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民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民和县实施公路安全生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民和县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民政办[2015]97号【发布部门】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5.06.01【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民和县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民政办〔2015〕97号)县政府有关部门:县交通局、公安局拟定的《民和县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日民和县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方案(民和县交通局、公安局2015年6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63号)、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东市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2015)76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县公路安全水平,有力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全力减少因道路安全隐患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市政府工作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守红线意识,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抓手,坚持公路建设、管养、养护、安全并举,紧紧抓住农村公路这一工作重心,按照“消除存量、不增添量、动态排查”方针,大力整治公路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安全设施,依法强化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促进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着力整治事故多发易发路段隐患,满足公众安全出行基本需要。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保障。
坚持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以及破坏损坏公路设施行为,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民和县综合医改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民和县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民政办[2015]80号【发布部门】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5.05.19【实施日期】2015.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民和县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民政办〔2015〕80号)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民和县2015年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安排》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19日2015年民和县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安排根据《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海东市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安排》(东政办〔2015〕3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5年综合医改试点工作作如下安排: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紧紧围绕综合医改试点工作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强化三医联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内外联动,创新体制机制,以公立医院改革、分级诊疗制度、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为重点,统筹推进七项重点改革任务,充分发挥各项改革政策的叠加效应,努力探索符合民和实际,形成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力争在综合改革方面实现新突破,努力打造民和医改升级版,为建立符合县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以取消“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按照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改革要求,继续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进一步健全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监管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2015年力争在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创新医疗服务模式等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
1.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进一步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完善体制机制,巩固改革成果,使各项改革不断深化。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公安局关于民和县重大火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公安局关于民和县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民政办[2014]87号【发布部门】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4.06.26【实施日期】2014.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公安局关于民和县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民政办〔2014〕87号0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公安局拟定的《民和县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6月26日民和县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县公安局2014年6月)为全力推动整改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青海省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和《海东市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县政府决定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10月10日,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为切实开展好此项活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市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反馈意见精神和公安部工作部署,各职能有关部门积极响应,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集中排查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始终保持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火灾形势稳定。
二、工作目标巩固“清剿火患”战役战果,继续保持全社会共同行动治理火灾隐患的良好态势,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对已排查出并责令整改但未销案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其按规定期限尽快整改销案;对消防监督检查中新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全部依法下达法律文书,责令限期整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坚决挂牌督办;对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新闻媒体曝光,推动落实责任,督促尽快整改。
力争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摸清现阶段重大火灾隐患底数,能够整改的尽快整改销案,一时难以整改的全部制定分步整改方案、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切实做到“消除存量、控制增量”。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民和县冰雪恶劣气候条件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民和县冰雪恶劣气候条件下道路交通保障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民政办[2012]244号【发布部门】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2.12.21【实施日期】2012.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民和县冰雪恶劣气候条件下道路交通保障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民政办〔2012〕24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民和县冰雪恶劣气候条件下道路交通保障应急工作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民和县冰雪恶劣气候条件下道路交通保障应急工作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民和县冰雪天发生严重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增强道路交通系统应急能力,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日常交通和生产生活,根据《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县域范围内发生降雪天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运输中断,影响本县物资和旅客运输,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保障应急工作。
第三条雪天道路交通保障应急工作本着“提前预防、充分准备、周密部署、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果断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县政府成立民和县冰雪天道路交通保障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雪天道路交通保障应急工作,检查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保证全县冰雪天道路畅通。
指挥长由主管公安、交通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公安局、交通局、住建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安局、交通局、住建局、财政局、经商局、文广局、城管局、安监局、气象局、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组成。
第五条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间保持密切联系;组织调查和汇总应急工作情况,及时向指挥长报告,统一发布道路交通信息;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9.02•【字号】•【施行日期】1989.12.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5月19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
第二条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青海省民和地区回族土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设在川口镇。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领导和团结全县各民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人民富裕、民主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七条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保障建设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自治县的一切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各民族人民服务。
自治县的老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扶贫开发局关于新民乡侯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扶贫开发局关于新民乡侯家山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民政办[2012]49号
【发布部门】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30
【实施日期】2012.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扶贫开发局关于新民乡侯家山村易地扶贫搬
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办〔2012〕49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扶贫开发局《关于新民乡侯家山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关于新民乡侯家山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
(县扶贫开发局二〇一二年三月)
为确保新民乡侯家山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扶贫开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新民乡侯家山村距县城27公里,离乡政府6公里,属干旱浅山地区,全村有3合作社,共77户319人,耕地面积为560亩,人均耕地1.75亩。
二、必要性
新民乡侯家山村地处干旱浅山地区,坡度大,自然环境严酷,居住比较分散,交通不便,生产生活十分困难。
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将77户319人整体搬迁到自然环境、交通等基础相对较好的新民乡的川水地居住,可使当地群众摆脱恶劣的居住环境,并能够从根本上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增产增收、稳定脱贫的目标。
三、实施。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农机安全生产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农机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民政办[2015]2号
【发布部门】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11
【实施日期】2015.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民政办〔201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扎实推进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消除农机事故隐患,确保今冬明春全县农机安全生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农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农机安全生产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农业和农村经济安全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今冬明春既是我县农业生产的高峰期,又逢“春节”等重大节日,在此期间农村开展农资运输、社火演练、走亲访友等活动,使各类农机具作业繁忙,容易出现拖拉机违法载人、人货混载、酒后驾驶和超限超载等违法违章行为,
农机安全隐患大,是农机事故的易发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和农村社会安全稳定的大局,增强抓好农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精力抓好今冬明春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抓好“春节”、春耕期间的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我县在今冬明春无农机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把紧关口,强化农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深化医药卫生体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民政办[2015]79号【发布部门】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5.05.19【实施日期】2015.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民政办〔2015〕79号)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民和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19日民和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扎实推进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根据省市深化医改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市综合医改试点启动会议精神,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为主线,统筹推进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公共卫生、监管体制等综合改革,从打好基础向提升质量转变,从制度建设向巩固完善转变,从试点改革向全面推进转变,切实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公益性方向,落实政府责任,健全体制机制,在公立医院改革、分级诊疗、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努力打造民和医改升级版。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公益方向,落实政府责任。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强化政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责任,坚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质,确保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资金保障可持续。
(二)坚持整体联动,统筹协调推进。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实行三医联动、内外联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药品供应、公共卫生、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看病远”的问题。
马玉杰马国强等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马玉杰马国强等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7【案件字号】(2019)青行终1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富梅吴晓良孔菲【审理法官】刘富梅吴晓良孔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马玉杰;马国强;马国良;马国斌;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马玉杰马国强马国良马国斌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马玉杰马国强马国良马国斌【当事人-公司】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赵永智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永智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永智【代理律所】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马玉杰;马国强;马国良;马国斌【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马玉杰、马国强、马国良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二、民和县政府、民和县住建局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三、一审法院驳回原审四原告的起诉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查封不予答复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内部行为)级别管辖共同被告证明驳回起诉提审可诉性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6月12日,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冯明明于青海省西宁监狱提审室询问上诉人之一马国斌的《询问笔录》记载:“位于高速路口北侧修建的房屋是马国强、马国良、马玉杰、马国斌四个人的。
”2019年7月12日,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李海峰、李健荣于青海省西宁监狱提审室询问上诉人之一马国斌的《询问笔录》记载:“位于民和县西出口公路北侧的房屋由马国良、马国强、马玉杰和马国斌四个人共同出资修建,买地皮加修建房屋每人出资约50万余元。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民和县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民和县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民政办[2011]137号【发布部门】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1.08.10【实施日期】2011.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民和县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民政办〔2011〕13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环保局等部门《民和县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民和县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县环保局、发改局、经商局、监察局、司法局、住建局、工商局、安监局)为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部署,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根据地区环保、发改、经济等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管理水平,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落实整治措施,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冶炼企业,严格监管,禁止偷排偷放。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民和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民政办[2012]67号【发布部门】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2.04.16【实施日期】201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民和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民政办〔2012〕6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民和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民和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举报案件。
第三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农业、畜牧、经商、质监、公安、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县政府设立县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实行按年度预拨,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三)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食品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来访举报;(二)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举报;(三)信函举报;(四)其他方式举报。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民政办[2015]51号【发布部门】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5.04.08【实施日期】2015.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民政办〔2015〕5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民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4月8日民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预防、控制、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对突发的、群发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一)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
(二)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三)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
(四)其他对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三、基本原则(一)预防为主、依法防控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加强监测,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进行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重大食品安全事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民政办[2012]71号【发布部门】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2.04.23【实施日期】2012.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民政办〔2012〕7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民和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民和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东署办〔2006〕8号)文件精神及要求,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我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特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基本原则(一)预防为主,常抓不懈。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预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好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县食品安全负总责,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实行分级监控、分级负责。
(三)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应立即作出反应,在及时上报县政府的同时,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
(四)依靠科学,加强协作。
要依靠科学妥善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真正做到守土有责、恪尽职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出现下列食品安全事故:(一)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5人以上到20人以下的;(二)在全县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三)出现下列情况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应急处理: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20人以上的,一次食物中毒有人员死亡的,引起中毒食品的扩散未得到控制以及中毒或死亡人数在继续增加的;(四)跨县域的食品安全事故;(五)其它可能在全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2015年地质灾害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2015年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民政办[2015]57号【发布部门】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5.04.20【实施日期】2015.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2015年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通知(民政办〔2015〕5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民和县2015年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2015年4月20日民和县2015年地质灾害防治预案为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预防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强化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宗旨,增强防灾避灾意识,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进行跟踪监测,加强险情排查、预防预警、搬迁避险和检查监测等各项事前防范避灾措施的落实,加大防灾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曹良泰为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白相云为副组长,县国土、住和建、水利、交通、民政、卫计、经商、公安、教育、旅游、电信、气象局为成员单位的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防治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县内地质灾害防治的协调、指导和监。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民和县2011年农村土地承包经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民和县2011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民政[2011]71号【发布部门】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1.05.28【实施日期】2011.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民和县2011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民政〔2011〕7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民和县2011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民和县2011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和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青农经[2009]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建设和谐社会为宗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地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方针政策,充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以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进一步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2011年5月份开始,全面启动各项试点工作,到12月底,试点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率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率达到100%,并按要求建好信息档案。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4.08.22
•【字号】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施行日期】2024.08.22
•【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婚姻
正文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已由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2月1日审议通过,并报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7月25日批准,现予公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24年7月25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
龄的变通规定
(2024年2月1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民和县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具有本县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本变通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86年6月22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同时废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民和县土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民和县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民政办[2012]120号【发布部门】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2.07.05【实施日期】2012.07.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民和县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政办〔2012〕12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国土资源局拟定的《民和县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民和县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县国土资源局二〇一二年七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制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正确处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青海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民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土地执法监管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共同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加强土地管理、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行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加大违法用地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
第六条民和工业园土地管理工作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完成征收征用后土地由工业园管委会负责管理,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资源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民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新型职业农民认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民政办[2015]20号【发布部门】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5.02.16【实施日期】2015.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民政办〔2015〕2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民和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16日民和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推动全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富民强县的目标,根据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围绕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且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性和社会服务性三类。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条件第三条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采取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和能进能出、动态管理的方式。
第四条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认定只对生产经营型进行认定。
资格认定分初、中、高三级,初次认定全部为初级。
第五条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必备条件:(一)基本条件1.劳动力年龄18~60周岁,在县域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业主;2.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3.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和知识,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的经营模式,并根据本地实际进行创新创业,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二)初级新型职业农民1.大田农作物:30亩以上;2.果树:3亩以上;3.蔬菜:露天蔬菜4亩及以上或设施蔬菜2栋及以上;4.特色产业种植:药材10亩,花卉2亩;5.水产养殖:5亩;6.畜牧业:(1)生猪年存栏50头以上;(2)兔养殖:年存栏1000只以上;(3)蛋鸡养殖:年存栏500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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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民和县白土坡红卫片区棚户区改造及搬迁安置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民政办[2015]108号
【发布部门】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3
【实施日期】2015.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民和县白土坡红卫片
区棚户区改造及搬迁安置方案的通知
(民政办〔2015〕108号)
川口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的《民和县白土坡红卫片区棚户区改造及搬迁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7月3日
民和县白土坡红卫片区棚户区改造及搬迁安置方案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7月)
为加快兰西经济区现代化区位中心城市建设进程,切实实施好民和县白土坡红卫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及工作目标
按照“旧城主抓改造,新区主抓开发”的建设思路,从2010年起对民和县老城沙山路以西、红卫路以东、川垣北路以北、红卫一巷以南的白土坡红卫片区棚户区约57亩土地进行商住等综合改造,拟建以高层住宅为主,以商业等配套共建,完善周边综合功能,提高土地利用率,营造功能合理、设施完备、交通便利、适宜安全的人居环境。
二、规划设计
该住宅小区区域规划采用小区-组团-院落三级结构公共绿地,居民活动场地呈环状分布于小区各个部位。
整个小区,具有完整的道路系统和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
项目规划设计由居住、商业和一些城市节点组成,四周布置具有时代气息的民族商业住宅建筑,地下停车场和绿化景观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通道,实行人车分流,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
三、建设方式
采取招商引资开发建设商业及住宅小区,土地采用挂牌出让形式,商业和住宅用房建成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