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服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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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处理顾客投诉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有理、有据、有法、有情。在此,挑选了《消法》中与商场处理顾客投诉相关的条例,与公司处理顾客投诉相关原则。

一、《消法》节选:

1.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

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

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3.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

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重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4.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

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5.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

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收服务时,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6.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

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7.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8.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它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

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

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10.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

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11.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

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

赔偿损失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沃尔玛顾客服务原则:顾客永远是对的,如有疑问请参照第一条。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要既要考虑公司的损失,又要维护公司形象。它需要一定的经验积累和良好的沟通技巧。处理客诉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双赢的结果,既要保证顾客满意,又要维护公司利益。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灵活处理,多总结经验教训,才能达到双赢的目的。

三、案例学习:

产品质量问题:

案例一:谢先生于2003年2月28日购买安乐鸡腿,在食用过程中发现此商品已过保质期,感到肚子疼痛,顾客要求商场给予合理的解释并赔偿100元的精神损失费。(食品)

处理经过及结果:商场接到投诉后立即向顾客表示歉意,并安抚顾客身体情况。如果感到不适应立即就医,同时马上通知楼面管理层检查所有安乐鸡腿的保质期,并且联系供应商协议有关赔偿事宜,经与谢先生多次沟通后,最终达成赔偿现金30元并附赠礼品。

案例分析:

(1)商场在接到此类投诉时我们应立即向顾客致歉,同时要慰问顾客的身体状况,并立即跟进到楼面管理层检查同批号的所有商品,做出相关处理,让顾客感受到商场对此事件的重视程度。

(2)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根据消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故应立即联系供应商协商赔偿事宜。

案例二:顾客魏小姐于2003年3月5日购买了本商场售出的华美芝士饼1盒,食后感到喉咙有划伤的感觉,且吐出的唾液中带有明显的血丝,要求商场给予合更换解决方案。(食品)

处理经过及结果:商场接到顾客的反映后立即慰问顾客的身体状况,并将此情况上报管理层,经管理层同意后马上陪同顾客到医院进行检查,后对商品进行检查发现内部确有类似砂粒的小硬物,故商场不但给顾客报销了所需的车费、门诊费及药费且还给顾客做200‰的满意,顾客对我们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

(1)商场接到此类事件时首先应关注顾客的身体状况并给予安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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