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P-朱薇娜 田婉祯 张阳阳 翁月-劳动者“过劳死”的赔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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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薇娜(1998.06-)女,汉族,贵州遵义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法学方向

田婉祯(1999.12-)女,汉族,安徽黄山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法学方向

张阳阳(1998.12-)女,汉族,江苏南通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法学方向

翁月(1999.04-)女,汉族,江苏泰州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会计学方向

【项目基金】本文系江苏大学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910299620X

劳动者“过劳死”的赔偿问题研究

朱薇娜田婉祯张阳阳翁月

江苏大学

江苏镇江 212013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劳动力在生产中的地位日趋重要,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工作强度、工作压力等也急剧增大,劳动者过劳死现象也日益严重。而过劳死在我国法律中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其家属很难采取法律手段主张权利。文章通过了解国内及国外学者对过劳死的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探讨我国法律制度中对其规定的不足,减少过劳死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过劳死工伤法律制度赔偿标准

一、“过劳死”问题概述

(一)“过劳死”的含义

我国目前对过劳死尚未有明确的定义,但很多学者都从各自的研究角度中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①工伤责任说:主张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由社会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等来支付受害劳工家属的损害赔偿。

②侵权责任说: 认为过劳死侵犯了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权和休息休假权,客观上也造成了劳动者死亡的法律后果,所以用人单位应根据《侵权责任法》对过劳死的劳动者承担侵权损害责任。

③工伤侵权竞合说:认为过劳死兼具工伤与侵权的竞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长时间加班到这疲劳积蓄,诱发疾病,属于因工作原因引起的伤害。

④刑事制裁说:主要强调的是对用人单位的制裁。认为从用人单位上进行刑事制裁的方式,可以杜绝加班行为。

⑤劳动灾害说:田思路教授认为应当将过劳死认定为劳动灾害、就可以的劳动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二)“过劳死”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在立法上有规定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工时制度等来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和身体健康权益的,但实践生活与制度所规定的大有不同,劳动者加班现象普遍,身体和心理健康在一定程度都受到损害。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现在社会就业压力较大,劳动者为不被淘汰,也会努力完成自己的工作,同时还有额外的工作,那么工作时间也会增加。

劳动者过劳死与劳动者休息权有关,与企业的违法用工等有关,如果劳动监察部门能够很有力地实施监管行为,也许“过劳死”现象不会这么普遍发生。公司的

规模与公司人员有关,规模越大,该地的经济效益也会上升,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提升政绩,在一定程度上会放松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我国的劳动处罚作用也比较低。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这并不能达到震慑企业的作用,处罚力度较低。

(三)“过劳死”问题涉及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我国目前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主要原因是在构成要件方面较为相似。主体上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客观上要求劳动者受到的人身损害是在履行工作的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伤的构成要件相似,所以我国将其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中。

我国关于“过劳死”的问题处理,主要通过《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但在其中主要强调了发病的地点必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其忽视了因长期工作而导致疲劳积蓄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中也强调了48小时。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初次诊断时间”应该是作出确诊意见的时间,而不是接诊的时间。在“陈某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中,初次诊断时间应该是制作出确诊意见的时间。48小时是医学上抢救伤员的黄金时间,但若抢救时间过长,则不符合48小时的认定标准,则得出不能被视为工伤的结论。

所以,在现行法中,规定的48小时忽视了死亡和工作过重之间有因果关系,不能就仅仅因为48小时,而剥夺对死者家属获得工伤救济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是不合理的。

现目前国内有一热词“996工作制”,是指工作时间从早上九点到晚上九点,一周上六天班,中午和办完休息1小时,总计工作时间10小时以上。现在的社会实践中,有越来约多的企业实行“996”工作制,其中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其中给员工的身体健康也埋下隐患。

现在2020年国内疫情期间,《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写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不属于工伤。

所以我国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不应该机械的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要针对其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等加以结合具体分析。

二、“过劳死”赔偿存在的困境

(一)“过劳死“认定标准不清

我国过劳死的赔偿标准参考工伤赔偿,目前我国法律对其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工伤赔偿标准为我们提供一个很好的借鉴。立法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有现行的制度可以参考是很好的办法,同时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过劳死“认定程序复杂

首先是工伤认定程序复杂。程序内容包括申请工伤认定、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决定、异议以及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劳动者或者其家属会放弃工伤待遇。同时过劳死的鉴定技术要求较高,工伤认定的机构为行政机构,在认定标准的确定上,需要较多的专业知识,所以为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认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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