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空白期_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承担_兼论新_省略__关于保险合同成立_生效的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责任开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成立是指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签订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
只要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订立合同的申请,经过要约和承诺,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等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开始。
因为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并不能立即进入保险赔偿或给付程序,只有在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才履行其赔偿或给付义务。
一、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即投保人有向保险公司表达自己愿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愿望和意思。
投保人提出要求既可以采用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的方式,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转递投保人的投保要求。
(二)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表示接受,愿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三)签订保险合同。
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上述保险要求和承保条件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并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了合同。
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虽然达成一致意见但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则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就没有成立。
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保险责任开始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即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受到保险合同的保护,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同时被保险人对该项财产或人身及其相关利益具有可保利益;或者人身的安康状态和有关人身的检查数据符合承保范围的规定。
(一)财产保险的责任开始时间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 一般情况下,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被保险人可以领取“预付金”,用以补偿其因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
但“预付金”不能作为对被保险人的最后赔付。
2. 有些财产保险合同规定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后,在约定起效的日期或期限内,即使没有发生灾害事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仍具有可保利益,即所谓“等待期”或“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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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或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篇一:做判断题来解读《保险法》(一)做判断题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判断题 A、对B、错1.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进行核定后,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B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2.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由保险行业协会批准,无须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B )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3.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即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按照约定享有保障的权利。
( B)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浅谈保险合同成立中的若干问题
、
签 发保 险单 与保 险合 同成 立之 关系
新《 险法》 十三 条第 一款 规定 :投保 人提 出保 险要求 , 保 第 “ 经 保险 合 同成立 。有 的人 则认 为 该款项 属 于保 管性 质还 是保 险 费
保险 人 同意承 保, 险合 同成 立 。 保 保险 人应 当及 时 向投保 人 签发 性质 应确立 当事 人“ 意思 自治” 的原则 , 能认 定“ 收保 费” 是 不 预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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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保 险合 同成 立 中的若干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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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对 于保险当事人意义重大。对于签发保险单与保险合 同成立之关系、预交保费的性质 以及 “ 白期” 空 内保 险事故 的 责任承 担 问题 , 法和 司法 学界向 来歧 义 丛生 , 立 学说 亦众说 纷 纭 , 文在 此对 这 些 问题 进行 了 本 简要的探讨, 进而提 出在实务中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 。 关键词 签发保险单 预交保费 空白期
一
三 、预交保 费 ” “ 的性 质及 其与保 险合 同成立 之关 系 “ 交保 费” 预 在保 险实 际业 务中普 遍存 在 。而 “ 交保 费” 预 在
法律 上却 没有 规定 。有 人将 “ 交保 费” 同于 保险 费, 投 保 预 等 认为
人 已经 交付 保险 费并 且为保险人 所接 受的, 为保 险人 已经承诺 , 视
保险 单或 者其 他保 险凭证 … …” 对于保 险合 同 何时成 立 的 问题 , 保险 费 , 更不 能认定 保险 人接 受保 险 费则视 为保 险合 同成立 。 笔
2024年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2024年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保险责任才会真正开始。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通常意味着双方就保险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书面协议。
此时,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开始对投保人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如果审核通过,则保险合同正式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投保人缴纳了保费、保险标的符合承保条件等。
只有在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才会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通常与合同的成立时间相同。
也就是说,当保险合同正式成立后,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保险合同立即生效。
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生效日期的,则保险合同将在该日期生效。
四、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之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般来说,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有关。
也就是说,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或给付责任。
因此,以2024年为时间节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2024年之前,虽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但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已经开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真正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已经缴纳了保费、保险标的已经通过了保险公司的事故评估、保险公司已经与投保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关于赔偿或给付金额等方面的细节等。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可能会有不同的生效和赔偿规则。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开始的具体条件和赔偿标准等。
同时,也应该向保险公司咨询相关问题,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形成共同意愿并达成协议的文件,用于约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方式和条件,同时也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据。
保险合同成立是保险责任开始的前提条件,然而,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立即生效。
下面将详细介绍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保险责任开始的具体情况。
首先,保险合同成立后还需要根据合同约定一定的时间进行等待期。
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生效之前的一段时间。
这段时间内,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审查,以确定被保险人是否符合保险责任的要求。
等待期的长短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而定,但通常为15天左右。
因此,在等待期内,保险人不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付。
其次,保险责任的开始与交费的情况也有一定的联系。
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需要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只有在保险费支付完毕后,保险责任才会正式生效。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按时支付保险费,那么保险责任将不会开始,保险人也不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付。
因此,交费是保险责任开始的重要前提。
此外,保险责任的开始还与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有关。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能会对某些风险、行为或条件进行特别约定。
只有在特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责任才会开始。
例如,某些人身保险产品约定了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一定时间内发生事故导致死亡的情况下,保险责任不会立即生效,而是需要在事故发生后一段时间内确定事故原因和搜集必要的证据之后,才会进行赔付。
特别约定可以帮助保险人对风险进行更细致的评估和管理,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赔付。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成立并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责任的生效需要在一定的等待期内进行评估和审查,需要被保险人按时支付保险费,并且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或约定。
保险合同成立只是保险责任开始的前提条件,具体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可能会因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应该充分了解保险合同中各项约定,并确保自己符合保险责任的要求,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赔付。
签保险合同注意事项
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签保险合同注意事项签保险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下面是给你带来的关于签保险合同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签订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给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多一些保障,许多人都选择购买保险,面对强大的保险公司,保险购买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投保之前谨慎挑选保险公司在挑选保险公司的时候,应注重该公司的实力、规模以及运营能力,因为这关系到保险公司资金的运营、投资和理赔能力。
也可以询问接受过理赔的朋友,他们的建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准备投保时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现实中经常有买保险找得到人,索要保险赔偿金找不到人的事情发生。
因此,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确保其具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获得保险赔偿金。
三、针对保险对象选择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一般针对不同的保险对象有很多险种合同,购买者应根据保险的对象是人身或者财产等详细选择适合的保险合同,不要盲目听从保险人员的介绍。
四、签约之前,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出具的.,签约之前购买者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对于不懂的内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做出明确解释,并将解释内容形成文字作为合同附件,成为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对于签约前保险业务员只提供产品说明书,不出示保险合同、保险费率及其它相关资料的,消费者应拒绝购买。
针对一些专业性强的格式条款,要注意向有关专家请教,避免因不懂专业而糊涂签约,权益受损。
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亲自签名对于保单上要求填写的内容购买者要如实填写,不得欺瞒,以免在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
如何签订保险合同1、准备投保时: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二篇)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合同成立是指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约定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投保人或受益人发生的某种风险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法律关系。
然而,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立即开始。
本文将从不同保险类型和保险条款的角度讨论保险合同成立和保险责任开始之间的关系。
首先,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在成立和保险责任开始之间的关系上存在差异。
例如,人身保险合同通常会设定等待期,即投保人在投保后需等待一定的时间才能享受保险责任。
这是因为人身保险在投保时需要进行健康状况调查,确保投保人没有隐瞒重要信息。
在等待期内,如果投保人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导致损失,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等待期的长度会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和保险公司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其次,保险合同中的特定条款可以规定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
例如,某些商业险合同中可能会规定保险责任从保险单生效之日开始,而某些人身保险合同中可能会规定保险责任从投保成功之日开始。
因此,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对于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有重要影响。
此外,保险合同的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也受到保险公司对于风险评估和核保的影响。
在商业保险中,保险公司通常会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何时承保。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的风险过大或潜在风险无法保证,可能会决定拒绝承保或推迟承保。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责任不能立即开始。
最后,保险合同成立和保险责任开始之间的时间间隔也与保险费支付有关。
在商业保险中,保险费通常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
如果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可能无法生效或保险责任可能不会开始。
而在个人保险中,保险费通常按保险期间分期支付。
保险责任通常会在保险费支付期限结束后开始。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成立并不等于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保险类型、风险评估和保险费支付等因素都会影响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并根据自身风险情况合理规划保险需求。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4篇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4篇篇1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旨在帮助人们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获得经济补偿和保障,从而减轻个人和企业的风险。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法律文件,记录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条件。
然而,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即刻开始。
在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对投保人提交的索赔进行审核和调查,才能确认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双方达成了保险责任的约定和条件。
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承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合同规定给予赔偿。
但是,保险公司在确认赔偿责任之前通常会进行一系列的审核和调查工作,以确保索赔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首先,保险公司会要求投保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保险单、事故证明、医疗费用报告等。
这些文件可以帮助保险公司了解事故的情况和损失的程度。
其次,保险公司可能会派遣专业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
最后,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投保人接受医疗检查或调查,以确认事故对身体或财产造成的损失。
在完成审核和调查工作之后,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和调查结果来确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保险公司确认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规定的赔偿金额和方式来进行赔偿。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投保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保险合同成立并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公司需要对投保人提交的索赔进行审核和调查,以确认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只有在确认了赔偿责任之后,保险公司才会按照合同规定给予赔偿。
因此,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保留好所有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明文件,以便在需要时向保险公司提供。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加强审核和调查工作,以确保公平、及时、高效地处理保险事故。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篇2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是一种金融服务,用来对特定风险进行保障,给予受益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2篇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2篇篇1保险合同协议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向乙方购买保险产品,为明确双方权益,特订立此保险合同协议。
一、保险合同成立1. 本保险合同由甲方提交的投保单及乙方出具的保险单组成,自甲方投保单签署并缴纳相应保险费,乙方保险单出具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二、保险责任开始1.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并非立即开始,需以保险单上明确的保险起始日期为准。
2.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甲方需遵守保险条款及条件,履行所有应尽义务。
若甲方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违反保险条款或未履行应尽义务,乙方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范围1. 乙方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保险单上明确列明的内容为准。
对于未列明或超出保险单范围的风险和责任,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对保险事故承担的责任,将根据保险单、相关法规及本保险合同条款进行理赔。
四、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1. 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时,需按照相关法规及本保险合同条款处理。
2. 合同终止时,已发生的保险责任乙方将按照保险单及相关法规进行理赔。
合同终止后的新风险,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如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导致乙方无法承担保险责任,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 甲方需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如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不予承担保险责任。
六、保险公司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及保险单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理赔申请后,应及时处理,并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支付赔款。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保险事项达成了以下约定:第一条保险的内容1.1 乙方在保险合同中声明的风险,以及在投保时提供的索赔信息均为合法、真实、完整、准确。
否则,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有权将其保险责任比例相应减少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1.2 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及限额以乙方与甲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1.3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在乙方支付保费完成后。
保险责任的期限是乙方声明的有效期限。
保险责任的结束时间是乙方声明的有效期限结束时。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 甲方应严格履行保险合同约定,按期合法清理保险事故。
2.2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保险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如认为乙方不符合相应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补充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3 甲方发现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准确、完整的保险申请资料。
3.2 乙方应在保险责任期内按时支付保费,并有权享受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3 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进行保险事故公证及索赔程序,提供完成赔案所需的证明及资料,如不配合,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3.4 如果乙方的鉴定结论出现与保单约定不符的情况,乙方应承担鉴定费用,并向保险公司及时通报鉴定情况。
如未通报,乙方应当为保险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4.1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现,双方应严格遵守其条款内容,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4.2 本合同应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生纠纷,遵守中国法律并履行合同的争议解决程序。
4.3 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如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则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一方违反保险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进行赔偿。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的基础,而保险责任则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保险合同成立后,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立即开始生效。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的成立和保险责任的开始这两个方面,深入探讨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责任开始之间的关系。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共识并签订正式协议的过程。
成立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投保单、保险条款、保险费的支付以及保险人的接受等。
在顺利完成这些步骤后,保险合同正式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点取决于各个保险公司的规定,通常是保险公司接收到投保人的申请及相应费用后确认的时间点。
此时,双方达成了合意并建立了法律关系。
但是,保险责任并未立即开始。
二、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责任的开始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起保险责任的时间点。
而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完全相同。
通常情况下,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由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约定。
保险责任的开始可以是合同成立后的某个特定日子,也可以是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期限内。
这些约定旨在确保保险责任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生效,同时避免保险合同未来效力的不确定性。
具体来说,保险责任的开始通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首次保险责任的开始对于一些长期险种,如寿险、年金险等,首次保险责任的开始往往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
这是因为这类险种较为复杂,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核保等流程,确保保险责任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续保责任的开始对于一些短期险种,如意外险、健康险等,续保责任可以从保险合同成立当日开始。
这是因为这类险种风险较为清晰,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并核保通过后,即可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3. 特殊约定的开始时间某些特殊情况下,保险合同可能对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作出特殊的约定。
例如,某些意外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
这种约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保险合同成立后立即发生事故,并且能够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总之,保险合同的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合同协议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向乙方购买保险产品,并同意遵守乙方相关的保险条款和细则,乙方同意承担甲方的保险风险,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合同成立1. 本保险合同由甲方与乙方签订,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
2. 甲方在投保时应如实提供与保险风险相关的信息,乙方将基于这些信息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承保。
二、保险责任开始1.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按照本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2. 保险责任具体涵盖的范围和条件,将在保险条款中详细列明。
甲方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
3. 保险合同成立并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需要完成特定的支付手续、提交必要的文件或满足特定条件后,保险责任才会开始。
具体情况将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
三、保险条款的效力1. 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的约定,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甲方在购买保险产品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充分了解保险责任、免责情形等重要内容。
3. 乙方有权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并在必要时对保险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新。
修改或更新后的保险条款,将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甲方。
四、保险费的支付1. 甲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费。
2.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五、免责情形1. 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一些特定情形下,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免责情形将在保险条款中详细列明。
2. 甲方应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
六、争议解决1. 如双方在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及续保事宜将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4篇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4篇篇1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作为一种经济活动,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人们常常存在一个误解,即认为保险合同一旦成立,保险责任就立即开始。
事实上,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
首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达成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成立通常经过投保、核保和承保等程序,当保险公司确认接受投保人的要约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正式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但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立即开始。
其次,保险责任的开始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始时间。
保险责任的开始取决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起期和保险止期。
在约定的保险起期之前,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风险不承担责任,被保险人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责任的。
只有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后,保险公司才对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损失负责。
在实际生活中,保险合同的成立和保险责任的开始可能存在一定的时间差。
比如,有些保险合同可能约定了保险起期为下一个月的1号,那么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到保险责任开始之前就存在了一个时间间隔。
在这段时间内,被保险人的风险并未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障,如果发生了损失,被保险人将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由此可见,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必须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清楚保险起期和保险止期等重要内容,以确保自己在需要保险保障时能够及时得到理赔。
同时,保险合同的成立也应该各方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保证合同有效执行,确保保险责任能够按时开始,有效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该注重保险起期和保险止期等关键内容,确保保险责任能够按时开始,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风险分担的方式,通过购买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将自己在意外、疾病等风险面前的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
然而,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责任的真正开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保险合同成立后需要先缴纳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是投保人获取保险保障的必要条件,也是保险公司提供保险责任的基础。
保险合同一旦成立,保险费用即成为了保障开始的前提,投保人需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保险费用,以确保保险责任的开始。
其次,保险责任开始需要满足一定的等待期。
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暂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
等待期的设定是为了防范保险欺诈行为和保证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是保障保险公司资金安全的重要环节。
等待期的长短根据不同的保险种类而有所不同,对于短期险,等待期可能只有数天或数周,而对于长期险如人寿保险,等待期可能会更长。
只有等待期届满后,保险责任才会正式开始。
此外,保险责任的开始还需要满足一定的事故、疾病等保险事项发生。
保险合同一般约定了具体的责任开始条件,只有在事故、疾病等保险事项确实发生后,保险责任才会开始。
比如,在车险合同中,只有发生保险事故并符合保险条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负责赔付。
在医疗保险合同中,只有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后,保险公司才会负责支付医疗费用。
因此,保险责任并不是合同成立后立即生效,而是需要在具体的保险事项发生后才会开始。
最后,保险责任的开始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履约条件。
保险合同是一种双方约定的合同,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只有在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后,保险责任才会开始。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责任的开始需要满足保险费用的缴纳、等待期的届满、保险事项的发生以及履约条件的满足。
FOB术语下卖方四个区段的风险及其防范——海洋运输流程的视角分析
FOB术语下卖方四个区段的风险及其防范——海洋运输流程的视角分析刘玮贵州财经大学我国作为出口贸易大国,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采用FOB术语的合同多达80%左右。
伴随着FOB贸易术语的频繁使用,作为出口商因使用此术语所遭受的欺诈和损失也呈直线上升趋势。
以纵向的整个贸易运输流程为主线,我们可以预见FOB贸易术语下卖方可能遭遇的四个区段的综合风险,认清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规避措施,对于出口贸易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第一区段:装运前保险“空白期”风险(一)保险空白期风险表现第一区段,货物装船前:卖方面临货损的风险——FOB术语下由于存在保险利益和保险责任期间等纠纷,使得在装船前卖方的货物可能处于无保护的“裸奔”状态。
是否拥有保险利益、是否是保单受益人和是否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是这一区段货物保险的三大核心问题。
关于FOB术语下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划分点由《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1》规定的“越过船舷”,后经《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1》修改为“货物装上买方指定船只”。
在FOB术语下,一般是由买方承担安排、购买保险的责任,卖方只负责协助买方并及时通知买方办理相应保险。
一方面,若卖方已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后,在买方出于主观或客观原因,没有对合同项下的货物投保的情况下发生了货损,则应根据货损发生的区段确定相应责任人——即若货损发生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或货物装上买方指定船只之前,则应由卖方承担货损责任;若货损发生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或装到船上后,及在海洋运输的过程中都应由买方或承运人负责货物灭损的风险。
另一方面,在买方办理了保险的情况下:第一,虽然海洋货物运输起讫责任为“仓至仓”,但买方仅在货物装运上船后,才拥有保险利益。
故货物在装船前所遭受的损失,买方不会承担责任,也没有权利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第二,由于卖方不负责投保,从手续上讲保单无法经由买方背书先行转让给卖方,这样一旦货物在装船前发生了灭损,卖方也由于没有保险利益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索赔;第三,对于起讫责任为“仓至仓”条款的保险责任期间在贸易实践中潜在的认识、规定不统一,从而导致从卖方货仓到装运港码头仓库这一段货物面临的风险没有保障;第四,买方办理保险不及时,在货物装上运输船只货损发生之后保险单才生效,则卖方可能面临因货物受损买方索赔无门而打折扣或完全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风险。
保险房地产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后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减损估价
保险房地产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后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减损估价张东;刘秀芝;刘永强
【期刊名称】《房地产评估》
【年(卷),期】2011(000)003
【摘要】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举世瞩目,保险深度和密度已达到前所未有
的程度。
保险公司百舸竞渡,保险中介机构如雨后春笋,保险品种应有尽有,保险市场的繁荣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造福人民起到了巨大作用。
保险业的发展,也给房地产估价领域带来了商机,譬如保险房地产价值减损估价等等。
目前,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各专业评估机构对保险公估的介入不够活跃和广泛,国内各大保险公司的事故定损基本上是由其下属的理赔部负责,独立性、公允性因此受到约束。
【总页数】5页(P6-10)
【作者】张东;刘秀芝;刘永强
【作者单位】延边经纬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相关文献】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法律后果--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分析 [J], 程
芳
2.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通知义务比较研究 [J], 李庭鹏
3.“空白期”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承担——兼论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规定及其法律完善 [J], 王雄飞
4.发生保险事故如何索赔 [J], ;
5.发生保险事故如何索赔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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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订的协议,规定了双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的成立标志着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发生了变化,保险责任也因此产生。
然而,保险合同成立并不等于保险责任就开始生效,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保险交费保险合同中规定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保险费用、交费时间和方式等。
只有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了全部的保险费用,保险公司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按时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补缴,逾期仍未支付的,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解除或者停止保险责任,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不再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中规定了保险期间,即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和结束的时间。
只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有责任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例如,某车主的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为一年,如果车主在保险期结束后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
保险责任排除和限制保险合同中规定了保险责任的排除和限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保险合同中明确排除的保险责任。
例如,健康保险中排除了精神病、自杀等特定疾病的赔偿。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
例如,车险中规定了以保险金额为限的最高赔偿标准。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
例如,车险中规定了一定金额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才会进行赔偿。
在保险责任排除和限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需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具体内容并了解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需要对事故进行认定,并依据保险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关的赔偿。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有权不履行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
保险事故情况的处理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保险事故情况的处理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交易的重要环节,它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建立了一种法律关系,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需要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来进行处理。
本文将重点介绍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保险事故情况的处理。
1. 法定的保险事故情况的处理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发生了法定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法定的保险事故是指《保险法》明确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例如车自燃、盗窃等。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的索赔申请材料,包括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损失的详细情况等。
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及时对其进行审核,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付。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存在问题,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勘查等调查工作。
在法定的保险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协商和调解,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2. 约定的保险事故情况的处理除了法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还可以约定其他的保险事故,例如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
约定的保险事故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发生的事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保险责任的范围和赔偿条件。
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同样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会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核和赔付。
与法定的保险事故相比,约定的保险事故更具有灵活性,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协商。
3. 保险事故处理的注意事项在保险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3.1 准确、及时通知被保险人需要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准确的事故信息。
保险公司也需要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处理,以确保索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提供完整的材料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申请时,需要提供完整的材料,包括保险合同、事故证明、损失证明等。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合法的前提下达成了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合同成立的同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并收取了相应的保险费。
但是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发生被保险人在保险范围内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而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前,需要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保险的范围和保险费。
因此,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需要先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保险责任是否存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和赔偿的金额等。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以及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有关。
一般情况下,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但是对于某些特定的险种,如健康保险、人寿保险等,可能需要等待一段时间后才能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是因为保险公司需要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潜在的健康风险。
此外,在保险责任的开始之前,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支付保险费、提交真实和完整的申报资料等。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可能会影响保险责任的生效。
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需要对其申报的索赔进行审核,确定索赔的事实和结果,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索赔不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承担责任或减少赔偿金额。
总之,保险合同的成立只是保险责任开始的前提条件之一,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为充分保障自身权益,被保险人在申请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细则,并在签署保险合同前充分了解和确认自身的风险情况和保险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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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卷 第4期2009年8月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JOURNAL OF I N S URANCE PROFESSI O NAL COLLEGE (B i m onthly )Vol 123 No 14Aug 1 2009作者简介:王雄飞(1980-),男,浙江杭州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保险法、法律与金融。
“空白期”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承担———兼论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规定及其法律完善王雄飞(上海财经大学,上海 200433) [摘 要]关于“空白期”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承担,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问题,立法和司法实践历来歧义丛生,学说也众说纷纭。
通过现状分析及对日、英两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借鉴,本文认为,在目前以《合同法》与《保险法》为主所构成的法律框架中,这一问题是可解的。
但司法实践应该统一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这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解决;监管当局应该加强对保险合同中相关条款的审查,以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保险行业的业务流程应更为规范。
多管齐下,才能很好的平衡“空白期”保险事故发生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关键词]空白期;责任承担;成立;生效[中图分类号]D921;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360(2009)04-0009-06[Abstract]There are l ots of p r oble m s in the area of obligati on distributi on after the insured accident taken p lace in “blank peri od ”,and the for mati on and effect of insurance contract 1W e conclude thatwe can find s olu 2ti on in the p resent la w syste m which mainly consists of Contract La w and I nsurance La w,on the base of analysis of p resent regulati on and reference of legislati on and justice p ractice in Japan and England 1Com ing back t o Chi 2na,we should reach a common understanding on this p r oble m thr ough judicial inter p retati on;Supervisi on bu 2reau should strengthen the check on related articles in insurance contracts,in order t o strengthen the p r otecti on for insurance consumer;and business p r ocedure in insurance line should be more nor madized 1Only by taking these measures si m ultaneously,the related parties ’interest can be balanced well 1[Key W ords]B lank peri od;Obligati on distributi on;For mati on;Effect 引子:据《上海金融报》2009年2月10日报道,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这是中国内地基层法院首家金融审判庭自2008年11月成立以来开庭审理的首例案件。
具体案情是,2007年11月22日,原告颜某(投保人、受益人)为儿子(被保险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了三份保险,分别是终身寿险、重大疾病保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并于2007年11月23日将保险费存入约定的扣款银行户头。
2007年11月26日,被保险人即颜某的儿子因溺水意外身亡。
2007年11月28日,被告从原告的银行账户内扣缴了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颜先生始终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的保单,而被告则以保险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理赔。
2007年12月28日,原被告经过协商签订了《关于理赔案件补偿协议》,从人道主义出发被告补偿原告4万多元。
事后,原告发现自己受骗,故起诉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补偿协议》,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0余万元保险金。
本案争论焦点在于:合同成立、生效时间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事实上,这是一起典型的投保人投保、缴纳保险费以后,保险人签发保单之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纠纷案件,也就是“空白期”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而在此之前,已经发生许多类似的案件。
而该类型案件最典型的就是发生于2001年的广州信诚寿险案。
保险实务界与保险学界对这一案例也有较多的研究,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
并且,与“空白期”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承担密切相关的人身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问题早在2006年就已经作为保险法修改的重要问题列入保险法修改的议事日程。
但我们也注意到,此次经过修订的新《保险法》(后文的“《保险法》”没有特别指明的均指经过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条文规定并没有大的变动。
基于上述,笔者希望能对之前这方面的研究有所总结,并对法律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在国内法框架中对该类案件的解读保险操作实践中,人寿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遵循这样的惯例: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核保→签发保险单。
在一些简易人寿保险合同(如很多银行代为销售的保险),这一系列的过程往往是同步的,这样一般就不会发生上述纠纷。
而大部分人寿保险合同尤其是一些大额保件,则往往还需要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者提交相关的财务状况资料。
这种情形下,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审核同意投保单、签发保险单等几个环节之间就会有时间间隔,前文所述的一些案件也正是因为在这些时间间隔中发生了保险事故,从而才引发纠纷的。
也正是这些纠纷向我们提出了法律问题:“空白期”保险事故发生后责任如何承担?笔者认为,即使是同一类型的案件,每个案件具体的事实也各不相同,我们不可能对这些不同的案件给出相同的法律结论。
但在现行国内法的框架中,这一类型的案件在一些方面是可以有共同的规则的。
(一)关于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时点的判断《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原则上,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
那么,什么时候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了呢?对此《保险法》并没有特殊的规定,应该以《合同法》的法律规定为依据。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按照保险行业惯例,承诺不需要通知。
应以保险人核保完毕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之时作为承诺之时。
也即,严格的按照成文法的逻辑,应以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点。
一般情况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除非合同双方有另外的约定。
对这一点,《保险法》也作了明确规定,其第13条第3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然,应该注意的是,以上对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点的判断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中作出的,其前提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没有另外的约定。
因为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另外的约定,而该约定又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就应以双方的约定为准。
以信诚案为例,一审法院认为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均成立、生效,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二审法院则认为:主险合同未成立,但就投保书中的某些条款①双方达成一致,保险人就100万应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合同未成立,也没有类似投保书中的条款,故就200万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信诚案中,对《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第22条第2款内容的解读,笔者认为有可能的一种解题思路是:保险人是要约人,投保人是承诺人。
保险代理人提供给投保人的投保单中关于“签发保险单前先缴付第1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后”承担保险责任的相关表述完全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1)表明对方一旦接受即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2)内容具体确定。
因此,一般的认为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的行为是要约邀请是不可取的。
在具体特定的案件中,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要约。
在信诚案中,即可以认定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并缴纳首期保险费的行为构成对投保单中关于“签发保险单前先缴付第1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后”承担保险责任的相关表述的承诺。
此01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 2009年第4期①具体指《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第22条第2款的约定:投保人在本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1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将负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保险事故;(2)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但被保险人已完成本公司要求之身体检查,且身体检查结果不影响本公司是否承保的决定。
时,虽然主保险合同未成立、生效,但这一承诺仍然构成保险人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法律基础。
(二)缴纳保险费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的影响《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该条文对先缴纳首期保险费后签发保险单的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否有适用的余地?笔者持肯定态度。
因为这不失为在目前没有其他更详细法律规定情况下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一条有效途径。
但一定要注意的是,在具体案件中应慎重判断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行为是否足以认定其履行了“主要义务”。
作为判断依据,至少应综合考虑投保人缴纳保费数额占首期应缴保费的比例、被保险人的体检义务、被保险人财务资料等相关材料的提交义务等因素。
比如在信诚案中,投保人缴纳400元体检费(约定保险人审核通过后转为保费),而投保人应缴保费为11944元。
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仅缴纳400元体检费显然不宜认定为履行了主要义务,因此,投保人缴纳400元体检费的时点也不能依据《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认定为合同成立的时点。
(三)签发保险单应为合同义务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在合同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签发保险单应该认定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义务,而不是保险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