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三性判断基础理论
每日“知”慧-判断创造性三步法...
每日“知”慧-判断创造性三步法...审查指南在对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一章中规定,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这三个步骤,被业界简称为“三步法”。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多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1)所属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2)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3)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到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专利三性
专利的三性为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1新颖性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1)在专利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像件;(2)专利申请提交前,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以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3)在该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专利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1)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2)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显著进步。
显然,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这是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但一项发明创造具备了新颖性,不一定就有创造性。
因为创造性侧重判断的是技术水平的问题,而且判断创造性所确定的已有技术的范围要比判断新颖性所确定的已有技术范围窄一些。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与已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的区别。
也就是说,该发明创造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直接从已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创造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
显著的进步是指该发明创造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
这种进步表现在发明创造克服了已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表现在发明创造所代表的某种新技术趋势上;或者反映在该发明创造所具有的优良或意外效果之中。
3实用性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大量制造,并且应用在工农业生产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时产生积极效果。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专利法并不要求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经过生产实践,而是分析和推断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可以实现。
专利的三性指的什么,专利有哪些特征
一、专利的三性指的什么专利三性是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专利有哪些特征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
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独占性。
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
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成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
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
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
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
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具有地域性。
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
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
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
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发明专利的实审中的三性判断(医学相关)
9
优质课件
(2)单独对比
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 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 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 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 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 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即,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 独对比的原则。这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创造 性的判断方法有所不同
18
优质课件
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述的现有技术,是 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和本部分第三章第 2.1节所定义的现有技术。
3
优质课件
公开方式
出版物公开 使用公开 以其他方式公开
4
优质课件
抵触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 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 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 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 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5
优质课件
对比文件
为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 造性等所引用的相关文件, 包括专利文件和 非专利文件, 统称为对比文件。
6
优质课件
新颖性的审查
审查原则 审查基准
7
优质课件
审查原则
(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单独对比
8
优质课件
(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 公 布或公告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 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
发明专利授不授权主要看“三性”
发明专利授不授权主要看“三性”1.新颖性新颖性的定义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含义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判断新颖性的原则和基准单独对比原则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数值和数值范围化学领域发明的新颖性判断单独比较原则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文件中相关的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即,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
上下观念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
一般(上)概念的公开不影响由具体(下)概念定义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如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只是直接替代了技术领域中常用的手段,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
数值和数值范围所定义的技术特征是离散值,对比文件中公开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两个端点之间的连续值范围,这可能会损害所定义的技术特征的值为两个端点中任何一个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但不损害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其中所定义的技术特征是两个终端值之间的特定值,除非这些中间特定值也已在对比文件中明确公开。
专利“三性”解析
专利“三性”解析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赵虎本人在法律实践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客户询问这样的问题:“A工厂未经我的同意用我的技术生产产品,我申请了专利之后,是不是就可以阻止它使用我的技术了”,或是“这项技术中国没有,是美国的技术,我能不能在中国申请专利”,或是“我这个技术虽然落伍了,但是我想申请专利,因为我公司要评选高科技企业”,或是“现在几家公司都用这套技术方案生产产品,我能不能把这套技术方案申请为专利,阻止另外几家公司的使用”,或是“我的这个技术方案还不成熟,还不能生产出产品,但是我怕成熟了之后别人先申请了专利,我能不能先把专利申请了再说”等等,这些问题其实都涉及到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即被授权的专利应该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里我们简称为“三性”。
获得专利授权需要的条件很多,比如权利要求的范围十分清楚、是否违反法律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是否是利用的遗传资源等等,这些条件如果不具备的话就不会得到专利授权。
但是,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作为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却是最具有普遍意义,也是最重要的。
理解了“三性”问题,不但对专利的授权条件更加清楚,对专利的使用条件和使用方式也会更加明白。
1、新颖性新颖性即被授权的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与已经公开的技术方案与外观设计不相同、不近似。
新颖性的重点在一个“新”字,即为新的东西,不是现在已经被大家知道的东西。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新颖性指的是没有公开过,并非没有存在过,已经存在的技术方案还是有可能具有新颖性的。
比如,有的技术方案虽然已经存在,但是是以商业秘密或者军事机密的形式存在的,从市场的产品上也不能通过反向工程等方式得到该技术方案,那么该技术方案还是具有新颖性的。
所以,像这样的问题“A工厂未经我的同意用我的技术生产产品,我申请了专利之后,是不是就可以阻止它使用我的技术了”就可以知道答案了。
既然技术已经被别的工厂知道了,并使用了,还制造了产品,也就是这个技术已经是现在已经有的、并且已经被公开的技术了,这种情况不符合新颖性的规定,不能得到授权。
发明专利的实审中的三性判断
13
2021/10/10
具体(下位) 概念与一般(上位) 概念 (2)
反之,一般(上位) 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 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例如,对比 文件公开的某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并不能使 “用铜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 颖性。又如,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 件的区别仅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选用了“氯” 来 代替对比文件中的“卤素” 或者另一种具体的卤素 “氟”,则对比文件中“卤素” 的公开或者“氟”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 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 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与新颖性“单独对比” 的审查原则(参见本部分第三章第3.1节) 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 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的公开并不导致用氯对其作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丧失新颖性。
14
2021/10/10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 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 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 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 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 则该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1审查原则
(1)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 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 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33
2021/10/10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 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 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 预料到的。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专利授权的三个原则
专利授权的三个原则专利授权是指权利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通过专利申请程序,获得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独占权利。
在专利授权过程中,有三个原则是需要遵守的,分别是新颖性原则、创造性原则和实质审查原则。
一、新颖性原则新颖性是指专利申请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之前,不应被公开或者已经被公开但没有成为公众常识。
在申请专利之前,应确保该发明或设计没有被他人先于申请日公开。
这是因为专利授权的目的是鼓励创新,只有对于新的技术或设计,才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所以,在申请专利前,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检索,确保该发明或设计的新颖性。
二、创造性原则创造性是指专利申请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应具有创造性,即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显著的进步或突破。
专利法律对于创造性的要求是根据“常规技术人员能否基于公开技术信息进行合理预期”的标准来判断的。
这就要求专利申请的发明或设计要具备创造性,不能是一种显而易见的技术或设计方案。
只有具备创造性的发明或设计才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三、实质审查原则实质审查是指专利申请在获得形式审查合格后,需要通过实质审查程序,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的专利要求。
实质审查是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具备专利性。
根据国家的专利法律规定,专利申请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必须具备专利性,即具有技术上的创造性和实用性。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技术信息,以证明其发明或设计的独特性和实用性。
只有通过实质审查,专利申请才能获得授权。
专利授权的三个原则分别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质审查。
只有符合这些原则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才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在申请专利前,申请人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检索,确保其发明或设计的新颖性。
同时,在申请中要突出创造性和实用性,证明其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显著的进步或突破。
最后,通过实质审查程序,确保专利申请的发明或设计具备专利性,从而获得专利授权。
只有遵守这三个原则,才能有效保护创新成果,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何为专利三性
何为专利三性专利就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
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专利的保护具有三个基本的特征: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第一,独占性,顾名思义,专利权人对其专利具有排他性的使用权利,无论谁想要要实施专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按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否则就是侵权。
第二,地域性,讲的是专利的保护有一定的地域限制,也就是说一个国家授予的专利权只在授予国的本国有效,对其它国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每个国家所授予的专利权,其效力是互相独立的。
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能够受多国保护的“国际专利”也因应而生。
事实上,“国际专利”并没有存在,正确来讲应该是“专利的国际申请”。
随着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协议(即PCT)签订,专利领域得以在国际合作中不断推进。
过去要在几个国家中获得专利保护,必须向每个国家逐一办理专利申请,程序和手续都十分繁琐。
而今,某一缔约国的国民想要就某一技术向缔约国中的一个或多个国家申请获得专利保护时,可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所规定的程序,向其所指定的受理单位或国际局,递交指定语种的申请文件,从而简化国际专利申请的手续、程序,强化对发明的法律保护,促进国际间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三,时间性,这指的是专利的保护是有时间的限制的,并不存在永久的保护。
也就是说专利权只有一定期限,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就不在存在,它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专利权的期限是由专利法规定的。
不同类型的专利具有不同的期限。
在我国,发明专利权保护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目前,专利可以分为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这三类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再到期限保护,具有不同的特征和法律要求,其价值和花费也各不相同。
判断新颖性的三种标准(专利知识讲座97)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97、判断新颖性的三种标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个方面,所谓消极的条件就是不得违反法律、不得妨害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而积极的条件包括人们常说的要具有专利性,所谓专利性就是申请专利的技术要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人们简称“三性“)。
在我国,对“三性”的要求,限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新颖性,是积极的条件或实质性条件之一,专利法第22条对新颖性概念作了定义。
无论是1985年第一部专利法,还是2009年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
对该定义均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看在申请日前是否有同样的技术公开(包括公开的形式、公开的地域和公开的时间),二是看是否属于抵触申请。
由于公开的时间标准已经基于先申请原则所确定,即以申请日为准(包括优先权日)。
而抵触申请亦如前所述在历史上分为“先权利要求制”和现在的“全文内容制”。
因此,这里所述的在专利制度的历史上曾经经历过三种新颖性的标准,是指公开的地域性标准(包括形式)。
三种标准如下:1、本国新颖性标准。
是看某一技术在本国是否有,或者说是否在本国公开,而无论以何种形式公开。
如果在本国没有以任何形式公开,但在外国已经公开了,仍具有本国新颖性。
但是,如果外国的技术以某种形式传入了本国,则该技术就不再具有本国新颖性了。
英国从1623年就采取本国新颖性标准,采取本国新颖性标准有300多年时间。
直到1977年要加入欧洲专利公约,为了保持和欧洲专利公约的标准一致,才改为公约规定的世界新颖性标准。
澳大利亚原来也采取本国新颖性标准,直到1990才改为混合新颖性标准(注1)。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国家采取本国新颖性标准了,原因是各国之间经济文化交往日渐頻繁和现代化,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信息交流手段为各国所采用,技术的公开很难区分国内和国外了,采用本国新颖性标准已经成为不可能。
2、混合新颖性标准,也称为相对新颖性标准。
我国从1985年专利法实施就采取了混合新颖性标准。
生物技术领域发明专利
生物技术域发明专利“三性”判断原则前言专利有三种类型,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主要集中在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按其性质,又具体分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
产品发明是指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例如新分发现的微生物、酶、质粒、单抗等等。
方法发明是指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例如筛选微生物的方法、发酵产酶的方法等等。
发明专利本质上保护的是一种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必须满足“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您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文献中报道的技术是不一样的;创造性是指您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文献中报道的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性的进步;实用性是指您的技术方案具有工业应用的价值或潜力。
以下将简述判断生工领域发明专利“三性”的一般标准,由于每个研发出来的技术方案一般都具有应用潜力,所以本人将重点关注在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
1 产品发明专利生工领域一半以上的发明专利属于产品发明,以下将重点介绍生工领域中常见的几种产品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
1.1 涉及微生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1、对于新发现的微生物,它与现有已知的微生物在分类学上有显著的差异,当它能作为一个新种时,该微生物具有非常高的授权率。
以此微生物为基础的其他相关的应用技术也具有授权前景,但是这样的微生物很少。
2、对于新分离到的微生物,它与现有已知的微生物在分类学上没有显著差异。
这样的微生物要想申报发明专利则完全取决于它有没有优良的性状,例如它能分泌某种不常见的酶。
只有它具有意想不到的某种性能时,它才具有授权前景。
3、对于新分离到的微生物,它本身具有一定的能力,但是这种能力不突出,您通过某些技术手段(例如:诱变、基因工程等),加强了该微生物的此种优良性能,这时的微生物就具有授权的前景。
4、对于那些已知的现有微生物,只要您通过某些手段使它具有了某种突出的能力,能够解决现存的技术难题,这样经改造的微生物也具有申报专利的资质。
如何判断专利新颖性
如何判断专利的新颖性专利法定义: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注意:不含外观设计新颖性是创造性的前提,如果一件专利具备新颖性,但是其技术方案在所属技术领域的人员很容易想到,不需耗费脑力劳动就能联想到,可谓创造性低,为了不造成专利泛滥,更好地促进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专利除了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外,还必须具有工业再现性,即实用性,也就是专利产品或专利技术应当具有批量工业生产的特性。
再此,新颖性是创造性的前提条件。
而实用性则是独立的条件。
新颖性判断标准介绍根据各国在对新颖性判断中现有技术的地域标准的不同,理论上将新颖性分为绝对新颖性、相对新颖性和混合新颖性。
绝对新颖性是指在新颖性判断的时候,不考虑现有技术的地域范围,只要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已经公开的技术,都属于现有技术。
(我国采用绝对新颖)相对新颖性则考虑地域范围,只将在本国公开的技术称为现有技术,不考虑在其他任何国家公开的技术。
混合新颖性则进行了折衷:对于以出版物方式公开的技术,无论是在本国公开还是在其他任何国家公开,都属于现有技术;对于使用或者其他方式公开的技术,则仅限于本国境内的属于现有技术,其他国家使用公开但尚未在任何国家以出版物公开,则不属于现有技术,不影响专利申请中的发明的新颖性。
国外公开使用或者在国外以其他方式公开的技术不构成现有技术。
目前,没有任何国家采取相对新颖性标准,所有国家要么是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要么是混合新颖性标准。
专利法第22条释义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1.具体内容第二十二条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具体是指:1.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Notes: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2.释义本条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的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通常所说的专利“三性”要件。
这是各国专利法普遍采用的准则,也是TRIPs所确认的准则。
2.1.新颖性含义本条第二款对“新颖性”的含义作了规定,即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以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属于现有技术为准。
所谓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具言之,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不得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在国内或者国外为公众所知:(1)出版物公开,即在申请日以前的正式出版物上已经记载了同样发明创造的情况。
出版物包括各种专利文献、杂志、书籍、学术论文、教科书、技术手册等等,还包括采用电、光、照相等方法制成的各种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磁带、唱片、光盘等。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
对于一些标有“内部刊物”等字样的出版物,如果是在特定范围内要求保密的,则不属于公开出版物。
专利基础知识1
5、专利制度及其特征
1、法律保护。 2、科学审查 3、信息公开。 4、国际交流。
6、专利法的宗旨是什么?
专利法是实行专利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国家制定 的解决有关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和推广利用问题的 法律制度。 我国专利立法以实现以下五个目标为宗旨: 一、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 二、鼓励发明创造 三、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四 、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 五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10、授权的实质性条件(发明和实用新型)
一件专利必须具备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 性。
(一)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该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 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 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 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关键点,申请日,这是时间的划界点,申请日就是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并被接受的日子。而不是完成发明创 造的时间。目的是鼓励申请权人早申请。
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缺少全部或者部分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手段,例如
只提出任务目标和设想而不给出任何技术方案,或者说一种未完成的技术方案,(这 里面主要是防止未完成就申请,或者有意隐瞒重要步骤)
3、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申请的主题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
的技术方案不能在工业上不可能应用推广,虽然也能制造出来,典型的例子就是用动
专利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内的发明,不论 它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它具备新颖性、 创造性和实用性即可。 我国专利种类为三种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 观设计。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东部 西部 北部
发明专利的实审中的三性判断
(2)单独对比 单独对比
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 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 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 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 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 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即,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 独对比的原则。这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创造 性的判断方法有所不同
3.2审查基准 审查基准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说的“能够制造或 者使用” 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满足实 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 当具有再现性。因不能制造或者使用而不具备 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 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发明创造性的审查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该 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
审查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 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 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 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 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与新颖性“单独对比” 的审查原则(参见本部分第三章第3.1节) 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 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 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述的现有技术,是 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和本部分第三章第 2.1节所定义的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所述的,在申请日 以前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 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 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 因此,在评价发明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新颖性基础理论
例 4。
4). 公开的数值范围包括限定的技术特 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但是与上述限 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没有 共同的端点:
例5,例6。
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 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1)、包含产品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 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 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 定结构和/或组成。 2)、包含用途特性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 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 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
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法律内涵 实质在于通过比较进行判断 1.对比对象 对比 (权利要求)
发明创造 —————— 现有技术
抵触申请
2.对比的执行者 对比 (权利要求)
发明创造 —————— 现有技术
抵触申请
执行者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主要特点: 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 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 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 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 能力,但他不具备创造能力; 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 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 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螺栓固定装置 螺钉固定装置
4、数值和数值范围 1). 公开的数值或数值范围落在限定的技 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
例1,例2。
2). 公开的数值范围与限定的技术特征的 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
例 3。
3). 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 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 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的新颖性,但不 破坏所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 任一数值的发明的新颖性;
第一节 新颖性
一、立法宗旨 防止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批准为 专利 ; 贯彻先申请原则和避免重复授权。
专利基础知识(附答案解析)
专利基础知识(一)填空题1、专利共分(三)种类型,分别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
2、发明的保护期限为(20年)。
3、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为(10年)。
4、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0年)。
5、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6、发明的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7、实用新型的定义:(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8、外观设计的定义:(外观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9、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备的三性分别为:(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0、新颖性的定义:(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11、创造性的定义:(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12、判断一个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方法为:(是否有区别)。
13、判断一个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方法为:(区别有多大)。
14、现有技术的定义:(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5、列举出《专利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16、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该提交的文件:(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17、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该提交的文件:(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18、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二、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基本含义 (一)对比判断 实质在于通过比较判断 1.对比对象 对比 (权利要求)
发明创造 —————— 现有技术
抵触申请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2.对比的执行者 对比 (权利要求)
内容
简单的文字变换
(二)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上位概念 下位概念 例如: 金、银、铜、铁
共性 个性
金属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带护套挂锁,金属锁体上套有 护套。 对比文件公开: 一种带护套挂锁,黄铜锁体上套有 黑色乙烯基树脂护套。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四)数值和数值范围 1. 公开的数值或数值范围落在限定的技术 二 零 特征的数值范围内: 零
例1,例2。
2. 公开的数值范围与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 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
例3。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3. 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限 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 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的新颖性,但不破 坏所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 一数值的发明的新颖性;
甲申请公布日
1.形式判断要素: 申请日在先,公布日在后; 中国专利申请。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2.内容判断 只有形式上符合并且内容相同才能确 定为抵触申请。 3.使用限制 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只能用于 新颖性判断。 注意的两个问题: 可以使用抵触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 书和附图,但不可以使用摘要。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公开的含义 技术的实质内容处于能够被公众获得的 状态。 公众想要了解即能得知,想要获取即能 得到,并不要求公众必须已经得知、或 者必须已经获得,也不要求公众中每一 个人必须都已经得知。 例如:公共图书馆登记上架的技术书籍。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发明创造 —————— 现有技术
抵触申请
执行者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二)现有技术的认定 时间界限,以申请日为准,有优先权的以 优先权日为准。 公开方式:出版物公开
使用公开 其它方式公知(兜底条款)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对比文件 申请日:1993.6.20 公开日:1995.1.9 申请人:美国XXX公司 一种稀土永久磁体,其组成为:钕、镨、 铈中的至少一种元素,含量是8-30原子 %;硼含量是2-20原子%;余量是铁。 实施例:一种具体的磁体 组成,Nd15B8Fe77。
例4。
4. 公开的数值范围包括限定的技术特征 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但是与上述限定 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没有共 同的端点: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例5,例6。
(六)案例――钕铁硼永久磁体 申 请 日 : 1995.5.10 优先权日: 1994.5.12 申请人:日本XX株工式会社 申请文件权利要求: 1.一种永久磁体,其特征在于组成:12-17 原子%的稀土元素,5-10原子%的硼, 20原子%以下的钴,余量为铁。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永久磁体,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稀土元素是钕。 3.根据权利要求1的永久磁体,其特征在于 钴含量为12原子%。
方案分别单独进行对比,即一对一的对比。
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
新颖性 结论
对比 文件
技术 A、B、C、D 特征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四、典型情形的判断规则
技术内容完全相同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一)相同 内容的发明
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二、法律条款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 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 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 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 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 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 公众所知的技术。
新颖性基础理论
材料工程部 闫娜 Tel:62084772
课程设置
第一节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第二节 新颖性的审查 第三节 关于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适 用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第一节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一、立法宗旨
防止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批准为 专利 ; 贯彻先申请原则和避免重复授权。
(三)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属于新颖性判断的扩展,仅适用于抵触申 请的对比判断。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在解决某个问题时熟知和常用、可 以互相置换,且产生技术效果预期相同的技术 手段。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例如:
螺栓固定装置 螺钉固定装置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第二节 新颖性的审查
一、审查的对象 1.审查的专利申请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 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说明书可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的含义, 但不能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每一项权利要求必须作为一个整体参 与对比。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三、判断原则 同样的发明创造: 二 零 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 零 七 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即两者权 至 二 零 利要求请求保护了相同的技术方案。 零 九 年 限于不同申请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对比。 半 脱 两件专利申请说明 产 教 研 书的内容相同,但 组 其权利要求保护范 围不同。
二、审查原则 (一)“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判 断原则
技术方案 实质上相同
技术领域、解决的 实质上相同 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二)单独对比原则 技术方案的单独对比: 各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中的每一项技术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若干基本概念: 1.申请日:专利法第28条规定,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 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 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2.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 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公开内容的要求 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以对比文件公 开的技术内容为准。 注意隐含公开,不得随意将对比文 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
对比文件公开的全部内容均可使用。 注意对比文件中附图公开内容的合理使 用。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公众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非特定人
特定人
负有保密义务, 应当并且能够保密
3.抵触申请 在申请日以前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 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 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说的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是指专利申请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技 术方案。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
第三节 关于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适用
专利法第9条第1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 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一、立法宗旨: 避免重复授权。 二、适用条件: 对比文件不属于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 不能依据专利法22条审查。
二 零 零 七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半 脱 产 教 研 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