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接送中小学生幼儿校车管理办法
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制度
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学校(含幼儿园,下同)乘车学生接送车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接送老师、司机及学校的职责,确保学生乘车安全,保障学生接送工作有序、平稳地进行,特制订本制度:一、完善管理机制.学校在上级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生车辆的管理、教育、安全监督;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专用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二、实行报批制度。
学校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有交通运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并且征得学校校同意后方可进行接送学生.三、驾驶员执证上岗制度。
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驾驶经验,必须具有与该车相符的驾驶证等资格证,近三年无发生交通事故或刑事案件等的,与上级对驾驶员的标准要求要一致的。
四、驾驶员和接送学生的老师负责把乘车站点和接送时间通知给乘车学生和学生家长,接送学生的老师负责维持乘车学生的上下车秩序,做好好乘车学生的点名与交接工作.五、学校行政要关心接送工作,了解站点、学生纪律及接送老师的情况;协调乘车学生家长的有关事宜,并将乘车学生家长的意见及时反馈给驾驶员和接送学生的老师.六、学校定期召开乘车工作会议(实行月安全会议制度),共同探讨学生乘车管理问题,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七、学校重视乘车学生的纪律检查,结果记入班级评比中.学期末,学校对学生乘车情况进行总结.八、学校加强与乘车学生家长联系,使家长明确监护人职责,配合学校做好乘车学生接送工作。
九、实行验审安检制度。
学生接送车必须接受公安、教育、交通等部门每学期的定期检测和不定期的检查,严禁报废车、黑车接送学生。
对验审不合格的车辆坚决取缔其运行资格,绝不手软.十、强制保险制度.学生接送车必须强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等应该购买的保险。
十一、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与教育部门签订好相关的安全责任状,与交警中队签订好相关的安全责任状,学校与接送学生司机签订好相关的安全责任状,明确安全工作的职责。
校车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校车管理人员管理制度校车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根据为加强校车平安,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平安,按照国务院《校车平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校车定义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规定获得校车使用容许的学校自有或租赁的,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
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应当乘坐与其学龄相适应的校车。
第三条校车使用容许获得校车使用容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平安国家标准,获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二)有获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三)有包括行驶道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平安管理;(五)已获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根本要求(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平安技术标准;(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平安设备。
平安设备放置在平安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平安防范管理地方标准;(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条件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获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总分值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安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平安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六条校车使用容许程序本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一般不使用校车。
学校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学校车辆出入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学校对食堂、商店、浴池送货车辆及工作人员平时进出校门管理,预防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维护学生安全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现做出如下规定:一、关于送货车辆进出学校的规定1、送货车辆进校必须向辅警出示学校统一制作的送货卡,在校门警卫室登记后方可进校。
2、超过___吨以上车辆禁止进校。
3、司机酒后禁止入校。
4、送货车辆在学校规定时段即每天上午:8:55——9:40、下午:2:35——3:20允许进校。
5、课间学生在校园活动时间禁止出校。
6、送货车辆在校园内必须缓速行驶,禁止鸣笛。
7、食堂泔水车进校时间为学生就餐半小时后,等待学生就餐结束方可收集残食。
8、送货车卸货完毕须经购货食堂、商店、浴池管理人员准许方可出校,下课时间不准出校。
二、关于工作人员进出学校的规定1、食堂、商店、浴池工作人员进出校门必须向辅警出示工作牌。
2、工作人员晚上外出时必须于当晚学生就寝熄灯前(21:40)返校。
3、食堂制作早餐工作人员早晨入校时间为:4:00——4:30。
4、食堂、商店、浴池工作人员骑自行车到校门必须下车推行,骑摩托车和电动车的在校园要缓速行驶,停放在摩托车棚。
三、违章处理办法1、购货食堂、商店、浴池管理员对送货车负有安全管理全部(文章转贴自实用工作文档栏目)责任。
凡是送货车在校园肇事的未经学校准许一律不准出校,根据肇事情节追究车主和购货食堂、商店、浴池管理员责任。
2、凡是顶撞辅警,无理取闹的车主和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进校,违章强行进入者,辅警有权代表学校扣车、报警。
3、工作人员未经当日值班领导批准,不准带其他人员入校。
工作人员在校园内要检点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发现言语过激、行为失当者随时辞退。
学校车辆出入管理规定篇二一、严格控制一切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可疑车辆进出学校,确需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履行学校门卫登记手续。
二、禁止任何机动车辆在学生上学、放学前后___分钟内进出校园。
学生在室外活动期间,禁止机动车辆进出。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出入国境道路运输;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以及与道路运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适用本条例;城市公共客运、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出租车在城市区域内营运的及城市环卫、园林专用车辆的运输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物价、城市建设、农业机械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市场的需求,合理投放运输车辆,及时调整运力结构,加强对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第七条道路运输实行开放经营,凡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道路运输市场的经营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第二章开业、变更、停业第八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开业条件;经济技术开业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者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营业性汽车客运的,须经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方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开业手续;第十条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市州道路旅客运输和零担货物运输、一类车辆维修企业、出入国境道路运输、汽车驾驶学校和面向社会的汽车驾驶员培训班,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二本市州内跨县市道路旅客运输和零担货物运输、二类车辆维修企业,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经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范围以外道路运输的,由经营地的市州、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歇业、停业或者更名和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的,必须提前30日报原审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须按规定到批准其开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经营资格的年度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财务资料;第三章旅客运输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出租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第十五条客运线路经营权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可以采取招标等形式确定;第十六条客运班车必须进入核准的客运站场载客,并按公布的时间和批准的线路、班次、停靠站点营运;不定班次的客运车辆应当在始发站按顺序载客发车,并应当服从站务人员管理;取得客运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其客运线路经由的地区不得设卡刁难,线路终到站不得以对等发车为由,阻碍其先行发车;客运车辆经过城市的行驶路线、站点设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第十七条旅客运输经营者以有偿方式取得的经营权,在有偿使用期内,经原审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转让;以无偿方式取得的旅客运输经营权不准转让;第十八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应当给购票者与其所付价款相符的票据,并按客票标明的车次、时间、地点运送旅客;除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未经旅客同意,经营者和司乘人员不得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运送;旅客运输经营者由于自身的责任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应当退还全部票款或者经旅客同意安排基改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者托运人行李丢失、损坏、错运的,旅客运输经营者负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客票,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及其他禁带物品乘车;第二十条客运出租汽车限于8个座位以下的各类小型客轿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不得故意绕行;显示空车标志的出租车,不得拒载乘客;第二十一条旅游客车应当按批准的线路或区域行驶和停靠,不准擅自设点停靠,干扰道路运输秩序;第二十二条从事包车客运,应当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包车客运手续;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车辆从事包车客运,在城市区域内营运的除外;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货车、拖拉机和残疾人专用车、二轮摩托车进行营业性客运;第四章货物运输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托运的原则,托运人有权选择承运人;货物运输由承、托双方签订运输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地区或者部门封锁,垄断货源;第二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战备等重点物资实行指令性运输,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第二十六条零担货运班车实行定线、定点、定班运行;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线路、站点、班次;经营者应当与有关货运站点签订合同;第二十七条从事大件货物、危险品等特种货物运输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货物运输规定;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限运和凭证运输的物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准运手续后,方可运输;第二十九条外省货物运输车辆在我省货源所在地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或者我省货物运输车辆在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区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必须到货源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并接受管理,超过10日的,须缴纳有关运输规费;第三十条由于承运人或者托运人的责任给对方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运输车辆第三十一条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与其载客或者承运货物相适应的装备和技术条件,保持技术性能良好,装备齐全,并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运输车辆必须具有车籍所在地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运输车辆过户、转籍时,必须向原核发道路运输证的机构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第三十三条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出租车上公路营运的,不办理道路运输证,但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第三十四条营业性运输车辆应当在车前装置营运标志牌;旅客运输、零担货运班车必须装置统一的线路牌;危险、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必须装置特种货物运输标志;客运出租车辆必须装置顶灯和计程费器;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报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第三十六条汽车检测站是独立的、社会化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准投入营运;车辆检测应当由一个主管部门负责,不得重复检测;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六章车辆维修第三十七条车辆维修包括汽车、摩托车的整车大修、发动机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车辆维修厂点,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挂牌经营,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修理技术标准维修车辆,做好维修记录,执行省规定的工时定额;对维修竣工车辆,维修者应当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第三十八条车辆维修业实行公平竞争,车主有权自行选择维修厂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维修业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车主到指定的维修厂点维修或者装配有关设备;车辆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报废车辆,不得利用配件拼装车辆;第三十九条车辆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修厂点负赔偿责任;发生质量纠纷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对有争议的车辆作技术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的,或者调解不成的,可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搬运装卸第四十条搬运装卸包括在车站、码头、库场、厂矿、企业和自有铁路专用线及货物集散地进行的搬运装卸;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范围进行作业;第四十一条搬运装卸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对搬运装卸的货物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按照货物包装上标明的要求作业;因搬运装卸经营者的责任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由于托运人在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匿报、错报货物种类、重量,致使搬运装卸单位和个人的机具、设备损坏以及造成其他直接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托运人负责赔偿;由此造成托运人货物损坏、灭失的,搬运装卸单位和个人不负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货主和承运人有权自行搬运装卸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搬运装卸货源,不得强装强卸,不得野蛮装卸;第八章运输服务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服务业包括为道路运输服务的客货站场、客货运代理和联运、货运配载、货物仓储、货运信息咨询服务、转运包装、汽车驾驶员培训、营业性汽车发送以及货运交易市场等;第四十五条客运站、货运站和货运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运输网络规划的要求、方便车辆出入;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在购票、候车、货物托运等方面提供方便,为承运人提供载客、配货、停车、发车等服务条件;第四十六条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货物仓储、货物联运经营者应当以承运人身份对货主承担民事责任;发生货损、货差需要赔偿的,经营者应当先行赔偿,并有权向实际承运人追偿;第四十七条货运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因信息误差而造成的车辆空驶、运输延误等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货物仓储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性质、保管条件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误,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货物包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包装货物;第五十条汽车发送经营者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发送合同;直接驾驶车辆发送的,发送者必须按照汽车走合期技术规定使用车辆,保证汽车完好;不得利用发送的汽车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汽车发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汽车发送证;第五十一条汽车驾驶学校和面向社会的汽车驾驶员培训班,应当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并使用统编教材;交通、公安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站务、司乘人员,以及从事危险货物、大型和特种物件搬运装卸的作业人员和车辆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九章出入国境道路运输第五十三条出入国境道路运输包括在本省境内的出入国境汽车货物和旅游客运输,以及与之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代理、货物仓储、转运包装等;从事出入国境道路运输的中、外方车辆,应当携带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国际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行车路单、国际汽车货物运单,并配有出入国境道路运输统一标志;第五十四条出入国境运输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限运的货物,货主或者货运代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超限及危险品运输,须按照国家间汽车运输协定办理特别行车许可证;第五十五条出入国境道路旅游客运输及其线路、班期、班次、停靠站点、运行时刻等必须按照国家间或者邻国省级政府间签订的汽车运输协定或者协议执行;第五十六条为出入国境道路运输服务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代理、货物仓储、转运包装企业,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在批准的作业范围内经营;第五十七条外国车辆进入我省境内后,必须遵守国家间和邻国省级政府间签订的汽车运输协定、协议,不准在我省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者招揽旅客;需要过境运输时,须经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许可后方可进行;第十章价格、规费和票证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的各类价格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经营道路运输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标志应当放在明显位置;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时足额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各种规费;第六十条道路运输的客票、发票、规费征收票据等票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印制、核发和管理;第六十一条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规定的统一票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涂改、伪造、倒卖和转让;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法违章行为;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营运牌证、经营范围、经营行为、运价、票证、运输规费缴纳等;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到经营单位、作业现场检查,或者在公路征费稽查站执行运政管理任务;第六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穿着统一服装,佩戴标志,并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证件;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投诉,调解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第六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阻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人员的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已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二使用应当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报废车辆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三未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以及项目经营的;四垄断货源,强行搬运装卸、欺行霸市的;五车辆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车辆的;六私自印制、伪造、涂改、转让、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票或者结算凭证的;第六十八条汽车驾驶学校和面向社会的汽车驾驶员培训班未按照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驾驶员培训,致使培训质量低劣的,处以10000以下罚款;造成学员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3到15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道路运输证: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停业、歇业、合并、分立、迁移、更名等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验的;二客运、货运零担班车擅自改变线路、班次和停靠站点或者无故中途更换车辆及将旅客交由他人运送的;三客运出租车无故绕行或者显示空车标志而拒载乘客的;四车辆不装置规定的标志或者无合法手续承运限运、凭证运输物资的;五运输车辆未携带道路运输证或者运输从业人员未携带合法证件的;第七十条违反价格管理行为,除由物价部门按价格管理条例处罚外,情节严重或者屡犯的,收缴票证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道路运输规费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收取应缴规费额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暂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业以及2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由市州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可以责令车辆中止运行:一非法运输违禁品的车辆;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的车辆;三无道路运输证或者不接受处罚的车辆;四偷、漏、逃、欠运输规费的车辆;第七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条例规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的;二擅自减免交通运输规费的;三非法扣押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的;四违法拦截车辆、滥收费、滥罚款的;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索贿受贿的;第十三章附则第七十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用车、生活用车以及工矿企业区域内各生产环节等非提供运输劳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为非营业性运输;其他均为营业性道路运输;第七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校车管理办法校车管理规定
校车管理办法校车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校车成为了很多学生上下学的首选交通工具。
然而,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和监督,校车安全问题也时有发生,给学生和家长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
为了加强对校车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安全出行,校方和有关部门提出了校车管理办法,对校车进行规范管理。
一、校车的使用和管理1. 审批与备案校车使用单位在使用校车前,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办理备案手续。
审批程序要求提供校车的车辆资料、保险凭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确保校车的合法合规。
2. 使用范围和路线校车的使用范围应以学生的居住地址和学校的位置为依据,确定固定的校车路线和站点。
校车路线应满足学生上下学的需求,并确保路线安全、方便。
3. 校车数量和座位分配校车数量应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配置,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乘坐校车。
校车的座位分配应按照学生的年级和班级进行规划,保证每个学生都有座位。
4. 校车安全设施和标识校车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应急锤、急救箱等。
同时,校车应在车身上标明学校名称和联系电话,方便学生和家长联系。
二、校车驾驶员的要求和培训1. 驾驶员的资质校车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并满足相关的身体健康和驾驶经验要求。
驾驶员的资质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考试来获得。
2. 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校车驾驶员在驾驶校车前应接受专门的培训,包括校车安全知识、紧急情况处置等。
培训完成后,还需要进行考核,确保驾驶员掌握了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3. 驾驶员的工作纪律校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校车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的安排和要求。
他们应以学生的安全为第一要务,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
三、校车安全管理1. 定期检查和维护校方应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校车的机件和系统正常运行。
对于发现的故障和问题,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2. 保险和责任承担校车必须购买相应的保险,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时给学生和家长带来的经济压力。
2024年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校车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在乘坐校车过程中的安全,促进学校校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小学、初中、高中等各级学校的校车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车管理应当坚持以学生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安全意识、提升管理水平、优化服务质量,确保校车安全有序运行。
第四条校车的所有权应当明确,学校应当依法对校车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健全校车运行台账。
第五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校车管理人员,负责校车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各项校车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校车运行安全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制定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运行的范围、条件、要求和运行期限。
第八条校车在运行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定期进行技术性能检测。
第九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校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职业素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校车驾驶员从业前和在岗期间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驾驶员队伍管理制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和评价,实行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校车驾驶员在驾驶校车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学生乘车的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确保校车的车况良好,保证校车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车辆性能稳定可靠。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校车随车人员,负责学生乘车的管理和安全监护。
第三章校车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校车安全隐患排查,做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配备校车安全装置,如安全带、灭火器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称“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 班 ) 、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 以下统称学校 ) 的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教育、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接送学生车辆分为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和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
接送学生车辆包括学校自备或长期租用的客车、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客车、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体客车、单位接送员工子女上下学的自备客车和社会力量购置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
第五条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设置全省统一的标志牌。
接送学生车辆的外观标识式样、标志牌式样及发放程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接送学生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 7 人的载客汽车。
(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 - XX )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应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 3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 12 分记录。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有接送学生任务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拟用申请。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的申请后应会同当地公安等部门对拟用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小学学生接送规章管理办法
中小学学生接送规章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中小学生接送是指学生在上下学过程中,由家长或者其他指定人员负责接送学生。
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和规范接送行为,制定中小学学生接送规章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接送责任方1. 学校:学校应制定明确的接送管理制度,明确学校与家长的责任边界,加强对学生接送的监管和指导。
2. 家长:家长是学生接送的主要责任方,应确保学生安全到达学校和回家,并配合学校的管理要求。
三、学生接送规定1. 接送时间:家长应按照学校规定的上下学时间准时接送学生,不得迟到或者提前接送。
2. 接送地点:家长应在学校指定的接送地点等候,不得在校门口或者道路上接送学生。
3. 接送人员:家长或者指定人员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确保学生被合法的人员接送。
4. 接送车辆:接送车辆应符合交通法规要求,车况良好,不得超员,保证学生安全。
5. 学生自行接送:适龄学生可以根据家长的安排自行接送,但需家长书面允许,并接受学校的管理。
四、学校管理责任1. 制定管理制度:学校应制定学生接送的管理制度,明确学校与家长的责任,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
2. 监管接送过程:学校应加强对接送过程的监管,确保学生的安全,及时发现和解决接送中存在的问题。
3. 安全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紧急处理:学校应制定紧急处理预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学生的安全。
五、家长责任1. 安全意识:家长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
2. 合法接送:家长应确保学生被合法的人员接送,不得将学生交给目生人或者不具备接送资格的人员。
3. 与学校合作:家长应与学校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及时了解学校的接送管理要求,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
六、违规处理1. 学生违规:学生违反接送规定的,学校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通知家长加强管理。
2. 家长违规:家长违反接送规定的,学校应与家长进行沟通,敦促其改正,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第五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校车管理机制第六条校车安全管理实行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学校和家长参与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校车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校车安全教育和学生乘坐校车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校车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校车服务提供第九条校车服务由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制定优惠政策等方式,支持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二)具有符合校车安全要求的车辆和驾驶员;(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具有相应的资金和场地。
第十一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校车使用许可第十二条校车使用许可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申请使用的校车进行审查,对符合安全条件的校车核发校车使用许可证。
第十三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的校车服务合同;(二)有明确的校车运行路线和时间表;(三)有符合规定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2023年学校校车管理办法
2023年学校校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校车的管理,确保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与便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组织的校车运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学校校车是指由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组织运营的接送学生的特定车辆。
第四条学校校车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便捷高效、规范有序。
第二章校车运营管理第五条学校应制定校车运营管理规定,并向相关职工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校车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六条学校应配备专职的校车管理人员,负责校车的运营管理工作。
校车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应急救援技能。
第七条学校应对校车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校车维护保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相关资质。
第八条学校应采取措施优化校车运营路线,减少学生的上下车距离和等待时间,提高校车的使用效率。
第九条学校应统一校车运营时间,并提前向家长和学生公布校车运营的具体时间和路线。
校车运营时间应根据学校的教学、作息时间合理确定。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校车驾驶员管理制度,对校车驾驶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校车驾驶员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素质,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一条校车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和职业资格证,具备良好的驾驶记录和道德品质。
校车驾驶员应定期接受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学校应为校车安装监控设备,监测校车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校车事故报告制度,对任何校车事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家长,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学生乘坐校车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制定学生乘坐校车管理规定,并向学生、家长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五条学生乘坐校车应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准时上下车,在校车上遵守秩序,不得妨碍校车驾驶员的驾驶安全。
第十六条学生乘坐校车应保持安静,不得吵闹、打闹,以免影响校车驾驶员的注意力。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1]2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1〕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强对接送中小学生(包括幼儿园儿童,下同)车辆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逐步建立起职责权利明确、规范有序运行、满足实际需要的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机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县(市、区)政府是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及车辆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尽其责,加强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成立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教育、公安、财政、交通、税务、安监、物价等部门及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参加,层层签订管理责任状,把各项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位。
领导小组下设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
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也要成立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工作的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省政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
中小学学生接送规章管理办法
中小学学生接送规章管理办法标题:中小学学生接送规章管理办法引言概述:中小学生接送规章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规范学生的接送行为,促进学校和家长之间的良好沟通和合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小学学生接送规章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学生接送规定1.1 学生接送时间:学生的接送时间应当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家长应提前安排好接送时间,不得迟到或提前接送。
1.2 接送人员:学生的接送人员应当为家长或监护人,必须提前向学校登记并出示有效证件。
1.3 学生接送地点:学生接送地点应当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不得在校外接送或接送到不安全的地点。
二、接送方式2.1 步行接送:家长可以选择步行接送学生,但需注意安全,遵守交通规则。
2.2 自行车接送:家长可以选择骑自行车接送学生,但需佩戴头盔,并遵守交通规则。
2.3 汽车接送:家长可以选择开车接送学生,但需确保车辆符合交通法规,保证学生的安全。
三、学生接送注意事项3.1 保持沟通:学校和家长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告知接送情况或变动。
3.2 学生安全:家长在接送学生时应注意学生的安全,不得让学生独自行走或乘坐不安全的交通工具。
3.3 遵守规定:家长应遵守学校的接送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接送方式或地点。
四、学校管理责任4.1 制定规章:学校应制定明确的学生接送规章管理办法,明确学生接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4.2 监督执行:学校应加强对学生接送规定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4.3 安全保障:学校应加强对学生接送安全的管理,确保学生在接送过程中不受伤害。
五、家长配合责任5.1 配合学校: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的接送管理工作,遵守学校规定,保障学生的安全。
5.2 安全意识:家长应提高安全意识,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不擅自离开学校或接受陌生人的接送。
5.3 合作沟通:家长应与学校保持密切的合作与沟通,共同关心学生的接送安全和健康。
结论:中小学学生接送规章管理办法对于学生的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学校和家长应共同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学生的接送安全。
2024年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家长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根据上级文件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我校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制度。
1、完善管理机制。
学校在上级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在公安、教育、交通、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派专人具体负责、维护交通安全环境,落实有关工作。
2、实行报批制度。
凡用于我校学生接送的车辆,经审核必须由交通运管部门及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同意后,按照定时、定范围、定核载人员的原则,方可接送我校学生。
3、驾驶员执证上岗制度。
接送车驾驶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驾龄,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
近三年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交通违法记满____分的驾驶员不得从事学生接送驾驶活动。
学校要和驾驶员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其职责。
4、学校学期初要与接送学生车辆车主签定安全责任书,车辆运行要做到“五定”(定线、定车、定人、定时、定点),确保不超载。
学校和家长、学生每学年签订《交通安全协议书》,家长不得雇用无牌无证、三轮车辆、农用车辆及报废车辆接送学生。
5、建立车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
车辆要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6、实行年检制度。
学生接送车除由公安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外,还须按交通部门要求进行一年一次的综合安全性能检测。
7、定期检查制度。
学生接送车必须接受公安、教育、交通等部门每学期的安全检查,重点查处报废车、“病车”、“黑车”、超载车等。
8、强制保险制度。
学生接送车必须强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2024年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二)引言近年来,接送学生车辆事故频发,严重威胁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车辆选择、司机培训、车辆巡检、交通监管以及家校合作。
通过建立完善的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学生的安全,提高社会的交通安全水平。
中小学学生接送规章管理办法
中小学学生接送规章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中小学生安全是社会的重要责任,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成长,制定中小学学生接送规章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小学学生接送规章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二、接送规定1. 接送责任:学生的接送责任由学生家长或者合法监护人承担,学校对学生的安全负有监管责任。
2. 接送时间: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接送,准时到校或者离校。
3. 接送方式:a. 家长接送:学生家长或者合法监护人应亲自接送学生,并确保学生安全到达学校或者回家。
b. 学校接送:学校可以提供校车接送服务,确保学生安全到达学校或者回家。
4. 接送人员要求:a. 家长接送:家长或者合法监护人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教育素质,确保学生安全。
b. 学校接送:校车司机应持有相关驾驶证件,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意识。
5. 接送车辆要求:a. 家长接送:家长或者合法监护人应确保接送车辆符合交通安全要求,保持良好的车况。
b. 学校接送:校车应符合交通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运营。
三、接送安全管理1. 学生安全守则:a. 学生应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逆行、不乱穿马路。
b. 学生应保持队形,按照老师或者监护人的指示有序排队上下车。
c. 学生应保持坐位整洁,不乱扔垃圾,不随意开窗。
2. 家长安全责任:a. 家长应定期与学生沟通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
b. 家长应与学校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学生接送情况。
3. 学校安全管理:a. 学校应制定明确的接送管理制度,确保学生接送安全。
b. 学校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生接送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c. 学校应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学生接送情况。
四、违规处理1. 学生违规行为:a. 学生如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学校将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通知家长。
b. 严重违规行为将移交给交警部门处理。
2. 家长违规行为:a. 家长如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学校将进行相应的提醒和警示。
2024年校车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校车管理规章制度校车是学生上下学的重要交通工具,对于学校校车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既关系到学生的安全和利益,也是保障学校正常运行的重要举措。
为了确保校车管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校车的管理,确保学生的出行安全,保证校车按时、准确地接送学生,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的校车,包括由学校自行运营或委托第三方运营的校车。
第三条学校校车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第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第四条校车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校车管理制度的评估,及时修改和完善,以确保管理制度的适用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校车管理机构第五条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校车管理机构,负责校车的调度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校车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校车管理员,他们负责校车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
第七条校车管理机构应注重员工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员工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第三章校车调度第八条学校校车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上学时间,合理安排校车的发车时间和路线。
第九条校车的发车时间应在学生上学时间之前的合理时间范围内,确保学生按时到校。
第十条学校应根据学生的人数和上学地点,合理配置校车数量和座位数。
第十一条校车的发车路线应符合交通规范和道路安全要求,避免经过高风险区域和拥堵路段。
第十二条校车的调度工作应合理分配,确保校车及时到达学生上下学地点。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校车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校车的各项设备和部件完好,车辆状态良好。
第十四条校车驾驶员应持有相关驾驶证,掌握安全驾驶知识,并具备一定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校车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保证安全驾驶。
第十六条学校应为校车配备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应急锤、急救箱等。
第十七条学校应定期组织校车安全示范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章紧急应对第十八条学校应制定紧急应对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吉林省接送中小学生幼儿校车管理办法
吉林省接送中小学生幼儿校车管理办法吉林省接送中小学生幼儿校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我省中小学生校车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我省校车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工作的车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用于接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专用车辆。
按乘坐对象分包括幼儿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
第四条校车外观标识、标牌全省统一,校车标识的规格、颜色,标牌的式样,由省交警总队统一印发。
校车处观标识的喷涂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组织。
第五条凡学校自有校车或学校租用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车辆,由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符合条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抄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所有校车办理注册、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须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加盖公章抄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全省各级车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要求,认真核对车辆信息,严把机动车查验关,对原有校车,经检验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予以换发车辆行驶证。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和有关要求的车辆,坚决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校车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每年两次。
校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报废标准,机动车报废期满后,由车辆所有人申请,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允许办理延缓报废手续。
办理延缓校车的年检次数为:10年以上至15年以内的,每年检验4次;15年以上至20年以内的,每年检验6次。
中小学学生接送规章管理办法
中小学学生接送规章管理办法引言概述:中小学学生接送是学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为了保障学生安全和规范接送行为,各地教育部门制定了中小学学生接送规章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这些规章管理办法。
一、学生接送的责任主体1.1 学校的责任学校是学生接送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制定学生接送管理制度,明确学校的职责和义务。
学校应确保接送环境安全,设置接送区域,提供必要的交通设施和安全设备,以确保学生的安全。
1.2 家长的责任家长是学生接送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接送规定。
家长应保证按时接送孩子,不得迟到或早退。
同时,家长还应教育孩子遵守交通规则,培养良好的接送习惯。
1.3 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学校周边的交通管理,确保交通秩序良好。
交通管理部门还应与学校合作,共同制定学生接送的交通安全措施,并加强对接送车辆的监管。
二、接送时间和地点的规定2.1 接送时间的规定学校应规定学生接送的具体时间,确保学生按时到校和离校。
同时,学校还应设置早接晚送的服务,满足家长的需求。
2.2 接送地点的规定学校应明确接送地点,设置接送区域,确保学生在规定的地点接送。
学校还应提供接送指引,方便家长找到接送地点。
2.3 特殊情况的处理学校应制定特殊情况的接送处理办法,如学生接送人员无法按时到达或无法接送的情况。
学校应与家长保持及时沟通,确保学生的安全。
三、接送方式和工具的要求3.1 接送方式的要求学校应规定接送方式,鼓励家长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接送学生,减少私家车接送的次数。
学校还可以组织班车接送,方便学生和家长。
3.2 接送工具的要求学校应规定接送工具的要求,确保接送工具符合交通安全标准。
接送工具应配备安全设施,如安全座椅、安全带等,以保障学生的安全。
3.3 接送人员的要求学校应要求接送人员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和驾驶技能,且具备良好的驾驶记录。
学校还可以组织接送人员培训,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接送技能。
四、接送安全管理措施4.1 监控和巡逻学校应安装监控设备,对接送区域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问题。
校车管理规定
校车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定本条例。
第二条总则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 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创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路线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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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接送中小学幼儿校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公办字[2007]62号)
来源:公安厅发布时间:2007-10-26 16:48
各市、州公安局,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全省中小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现将《吉林省接送中小学幼儿校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教育厅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接送中小学生幼儿校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我省中小学生校车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公安部教
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
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我省校车
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工作的车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用于接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专用车辆。
按
乘坐对象分包括幼儿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
第四条校车外观标识、标牌全省统一,校车标识的规格、颜色,标牌的式样,由省交警总队统一印发。
校车处观标识的喷涂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组织。
第五条凡学校自有校车或学校租用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车辆,由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符合条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抄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所有校车办理注册、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须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加盖公章抄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全省各级车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要求,认真核对车辆信息,严把机动车查验关,对原有校车,经检验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予以换发车辆行驶证。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和有关要求的车辆,坚决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校车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每年两次。
校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报废标准,机动车报废期满后,由车辆所有人申请,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允许办理延缓报废手续。
办理延缓校车的年检次数为:10年以上至15年以内的,每年检验4次;15年以上至20年以内的,每年检验6次。
第八条校车驾驶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不得有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行为;
(二)不得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三)不得有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行为;
(四)不得有在近1个记分周期内有满分记录;
(五)驾驶大型校车的应有驾驶同等车型两年以上驾龄,驾驶中、小型校车应有驾驶同等车型三个以上驾龄;
(六)驾驶校车的驾驶人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第九条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工作责任,切实将我省中小学生校车管理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