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政策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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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浙江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规定处理意见的函》明确: 一是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 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二是非本主要责任事故的认定应以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 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 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 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 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 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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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四)患职业病的;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 诊断鉴定书的,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 实。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 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理解要点:
陈某的工作职责是产品检验,当发现产品质量存 在问题时是否需要生产人员及时返工应由车间主管或 厂领导决定,因此其要求姚某放弃休息回车间返工并 非其工作职责。特别是他在第一次去宿舍时姚某已经 明确告知等第二天上班再处理的情况下,再次要求姚 某回车间返工并先行动手打人这一事实与履行自身职 责无关。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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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明确了多项待遇政策 7.未足额参保责任主体。第33条:用人单位未 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差额部分费用。 8.提高了供养亲属的供养年限。第35条:供养 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20周 年计算,但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 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比现行 政策规定提高了5年供养年限。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六、界定了劳鉴工作职责 1.第19条:劳鉴委8项职责;市劳鉴委可以委 托县社保行政部门鉴定。 2.第20条:劳鉴中心6项事务。 3.第22条:规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3种情形。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七、明确了多项待遇政策 1.延续了现行待遇政策规定,涉及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 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未参 保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一次性一次性 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多 次工伤待遇计发政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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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了政府工作平台 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
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 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 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 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三、突出了工伤预防工作 1.第5条:确定重点领域,开展宣传培训,加 强监督检查。 2.第6条: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和职 工都要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规程标准。 3.第7条:工伤预防费按规定在基金中列支。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2018年浙江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浙江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浙江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浙江工伤赔偿标准2018年浙江省工伤赔偿内容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食宿费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

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018年浙江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浙江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浙江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浙江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2018年浙江省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食宿费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

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8年发布,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所有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为用人单位)都应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都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在本单位内公示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为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时,应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温州工伤赔偿标准-2018年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

温州工伤赔偿标准-2018年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

温州工伤赔偿标准 2018年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018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2017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6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元。

2018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元。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a、一级为27个月×本人工资;b、二级为25个月×本人工资;c、三级为23个月×本人工资;d、四级为21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办理退休之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a、一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90%;b、二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5%;c、三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0%;d、四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75%;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伤残职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3项赔偿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 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浙江工伤保险条例细则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浙江工伤保险条例细则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浙江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工伤保险条例(xx年4月27日中华人民 __ __令第375号公布根据xx年12月20日《 __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 __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 __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 __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最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十一大亮点,律师为您解读......

最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十一大亮点,律师为您解读......

最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十一大亮点,律师为您解读......新修改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施行,新条例对劳动者来说有哪些亮点,今天为您解读6-11点;亮点六:明确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交通费及食宿费标准法条链接《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律师解读伙食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标准的明确,不但有章可循,更重要的是通过公式化的标准予以明确,直接套用会适时更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差旅费标准计算,既方便了计算,也避免了每年要不断发文、不断调整的弊端案例解析2017年12月1日起,嘉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月,则工伤职工2017年12月后住院伙食费标准=1800÷22×0.35=29元/天亮点七:明确护理费由单位承担及相应标准法条链接《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律师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仅原则上规定了护理费由单位负责,但对于护理费的标准并未明确规定,此次浙江条例明确了近亲属护理的月护理费支付标准,使工伤职工求偿有了明确依据。

案例解析职工2018年2月因工伤住院,生活无法自理,由其近亲属护理,则护理费应由单位支付,支付标准为56068元(2017年省平均工资数据未公布,暂以2016年标准计算) ÷12=4672元/月÷22=212元/天亮点八:“明确了违法分包、转包的工伤责任以及劳动者同时在两个单位就业时发生工伤的责任承担法条链接《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

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

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预防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四章工伤认定第五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2018年温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温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温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温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8年温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食宿费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

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2018年宁波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宁波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宁波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宁波工伤赔偿标准2018年宁波工伤赔偿内容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食宿费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

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2018年杭州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杭州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杭州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杭州工伤赔偿标准2018年杭州工伤赔偿内容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食宿费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

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版本)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版本)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最新2018年1月1日施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最新2018年1月1日施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预防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四章工伤认定第五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工伤预防的主体责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通过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方式预防、减少工伤事故。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 号《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中央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分等部分制订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偕行业的工感冒险水平肯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肯定多少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制订,报国务院核准后公布施行。

2018年金华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金华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金华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金华工伤赔偿标准2018年金华工伤赔偿内容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食宿费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

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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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 单位职工涉及退休及返聘人员,实 习学生,政策上是可以单独参工伤 保险,退休人员报销不涉及企业的 一次性就业补助项目。 • 试运行,具体以社保局为准
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 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 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 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分析:突破原先48小时 定义,突出是否特殊岗位, 目前市社保局明确无案例, 重点在:特殊岗位,特殊 原因导致病情加重或死亡 的,可以视同工伤
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 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只能在一家用人单位参保
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 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 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 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交通 意外等) • 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 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 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 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 • (分析:具体实现单赔为主要目的, 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除部分第三 方支付,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 人单位支付赔付,员工实际可以得 到双重赔偿,自2018年1月1日开 始,交通意外,若第三方支付赔偿 后,涉及差额部分分别由保险基金 或用人单位再承担,其它的不承担)
02
失业城乡一体化
2018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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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同等参保缴费”】 即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参 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个人不分户 籍统一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 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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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 遇”】即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与城 镇职工同等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自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单位出 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按 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手续。 B
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 1、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 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 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 分析:1、统一单位(工会)组织 活动受到工伤认定。
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 按正常工作工资核算(加班费不计 算在内)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停工留薪期定义:
• 无明确,但实际操作可以认为:以 做出劳动能力鉴定为终止条件,在 此期间,以实际能否工作为判定停 工留薪期为主要手段。不限于1年, 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
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 参保职工符合条件的,其工伤保险 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职工 名册或者参保职工增减表次日起生 效 • 原先是当日生效
• 第十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符合参保条 件后的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在办理参保 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中,在 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及时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 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第十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或连 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中断参保后办理参保手续的,应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 工医保待遇(以下简称等待期)。在中断参保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 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因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造成职工中断参保的,职 工在中断参保期间及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后,未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导致全体职工 中断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用人单位足额补缴所欠职工医保费 的次月起,恢复其单位职工的医保待遇。 (三)中断参保的,已按规定补缴中断参保期间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的, 补缴年限记录为缴费年限。 补缴时间段内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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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城乡统一前 城乡统一后 / 1608元/月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 险费 ⊙ 生育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价格临时补贴 ⊙ 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 ⊙ 领失业 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参加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 按规定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就业创业扶持政 策
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 护理费问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
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 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分析:原工伤保险条例无明确规定多少,现明确按省平工资计算, 涉及不满一个月的,具体天数护理费按省平工资除以22天*具体天 数) • 特别注意的是: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 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涉及在杭州市外工作参保 在杭州市,急诊部分可以报销,其它的不报销)
2018
政策相关解读
法务部
2018年新政策解读
• 1、关于《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 2、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解读
• 3、关于《医疗保险》个别问题解读
01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2018年1月1日实施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公 告 [第64号]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7年9 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但如果王某是本人原因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超过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提出申领的, 本次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予以保留。
03
医疗政策
2018年1月1日实施
医疗政策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 法》杭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杭政[2017]64号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 法市区实施细则》杭州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杭政办[2017]6号
643元/月 ( 失业 农合工一次性生活补助 保险金标准的 40%) 失业保险金 职工医保 / /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公共就业服务
/
• 举例说明,王某按农民合同制职工的性质在本市某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2年,最近与该单位终止合 同,想要申领失业保险金。 • 失业保险城乡统一前:王某可领取农合工一次性生活补助4个月,一次性领取金额1286元。 • 失业保险城乡统一后:王某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缴费记录按50%计算为12个月的城镇职工缴费记录,可 享受失业保险金2个月,现行标准每月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1608元。如果他在这两个月未就业,按月办 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则2个月共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为3216元。 • 在这两个月期间,失业保险基金将给王某按月缴纳2个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 如果王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还可以一次性 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金。
分析:员工新入职,基本享受医疗待遇为6个月。
• 第二十四条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按规定转移、清算和依 法继承。其中,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可按规定划转给在同一统筹地参保的本人 近亲属(指配偶、子女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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