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知识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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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的前提有三点:
第一、是职工发生伤残与用人单位有关系,而不是个人或 其他办私事、非组织的活动。
第二、用人单位是否是非法用人单位,如果是,不作工伤认 定,只作是否符合工伤情形的判定。
第三、审查劳动关系,具有劳动关系的进行工伤认定,不 具有劳动关系的,不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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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
概念
• 工伤保险: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 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 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因这两 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 帮助,促进预防工伤事故,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一种社会 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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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 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 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 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 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 讼的;
•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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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 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达到或超过 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 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 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 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 各区(园区)人社局主要负责:区级机关、区(直)属事业 单位、街(镇)及其所属单位、由本市市级及以下行政主管 部门登记或批准成立,且注册地在本辖区的企业、社会团体、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 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本市行政区以外注册登记但 实际生产经营地在本辖区的各类用人单位等。
• (一)不可抗力;
•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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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一)职工所在单位;
(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 会组织。
• 新《条例》将原《条例》规定的“直系亲属”修改为“近 亲属”,主要考虑:一是配偶应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 利;二是配偶不属于“直系亲属”的范围,而属于“近亲 属”的范围。
•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 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 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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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 题的意见(二)》第八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 时限内。
•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不是工伤保险的合格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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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613次会议通 过)
•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 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 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 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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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6月1日,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及承接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发〔2015〕200号)精神,我 市工伤认定下放各区(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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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市级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由省 级及以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在宁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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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主体问题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 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 以上这些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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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 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不能成 为工伤认定的合法主体。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非法用工单 位”。
(2)对于在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被注销的情况下,只 要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合法存在,就可以认定工伤。
(3)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能否作为工伤申请 主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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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不能成为工伤认定主体的情况
• (1) 非法使用的童工(年龄<16周岁) • (2)实习生和勤工助学人员 • (3)家政服务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雇劳动者) • (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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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
• 特殊情况:a 离退休人员仍参加工伤保险的,b 按照项目参 加工伤保险、c 职业病。
特殊规定,按规定办理。如: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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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工伤: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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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申报—受理— 认定—发出结论…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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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 用人单位发生职工伤残或死亡事故后,应进行抢救治疗, 经初步判断除明显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应该及时向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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