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及解读

合集下载

详细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详细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详细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五项重大突破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为我国建立与符合国际惯例的工伤保险制度典定了基础。

如实施范围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界定为用人单位,明确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将"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与"各类企业职工"并列,规定其"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这是新《条例》总结我国工伤保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上取得的新突破。

这一突破意义十分深远:一是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纳入世界通行做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二是适应我国就业格局的变化,为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了法规体系的充分准备。

新《条例》第二方面比较大的突破是: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工伤保险,根据基金需求决定基金征收,需要多少征收多少。

这一费率原则的确立,充分体真正意义,完完全全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工伤保险法规体系中,科学性与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并最终落实到为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群体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待遇。

《条例》同时还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差别费率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日本把这种做法,叫做"功过制",对于促进安全生产,节约工伤保险费开支,很有效果。

新《条例》第三方面比较大的突破是:对概念性的条款在表述上作了严格的规范。

如第四章将原用"劳动鉴定"表述的概念明确界定为"劳动能力鉴定",将"劳动能力鉴定"定义为"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系统解读课件

《工伤保险条例》系统解读课件
本人工资
16
旧条例
新条例
旧《条例》 第三十四条、
新《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 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 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 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 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 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 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 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 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 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 资;
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 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
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
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 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
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 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 法追究刑事责任。
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9
旧条例
新条例
第十一条 第一款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 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 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 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确定。
工伤保险基金逐 步实行省级统筹。
10
旧条例
新条例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 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 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 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伤保险待遇、劳动能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 力鉴定以及法律、法 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 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 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受伤或残疾时,享受相应的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待遇,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工伤保险条例分为六章,共五十五条,其中包括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责任和待遇、费率和费用、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了工伤保险的任务,包括预防工伤、降低职业病发病率、提高医疗救治水平、推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等。

第二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要求,包括按比例调整保险费率、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等。

第二章:参保人员和待遇第三条规定了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等。

第四条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包括医疗救治、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就业补助金等。

第三章:费率和费用第十三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原则,包括综合因素、报告期成本、企业风险区分等因素。

第十四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方式和时间,主要包括按企业规模和行业风险等级确定的月度标准保费。

第十五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目的,包括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开展职业病防治活动、改善工伤保险待遇等。

第四章:保险金的支付第十六条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申请和支付程序,包括由受伤或发病的劳动者提出申请,经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劳动者或其家属。

第十七条明确了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包括基本住院医疗费、伤残津贴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伤保险问题。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社会监督机制,包括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工伤保险监督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罚,主要包括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可以依法追缴和加收滞纳金;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追回保险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14条

工伤保险条例14条

工伤保险条例14条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家对于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的一项重要法规。

根据国家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共有14条,下面将对这14条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条:工伤保险的定义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定义,明确了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并规定了受保对象。

第二条:工伤保险的实施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明确了工伤保险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的劳动者。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费率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费率,明确了费率是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比计算得出的。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将面临处罚。

第五条:工伤保险的待遇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待遇,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可以获得医疗、康复、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福利。

第六条:工伤认定这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了工伤认定应当以劳动者申请为基础,经过医疗鉴定以及行政审批程序来确定。

第七条:工伤医疗这条规定了工伤医疗的范围和待遇,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间可以享受免费治疗等福利。

第八条:工伤康复这条规定了工伤康复的范围和工作,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在工伤康复期间可以得到康复治疗和职业培训等帮助。

第九条:工伤鉴定这条规定了工伤鉴定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了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工伤鉴定,并给出鉴定结论。

第十条:工伤津贴这条规定了工伤津贴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明确了受保劳动者根据工伤程度可以获得不同等级的伤残津贴。

第十一条:工伤生活护理费这条规定了工伤生活护理费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因工致残后可以获得一定期限的生活护理费。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死亡赔偿这条规定了工伤职工死亡赔偿的标准和受益人范围,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因工死亡后的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抚恤金。

第十三条:工伤争议处理这条规定了工伤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式,明确了劳动者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工伤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政府依法制定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险法规,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的权益,为他们提供基本的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范围和界定。

根据该条例,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因公残疾,以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导致的死亡。

该条例明确工伤的范围,包括意外伤害、职业病和因公致伤等,为工伤保险提供了明确的适用条件。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权益。

根据该条例,工伤保险包括医疗费、残疾补助、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基本权益,同时规定了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

例如,在医疗费方面,工伤保险可以报销劳动者因工伤所需的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在残疾补助方面,工伤保险会按照残疾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金;在丧葬费方面,工伤保险会为因工伤去世的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的丧葬费;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工伤保险会为劳动者的家属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参保和缴费制度。

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并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同时,劳动者也应主动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这些规定保证了工伤保险的可持续运行和社会公平性。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赔偿申请制度。

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安排劳动者的救治和康复;劳动者则需要尽快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申请,保护自身的权益。

这些规定保证了工伤保险赔偿的及时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解读可以看出,该条例为我国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保护了他们在工作中的权益。

同时,该条例的实施也对于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和支付机制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工伤保险条例系统解读课件

工伤保险条例系统解读课件

工伤保险条例系统解读课件工伤保险条例是中国国务院于2003年8月27日发布的一项法律规定,对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保险保障。

本次课件将从条例的基本概念、保险对象、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费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基本概念1. 工伤保险:是指职工遭遇意外或者罹患职业病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职工缴纳保险费,由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或者给予职工一定的赔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 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职工的意外伤害或因职业病引起的劳动力丧失和死亡的事件。

3. 职业病:是指在一定的劳动条件下,工作人员接触、吸入、摄入、注射具有毒性、放射性、危险性物质等因素的影响,致使身体发生疾病。

4. 保险机构:指国务院负责职工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指定、批准的保险公司、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等。

二、保险对象工伤保险的保险对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1. 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2. 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的;3. 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三、保险范围1. 工伤医疗保险:支付职工本人因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

2. 工伤待遇保险:在职工因工死亡、因工致残或者护理期满后的,依法给予职工本人或者其家属一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保险责任1. 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按照规定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

2. 保险机构的责任: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工伤鉴定,并依法对职工进行工伤医疗保险、工伤待遇保险赔付。

3. 职工的权利:职工有权基于工伤保险法规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如认定为工伤,职工有权获得工伤医疗保险、工伤待遇保险赔付。

五、保险费1. 保险费的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费的缴纳以公司为单位,按照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工龄、性别、工种等因素综合计算。

2. 保险费的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是保险费的收入来源,该基金由保险机构按照比例缴纳。

工伤保险39条

工伤保险39条

工伤保险39条工伤保险是一种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保险制度,旨在为因工作导致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中国,《工伤保险条例》共有39条,下面就这39条进行详细的解读。

1. 《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劳动者因工致残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风险。

2. 已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劳动用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率由地方人民政府按月确定并公布。

4.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符合安全、稳定、适度、均衡的原则,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相关费用。

5. 工伤保险待遇应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护理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个方面。

6. 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应当根据劳动者工资水平、职位等级以及伤病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7. 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费,并按时将劳动者工伤事故报告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8. 工伤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有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9. 用人单位对于没有取得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应当负有法定的赔偿责任。

10. 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专项管理。

11.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要求进行投资运营,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1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13.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金支付的前提条件,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进行。

14. 工伤认定程序应当公正、公平、规范,让受伤的劳动者享受合法权益。

15. 劳动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有义务履行医疗机构的治疗计划,并接受康复训练。

16. 劳动者从事应急救援等特殊职业的,应当上交身故抚恤金。

17. 工伤职工在休养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18. 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下面我们来逐条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工伤保险的对象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等劳动者。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障了不同类型劳动者的权益。

第二条: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化、保障优先、责任明确、公平合理等。

这些原则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基本遵循,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康复、职业病防治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具体保险责任,明确了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费用来源工伤保险的费用来源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国家的财政拨款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用的来源,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稳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伤保险的管理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管理。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六条: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机制,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合规运行。

第七条: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违法所得的追缴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工伤保险的附则工伤保险的附则主要包括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解释和适用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权,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统一实施。

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逐条解读,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和运行机制,同时也加强了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上)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损害获得适当的补偿和医疗保障。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下面将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解读。

首先,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二是实习期满后不转正但继续工作的学徒和见习人员。

这意味着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人员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

其次,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死亡补助金等;二是工伤医疗保险,包括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这些待遇标准是经过合理计算和制定的,旨在保证受伤或生病的劳动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帮助。

再次,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伤,指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的外来原因造成的伤害;二是职业病,指因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原因导致的慢性疾病。

工伤保险制度的目标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受伤或生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和医疗保障。

最后,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雇主责任,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处理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申请和工伤赔偿事务。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的基本方针、保险待遇、赔偿范围和责任主体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只有通过正确理解和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才能更好地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下)在上一篇中,我们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基本信息进行了解读。

在本篇中,我们将继续对其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实施工伤保险制度。

首先,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其雇佣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二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工伤保险。

这意味着无论是企业员工还是个体经营者,都可以通过参加工伤保险来获得相关的保障和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生产秩序,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医疗、康复、护理、残疾津贴等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工伤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并适用于其他由国务院确定的人员。

第四条工伤保险金的来源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国家财政补助、投资收益等。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按照固定比例计算,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国家制定,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应当从工资中扣除并缴纳个人部分。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到工伤保险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拖欠或少缴。

第九条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可以对企业或行业进行工伤保险费的差异化调整。

第三章保险范围与待遇第十条参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导致生命、身体受到损害或死亡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津贴、丧葬费等。

第十二条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康复费等必要费用,根据国家的规定报销比例进行赔付。

第十三条康复费用包括康复器械、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等必要费用,根据职工伤残程度确定赔付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津贴根据职工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计算,每月按一定比例发放。

第十五条丧葬费根据职工死亡情况和所在地标准确定,按一次性支付。

第十六条工伤保险金应当及时足额发放给享受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或其法定继承人。

第四章伤残鉴定与鉴定机构第十七条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当申请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十八条伤残鉴定应当依法公正、客观、科学进行,结果对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法律效力。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关于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为工人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受到损害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该条例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参保条件、保险金的计算和支付、生活费的发放、职工复工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筹集。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适用的范围,包括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活动的劳动者,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

这为不同行业和身份的工人提供了保护。

其次,条例规定了参保条件,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工伤保险。

这保证了工人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伤害时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保障。

第三,条例详细阐述了保险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根据工人的工资和工龄,计算出相应的工伤保险金额,并及时支付给受伤或患病的工人。

这保证了工人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有一定的经济来源,能够维持生计和治疗费用。

第四,条例规定了受伤或患病工人的生活费发放。

在工人因工正当理由停止工作或被暂停工资支付期间,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一定标准发放生活费,保障工人在康复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条例强调了职工复工就业的重要性。

用人单位应积极组织和安排伤残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康复,为其提供合适的就业机会。

这有助于促进伤残工人的自我发展,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社会参与度。

最后,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筹集方式。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则应自愿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保证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行,为工人提供持续的保障。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为遭受工作中伤害的工人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该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参保条件、保险金计算和支付方式、生活费发放、职工复工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筹集,为工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时提供了全面的保障措施。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时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工伤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为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条例规定了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

行政监督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群众监督是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进行的监督。

本条规定的行政监督包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

条例既调整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也要求作为政府主管工伤保险工作职能部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关系进行积极而合理的干预,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伤保险制度正常运行。

(1)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监督检查权限和程序。

根据这些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费征缴过程中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情况,申报缴费的情况,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到缴费单位了解遵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缴纳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缴费单位不能立即提供有关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和资料的,可以下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询问书;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缴费单位与缴纳工伤保险费有关的资料。

对于违反工伤保险费征缴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降低工伤事故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的损失,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工伤造成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国家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

第二章工伤第五条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劳动者本人身体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工伤保险费和国家补贴资金构成,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以及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的费用。

第三章工伤保险金第九条根据工伤程度不同,工伤保险金分为暂支工伤保险金和定期工伤保险金。

第十条暂支工伤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确认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工伤保险金。

第十一条定期工伤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治疗完毕或者被评定为失能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章工伤防治和康复第十三条国家应当加强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体系的建设。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工伤防护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装备。

第十五条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章保险管理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日常运作。

第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拖欠或者少交。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导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于2013年04月25日执行。

该《意见》的执行将终结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的历史。

【律师解读】根据《意见》十三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 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将终结,具体内容解读如下:第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不得一次性支付长期待遇。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35、39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自2013年04月25日后将不得一次性支付。

第二、用人单位没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为解决一次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各省主要针对农民工出台了一次领取长期待遇的地方规定。

类似规定随着《意见》的实施,将有所调整,对单位参保的不得一次性领取。

单位没有参保的能否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意见》并未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是否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的权利在职工一方。

第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形,长期待遇不得一次性支付。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于2011年7月1日执行。

职工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在此种情况下适用《意见》规定,不得一次性支付长期待遇。

第四、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不得一次性支付长期待遇。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的权益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下面将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深入解读。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工伤保险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体劳动者,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这意味着无论是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企业,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保障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工伤保险主要包括医疗救治、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这些保障内容既满足了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的救治需求,也帮助他们恢复工作能力或者提供生活来源。

第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认定标准。

根据条例规定,工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疾病和职业病等;另一种是在劳动者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致使受伤残、工亡的情况。

对于这些情况,工伤保险条例对认定方式和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四,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使用。

根据条例规定,雇主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和固定的金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些费用将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保障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的权益。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于拖欠或者不足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将追究法律责任。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根据条例规定,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具体实施机构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这些机构主要负责工伤保险的资金管理、保险金支付、工伤认定和复核等工作,保障了工伤保险的规范运行和有效管理。

总之,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的权益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障内容、工伤认定标准、保险费的缴纳和使用以及监督和管理机制。

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深入解读,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2020年-《工伤保险》之工伤保险条例

2020年-《工伤保险》之工伤保险条例

2020年-《工伤保险》之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已接近尾声,马上就是2020年的最后一周了,在此之前,我也一直关注着《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

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学习,今天我就来和大家说说我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学习。

一、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

经医疗机构证明,诊断患职业病之前或者诊断患职业病之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二)应当认定为工伤,却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死亡的;(三)应当认定为职业病的情况下,经治疗仍不好转的;(四)距法定退休年龄明显超过享受待遇期限的。

应当认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发生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人社局批准后,鉴定费、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五)到统筹地区可以自主选择在统筹地区以外工作。

在统筹地区以外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或其他法定原因事故伤害并经就医地诊断为职业病后,于就医过程中受到非责任侵害的权利。

上述期间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范围之日起至因工死亡或者与之相关的事实期间。

所以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内被他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受到伤害无法工作;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中或者出差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伤害;3.患职业病期间;4.在本单位生产工艺改革中因职业活动受伤;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后又因工负伤的员工申请认定为“工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16条

工伤保险条例16条

工伤保险条例16条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专门规定和保障被工伤困扰的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含金量。

本条例共有16条,以下是对这些条款进行详细解读的1000字内容。

第一条:工伤保险是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制度。

第二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就地参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费的原则。

这就意味着工伤保险由社会共同参与,既包括雇主的缴费,也包括劳动者的缴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以及患职业病。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纳个人工伤保险费,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劳动者因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期间的医疗费、工亡人员的抚恤金、定期工亡人员的抚恤金和还人员正当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应立即报告所在的用人单位,并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报告给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工伤认定,核定伤残等级,并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伤医疗费。

第八条: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其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第九条: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不得停发劳动报酬,不得解雇、降低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认定为工伤,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享受与工伤相同的待遇和保障。

第十一条:劳动者劳动能力鉴定委托医疗机构进行,委托期限内,放弃工伤保险待遇的,非经本人申请或者监护人申请,不予终止。

第十二条:工伤人员治疗伤情造成超过28天的,应当向所在地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伤残鉴定。

第十三条:工伤人员可以在治疗和康复期间一次办好伤残鉴定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人员伤残程度和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定,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线保障,同时最高不得超过国家的规定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解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一项建立较早的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的俾斯麦政府早在1884年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新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已有规定,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1996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工伤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4350万,其中,国有企业2711万、集体企业670万、其他内资企业367万、外资企业328万,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19万。

目前的工伤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适用范围窄,仅限于企业;立法层次低,制度推广有困难;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救治、补偿以外的项目过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够明确,等等。

因此,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统一全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2的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本条的规定,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

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首先的权利是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

在这方面所发生的运输、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都要得到足额的保障,使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

其次,等到职工的病情稳定以后,便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的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

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目的,在目前仍然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以往的工伤保险制度一般只侧重对工伤职工的救治与赔偿,对工伤的预防与职业的康复重视不够。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慢慢地形成了预防、治疗、康复三合一或者三结合的结构模式,对工伤的预防以及工伤职工的职业、生活、社会、心理等康复的关注程度在不断提高。

在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上,通过行业差别费率,特别是实行单位的费率浮动,可以促使单位搞好工伤事故的预防,以降低生产成本。

对工伤职工的救济,也不光停留在医疗上,而是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职业能力的康复上,使社会资源获得最大的效益。

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工伤的预防水平已越来越高,但工伤事故的发生仍在所难免。

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初期,也是由于很多的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往往元气大伤,根本无法赔偿每一个工伤职工,更谈不上进一步的发展。

为了分散各个雇主的风险,有必要由各个雇主都提前凑钱形成一个互助式的基金,以增强每一个雇主的抗工伤事故风险的能力。

现代的工伤保险制度,仍然具有分散雇主责任的功能,并且随着时代的进步,在分散风险方面的机制已经越来越先进。

在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中,通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制和单位的费率浮动制,进一步分散了行业与单位的风险。

此外,在理解条例的立法目的时,还需弄清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关系。

总体而言,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种,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

因此,工伤保险与人身伤害保险的关系,实质上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是保险,但二者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筹资办法、待遇水平等多方面均有不同。

社会保险一般适用于全体公民,待遇较统一,强调社会的公平性,筹资来源于国家、单位、职工个人等多方面;而商业保险仅适用于存在缴费关系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资金来源于投保人的缴费,保险待遇与缴费的多少以及保险基金的运营状况直接挂钩。

可以说,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而商业保险则是在能力许可的前提下,对部分人群的保险水平予以增加或者改进的部分。

社会保险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二者不能代替。

对于大多数用人单位而言,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而是否参加商业保险,则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因此,可能存在有的单位只参加社会保险不参加商业保险的情形,但不存在只参加商业保险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

工伤保险是建立最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制度的建立都早。

同时,工伤保险又是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最为普及的社会保险制度,在160多个国家已经建立这项制度。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工伤保险制度与经济贸易有了更为密切的联系,不少国家将产品生产地是否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作为能否进行贸易的先决条件。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在商业保险分化为财产险与人身险以后才出现的险种。

考察商业保险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财产险的产生早于人身险,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更是新近产生的险种。

在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关系处理上,我国首先肯定了工伤保险的基础性地位,要求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

同时,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排斥用人单位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是鼓励用人单位与个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别是在《建筑法》中还特别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一个用人单位,如果既参加了工伤保险又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那么,其职工发生工伤后,除了按照条例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根据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商业保险待遇。

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所规定的“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形式的企业,按照所有制划分,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按照所在地域划分,有城镇企业、乡镇企业、境外企业;按照企业的组织结构划分,有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

在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工伤保险制度在国家之间不能互免。

目前,通过多边或者双边协定,一些国家可以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问题进行互免,但工伤保险却不能互免,而是需要参加营业地所在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这就意味着,来中国投资的外国企业需要参加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而到国外承包工程或者投资设厂的中国企业则需要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制度;二是在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时,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本条所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是指雇佣2至7名学徒或者帮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自然人。

按照社会保险的普遍性原则,社会组织的各类人员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制度,以保护最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个体工商户在近些年有了很大的发展。

截止2002年年底,全国共有个体工商户2000多万家,从业人员超过4000万。

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各地很不平衡,劳动用工制度也很不完善。

虽然个体工商户中的工伤风险程度不同,但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出发,对这部分人群也需要予以保护。

因此,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雇主为其雇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考虑到我国各地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力度、水平参差不齐,条例授权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如个体经济的发展状况、本地的财政实力、监管水平等,规定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如分几步走、什么时候全面推开;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基如何核定、费率为多少、如何征收等。

条例要求所有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制度,主要是考虑这些单位的工作伤害风险度相对较高,只有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才能分担雇主的风险,使工伤职工的权益最终能够得以保障。

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工伤风险相对较小的单位,其工伤保险等制度的建立,条例在附则中另外做了规定。

此外,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参保,体现了工伤保险的严格雇主责任。

实行雇主责任原则,是工人运动发展的结果。

在19世纪末期,随着资本主义大生产的发展,工伤事故频繁发生,以前在民事领域的过错责任原则已经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一方面,工人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资本家的经营风险过高。

在工人阶级的艰苦努力和社会有识之士的极力倡导下,才慢慢引入雇主责任原则,强调资本家对工人人身伤害所承担的责任,同时,为了分散单个资本家的经营风险,开始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制度,这便是工伤保险制度雏形的由来。

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一百多年来,雇主责任原则一直得到很好的遵循。

在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发生以后,无论职工有无过错,都需由雇主通过其统筹形成的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待遇支付的责任,工伤职工都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条的规定,同样体现了雇主责任这一基本原则。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征缴】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费征缴的规定。

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施行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项险种的保险费的征缴,作了专门而详细的规定。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否适用于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根据这一规定,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实际上处于各地自行其是的状态。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本条统一了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明确规定各地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进行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不再由各地自行决定。

这样,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就得完全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程序,由法定的部门及时足额地进行征缴。

需说明的是,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这几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在各地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

目前,全国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但无论由哪家征收,征收的程序都得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责任】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