a n a n v ri a d t n o t i
J l 2 1 uy,0 1
Vo. 4 No 4 12 .
文 章 编 号 :N 3—14 / 2 1 )4— 5—0 C5 13 D(0 1o 6 5
产 生 了重要 影响 , 与检 察机 关量 刑建议 有 着千 丝 万缕 的联 系。在协 商性 司 法背景 下检 察机 关量 刑 其
建议有其 内在必要性,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其参 与控辩协商的“ 筹码” 是协商性 司法公 正与效率的 , 重要 保 障 , 也是 检 察机 关维护 其公信 力的迫切 需要 。 关键 词 : 察机 关 ; 检 量刑 建议 ; 商性 司法 协
主体 间要 达成合 意 , 就需 要 合 作 与 对话 , 即意 味 着 也
就在 我 国学界 和实 务 界 对 检察 机 关 量 刑建 议表
现 出极大兴 趣 时 , 种全 新 的国际性 的 司法潮 流—— 一
协 商性 司法—— 在 我 国 也悄 然 兴 起 。作 为 一种 强有 力 的司法潮 流 , 必然 会 对刑事 诉讼 制度 组成部 分 的 其
检察 机关 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建议 作 为 一 种理 论 术 语 源 自于 西
方 法学 理 论 , 在 我 国刑 事 诉 讼 理 论 中属 于 “ 概 其 新 念 ” 当这个 “ 概 念 ” 发 现 之后 , 些 地 方检 察机 , 新 被 一
兴 起
协商 性司法 , 系指 诉讼 主体 间通过 平等 而理性 的
检察 机关 量刑 建议 , 一般 系指检 察机 关在 刑事诉 讼 活动 中 , 根据 被告 人 的犯 罪 事 实 、 质 、 节 、 观 性 情 主
试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构建——以量刑建议权的本质属性为切入点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暖圜匿釜鎏竺竺!型!!:f叁塑尘鱼塾金试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构建——以量刑建议权的本质属性为切入点张永昌摘要本文指出从量刑建i za,々功能、目的和价值取向来分析,其具有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必须以强化其法律监督属性为宗旨来构建量刑建议制度。
关键词量刑建议法律监督量刑裁判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42-02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量刑裁判前的某个诉讼环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提出建议,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刑罚的权力国。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列入检察改革项目,并部分试点,但时至今日,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量刑建议的性质仍存在争议,并直接影响到量刑建议制度的全面推行。
笔者拟从分析量刑建议权的本质属性为出发点,就如何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量刑建议制度提出建议。
一、量刑建议权本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一)量刑建议是公诉的应有之义,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权能之一公诉权是指法律规定具有公诉职能的国家机关为追诉犯罪而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力回。
公诉权“依据权利内容可以包括定罪请求权、量刑建议权、程序适用权等权能”@。
检察机关通过向法庭提出指控犯罪证据,请求法庭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进行确认,在此基础上进而请求法庭对犯罪人进行刑罚制裁,前者为定罪请求权,后者即为量刑请求权,两者构成完整的公诉权,缺一不可,量刑请求权是定罪请求权的必然结果。
完整的公诉权不仅要求法院对事实进行确认,还需提出具体的量刑请求。
目前,通说认为公诉权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监督权,那么,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量刑建议权当然也是一种法律监督权。
(二)量刑建议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表明其具有监督制约的特质刑事公诉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求刑权,请求法庭对犯罪人科以刑罚,揭示刑法的不可违反性,使犯罪人意识到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危害的同时,也使自己受到制裁,从而强迫犯罪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自觉遵守法律,进而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
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权的思考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的法律监督机关 , 对刑事诉讼活动实 制度设计 , 且在现行程序框架下行使起来又很难。 目 的量刑监督只有 前 行司法监督 , 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刑事诉讼活动能否依照法律规定严格 抗诉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个案监督方式 ,但其在 实践中也存在方式单 时间滞后 、 标准难以把握等弊端。量刑建议本身具有无形监督功能 , 进行 , 不仅关系到能否及时有效打击犯罪 、 保护无辜者 , 而且关系到维护 但这只是一种心理上 的制约 , 并不能产生任 司法公 正、 国家 民主与法制建设水准和人权保护 的整体形象 , 因此必须 而且将监督置于量刑之前 , 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的活动进行严格的法律监督。在诉讼活动中, 检察机 何法律上的。从监督上讲 , 两种方式各有利 弊, 因此 , 要想充分发挥量刑 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司法权的延伸和发展 , 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的 建议权的监督 功能, 还必须要探索其他监督方式作为补充 , 从而构建起 实质就是司法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活动的特点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 , 对 较为完善 的关于对量刑工作的监督机制。 刑事诉讼活动实行司法监督主要应开展好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 、 侦查活 3 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如何行使量刑建议权 动、 法院审判、 刑罚执行活动 等几个诉讼 环节的监督。在法院审判环节 31 提高检察官业务水平, . 增强公诉队伍素质。 中, 检察机关代表 国家追诉犯罪——行使公诉权, 也就是司法请求 权 , 包 检察机关积极行使量刑建议权 , 就要求公诉人员不能仅停 留在过去 括了定罪建议权和量刑建议权 。量刑建议权不是量刑权 , 它是公诉权 的 的粗线条式的办案水平 和作风上 , 而应把握全案事实 、 证据及 相关情节 , 部分 , 也称为检察机关的求刑权 , 是指在刑事诉讼 中, 检察机关就被告 作 出准确的分析和认定 , 不仅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作 出准确定性 , 而 人应适用的刑罚 , 包括刑种 、 刑期 、 罚金数额 、 执行方式等方 面向审判机 且要拿出对其依法适用有关法条 、 刑种 、 刑期的适 当意见 。因此 , 公诉人 关提出具体 的要求 , 与此相对应的权力称之为量刑建议权或求刑权 。 员必须不断提高 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方能胜任工作 。提高作为 1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 窗口的公诉部 门的整体素质和水 平, 促进全体检察官业务水平 1 完善公诉职权 的需要。 . 1 的提高和素质的增强。 长期 以来 , 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权时 , 只注重行使定罪建议权 , 对于 3 统一量刑建议制度。 . 2 量刑问题则完全付诸审判机关 。 因主要在于人 民法院作为我 国的法定 原 第一 , 在思想上 , 与法院加强统一。在很多基层法 院中, 较普遍地存 审判机关 , 具有唯一的定罪量刑权 , 任何人未经人 民法 院判处 , 不得确认 在法官对公诉人提 出的量刑建议置之不理 的现象。为此 , 量刑建议应跳 为有罪 , 也不得对其量刑( 或减刑 ) 。因此 ,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 时, 出检察 机关的范围 , 由法 院 、 检察院双方共 同确认 , 定统 一的操作规 制 往往消极 、 被动行使求刑 权 , 而菲积极 、 主动行使求刑权 , 际上没有全 范 , 确 检察 院 、 院 的权 利 、 务 。 思 想 统 一 到 “ 实 明 法 义 把 司法公 正 ” , 上 而不 要 面行使法律赋予的公诉 职权 。而实际上 , 国刑法在量刑体制上采用 的 纠 缠 于诉 权 与审 判 权之 争 。 我 是相对不确定刑 , 法定刑有较大的灵活性 , 多种刑种并存 , 同一刑种法定 第二 , 检察机关要建立统一 的量刑配套制度 。由于在没有相关配套 刑幅度太 大, 使得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过大 , 缺少足够的约束和制约 ,司 制度约束和制约的情况下 , “ 公诉人为提出量刑建议所付出的劳动并不一 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因而, 检察机关必须 积极行使求刑权 , 进一步 定被法官肯定和社会承认 , 由此很容易产生诸如“ 在公诉时提出量刑建 完善公诉职权 , 以有效制约滥用司法 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议是 自讨苦吃” 的想法 , 而建立统一的量刑建议制度,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 1 保障量刑结果公正性 的需要。 . 2 变事后监督 为事前监督 , 改变 了以往 面对面的碰撞, 节省 了司法资源, 有 在实践 中,检察机关 的起诉书往往 限于追求给被告人定罪之意; 对 利 于 司 法公 正 。 犯罪的指控及定性和处理较为原则和粗象 , 仅仅指控被告人犯罪行 为所 33 确定提出量刑建议的形式 。 _ 触犯 的罪名 , 应当适用 的法律条 款 , 最多是在公诉 词中涉及到有 关“ 从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 , 没有专 门的量刑程序 。 实践中, 提出量刑建议 轻、 从重或减 轻刑事责任 ” 的量 刑建议 , 但却 没有涉及到具体 的量刑幅 的 形 式 主要 有两 种 , 一种 是 在 起 诉 书 中表 明量 刑 意 见 , 一 种 是 在 法 庭 另 度。而法院的审判根据“ 不告不理” 的诉讼原则 , 审判范 围必须受到起诉 辩论时公诉人以公诉意见的形式提出量刑建议。笔者认 为, 这两种提出 书指控范围的约束 , 不能超出起诉书之外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 因此 , 既然 量刑建议的形式应 当分情况行使。对指控的事实简单 、 清楚 , 且为轻罪, 起诉书中没有具体的量刑建议 , 法官就依职权单方面进行量刑。长期 下 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且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 , 在起诉书中可以明 去, 容易导致审判难以中立 , 量刑结果 的公正性难以得到保障。 确的提出量刑建议。 而对重大复杂的案件 , 不应在起诉书表 明量刑意见。 2 检察机关行驶量刑建议权存在的困难 因为如果庭审时案件事实 、 节发生变化 , 情 起诉 书中的量 刑意见可能不 21 缺乏 与法院共同的量刑参照标准 。 . 当, 需要改变原量刑建议 。 这样势必会破坏起诉书的确定性和严肃性。 此 开展量刑建议 与法 官量刑 均必须遵循一 个共同的量刑参与标准与 种情 况 下 , 以在 公 诉意 见 中提 出量 刑建 议 。 可 规则, 具有了规则才能充分开展监督 。而在我国刑事 司法制度 中并没有 3 规 范 量 刑建 议 适 用 的 案件 范 围 。 . 4 相关规定 , 也是当前法官 自由裁量权扩张的主要原 因。公诉机关当庭 发 根据刑 事诉讼法对审理案件的划分 , 主要有普通程序 审理的案件和 表量 刑 建 议 的 案 件 , 些 无 争 议 的 案 件 被 法 院采 纳 , 有 些 未 被 法 院采 简易程序审理 的案件。普通程序审理 的案件程序上又分为一审和二审。 有 但 纳, 在这里面存在着公诉方对量刑问题研究不够 、 最后法院裁判 比较公 笔者认为, 将简易程序审理 的案件和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确定为量 平 的情况 , 但也有不少确属法院量刑不适 当的情况 。由于公诉人提 出量 刑建议适用 的案件范围是 比较适 当的。 刑建议在某些方面完全是依 靠公诉 人 自己对某类案件的量刑规律进行 是普通程序审理 的一审案件 , 绝大部分刑期跨度较大, 伸缩性大, 总结 , 然后依据有 限的经验并结合 自己对“ 公正” 的把握来提出的 , 也属 容 易 出现 量 刑 不 公 、 刑 不 当 。 量 于“ 自由裁量性质 ”根本 无法 对抗法 院的 自由裁量权 , , 当然就根本无法 二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 虽然案情 简单 、 量刑跨 度较小 , 量刑的标 实现个案量刑监督 的价值取 向。 准较具体明确 , 但现阶段法院对这类案件的量刑弹性较大 , 因此也有必 22 没有建立其完善的量刑监督机制。 . 要提 出量刑建议 。二审案件是上诉和抗诉案件 , 是对一 审判决不服或认 检 察 机 关 发 表 量 刑 建 议 使 得 控 、 双方 参 与法 院 量 刑 , 且 从理 论 为确有错误 , 辩 而 争议较大 , 需要二审法院审理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 审理 的 上讲 , 这并不需要法院的支持 , 但从机制构建要求来讲 , 却必须要有参与 案件。对这类案件的量刑建议 , 检察机关已在一 审程序或抗诉意见 中提 者各方 的支持配合 , 特别是要 得到法院这一量刑主体的支持 , 否则将严 出, 技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摘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对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确有必要确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我国目前的量刑建议试点工作为确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提供了一定的实践基础,而在试行中暴露出的问题又为确立量刑建议权增添了难度。
要在我国真正确立和落实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还需建立诸多配套制度并提升相关人员的司法理念。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司法价值;检察机关;落实措施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7-00-02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国外刑事诉讼中具有比较普遍的影响力,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若干城市也开展了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引起了理论界的重视。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对此又有不同的认识,致使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全面和顺利开展。
在立法上确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并充分确保实现该项权力对于实现量刑公正与透明具有积极意义。
一、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必要性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亦称求刑权或量刑请求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但就被告人的定罪,同时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审判机关提出请求意见的一种权力。
即公诉人在量刑裁判以前的诉讼环节中,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刑事政策等基础上,依法就适用刑罚包括刑期、刑种等,代表检察院提出建议,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的一种权力[1]。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本质上属于公诉权。
公诉权依据权力内容可分为程序适用权、定罪请求权、量刑请求权等权能。
所以,量刑建议权和定罪请求权一样,都属于公诉权的具体权能、下位权能,都属于司法请求权[2]。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有许多积极意义:(一)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有利于检察机关控诉职责的全面、充分履行。
办案人员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就必须全面审查案件,对定罪量刑的所有问题都必须一一审查,而由于目前开展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不明确,这实际上为检察机关不充分履行职责提供了推脱的借口。
构建中国量刑建议制度研究
构建中国量刑建议制度研究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3-107-01摘要本文对量刑建议权的概念、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以及在我国量刑建议权制度现状作一简要介绍,并就具体构建的过程中关于量刑建议制度的种类、行使原则、行使阶段作几点简单设想。
关键词公诉权量刑建议权自由裁量权辩诉交易一、量刑建议权概述(一)量刑建议权概念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但就被告人定罪,而且就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意见的一种权利。
(二)量刑建议权理论基础1.量刑建议权的本体属性量刑建议权是指公诉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利,属于公诉权的下位权能,是一种基于刑罚请求权的司法请求权。
2.量刑建议权的合宪性与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公诉权是检察权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而量刑建议权与定罪请求权又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是行使检察权的应有之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也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精神。
因此,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公诉人行使量刑建议权具有合宪性和合法性基础。
二、我国构建量刑建议制度的必要性(一)提高量刑的透明度,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形成监督和制约所谓自由裁量权,主要指法官在处理个案时,按照自己的意志,对事实与法律适用做出斟酌裁定之权。
刑事自由裁量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现实的国家刑罚,在司法领域,自由裁量权分解为定罪裁量权和量刑裁量权,这两种裁量权行使的适当与否,涉及到公民的生杀予夺,因而事关重大,不能滥用。
然而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许多相对不确定刑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同一犯罪的法定刑往往多种刑种并存,而且同一刑种的量刑幅度又较大。
鉴于此,假如不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制约,则有产生司法腐败的风险,进而严重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量刑建议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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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刑 建 议 的 理 论 基 础 与 实 践 完 善
重庆 4 12 ) 0 10
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 夺 夺 夺 辛 夺 夺 夺 串 辛 幸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幸 夺 夺 夺 争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寺 ・ 夺 夺 争 ÷ 牵 夺 争 夺 夺 夺 夺 争
的 规 则 和 原 则 以 及 听 证 或 审 理 时 提 供 的理 由 以 明 白 晓 畅 的 语 言 作 出判 决 。 【 ”I J
、
量刑 建 议权 的国 内外实 践
一
部完备 的刑法典并 不是一 个 国家刑 事 司法制度 的合
理程度 与公众满 意程度 的较高的充 分条 件。正如上 文分析 ,
一: 盗窃财 物共计 10 60元 , 有期徒 刑 6年。判决二 : 窃财 盗
物共计 10 60元 , 有期 徒 刑 6个月 。判决 三 : 窃 财物 共 计 盗 90 8 0元 ( 次) 有期徒刑 2年 , 多 , 罚金 30 00元 。判决 四: 盗窃
财 物共 计 9 0元 ( 次 ) 有 期 徒 刑 2年 , 金 20 8 一 , 罚 30元 。 前
是 公 正 的 , 行 比较 的 案 件 各 有 其 不 同 的情 况 , 此 大 的 判 进 如
建议, 而法官都 会按 照检 察官 的建 议对 被告 人作 出 量刑判
决 。由 于 在 美 国 9 % 以 上 的 刑 事 案 件 中 的 被 告 人 都 做 有 罪 0
决差异体现 了个案公正 ; 二 , 第 判决是不公正 的 , 法官关 于量 刑 的 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了, 以才会 在相似的案件 中产生差 所 异 巨大 的判决 。如果是后一种情况 , 显然已经违背了法律设 置 自由裁量权 的初衷 , 伤害 了法律 的实体公 正 , 这样 的判决
论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合理性
关键 词 : 量刑 建议 ; 察机 关 ; 理 性 检 合
【 中图分类号 : 2 . D96 4 3 【 文献标识码 : A
五是量刑建议写入起诉书 ,还有一
提出建议 的权力 , 在司法实践中 , 多数 个不良后果 ,就是 如果法院 的定性或壁 大
量刑建议权 ,尽管刑事诉讼法第 10条 判。量刑必须建立在正确 定性的基础上 , 诉人在庭审时具体提出量刑建 议及其理 6
规定 :经审判长许可 , “ 公诉人 、 当事人和 即确 定罪名之后才能进行 。而检察院 的 由 ,必然也使辩护人发表 自己的量刑意 辩护人 、诉讼代 理人 可以对证据和案件 起诉书仅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告 ,根本 见 ,从 而使法官考虑如何客观公正地量 情况发表意见 并且可 以相 互辩论 ……” , 涉及不到最后定性 ,无论从主体还是从 刑 。同时 , 在司法实践中减少被告人 的不 此条规 定是否包 括“ 量刑建议 , 在理解 时间上都过于 超前 , 这样 的“ 量刑建议 ” 适当的上诉与申诉。 如近年来 , 山东省东
美 国检察官 积极地行使 了这一裁 量权 , 刑比起诉书量刑建议重 ,会给被告人一 并有加强的趋势 。大陆法系国家的定罪 个审判不公 的错觉 ,不利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告人的服
【 文章编号 : 0_46(00 418 1 911I 1) _0 2 O r2 o 【 收稿 日 21— 8 1 期:00 0~ 5
一
只是一种请求权 , 这与诉权 的本质相 通 ,
是 量 刑建 议 限制 了法 院 的裁 量 是公诉权 的内在要求。正如有学者所言 :
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 ,均未规定检察机 关有量刑建议权。在法庭庭审中 , 控辩双 权。依据无罪推定原则 , 未经人民法院判 “ 公诉权 实际上是 刑罚 的请 求权 , 审判权 方只就被 告人 的行为是 否构成犯 罪 , 是 决 , 不能确 定被告人有罪。对犯罪嫌疑人 是刑 罚 的裁 定权 和一 部 分刑 罚 的执行 罪行 成 立 与 否 尚未 确 定 之 前 , 应 权。” 不 法庭判决本来就应当在控辩双方对 否有从重 、 重或者从轻 、 加 减轻的情节进 来 讲 ,
量刑建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法 者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 而有意做出的积极 选择 ,以不断适
应我国社会转 型时期随时可能 出现的法律 真空地带 。因为, 具
三 、 刑 建 议 制 度 的 价 值基 础 ■ 1 有利 于 节 约 司 法成 本 和提 高 诉讼 效 率 、
有 模糊性 的刑事规 范可 以最 大限 度地 将社 会变 革 中已经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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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 刑 建 议 制 度 的 理 论 基 础
O石 浩 旭 何 仁 杰
量刑建议制度是其它 法治国家 采用的一项 司法制度 。 量 统 的英 美诉讼理论认 为 , 量刑属于法官的审判权 , 不能由检察 刑建议制度的核心是量刑建议权 。量刑建议权从本质属性上 机关行使 。但为了提高审 判的效率保证审判的公正。美 国 、 加 看属于公诉权 ,量刑建议制度的采用有利于节约了司法成本 拿大 等国家逐渐 采用 了量 刑建议制度 , 在这些 国家中 , 定罪程 和提高诉讼效率 。 利于 约束法官的自由裁 量权 , 有 有利于司法 序与量刑程序分属不 同阶 段 , 陪审团参加审判时 , 陪审团决定
以 , 国检 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符合我 国法律 的精神 , 当 我 应 能 结构, 结构不仅都需要社 会成本 , 其社会成本 有差 各种 而且 从理论上回应这一 由司法机 关推动 的改革 ,充分肯定检察机 异 , 的甚至是十分高 昂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使法律能选 有 关的量刑建议权 。 择 一种成本较低的权利配置 形式和实现程 序。这样,法律运
刑, 不少罪名的量刑幅度很 大 。 客观上需要合理监督法官行使 同样存在,甚至可以说大陆 法系的量刑建议传统 比英美国家
自由裁 量权 , 防止 司法不公 。 国法律 目前对检察机 关的量刑 更为久远 。从制度规定和刑事司法实践情况来看, 我 虽然大陆法
试论量刑建议权
试论量刑建议权[摘要]目前,法官在量刑过程中面临着这样一种困境,一方面,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比较大;另一方面,各类案件的复杂性日益加深。
这就造成了法官在量刑时量刑失当现象时有发生,法官自由裁量权反而限定了法官正确量刑的发挥。
因此,量刑建议作为一种监督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手段正得以越来越多在司法实务中运用,理论界也进行着积极的探索。
本文尝试从量刑建议权的涵义、价值及我国司法操作构想来具体分析,作出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一、量刑建议权的涵义及法律性质(一)量刑建议权的涵义所谓量刑建议权,即求刑权,是指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尽量具体的要求。
简言之,“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当判决的具体刑罚向审判机关提出意见”。
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自然要求,也是公诉改革、审判监督的一项具体措施,对于提高公诉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强化刑事案件量刑的公正性、防止司法腐败等方面均有积极的意义。
(二)量刑建议的法律性质量刑建议权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公诉权。
1.从检察机关来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是公诉权的基本组成部分。
作为案件审理最重要的部分——判决结果,应该是检察机关关注的目标。
检察机关对案件中的判决部分提出自己的意见,则是公诉权的必然组成部分。
2.从量刑建议本身来看,量刑建议只是检察机关站在公诉人的位置上,对被告人应判处何种刑法提出自己的意见。
这并不是最后结果,并不影响审判权的行使,这只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
二、量刑建议权的法律基础(一)量刑建议权的宪法基础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公诉权是检察权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而量刑建议权与定罪请求权又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是行使检察权的应有部分。
量刑建议权的法理基础与实证分析
文章 编 号 :0 4 6 5 2 1 ) 2 0 8 4 1 0 ~1 0 ( 0 0 1 —0 7 一O
自 己 的 有 罪 判 决 , 于 审 判 者 最 终 如 何 决 定 , 刑 对 量 建 议 权 只 能 够 起 到 引 导 作 用 而 非 实 体 上 的 决 定 性
提 出施 用刑 罚及施 以何种刑 罚的请求 , 是促进 刑 这
罚 权 从 静 态 走 向 动 态 的 一 个 十 分 关 键 性 的 因素 。
此外, 量刑 建议权 对于不 断完善“ 抗性 ” 对 诉讼 模式更 有显 著的价值 : 刑建议 权推 动被告人 更好 量 地行使 辩护权 , 量刑建议 就量刑 问题创 造 了理性对
的诉讼结 构 。求刑 是量刑 建议权行 使 的直接 目的 , 但量刑建议 权不仅 仅是一 种程序性 的请 求权 , 的 它 存在看似 没有任何 实体上 的决定意 义 , 只能够 在程 序 上引起诉讼 的发生 , 以此 请求审 判者作 出倾 向 并
充 侦查等一 系列审查 活动 , 后才能 作 出提起公 诉 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议权 的过程 中 , 需要 全 面 查 明事 实 真相 , 确 收集 准
证 据 。 它 通 过 量 刑 建 议 权 的 实 施 , 效 地 监 督 了 法 有 院 的 审判 活 动 , 时 客 观 上 也 增 强 了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同 能 力 。这 些 行 为使 得 整 个 刑 事 诉 讼 的 流 程 朝 着 “ 工 艺 化 ” “ 细 化 ” 方 向发 展 , 得 整 个 刑 事 诉 讼 的 、精 的 使 流 程 不 断 “ 光 ” “ 晰 ” “ 络 化 ” 这 就 保 证 了 法 阳 、清 、脉 , 律 的 准 确 实 施 。 二 是 量 刑 建 议 权 的 目的 是 准 确 求
浅谈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
浅谈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摘要:两高、三部于2010年联合颁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因此得以明确。
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下位概念,具有工具性、程序性以及非终局性等特点,其和量刑规范化之间是方法和目的、工具和制度的关系。
找准量刑建议权的定位,阐明量刑建议权的工具性价值,是完善量刑建议制度,推动量刑规范化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量刑建议权;量刑规范化;量刑辩论一、量刑建议权的属性1.量刑建议权从属于公诉权公诉权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决定。
公诉机关行使公诉权的目的,首先,通过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对其起诉的犯罪予以确定;其次,请求人民法院在所指控犯罪的范围内,对有罪被告人给予适格的刑罚制裁。
可见,人民检察院行使量刑建议权,实际是行使公诉权的一个表现,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下位概念。
从权力架构上看,公诉权基于刑罚权产生、量刑建议权又基于公诉权产生。
公诉权不仅为刑罚权的实现提供可能性,也为量刑建议权的产生提供了权力依据。
2.量刑建议权体现工具、程序性任何一种权力都是为实现某种目的而设置,量刑建议权也如此。
量刑建议权的确立,一是体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权威;二是规范审判机关权力,平衡审判权和审判监督权。
从这个意义上说,量刑建议权的程序性价值甚至超过建议实体权本身。
3.量刑建议权属司法请求权,不具有终局性由于量刑建议权之于公诉权的从属性,这一权力和公诉权所要求的目的一致,即通过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理由和事实,对有罪被告人处以应有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决定了其量刑建议权的司法请求权属性。
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决定的参考,只有具备审判决定权的人民法院,通过采纳或者不采纳量刑意见,做出终局性裁判的权力。
4.量刑建议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表现前文提到,定罪量刑一体化的审判模式,会导致量刑畸轻畸重、同案不同判现象日益增多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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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基于刑罚请求权之司法请求权,是公诉权之下位权能。
合宪性与合法性、法之发展、宪政之人权保障以及现代刑事诉讼原理是量刑建议权之理论基础。
量刑建议权之本体价值是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量刑建议权之目的价值是追求诉讼经济与司法效率。
「关键词」求刑权;量刑建议权;本体属性;理论基础;价值基础一、量刑建议权的本体属性量刑建议权是公诉人依照法律所享有的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
量刑建议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属于公诉权的内在组成部分,是一种基于刑罚请求权的司法请求权。
具有如下本体属性:1、量刑建议权是基于公诉权的下位权能。
量刑建议权源于公诉权,而公诉权又直接来自于刑罚权。
刑罚权是国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藉以惩罚犯罪人的权力,具体说来,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四个方面的内容。
从权力渊源上看,刑罚权是公诉权存在的基础,公诉权是量刑建议权存在的基础。
公诉权不仅为刑罚权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依据,同时为量刑建议权的存在提供了正当性依据。
2、量刑建议权是公权力而非私权利。
没有国家对刑罚权的垄断就不会有公诉的出现,而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权的一部分,是国家通过相关法律赋予特定人或特定机关行使的权力。
因此,这里所说的量刑建议权是来自国家的、为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立的追诉犯罪的权力。
它具有象自诉权等私权利所没有的国家意志性、统一性以及与刑罚距离的进一步拉近等特性。
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享有自诉权。
自诉权与公诉权同样都是来源于刑罚权的一种权力,两者在内容上是一致的,只是分属于不同的主体而具有了不同的权力特性。
因此,与公诉权中的量刑建议权相呼应,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也享有类似的量刑请求权。
3、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主体是由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公诉人或公诉机关。
量刑建议权作为来源于刑罚权的一种派生权力,具有刑罚权的国家垄断性。
国家是抽象的,因此其权力的行使必然要通过国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实现,而这种机构或个人行使该项权利的时候是以国家的名义出现的。
4、量刑建议权的内容是公诉机关或者个人请求法官对被告人在定罪的基础上处以特定的或一定幅度内的刑罚。
定罪请求权和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内容,前者是请求法官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某一种罪名,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提出对该被告人怎样处以刑罚的较为具体的意见。
5、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它不具有终局性。
从根本上讲,量刑建议权是刑事诉讼的一方根据自己的认识向居中裁判的法官所提出的对另一方进行制裁的请求,只不过提出这种请求的人是国家的代表,这是它不同于其他诉讼请求的地方。
但是量刑建议权与其他诉讼请求一样,是不具有最终结论性的。
与之相对应由法官专门享有的量刑裁量权才具有终局性,法官在或接受或否定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行为及其责任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评价。
以此为基础还可以得出量刑建议权的另外一些特点,如主动性、相对的主观性等。
[!--empirenews.page--] 6、量刑建议权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司法监督的职能。
宪法和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司法监督的权力,这种监督是全方位,量刑结果作为法院司法裁判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是检察机关司法监督权的对象之一。
因此,检察机关对于法院量刑畸轻畸重的,可以提起抗诉,这是事后监督。
量刑建议权尽管是一种不具有终局性的司法请求权,但是由于检察官在诉讼中所具有的司法监督者的身份,因而对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具有较大的制约性,这也是对法院量刑的事前监督。
二、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一)合宪性与合法性理论关于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中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法律依据问题,有人认为法律对此是没有授权的,原因是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在法庭审判中行使量刑建议权。
笔者认为,对此应当从合宪性和合法性两个方面来考察。
首先,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行使量刑建议权是符合宪法精神的。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公诉权是检察权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而量刑建议权与定罪请求权又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是行使检察权的应有部分。
其次,检察机关在法庭审判中行使量刑建议权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
不冲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定罪是量刑的基础,量刑是定罪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