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缴纳营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及所属的成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及所属的成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纳税申报
【颁布单位】广西国家税务局
【文 号】桂国税函﹝2003﹞319号
【发文日期】2003-04-30
【实施时间】2003-04-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地级市(地区)、县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关于要求改变税款缴纳方式的请示》(桂农银
函﹝2003﹞9号)。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从2002年起在部分二级分行实行扁平化管理,一些县级支行的经营管理职能已不复存在的实际情况。
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国税发﹝2002﹞105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部分二级分行所辖的部分县级支行(具体单位见附表)从2003年度起由二级分行汇总合并进行纳税申报。
其它单位按原办法进行纳税申报不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为加强和改善我区粮食宏观调控,现就建立和完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如下办法:一、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是各级人民政府用于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加强粮食储备、实施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专项资金。
二、凡没有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地、市、县,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在1998年内建立。
已经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地、市、县,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由自治区监督建立,并向自治区负责;县(市)粮食风险基金由地、市负责监督建立,并向地、市负责。
三、粮食风险基金的来源: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由地、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治区财政补助构成。
自治区财政补助和地市财政自筹的比例按l:1.5,即自治区财政补助1,地、市财政自筹1.5。
自治区财政补助款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
四、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一)专项用于本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
(二)粮食企业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发文日期】2008.03.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全文有效【分类号】7-2-198【税种】企业所得税【级次】一般规定【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8〕28号【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
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
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
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32号2010年2月11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近几年来,总局和区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意见,我区各级国税部门按照总局和区局的要求,加强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管理水平和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但从近期执法检查和审计、财政监察专员办对我区税收征管质量检查反映的情况看,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目前,我区一些地方存在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不深入,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管理粗放、不规范等问题。
因此,各级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领导,加大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力度,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具体抓落实,切实把企业所得税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我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严格执法,把好政策关各级各单位各部门特别是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岗位人员,要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精确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执法,把好政策关。
一是要依托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平台,明确执法岗位职责,对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实施责任人制度,确保执法的正确性。
二是要加强对税务人员执法薄弱环节的培训辅导,突出税收政策、执法程序,强化岗位责任意识,使税务人员在熟悉政策法规的同时,严格执法程序操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单项税种申报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单项税种申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7.16•【字号】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5.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单项税种申报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3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税种的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5年8月1日起,在全区地税系统推行单项税种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单项税种申报涉及的税种单项税种申报涉及的税种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其他的税(费)种,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价格调节基金等,不实行单项税种申报,纳税人可通过通用申报表完成上述多项税(费)种的申报。
二、单项税种申报涉及的表证单书单项税种申报涉及流转税类、财产行为税类、所得税类和其他涉税类等四大类申报表单。
其中: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使用单项税种申报表进行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基金规费)》进行申报。
三、纸质申报表和电子申报表获取方式纳税人可以到各级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索取纸质申报表,也可从广西地税门户网站下载填报。
四、其他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的部署,广西地税系统自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实行新旧征管系统的双轨运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03•【字号】桂办发[2002]43号•【施行日期】200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2]43号)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
各人民团体: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地)、县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
认真做好各自的规划。
落实本级机关单位与贫困村定点挂钩扶贫。
力争每个贫困村都有单位定点帮扶。
并抓出成效。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12月3日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根据中央的部署,我区开展了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
同时大力倡导和组织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扶贫济困活动。
区直、驻邕中直各单位.积极响应号召,深入贫困地区定点扶贫,取得了显著成绩,为2000年我区实现基本解决温饱的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
我区扶贫工作任务仍很繁重,需要长期艰苦努力。
为加快我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进程,把扶贫开发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务院《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国发[2001]23号)以及“富民兴桂新跨越”的要求,现就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开展新阶段的定点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定点扶贫工作,把它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改进党的工作作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宏伟目标和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举措,自觉地做好定点扶贫的各项工作。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9.25•【文号】农发行字[2001]192号•【施行日期】2001.09.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25日农发行字[2001]19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下简称财务会计)稽核工作,保证国家财经法规和农发行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促进全行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发行财务会计稽核是以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为依据,以严肃财经纪律,有效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为目的,对辖属各级分支机构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和经营效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稽核监督。
第三条上级行稽核部门要对管辖行稽核部门的财务会计稽核工作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
第二章稽核的对象和范围第五条财务会计稽核的对象是指农发行各级行(包括代理行)。
第六条财务会计稽核的范围:(一)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二)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情况。
(五)上级行稽核部门转办或本行行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各级行可根据上级行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安排,围绕全行财务会计稽核工作重点,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确定财务会计稽核的对象、范围和重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01
•【字号】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我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69份,确认现行有效文件167份,全文失效废止文件59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43份。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附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30•【字号】桂政发[2001]90号•【施行日期】200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1〕90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1998年以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了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
经过3年多的改革,我区粮食流通体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初步建立了粮食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增强了宏观调控能力;多主体、多渠道的粮食经营机制初步形成,除在收购市场粮价过低时实行保护价收购外,粮食购销价格基本由市场调节;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认真执行粮食顺价销售,确保了全区粮食供求安全。
但是,在现行的粮食流通体制中,也存在着一些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才能解决的问题,主要是:部分粮食顺价销售困难,利息费用开支大;一些地方历史包袱沉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滞后,企业亏损状况没有得到彻底扭转,下岗分流人员没有得到有效安置和应有补偿,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费用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没有得到完全落实。
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粮食生产和流通形势的变化,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将给粮食产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必须进一步深化我区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继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我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购销和价格形成的作用,完善粮食价格形成和调控机制,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建立完善的国家粮食储备体系和粮食市场体系,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我区区情的粮食流通体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1.15•【字号】桂地税发[2005]249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桂地税发〔2005〕249号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征收管理,强化税收源泉控管,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规范委托代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代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是指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
第四条委托代征税款的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税务机关为委托代征方(以下简称委托方),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为受托代征方(以下简称受托方)第五条委托代征税款的原则:(一)依法委托原则;(二)加强税收控管原则;(三)方便纳税原则;(四)受托自愿原则;(五)降低税收成本原则。
第六条委托代征税款的适用范围:(一)个体税收、市场税收;(二)零星分散的税收;(三)异地缴纳的税收;(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委托代征的其他地方税收。
第七条委托代征税款的委托方是指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城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委托代征的审批权限不能下放。
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委托代征税款。
第八条委托代征税款的受托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受托单位1.依法成立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2.有固定的办公或经营场所;3.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业务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代征税款义务;4.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5.掌握受托范围内纳税人有关纳税收入的情况;6.能够接受委托税务机关的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5.09.04
•【文号】财税字[1995]86号
•【施行日期】1995.09.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营业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
(1995年9月4日财税字[1995]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的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不再由农业银行代扣代缴,改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集中缴纳。
该规定的执行时间,确定为1994年7月1日。
据各地反映,按此时间执行有一定困难。
为此,经研究决定,将该规定的执行时间改为1995年10月1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
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反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营业税减免税是指依法对营业税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和优惠税率。
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营业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除报批类减免税以外的所有减免税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应按本办法规定直接向具有审批(备案)权限的地税机关(以下简称有权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有权地税机关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执行。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五条有减免期限的减免税实行一次性审批(备案)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试行)-桂地税发[2005]2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试行)(桂地税发[2005]283号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统一、规范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行为,强化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纳税遵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国税发〔2005〕165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区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我区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的目标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式的纳税服务体系,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能力的提高,营造一个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纳税环境,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的依据与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27•【字号】桂发[2001]11号•【施行日期】2001.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01〕11号)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实际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解决新时期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战略性举措,是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对于保护农民利益和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农民负担长期稳定,让广大农民休养生息。
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基础上,规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分配关系,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
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复杂性、积极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对党对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积极稳妥、扎扎实实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督查和指导,加大对改革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查纠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要及时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妥善解决各种矛盾,总结经验,完善政策,保证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2•【字号】桂政发[2003]34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4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七月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意见》(财税[2000]43号)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03]1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税。
第三条农业税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第四条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凡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为农民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
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一)稻谷、麦类、玉米、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收入;(二)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蔬菜等经济作物收入;(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业收入。
广西银行概况
广西银行业概况截至2013年末,广西辖内共有1家中央银行、2家政策性银行、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7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3家外资银行、3家城市商业银行、90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36家村镇银行、2家财务公司、1家金融租赁公司、3家农村资金互助社。
下面是广西银行类型的概况。
一、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于1949年12月1日在桂林成立,1954年10月迁南宁。
省分行机关设办公室(下设人事科、秘书科、总务科)、业务室(下设业务科、计划科、资料科、会计科)、营业部、发行库。
1954年,省分行机关改设办公室、综合处、农村金融处、业务处、政治处(下设宣传科、人事科、保卫科)和监察室、计划室、会计室等8个处室。
1958年3月,省分行改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1960年9月该行与自治区财政厅合署办公,1962年10月复分开办公。
1969年12月,该行与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合并,改称自治区银行财政税务局。
1970年,恢复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是金融事业行政领导机关,其职能是领导和管理广西的金融事业。
二、政策性银行(一)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成立于1999 年,自成立以来围绕广西自治区党委、政府战略部署,全力组织和引领社会资金支持广西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发展:保障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推动了广西高速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国家和地方重大项目建设;持续加大对民生事业的支持力度,助推棚户区改造、扶贫开发、中小企业、生源地助学贷款等民生领域加速发展;深入推进国际合作业务,为广西龙头企业“走出去”和广西对外开放合作提供金融支撑,是广西最大的中长期投融资银行和外汇银行。
截至2013年12月末,开发银行广西分行表内外贷款余额2501亿元,2013年全年实现社会融资总量627亿元,在广西金融同业市场实现了社会融资总量、债券承销市场份额、人民币非个人中长期贷款市场份额、外汇贷款余额及新增、重大项目市场份额、节能减排贷款市场份额、保障性住房市场份额、助学贷款市场份额等“八项第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4.11.22
•【文号】[94]财税字第077号
•【施行日期】1994.1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1994年11月22日(94)财税字第077
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现对你行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及税收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制改革所有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依法纳税的要求,为统一税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依法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
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在五年内全部返还。
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返还,由中央金库退付;属于地方收入的返还,由地方金库退付。
返还的“两税”均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2)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35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2.04.25
【实施日期】2002.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集中缴纳问题的请示》(开行发(2002)35号)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我行继续实行集中汇缴所得税的请示》(农发行字(2002)41号)。
鉴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由总行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
税办法。
总行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缴纳营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营业税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05]13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6.16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问题的
通知
(桂地税发〔2005〕139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自成立以来,由于当时的特殊情况,一直在自治区分行集中缴纳营业税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其附加)。
鉴于目前农发行各市及部分县分支机构已经建立,具备了在劳务发生地就地纳税的条件。
为更好地做好农发行系统的地方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经研究,现对农发行系统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征收管理问题通知
1 / 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缴纳
营业税及其附加问题的通知
【标 签】营业税及其附加
【颁布单位】广西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2005﹞139号
【发文日期】2005-06-16
【实施时间】2005-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自成立以来,由于当时的特殊情况,一直在自治区分行集中缴纳营业税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其附加)。
鉴于目前农发行各市及部分县分支机构已经建立,具备了在劳务发生地就地纳税的条件。
为更好地做好农发行系统的地方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经研究,现对农发行系统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113号),农发行及其在南宁市城区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征收管理。
二、农发行在南宁市城区范围之外的其他市、县分支机构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从2005年7月1日起,农发行及其市、县分支机构按税款所属期确定的应纳营业税及其附加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此前应缴未缴营业税及其附加,也按本通知规定就地征收入库。
四、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做好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和相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