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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1〕186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财政局,漯河市、兰考县畜牧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无害化处理责任(一)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要求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理,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无害化处理场作为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
承运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病死畜禽后,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应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加强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
协调推动无害化处理用地、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配套政策落地,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企业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共同管理农业建设项目进度督导及竣工验收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共同管理农业建设项目进度督导及竣工验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豫农计划〔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共同管理农业建设项目进度督导及竣工验收方案的通知豫农计划〔2014〕4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局(农委)、发展改革委:近年来,随着农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农业项目建设和管理出现许多新情况。
为切实做好有关农业项目的监管工作,加快建设进度,提高管理水平,及时完成竣工验收,经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协商,拟对2008-2012年度建设项目进行专项进度督导和验收,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项目范围共管农业建设项目指由发改、农业两家共同组织申报、评审和管理,省发改委批复立项,农业部门承担实施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大中型沼气、旱作节水示范基地、油料基地、农垦危房改造等,此次清理验收范围包括:2008-2012年以来立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大中型沼气、旱作节水示范基地、油料基地等共计309个(不含农垦危房改造项目)。
二、工作原则(一)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原则。
由农业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两家共管项目的初验、验收和抽查工作。
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督导和验收为主。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发改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项目进度的全面清理督导和验收,要拟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部门分工;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在各地工作的基础上,将联合进行重点督导和抽查。
(二)业务归口、有所侧重原则。
这次督导验收的项目时间跨度长、类别多、技术性强,工作任务重、时间紧。
各级农业、发改部门要按照业务归口、有所侧重原则密切配合,农业部门具体负责资料分类归档整理、竣工验收前期准备,发改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计划审批、监管和配套资金落实等。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农业农村局(农委)、财政局,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财政局,漯河市、兰考县畜牧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实际,现就我省做好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重点围绕粮食生产稳面积提产能、产业发展稳基础提效益、乡村建设稳步伐提质量、农民收入稳势头提后劲,调整优化存量、统筹安排增量,强化政策引导、改革完善实施方式,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助力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项目资金安排突出三个导向:一是突出重点领域,着力支持提升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促进乡村产业融合,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二是突出统筹衔接,根据项目各自政策目标和功能属性,科学推进政策统筹、任务统筹、资金统筹,优化支出结构,促进衔接配套,提高资金效益,形成政策合力,集中资金办大事。
三是突出创新引导,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强化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机制,压实地方投入责任,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引导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参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2•【字号】豫政办[2000]81号•【施行日期】200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81号)《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7•【文号】财办农〔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24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关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编制2021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有关要求,以探索创新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机制为根本任务,加快推动农村改革扩面、提速、集成,在总结2017年以来试点试验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基础上,继续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以下称试点试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的有关部署,支持试点试验地区持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强化改革政策集成,加强农村改革成果利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地制宜探索乡村全面振兴的示范样板。
坚持党的领导。
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大力推动乡村组织振兴,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根基。
加强政策集成。
按照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有关要求,坚持与时俱进,加强人才、土地、资金等政策支撑,激发资源要素活力,坚持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一体推进,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持续探索行之有效的乡村发展和乡村治理新模式。
河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42号、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规模和扶持重点,结合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确定重点扶持产业和项目县市、区;第四条各省辖市、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第五条围绕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优势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第二章资金分配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根据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第七条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额度,按照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确定项目县市、区资金额度;“客观因素”包括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耕地面积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绩效因素”为省财政厅对各省辖市和项目县市、区管理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情况的绩效考评结果;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第八条根据财政部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扶持重点和工作要求,省财政厅提出当年拟重点支持的农业主导产业、优势区域、重点环节、项目县市、区以及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规模等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厅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逐级下达到项目县市、区,并明确扶持重点、申报程序和工作要求等;第九条项目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省财政厅工作要求和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要求,确定项目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资金整合内容具体包括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或追加的资金、农口部门和其他部门安排的资金以及上级部门安排的资金;实施方案经财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逐级报省财政厅;第十条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县市、区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完善意见;项目县市、区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省财政厅编制全省项目实施方案,提出资金申请,并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根据财政部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省财政厅批复项目县市、区实施方案,并按预算级次将资金逐级拨付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第十二条项目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方案如需调整,须经省辖市财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大宗农产品生产,突出本地优势和特色,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主导产业;主导产业必须是优势特色农业的具体品种;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同一主导产业一般要连续支持绩效考评结果差的除外,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本地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区分轻重缓急,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瓶颈问题,对每项主导产业选择1-2个关键环节给予集中投入,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主要产业和关键环节是: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小麦、玉米、水稻种植业:支持的关键环节是支渠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配套和改造;畜牧类产业主要包括猪、牛、羊、鸡养殖业:支持的关键环节是养殖小区的改造和规模养殖场建设、母牛和犊牛繁育场建设;油脂类产业主要包括花生、油菜种植业:支持的关键环节是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品种、新技术推广;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产业:支持的关键环节是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果蔬及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果蔬、茶叶、油茶、花卉产业:支持的关键环节是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民等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法,避免采用容易形成刚性支出和体制性补助的方式;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并且只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环节给予支持;支持方式原则上采用贴息的方式;采用直接补助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对单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50万元的,必须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第十七条获得支农资金整合奖励的县市、区,必须将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第十八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和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建设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可由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安排,主要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等方面的支出;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工程管理,努力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项目工程结余资金,由项目县市、区按照“使用方向不变、主导产业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确定资金用途,编制实施方案,逐级报省财政厅批复;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使用单位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立足本地实际,创新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具体的管理要求,由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第五章项目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县市、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为成员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沟通情况,加强交流,衔接工作,并根据各阶段工作需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第二十二条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与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省财政厅和省辖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县市、区按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县市、区建立项目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资金公示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承包制、项目维修管护制、绩效考评制、检查验收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项目顺利实施;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建立项目档案,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附图片资料报省辖市财政主管部门;省辖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并将项目总结、核查报告和图片资料上报省财政厅;第六章资金拨付第二十五条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账,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第二十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分批报账,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办法;对于投资数额较大的工程项目,经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可预拨不超过30%的项目启动资金,预拨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项目完工后财政部门可按照不高于合同金额的10%预留质量保证金;第二十七条报账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凭据:一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办法的,需提供的资料凭据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工程预决算、财政投资评审结论、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的工程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竣工验收报告、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提款申请单、项目验收单、竣工工程移交表、项目实施单位收款收据、招标或政府采购文书、项目实施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或其它合法票据、监理部门出具的竣工工程监理报告等;二采取分批报账办法的,需提供的资料凭据: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需提供项目资金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开工报告、工程预算、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的工程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提款申请单、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工程预拨资金审批表、项目实施单位收款收据;阶段性报账时需提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提款申请单、项目实施单位收款收据、项目实施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或其它合法票据、阶段性工程验收单;工程完工后报账时需提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提款申请单、工程决算、项目验收单、竣工工程移交表、财政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实施单位收款收据、招标或政府采购文书、项目实施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或其它合法票据、监理部门出具的竣工工程监理报告;支付质量保证金时需提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提款申请单、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工程质量复验单、项目实施单位收款收据和复验报告;第七章资金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重点考核项目县市、区是否按照实施方案整合和落实项目资金,是否按计划组织实施,资金监督管理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的重要因素;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控,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加强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三十条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经查实的项目县市、区,下一年度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对违规违纪项目县市、区所在的省辖市,省财政厅在安排下一年度资金时,按违规违纪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扣减,并予以通报;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项目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财办农〔2008〕243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9.24•【字号】豫财农水〔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粮油生产保障等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水〔2023〕77号各省辖市财政局、农业农村(畜牧、农机、渔业)局(委),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农机、渔业)局(委):为加强农业相关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等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水〔2020〕102号)中附件1、2、3、4以及《河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水〔2020〕26号)、《河南省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农水〔2021〕80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9月24日附件1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强粮油生产保障能力,根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0号)等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促进粮食和油料等重点作物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产出效益等方面的资金。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农文〔2020〕156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竣工验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制定省级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全省农田建设规划,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并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批复项目实施计划,指导各地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市级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组织编制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项目库,负责安排并组织完成省级下达的农田建设年度任务,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汇总申报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16•【文号】财农〔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为了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16日附件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田建设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结果再作调整。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标准、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分配及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财农〔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畜牧兽医局,中央直属垦区: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定期评估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三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动物防疫支出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
各省在完成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
第五条强制免疫补助主要是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7〕4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7〕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支持解决“三个一批人”城镇化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十次党代会、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聚焦打好“四张牌”,围绕解决“三个一批人”新型城镇化问题,强化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调动各地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机制,推进公共资源配置改革,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坚持精准施策,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和地区间财力差异,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市、县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坚持强化激励,加大省级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力度,调动市、县级政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积极性;坚持维护权益,强化进城落户农民权益保障,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
(三)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健全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强化“一基本两牵动三保障”(产业为基,就业为本,住房和学校牵动,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社会保障和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增加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使持有居住证人口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解决“三个一批人”新型城镇化问题、实现新型城镇化发展目标提供政策支撑和财力保障。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和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和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4.09.17•【字号】•【施行日期】2004.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和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辖市、县(市、区)农业局(委、办):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及《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要求(一)农村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二)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平等协商。
(三)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流转后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五)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禁止借流转之机打乱重分;必须保障农户承包地的流转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准截留、扣缴和挪用。
二、流转主体(六)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土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对象、方式、时间以及流转收益的处置。
(七)承包土地农户如委托发包方或他人帮助其流转,应提前三个月向发包方或他人递交委托书,但最终的流转合同仍由承包农户户主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认可。
河南省生态农业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河南省生态农业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河南省作为中国的一个农业大省,其生态农业的发展问题与对策是十分重要的。
下面就河南省生态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土地污染严重。
由于长期的化肥和农药的大量使用,土地出现了严重的污染问题。
农药和化肥的残留对土地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导致土地肥力下降,生态环境恶化。
2.农药和化肥的过度使用。
农民在生产中普遍存在对农药和化肥过度依赖的现象,不仅浪费了资源,还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3.农业经营主体单一。
目前农业经营主体以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规模较小,生产经营效益较低,导致农业发展缺乏动力。
4.农产品质量不高。
由于农民对生态农业的认识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农产品的质量往往不如市场需求。
5.市场营销不畅。
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农产品产销对接困难,农民的销售渠道较为单一,市场营销能力较弱。
1.加强土地污染治理。
加大土壤污染治理力度,对于被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严重的土地进行修复和整治,提高土地的生态环境质量。
2.推广绿色农业技术。
加大对绿色农业技术的推广力度,引导农民采用环境友好的农业生产方式,减少对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3.培育农业龙头企业。
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农民合作社转型升级,建立现代农业大合作社,促进农业的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业经营效益。
4.加强农民培训和技术指导。
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力度,提高农民的生产技术水平和对生态农业的认识,增强农民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5.促进农产品流通。
通过建立农产品流通平台,加强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建立健全的农产品流通网络,提高农民的市场营销能力,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
要在河南省推动生态农业的发展,解决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农业企业、农民共同努力,加大投入力度,改革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经营效益,推动农业现代化。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意见》(财农〔2013〕7号),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意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主体基础和中坚力量。
目前,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覆盖范围日益扩大,逐渐成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
实践证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解决当前农业成本高、品质差、风险大、效益低的有效组织形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农村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稳定农产品市场和价格、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措施。
从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看,还存在集约化、产业化程度低,自我发展能力差,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农业增产科技贡献率低等突出问题,与发展现代农业的理念要求相比,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
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局(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生产性服务是贯穿农业生产作业链条,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
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对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发展农业农村经济新业态,增添新时代农业现代化新动能,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快培育各类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促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三农”工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四优”发展规划区为重点(优质小麦、优质花生、优质草畜、优质果蔬),以培育农业生产性服务战略性产业为目标,坚持市场导向、服务农业农民、创新发展方式、注重服务质量,大力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农业生产性服务,推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帮助小农户节本增效、对接市场、融合社会化生产,促进产业兴旺,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强省建设。
力争通过5年的发展,全省农业生产性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组织化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形成服务结构合理、专业水平较高、服务能力较强、服务行为规范、覆盖全产业链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进一步增强生产性服务业对现代农业的全产业链支撑作用,打造要素集聚、主体多元、机制高效、体系完整的农业农村新业态。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各省直管县财政局:为适应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报账管理制度,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少行政审批权限和用好盘活财政支农资金的要求,省财政厅对《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豫财办农〔2007〕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08]9号),结合我省农业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支付资金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各类财政农业专项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和基本建设等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具体规定的农业财政专项资金,从其规定。
第四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财政资金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协助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监督检查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项目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建立并完善项目档案,审核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建立财政农业项目报账资金专账。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下达的资金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收集相关报账资料,建立财政农业专项资金辅助备查账,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农业保险套取财政资金案例

农业保险套取财政资金案例
在某个小县城的农村地区,有这么一群人动起了歪脑筋。
这里有个叫李二的小农场主,他种了大概五十亩地的玉米。
按照正常的农业保险流程呢,农户是为了给自己的农作物上个保险,以防天灾人祸啥的,像洪水啦、旱灾啦、虫灾啦,这样要是农作物受灾了,还能有个经济补偿。
可李二他不这么想。
他和当地负责农业保险的业务员小王勾结起来。
这个小王呢,本来是应该严格按照规定来办理保险业务的,但是他经不住李二给他的一点小恩小惠。
李二告诉小王,他想多报受灾面积,这样就能多拿保险赔偿款。
其实呢,他那年的玉米收成虽然没有大丰收,但也没有遭受啥大灾。
于是,小王在登记受灾情况的时候,就把李二的五十亩玉米地写成受灾面积达到三十亩,实际上真正受灾可能也就不到五亩地。
保险公司呢,根据他们上报的情况,按照财政补贴后的保险赔偿标准进行赔付。
这赔付的钱里啊,大部分都是财政补贴的。
就这样,他们俩就套取了本来不应该得到的财政补贴资金。
保险公司来调查的时候,老张就给调查人员塞红包,让他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这样一来,又成功地从农业保险里套取了财政资金。
这些钱本来是国家用来保障真正受灾的农户和农业产业的,却被这些心怀不轨的人给骗走了。
这些农业保险套取财政资金的案例啊,就像庄稼地里的杂草,破坏了整个农业保险这个保障农田的良好生态。
不仅损害了真正需要保险保障的农户的利益,也让国家的财政资金没有用到刀刃上。
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玉米水稻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玉米水稻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豫农种植[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玉米水稻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种植〔2009〕28号)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农业局、财政局,厅农场管理局:今年中央财政加大了农作物良种补贴的扶持力度,对我省小麦、玉米、水稻、棉花等四种作物实行良种补贴全覆盖。
玉米、水稻是我省秋粮生产两大优势作物,抓好全省玉米、水稻良种补贴工作,促进秋粮生产上新台阶,对确保我省粮食总产量继续稳定在1000亿斤以上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农财办〔2009〕20号),省农业厅、财政厅制定了《河南省2009年玉米水稻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各地。
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落实,努力把良种补贴政策落实到每一农户,充分发挥强农惠农政策作用和效应,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全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河南省2009年玉米水稻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我省是农业大省和全国重要的粮食主产省,2006-2008年粮食总产量连续三年超过1000亿斤,对促进我省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加大了农作物良种补贴扶持力度,在全国实行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良种补贴全覆盖。
为认真抓好我省玉米、水稻良种补贴工作,切实把良种补贴资金落实到户,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09〕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0]76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要求,河南省财政厅对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废止规范性文件304件,失效规范性文件28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224件。
未列入《河南省财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010年6月1日以后,新增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新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河南省财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河南省财政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河南省财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河南省财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991 年1月1日------2010年5月31日)
附件2:
河南省财政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991 年1月1日------2010年5月31日)
附件3:
河南省财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991 年1月1日------2010年5月31日)。
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20•【文号】人发[1997]107号•【施行日期】1997.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07号1997年11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渔业、农牧、农林)、畜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及其发放范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调整(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82〕农(人)字第37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由甲、乙、丙、丁、四个等级调整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各等级的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一。
(二)各等级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至15元、10至12元、7至9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调整(一)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83〕农(牧)字第10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划分为三类。
各类别的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二。
(二)各类别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至15元、9至11元、4至8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三、调整上述两项津贴标准,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四、调整上述两项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列支。
附件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发放范围甲等1.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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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农业处
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文件
豫财办农函[2007]1号
关于做好2007年应急度汛项目和重点岁修河道
堤防整治项目编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巩义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邓州市财政局、水利局、省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农业司、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应急度汛项目和重点岁修、河道堤防整治经费项目的编报工作,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应急项目编报原则。
(一)确保使用重点。
各地要根据2006年水利工程损毁情况以及保证2007年安全度汛的需要,重点安排江河堤坝、险工险段、涵闸、泵站、重点水库、蓄滞洪区等防洪工程设施,以及上年度水毁重点工程的应急修复项目。
根据度汛安全需要,适当安排非工程项目。
(二)组织论证,择优确定项目。
对项目的必要性、建设内容、技术措施、资金投入等内容进行审查,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择优确定项目。
(三)实行项目资金总额规模控制。
各省辖市、巩义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及省直属有关单位申报应急度汛项目资金规模按不超过前三年省财政下达项目资金(包括水利建设基金和特大防汛经费)平
均数的150%编报。
单个项目资金规模原则上不超150万元。
二、各省辖市、巩义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邓州市由财政局、水利局共同组织审查,按照编报原则决定具体项目并排序,于2007年3月15日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水利厅。
省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项目并排序,于2007年3月15日前上报省水利厅。
三、上报省财政厅、水利厅申请应急度汛项目资金的正式文件,请按照《申请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防洪部分)报告格式》(财农[2007]17号)(详见附件)的规定办理。
文件内容包括上年度洪涝灾害及水毁水利工程设施修复情况,上年度特大防汛经费、水利建设基金(防洪部分)使用情况(项目落实、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及发挥效益等)和本年度重点应急项目等。
四、2007年省级重点岁修、河道堤防整治经费项目编报,参照应急度汛项目编报办法进行,与应急度汛项目同一文件上报。
五、已申请2007年应急度汛项目资金和省级重点岁修、河道堤防整治经费的单位,需按此文件要求重新申报。
附件: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报告格式的通知(财农[2007]17号)
二00七年三月一日
财政部、水利部
文件
财农[2001]17号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报告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财政预算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及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要求,为规范各地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防洪部分)报告的报送程序和行为,现将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防洪部分)报告格式印发给你们,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申请特大防汛补助费报告格式
2、申请特大抗旱补助费报告格式
3、申请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防洪部分)报告格式
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申请特大防汛补助费报告格式
一、汛情灾情:
汛情:雨情、水情、汛情评价。
灾情:灾情评价。
受灾范围,受灾人口,受淹城市,倒塌房屋,死亡人口,死亡大牲畜,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减收粮食;损坏水库,水库垮坝、损坏堤防,堤防决口,损坏护岸,损坏水闸,冲毁塘坝,损坏灌溉设施,损坏机电井,损坏水文测站,损坏机电泵站,损坏水电站等情况。
总直接经济损失,其中水利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农林牧渔业直接经济损失,工业交通运输业直接经济损失。
二、防汛抗洪情况:
抗洪抢险组织情况,抗灾措施,地方安排防汛经费情况,抗灾消耗情况,中央财政已安排特大防汛补助费使用情况。
三、存在问题及要求
附表一
洪涝受灾情况表
特大防汛补助费申请表
单位:万元
注:防汛抢险直接费用包括防汛抢险过程中直接发生的伙食补助费、物资材料费、防汛抢险专用设备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及其它直接费用。
申请特大抗旱补助费报告格式
一、旱情
旱情评价,受旱情况包括气象干旱(气温、降雨)、水文干旱(河道来水、水利工程蓄水)、农业干旱(土壤墒情、作物长势)、旱情持续的时间以及农作物受旱面积(其中重旱面积、干枯面积)、因旱临时发生的农村饮水困难人数及严重程度、农村大牲畜饮水困难头数等。
二、抗旱情况
抗旱组织情况,抗旱措施,地方安排资金使用情况,抗旱物资消耗,抗旱服务组织行动情况,中央财政安排的特有抗旱补助费使用情况等。
三、存在的问题及要求。
受旱情况表
特大抗旱补助费申请表
单位:万元
申请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防洪部分)报告格式
一、上年度洪涝灾害及水毁水利工程设施修复情况。
二、上年度特大防汛经费、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防洪部分)使用情况(本年度第一次申请时编报)。
内容包括项目落实、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及发挥效益等情况,并填写年度防汛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表,见附表一、二。
三、年度重点度汛应急项目(见附表三、四、五、六、七)。
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
附表一
年度防汛经费安排情况表
单位:万元
注:本表填列上年度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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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使用中央、省级防汛经费情况表
注:1、本表填列上年度有关数据
2、“实际到位资金”指资金到达工程的时间及数量
3、“实际情况”包括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如土石方、砼方量等),项目验收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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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重点度汛应急项目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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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重点河道、堤防应急除险加固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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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重点病险涵闸应急除险加固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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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重点水库应急除险加固项目表
- 5 -
2007年重点防洪非工程措施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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