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
2018年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全文word版本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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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保障了员工的基本利益,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人社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
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
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
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
(最新最全)2018年工伤认定标准以与工伤赔偿标准[详]
2018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
一、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
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8
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8
1.为了规范浙江省工伤保险活动,保障劳动者受到伤害后得到充分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境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事故造成的伤害事故。
3.浙江省工伤保险应当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经济实力和财政能力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经济补助或赔偿支付。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给予劳动者伤残、抚恤金等赔偿费用。
4.浙江省工伤保险应当按照职工身份、事故类别、职业病病况等,确定工伤认定依据以及赔偿金标准。认定依据包括职业病诊断标准和伤残鉴定标准。赔偿金标准根据不同认定依据分别规定,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类赔偿。
5.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建立工伤职业健康保护制度,发挥领导、组织、教育、检查等重要作用,加强作业场所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工伤事故预防和救治制度。
6.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向当地保险机构报告,按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7.当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与保险机构就工伤事故发生有争议时,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相关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规范工伤保险的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发生在工作中的劳动者的工伤或者职业病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国家统一的管理和规范的制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由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共同出资,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全省工伤保险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服务。
第六条政府采取鼓励和支持的方式,加强工伤预防,降低工伤发生率,促进就业和工商业发展。
第二章参保与待遇
第七条本省各单位应当为其连续工作满一个月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也可自愿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等受到损害,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抚恤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和生活补助金等。
第十条工伤保险待遇实行“工伤认定即实现、先诊疗后报销”的原则。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纳入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拖欠和少交费用。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由职工、用人单位和政府共同出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金管理和使用,保证基金安全、稳定、有效。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对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予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缴纳或者少交工伤保险费的,责令补缴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为其连续工作满一个月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补缴费用并加收滞纳金。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8,个人自制)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8,个人自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最新浙江省工伤赔偿内容包括什么?
Dreaming in the memory is not as good as waiting for the paradise in the hel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浙江省工伤赔偿内容包括什么?
会赔偿丧葬补助金、工伤抚恤金、医疗费以及治疗期间的工资等费用。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
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
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
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
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
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二、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元。
2018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
2018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
一、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
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浙江工伤保险条例细则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浙江工伤保险条
例细则
工伤保险条例
(xx年4月27日中华人民 __ __令第375号公布根据xx年12月20日《 __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 __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 __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 __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
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
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预防
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章工伤认定
第五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2018-2019】工伤保险条例201X全文word版本 (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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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201X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201X全文
工伤名片:
工伤保险条例201X全文是201X年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由201X年4月27日颁布,201X年1月1日生效实施,并与201X年12月20日修订后重新公布的。修订的部分,自201X年1月1日生效,未修订的部分自201X年1月1日生效。故此,本文为最新修改过的全文供201X年适用。
颁布信息:修订信息:
【法规标题】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文件】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
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国务院【修订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375号【发文字号】令第586号
【颁布时间】201X-4-27 【修订时间】201X-12-20
【实施时间】201X-1-1 【实施时间】201X-1-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注:点击目录,可以直接查看栏目内容。)
全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最新2018年1月1日施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预防
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章工伤认定
第五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2022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内容是什么
2022年最新⼯伤保险条例内容是什么
第⼀章总则;第⼆章⼯伤保险基⾦;第三章⼯伤认定;第四章劳动能⼒鉴定;第五章⼯伤保险待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
如果劳动者在为⽤⼈单位进⾏⼯作的时候⾝体受到了伤害,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可以申请,如果通过了鉴定,就可以向⽤⼈单位申请赔偿。制度就是维护⼯伤⼈员的重要权利的制度。那么,我国2018年最新内容是什么?
⼀、2018年最新标准
(⼀)
1、要求:医治⼯伤所需费⽤契合⼯伤保险医治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效劳规范。
2、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最新⼯伤补偿规范
3、补⽩:⽤⼈单位没有参与⼯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效劳协议的医疗安排医治。
(⼆)住院膳⾷补助费
1、规范:本单位因公出差膳⾷补助规范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补⽩:单位没有出差膳⾷补助规范的,参阅当地国家机关作业⼈员出差膳⾷补助⾦规范。
(三)交通费、⾷宿费
1、规范:本单位员⼯因公出差膳⾷补助规范。
2、要求:医疗安排出具确诊证明,经办安排赞同,⼯伤员⼯到统筹区域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恢复医治费
1、规范:医治⼯伤所需费⽤契合⼯伤保险医治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效劳规范。
2、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补⽩:依地⽅规则,恢复医治需经办安排安排专家鉴定。
(五)辅佐⽤具费
1、规范:各省、直辖市⼯伤辅佐⽤具限额规范。
2、要求:因⽇常⽇⼦或许作业需求,经委员会承认,装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和装备轮椅等辅佐⽤具。
2018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 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 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注: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 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 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的20倍。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7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6396元,比上年实际增长6.5%。 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 总结。
2018年丽水误工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丽水误工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丽水误工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引言
误工费是指因他人过失导致受害人不能按时参加工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受害人有权获得误工费的赔偿。本文将介绍2018年丽水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赔偿项目以及计算方式。
2018年丽水误工费赔偿标准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职工工伤保险条例》,2018年丽水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如下:
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标准为受害人每月工资的70%。若受害人丧失全残,赔偿标准为受害人每月工资的100%。
丧失10%至50%劳动能力:按等级赔偿,赔偿标准为受害人每月工资的30%60%。
丧失5%以下劳动能力:按等级赔偿,赔偿标准为受害人每月工资的10%20%。
这些赔偿标准适用于在丽水市范围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并由职
工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赔偿项目
误工费的赔偿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直接经济损失:即受害人因误工而导致的工资损失。根据丽
水市的赔偿标准,受害人每月工资的一定比例将作为误工费进行赔偿。
2. 医疗费用:若受害人因工伤需要医疗治疗,医疗费用将由职
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包括在误工费的计算范围内。
3. 伤残补助金: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除了误工费之外,还将获得一定的伤残补助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补
助金的金额不同。
4. 住院误工费:若受害人因工伤需要住院治疗,其住院期间的
误工费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计算方式
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如下:
1. 首先确定受害人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工资等。这些工资的合计将作为误工费的基础。
【2018最新】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内容word版本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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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内容
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小编搜罗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内容,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2018版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
【知识】2018版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
本文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大家介绍工伤1-10级的赔偿标准,第二部分着重分析工伤认定的实务要点。
工伤赔偿标准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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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预防
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章工伤认定
第五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工伤预防的主体责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通过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方式预防、减少工伤事故。
第七条工伤保险预防费依法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实行预算管理。其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用于调剂全省市、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支出。省级调剂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行业基准费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等情况,按照规定确定并调整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费率。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本单位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参保职工符合条件的,其工伤保险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职工名册或者参保职工增减表次日起生效。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限定用人单位报送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的具体时间,不得增设用人单位报送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当自参保缴费后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十五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名单、参保时间、缴费等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及因特殊情况经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在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在此时限内提出的,由最先提出申请的一方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受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能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范围,申请材料完整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范围的,或者申请人、申请时限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逾期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收到补正材料的三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事项因提交材料不完整未被受理的,在申请材料完整以后,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时限内再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核需要对劳动人事关系、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劳动人事关系无法确认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同意,书面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是否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申请仲裁。自确认劳动人事关系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