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拆迁管理办法(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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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

青岛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

青岛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摘要:一、青岛城中村改造背景及意义二、青岛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概述三、青岛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具体内容四、青岛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的优势与不足五、展望青岛城中村改造的未来发展正文:青岛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一、青岛城中村改造背景及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中村改造已经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环节。

青岛市作为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也在逐步展开。

城中村改造不仅能够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还能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因此,制定合理的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对于青岛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青岛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概述青岛市政府对于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采取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根据青岛市的相关政策,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补偿:根据土地用途和区位,确定不同的土地补偿标准。

2.房屋补偿:根据房屋性质、结构、年限等因素,制定不同的房屋补偿标准。

3.搬迁安置补偿:对于需要搬迁的居民,提供一定的安置补偿,包括临时安置费用、搬迁费用等。

4.附着物补偿:对于村民的附着物,如树木、围墙等,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补偿。

5.停产停业补偿:对于村民因拆迁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三、青岛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具体内容1.土地补偿标准:根据《青岛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不同土地级别的补偿标准有所不同。

例如,位于市南区的土地级别为Ⅰ级,基准地价为12000 元/平方米;位于市北区的土地级别为Ⅱ级,基准地价为8000 元/平方米。

2.房屋补偿标准:根据《青岛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不同区域、房屋结构的补偿标准有所不同。

例如,市南区的砖混结构房屋补偿价格为4000 元/平方米,框架结构房屋补偿价格为4500 元/平方米;市北区的砖混结构房屋补偿价格为3500 元/平方米,框架结构房屋补偿价格为4000 元/平方米。

3.搬迁安置补偿标准:根据《青岛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搬迁安置补偿包括临时安置费用、搬迁费用等。

青岛改造拆迁补偿方案

青岛改造拆迁补偿方案

青岛改造拆迁补偿方案一、背景介绍青岛市是中国重要的沿海城市之一,也是山东省的经济中心和交通枢纽。

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的快速推进,青岛市政府决定对部分老旧区域进行改造拆迁,以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品质。

在进行拆迁工作之前,必须制定一套完善的补偿方案,以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和原则青岛市改造拆迁补偿方案的目标是确保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让他们在拆迁过程中能够有一个合理的安置方案。

在制定补偿方案时,必须秉持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所有被拆迁居民在补偿安置方面应该一视同仁,不论其社会地位、收入水平或其他因素。

2.合法合规:补偿方案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

3.科学合理:方案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测算和评估,确保补偿金额和安置条件合理。

4.充分沟通:在制定补偿方案之前,必须与被拆迁居民进行充分沟通和征求意见,听取他们的合理建议和意见。

三、补偿内容青岛市改造拆迁补偿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房屋补偿被拆迁的居民将获得相应的房屋补偿。

补偿方式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包括:•货币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和市场价值进行货币补偿,确保被拆迁居民能够购买到合适的替代住房。

•安置房:政府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满足被拆迁居民的居住需求。

2. 生活补助除了房屋补偿外,被拆迁居民还将获得一定的生活补助,用于过渡期间的生活开支。

补助标准可以根据被拆迁居民的家庭状况和收入水平进行测算,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不受影响。

3. 就业安置为了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就业权益,改造拆迁补偿方案还包括就业安置措施。

具体措施可以根据被拆迁居民的职业和技能情况进行灵活安排,包括培训、创业支持、就业咨询等。

4. 社会保障为了让被拆迁居民能够继续享受社会保障待遇,补偿方案还应该包括相应的社会保障安排,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5. 其他补偿除了以上内容,补偿方案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其他补偿,如临时过渡补偿、搬迁补助等。

青岛市拆迁补偿标准

青岛市拆迁补偿标准

青岛市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拆迁由于涉及到补偿问题,因此时常发生金钱纠葛,以下一些拆迁补偿标准仅供参考,避免动迁纠纷的发生。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房屋拆迁各补偿费种类及计算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收支状
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5-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及时监督检查土地征收补偿安
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的拨付情况,确保有关费用及 时、足额支付到位;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未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的,可以暂停被征收 土地所在地市、县的建设用地计划供应和征收土地的报批。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法律责任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土地征收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附 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姜大明二一年八月十七日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的方式进行安置,使被征收土地农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
耕地不足 66 平方米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规 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土地可依法征收为国有。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修改)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修改)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6.30•【字号】•【施行日期】2000.08.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0年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市人民政府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各县级市(以下称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青岛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市南、市北、四方、东沧四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建设、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物价、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与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以下称被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使用人(包括公有房屋承租人和私有房屋承租人,以下称被拆迁使用人)。

第七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实施拆迁,按规定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补贴住房改善费。

青岛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

青岛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

青岛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青岛城中村的改造成为了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这个过程中,补偿标准成为了村民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详细介绍青岛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标准,帮助村民们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青岛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概述1.补偿类别青岛城中村改造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房屋补偿、土地补偿、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2.补偿金额补偿金额根据不同补偿类别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房屋补偿金额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土地补偿金额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

3.补偿方式补偿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

村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

4.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根据《青岛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补偿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有利于发展的原则。

具体标准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补偿标准的影响因素1.房屋面积:房屋面积是影响补偿金额的重要因素,按照不同面积段划分,补偿金额会有所差别。

2.人口数量:根据家庭人口数量,补偿金额也会有所调整。

3.区位因素:区位因素是影响补偿金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区位越好,补偿金额越高。

四、城中村改造补偿的申请与发放流程1.申请阶段:村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村委会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阶段:村委会对村民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区政府有关部门。

3.补偿发放阶段:经过审核批准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将补偿款项发放给村民。

五、特殊情况下的补偿政策1.住房困难户补偿政策:对于住房困难的家庭,政府会提供一定的住房保障。

2.低收入家庭补偿政策:对于低收入家庭,政府会给予一定的经济援助。

3.社会保障住房政策:政府鼓励符合条件的村民申请社会保障住房,以解决住房问题。

六、如何提高补偿金额1.了解政策法规:村民们应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2.合理评估房屋价值:村民们可以邀请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确保补偿金额合理。

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为更好地推进我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18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2]34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国有土地上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和作出征收决定等。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等工作。

房屋征收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原房屋拆迁承办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

第二条危旧房改造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区政府根据辖区内危旧房改造年度计划编制房屋征收实施计划。

第三条补偿房屋销售价格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和区政府确定。

安置用地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房屋销售价格和有关建设条件应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附加条件。

第四条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登记结果。

第五条区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城管执法、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现场公示。

第六条区政府将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在城市发展和改造的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关系到广大市民切身利益的事情。

青岛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于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政府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对于房屋本身的补偿,二是对于居民的搬迁补助。

对于房屋本身的补偿,青岛市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房屋所在地段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一般来说,房屋的建筑面积越大、使用年限越长、所在地段越好,补偿标准就会相应提高。

此外,对于有固定资产损失的商业用房,也会按照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对于居民的搬迁补助,青岛市也有一定的规定。

一般来说,居民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的标准一般与当地的生活水平、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以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

除此之外,青岛市还对于特殊情况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比如对于因拆迁而导致失业的居民,可以给予一定的就业补助;对于因搬迁而导致子女学校变动的居民,可以给予一定的教育补助。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在拆迁过程中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利益,让他们能够顺利地进行搬迁。

总的来说,青岛市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合理的,能够充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比如对于房屋评估的标准、对于居民搬迁补助的具体金额等。

因此,政府部门需要更加细化和完善相关规定,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让拆迁过程更加顺利、和谐。

以上就是关于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面对房屋拆迁时,市民们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争取到合理的补偿。

同时,也希望政府能够在拆迁过程中更加关注居民的利益,做到真正的以人为本。

这样,才能够实现城市建设和居民利益的双赢局面。

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被拆迁套内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公滩面积 10平方米公摊面积比例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实行货币的:按上述计算的应补偿面积×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

▲一、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1、拆迁补偿:根据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23条规定:
(1)就地房屋补偿的:被拆迁套内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公滩面积 10平方米公摊面积比例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
(2)实行货币的:按上述计算的应补偿面积×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

2、搬迁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

(2)选择房屋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超出协议约定期限的,按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逐月计发。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一并支付上述费用。

▲二、青岛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规定
1、房屋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房屋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2、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2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评估活动和市场秩序,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1.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2.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附件1: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评估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鲁建发〔2011〕9号)等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开发局”)根据市城乡建设委的委托,承担全市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六条房屋征收评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二章评估机构管理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等级,并有三名以上经过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3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3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3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9日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加快推进市级重点项目建设,更好发挥市级重点项目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发展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支撑作用的项目。

市级重点项目从以下项目中选择:(一)有利于构筑和完善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链条,在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产业、创业创新等产业链上具有重要引领支撑作用的重大战略性项目;(二)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促进科技自主创新应用和技术进步的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三)有利于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绿色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类项目;(四)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城市环境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市级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指基本完成或者已经完成行政审批等前期程序,当年确定能够实质性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项目。

重点前期项目指正在开展或尚未开展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当年力争或者有望开工建设的储备项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字〔2007〕6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月1日修订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促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力度,打牢贯彻实施《条例》的基础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城市的建设、改革和发展,影响构建和谐社会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必须依法实施。

修订后的《条例》在拆迁管理、拆迁补偿、拆迁评估、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更全面、更明确的规定,是我市重要的地方性法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加强学习和宣传,推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企业和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为我市房屋拆迁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条例》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明确职责要求,切实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相关责任,主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一)市建设委员会应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拆迁法规政策的调研和宣传贯彻及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保证拆迁规模与建设规模相适应。

(二)各级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具体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区市两级拆迁管理部门要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防止工作越位或缺位。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要加强对区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拆迁实施单位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规范化考核和有关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定拆迁工作管理程序,重点加强拆迁许可审批的管理,杜绝违法拆迁行为。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受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3)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3)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3年2月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五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六条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拟征收房屋范围的意见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拟征收房屋范围并公布。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征收房屋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抵押等情况,向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

第八条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房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拟征收房屋范围内未经登记和权属、用途不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拟征收房屋范围公布后,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该范围内的以下手续:(一)新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房屋权属分割和抵押;(四)新增工商营业登记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五)分立公有房屋承租关系;(六)其他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和维权

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和维权

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和维权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因城市村庄整体改造、土地储备等征用集体土地而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全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行政管理工作。

因为我国现在的社会经济是越来越发达的了,所以就会有更多的新的楼房和建筑物会被修建起来的,但是毕竟可以使用的土地有限就会面临拆迁问题,拆迁集体土地的房屋和各位居民的利益也是直接挂钩的,那么▲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是怎样的,大家应该如何维护权益。

▲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1、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维权根据相关行政法的规定,你可以运用其来质疑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保护自己的,行政强拆是有相关规定有明确的表述,一旦政府有对不动产作出决定,而百姓不同意可以到不动产(房产)所在地的法院去状告该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文:----------------------------------------------------------------------------------------------------------------------------------------------------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年4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加强对文物古迹的保护。

在拆迁的安置中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土地、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城市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可以统一组织实施。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委托拆迁或者自行拆迁。

青岛市老旧街区改造管理办法

青岛市老旧街区改造管理办法

青岛市老旧街区改造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6•【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老旧街区改造管理办法(2023年1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老旧街区改造工作,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老旧街区改造及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老旧街区改造,是指对建成年代较早、市政基础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不健全的区域进行的整体性、系统化改造,一般以居民改造意愿强烈、集中连片的老旧小区改造为主。

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是指城市国有土地上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第三条老旧街区改造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实施、多方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注重保护和传承城市特色风貌。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老旧街区改造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组织老旧街区改造,协调处理老旧街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老旧街区改造工作,并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老旧街区改造工作,指定牵头部门〔以下统称区(市)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计划申报和改造实施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园林和林业、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老旧街区改造相关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做好相关设施改造工作。

第六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旧街区的住宅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等基本情况,编制老旧街区改造规划。

第七条区(市)牵头部门应当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相关权利人意愿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老旧街区改造计划,明确改造项目、改造内容及资金筹措渠道,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张智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智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智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4【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15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修晖郝万莹李莉军【审理法官】王修晖郝万莹李莉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智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张忠文;张忠祥【当事人】张智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张忠文张忠祥【当事人-个人】张智萍张忠文张忠祥【当事人-公司】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美虹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美虹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美虹【代理律所】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智萍;张忠文;张忠祥【被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生效判决作出(2015)北执字第1512号《执行裁定书》,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依照该《执行裁定书》组织实施强制执行,首先张贴《限期搬迁告知书》,之后强制执行过程中由公证机关予以见证并出具《公证书》。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原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材料已随案卷移送本院。

经审理,本院同意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生效判决作出(2015)北执字第1512号《执行裁定书》,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依照该《执行裁定书》组织实施强制执行,首先张贴《限期搬迁告知书》,之后强制执行过程中由公证机关予以见证并出具《公证书》。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所诉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市北区人民政府按照人民法院的准予执行裁定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同时查明,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市北区人民政府在执行中扩大了执行范围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量计算标准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量计算标准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量计算标准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便于在实际工作中计算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借鉴洛阳、枣庄等城市的计算标准,并经过专家充分调研和论证,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资料,结合我市房屋拆除、建设工程实际,制定以下建筑废弃物计算标准:一、拆除工程拆除工程包括房屋拆除工程和构筑物拆除工程。

(一)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的计算: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立方)=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立方)。

1.建筑面积(1)尚未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产证或拆迁许可证等证载面积计算;没有证件的房屋按实测面积计算;低于2.2米的棚户房按照房屋面积的3/5计算;(2)已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测绘管理部门提供或确认的1/500地形图计算。

2.单位面积垃圾量:(1)民用房屋建筑按照每平方米0.8125立方计算;有旧物利用的,在考虑综合因素后按结构类型确定为:砖木结构每平方米0.5立方,砖混结构每平方米0.5625立方,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0.625立方,钢结构每平方米0.125立方。

(2)工业厂房和跨度9米以上的仓储类房屋按结构类型确定为:钢结构每平方米0.125立方,其他按同类结构民用房屋建筑单位面积垃圾量的40%—60%。

(二)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计算:构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按照实际体积计算,每立方米折合垃圾量1.1875立方。

(三)规模性拆除的工程建筑垃圾量一般按照双方认可的拆除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1.拆除面积由拆迁部门或开发商提供,如以上两部门对拆迁面积有差异可折中为两面积相加除以2;2.单位垃圾量可采用1M2=0.81M3=1.3吨或建筑垃圾量1M3=1.6吨的方式计算(换算方式下同)。

二、新建房屋建设工程房屋建设工程垃圾主要为基础施工产生的弃土,计算方法如下:(一)已进行招投标工程的基础弃土量,可根据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关子目计算;(二)不能提供施工图预算的工程,基础弃土量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施工图纸计算;有特殊情况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依据,据实核减;基础弃土量=(基础开挖量-回填量)×单位体积弃土量(三)单位体积弃土量按粘土类别计算,每立方米1.6吨;(四)对于提前介入弃土核量的过程应采用公式:基础弃土量=建筑占地面积×深度×1.3倍(1.3倍为工程挖土周边放坡和周边占地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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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市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以下统称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城建、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以下称被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使用人(以下称被拆迁使用人)。

第七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给被拆迁人以安臵、补偿。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

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考核,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九条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拆迁,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单位实施。

其他建设项目的拆迁,拆迁人应当委托拆迁单位实施,双方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人应当按规定交付委托拆迁费、拆迁管理费和回迁保证金。

第十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按下列顺序实施:(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拆迁范围;(二)拆迁申请人抄录户口和核查房屋情况;(三)拆迁申请人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安臵、补偿方案;(四)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通告;(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臵、补偿协议;(六)被拆迁人搬迁腾地;(七)回迁、安臵。

第十一条拆迁申请人凭建设项目定点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文件,提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出拆迁通知,告知拆迁范围和需配合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抄录核实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

拆迁申请人应当自发出拆迁通知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申领拆迁许可证,逾期应当重新办理抄录核实户口手续。

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核查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及租赁情况,并办理房屋估价手续。

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要求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和有关部门停止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新建、翻建、扩建、改建、大修(倒危房抢修除外)、装修,停办房屋交易、互换、析产、分割、赠与、出租、变更使用性质手续和临时建筑的延期手续,停办有关营业执照。

停办有关手续的期限为二十四个月,逾期自行终止。

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安臵、补偿用房需求意向的调查研究,以参照制定拆迁计划和安臵、补偿方案。

第十三条拆迁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图纸、拆迁计划、拆迁安臵、补偿方案,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拆迁许可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定拆迁计划和拆迁安臵、补偿方案;对于符合规定的,发给拆迁许可证。

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

第十四条拆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拆迁范围和拆迁方式;(二)拆迁安臵、补偿形式;(三)房屋拆迁补偿费、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臵补助费的预算和支付方式;(四)拆迁安臵、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和期限;(五)临时过渡方式及其措施;(六)工程开工、竣工时间;(七)搬迁、回迁时间。

第十五条拆迁安臵、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二)被拆迁人情况;(三)安臵意见;(四)补偿意见;(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发放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五日内发布拆迁通知,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工程期限和搬迁腾地时限等。

拆迁人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期限。

拆迁通告发布后,拆迁人又停止拆迁建设的,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限期恢复拆迁建设;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做好宣传、动员、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就拆迁安臵、补偿等问题签订协议。

拆迁安臵协议应当载明安臵方式、安臵地点、房屋的户室型或间数、面积、临时过渡方法、搬迁和回迁期限、违约责任等。

拆迁补偿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作价补偿数额、调换产权房屋面积及地点、拆房腾地期限、违约责任等。

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协议应当附补偿房屋的平面图。

被拆迁人安臵房屋的定位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安臵房屋定位后,拆迁人应当将安臵房屋的平面图附在拆迁安臵协议书后。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先签订套型协议,待拆除房屋、工程开工后再签定位协议。

第十八条安臵被拆迁人房屋定位后,拆迁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确需变更设计且设计变更后对被拆迁人安臵有影响的,应当重新签订协议,并不得降低被拆迁人的原安臵、补偿条件。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将拆迁安臵、补偿协议和安臵被拆迁人房屋分配方案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拆迁人应当公布拆迁安臵标准、补偿标准、安臵房屋平面图和安臵结果,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拆迁人在拆迁和建设中应当遵循先安臵、补偿被拆迁人的原则,确保安臵房屋按期交付使用。

用于安臵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设计规范和规定。

不符合要求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拆迁。

第二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签订拆迁安臵、补偿协议的,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裁决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

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决。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履行裁决又不起诉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在诉讼期间对于拆迁人已经给被拆迁人作出安臵或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安臵、补偿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或拒不履行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拆迁安臵、补偿协议,无适当房屋安臵被拆迁使用人的、或者无适当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或者依据规定对被拆迁人应予以安臵而拒不履行安臵义务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就近购买商品房安臵被拆迁使用人或与被拆迁所有人作产权调换。

第二十三条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各项拆迁活动及拆迁安臵、补偿协议的执行和安臵被拆迁人房屋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应当加强对拆迁档案和统计资料的管理,并定期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备案。

第三章拆迁安臵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使用人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在拆迁范围内使用一间以上合法房屋;(二)具有可以证实该房为合法使用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等证明;(三)具有同该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座落地址相一致的居民常住户口簿、营业执照或办公场所证明。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使用人的应安臵人口以抄录核实的常住户口为准。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应安臵人口:(一)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二)原有常住户口,按规定户口应迁入所在单位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测人员、援外工作人员、外派劳务人员、出国访问学者、留学生以及迁入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迁入学校的学生,迁入医疗单位的病人;(三)在规定的签订拆迁协议前出生且其母亲为应安臵人口的;(四)原有常住户口的劳教和劳改人员。

在拆迁范围内虽有常住户口,但在当地城市规划区内另有住宅房屋且人均使用面积达到十平方米的,不计入应安臵人口。

第二十八条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的面积不作为被拆迁使用人的原房屋面积。

第二十九条住宅房屋的拆迁,对被拆迁使用人,根据建设工程的总体性质和规划要求确定就地或异地安臵房屋。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被拆迁使用人异地安臵:(一)道路、管线、桥梁、公共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非住宅工程建设项目;(二)国有土地净地出让使用权;(三)一个被拆迁使用人安臵两套或两套以上房屋的,超过第三十九条规定就地安臵标准的部分。

异地安臵的,除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自行过渡方式外,其他工程应当全部一次安臵到位。

第三十条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使用人就地安臵的,按原房屋的使用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臵。

按原房屋使用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臵后居住仍有困难的,被拆迁使用人可申请适当增加安臵面积。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高科技工业园的标准户型使用面积为:二十五平方米、三十三平方米、四十平方米、四十七平方米、五十四平方米。

申请增加安臵面积后的人均控制标准为:三人以下(含三人)户人均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四人以上(含四人)户人均使用面积十四平方米。

县级市(高科技工业园除外)的标准户型使用面积和申请增加安臵面积后的人均控制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拟定,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按前条规定安臵后,安臵房屋使用面积超出原房屋使用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使用人应当在签定拆迁安臵、补偿协议时向拆迁人缴纳超面积安臵费。

超面积安臵费按下列规定分段计算:(一)安臵房屋使用面积在原房屋使用面积二点五倍以内且未达到人均控制标准的,超出部分按超面积安臵费的统一标准缴纳;(二)安臵房屋使用面积超过原房屋使用面积二点五倍但未超过人均控制标准的部分或超过人均控制标准但未超过原房屋面积二点五倍的部分,按超面积安臵费统一标准的两倍缴纳;(三)安臵房屋使用面积超过原房屋使用面积二点五倍且超过人均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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