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情形有哪些介绍-保险合同
保险法117条 118条
保险法117条118条摘要:一、引言二、保险法117 条解析1.保险人的抗辩事由2.保险人的证明责任三、保险法118 条解析1.保险合同的变更2.保险合同的解除四、结论正文:一、引言保险法是我国保险市场的基本法律,其中第117 条和第118 条是关于保险合同变更和解除的重要规定。
本文将对这两条法律条款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法相关规定。
二、保险法117 条解析保险法第117 条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有抗辩事由的,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说明。
”根据这一条款,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过程中,如果存在抗辩事由,即可以对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保险人应当及时将这些抗辩事由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说明。
1.保险人的抗辩事由保险人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等。
当保险人发现存在抗辩事由时,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2.保险人的证明责任保险人在提出抗辩事由时,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也就是说,保险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抗辩事由的存在。
如果保险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将无法对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
三、保险法118 条解析保险法第118 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由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根据这一条款,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都需要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1.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行为。
变更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
2.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解除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并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
人身保险合同变更的一般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变更的一般内容人身保险合同变更的一般内容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形式,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在不幸事件发生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而设立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被保险人生活状况的改变,可能会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内容通常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等方面的变更。
首先,投保人的变更是人身保险合同变更中常见的情况之一。
投保人是购买人身保险合同的一方,他有权利选择被保险人,且在保险期间内承担支付保费的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投保人可能会发生变更,比如因为投保人离职或者丧失购买能力,而需要将投保人的身份转移给他人。
这时,人身保险合同可以根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核后进行相应的变更。
其次,被保险人的变更也是人身保险合同变更中的常见情况。
被保险人是享受人身保险保障的一方,通常为投保人自己或者其家庭成员。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情况可能发生变更,比如因为离婚、重大疾病或者意外身故等。
这时,投保人可以将被保险人更改为其他亲属、子女或者其他有关系的人。
当然,这需要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以确保变更的合法性。
保险金额的变更也是人身保险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之一。
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享有的保障金额,也是保险公司在发生事故时应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
在一些情况下,投保人可能会调整保险金额,比如投保人工资收入的提高、家庭负担的增加或者投保人购买其他保险的需要等。
这时,投保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对保险金额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满足其实际需求。
此外,保险期间的变更也是人身保险合同变更的常见内容之一。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的时间范围,也是投保人支付保费并享受保险保障的时间。
在一些情况下,投保人可能会需要调整保险期间,比如因为工作变动、生活变故或者投保需求的改变等。
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调整合同的保险期间,以满足其实际需求。
保险法四十六条
保险法四十六条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关于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的相关规定。
在进行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时,需要了解这些规定并遵守其规定,以保障自身的权益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保险合同变更保险合同变更是指原保险合同中的一方或双方在合同生效期内,经过协商一致后进行的对某些约定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约定的行为。
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双方协商一致。
双方在变更保险合同时需要进行协商,确定变更内容和相关责任等事项。
变更内容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签订变更协议。
2、未影响保险利益。
变更内容应当是未影响保险利益或有利于保险利益的范围内,否则,保险人可以拒绝变更。
3、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变更。
对于需要经过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变更,必须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
4、变更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变更后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是被保险人自愿接受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发生某种情形,保险合同终止的行为。
保险合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终止:1、合同到期。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经过协商一致后,保险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2、终止协议。
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终止协议,可以提前终止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不知情。
被保险人未知情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不继续履行。
4、履行成绩。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履行成绩,一方或双方或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实现的,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5、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6、正当理由。
由于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导致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被保险有关标的全部或部分的保险风险消失等,保险合同终止。
7、由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等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退还保险金或者发生保险事故后履行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变更和终止需要遵守相应规定,保障双方权益。
保险合同变更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变更篇一: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中止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中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变更的概念。
广义上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各种变动,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狭义上指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约定,可以归结为当事人约定、受益人约定和其他事项约定三个方面,所以,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当事人变更、受益人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
在变更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上批注,以资证明和确认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人没有签发保险单而是签发其他保险凭证的(:保险合同变更),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当在该保险凭证上批注。
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直接手写或者打字于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也可以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贴批单。
加贴批单时,保险人应当在批单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粘接处签字盖章,以示郑重。
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除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外,还可以与投保人另定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以批注变更保险合同和另订书面协议变更保险合同,具有相同的效果。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转让。
在我国,对不同险种所规定的主体变更程序各不相同。
对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
对于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的转移,无须征得保险方的同意。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后,原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同转移。
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些类型、人身险不可忽略的三项条款
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些类型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一)主体变更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化。
这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投保人的变更,二是保险人的变更,三是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的变更在商事合同中是经常发生的,它的方式是通过保险单的转让来实现的。
具体地讲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投保人一方主体变更时不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即可转让合同,它又可分为记名的和不记名的两种。
记名的,投保人以背书形式转让;不记名的,投保人将合同交付给受让人就行。
第二,投保人一方主体变更时,需得到保险人同意才能转让的合同。
就是说,投保人一方变更主体应当经保险人同意才能有效。
就保险人的变更而言,一般说来,在保险合同中较少发生。
发生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保险人因破产或政府的行政指令将保险转让给其他保险人,这一般不需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同意。
另一种是保险业务的正常转让,一般要得到投保人的同意。
除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之外,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变更,比如被保险人的变更,不仅很普遍,而且由投保人通知保险人一般情况下即可。
(二)内容变更内容变更即合同中约定事项的变更,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事项的变更。
这种变更,一般由投保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后产生法律效力,一般采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准或者附贴批单的形式。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0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变更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的,可以采取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的批准或者附贴批单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书面协议的形式。
人身险不可忽略的三项条款在人身险领域,很多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因为投保人没有看懂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专家提醒有三类条款容易被投保人误解,假如投保人忽略了对这些条款的理解或者保险代理人没有耐心解释清楚,那么投保人的权益很可能遭受侵害。
“犹豫期”条款“犹豫期”就好比“无理由退货期”,如果过了犹豫期再发现购买的保险产品不适合而要求退保,就会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三种情况。
(一)主体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1.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
《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2.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3.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
《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这一规定是内容变更的总原则,即须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但是,基于此条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容易出现保险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即视为同意。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费的变更及其他内容的变更,主要是保险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二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
保险中的合同变更与增补规定解析
保险中的合同变更与增补规定解析保险合同是一种约定,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建立起的法律关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风险情况的变化,保险合同可能需要进行变更或增补,以适应新的需求。
本文将对保险中的合同变更与增补规定进行解析。
一、保险合同变更规定保险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生效之后,根据双方的协商或法律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
变更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确保合同能够适应风险情况的变化。
保险合同变更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变更必须是双方自愿并达成一致的结果。
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强制修改合同条款。
2. 合法合规:合同变更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变更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变更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3. 符合保险原则:变更后的保险合同必须仍然符合保险原则,即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互惠互利、合法合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险合同变更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或其他方式。
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该是明确的、清晰的,并经过双方确认和签字。
二、保险合同增补规定保险合同增补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根据特定情况的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
增补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提供更全面的保险保障,以应对额外的风险。
保险合同增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议定事项:保险合同增补必须明确具体的事项,并与原保险合同的内容相一致。
增补条款应该包含详细的保险责任、免赔额、保险金额等内容。
2. 合法合规:增补保险合同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增补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增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3. 合同效力:增补保险合同的效力从被保险人接受增补通知之时起生效。
被保险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确认是否接受增补,提出异议的话,可以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保险合同增补的方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列出增补条款,并经双方确认和签字。
三、变更与增补的区别与联系保险合同的变更与增补虽然有一定的区别,但也存在联系。
区别:变更是对原有合同条款的修改,涉及到已经约定的内容;而增补是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补充新增的内容,通常是因为风险情况的变化或额外需求的出现。
保险法修订 2024 变更保险合同2篇
保险法修订2024 变更保险合同2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的签订之前已经签订了相关保险合同,并且根据保险法修订(2024)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变更保险合同内容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根据保险法修订(2024)的规定,为确保保险合同内容的公正、透明和合法,甲乙双方同意对原保险合同进行修订。
本协议旨在明确修订内容,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二、修订事项及内容1. 保险标的的变更:为了适应乙方的实际需求变化,双方同意对保险标的进行变更。
具体变更事项及细节详见附件一。
2. 保险金额的变更:根据乙方的需求及风险评估结果,双方同意对保险金额进行调整。
具体变更事项及细节详见附件二。
3. 保险期限的变更:为满足乙方的实际需要,双方同意对保险期限进行调整。
具体变更事项及细节详见附件三。
4. 保险责任的调整:根据保险法修订(2024)的规定,双方对保险责任进行明确和调整。
具体调整事项及细节详见附件四。
5. 保费调整:根据保险标的变更、保险金额调整以及保险责任的调整,双方同意对保费进行相应的调整。
具体调整事项及细节详见附件五。
三、协议生效及执行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成为原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2. 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相关变更事项,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履行。
3. 本协议的修改内容在原保险合同基础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1. 若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无果,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部分外,其余合同条款仍应履行。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原保险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的附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保险合同一致。
保险合同的中止的原因
保险合同的中止的原因保险合同的中止原因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效力被提前终止。
中止合同意味着保险合同不再有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因此而终止。
中止合同可能是由于双方协商一致、法律规定或特定的情形发生而引起的。
保险合同的中止原因有很多,下面将详细介绍以下几个主要的原因:一、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通常会规定保险期限,一旦保险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
这是保险合同中最常见的中止原因之一。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有时是双方商定的结果,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例如,当被保险人对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不满意,或者发生重大变故需要终止合同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
三、保险合同违约合同双方都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对方有权要求合同的中止。
例如,保险公司未按时支付理赔款项,或者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
四、未按约定支付保费保险合同规定了被保险人应当按时支付保费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费,保险公司有权中止合同。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支付逾期保费,但未支付保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中止合同。
五、保险标的丧失或毁损保险合同是以保险标的为基础的,一旦保险标的丧失或毁损,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例如,当汽车发生重大事故被报废,或者房屋被火灾烧毁,无法继续使用时,保险合同即中止。
六、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的死亡也是保险合同中止的原因之一。
例如,当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时,保险合同即终止。
然而,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于被保险人死亡引起的保险金索赔,则应属于合法有效。
七、法律规定或政府行政决定有时,保险合同的中止是由法律规定或政府的行政决定引起的。
例如,当政府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对某些保险产品规定了终止合同的条件或限制时,保险合同就会中止。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中止原因主要包括保险期限届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违约、未按约定支付保费、保险标的丧失或毁损、被保险人死亡以及法律规定或政府行政决定等。
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中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中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变更的概念。
广义上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各种变动,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狭义上指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约定,可以归结为当事人约定、受益人约定和其他事项约定三个方面,所以,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当事人变更、受益人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
在变更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上批注,以资证明和确认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人没有签发保险单而是签发其他保险凭证的,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当在该保险凭证上批注。
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直接手写或者打字于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也可以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贴批单。
加贴批单时,保险人应当在批单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粘接处签字盖章,以示郑重。
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除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外,还可以与投保人另定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以批注变更保险合同和另订书面协议变更保险合同,具有相同的效果。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转让。
在我国,对不同险种所规定的主体变更程序各不相同。
对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
对于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的转移,无须征得保险方的同意。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后,原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同转移。
保险合同的内容的变更,是指体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变更。
《保险法》118条
《保险法》118条
摘要:
一、《保险法》118条的概述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四、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五、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对保险费的影响
正文:
《保险法》118条是我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及保险人、投保人解除权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该条款,对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等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根据《保险法》118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二是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解除权。
其次,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被保险人死亡等情况下,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接着,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保险人在以下情况下享有合同解除权:一是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有欺诈行为;二是投保人未按照约定履行通知义务;三是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
然后,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在以下情况下享有合同解除权:一是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有欺诈行为;二是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是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最后,保险合同的解除对保险费的影响。
根据《保险法》118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保人已经享受了保险合同的部分保险金给付,那么退还的保险费应当扣除已经给付的保险金。
总之,《保险法》118条对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保险人、投保人解除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情形有哪些.doc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情形有哪些一、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二、合同的解除。
三、合同的复效。
四、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效力在法律上一般是指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实际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效力还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例如保险合同的解除和复效,下面是网的为您提供的与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有关的信息,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一、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根据不同的原因来划分,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
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
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
法定无效由法律明文规定。
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一旦出现,则合同无效。
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
(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2)恶意的重复保险。
(3)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4)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根据不同的范围来划分,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两种。
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以上讲的那几种情况就属于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的部分仍然有效。
又如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与保单所填写的不符(只要没有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年龄的限度),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给付保险金额,这也是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根据时间来划分,无效有自始无效和失效两种。
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生效;失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哪些内容?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
(1)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表现为: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等。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经过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如果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如果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
上述程序便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完成,变更后的保险合同是确立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2)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亦称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所引起。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财产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当然地导致合同的转让,因为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是两种法律行为。
在法律性质上,所有权的转移是物权行为,而合同的转让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转让。
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取决于卖者和买者的意志,而保险合同的转让则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合同受让人及保险人的意志。
因此保险合同不能随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然发生转让。
如果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保险合同未作转让,则保险合同将因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而失效;反之,如果通过一定的转让手续,则产生转让的效力。
第1页根据《保险法》和《海商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转让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转让和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合同的转让与保险人的同意密切相联,但是存在着两种状态:一是必须有保险人的同意;二是可以有保险人的同意。
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以外,任何保险合同的转让均须经保险人的同意,因为一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始终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与管理之下,被保险人的变化会引起风险的变化,从而引起保险人责任的变化。
在保险合同变更的各种情况中
在保险合同变更的各种情况中一、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我国,保险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情况1.投保人变更投保人变更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将其保险合同权益转让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取代原投保人成为新的投保人的行为。
投保人变更时,应当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变更通知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被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变更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将其保险合同权益转让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取代原被保险人成为新的被保险人的行为。
被保险人变更时,应当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变更通知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保险金额变更保险金额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调整。
保险金额的变更应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4.保险期限变更保险期限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进行调整。
保险期限的变更应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5.保险费率变更保险费率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保险费率的变更应当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6.保险条款变更保险条款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对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保险条款的变更应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1.保险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变更事项。
2.保险合同当事人签订变更协议,明确变更内容、生效时间等。
3.保险人依据变更协议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修改保险合同、出具保险单证等。
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
一、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是什么?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
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
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煳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
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
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三、合同变更的条件有哪些(一)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合同变更的对象。
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认等情形下,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发生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的变更通常包括:标的变更;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消失;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等。
(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
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
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当事人一方使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当保险合同中的某一条款被解除或者终止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又同意恢复合同效力,则称为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是指在保险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重新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复效的目的是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继续履行原保险合同,还原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复效的具体方式和条件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有所不同,下面以中国法律为例进行阐述。
一、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保险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可以出现在以下情况下:1. 合同期满: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终止。
2. 协商解除:双方当事人根据协商一致的意愿,自愿解除合同。
3. 违约解除:当事人之一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4. 事实解除: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出现重大事实变化,使得继续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或者无意义。
5. 结算解除:根据合同约定,当发生保险事故并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二、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在保险合同终止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想要恢复合同效力,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合同复效的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后重新商议,达成协商一致的意愿,同意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
2. 保费缴付的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就保费缴付进行新的约定,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3. 合法事由的存在:保险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必须有合法事由,不能凭空撤销或恢复,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来实现。
三、保险合同复效的效力保险合同复效后,原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和约定重新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重新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复效后,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保险金或进行赔偿。
同时,被保险人也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用,确保合同有效性。
保险合同复效是对保险合同终止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它是为了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当事人重新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合同复效的方式和条件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约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顺利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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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情形有哪些介绍-保险
合同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情形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效力在法律上一般是指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实际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效力还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例如保险合同的解除和复效,下面是网的为您提供的与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有关的信息,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
一、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根据不同的原因来划分,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
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
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
法定无效由法律明文规定。
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一旦出现,则合同无效。
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
(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2)恶意的重复保险。
(3)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4)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
限制。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根据不同的范围来划分,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两种。
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以上讲的那几种情况就属于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的部分仍然有效。
又如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与保单所填写的不符(只要没有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年龄的限度),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给付保险金额,这也是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根据时间来划分,无效有自始无效和失效两种。
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生效;失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
如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标的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即失去效力。
失效不需要当事人作意思表示,只要失效的原因一出现,合同即失去效力。
二、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
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
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
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行使解除权的法律效力是,双方都负有回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的义务。
因此,已受领的给付应返还给对方;责任方对他方所造成的损失,需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但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系由投保人的不当行为所致,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保险人返还保费,显然不利于行使解除权的保险人,因此,有时在法律或合同条款上明确规定,在上述情况下,保险人无需返还保费。
三、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合同的效力中止。
如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由此中断。
在此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并非终止。
投保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提出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经保险人同意,合同的效力即可恢复,即合同复效。
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末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四、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债的关系。
任何债权债务都是有时间性的。
保险合同订立后,虽然未发生保险事故,但如果合同的有效期已届满,则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自然终止。
这种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
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亦告终止。
当然,保险合同到期以后还可以续保。
但是,续保不是原保险合同的继续,而是一个新的保险合同的成立。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解除是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另一类原因。
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三种。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一般是保险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法定解除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从程序上来说,依法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向对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
(2)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一经解除,保险人的责任亦告终止。
从解除的条件来看,以约定方式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的双方均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尤其是对于保险人的限制更严。
(3)任意解除。
任意解除是指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
但是,并非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可以由当事人任意解除和终止的,它一般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下述行为之一者,可以构成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①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第17条第2款)。
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第28条第1款)。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第28条第2款)。
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第36条第3款)。
⑤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第37条第1款)。
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但合同成立后逾二年的除外)(第54条第1款)。
⑦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第59条第1款)。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
例如,终身保险合同的保费缴纳一般有季缴、半年缴、年缴等方式。
如果投保人不能如期(包括在宽限期在内)缴纳保险费,则保险人可以使正在生效的合同中途失效。
但在一定条件下,中途失效的合同经被保险人履约并为保险人所接受,还可以恢复效力。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在失效后都可以复效。
不能如期缴
纳保险费而被中止的合同,其后果也可能不同。
一般来说,人寿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因不能如期缴纳保险费而被暂时中止效力的,被保险人可以争取合同复效;但财产保险合同因不能如期缴纳保费而被终止合同的,则通常不能恢复合同效力。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白始无效与违约失效是不同的。
前者是指这样一种情况:被保险人以欺诈、捏造或隐瞒真实情况等不诚实的手段,欺骗保险人而签订保险合同,当其真相暴露时,合同的无效性应溯及过去,也就是说,合同从签订之时起就没有约束力。
所以,合同自始无效,也就不存在效力终止的问题。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最常见的如终身人寿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全部保险金额后;或被保险财产被火灾焚毁,被保险人领取了全部保险赔偿后,合同即告终止。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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