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辅导: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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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规定

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规定

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安全,医师在开具处方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规定:一、医师执业证书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医师在开具处方前需要持有有效的执业医师证书。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活动,更不能开具处方。

二、处方内容要求1. 处方必须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以确保用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 处方上需清晰明了地注明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信息,不能出现模糊、混淆或错误的情况。

3. 处方上需要标明医师的姓名、职称、签字和签章,以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在开具中成药处方时,医师需按照药典规定进行搭配,不能随意组合药物,以免出现不良反应或药物相互作用。

5. 对于处方中含有特殊药品或药物数量较大的情况,医师需要在处方上加注说明,明确患者需谨慎使用或有特殊要求。

三、处方存档和安全管理1. 医师开具处方后应在患者病历中留存一份,以备日后查阅和跟踪用药情况。

2. 对于电子处方,医师需要认真填写并存档,同时确保处方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

3. 对于特殊药品或需要二次确认的情况,医师还需要及时与药剂师或其他医务人员进行沟通,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

四、处方审查和质控1. 医院药学部门应建立处方审查机制,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2. 医师在开具处方前需要对患者的病史、体征和实验室检查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用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对于频繁开具抗生素或其他药品的医师,医院应建立处方质控机制,加强对其处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综上所述,医师开具处方需要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包括医师执业证书要求、处方内容要求、处方存档和安全管理、处方审查和质控等方面。

只有严格遵守管理规定,医师才能更好地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健康。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处方管理,保障药品合理使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处方管理。

第三条药品处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执业医师应在其执业范围内使用药品处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处方,是指将执业医师对病人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方式表达,并作为合法药品供应、购买等活动的依据的医疗文件。

第二章药品处方的开具和使用第五条药品处方的开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明确标明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名称和资格证书号码;(二)明确标明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三)明确标明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数量、用法、用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四)明确标明药品的用途;(五)明确标明药品处方的开具时间;(六)经执业医师签名、盖章并注明签名、盖章时间。

第六条药品处方应当采用打印或者书写方式制作,使用纸张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注明药品处方的使用期限。

第七条药品处方应当真实,执业医师应当根据病人病情、诊断结果、药品作用及不良反应等因素开具合理用药的药品处方。

第八条药品处方不得通过、网络等方式开具。

第九条执业医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涉及伦理道德、机密信息的药品处方进行相应处理和保密。

第三章药品处方的审核和存储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药品处方进行综合审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药品处方,应当及时予以补充或者纠正,不得出具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配合综合审核机制,确保药品配合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妥善存放药品处方,在使用期限内保持完整、清晰,确保合法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药品处方存储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保护用户隐私,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按照药品分类、治疗类型、使用频度等因素分类存储。

第四章药品处方的执行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药品处方不符、不符合标准的药品进行销售、供应、购买或者使用。

处方管理制度及规定

处方管理制度及规定

处方管理制度及规定一、总则为规范药品处方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处方管理制度及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等单位,以及具有开药权的医生、药师等工作人员。

三、处方书写规范1.处方纸应为标准格式,上方应标注医疗机构名称、医生姓名、执业专业、执业证书号码等信息;下方应预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空白栏。

2.处方书写应清晰、准确、规范,药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等应明确标注。

3.处方笔迹应端正,不得使用涂改液或塞入内容等干扰处方的正常阅读。

四、处方审核1.医生开具处方后,应由专业药师进行审核,确认处方的合理性、安全性。

2.药师应核对处方药品的使用、剂量、频次等,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沟通医生并提出修改建议。

3.处方审核通过后,药师应在处方上签字确认,并记录在处方档案中。

五、处方存档1.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有处方进行记录、存档。

2.处方档案应按照患者姓名、开具日期、药品名称等进行归档管理,便于日后查阅。

3.处方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过期后应及时销毁。

六、处方调配1.医疗机构应建立药房管理制度,对处方药品进行调配、配药。

2.配药人员应按照处方要求准确配制药品,并在包装上标注患者姓名、用药时间、用法用量等信息。

3.药房应定期清理、检查药品库存,保证药品供应的及时、准确。

七、处方使用1.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根据患者病情、药物相互作用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药品,并在用药过程中进行持续监测。

2.患者应按照处方要求用药,不得擅自增减剂量、中断用药等,如有不适应当及时就医。

3.医生应在处方上注明用药期限,对于长期用药的患者应定期复诊,跟踪疗效。

八、处方管理监督1.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管理监督制度,对处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2.监督部门应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抽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做出警示。

3.患者对医疗机构、医生、药师等的处方管理有异议,可向卫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处方管理规范

处方管理规范

处方管理规范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处方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

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第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医院应当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第七条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处方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规定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处方标准与处方领取、保管制度1.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内容主要包括前记、正文和后记。

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正文:以RP或R标示,分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业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2.处方颜色普通处方的打印纸为白色。

打印后右上角标注:“普通”。

急诊处方打印纸为淡黄色,打印后右上角标注“急诊”。

儿科处方打印纸为淡绿色,打印后右上角标注“儿科”。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4.处方领取与保管、销毁:医院使用电子处方与纸质处方相结合的方式。

麻醉及精神类处方由总务仓库统一印刷,由各科向总务仓库领取。

处方由药剂科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报医院主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1.药房对处方药实行管理。

2.处方调配员负责处方药的调配。

调配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健康检查合格,培训合格。

处方审核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技术职称。

3.上班时间内,处方审核员应在职在岗,并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4.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据的处方销售。

处方经审核后方可划价、调配。

审核员和调配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处方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处方管理办法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有处方权医师必须在医务科和药剂科签名留样后方可开具处方。

三、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有处方权医师认真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四、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以及退休未被医院反聘的医师,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五、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六、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七、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一)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临床诊断等。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开具日期、签名,药品金额以及调配、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一)处方的前记和后记须清晰、完整。

费别要选择。

“住院号”栏不能空,门诊处方可以写“门诊”或划一斜线。

(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每张处方除输液处方、中药饮片外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五)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及完整。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制定了药品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药品处方管理办法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2.处方的定义:处方是由注册的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3.处方开具与调剂原则: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处方管理一般规定1.处方标准(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

2.处方颜色:(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

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2)急诊处方淡黄色。

(3)儿科处方淡绿色(4)普通处方白色。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

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书写规范:共12条。

4.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1)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

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处方权的获得(一)处方权的取得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一、处方权限规定(一)医务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临床医师的药品处方权进行认定,并将本人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药房留样。

(二)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进修学习人员的药品处方权及有效期限由医务科认定,并将本人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药房留样。

(三)经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或我院医务科考核合格的本院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处方权。

(四)通过本院医务科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均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五)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经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六)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需改动时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七)开具的处方必须具有处方医师的签名盖章。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凭备案签名及专用签章接受配发药品。

任何人不得模仿或代替医师签字。

(八)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和原因,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九)处方应按普通处方,急诊处方、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分类使用。

(十)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处方。

二、处方开具规定(一)处方内容:1、患者临床诊断应录入清楚、完整,并与病历记载一致。

有特殊情况的应在处方说明栏注明。

2、处方正文中录入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若患者要求外购应开具纸质处方,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

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药品,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并签章确认。

3、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对于癫痫、结核、肝炎、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慢性病、老年病或行动不便者等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增加,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2012年《处方管理办法》培训考核试题

2012年《处方管理办法》培训考核试题

《处方管理办法》培训考核试题姓名部门/科室得分一、填空题1、新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每张处方开具药品不得超过()种药品。

2、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的药品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种。

3、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天。

4、处方一般不得超过()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日用量。

5、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日常用量。

6、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日常用量。

7、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年。

8、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色;急诊处方的印刷用纸为()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色,右上角标注“儿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二、选择题(按题意选择最恰当的答案)1、处方书写下列哪项不符合规则()A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B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药C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D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也可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字句2、处方书写下列哪项不符合规则()A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B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C处方可以不注明临床诊断D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规范了处方管理制度

规范了处方管理制度

规范了处方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医务人员开具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应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的医务人员。

三、处方开具要求1、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医师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

2、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当遵循医疗伦理,保护患者隐私权,不得泄露患者个人隐私信息。

3、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当严格按照临床诊断结果和治疗指南规范,不得为患者开具不必要的药品。

4、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当注明详细的药品名称、用法用量、数量,不得使用缩写或简化语言。

5、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当注明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等,确保处方与患者信息一致。

四、处方审核核对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制度,由专业人员对医务人员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核对。

2、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临床医学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对处方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核对。

3、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对处方中药品的名称、用法用量、数量进行核对,确保处方符合临床诊疗规范。

4、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对处方与患者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处方与患者信息一致。

五、处方管理记录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记录制度,记录医务人员开具的处方、审核核对结果等信息。

2、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应当自行存档并报上级部门备查,确保处方管理记录完整。

3、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处方管理记录进行检查,确保处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违反处理1、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制度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2、对于重大违反处方管理制度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有权依法解除其聘用合同,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违反处理制度,确保对违反处方管理制度的医务人员进行惩处。

七、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对于本管理制度中未尽事宜,医疗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订。

通过以上规范的处方管理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机构的规范发展。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我院处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处方权的获得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本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1、医师处方权: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审查,医务部考核审批,并将本人之签字留样于医务部、药学部进行备案。

2、抗菌药物处方权:需要取得处方权的医师通过医院组织的抗菌药物培训及考核后,提出申请,科主任审查,医务部根据其职称及业务能力授予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3、麻精药品处方权:由取得处方权的医师通过市卫计委或医院组织的麻精药品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经本人申请,科室主任同意,医务部审批授权。

4、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权:具有处方权限的妇产科医生方能开具。

5、实习及进修医师一般不授予处方权,所开处方需经本院所在科室有处方权医师审查签字或盖章后有效。

二、处方书写管理1、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①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用、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②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③后记:医师签名和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人员签名。

2、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3、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4、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5、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处方权限管理规定

处方权限管理规定

处方权限管理规定-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处方权限管理规定1. 普通处方权限:医务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临床医生的药品处方权进行认定。

经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本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本院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将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留样向药房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处方医师的签名样式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查。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进修医生由医院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2.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限执业医师和药师经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且考核合格后,医师取得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的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及调剂资格的药师须将签名留样及专用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和调剂处方。

3.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临床医师可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证据,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须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签名。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医师处方权管理规定

医师处方权管理规定

医师处方权管理规定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权授予一) 普通处方权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科室主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2.医务部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普通处方权。

3.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医务部和药剂科留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

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记备案。

4.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须由我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

5.6.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

中草药处方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中医师)专门提出申请。

7.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册后,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

二) 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品处方权。

1.医师须经过市级或院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合格后取得方可向医务部申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2.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后,需在医务科、药剂科备案签字样式及麻章样式。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

三) 抗菌药物处方权四)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

1.执业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

2.患者需要使用限制级抗菌药物,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3.患者病情需要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的,应严格符合临床用药指征或证据,并经院抗感染工作组制定相关专家会诊同意方可使用,处方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开具。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规定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下文是最新的处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2.处方界定: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也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标准: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三处方的开具1.处方有效期: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处方一般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和调剂处方的要求: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四处方的调剂1.调剂处方药品操作规程: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2.调剂处方“四查十对”、签名及不得调剂的规定:A.四查十对: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处方管理办法》解析简版

《处方管理办法》解析简版

《处方管理办法》解析处方管理办法解析引言处方管理是指在医疗机构中,对处方进行规范管理和审核,以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

《处方管理办法》是我国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处方的开具、审核和使用,以保障患者的权益和提高医疗质量。

本文将对《处方管理办法》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规。

一、处方的定义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处方是医师开具的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方法、用量、用法用量和服药时机等内容的医疗文书。

处方是患者购买和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依据,也是医师与患者之间的重要沟通工具。

二、处方开具的规范要求1. 开具处方的主体资格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具有医师资格并取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务人员,才有开具处方的资格。

这意味着只有具备相关资质的医生才能够开具处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开具处方。

2. 处方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处方管理办法》第五条对处方的格式和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处方应包括以下内容: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医师的姓名、职称、执业医师证书编号;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用量、用法等。

此外,对于特殊人群需要特别注意的用药,还应标明相关禁忌和注意事项。

3. 处方的签名和加盖印章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亲自签名,并加盖医疗机构的印章。

这一规定保证了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有利于责任的明确和追溯。

三、处方的审核和使用1. 处方审核的重要性处方审核是医疗机构对开具处方进行专业审核和评估的过程。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审核制度,严格审核处方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处方审核的目的是提高药物治疗的效果,防止错误和不合理的用药,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2. 处方使用的规范要求《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处方的使用做出了规范要求。

医务人员在使用处方时,应当严格按照处方的要求进行配药和发药,不得随意更改药品的品种、剂量和用法。

处方行为管理十二分制的若干规定

处方行为管理十二分制的若干规定

处方行为管理十二分制的若干规定
1.目的
为进一步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师处方行为。

2.目标
每位医师每年度合理用药扣分≤12分。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院医师处方行为的管理。

4.名词定义

5.内容
5.1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本院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规培学员和进修医师。

5.2处方管理范围为门急诊处方和住院药物医嘱,处方行为主要责任人为开具处方的医师本人。

5.3医师处方权管理执行部门为医务处、药剂科、质控处、医保办等。

5.4医师处方行为考核采用计分制,每位医师每年度有药物处方权12分,考核每月一次,根据处方质量或参加相关培训情况予以扣分或加分,扣完12分则暂停其相应的药物处方权。

5.5检查形式:
5.5.1药剂科每月组织临床药师对门急诊处方、重点监控药物、抗菌药物、麻醉药品等进行临床应用合理性评价;
5.5.2质控处检查每月病历质量,投诉处理中发现的不合理用药问题;
5.5.3医保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医保规定的处方行为;
5.5.4其他检查中发现的不合理用药问题。

5.6具体考核细则:
5.6.1不合理用药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超常处方、违反医保相关药物政策等情况;长期顶格使用或打擦边球使用药物也作不适宜处方处理。

5.6.2在日常用药检查、医保检查及投诉处理中发现的不合理用药问题,扣相应责任医师0.2-2分(上级部门在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不合理用药加倍扣分)。

(扣分细则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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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应当填写患者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或同一张处方开具,但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同时药品剂量与数量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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