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的集体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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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集体谈判的优势

简述集体谈判的优势

简述集体谈判的优势集体谈判是指由一方或多方代表团体与另一方或多方进行谈判的一种方式。

与个体谈判相比,集体谈判具有一些独特的优势。

以下是对集体谈判优势的详细描述。

首先,集体谈判有利于平衡谈判双方的力量。

在个体谈判中,一方可能会处于弱势地位,被迫接受对方的要求。

而通过组织和集结多方力量进行集体谈判,谈判参与方能够形成统一的立场,提高自己的谈判力量。

集体谈判能够将个体的力量合并为一个更强大的整体,平衡谈判双方的力量对比。

其次,集体谈判有助于提高谈判的效率。

在个体谈判中,谈判参与方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研究和准备,与对方进行多次的谈判。

而通过集体谈判,各方可以共享信息和资源,协同工作,提高谈判的效率。

集体谈判能够减少冗余的工作和重复的谈判,从而节省时间和成本。

第三,集体谈判使参与方能够分享风险和分担责任。

在个体谈判中,由于谈判参与方的力量较弱,他们往往承担更大的风险和责任。

而通过集体谈判,谈判参与方可以共享风险和分担责任。

集体谈判能够将风险分散到多个参与方之间,减少单个参与方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另外,集体谈判还有助于实现谈判的合理化和民主化。

在个体谈判中,一方往往根据自身的利益和需求来进行谈判,而无视其他参与方的利益。

而通过集体谈判,各方能够共同商讨和协商,制定公平、公正、可接受的谈判方案。

集体谈判能够使谈判的决策过程更加民主和透明,兼顾各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集体谈判还有助于提高谈判参与方的议价能力和谈判技巧。

在集体谈判中,参与方需要充分沟通和合作,共同制定并推动谈判的目标和策略。

谈判参与方可以通过集体智慧和集体讨论,不断改进自己的谈判技巧和策略,提高自己的议价能力。

集体谈判也提供了一个学习和分享经验的机会,使谈判参与方能够从其他参与方的经验中汲取教益,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谈判能力。

最后,集体谈判还有助于维护参与方的权益和利益。

在个体谈判中,由于一方的力量较弱,往往难以捍卫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而通过集体谈判,谈判参与方可以联合起来,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而奋斗。

我国推行集体谈判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推行集体谈判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推行集体谈判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我国推行集体谈判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一、劳动关系的现状中国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改革、开放完成了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转型,使单一公有制下的计划经济转变为混合所有制的市场经济。

伴随这一历史进程,劳动者的地位、性质和状态都发生了改变。

劳动与资本,这一市场经济形态下最典型的社会关系再次复活了。

并且达到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广度与规模。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取得胜利以后,受内外条件制约,选择了独特的发展道路。

1956年完成了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三大改造,建立起可以称之为经典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

它的基本特征是公有制和计划经济。

从此消除了劳动与资本相对立的社会条件。

从1978年开始的进程,本质上渐进地重构了基本经济制度。

市场经济的确立是改革最重要的成果,同时也带来了消极的因素。

例如,社会利益的再分化,产生了雇佣劳动对资本的关系,产生了劳动的依附性和资本的强势地位。

抛开有关社会阶层、利益集团和市场化等中性的社会学概念,恩格斯百年前描述的社会现实:“我们现在是生活在资本主义生产占统治的条件下,在这里,居民中的一个人数众多并且不断增长的阶级,只有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占有者工作以挣得工资才能生存”。

在今日的我国,这一“人数众多”的群体既包括城市中传统产业工人、新兴服务贸易业的职工、高科技产业的白领阶层、公共事业部门的职工,也包括离开土地卷入城市化浪潮的农民工;既包括国有企业的职工,也包括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雇员,他们组成了中国现代劳动者的整体,连同其家庭成员一起,构成中国人民的绝大部分。

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改革引发的劳动关系的演变:劳动者已经成为“雇佣劳动者”。

雇佣劳动的定义是受雇于他人,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相对于雇佣劳动主体的是资本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所构成的雇主阶层,即通常所说的资本家。

两者在现实的生产方式中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完全是名符其实的劳资关系。

这里,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利益结构是二元的,它们互为前提且相互依存。

第十章集体谈判讲述介绍

第十章集体谈判讲述介绍
B 公司的集体谈判是美方按照惯例提出的。1986 年,第一次谈判非常不顺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职工退休工资的计算方式、病假时扣发工资的基数、工会会费的拨交、女职工生育假的表述等四个方面。除女职工生育假期的文字表述涉及美国管理者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外,其他三项都直接关系职工和工会的切身利益。工会和管理方进行了艰苦的谈判。谈判持续了4 年时间才在所有条款上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在每一条款通过后就签字实施。第一次集体合同在1991年正式签订。在此以后,公司每3 年续签并修订集体合同。谈判过程双方各自提出修改意见,讨论并修改合同条款。在1999 年以前,每一次修订都要花较长的时间进行谈判。双方就一些条款往往有激烈的争议。工会主席描述说: “互相拍桌子,大声叫喊,都是常有的事情。”
2009年以前,对于员工提出的“涨工资”要求,富士康管理层一直认为“不可能”。该企业一位负责人说,富士康的国际客户在下订单之前,“已经把所有的成本都算得清清楚楚,他会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做出成本。” 制造业的利润大概只有4%左右,富士康70多万名员工即使每人增加100块钱,都将是一笔“难以承受”的数额。 2008年9月,深圳市总工会就向富士康发出集体谈判的要约,但富士康对工资增长一直避而不谈。2009年下半年,富士康订单上升,急需增加工人,却因薪酬过低出现招工难。
第一节 集体谈判的含义和功能
三、集体谈判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1、国际劳工组织:《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工人代表公约》、《集体谈判公约》 2、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
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节 集体谈判的含义和功能
三、集体谈判模式 在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中,普遍实行劳资协商和集体谈判制度。劳资协商和集体谈判的主要内容是工资标准、劳动条件、解雇人数,还有其他有关职工权益的问题。劳资双方的代表,一方是工会,另一方是雇主。仅就工资的劳资协商和谈判而言,有三种基本模式: 1.主要由国家宏观层次上的劳资双方谈判决定,如新加坡、奥地利、挪威、瑞典等。

浅析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问题

浅析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问题

浅析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问题一、集体谈判的产生及定义早在19世纪60年代~70年代,西方国家工人为了改变自己的处境,开展了一系列维权活动,并首先在英国和德国等国产生了部分产业工会与雇主的集体谈判和签订活动。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随着工会地位进一步合法化及和工会组织的壮大,集体谈判活动有了新的发展。

德、法、美和瑞典等国先后颁布实行了有关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法规,从而进一步推动了集体谈判活动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集体谈判活动在一些国家有了更大的发展。

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在1949年通过的《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98号公约)和1951年通过的关于集体协议建议书(91号建议书)等重要文件,对集体谈判制度在各国的普遍实行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949年6月8日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日内瓦举行的第32届会议,确定了《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该公约第4条规定:“必要时应采取符合国情的措施,鼓励和推动在雇主或雇主组织同工人组织之间最广泛地发展与使用集体协议的自愿程序,以便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就业条款和条件。

”1981年6月3日国际劳工组织召集在日内瓦举行的第67届会议,确定了《促进集体谈判公约》。

该公约第2条规定:“就本公约而言,集体谈判一词适用于一雇主、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数个雇主组织为一方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为另一方之间,为以下的目的所进行的所有谈判:(a) 确定劳动和就业条件,和(或)(b) 解决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 ,和(或) (c) 解决雇主或其组织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

”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十九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
• 集体谈判权是工人及其工会组织的基本权利之一。集体谈判制度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工人斗争和工人 组织发展的结果。早在19世纪60年代~70年代,西方国家工人为了改变自己的处境,开展了一系列维权活 动,并首先在英国和德国等国产生了部分产业工会与雇主的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活动。19世纪末和20 世纪初,随着工会地位进一步合法化及和工会组织的壮大,集体谈判活动有了新的发展。德、法、美和瑞 典等国先后颁布实行了有关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法规,从而进一步推动了集体谈判活动的法制化和规范 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集体谈判活动在一些国家有了更大的发展。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在1949年通过的 《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98号公约)和 1951年通过的关于集体协议建议书(91号建议书)等重 要文件,对集体谈判制度在各国的普遍实行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 2、政府调控作用
• 把集体谈判看作是行业管理的一种方式,其主要目的是建立管理方行使权力的规则,因而在集 体协一种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工会与管理方关系的程序性规则。这样,虽然管理职能仍有管理方 行使,但工会作为劳动者代表,与管理方共享了企业的最高管理权。
• 3、决策功能
• 此功能强调了工会和企业间的相互依赖关系,认为劳资双方应通过集体谈判联合起来,使冲突 制度化,用共同的利益协调产生的分歧。并且承认,那些努力为企业工作的劳动者,应该有权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发表意见,尤其当这些决策对他们会产生某种影响时,更应当赋予工会代表 他们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
YOUR BRAND OR YOUR COMPANY
爱金 秀
集体谈判
INTRODUCTION OR COMPANY
B RAND
Introduction
集体谈判是指劳方集体性地通过工会, 与资方谈判雇佣条件,而资方必须参 与,而谈判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其 目的是希望劳资双方能够在一个较平 等的情况下订立雇佣条件,以保障劳 方应有的权益。而集体谈判权就是一 些国家及地区赋予劳工的一种权利。

集体谈判——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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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第八章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第一节集体谈判概述一、集体谈判概念集体谈判是指工人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或雇主组织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谈判的行为。

集体合同也称团体协约,是集体谈判双方代表之间签订的、关于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及劳动关系问题的书面协议。

二、集体谈判的一般特点首先,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制度承认劳动关系的双方在谈判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力是平等的。

其次,集体谈判制度体现了劳动关系调整中的劳资自治。

通过集体谈判签订的集体合同,是一种劳资自治的契约形式。

三、集体谈判的功能与作用首先,集体谈判是工人的基本权利,也称劳动基本权。

在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运行调整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就是劳工权利问题。

劳动关系中的所有问题都与劳工权利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劳动者的权利包含许多内容,贯穿于劳动关系的各个具体环节之中,如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而劳动基本权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影响劳动关系运行的整个过程的重要权利,包括结社权、集体谈判权、罢工权等。

劳动基本权是使劳动者各项具体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第二,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调整的基本形式。

企业劳动关系的双方,在企业的生产劳动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是完全不同的,劳动者和企业管理方的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指挥和被指挥的关系,这种行政管理关系,是一种隶属关系。

这种关系导致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很难做到事实上的平等。

加之从整个社会来看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影响,往往会出现一边倒的情况。

企业方的强势地位是显而易见的。

现实中,不公平的、甚至是违法的劳动合同并不罕见。

面对这种状况,劳动者个人往往是无能为力的。

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管理方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可以借助工人团体的力量,弥补劳动者个人在劳动关系运做过程中的弱势状况,使双方力量获得法律上的平等,从而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实力。

浅析中国的集体谈判

浅析中国的集体谈判

浅析中国的集体谈判何谓谈判,《牛津简明词典》作出了如此定义:为就某些事项达成一致而与他人协商;为达成和解或妥协而讨论问题。

谈判经常会被认为是解决冲突和争端的最常用方法也是维持商业秩序的唯一有效的途径。

法律谈判就是一个将法律培训、法律技能和人际交往的能力融合在一起并最终达到预期目的的一个过程。

超过95%的民事纠纷是通过谈判协商解决,而不是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

在诉诸法院的纠纷中,也有大部分是通过谈判协商解决的。

通过谈判达成和解具有一定的优势。

例如可以为涉及的当事方提供一定的潜在的好处,可以避免审判带来的拖延、经济投入和不确定性。

而且谈判减轻了出庭的压力。

但是,通过谈判来解决问题并不适合于所有的场合与事件,当委托人为寻求新的进展或法律的澄清,或感到个人受到公开侮辱必须通过诉讼才能获得心理慰藉,或对其提起的诉讼完全就是毫无价值的无稽之诉时,则不适合谈判。

同样的,当责任或损害不确定希望由法院来评判时,或对方不愿妥协或接受协商的解决方案时,也都必须通过诉讼来解决。

事实上,因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利益关系多元化,存在着各种矛盾。

尤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劳资之间以及不同利益集团和不同市场主体之间使用集体谈判手段解决利益纷争,调适分配关系,将是不可避免的。

在我国,长期以来理论上没有集体谈判之说,实践上也少有集体谈判之举。

但由于利益矛盾早已是客观存在,必然产生某些摩擦和纷争,为了维持形式上的协调统一,又不能把矛盾公开化,于是隐蔽性的谈判便产生了。

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遇着绿灯跑步走,遇到黄灯赶快走,遇到红灯绕着走”;出工不出力,按酬付劳;个体户和私营业主为了显示自己的存在,进行极端奢侈的野蛮性消费,等等。

所有这些,都可看作隐性谈判的表现形式。

这种谈判没有组织,分散在各种场合里自发地进行。

这种谈判所针对的对象,可能是某种政策、某种法规、某种社会风气、某项管理制度、某种机构、某种社会成员。

这种谈判虽不产生“协定”、“协议书”、“纪要”等权威性文件,但它的力量有时却足以动摇某些政策法规的基础,瓦解某些机构的威信,改变某些社会意识的走向,引起社会要素的分化与整合。

浅析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问题

浅析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问题

浅析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问题一、集体谈判的产生及定义早在19世纪60年代~70年代,西方国家工人为了改变自己的处境,开展了一系列维权活动,并首先在英国和德国等国产生了部分产业工会与雇主的集体谈判和签订活动。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随着工会地位进一步合法化及和工会组织的壮大,集体谈判活动有了新的发展。

德、法、美和瑞典等国先后颁布实行了有关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法规,从而进一步推动了集体谈判活动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集体谈判活动在一些国家有了更大的发展。

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在1949年通过的《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98号公约)和1951年通过的关于集体协议建议书(91号建议书)等重要文件,对集体谈判制度在各国的普遍实行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949年6月8日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日内瓦举行的第32届会议,确定了《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该公约第4条规定:“必要时应采取符合国情的措施,鼓励和推动在雇主或雇主组织同工人组织之间最广泛地发展与使用集体协议的自愿程序,以便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就业条款和条件。

”1981年6月3日国际劳工组织召集在日内瓦举行的第67届会议,确定了《促进集体谈判公约》。

该公约第2条规定:“就本公约而言,集体谈判一词适用于一雇主、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数个雇主组织为一方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为另一方之间,为以下的目的所进行的所有谈判:(a) 确定劳动和就业条件,和(或)(b) 解决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和(或) (c) 解决雇主或其组织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

”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十九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浅析我国集体谈判制度

浅析我国集体谈判制度


开始认识到劳资关 系对经济 、 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 布了 颁 系列有关集体谈判的法律 法规 。 从2 O世纪中叶开始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 了一系列有关 集体谈 判的公约和建议 书 , 括 :9 8年的‘ 包 14 结社 自由与保 护组织权利公约》 14 、9 9年的 < 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 约》17 年的《 、 1 9 工人代表公约》 18 年 的< 、 1 9 促进集体谈判公 约》 这一系列公约 的确立 , 。 有效 的推动 了集体谈判制度在世 界各 国的普遍发 展 ,促进 了集体谈判制度 的法制化和规范
21 01年第 1 期
( 总第 19期 ) 1
齐齐哈 尔师范 高等 专科 学校 学报
Tunlo q a J no eces C U g o r a fQii r u irT ah r' o e e h
N o. 2 1 1, 01
Ge e a. n r1 No. 9 1 1

sutr a ut n . r et h w vrl o i uehp esf q ed ,ao l in rws o l i 。 wi c fea tc ed s r u j me tAt e n, o ee,a r s t ap n eun y l r e t s o mpe t o n t l ko gl ps b dp b r ao g c xy gOa l a dc mt t n l o s a . o e t en g t t nss m ni o t t ag f d sn b r e t m u u t n e e n o i i a c nt i C H c v e o a o t i a t o u rn i i i y e s mp r n n j t gl o l i i o r o nr u d r h a me o a u i a r a o n c y t

集体谈判的技巧

集体谈判的技巧

集体谈判的技巧
集体谈判是一种多方参与的谈判过程,旨在达成共识或解决争议。

以下是一些集体谈判的技巧:
1. 建立有效的沟通:确保所有参与者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使用开放性问题来引导讨论,积极倾听并尊重其他人的观点。

2. 设定共同目标:确保所有参与者都明确集体谈判的目标和利益,并致力于共同解决问题或达成协议。

3. 制定谈判策略:在谈判开始之前,制定一个明确的策略,并确保所有参与者理解和支持该策略。

包括确定要达成的目标,准备好的谈判议程和可选的谈判策略。

4. 寻找共同点:尽力找到参与者之间的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并利用这些共同点来建立合作基础。

5. 提出有效的建议:基于对问题的分析和理解,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

确保自己的建议具有可操作性,并对其他人的建议表达尊重和支持。

6. 管理冲突和分歧:在集体谈判中难免会出现冲突和分歧,要学会合理管理这些情况。

尝试寻找共同点,寻求妥协,并避免个人攻击或情绪化的表达方式。

7. 保持灵活性和适应性:谈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变化或新的情况,要能够及时适应和调整策略。

保持灵活性和开放性,愿意妥协和作出一些让步,以实现最终的共识。

8. 建立互信和合作关系:通过坦诚、透明和公正的交流,努力建立良好的互信和合作关系。

尊重其他参与者的权益和意见,并积极促进合作和共识。

9. 有效的记录和跟进:确保有效地记录谈判过程和达成的共识,并及时跟进和执行所达成的协议。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与思考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与思考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与思考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思考一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除非劳动者个人拥有企业急需但劳动力市场又十分短缺的特殊技能,否则,他们更倾向于与其他劳动者联合起来共同确立就业条件与待遇,以防止雇主提供不利于自己的劳动条件。

因此,一些工人团体或者工会便开始与雇主或者雇主群体就工会会员的就业条件与待遇进行谈判与协商,这种行动被称之为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这一术语由英国学者西德尼·韦布(SudbetWebb)与比阿特丽斯·韦布(BeatriceWebb)首先提出并开始使用。

韦布夫妇在其研究工会与集体谈判的代表作《产业民主》(1902)一书中指出:“在无工会组织的行业,劳动者个人不管在寻找工作,还是同意或者拒绝雇主提供的就业待遇时,除了考虑自身所处的紧急状况之外,并没有与其同伴进行交流。

为了出卖劳动力,劳动者个人不得与雇主进行艰难的个人交涉,但假如工人团结起来,推选代表以整个团体名义与雇主谈判,其弱势地位将会即刻得到改变。

雇主也无须再分别与每个雇员签订一系列的个别劳动合同,而只要签订一个能够满足集体意愿、规定集体劳动条件的协议即可。

根据这一集体协议所确立的准则,从签订之日起,所有特定群体、特定阶层、特定等级的人员都要遵守该协议。

”这一论述阐明了集体谈判制度的起源。

集体谈判制度的产生与工业革命所引发的经济、社会、人口的变化是分不开的,技术革新带来的机械化使一些劳动者失去了传统的技能,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加剧,形成了劳动力的买方市场,单个劳动者难以通过个别谈判与雇主进行抗衡,保护自身利益,因而出现了劳动者构成的群体性组织,并开始了集体谈判。

最初雇主反对与工会进行谈判,国家法律只承认个人劳动合同,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家对集体谈判在一定程度上才放松了限制。

20世纪中期之后,集体谈判成为西方国家普遍使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

集体谈判是劳动力市场机制运行的必要条件。

浅谈集体谈判的理论概述

浅谈集体谈判的理论概述

浅谈集体谈判的理论概述作者:张家源来源:《卷宗》2018年第35期集体谈判涉及的法学理论部分,通过概念界定以及集体谈判在劳动权中的地位,揭示集体谈判制度具有宪政意义。

集体谈判制度的成立不仅仅是保障劳动权、人权,实现了实质平等,更重要的是该制度的目标在于发展宪政。

1 集体谈判的概念界定集体谈判是近现代社会人类解决集体事件的一种沟通行为,这种社会行为已经是一种社会力量集结的体现,是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

在我国与集体谈判相关的法律条文并无确切的“集体协商”的概念。

在国际劳工组织《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第2条关于集体谈判的定位是:集体谈判是适用于一名雇主、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数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双方就共同目的所进行的所有谈判。

集体谈判的内容很广泛但本文只研究劳动关系内的集体谈判行为,即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团体之间的针对就业条件、待遇、工作问题等劳资双方利益平衡的交涉过程。

这是对于集体谈判作为一种事实上的社会行为所下的定义。

对于集体谈判权所下定义则必须要经过一系列的理论论证,其中最为基础的首先是论证该社会行为如何上升为一种“权”。

根据集体谈判现实中的实践以及理论意义,可以推导出集体谈判理论上的四大特性:一是妥协性。

集体谈判在妥协性这一点上涉及到用语的问题,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所用的名称是“集体协商”。

二是社会性。

集体谈判的集体力量正是这一形成过程,当一定数量的人为了共同的目的聚集到一起时为了沟通谈判,以至于罢工,这就形成了“势”,这是博弈取胜的关键砝码,行动一致性形成的一定社会力量。

三是平衡性。

集体谈判是利益平衡的武器,是一种分配的制度。

在劳资关系中资本、劳动力、生产资料等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而产生的利益混合成了一块大蛋糕,劳方提供的是劳动力,资方提供的是资本和生产资料,当这块蛋糕双方要进行划分时由于双方都有付出因此都期望“所得超出付出”。

集体谈判在这个争抢过程中起到了调节的作用,在谈判中调节各方的“付出”程度、责任以及义务,从而明确了“划分”的界限和权利。

我国劳资关系“集体谈判”的困境与完善

我国劳资关系“集体谈判”的困境与完善

我国劳资关系“集体谈判”的困境与完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不断地更新法律法规以适应经济的改革,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劳资关系也在不断地完善着,本文主要就我国集体谈判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和一些完善措施作一个浅析。

标签劳资关系;集体谈判;解决方法1 集体谈判的定义及其内涵集体谈判是指劳动群体赋权给他们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代表他们,与雇主就就业条件或者劳动进行协商和谈判,通过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力。

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集体谈判权是在经济体制和劳动关系不断发展下,由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劳动者的一种基本权力。

因为在社会中,相比较而言劳动人民处于劣势地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具有很强的附属性,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个劳动者的力量是薄弱的,但是一个劳动群体的力量却不容小觑,它有一定的筹码和企业相抗衡,所以,发达国家率先建立了支持和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力的劳动法制度,建立的是一种以生存权为基础的劳动权力,在此基础之上,构建了以集体谈判权、争议权和团结权为基础的劳动权利体系。

在集体劳动权利体系中,集体谈判权、争议权和团结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者自动有组织地团结起来并组成工会,这一行为是进行集体谈判的先行行为;争议权和团结权的目的都是为了集体谈判,集体劳动权体系的核心权力是集体谈判权;实现集体谈判权的辅助性权力是争议权,它运用压力的手段保证了集体谈判的开展。

这三种权力之间相互联系,相互支持,相辅相成,在集团谈判中共同发挥重要作用。

集体谈判权在集体劳动权力权中是运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权力,“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实际上是一种劳资关系自治权。

”劳资关系的自治权是指法律所赋予的在劳资关系的范围内确定内部规则、处理内部事务的权利。

集体谈判权作为劳资关系自治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权利:(1)劳资的立法权;(2)对等的介入权;(3)劳资的共决权。

集体谈判的主要特征包括:(1)集体谈判的主体具有间接性;(2)法律保护方面具有倾向性;(3)集体谈判的目的特定。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与思考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与思考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与思考团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效果及其思索一在大少数西方国度,除非休息者团体拥有企业急需但休息力市场又十分充足的特殊技艺,否那么,他们更倾向于与其他休息者结合起来共同确立失业条件和待遇,以防止雇主提供不利于自己的休息条件。

于是,一些工人集团或工会便末尾与雇主或雇主群体就工会会员的失业条件和待遇停止谈判和协商,这种举动被称之为团体谈判。

〝团体谈判〞这一术语由英国学者西德尼·韦布(SudbetWebb)和比阿特丽斯·韦布(BeatriceWebb)首先提出并末尾运用。

韦布夫妇在其研讨工会和团体谈判的代表作«产业民主»(1902)一书中指出:〝在无工会组织的行业,休息者团体无论在寻觅任务,还是接受或拒绝雇主提供的失业待遇时,除了思索自身所处的紧急状况之外,并没有与其同伴停止交流。

为了出卖休息力,休息者团体不得与雇主停止困难的团体交涉,但假设工人勾搭起来,推选代表以整个集团名义与雇主谈判,其弱势位置将会即刻失掉改动。

雇主也无须再区分与每个雇员签署一系列的一般休息合同,而只需签署一个可以满足团体志愿、规则团体休息条件的协议即可。

依据这一团体协议所确立的准那么,从签署之日起,一切特定群体、特定阶级、特定等级的人员都要遵守该协议。

〞这一论述说明了团体谈判制度的来源。

团体谈判制度的发生与工业革命所引发的经济、社会、人口的变化是分不开的,技术改造带来的机械化使一些休息者失掉了传统的技艺,休息力市场竞争的加剧,构成了休息力的买方市场,单个休息者难以经过一般谈判与雇主停止抗衡,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出现了休息者组成的群体性组织,并末尾了团体谈判。

最后雇主支持与工会停止谈判,国度法律只供认团体休息合同,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度对团体谈判在一定水平上才抓紧了限制。

20世纪中期之后,团体谈判成为西方国度普遍采用的调整休息关系的重要机制。

团体谈判是休息力市场机制运转的必要条件。

我国集体谈判权发展分析

我国集体谈判权发展分析

我国集体谈判权发展分析(一)〔摘要〕集体谈判权作为集体劳权通常是由劳动者集体享有,并由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来行使的权利,是集体劳权的核心权利。

集体谈判权是通过集体谈判制度来实现和保障的。

我国集体谈判权的发展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我们必须从多方面加以重视。

〔关键词〕集体谈判权;立法;工会;保障集体谈判权是劳动者集体权利的中心权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争取自己权利的手段和方式,我们应当尤为关注。

但是,我国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实现存在着很多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对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我国集体谈判权相关立法方面我国集体谈判权相关立法简单、立法层次低。

20 世纪后,随着公众观念和社会公共政策逐步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市场经济国家接受了运用法律手段确立集体谈判制度的做法,将集体谈判权作为工业民主权的形式写进法律条文。

由于集体劳动关系反映了劳动者作为群体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很多国家立法上对调整集体劳动关系都比较重视,在很多西方发达国家的劳动法中,最重要的就是对集体关系的调整,制定了专门单行法。

如德国的集体协议法,就是德国劳动法最为重要和最为复杂的。

而目前,我国的劳动法仅有几个条文规范集体合同。

我国《劳动法》仅简单勾画了集体协议制度的基本轮廓和框架,难以为集体谈判权的实践提供足够、有效的法律支持。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但是,《劳动法》没有规定如何进行集体谈判,即没有保障集体谈判的条款。

并且对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在法律条款中的表述是采取可为性的规定,使用的词汇是“可以”,当事人可以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不为一定的行为,并非是强制性条款,而是选择性条款同时也缺乏必要的罚则,实际上具有劳资双方自治的含义。

这种规定如果在劳资双方力量对比相对平衡,或者劳动者有罢工权作为后盾支持如英国或德国,是可以实行的。

我国集体谈判改进措施

我国集体谈判改进措施

我国集体谈判改进措施1. 引言集体谈判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解决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劳动权益问题而进行的集体协商和谈判过程。

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的重要机制,我国一直重视集体谈判并采取了许多改进措施。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我国的集体谈判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集体谈判的改进措施,以确保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2. 改进措施2.1 法律制度建设要加强对集体谈判的法律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建立健全集体谈判的法律基础,包括明确集体谈判的程序、范围和对象等方面的规定。

其次,加强对集体谈判结果的法律约束力,保证谈判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此外,要加强集体谈判的法律援助,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和辅助,提高他们的谈判能力和议价能力。

2.2 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为了增加集体谈判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可以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独立的解决劳资纠纷的服务,协助双方进行谈判,并提供专业的咨询和调解服务。

通过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可以减少双方之间的对立和矛盾,促进谈判的平等和和谐,提高谈判效果。

2.3 加强劳动关系的制度建设劳动关系的良好制度建设对于集体谈判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首先,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制度,明确劳资双方在劳动关系问题上的权责和义务,为集体谈判提供制度基础。

其次,要加强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建设,确保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

此外,还要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4 提高劳动者参与的积极性和能力劳动者参与集体谈判的积极性和能力直接影响谈判结果的优劣。

要提高劳动者的参与积极性,应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谈判能力。

此外,要建立健全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确保他们能够有效行使谈判权利,发挥集体谈判的作用。

2.5 加强信息公开和传递信息的公开和传递对于集体谈判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分析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分析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分析贺琪2008212208【摘要】集体谈判制度是通过法律谈判的形式,以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协议为基础,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的新路径。

但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并未得到充足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在各种因素的制约下集体谈判制度举步维艰。

国外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为我国提供各方面的借鉴,尤其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

解决我国当下集体谈判制度的问题尚需立足我国实际,吸取国外优秀成果,逐步完善集体谈判制度。

【关键词】集体谈判劳资关系问题对策集体谈判,简言之,即通过法律谈判的形式在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关于劳资双方关系。

在集体谈判过程中,通过劳资双方的积极协商,立足于双方所存在的共同利益和矛盾,以达到劳资双方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目标。

但关于集体谈判的表述却是存在不同的解释。

比阿特丽斯最先将“集体谈判”一词用于与产业相关的法律谈判之中,她于1891年在其研究论文《英国合作运动》中使用。

1918年,德国的魏玛宪法专门对集体谈判做出了规定。

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将集体谈判称为“集体协商”,并将其定义为:集体协商是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在劳动力市场上,由于资方天然的掌握着社会中的生产资料,使其处于同劳动者的对比中处于优势的地位。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常常是以单个个体的身份出现,尤其是在于雇主谈判的过程中更是处于劣势。

为此,建立更多劳动者共同的谈判组织来与强大的资方相抗衡,则是实现劳资双方关系稳定的一种新路径。

劳动者的联合,建立起劳动者的团体组织,在劳动用工之前的劳动协议签订之时以及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以此来有效克服劳资双方过分悬殊的优势地位关系。

一、集体谈判的特征集体谈判制度作为法律谈判体系中的一种,除具备法律谈判的特征之外,还具有处理具体劳资关系的功能性特征。

在集体谈判的形成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下特征:1、集体谈判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所进行的谈判对抗机制集体谈判首先作为法律谈判机制中的一种,首先法律谈判的对抗性特征,而具体到集体谈判过程中,又具备协调劳资双方关系的功能性特征。

集体谈判制度

集体谈判制度

集体谈判制度1. 集体谈判制度啊,那可太重要了!就好比一群人要一起过一条河,得商量好怎么搭桥才最稳当呀。

你看那些工人为了争取更好的工资待遇,一起和老板谈判,这就是集体谈判制度在发挥作用嘛。

2. 集体谈判制度,不就是大家一起为了自己的权益发声嘛!就像一群小伙伴商量怎么分蛋糕,得公平合理才行啊。

想想那些企业里,员工们通过集体谈判争取到更多福利,多棒呀!3. 哎呀呀,集体谈判制度真的是很关键呢!这就好像一场比赛,大家要团结起来跟对手竞争,争取最好的结果。

比如工会组织大家和资方谈判,为的就是让大家都能过得更好呀。

4. 集体谈判制度,这可是个厉害的东西呢!好比是一艘大船,大家一起齐心协力驾驶它,驶向幸福的彼岸。

像那些行业协会通过集体谈判制定规则,不就是为了大家的利益嘛。

5. 集体谈判制度,简直就是大家的有力武器呀!就像战士们一起攻打敌人,要团结一心。

比如员工们集体谈判改善工作环境,这不是很好嘛。

6. 哇塞,集体谈判制度真的太有必要了!就跟大家一起盖房子,得商量好怎么盖才最结实。

那些工人们通过集体谈判提高劳动安全保障,这多重要啊!7. 集体谈判制度,可不就是大家一起谋福利嘛!像一群朋友商量去哪里玩才最开心。

比如教师们通过集体谈判争取更好的教学条件,多有意义呀!8. 集体谈判制度,真的是非常了不起呢!好比是一场音乐会,大家各司其职才能奏出美妙的乐章。

像那些农民们通过集体谈判争取更好的农产品价格,这就是在为自己谋幸福呀!9. 集体谈判制度,这绝对是个宝贝呀!就像大家一起探索未知的领域,互相扶持。

比如出租车司机们通过集体谈判调整运价,这就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呀!10. 集体谈判制度,真的是不能小瞧呢!就跟大家一起解决一个难题,得群策群力。

像那些医护人员通过集体谈判改善工作待遇,这是多么应该的呀!我觉得集体谈判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应该大力推广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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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的集体谈判
何谓谈判,《牛津简明词典》作出了如此定义:为就某些事项达成一致而与他人协商;为达成和解或妥协而讨论问题。

谈判经常会被认为是解决冲突和争端的最常用方法也是维持商业秩序的唯一有效的途径。

法律谈判就是一个将法律培训、法律技能和人际交往的能力融合在一起并最终达到预期目的的一个过程。

超过95%的民事纠纷是通过谈判协商解决,而不是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

在诉诸法院的纠纷中,也有大部分是通过谈判协商解决的。

通过谈判达成和解具有一定的优势。

例如可以为涉及的当事方提供一定的潜在的好处,可以避免审判带来的拖延、经济投入和不确定性。

而且谈判减轻了出庭的压力。

但是,通过谈判来解决问题并不适合于所有的场合与事件,当委托人为寻求新的进展或法律的澄清,或感到个人受到公开侮辱必须通过诉讼才能获得心理慰藉,或对其提起的诉讼完全就是毫无价值的无稽之诉时,则不适合谈判。

同样的,当责任或损害不确定希望由法院来评判时,或对方不愿妥协或接受协商的解决方案时,也都必须通过诉讼来解决。

事实上,因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利益关系多元化,存在着各种矛盾。

尤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劳资之间以及不同利益集团和不同市场主体之间使用集体谈判手段解决利益纷争,调适分配关系,将是不可避免的。

在我国,长期以来理论上没有集体谈判之说,实践上也少有集体谈判之举。

但由于利益矛盾早已是客观存在,必然产生某些摩擦和纷争,为了维持形式上的协调统一,又不能把矛盾公开化,于是隐蔽性的谈判便产生了。

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遇着绿灯跑步走,遇到黄灯赶快走,遇到红灯绕着走”;出工不出力,按酬付劳;个体户和私营业主为了显示自己的存在,进行极端奢侈的野蛮性消费,等等。

所有这些,都可看作隐性谈判的表现形式。

这种谈判没有组织,分散在各种场合里自发地进行。

这种谈判所针对的对象,可能是某种政策、某种法规、某种社会风气、某项管理制度、某种机构、某种社会成员。

这种谈判虽不产生“协定”、“协议书”、“纪要”等权威性文件,但它的力量有时却足以动摇某些政策法规的基础,瓦解某些机构的威信,改变某些社会意识的走向,引起社会要素的分化与整合。

因此,对隐性谈判的危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与其让它隐蔽地存在,不如让它公开存在,用法律、法规、政策加以规范和引导,以抑其弊,扬其利,使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一种常规渠道。

概括来说,集体谈判具有以下几点社会功能
1.有利于集团性利益要求的充分表达。

市场经济是一种在一定规则之下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主体意识很强的契约经济。

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角色的社会成员均有自己那个群体的特殊利益。

这种集团性的利益要求是一种客观存在。

集团性利益要求的无规则反映,人们不容易看清它的真象,难以作出较为清晰的判断。

集团性利益要求的有规则反映,则把复杂的利益关系公开化、明朗化,有利于人们对此作出清晰和正确的判断。

2.有利于平衡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有些社会成员理应得到的经济利益和其它合法权益,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手段和能力,经济蒙受损失和遭到侵害,如果建立起有效的集体谈判制度,就有可能以一种集团性的、有组织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免受侵害或减轻受害的程度。

3.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能否处于有序和谐的状态之中,很重要的一个条件是有没有足够的手段和途径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如果缺乏这种化解途径,问题越积越多,摩擦愈演愈烈,矛盾激化,必然引起较强烈的社会震荡。

目前,务工人员讨要工资所形成的冲击波,已传递出一种危险的警示信号。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实行集体谈判,有助于协调劳资关系,缓解工人与雇主之间的矛盾。

现在,雇佣条件不应由雇主单方面决定,而应由代表工人的工会和雇主双方通过集体谈判共同商定,这就容易使双方利益得到兼顾,而不致使一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从而相对减少了罢工、封闭工厂、暴力冲突等极端行为。

4.有利于提高员工素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竞争是不可避免的,各种竞争,归根结底是人的竞争,是人的综合素质的竞争。

人的素质的高低,不仅体现在专业能力和技巧方面,也体现在对群体利益的认识、关注和争取上。

一个自己利益受到损害而不知采取有效手段加以维护的群体,绝对不是一个现代社会里有觉悟、有能力、善于竞争的群体。

如能逐步建立起集体谈判制度,必将促进各类社会成员觉悟、组织程度的提高,增强进取精神,树立主体意识。

在集体谈判中,由于同一利益集团人数众多,不可能每一成员都实际参加谈判过程。

因此,谈判的利益集团主体和谈判的实际执行主体是有区别的。

同一利益集团的所有成员可以通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把自己的利益要求集中地反映出来,组成或推选大家共同认可的机构或代表实际参与谈判过程。

实际参与谈判的成员必须是那些有代表性、有知识和才干、能为维护本集团利益尽职尽责、不计个人得失的人。

虽然集体谈判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但主要集中在人们普遍关注的利益分配焦点问题上;集体谈判的全过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谈判主体之间的自愿协商阶段,假若第一阶段的谈判不能解决问题,便进入第二阶段,即通过外部干预解决争端阶段。

在自愿协商阶段里,政府一般是不参与谈判过程的,由谈判主体派出代表组成谈判执行组织具体实施谈判过程。

双方首先要议定谈判的主题,以及进行协商的具体办法和解决争端的步骤。

然后依据双方共同认可的议题和办法分别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对话,最后争取寻找到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在企业里,这种自愿协商式的谈判在工会和雇主(企业管理者)之间展开,他们通常要讨论有关工作条件的协议,比如工资、工时、假日、劳动条件、纪律、奖惩、工种分配等问题。

谈判的第二阶段是通过外部干预解决争端。

当谈判双方发生严重争端,通过自愿协商解决不了问题时,则可寻求一种办法打破僵局,即引进外部力量进行干预。

当然,这种干预在程序上必须取得双方的认同才能有效和顺利进行,否则,变成一种硬性强迫也是行不通的。

这种干预有三种办法可供选择:一是调解。

政府劳动管理部门可设立具有权威性的调解机构。

这种调解机构的成员必须由具有丰富处理劳动纠纷经验的人员组成。

当通过自愿协商步骤解决争端的努力失败时,该机构就可出面调解;二是仲裁。

在政府管理部门中,要建立劳动仲裁处。

它可以应争端双方的共同要求,指定一个仲裁人,或者从处理劳动纠纷经验丰富的人员中推选少数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以便根据双方一致同意的职权范围来解决分歧;三是质询和调查,可通过法律程序授权有关部门在特殊情况下,组成专门调查委员会,对劳动纠纷和争端进行询问和调查,它提供的证据有法律效力。

为了使集体谈判更加卓有成效,取得的结果更富有建设性,而不至于陷入激烈争吵和互相威胁的僵局,需要创造有利于集体谈判取得成功的条件。

这些有利
条件主要包括:
首先,谈判双方要互相信任,要有解决问题的诚意,自己一方所提出的要求要尽量合情合理,并考虑到对方的利益和实际承受能力。

其次,当双方都有比较严密的组织时集体谈判就更有效果了。

如果工会组织发达、健全,在工人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并能维持统一的纪律,它就会有很强的谈判实力,它代表工人提出的要求就会引起企业资方代表的重视,谈判中达成的协议也会贯彻落实。

如果同一行业的资方管理者结成统一的协会,它们在谈判时就不必顾及行业中的部分企业自行增加工资的威胁。

在组织功能强大的条件下,不同集团众多成员的利益要求得到集中反映,并通过有规则的程序得以表达,既提高了集体谈判效率,又减少了分散无规则行为的破坏性。

另外,工会与政府应采取合作态度。

工会代表反映职工的利益,其参与集体谈判的经常性议题是增加职工工资。

而工资的增加,则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增大的劳动成本推进通货膨胀,二是劳动成本增大使资本所有者减少用工导致失业加剧。

而这两种后果,都是政府所不希望出现的。

任何政府宏观政策的指向都是降低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

这样,工会的努力方向与政府的宏观政策目标有相悖之处,工会要采取克制的态度,不要去争取那些不切实际的提高工资的目标,以与政府的政策相协调。

最后,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任何法律谈判都是有一定的“底线”的,集体谈判亦不应例外。

谈判的参与者们必须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约束。

因此要求国家加快集体谈判的立法。

我国对于集体谈判的法律规范很少,只有《劳动法》中有四条直接提及集体合同。

显然,这些规定是粗线条的、原则性的,可操作性很差,只是为进一步的专门立法提供框架和依据。

仅靠这四条来规范集体谈判,是远远不够的。

目前的集体合同主要是依据劳动部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随着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集体合同规定》愈来愈显示出它的局限性。

由于《集体合同规定》是由劳动部制定的,只是一个部门行政法规,因此,它主要反映劳动部的部门意志,只是规定与集体合同的行政管理有关的问题,没有涉及其他问题,对于集体合同也只是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仅是一部部门行政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因此,我国对于集体合同和集体谈判立法是一个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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