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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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

附件2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一、案件类型适用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规定需由国土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实施的并联用地审批类业务。

二、办理依据(一)用地类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1999年3月2日起施行;4.《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2001年10月22日起施行;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2003年6月11日起施行;6.《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2010年7月1日起施行;7.《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二)规划类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9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4.《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三、收件资料项目单位递件时,收件资料的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并按用地、规划审批业务事项类别与申请资料一一对应的原则(即1项用地、规划审批业务对应1套资料),分类别整理、备齐资料后入件。

(一)申请办理土地有偿(划拨)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书:—5——6——7——8—(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10—(三)申请协议出让类用地规划条件:(四)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是否原序号资料名称资料来源件(份备注数)—11——12—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图纸深度要求见附件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合并办理办事指南1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合并办理2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1987年1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2016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4.《关于在广州市、深圳市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3号公告),自2017年7月27日起,广州市境内由国家和省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实施机关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调整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5.《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市人大公告第56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制度;第三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两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逾期未申请用地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6.《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完整版)德宏州国土资源局年月日发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完整版)一、受理范围申请内容: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属州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由建设单位(法人)依法提出用地申请。

审批类及核准类建设项目,项目需列入相关规划;备案类建设项目,项目需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的投资备案证。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不符合供地政策;(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规定。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号)第四条。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

办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和<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年修订)的通知》(云国土资〔〕号)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三、实施机关云南省德宏州国土资源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

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本行政许可事项为承诺件,办理方式为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一)予以许可的条件:.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基本可行;.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有安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适用范围
1.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县人民政府或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2.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或合法取得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7〕7号)。

三、申报材料(1套)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持申报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复印件需签字并加盖鲜章。

工作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验原件,收复印件,并开具签字盖章的《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二)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决定“同意”办理或“不同意”办理意见。

(三)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在“办结通知书”上签字认可后,领取预审意见。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

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二)承诺时限:五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注意事项
预审意见有效期为3年;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格式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定制)。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7.《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8.《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9.《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1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11.《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 996〕国土〔建〕字第204号)12.《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13.《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14.《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15.《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16.《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0号)17.《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18.《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19.《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20.《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21.《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 58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23.《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2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5.《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 5号)26.《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27.《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28.《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 38号)29.《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 999〕117号)30.《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32.《关于开展窗口办公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81号)33.《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34.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标准三、申报材料(1套)1.文字材料(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申请表(4)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建设拟征(占)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用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提供)(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表中“土地证号”栏内可填写土地登记卡号)(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8)建设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9)建设用地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说明(11)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提供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及压覆登记书)(12)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2.图件材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3.其他材料(1)呈报纸质材料时,还需用建设用地电子报盘软件呈报电子报件数据(2)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的,附具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文件(3)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的,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4)涉及规划局部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附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规划调整图件、基本农田补划图件(5)建设用地规模超过有关指标规定的,附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用地超标的说明(6)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要附具草签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7)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审核同意书四、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国务院审批时间和缴费时间)五、收费事项1.收费标准和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 9〕117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 002〕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2.缴费方式见《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六、办理批复报件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批复,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在足额缴纳后发送)。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7.《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58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23.《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2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5.《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 5号)26.《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27.《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28.《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 38号)29.《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 999〕117号)30.《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32.《关于开展窗口办公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81号)33.《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34.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标准三、申报材料(1套)1.文字材料(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申请表(4)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建设拟征(占)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用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提供)(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表中“土地证号”栏内可填写土地登记卡号)(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8)建设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9)建设用地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说明(11)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提供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及压覆登记书)(12)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2.图件材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3.其他材料(1)呈报纸质材料时,还需用建设用地电子报盘软件呈报电子报件数据(2)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的,附具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文件(3)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的,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4)涉及规划局部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附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规划调整图件、基本农田补划图件(5)建设用地规模超过有关指标规定的,附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用地超标的说明(6)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要附具草签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7)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审核同意书四、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国务院审批时间和缴费时间)五、收费事项1.收费标准和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 9〕117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 002〕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2.缴费方式见《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六、办理批复报件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批复,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在足额缴纳后发送)。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一、审批流程概述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审批的过程。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流程主要包括用地规划审查、用地报批、用地预审、用地审批等环节。

二、用地规划审查1.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供用地规划及相关材料。

(2)审查执法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验证和检查材料的完整性。

(3)材料齐全后,受理并进行初步评估。

(4)评估结果将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需提供的材料(1)项目用地规划布局图纸及设计说明书。

(2)土地性质及成交信息。

(3)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4)相关建筑规划设计方案。

三、用地报批1.办理程序(1)申请人根据受理通知书到审查执法部门申请用地报批。

(2)审查执法部门进行实地勘察并审核相关材料。

(3)审核通过后,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2.需提供的材料(1)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文件。

(2)用地规划审查意见及文件。

(3)项目用地规划及相关设计图纸。

(4)相关土地性质及成交信息。

四、用地预审1.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报批通过后,到审查执法部门办理用地预审。

(2)审查执法部门进行用地条件、规模、用途及建设标准等方面的审核。

(3)审核通过后,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2.需提供的材料(1)报批文件及相关材料。

(2)用地预审申请表。

(3)项目建设方案及相关设计文件。

五、用地审批1.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到审查执法部门办理用地审批。

(2)审查执法部门将材料提报审批单位进行复审。

(3)审批单位进行审查并作出合理性评估。

(4)审查单位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2.需提供的材料(1)用地预审通过的材料。

(2)用地审批申请表。

(3)项目建设方案及设计文件。

六、费用及时限1.办理费用2.办理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审查执法部门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意见的反馈。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7.《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8.《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9.《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1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11.《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996〕国土〔建〕字第204号)12.《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13.《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14.《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15.《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16.《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0号)17.《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18.《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19.《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20.《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21.《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23.《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2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5.《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26.《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27.《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28.《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29.《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30.《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32.《关于开展窗口办公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81号)33.《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34.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标准三、申报材料(1套)1.文字材料(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申请表(4)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建设拟征(占)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用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提供)(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表中"土地证号"栏内可填写土地登记卡号)(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8)建设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9)建设用地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说明(11)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提供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及压覆登记书)(12)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2.图件材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3.其他材料(1)呈报纸质材料时,还需用建设用地电子报盘软件呈报电子报件数据(2)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的,附具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文件(3)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的,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4)涉及规划局部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附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规划调整图件、基本农田补划图件(5)建设用地规模超过有关指标规定的,附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用地超标的说明(6)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要附具草签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7)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审核同意书四、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国务院审批时间和缴费时间)五、收费事项1.收费标准和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2.缴费方式见《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六、办理批复报件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批复,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在足额缴纳后发送)。

建设项目用地 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用地 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用地办事指南编号:9省政府批准的“圈外”单独选址和“圈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及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二、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5、《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6、《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62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电子版本1套)1、建设用地单位报送的资料:(1)用地申请(原件);(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文件;(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材料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核查表及或评审意见(原件);(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7)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8)环保、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9)占用耕地的,提供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凭证,提出补充耕地方案,涉及2 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证明及确认材料(原件);(10)涉及复垦的,提供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评审结论(原件);(11)涉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项目的,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评审表)。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1)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原件)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2)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填写土地证号,并附证书复印件;未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由县级土地登记机关出具有关说明);(3)拟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须提供草签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4)土地征前公告、地类确认、补偿安置听证材料(对于用地量大的项目,地类确认可报汇总材料,基础资料由县归档保存);(5)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应有图名、图例、图签、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原件);涉及规划修改的,对不涉及基本农田,且其所在乡镇规划属于州(市、地)政府批准权限的,报批用地时,附政府对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其他乡镇规划修改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上报;(原件)(6)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原件);(7)州(市、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原件);(8)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到帐证明、金融(银行)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9)是否压占测量标志的审核意见(原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和代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代码:1007000015212006二、受理范围(必备)国家、省、州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三、办理依据(必备)(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

四、实施机关(必备)文山州国土资源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五、审批条件(必备)(一)予以审查的条件(1)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4)征地补偿费用符合相关规定;(5)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要件齐备。

(二)不予以审查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都不予审查。

六、受理地点(必备)文山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七、申请材料(必备)(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3)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撑性文件或项目建设依据;(4)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5)项目平面布置图;(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7)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8)土地执法监察现场踏勘表;(9)补充耕地措施;(10)用地分类面积表及权属情况表;(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表;(12)压覆矿产资源证明;(13)其他相关材料。

八、审批时限(必备)承诺期限:13个工作日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九、审批收费及依据(必备)不收费十、咨询(必备)(一)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政府服务中心国土窗口2.电话咨询:(0876)*******3.信函咨询: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政府服务中心国土窗口/邮政编码:663099(二)咨询回复1.窗口咨询现场答复2.电话咨询电话答复3.信函咨询信函回复十一、申请人权利(必备)(一)投诉1.窗口投诉:文山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电话投诉:(****-*******);3.信函投诉:文山市凤凰路华宇印象37号楼文山州国土资源局人教科,邮政编码:663099(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行政复议(应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2.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在启动建设项目前,需要对用地进行评估,以确定项目是否适合在该用地上建设。

用地预审是项目前期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项目顺利进行、避免环保问题、合理利用资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

一、立项申请这一步是整个预审工作流程的开始,建设单位需要向当地的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立项申请。

申请包括项目形象和背景介绍、用地规划及选址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二、初步审查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立项申请后,要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

目的是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初步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相关法规是否符合等方面的问题。

三、公示期初审通过后,行政管理部门会将项目公示在当地媒体上,让公众了解该项目的基本情况、用地规划等相关信息,本阶段也是收集公众意见的一个过程。

四、专家评审这一阶段主要是在技术层面上,由专家组对申请方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等文件进行审查,确定项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的环保标准、有无环保问题等。

五、补充申报这一环节是回应公众意见、完成专家评审后,申请方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项目申请资料的环节。

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主要包括纠正发现的问题、添加必要的信息、说明措施等。

六、再次审查申请方完成补充材料后,行政管理部门会重新审批申请材料,并对补充材料进行评估。

七、审批结果公告当所有预审工作流程进行完毕后,行政管理部门会公布预审结果,项目是否获批、用地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都需要在此进行披露。

八、用地调整如果用地在预审中未能获得批准,行政管理部门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用地调整,以确保项目能够得以顺利实施。

总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确保了申请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合理沟通和协商,进一步保障了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对于稳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

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技术手册

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技术手册

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技术手册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技术手册1. 引言1.1 目的1.2 背景2. 项目概述2.1 项目名称2.2 项目描述2.3 项目目标2.4 项目范围3. 预审要求3.1 预审范围3.2 预审条件3.3 预审申请3.4 预审流程4. 用地需求分析4.1 总体规划目标4.2 用地类型及面积需求 4.3 用地布局方案4.4 用地合理性评估5. 技术要求5.1 环境保护要求5.2 基础设施要求5.3 交通规划要求5.4 用地利用率要求5.5 建筑设计要求5.6 安全防护要求6. 风险评估6.1 土地供应风险6.2 土地污染风险6.3 自然灾害风险6.4 社会风险7. 技术支撑文件7.1 土地规划报告7.2 工程设计文件7.3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7.4 安全评估报告7.5 其他相关文件8. 预审结论及建议8.1 预审结论8.2 预审建议附件:1. 土地规划报告2. 工程设计文件3.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4. 安全评估报告5. 其他相关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技术审查和预审,确定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的要求。

2. 预审范围:本手册所涉及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内容和要求。

3. 预审条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所要求的资格和条件。

4. 预审申请: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程序和材料要求。

5. 预审流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具体流程和步骤。

6. 用地需求分析:对项目所需用地进行详细分析和评估。

7. 技术要求:对项目用地的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

8. 风险评估:对项目用地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

9. 技术支撑文件:用于支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相关技术文件和报告。

10. 预审结论及建议: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进行总结和建议的部分。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一、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矿山项目还需包括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原件)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或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等项目建设依据4.州(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原件)5.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附补充耕地的措施,补充耕地措施必须明确委托开垦耕地的单位及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原件)6.经批准的行业规划7.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原件,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8.注明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数字化彩图或扫描彩图,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须盖州、县两级国土部门公章)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0.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附:a.规划修改方案;b.规划修改实施影响评估报告;c.规划修改专家论证意见;d.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原件)11.凡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铁路和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需附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承诺书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13.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14.项目用地的权属基本情况材料(原件)15.建设用地报批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原件)16.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涉及矿山开发项目的)二、申报材料要求1.上述材料除第9项外,均做成PDF电子扫描件。

第9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正文部分可以提交word电子文档,但附件部分必须提交PDF电子扫描件。

2.按材料清单的名字命名PDF电子文件,用U盘或移动硬盘上报。

3.申报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

三、审批时限40个工作日四、收费事项无五、办理结果用地预审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集体土地)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集体土地)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集体土地)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集体土地)二、事项代码:A-002882-2882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四、所属大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五、受理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需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二)需市级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三)需市级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四)应当由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的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不含1公顷)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预审。

六、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7〕7号)。

七、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八、决定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九、办理数量限制:无十、审批条件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川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

必要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预审办事指南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预审办事指南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因此,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预审办事指南应运而生。

该指南是为了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预审的步骤、规定和申请条件等细节,有效缩短了审批周期,为有意向进行单独选址建设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便利。

一、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预审的定义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预审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对于企业或个人在特定区域内,申请取得公有地或私有地用于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在审批之前,相关部门和机构将对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环保、规划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同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以及工程质量等也将得到充分的重视。

二、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预审的申请流程1.申请资格申请方必须为有合法注册证书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企业或个人。

2.申请途径民间投资建设及社会力量落实与管理办法中,对于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预审的申请途径有详细规定。

申请方在具备条件之后,可以在审批部门或网站上提交申请材料。

3.资料审核部门或组织对于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将为申请方提供预审表格。

要求申请方填写预审表格,并将表格上所要求提供的附加文件附上,全部打包交回部门或组织。

4.预审部门或组织对于申请资料进行逐个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建设方案、经济效益、前期工作、环保等。

如果评估结果被认为是可以批准的,那么就会发给申请方预批准书。

5.现场审核现场审核是针对有预批准的公司或个人,现场进行实地审核,评估其开始进行施工工作之前的建设计划。

现场审核主要是对于建设完成后,相关部门的监管和评估有一个明确的监管依据。

三、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预审的申请材料1.申请表包括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地点、规划用途、总投资金额、招标方式等信息,可以根据国家要求,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取模板。

2.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包括建筑概述、建筑类型、建筑功能、建筑形态、建筑面积等,以及相关图纸及材料,建设方案有助于部门或组织了解建筑意图。

3.环保评估报告包括建筑环评报告、建筑节能评估报告、环境保护评估报告、建筑噪音评估报告等,有助于评估方了解项目对于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

山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服务指南(2020版)

山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服务指南(2020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1.2.3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只涉及选址意1.2.2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只涉及建设项1.2.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1.21.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1.2.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只涉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标准化行政审批流程图标准化网上办理流程图- 8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只涉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基本编码:140115058W00承办机构:审批处协办处室:用途管制处、调查处、耕保处、利用处、地勘处、空间规划局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一、申请条件(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二)项目布局合理;(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五)不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申报资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背景、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申请用地情况、其他情况、小结等, 另在报告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等情况)。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意见中说明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是否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等情况)。

(四)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各级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同意(支持)开展工作的函,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及相应ARCGIS面文件;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图。

(六)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出具规划修改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现场踏勘论证报告(加盖公章);涉及占用耕地需踏勘的提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现场踏勘论证报告(加盖公章)。

工程建设项目四个阶段主流程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工程建设项目四个阶段主流程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工程建设项目四个阶段主流程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一、立项用地规划阶段L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4.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5.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6.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L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含设计方案审查)三、施工许可规划阶段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2.施工招投标备案(电子招投标除外)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7.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四、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2.建设用地检查核验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4.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抽查5.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6.建设工程档案验收7.工程竣工验收监督8.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监督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0.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详细内容见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4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5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6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1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含设计方案审查)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2施工招投标备案(电子招投标除外)34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7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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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256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6年第68号修订);
4、《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6、《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鄂土资规[2017]1号)。

二、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纸质原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纸质原件);
3、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的政策文件);
4、土地利用相关图件(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局部调整的项目需提供);
6、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要求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

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用地边界图解坐标);
7、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查询核实情况说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出具)。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在预审资料齐备后,到西陵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西陵分局窗口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受理:窗口人员受理符合预审要求的建设项目预审申请。

对资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名称,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3、审查:市国土局西陵分局自受理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由主办科室审查,相关科室会签,主办科室汇总,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审定后,出具预审意见,对不合符法定办理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告知其权利。

4、决定: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出具预审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文件,通知申请人在窗口领取文件。

四、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五、办结时限:办结时限10工作日,法定时限20工作日。

六、受理机构:宜昌市国土资源局西陵分局0717-*******/0717-*******
七、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市国土资源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即可受理。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十、办理地点:西陵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育才路21号)。

十一、申请形式:窗口申请/网上申请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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