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事案件的法律应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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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卷第4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28No.4 2013年7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July.2013·刑事法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事案件的法律应用问题
丛梅李森
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有权责令说明财产来源的机关范围不明确、法定刑设置偏轻、刑罚种类单一等具有争议性的法律问题。尽管《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一些表述,但仍需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科学设计和合理界定,明确有权责令说明财产来源的机关,设定合理的法定刑,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从而有利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和准确量刑。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职务犯罪刑法反腐败
中图分类号:D924.392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13)04-0018-005
在我国新的反腐历史时期,为有效预防职务腐败犯罪,《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惩处贪污、贿赂犯罪的兜底性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功利性,在司法实践中被喻为惩治贪官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然而,其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却遇到诸如有权责令说明财产来源的机关范围不明确、法定刑过低、刑罚种类单一且量刑幅度较窄等问题,亟需进一步加以修改和完善。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演化
1979年刑法中尚未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开始,腐败犯罪也逐渐攀升,权钱交易的直接结果就是官员队伍中出现了暴发户,这些人日常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且差额达数万、数十万甚至更多,但本人却无法或不愿说清这些财产的来源。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王汉斌对此表示:“事实上,国家工作人员财产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不能说明来源的,就是一种犯罪事实,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属于犯罪。”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
收稿日期:2013-06-17
作者简介:丛梅(1967-),女,山东威海人,汉族,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天津,300191;李森(1986-),男,山东齐河人,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天津,30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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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反腐新手段固定下来。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其正式纳入刑法典。刑法设立这一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严密法网,以便更有效地惩治腐败,保证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清正与廉洁。①此立法并非我国所特有。与之相类似的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于2003年12月间在墨西哥举行的联合国国际反腐败高级别政治会议上签署,2005年12月正式生效,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首个用于打击国际腐败犯罪的法律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三章第20条“资产非法增加”规定,在不违背本国宪法和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述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资产非法增加,即公职人员的资产显著增加,而本人无法以其合法收入作出合理解释。
目前,尽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但本罪一直为刑法理论研究、刑事司法实践、立法改革和普通民众持续关注。②在此期间,国内典型的案件有:1999年,红塔集团原董事长褚时健被判犯有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中,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0年,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被判犯有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中,16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1年,辽宁省原副省长、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被判犯有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中,26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1年,辽宁省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被判犯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中,97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9年,山东省原政协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李风臣被判犯有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中,708.7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上述案例中被查处官员的非法财产中,不仅是有据可查的贪污、贿赂犯罪的金额过百万元,甚至连侦查机关尚未查清来源、其本人也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也有百万之巨。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积极应对日趋复杂的犯罪形势,增强《刑法》的惩治和震慑作用,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发展态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制定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相比1997年《刑法》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七)》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做了修改。其一,将“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修改为“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③其二,将本罪的最高刑期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刑法》对本罪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社会对反腐败斗争的期待,为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尽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随着《刑法》的修改不断完善,但是这一罪名在实际的司法运行中,依然存在若干问题,立法者预期的该罪名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价值尚未得到充分体现。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尚有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二、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1.有权责令说明财产来源的机关范围不明确
①侯国云:《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问题》,《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②苏明月:《制度不足与“兜底”条款——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理冲突、现实选择与司法应用》,《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9期。
③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据此,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争议,应当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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