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17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7.24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3]40号
•【施行日期】2013.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3]4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一二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4件(见附件1),失效的44件(见附件2)。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
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4日附件1: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02•【文号】劳社部发[2004]9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是反映就业工作状况和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指标,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工作,现将《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四年四月二日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为反映城镇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情况,规范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的测算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指标概念(一)城镇净增就业人员城镇净增就业人员是反映报告期就业工作最终结果的指标,是指报告期末城镇就业人数与报告期初城镇就业人数之差。
(二)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数是反映报告期就业工作过程的指标,是指报告期内城镇各类单位(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其他经济类型单位)、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累计新就业的人数,以及通过各种灵活就业形式新就业的人数总和。
既包括初次就业的各类人员,也包括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但不包括从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
(三)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城镇新增就业人员数是检查各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指标。
城镇新增就业人员数等于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数减去自然减员人数。
自然减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人员和因伤亡减员的人数,包括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及灵活就业人员中的离退休人数及在职人员伤亡减员人数。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比对与核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比对与核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5.08.05•【字号】沪统字〔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比对与核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沪统字〔2015〕34号各区、县统计局: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比对与核查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统字〔2015〕32号)要求,市统计局制定了《上海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比对与核查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统计局2015年8月5日上海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比对与核查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下发的《关于对县级部门数据比对核实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和《基本单位名录库日常核查工作方案》的要求,为顺利开展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比对与核查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的试点目的是为摸清试点地区行政登记制度改革后部门登记单位与基本单位名录库单位的差异情况,分析差异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同时通过实地核查,掌握基本单位名录库及“一套表”调查单位的维护更新现状,了解各区县在名录库维护更新和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提高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质量,确保单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试点范围试点范围是试点区域内各级编制、民政、工商、税务及质监部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新登记注册的全部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以及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行业类别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18.劳动统计报表制度(2016年报和2017定报)
劳动统计报表制度(2016年统计年报和2017年定期统计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定上海市统计局补充、印制2016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上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 (4)(一)年报表式 (4)1、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 表)................................................ (4)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分季表(SH102-1附表) ...................................... (5)3、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SHI102-2 表) (6)(二)定报表式 (7)1、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 表) ................................................ (7)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SHI202-2 表) (8)3、单位用工状况调查问卷(SHI202-2 附表) (9)四、附录 (10)第一部分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0)(一)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指标解释 (10)(二)填报劳动统计年报表应说明的问题和注意事项 (16)(三)2016年劳动统计年报和2017年定报指标逻辑审核关系 (17)(四)劳动统计问题解答 (18)(五)各区统计机构劳动统计部门联系一览表...................................... .. 20 第二部分职业分类与代码表 .. (21)第三部分 2017年劳动统计台帐 (26)1、期末人数和平均人数 (26)2、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28)3、离休、退休、退职人数增减情况 (30)4、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 (32)5、在岗职工奖金构成情况 (34)6、在岗职工津贴和补贴构成情况 (35)7、在岗职工增减情况花名册 (36)8、离岗职工增减情况花名册 (38)9、其他从业人员增减情况花名册 (40)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1一、总说明为及时了解、准确地搜集、整理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等基本情况,为党和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有关劳动就业政策、进行宏观决策和调控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可靠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局网上直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局网上直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9.08.20•【字号】沪统字[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局网上直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统字[2009]44号)各区、县统计局,各主管部门:按照2009年上海市统计系统务虚会和工作会议有关要求,今年将进一步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重点推进统计报表网上直报工作,以统一数据采集平台,减轻基层统计部门负担,提高数据质量。
现将《上海市统计局网上直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上海市统计局网上直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统计数据网上直报,是指统计调查对象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数据。
其主要目的:一是通过企业直报,实现统计数据从“集中录入”到“分散处理”的管理模式,减轻统计力量相对不足的压力;二是通过建立统一平台,实现数据处理软件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利于对数据的开发应用。
目前,全市已经在部分专业、部分企业实行网上直报并取得良好效果。
2009年,按照市统计局统一部署,全市将从专业定报开始实施统一的报送软件、报送渠道和报送要求,全面推行统计报表网上直报。
一、总体目标(一)第一阶段从2009年下半年起,用半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实现:1.统一网上直报平台。
以市统计局建立的网上直报平台作为唯一的网上数据报送平台,企业不再向国家统计局平台直接报送统计数据。
2.定期报表全部实行网上直报,包括工业、能源、交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劳动工资等专业。
3.规模(限额、资质)以上单位全面实行网上直报,以企业直报为主,逐步缩小代报率,原先直报国家统计局的单位应全部实行企业直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第一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推荐]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999年05月20日沪人〔1999〕52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适应上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建立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评聘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培育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评聘分离,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所聘任的岗位(职位)确定的制度。
第二章职称(资格)的个人申报第三条(个人申报)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或向市职改办委托的机构申报。
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额的限制。
第四条(申报材料核实)个人申报职称(资格),应当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实践、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书面材料,以及相关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书面材料,所在单位或有关人事代理机构应当进行核实,需要公证的可通过司法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三章职称(资格)的社会评审第五条(评聘分级分类管理)初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以考代评或只聘不评的办法,不再组织职称(资格)的评审和认定;中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以考代评、资格评审的办法;高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资格评审、资格审定的办法。
第六条(社会评价和评委会专家库建设)按照专业建立与完善中、高级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中、高级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应有一名中青年专家担任副主任(含)以上职务,中青年评委应当达到规定的比例。
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xls
文号 沪劳(78)资创字第199号 /沪财行(1978)127号 沪劳保综发(2008)13号 沪人社综发(2010)36号 沪人社综发(2010)20号 沪人社综发(2010)41号 沪再就办(97)第5号 沪劳就(1998)15号 沪再就办(1999)20号 沪劳保就(1999)34号 沪劳保就发(2001)11号 沪劳保就(2001)31号 沪人社就发(2008)10号 沪劳社发(89)104号 沪劳保就发(2006)18号 沪劳保就(1999)3号 沪劳保就(2003)8号 沪劳技(1998)10号 沪劳保技发(1999)48号 沪劳保技发(2000)11号 沪劳保技(2008)3号 沪劳技发(88)111号 沪劳(78)技字第7360号 沪劳技发(87)22号 沪劳技发(87)53号 沪劳技发(88)73号 沪劳技(89)49号 沪劳技发(90)56号 沪劳技发(92)13号 沪劳技(92)20号 沪劳技(96)71号 沪劳技(1997)22号 沪劳技(1997)39号 沪劳保技(1999)29号 沪劳保技发(1999)53号 沪劳保技(2000)44号 沪劳技发(1997)51号 沪劳保技(2000)27号 沪劳(82)技字第2258号 沪劳(84)技创字第156号 沪劳(86/85)技字第5763 号 沪劳(86)技创字第333号 /沪财行(1986)164号
第 2 页序号ຫໍສະໝຸດ 文件名称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关于改进本市技校学生医药费报销 80 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计划委员会转发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 81 的通知 82 上海市劳动局、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技工学校学生身体素质的意见 83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组建高级技工学校实施办法》的通知 84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成年人体质测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85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技工学校学生法制教育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86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内部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几点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术培训 87 、鉴定及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88 市人事局关于严格控制从外地调干部的通知 89 市政府科技干部处印发《关于工业企业中高等院校毕业生见习试行办法》的通知 90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宝山区干部调配问题的复函 91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市、区商业管理体制分权明责后干部调配工作的意见 92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中有关人才管理问题的通知 93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郊县、农场引进人才有关问题的通知 94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闵行区、嘉定区和浦东新区干部调动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95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郊县乡、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农转非”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市人才服务中心《关于重申对本市待业人员人事档案代管不得收费的意见》 96 的通知 97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区(县)所属单位需刊登《招聘启示》改由区(县)人事部门审批的函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从外省市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的意见》 98 的通知 99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郊县市、县属企事业单位职工调市区工作的意见 100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101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本市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和家庭困难调干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无
【期刊名称】《上海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2(000)001
【总页数】2页(P35-36)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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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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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通知.doc
沪人社职〔2016〕504号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17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27日2017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一、鉴定项目2017年本市面向社会开考的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分为职业资格鉴定项目(分制造与工程等9个类别)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具体项目的分类与名称详见附件1《2017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鉴定时间(一)职业资格鉴定项目1.操作技能类项目《目录》中第一类至第八类为操作技能类项目,鉴定一般由“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和“技师及高级技师综合评审”等组成。
(1)“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统考方式,全年安排的统考月份和对应日期见下表,如遇鉴定考量较大等特殊情况,统考日期将顺延一天:操作技能类项目“理论知识考试”统考时间安排表(2)“操作技能考核”一般安排在本项目“理论知识考试”科目之后,具体时间由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安排并另行通知。
(3)“技师及高级技师综合评审”一般安排在本项目所有“操作技能考核”科目之后,考生本项目其他科目成绩合格后才能参加,具体时间由市鉴定中心安排并另行通知。
2.管理与咨询类项目《目录》中第九类为管理与咨询类项目,鉴定一般由“笔试”、“机考”和“口试”等部分组成。
(1)“笔试”、“机考”采用统考方式,全年安排的统考月份和对应日期见下表:管理与咨询类项目统考安排表(2)“口试”一般安排在本项目“笔试”、“机考”之后,具体时间由市鉴定中心统一安排。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分为技能类与高新类两个类别,技能类专项职业能力一般由“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等组成,“理论知识考试”全年安排的统考月份和对应日期同操作技能类项目“理论知识考试”统考时间安排表,“操作技能考核”一般安排在本项目“理论知识考试”之后,具体时间由市鉴定中心统一安排。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兴行业分类指导
目录(2017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工商注[2017]21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7.11.13
【实施日期】2017.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兴行业分类
指导目录(2017版)》的通知
(沪工商注〔2017〕210号)
各市场监管局,各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委)、科委、地税局、统计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新兴行业加快发展完善新兴行业分类指导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73号),现将《上海市新兴行业分类指导目录(2017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统计局 2017年11月13日
上海市新兴行业分类指导目录(2017版)。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开展本市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开展本市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公布日期】2006.06.28•【字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开展本市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6]6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6]68号)精神,为了在统计上准确划分城乡、统一各专业城乡划分口径决定在本市开展城乡划分工作。
请按照《上海市城乡划分工作实施方案》、《上海市城乡划分工作细则》(另发),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上海市城乡划分工作实施方案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城乡划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6]6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6]68号)精神,本市定于2006年6月30日起,开展城乡划分工作,为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城乡划分的目的为了客观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区域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科学评价本市城镇化发展水平,统一各专业城乡划分口径,建立便于各部门、各专业统一使用的《城乡地域库》。
二、实施范围本市现行的行政区域。
三、实施方法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在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机构编制、城市规划以及集镇和村庄规划的基础上,在本市现行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将本市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并绘制城乡划分地图,编制城乡属性标识代码和建立《城乡地域库》。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上海市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的通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上海市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沪教委财〔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上海市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的通告沪教委财〔2018〕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6〕6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的监测,现将2017年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通告如下:一、教育财政拨款情况2017年,各区教育财政拨款548.61亿元,较上年增长6.43%。
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最快的为松江区,较上年增长16.76%。
2017年,各区义务教育财政拨款320.23亿元,较上年增长8.55%。
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最快的为松江区,较上年增长20.85%。
二、中小学在校学生人均经费情况2017年,各区高中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50942.60元,较上年增长12.08%,增长较快的为长宁(50.63%)、青浦(27.24%)和崇明(22.03%)3个区。
2017年,各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41832.96元,较上年增长13.07%,增长较快的为青浦(47.61%)、崇明(23.05%)和杨浦(22.56%)3个区。
2017年,各区初中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41025.05元,较上年增长10.93%,增长较快的为静安(17.71%)、青浦(16.72%)和闵行(16.02%)3个区。
2017年,各区小学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28899.32元,较上年增长7.96%,增长较快的为黄浦(14.63%)、青浦(13.01%)和崇明(12.75%)3个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沪人社规〔2017〕4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4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2月29日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积分。
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合同;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2017年度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人员开展跟踪考核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2017年度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人员开展跟踪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2017年度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人员开展跟踪考核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加强对资助人员的跟踪管理,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社专〔2020〕91号)的文件精神,现决定对2017年度获得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的单位及受资助人员开展跟踪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2017年度获得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的单位及受资助人员(以下简称“受资助人”)。
二、考核内容(一)受资助人近三年来(自资金下达之日起)的工作业绩和个人成长情况;(二)资助项目的执行和应用情况;(三)所在单位发挥受资助人作用情况;(四)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三、材料要求用人单位登录“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申办系统”(网址:/rcfzzj/website/shenbao/index.jsp),填写并打印《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跟踪考核表》,个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上传附件。
上报时间截至2020年7月30日。
四、其它事项和说明(一)单位及受资助人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认真填写有关材料,积极配合考核检查,确保全面真实反映受资助人、资助项目和本单位实际情况。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受资助人,其所在单位应作出书面说明。
(三)单位应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计事务所出具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作为附件上传到申办系统。
五、受理点联系人考核工作由申报时的受理点具体组织实施,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考核情况的书面报告。
受理点地址和联系人如下:(一)市级受理点1.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静安区梅园路77号1201室)联系人/电话:於一帆,325112092.上海高新技术人才服务中心(宜山路900号A座202室)联系人/电话:仇蔚华,542348003.上海国际金融人才服务中心(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5楼)联系人/电话:鲁峰,587908074.上海国际航运人才服务中心(杨树浦路248号瑞丰国际大厦907室)联系人/电话:吴永刚,653799635.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北京东路668号东2楼)联系人/电话:任雅琴,53080900转5496.上海国际科创人才服务中心(浦东新区张东路1158号3号楼2楼)联系人/电话:胡慧静,33835108(二)区域受理点1.浦东新区受理点地址:浦东新区环科路999弄国际人才港4号楼103办公室(地铁13号线学林路站3号口出)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高层次人才服务部联系人/电话:高锦莹、徐阳鸣,58601302、586012312.静安区受理点地址:大统路480号1907室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科联系人/电话:王玲、毛秀,527103513.黄浦区受理点地址:南苏州路343号G楼大厅黄浦区人才服务中心联系人/电话:朱佳,63080100转80014.徐汇区受理点地址:南宁路969号1号楼633室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科联系人/电话:邹小海,640790675.长宁区受理点地址:长宁路599号0711室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科联系人/电话:马骏、罗益佳,22050711、220507456.杨浦区受理点地址:控江路1777号君欣时代广场一楼东(近双辽路口)杨浦区人才服务中心联系人/电话:徐浏萍,550800677.虹口区受理点地址:飞虹路518号2号楼525室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科联系人/电话:孙佳、胡红艳,25015556、256581208.普陀区受理点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3号楼910室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科联系人/电话:密莹菁,52564588转25759.嘉定区受理点地址:金沙路68号1303室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联系人/电话:周海萍、刘佳,59525577、6953035810.闵行区受理点地址:莘北路168号2号楼205室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联系人/电话:何平,3388395211.松江区受理点地址:荣乐东路2378号1108室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与管理科联系人/电话:宋晓峰、徐梦孜,67848531、6784853212.宝山区受理点地址:友谊路15号6幢503室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联系人/电话:吴天益、吉琳芸,36516888转8513、851113.青浦区受理点地址:青浦区青舟路220号220室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联系人/电话:朱连云,3386876114.金山区受理点地址:金山区龙山路555号东806室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联系人/电话:王翠、张丹怡,5792268615.奉贤区受理点地址: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1号楼311室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和市场管理科联系人/电话:郑琪,6719960816.崇明区受理点地址:崇明大道8188号3号楼614室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联系人/电话:张佳庆,6969636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5月28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23.07.03•【字号】沪人社专〔2023〕215号•【施行日期】202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2023年7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价标准第四章附则上海市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统计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释放和激发广大统计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健全和完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及相关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统计师采取评审方式。
第四条上海市统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高评委”)负责本市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高评委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统计局相关部门,具体事务可委托有关机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7]1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3.31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7〕14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50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8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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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04.04•【字号】沪人社专〔2023〕88号•【施行日期】2023.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2023年4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三章申报范围第四章评审条件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六章评审纪律第七章附则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服务上海建设“五个中心”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中的专业作用,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高质量发展,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社会工作者的品德、能力和业绩,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选拔与激励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印发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和《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三条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
高评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相关处室,具体事务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
第三章申报范围第四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从事社会服务或社会治理相关工作,并通过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在职人员。
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统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二○○六年九月五日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使其真正成为一个覆盖范围全面、信息内容可靠、动态更新快捷、随机查询方便的动态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是指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数据基础上建立并利用相关部门的各项行政登记资料和统计调查资料定期维护更新的单位基本信息数据库。
第三条管理与分工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指定普查中心作为名录库的管理机构,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更新和信息提供工作;指定计算中心作为名录库的技术保障机构,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系统开发和日常维护、安全运行等技术保障工作。
第四条工作职责(一)名录库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制定名录库维护更新方案,并对其中的有关标准和标识统一进行协调;适时对名录库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保证名录库数据更新的及时性和完整性;配合技术保障机构做好名录库系统软件的功能设计与规划工作。
(二)名录库技术保障机构主要职责设计、开发和维护名录库系统软件;提供保障名录库系统安全运行的技术支持;对名录库数据进行常规备份。
第五条日常维护与更新(一)单位基本情况调查根据各部门提供的新增和变更单位行政登记资料,以及常规的统计登记工作,按照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市统计局每年两次(3月和9月)布置到各区县统计局,完成基本单位年报和半年报工作。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本市区县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本市区县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
•【公布日期】2006.11.20
•【字号】
•【施行日期】2006.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本市区县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各区、县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和《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06]28号)精神,市统计局将逐步规范本市区县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当前,为切实减轻基层企业负担,作如下规定:
1.各区、县统计局应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统一制发的各类统计报表制度,对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填报范围、统计表式、指标设置及统计口径,不得作任何更改。
2.各区、县统计局对中央属、市属等单位除市统计局明文规定的报表外不得另行制发统计调查项目(制度)。
3.各区、县统计局在本区范围内开展普查、重大调查必须经市统计局审批。
4.各区、县统计局在原区级范围内的统计调查项目仍按《关于报送〈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立项情况表〉及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的通知》(沪统字[2005]29号)要求向市统计局备案。
上海市统计局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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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17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
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统字[2017]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5.04
【实施日期】2017.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17年度全国统计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沪统字[2017]9号)
各委、办、局,各区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17〕1号)精神,现将《上海市2017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有关所属单位,并认真做好宣传和报名组织等工作。
本通知可在上海统计网()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网
()的有关栏目内查询与下载。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4日上海市2017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为做好本市2017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根据有关通知精神,现就本市2017年度统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和高级(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资格考试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2017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和高级资格考试日期均定于10月22日(星期日)。
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 9:00-11:30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下午2:00-4:30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中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 9:00-11:30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下午2:00-4:30 统计工作实务
(注:初级、中级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
高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9:00-12:00 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
(注:高级资格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
)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有关的财政法规和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2.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任务,遵守统计职业道德。
3.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不含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二)报名参加统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或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统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4.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5.获博士学位。
(四)报名参加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下同)博士学位后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满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