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知识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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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专题讲义PPT(15张)
• 2、 工伤职工 1年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申请人
• 1、用人单位
• 2、受伤职工、直系亲属
• 3、工会组织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 (1)工伤认定申请表;
•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 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10、山有封顶,还有彼岸,慢慢长途,终有回转,余味苦涩,终有回甘。
•
11、人生就像是一个马尔可夫链,你的未来取决于你当下正在做的事,而无关于过去做完的事。
•
12、女人,要么有美貌,要么有智慧,如果两者你都不占绝对优势,那你就选择善良。
•
13、时间,抓住了就是黄金,虚度了就是流水。理想,努力了才叫梦想,放弃了那只是妄想。努力,虽然未必会收获,但放弃,就一定一无所获。
• 八、工伤保险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医疗费、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工资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
1、有时候,我们活得累,并非生活过于刻薄,而是我们太容易被外界的氛围所感染,被他人的情绪所左右。
•
2、身材不好就去锻炼,没钱就努力去赚。别把窘境迁怒于别人,唯一可以抱怨的,只是不够努力的自己。
工伤保险讲义
一、工伤的概念 二、工伤保险政策的历史沿革 三、工伤保险的范围 四、工伤认定的范围 五、工伤申报(时间、材料) 六、劳动能力鉴定 七、工伤保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八、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因工作而受的伤。但是,
许多学者有好多解释。 把握:1工作时间、2工作场所、3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
• ●申请人
• 1、用人单位
• 2、受伤职工、直系亲属
• 3、工会组织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 (1)工伤认定申请表;
•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 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10、山有封顶,还有彼岸,慢慢长途,终有回转,余味苦涩,终有回甘。
•
11、人生就像是一个马尔可夫链,你的未来取决于你当下正在做的事,而无关于过去做完的事。
•
12、女人,要么有美貌,要么有智慧,如果两者你都不占绝对优势,那你就选择善良。
•
13、时间,抓住了就是黄金,虚度了就是流水。理想,努力了才叫梦想,放弃了那只是妄想。努力,虽然未必会收获,但放弃,就一定一无所获。
• 八、工伤保险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医疗费、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工资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
1、有时候,我们活得累,并非生活过于刻薄,而是我们太容易被外界的氛围所感染,被他人的情绪所左右。
•
2、身材不好就去锻炼,没钱就努力去赚。别把窘境迁怒于别人,唯一可以抱怨的,只是不够努力的自己。
工伤保险讲义
一、工伤的概念 二、工伤保险政策的历史沿革 三、工伤保险的范围 四、工伤认定的范围 五、工伤申报(时间、材料) 六、劳动能力鉴定 七、工伤保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八、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因工作而受的伤。但是,
许多学者有好多解释。 把握:1工作时间、2工作场所、3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
01826_《工伤保险培训》ppt课件完整版
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提供安全卫生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规 定的安全卫生条件,确保员工的人身 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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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报告和处理工伤事故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伤事故,配 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按照 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缴费调整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进行适时调整。
10
03 工伤认定与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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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工伤认定条件及流程
工伤认定条件:在工 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 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工伤认定流程用人单位应在事故 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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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工伤保险待遇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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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工伤保险待遇种类和标准
01 医疗费用
02
03
04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食宿费 康复治疗费
05 辅助器具费
包括工伤治疗所需的挂号 费、检查费、药费等,全 额报销。
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 助标准的70%支付。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 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 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 公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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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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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6
《工伤保险政策知识》PPT课件
➢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的等级鉴定。
➢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 为十级。
➢ 生活自理障碍分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 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
四、工伤保险待遇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
11
职工因工死亡,享受以下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
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 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 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 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20%倍。
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和社保局同意后,到
市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社保基金支付。 ➢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
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
残待遇。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 为十级。
➢ 生活自理障碍分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 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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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伤保险待遇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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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享受以下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
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 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 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 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20%倍。
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和社保局同意后,到
市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社保基金支付。 ➢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
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
残待遇。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精品】工伤保险讲稿PPT课件
第六种情形:在上下班途中,受到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 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诊断职业病的资格权限。按照规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的医疗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 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 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3、职业病在工伤方面有关规定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 残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 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 保险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 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 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 料。
六、关于工伤认定范围的问题
第十四条7种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认定工伤情形
《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工伤保险的发展
工伤保险是各项社会保险中开展最早,在 世界范围内实施国家和地区最多的险种。自德 国 1884 年建立工伤保险以来,已有近 200 个国 家和地区先后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 的工伤保险制度: ----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 ----90 年代初 , 少数县开展了工伤保险 试点;
申报
用人单位发生职工伤残或死亡事故后, 应进行抢救治疗,经初步判断除明显不属 于工伤认定范围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属地原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 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保险解读”培训课件版
认定结论
经过审核后,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会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并书
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工伤认定后如何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在完成工伤认定后,劳动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 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鉴定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分为十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十级为最低等级。
鉴定流程
四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接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 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的生活照顾和社会服务;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 要帮助;能适于近距离工作;但不能从事固定、长时间、 高强度的职业活动;社会交往狭窄。
工伤等级划分及标准
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 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 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 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 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 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 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 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工伤等级划分及标准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劳动者可以享受 不同等级的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
工亡待遇
其他待遇
如果劳动者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 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还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辅助器具配置费、康复治疗费等其他相关 待遇。
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 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 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待 遇。
经过审核后,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会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并书
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工伤认定后如何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在完成工伤认定后,劳动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 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鉴定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分为十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十级为最低等级。
鉴定流程
四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接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 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的生活照顾和社会服务;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 要帮助;能适于近距离工作;但不能从事固定、长时间、 高强度的职业活动;社会交往狭窄。
工伤等级划分及标准
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 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 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 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 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 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 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 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工伤等级划分及标准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劳动者可以享受 不同等级的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
工亡待遇
其他待遇
如果劳动者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 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还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辅助器具配置费、康复治疗费等其他相关 待遇。
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 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 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待 遇。
《工伤保险培训》课件
包括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职 业病以及因工死亡等。
02
工伤保险的保障内容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的标准
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 致受伤或死亡时,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的过程。
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认定的程序
工伤认定的证明材料
过程。
工伤康复的形式
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 康复等。
工伤康复的意义
通过康复治疗,可以帮助劳动者 恢复劳动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重返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的缴费和支付方式
工伤保险的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率缴纳工 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根据行业危险程 度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确定。
工伤保险的支付方式
工伤保险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信息公开
监管机构应定期公布工伤保险的 基金收支情况、工伤认定和赔偿 情况等信息,增加透明度,接受 社会监督。
透明度提高
通过信息公开,可以增加公众对 工伤保险的认知和理解,提高透 明度,减少滥用和违规行为的发 生。
工伤保险的评估和改进
评估机制
监管机构应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工伤保险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 时整改。
对需要康复治疗的,由医 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康 复治疗期间享受工伤医疗 待遇。
04
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
工伤保险的监管机构和职责
监管机构
国家和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工伤保险的监管 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监督和管理工伤保险的运 行。
职责
监管机构负责对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其合规 、透明和有效。同时,监管机构还负责监督工伤认定和工伤 保险待遇的支付,确保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工伤保险培训PPT课件
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丧葬补助金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 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05
工伤保险的管理和 服务
工伤保险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工伤保险的管理机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 办机构
工伤保险的待遇和 补偿
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工伤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工伤医疗期的规定
工伤医疗期是指员工因工受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期间。
工伤医疗期长短根据实际受伤情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在工伤医疗期内,员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 伙食补助、工资福利待遇等。 如果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需要延长治疗时间,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申请延长工伤医疗期。
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待遇
工伤康复的定义 及目的
工伤康复的流程
工伤康复的评估 方法
工伤康复的常见 问题及解决措施
辅助器具的定义 及种类
辅助器具的适配 及使用注意事项
工伤致残待遇及等级划分
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 丧失。
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 度困难。
工伤保险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如海报、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向员工宣传工伤保 险的重要性和保障作用,提高员工的认知度和安全感。
培训力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培训,包括安全生产知 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工伤保险政策知识》PPT课件
伤残等级鉴定后伤残待遇计算
假设您的伤残等级鉴定为7级,您的缴费基数 1800元/月,您一次性结算所得总额计算如 下:
基金局部:28月* 1800元/月=50400元 单位局部:15月* 1800元/月=27000元 总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局部+单位支付局部= 77400元
1-4级伤残待遇计算:原那么上不给予一次性结 算。如本人要求一次性结算参照农民工。见 P16.计算方式如下:
停顿工伤保险待遇
▪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 拒不承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 拒绝治疗的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部门:省和设区的市、州 ➢申请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 ➢申请材料:〔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
定书〔2〕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 诊断鉴定书〕 ➢鉴定内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十级,一 级为最高〕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三级〕
▪ 1、未按有关政策擅自在非协议机构发生的有 关费用。
▪ 2、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3、符合出院条件据拒绝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
用 ▪ 4、住超标准病房,进展超标准检查、治疗和
使用超规定范围用药的费用 ▪ 5、工伤职工成心加重残情或无理拒绝工伤康
复机构检查治疗而增加的医疗费用 ▪ 6、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所发生的费用
工伤赔偿
一至四级 1、保存劳动合同,退出工作岗位 2、原那么上不允许一次性结算,实行按月支
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 85%、80%、75%。〔注:本人工资为受伤 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伤残津贴实际金 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伤残津贴实 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 险基金补足差额〕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享 受养老保险待遇,原那么为“就高不就低〞。 3、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护理费支付:完全不能 自理50%、大局部不能自理40%、局部自理
工伤保险知识普及培训课件
单项建立
1957年2月28日: 《职业病范围和职 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的规定》
职业病伤害列入 保障,确定了职 业中毒、尘肺等
14种职业病
1966~19 76年文革 期间社保 体系被破
坏
1978年后恢复; 1984年后的发展
问题:范围过窄、 强制性不足、待 遇低、伤残鉴定、
预防机制等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
2015年7月,人社部与财政部发出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调整: 一是工伤风险类别由三类调整为八类; 二是明确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 三是明确单位费率确定和浮动办法; 四是明确费率的报备制度。
2017年人社部和财政部发布《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统一制度安排:参保范围、参保对象,费率政策及缴费标准,工伤认
(二)工伤预防
2013年4月22日:《人 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 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3年10月:《人社 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工伤 预防试点城市的通知》
2017年8月:《工伤预 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扩大试点城市; 预防费比例为本统筹区上年度基金征缴收 入的2%左右; 用于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项目
3、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1884年7月6日,德国颁布《工伤事故保险法》。 三项任务:(1)预防;(2)康复;(3)待遇给付。
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大体分为三类: 使用集中公共基金的社会保险类型; 雇主责任保险类型; 混合型。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
1、发展内容: 有的扩大覆盖范围,有的调整待遇标准; 有的引入新做法,如补偿与以前收入及纳税额、工作年限 2、主要做法: 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统一筹措基金,共担风险
变化三:简化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1957年2月28日: 《职业病范围和职 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的规定》
职业病伤害列入 保障,确定了职 业中毒、尘肺等
14种职业病
1966~19 76年文革 期间社保 体系被破
坏
1978年后恢复; 1984年后的发展
问题:范围过窄、 强制性不足、待 遇低、伤残鉴定、
预防机制等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
2015年7月,人社部与财政部发出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调整: 一是工伤风险类别由三类调整为八类; 二是明确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 三是明确单位费率确定和浮动办法; 四是明确费率的报备制度。
2017年人社部和财政部发布《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统一制度安排:参保范围、参保对象,费率政策及缴费标准,工伤认
(二)工伤预防
2013年4月22日:《人 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 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3年10月:《人社 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工伤 预防试点城市的通知》
2017年8月:《工伤预 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扩大试点城市; 预防费比例为本统筹区上年度基金征缴收 入的2%左右; 用于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项目
3、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1884年7月6日,德国颁布《工伤事故保险法》。 三项任务:(1)预防;(2)康复;(3)待遇给付。
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大体分为三类: 使用集中公共基金的社会保险类型; 雇主责任保险类型; 混合型。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
1、发展内容: 有的扩大覆盖范围,有的调整待遇标准; 有的引入新做法,如补偿与以前收入及纳税额、工作年限 2、主要做法: 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统一筹措基金,共担风险
变化三:简化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相关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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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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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6月1日,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及承接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发〔2015〕200号)精神,我 市工伤认定下放各区(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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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市级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由省 级及以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在宁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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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主体问题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 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 以上这些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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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的前提有三点:
第一、是职工发生伤残与用人单位有关系,而不是个人或 其他办私事、非组织的活动。
第二、用人单位是否是非法用人单位,如果是,不作工伤认 定,只作是否符合工伤情形的判定。
第三、审查劳动关系,具有劳动关系的进行工伤认定,不 具有劳动关系的,不进行工伤认定。
(1)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 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不能成 为工伤认定的合法主体。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非法用工单 位”。
(2)对于在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被注销的情况下,只 要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合法存在,就可以认定工伤。
(3)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能否作为工伤申请 主体的问题:
• 各区(园区)人社局主要负责:区级机关、区(直)属事业 单位、街(镇)及其所属单位、由本市市级及以下行政主管 部门登记或批准成立,且注册地在本辖区的企业、社会团体、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 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本市行政区以外注册登记但 实际生产经营地在本辖区的各类用人单位等。
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不是工伤保险的合格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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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 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 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殊规定,按规定办理。如: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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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工伤: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学习交流PPT4源自工伤认定申报—受理— 认定—发出结论…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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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 用人单位发生职工伤残或死亡事故后,应进行抢救治疗, 经初步判断除明显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应该及时向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 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 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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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 题的意见(二)》第八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 时限内。
•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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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工伤保险: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 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 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因这两 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 帮助,促进预防工伤事故,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一种社会 保险制度。
• (一)不可抗力;
•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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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一)职工所在单位;
(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 会组织。
• 新《条例》将原《条例》规定的“直系亲属”修改为“近 亲属”,主要考虑:一是配偶应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 利;二是配偶不属于“直系亲属”的范围,而属于“近亲 属”的范围。
•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613次会议通 过)
•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 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 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 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达到或超过 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 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 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 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 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 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 讼的;
•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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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不能成为工伤认定主体的情况
• (1) 非法使用的童工(年龄<16周岁) • (2)实习生和勤工助学人员 • (3)家政服务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雇劳动者) • (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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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
• 特殊情况:a 离退休人员仍参加工伤保险的,b 按照项目参 加工伤保险、c 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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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6月1日,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及承接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发〔2015〕200号)精神,我 市工伤认定下放各区(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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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市级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由省 级及以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在宁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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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主体问题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 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 以上这些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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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的前提有三点:
第一、是职工发生伤残与用人单位有关系,而不是个人或 其他办私事、非组织的活动。
第二、用人单位是否是非法用人单位,如果是,不作工伤认 定,只作是否符合工伤情形的判定。
第三、审查劳动关系,具有劳动关系的进行工伤认定,不 具有劳动关系的,不进行工伤认定。
(1)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 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不能成 为工伤认定的合法主体。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非法用工单 位”。
(2)对于在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被注销的情况下,只 要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合法存在,就可以认定工伤。
(3)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能否作为工伤申请 主体的问题:
• 各区(园区)人社局主要负责:区级机关、区(直)属事业 单位、街(镇)及其所属单位、由本市市级及以下行政主管 部门登记或批准成立,且注册地在本辖区的企业、社会团体、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 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本市行政区以外注册登记但 实际生产经营地在本辖区的各类用人单位等。
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不是工伤保险的合格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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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 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 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殊规定,按规定办理。如: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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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工伤: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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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 用人单位发生职工伤残或死亡事故后,应进行抢救治疗, 经初步判断除明显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应该及时向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 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 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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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 题的意见(二)》第八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 时限内。
•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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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工伤保险: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 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 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因这两 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 帮助,促进预防工伤事故,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一种社会 保险制度。
• (一)不可抗力;
•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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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一)职工所在单位;
(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 会组织。
• 新《条例》将原《条例》规定的“直系亲属”修改为“近 亲属”,主要考虑:一是配偶应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 利;二是配偶不属于“直系亲属”的范围,而属于“近亲 属”的范围。
•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613次会议通 过)
•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 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 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 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达到或超过 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 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 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 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 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 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 讼的;
•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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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不能成为工伤认定主体的情况
• (1) 非法使用的童工(年龄<16周岁) • (2)实习生和勤工助学人员 • (3)家政服务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雇劳动者) • (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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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
• 特殊情况:a 离退休人员仍参加工伤保险的,b 按照项目参 加工伤保险、c 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