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软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8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发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 证监会公告[2011]30号日期: 2011年10月25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现予公布,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合康变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XXXX年4月) XXXX-04-08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者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二)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四)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十五)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十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十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十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一、概述二、内幕消息知情人的定义和义务1.知情人的定义:知情人是指在其掌握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中,可以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人。
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股东、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
2.知情人的义务:知情人有义务保持对其掌握的内幕消息的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不得将内幕消息泄露给他人,并在内幕消息公开前避免与他人讨论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
三、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措施1.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建立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公司、机构和个人主动申报知情人身份,确保知情人的准确登记,及时更新。
2.内幕消息知情人责任和义务的告知:登记后的知情人应接受相关部门对其责任和义务的详细告知,并签署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3.内幕消息知情人培训与教育:公司、机构应定期组织内幕消息知情人培训,加强其对内幕消息知情人责任和义务的认知,提高对内幕交易的风险意识。
4.内幕消息知情人准入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设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对申请成为内幕消息知情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审查,防止潜在风险的存在。
5.内幕消息知情人限制交易:知情人在内幕消息公开前应禁止进行任何与该内幕消息相关的交易,并避免将内幕消息传递给他人,以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6.内幕消息知情人交易限制期:内幕消息公开后的一段时间内,知情人仍应避免交易与该内幕消息相关的证券,以防止对市场公平、公开的原则造成损害。
7.内幕消息知情人投资申报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可以要求知情人在进行证券投资前进行投资申报,及时公开其投资意图,增加市场透明度。
8.内幕消息知情人违法处罚:对于违反内幕消息知情人义务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证券从业资格、刑事拘留等。
四、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意义1.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防止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保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2.提高市场稳定性: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能够减少内幕交易对市场的干扰,提高市场的稳定性。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一、内幕信息的定义和特点内幕信息是指与一些公司或者机构有关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对该公司或者机构的证券价格、交易量以及其他投资者判断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内幕信息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非公开性: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只有特定的人员或组织知晓。
2.需要实质上的确认:内幕信息需要确凿无疑地指向公司或机构在未来会有实质性改变的事件或行动。
3.可能影响交易价格:内幕信息可能对公司的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引起市场的不对称信息。
4.法律禁止交易:因为内幕信息非公开且具有重大影响力,法律禁止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在未公开之前进行交易,以维护公平交易的原则。
二、知情人的定义和责任知情人是指掌握或了解内幕信息的人员或组织,包括公司的高管、董事、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审计师、法律顾问等。
知情人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守秘密:知情人在了解内幕信息后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人。
2.非法交易禁止: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或者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为。
3.报告义务:知情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或监管机构报告已知的内幕信息。
4.不得传递信息:知情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给他人,包括口头、书面、电子等。
三、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重要性建立健全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对公司和市场运作的公平性、透明度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1.内幕信息辨识制度:建立一个能够快速识别内幕信息的机制,定期检查公司内部信息的敏感性,及时识别可能涵盖内幕信息的事件。
2.内幕信息登记制度:建立内幕信息登记制度,要求知情人在了解内幕信息后向公司或监管机构报告,并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
3.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明确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建立保密协议,对知情人进行保密教育,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4.内幕信息交易禁止制度:明确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规定,并建立对违反规定者的追责机制。
5.内幕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及时披露内幕信息的机制,确保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防止内幕交易。
东华软件: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吴淼) 2010-11-24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声明人吴淼,作为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之间不存在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各项目机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机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上述各单位涉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之内幕信息的需在知悉该内幕信息发生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证券投资部。
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协助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并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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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可编辑)精选资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_0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_0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为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公司运营质量和规范性,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二)保障内部人掌握的非公开信息不影响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三)严格保密、认真遵守保密要求;(四)依法依规,及时清晰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与公司具有密切业务往来的方。
第三条定义(一)内幕信息:指未公开且属于某公司应公开且需要具有价格或者公司价值敏感度的信息。
(二)知情人:指掌握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和与公司有重大合作关系的外部人员。
(三)禁止交易期:公司规定的在禁止交易期间,禁止公司内部人员买卖公司股票。
(四)禁止通过其他账户代客交易:指公司内部人员不得使用父母、子女、配偶等亲属或者名字不同的其他人的名字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责任分工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公司负责全面指导和监管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具体实施责任由公司总部内部保密室负责,各控股子公司应设立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负责人,由内部保密室具体指导。
第二章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第五条信息登记公司内部人员知悉公司重大经营数据或者信息时,无论是文本、图像、枚举或者其他形式,必须及时报告内部保密室,并由保密室统一登记内部人员及其掌握重大经营数据或者信息,做好资料归档管理,并通过内部渠道及时将需要严格保密的内容进行宣布局面。
第六条登记内容(一)登记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掌握的重大经营数据或信息的内容、产生或掌握时间或其他标志性信息;(三)获知内幕信息的来源;(四)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代号、保密程度等;(五)其他可供登记记录的事项。
第七条信息管理公司内部人员掌握内幕信息,应加强保密,不得泄露给除有关人员外的任何人,不得将内幕信息用于自己和他人获利,不得利用他人账户进行买卖股票等活动,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账户,避免被他人代为买卖股票。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持续督导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持续督导意见独立财务顾问:签署日期:二〇一〇年五月1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上市公司简称东华软件公司财务顾问主办人韩楚、王勃、田定斌上市公司代码002065报告年度2009年度报告公布日2010年4月28日本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业务经营数据等由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督导意见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东华合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秦劳、翟曙春、柏红、胡明炜、谢坤等5人发行新股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78号)核准,北京东华合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华合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更名为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软件”、“东华合创”或“公司”。
2009年6月以前事项中涉及公司名称的,简称为“东华合创”或“公司”,2009年6月以后事项中涉及公司名称的,简称“东华软件”或“公司”)于2008年2月向特定对象秦劳、翟曙春、柏红、胡明炜、谢坤等5人发行126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购买了其持有的北京联银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银通科技”)100%股权。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东华软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之有关规定,对东华软件进行持续督导。
东华软件于2010年4月28日公告了2009年年度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督导意见: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概述21、2007年8月23日,东华合创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华合创定向发行股份暨收购北京联银通科技有限公司预案》,拟以定向发行的股份作为支付对价,收购联银通科技100%的股权。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上市公司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热点。
然而,在上市公司的运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内幕信息泄露的现象,给市场秩序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加强内幕信息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决定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发布的、能够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明显影响的信息。
知情人是指可能获得或已经获得上市公司未公开发布的内幕信息的人员。
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和排查内幕交易行为,提高市场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下面,我将从设计制度的基本原则、登记制度的具体操作和制度的意义三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建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便捷性、公平性和合法性。
便捷性是指知情人登记的流程简单、操作方便,确保全体知情人能够及时完成登记,不因登记程序繁琐耽误工作。
公平性是指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对所有知情人一视同仁,不分青红皂白,保证知情人的公平竞争环境。
合法性是指制度的设立和运行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个人权益,保护个人隐私。
其次,登记制度的具体操作分为信息采集、核验和管理三个环节。
信息采集环节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建立信息数据库,对可疑人员进行筛查和监测,及时收集知情人的相关信息。
核验环节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对登记人员进行身份核实,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管理环节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对登记人员进行有效分类管理,根据风险评估对不同的知情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最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意义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能够加强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机制,降低内幕交易风险。
其次,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制度还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监管部门的有效支持和帮助,更好地管理信息披露,遵守法律法规。
三维通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8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经2010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总经理办公室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等事务负配合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1重大变化;(二)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五)公司的董事长、董事、1/3以上的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一)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报废或出售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十二)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三)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四)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六)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04121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整版)第一条总则1.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以及由此形成的具体方案;3.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出现重大损失;6.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7.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公司总经理的任职发生变动,或者公司董事长或公司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1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无效;12.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3.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14.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5.公司获得政府大额补贴并因此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6.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7.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8.公司主要经营资产发生抵押、质押、出售,或者一次性报废超过该项经营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19.公司主要经营资产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20、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2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22.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模版
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证券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 (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公司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决定;(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的赔偿责任;(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的;(十二)公司拟回购股份、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十四)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对外提供的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十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九)公司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经董事会授权,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季报;(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方案;(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预案;(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五)公司获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六)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七)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八)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事项;(九)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交易已经发生了异常波动;(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近年来,公司内幕交易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对于切实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建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登记和报备制度的意义以及制度设计的要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内幕交易是指股票市场上的交易者或公司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活动。
这些未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商业计划、重大交易等,一旦泄露给少数人员,就会导致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内幕交易的存在不仅扭曲了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使个别交易者获得不当利益,还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部员工、董事、高管等具有接触和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他们对公司的运营情况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掌握着对市场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他们有责任保密公司内幕信息,严禁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交易。
登记和报备制度的意义在于建立一个能够及时有效监控内幕交易行为的制度体系,为市场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首先,登记和报备制度可以提高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警惕性和防范能力。
对所有知情人进行登记和报备,可以形成一个全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对这些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管和检查,有效减少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其次,登记和报备制度可以加强内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约束。
明确告知员工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后果,并强调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底线思维。
此外,登记和报备制度还可以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监督和惩罚机制,对于违法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员给予严厉的处罚,形成威慑效应,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制定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首先,制度的制定应该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其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要明确,范围要广泛,包括公司员工、董事、高管等。
东华软件: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11-05-1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 YUAN LAW FIRM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电话: (8610) 5776-3888; 传真: (8610)5776-3777网址: 邮编:10003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二零一零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1)第062号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零一零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3号楼东华合创大厦16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关于召开东华软件股份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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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
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收购或者兼并的有关方案;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发行证券,实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二十二)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十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工作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八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公司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
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条 因工作原因或接收未公开信息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各部门、单位、项目组责任人应对相关人员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要求相关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或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档案,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部进行管
理。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档案保存期限至少三年以上。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报送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于 2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应适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留职察看;
(六)开除。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同时违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的,责任处罚适用该办法。
第二十二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
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提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
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提请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东华软件 证券代码:002065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知情人情况表
序号 名称/姓
名 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 所在单位
/部门
职务/岗
位
与公司的
关系
获取内幕
信息时间
联系方式 内幕信息知
情人签名
备注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2: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单位的,应填写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为自然人的,需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3:内幕信息内容是指包括但不限于签订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合同、重大事项的报告、财务报表、董事会议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