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法学0902班(090404057)张晓飞《占有改定制度的法律研究》
法律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法律硕士论文开题报告一、研究目的与意义监护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
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
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
未成年人作为自然人,从胎儿开始就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民事权利,如继承、人身自由、人格、身心健康发展、受教育等权利。
但由于未成年人智力和情感以及道德观念尚发育不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未成年人的各种民事、刑事、行政权利以及诉讼权利的实现、保护和救济完全或者部分依赖于其监护人代其行使。
监护制度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发展较晚,目前有关立法主要见于《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一、二节及第六章第三节中,内容涉及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等规定,虽然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特色和制度涵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从立法体例到具体制度内容均存在不少立法缺陷。
随着社会的变革,婚姻、家庭与监护关系日趋复杂,更日益凸显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滞后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更滞后于儿童保护事业的发展进程。
例如;在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方面: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采取了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为辅的制度设计。
这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计表明我国立法者对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认识,还停留在私域化、亲属化、自治化观念中;未成年人“国家人”、“社会人”的现代身份境界未获确认,因此产生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存在过分倚重亲属以及相关规定却过于概括,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也未设立专门机构从事这公力介入有限并缺少可操作性的问题;我国目前虽已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但在家庭保护这一环节上的方面的监督工作,因此也难以约束监护人的行为。
电大毕业论文,开放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76. 斡旋受贿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 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刑法方面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11. 论婚内强奸12. 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13. 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14. 论持有行为的性质15. 论吸收犯之存废16. 罪刑法定原则探析17. 不作为犯罪研究18.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19. 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20.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22. 共同犯罪中身份犯问题研究23. 牵连犯中若干问题研究24. 正当防卫中若干问题研究25. 死刑问题研究26. 交通肇事罪研究27. 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28. 侵占罪研究29. 贪污罪研究30. 受贿罪研究31. 合同诈骗罪研究32. 金融罪研究33. 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34. 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35. 论职务侵占罪36. 关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探讨37. 计算机犯罪研究39. 校园财产犯罪原因分析40. 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41. 职务犯罪研究42. 女性犯罪原因分析43. 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分析44. 暴力犯罪现象分析45. 略论犯罪未遂46. 紧急避险研究47. 共同过失犯罪初探49. 吸收犯问题研究50. 想象竞合犯问题研究51. 罚金刑问题研究52. 转化犯问题研究53. 包容犯问题研究54. 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55. 法条竞合问题研究56. 持有型犯罪研究57. 目的犯问题研究58. 略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59. 赦免制度研究60. 罪名法定问题探析61. 危险犯研究62. 行为犯研究63. 洗钱犯罪研究64. 保险诈骗罪研究6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66. 强迫交易罪研究67.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68. 非法拘禁罪研究69. 安乐死问题初探70. 绑架犯罪问题研究71.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72. 聚众斗殴罪研究73. 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研究74. 伪证罪若干问题研究75. 非法持有毒品罪研究77. 介绍行贿罪若干问题研究78. 贪污罪的共犯问题研究7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80. 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研究81. 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82. 徇私枉法罪研究83.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若干问题研究84. 罪刑相适应论诉讼法方面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 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 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 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14. 答辩失权制度研究15. 中美陪审审判制度的比较16. 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7.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研究1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9. 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研究20. 自认制度研究21.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22. 论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原则23. 证据概念的重构24. 论公开审判制度25.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26. 论证明责任的分配27. 论民事诉讼的自认28. 论司法认知29. 论推定30. 论诉讼保障制度31. 论正当当事人32. 论民事撤诉制度33. 论缺席判决34. 论执行回转35. 诱惑侦查研究36. 刑事缺席判决探讨37. 专家法律意见书之地位探讨38. 证人拒绝作证之成因与对策39. 沉默权存废之探讨40. 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探讨41. 辩诉交易在中国存废之探讨42. 民事执行难之成因与对策43. 公诉转自诉制度探讨44. 举证时限探讨45. 论判决的既判力46. 辩诉交易问题47. 证人作证研究4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49. 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50. 证明标准探讨51. 司法公正探讨52. 民事检察制度研究53. 民事再审程序研究54. 公益诉讼探讨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方面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11. 环境法的经济分析12. 论环境法的价值内涵13. 《森林法》修改之法律思考14. 论我国环境法的制度设计15. 论环境权(或公民环境权/环境物权)16. 论土地发展权17. 论环境(保)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或论区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调整18. 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构造19. 能源法律问题研究20. 论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与保密条款21. 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22.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构建23. 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研究24. 农民劳动法律保护研究25.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6.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27. 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研究29. 农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问题研究30. 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结构31. 论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制32. 论劳动集体谈判(协商)制度33. 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34. 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35. 论政府或公用采购的经济法调整36. 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37. 公营企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政策研究38. 农村土地税费改革法律问题研究39.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调整40. 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41. 工伤赔偿法律问题研究42. 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43. 信用立法问题研究44.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归责问题研究46. 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47.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48. 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研究49.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研究50. 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研究57.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58.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研究6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61. 我国商业银行改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62. 经济法主体探讨63. 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4. 个人所得税法探讨66. 反垄断法研究67. 政府采购法研究民商法方面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11. 论有限合伙12. 论一般人格权13. 论信赖利益14. 论债权物权化15. 论所有权保留16. 中国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初探17. 家族型企业法律问题规制20. 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初探21. 职工参与公司控制之法律研究22. 浅议一人公司23. 论独立董事制度24. 公司创立大会法律制度研究25. 公司治理机构的法律规制26. 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27. 对破产法的几点思考28. 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29. 对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思想30.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几点思考31.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32. 公司经营者的责任33. 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34.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35.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36. 公司利益分配中的法律调整机制37. 职工参与制度研究38. 关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探讨3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法律规制及其优化40. 公司资本制度研究41. 股权转让4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43. 公司对外担保44. 董事会制度45. 股东的表决权46. 破产监督人制度47. 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48. 旅游合同法律问题研究49. 论合同履行中的”经济合理”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50. 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51. 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52. 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思考53. 论商号的法律保护54. 完善我国继承法的法律思考55. 空间权的法律研究56. 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探析57. 关于完善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58. 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59. 占有制度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60.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61. 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62. 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63. 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64. 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研究65. 婚姻关系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探讨66.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67. 论配偶权制度68.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交易安全69.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70. 无效婚姻及其确认有关问题探讨71. 扶养制度研究72. 离婚原因及其法律规制探讨73. 分居制度7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75. 亲子关系76. 结婚制度77. 论继子女78. 继承权79. 转继承80. 我国民法结构安排研究81. 论我国物权立法的原则82.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83. 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77.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力现78.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79. 论共同危险行为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21. 权利穷尽研究11. 论公民受教育权及其保护22. 反向假冒与商标淡化研究(可选12. WTO 与中国行政主体的发展研究23.其一) 13. 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建立24. 植物新品种权研究14. 行政许可公正性问题探讨25.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多学科15. 论行政调查题目) 16. 行政效率机制的行政法保障26.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与对策17. 公共工程采购若干问题研究27. 小议使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18. WTO 规则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依据完善28. 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研究19. 行政公益诉讼初探29. 论保护商业秘密制度中的竞业禁20. 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止规定21. 行政指导程序问题研究30. 论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22. 论我国公民的出版自由及其实现31. 论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23.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的迁徙32. 论域名抢注及其法律对策自由33. 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24. 略论公民罢免权34. 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25. 论妇女宪法权利及其平等保护35.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26.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完善权27. 论公民社会保障权36. 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28.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37. 保险利益原则研究或者论保险思考法的基本原则29. 行政指导的定义及其法律规制38. 论人身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法30. 行政征用补偿问题研究律特征研究31. 论行政解释的功能及其实现39.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32. 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40. 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33. 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学思考突与平衡34. 论中国宪法的修改41. 确立我国的有限合伙的立法思35. 论法官保障制度考36. 论公民的知情权42. 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37. 论市民社会中宪法私有财产权的保与完善护43.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38. 农民平等权问题研究44. 雇主责任研究39. 可持续发展与宪法价值的嬗变45. 离婚标准问题探讨40. 法治下的中国地方分权46.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41.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47. 校园伤害案件学校责任基础及42. 行政强制中的比例原则研究形式研究43. 紧急状态下的政府行为研究48. 政府科技管理立法初探44. 论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49.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45.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护46.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50. 论民法典的逻辑结构47. 论国家赔偿的范围51. 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弱化研究48.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52. 论贞操权50 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53. 交通事故责任研究52. 论我国的宪法监督54.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53.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55. 物权行为研究54. 析网络下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56. 无因管理研究和限制57. 论作品55.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58. 侵犯著作权认定规则研究56. 论行政合同59. 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研究57. 违宪审查模式与中国的选择60. 论植物新品种权58. 行政法治与行政自由裁量权61. 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研究59.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62. 商标淡化侵权研究60. 公民劳动权初论63. 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61. 收容遣送制度探讨64. 授予发明专利之条件研究63. 民工权益法律保护65. 保险法原则研究64. 违宪审查制度66. 论保险合同65. 村民自治法律问题探讨67. 保险利益研究68.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比较研究宪法与行政法方面38. 宪政与司法审查39. 公民权与人权40.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1. 资格罚研究42. 听证制度研究43. 论村民自治44. 选举制度的完善。
物权法占有制度与侵占罪认定探讨
2019年06月(上)法制博览法制园地物权法占有制度与侵占罪认定探讨张淑悦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法学院,广东东莞510520摘要:普遍认为占有制度是物权法的基础,同时占有制度与侵占罪有一定联系,为了能够有效的认定物权法占有制度与侵占罪,需要加强对物权法占有制度与侵占罪等制度内容的研究。
物权法占有制度体现的是对公民利益的保护,在维护社会安定和平的方面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对事的处理中,合理掌控个人行为,便于对物进行实质性的控制。
关键词:物权法;占有制度;侵占罪;认定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6-0214-01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地位辅助方面,现代物权法已经从财产归属转移到财产利用的方向,使得物权主义受到挑战,为了让现代物权法在其内容和结构上更为合理,凸显其规范作用,需要重新认定物权法占有制度与侵占罪[1]。
积极了解物权法占有制度与侵占罪的内涵,心素和体素作为占有的两个要素,对物权法占有制度的认定是衡量侵占罪与盗窃罪的主要标准,在此环节可根据心素和体素来作出判断。
一、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理解占有制度是物权法的主要规定之一,它在维护人民利益、保护占有、推定权利等方面发挥出重要的指导作用。
占有是人对物进行控制的一种事实状态,这是一种权利,用以证明对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事实,其本权的存在无需证明。
虽然对占有进行间接的保护,但是它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具有多重法律效果,当占有达到一定期限后可主动获得所有权,并以公示方式证明占有构成动产物[2]。
占有人以身份行事占有物,法律对占有进行相应保护,以有效的法律保护可避免权利人的暴力行为,注重维护人类的根本利益。
强调占有物的安全性,在法律保护下,占有可以物尽其用,实现其价值的最大化,避免物长期闲置,很大程度避免了国家财富浪费。
占有的条件:严格来说,占有制度的内涵体现在体素和心素方面,从客观角度说,对物进行事实性控制,实现了占有人对物的有效支配,通过运用占有的意图,对物进行相应保护[3]。
占有改定在动产善意取得中的适用限制
占有改定在动产善意取得中的适用限制
陈奕
【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8(031)001
【摘要】占有改定在善意取得中的适用在《物权法解释(一)》中被有意回避,使得
这一问题存在争议.大陆法系立法和理论经验较多采否定说,不认可占有改定在善意
取得中的适用.通过对我国学界几大类支持否定说的理由进行分析,从法律解释角度、公示公信角度以及利益衡量角度论述均存在缺陷,善意取得中的交付不能包含占有
改定的实质理论依据应当是支配力的缺乏.为防止占有改定在善意取得中的直接适
用所带来的不利后果,需要对其加以限制.
【总页数】4页(P47-50)
【作者】陈奕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1
【相关文献】
1.我国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限制的理论构想 [J], 邬晨牧
2.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J], 吴倩倩;曾瑞玉;罗爱梅
3.占有改定交付下善意取得的适用 [J], 李宥成;姬艳涛
4.占有改定交付下善意取得的适用 [J], 李宥成;姬艳涛
5.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的合理性分析 [J], 张听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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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开题报告案例(3篇)
第1篇一、课题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硕士教育作为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课题旨在探讨法律硕士教育在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的作用,分析当前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期为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研究目的与内容(一)研究目的1. 分析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了解其在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的作用。
2. 识别当前法律硕士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为改进教育质量提供依据。
3. 提出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措施,以促进法律硕士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研究内容1. 法律硕士教育的背景及发展趋势2. 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3. 法律硕士教育的实践教学模式4. 法律硕士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5. 法律硕士教育的国际化发展6. 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7. 法律硕士教育的改进措施三、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一)研究方法1. 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了解国内外法律硕士教育的理论、实践和发展趋势。
2. 调查研究法: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法律硕士教育一线教师的意见和建议。
3. 案例分析法:选取典型案例,分析法律硕士教育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4. 比较研究法:对比国内外法律硕士教育的异同,借鉴先进经验。
(二)技术路线1. 梳理法律硕士教育的相关文献,明确研究范围和方向。
2. 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了解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3. 选取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4. 比较国内外法律硕士教育的异同,提出改进措施。
5. 撰写开题报告,提交导师审核。
四、预期成果1. 完成一篇关于法律硕士教育的开题报告。
2. 形成一篇关于法律硕士教育的论文,发表在相关学术期刊上。
3. 为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五、进度安排1. 第一阶段(第1-2周):查阅文献,明确研究方向。
2. 第二阶段(第3-4周):设计问卷调查,开展访谈。
占有制度研究
占有制度研究发布时间:2021-05-17T10:15:33.547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期作者:张若楠[导读] 摘要:占有是最常见的对物的支配状态,不仅其自身具有重要性,而且影响着其他民事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摘要:占有是最常见的对物的支配状态,不仅其自身具有重要性,而且影响着其他民事制度。
占有制度的法律渊源可追溯至罗马法,但我国直到2007年物权法才规定占有制度,现行《民法典》实施下,仍仅有五个条文位列在占有一编,显得极其单薄。
一、占有制度的罗马法溯源(一)占有制度概念占有作为一项古老的制度,可追溯到罗马时代。
罗马法中的占有用“possessio”一词来表述,其含义为“坐在某一物上”,该涵义表示罗马法上的占有是对物的一种实际占据状态。
可追溯到《十二铜表法》,它第六表所表述的“所有权和占有”就突显出对占有的规定,例如第三条为“占有土地的时效为二年,其他一切物品则为一年”;《十二铜表法》在第六表规定了占有的对象、分类、丧失及占有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但有关占有概念问题却采取回避的态度,导致后代法学家对占有概念问题争论不休。
(二)占有制度性质古罗马时期争论的另一争论焦点为占有性质。
在早期罗马法时代,法学家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并且该种事实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此时占有是人们为生存使一定数量、一定种类的物处在自己意志的专有领域之内,使物具有独占性、绝对性,这是主体进行物质生产、满足需要的必要前提和必需的行为。
它由法律作为保障,保护所有权不能涉及的私权部分,让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力得到保护。
罗马帝政后期有些学者开始认为占有不是事实而是一种权利,是对所有权之外的他物权的行使,开始仿照保护占有的办法来保护这些他物权对应的事实状态,占有成为了用益物权的分支,表明用益物权人不仅是用益物的持有人还是占有人,以法律的方式赋予用益物权人占有保护,由此创造出准占有或权利占有的概念。
1942 年的意大利民法典条文明确表述:“占有是一种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形式表现出的对物的权利”。
占有制度研究【最新法学论文】
摘要占有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possessio ,融合日耳曼法的 Gewere,是人类历史上最复杂、最有趣、争议最大的民法制度之一。
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制度之一,是财产法律关系的基础,其在维护社会和平和秩序,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构建物权法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虽然明确了占有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但在体系和内容上仍有众多的不合理之处。
因此,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占有制度的比较研究,对占有制度中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从而弄清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占有制度的某些模糊认识,使占有制度日趋完善并在我国社会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本文在结构上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首先是占有制度的基本理论。
这部分对占有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分类进行了概述。
占有的概念和性质历来都有很大的争议,对其中的主要学说事实说和权利说进行了简明、扼要的介绍。
在占有的构成要件中,介绍了两种主要的观点主观说和客观说。
在占有的分类中,阐述了四种主要的分类;其次是占有制度的立法考察。
主要介绍了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占有制度的规定和特点,总结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占有制度之所以有如此差别的成因;再次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占有制度。
从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以前和以后两个阶段的占有立法现状入手,阐述了现行占有制度法律规定的缺陷,为下文对占有制度的完善奠定写作的基础;最后是我国占有制度的立法完善。
在上文指出我国现行占有制度立法缺陷的前提下,借鉴国外占有制度立法的有益成果基础上,笔者试图对我国占有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见解。
对于占有制度的完善,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一是明确占有是指对于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的立法定义;二是补充了占有的分类,旨在弥补立法上的缺陷;三是重造了占有的效力规则,对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和说明,对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和状态推定规则也进行了论述,以弥补我国物权立法的缺失;四是完善了我国物权立法对占有的保护,建立占有的双重保护体系,详细规定了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
法学研究生开题报告范文
No matter when you start, the important thing is not to give up lightly after you star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法学研究生开题报告范文课题名称: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1、选题意义和背景法具有公正、效率、效益、自由、秩序等若干价值。
从总体上来说法应当是这些价值的完美结合,但就具体部门法而言价值追求会有所侧重。
民事审判程序功能是确认权利、定纷止争、以公正为其价值所向。
民事裁定程序功能不是在于确认权利,解决纠纷,而在于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
如何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是民事执行程序的根本任务之所在,其价值取向应当为效率。
所以,有人认为效率是执行的第一价值取向。
当然,强调高效执行并不能否定执行对公正的追求,公平与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主题,如果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民事执行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因此,公正也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只不过在执行程序中更加侧重于效率而已。
由于民事裁定强制性以及效率的内在要求,决定了执行措施必须迅速及时,所以执行时只能就裁定依据的外表加以判断。
裁定程序具有侵害当事人和案外人实体权利的特点。
裁定工作所追求的效率与公正地保护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之间必然存在冲突。
裁定瑕疵即冲突产物。
但是效率是以公正为边界,效率如超越公正边界,只是速度。
民事裁定救济程序作为执行程序中纠正瑕疵裁定行为和排解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程序装置,首先对瑕疵裁定行为予以纠正,保护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使执行机关依法、合理执行。
即纠偏和救济双重职能。
其次,对裁定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进行解决,包括程序争议及实体争议,依法排除执行程序的障碍,确保执行顺利进行。
最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人们对司法的信赖度。
民事执行救济程序价值取向仍在于富于效率地实现对公正的追求,在效率与公正辨证关系上,对公正则应当更为侧重。
开题报告书
(2)英国。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在警察局进行,而且必须告诉犯罪嫌疑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如果嫌疑人提出要聘请律师,则警察的讯问必须等到律师到场后才能进行。在讯问时,还必须同时制作录音、录像。律师在场与警察进行的同步录音或录像一起,构成英国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有效性的两大关键保证。”1984年以后,英国出现了与律师在场有关的证据排除规则。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8条就明确规定:“被告人的律师有在场的权利。法庭应当考虑全部情况,包括取得的证据的情况,证据的采用如果对程序公正产生不利影响的,法庭不得采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提前介入只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内容不够明确具体,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比如法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没有规定侦查机关对权利的告知义务,以致于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根本不知道其享有委托律师帮助的权利,更谈不上对权利的行使了。法律虽然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会见、申诉、控告等权利,但缺乏一套明确具体的程序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以致于这些权利在实践中基本无法落实,从而导致我国侦查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非常严重。有人这样形容侦查阶段的律师帮助权,“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
刑法中的占有研究
目录分析
本章主要介绍了本书的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犯罪日益增 多,而占有概念在财产犯罪的定罪量刑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对刑法中的占有 进行深入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目录分析
本章主要介绍了占有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占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包括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行为人对财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而他主占有是指行为人根据他人的意志而对该财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图
03 精彩摘录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阅读感受 06 作者简介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刑法
通过
构成
行为人
法律
控制
可以
占有
占有
财物 支配
效果
研究
刑法
要素
概念
理解
深入
认定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刑法中的占有研究》是一本深入探讨刑法中占有概念的学术著作。本书以占有为切入点,对刑 法中的占有概念、占有的构成要素、占有的认定标准以及占有的法律效果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研 究。 本书对刑法中的占有概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作者指出,刑法中的占有是指行为人对特定财物的 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这种控制和支配应当具有排他性和稳定性。通过对占有概念的深入理解, 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占有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和,如持有、保管等。 本书对占有的构成要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作者认为,占有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对象和事实上 的控制和支配。其中,主体是指对特定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能力的人,对象是指被占有 的财物,而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则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通过对这 些构成要素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占有的本质和特征。
从占有之法律规定看对我国改革的启迪
从占有之法律规定看对我国改革的启迪占有,是一个含义可变的法律概念,包括主观意志和客观行为的变化,适用于多种法律行为主体,既有事实之状态,又有法律之权利,静态与动态交替,究其占有之性质如何,可上溯至罗马习惯法的学者之争,其学说及划分方法一直影响到后世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学理论。
不少国家在民法基础理论中,自成占有之理论。
占有制度又在民法典中作了专章规定,又以民法各特别法中诸多明定,不失为构成民法物权的重要分支。
其中,有不少的规定很适用与我们的实际情况,特别值得学习、借鉴、引用。
占有的法律规定,受占有之说的影响,体现于各法律之中。
我仅列举最具代表性的近、现代的几个民法典国家对占有的法律规定为例:一、受事实之说影响的占有之法律规定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854条规定:“取得物的占有,是由于取得对于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力。
”德国学者对这个定义解释为:占有人就是那些在事实上支配着物的人,在此不必考虑该物是否属其所有,占有人甚至还可以是将物从物主处偷来的小偷。
在这个基本定义下,占有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法律身份,从而具备了相应的,即使仅仅是暂时的法律意义。
占有人有权保护其占有状态,德国民法典在第859条中规定了占有人之自力救济:占有人对于暴力得以己之力防御之。
占有物被侵夺者如系动产,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之。
土地之占有人,其占有因暴力而被侵夺者,得即时排除其侵害而恢复占有。
占有人对于依第858条第二项就占有瑕疵应负责任之人,亦有此项权利。
还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原占有人可以向现占有人提出返还请求;现占有人亦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拒绝原占有人的返还请求;占有可以转让、继承、遗赠等。
我国台湾民法及民事特别法基本上是继受于德国民法典,条文规定极为相似,所主张的观点相同。
台湾民法第940条规定:“对物有事实上之管领力者为占有人。
”所谓管领,即支配。
所谓力,即因事实关系所生法律上之力。
此义乃采德国法例认占有为单纯事实而非权利,故物权篇第十章名曰“占有”,是指可供利用之有体物而予以支配之情形而言。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开题报告模板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题目:论法律原则的适用学院:法学院系法学专业:法学班级:学号:姓名:指导教师:填表日期:年月日一、选题的依据及意义依据:(一)法律原则的必要性我国的法律实践告诉我们,法律原则对于一国法制体系来说是完全必要的。
由于我国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法律规则是具体的行为准则,它由明确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以及法律后果组成。
我们力图凭借精密的立法技术手段,制定最明确的法律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行为具有善良的可预期性。
但是法律的制定归根结底是立法者对社会运作规律的良性总结和预期规范,从大陆法系立法技术的视角观察,所谓的法律规则实际上是立法者结合典型的社会生活关系类型对法律原则进行具体化、类型化以后形成的产物。
出于保持法律稳定性的考虑,虽然在立法时会有前瞻性的考虑,但实践上却往往具有滞后性,而这种滞后性通常会导致无法可依或者依法不公的现象。
法律规则的滞后性往往会在很多新时期或很多新生事物上出现,这种滞后性往往在社会转型期或者高速发展的阶段表现的尤为明显。
而法律原则由于具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使得它能在规则穷尽时,以及规则由于面对新的现象发生个案不公时继续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
(二)法律原则的客观性法律除了规则外,还有一些规则中的规则,虽然他们看不见,但是却实实在在存在并影响和操纵着法律规则。
这种规则中的规则,就是法律原则。
笔者认为法律原则应当包涵两个方面:其一,由外在道德所衍生出来的法律原则,它源自于人类追求美好事物的天性,例如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等原则;以及由法律内在道德所衍生出来的法律原则,它源自于接受法律调整的人们对于法律本身正当性的要求,例如法不溯及既往。
(三)。
法律原则的仍然有很大的局限性。
1.法律原则过于抽象法律原则具有普遍性或者说一般性,因为法律原则是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抽象而来,是规则中的规则,它舍弃了具体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而表现为同类法律关系的一般共性。
侵占脱离占有物罪研究的开题报告
侵占脱离占有物罪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财富的积累也愈加丰厚。
但是,一些人却利用各种手段侵占他人的财富,依靠占有这些财富来获得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因此,加强对侵占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对于维护社会公正秩序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我国《刑法》规定,侵占行为属于危害财产罪,其基本犯罪形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
但在实践中,侵占行为往往具有多种形态和特点,如使用、收益、管理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侵占行为的认定和适用,也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难度性和争议性。
因此,对侵占行为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特点、构成要件和适用原则等问题,对于规范司法实践,推动侵占罪法律适用和相关规定的完善和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着重探讨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特点和适用原则等问题,包括如下内容:1. 侵占行为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要件。
2. 侵占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别和联系。
3. 侵占行为的特点及其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4. 侵占罪责任的认定和量刑。
为了系统、科学地研究侵占罪,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逻辑分析法等方法,以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法律、案例和文献资料,并通过比较和分析,发掘其内在联系和规律,达到深入研究和探索的目的。
三、预期成果及意义通过对侵占罪的研究,可以更深刻地认识侵占行为的特点和本质,掌握其认定和惩治的科学、规范方法,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人员的侦查和审判水平,有效打击侵占行为,维护社会公正秩序,而且也能够为相关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科学依据,促进我国法制的完善。
2017电大法学开题报告_开题报告_
2017电大法学开题报告1、本课题的研究意义(选题依据,课题来源,学术价值和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是分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两种法律制度,二者既有其共同点,又各有特色。
将二者比较加以研究,有助于取长补短,制定并实施相对完善的法,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该课题不仅是对我国合同法的完善,同时对我国立法的完善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违约责任制度既是合同法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项重要课题,结合有关学说和司法实践,深入探讨主要违约行为形态及责任方式,具有不可忽略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2、本课题的基本内容简介(拟解决的主要学术或技术问题和关键技术及难点,拟采取的技术手段及实施方案、预计可获得的成果,可能取得的创新之处):1、我国现行立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过于笼统,使人很难将其与‘不安抗辩’区分开来,而实践这种区分是必不可少的。
而从立法体例上看,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不安不同之处抗辩权’制度,辅以‘预期违约’制度作为补充。
实际上与国际公约也有着一定的距离,增加了法官运用的难度,本篇论文将对两者概念特征构成等各个方面加以分析研究,进而分辨出二者。
2、当前我过加入wto,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增多,将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相比较加以研究来指导我国立法实践,必将有极其重要价值和积极地意义3、论文提纲:前言一、预期违约制度的发展与形成二、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渊源三、预期违约的含义、分类、特点及其构成要件(一)预期违约的含义(二)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三)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四)预期违约的特点四、不安抗辩权的含义和构成要件(一)不安抗辩权的含义(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五、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一)明示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比较(二)默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比较六、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比较(一)明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比较(二)默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比较七、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八、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完善结论4、研究进程计划及时间安排(计划进度、预计完成的日期,阶段性成果的形式):XX年3月10日完成任务书XX年3月25日完成XX年4月29日完成初稿XX年5月19日完成二稿XX年5月26日完成三稿XX年6月2日定稿XX年6月中旬答辩5、参考文献目录:[1] 王利明《预期违约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2期)。
定作人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定作人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逐步加强,定作人侵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地被揭示出来,成为了著作权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定作人侵权是指在著作权合同中,授权他人使用著作权而未经定作人授权、超出授权范围等行为,即侵害了定作人的著作权利益。
对定作人侵权问题的探究,不仅可以进一步探究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践应用,更可以提升定作人在著作权领域的权益保护,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改革,促进我国知识产权行业的发展。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本研究将以我国法律制度和裁判实践为主线,探讨定作人侵权的责任问题。
研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定作人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方法。
(2)对于定作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究竟是定作人,还是著作权受让人,应如何划分其责任范围,需要建立什么样的责任界限。
(3)定作人侵权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补救措施等问题。
(4)制定打击定作人侵权的相应措施,如何维护定作人的权益。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实证调研等多种研究方法,梳理国内外有关定作人侵权的法律规定和裁判实践,探讨其法律适用和补充意见,以及对相关部门和组织提出具体建议。
三、研究预期结果通过对定作人侵权责任问题的研究,预期将产生以下结果:(1)明确定作人侵权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为此类案件的审理和解决提供参考。
(2)界定定作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范围,理清其责任界限,为判断侵权行为的处罚依据提供依据。
(3)区分定作人侵权行为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补救措施等问题,为侵权赔偿和侵权惩罚的实施提供依据。
(4)为打击定作人侵权提出具体的法律政策和实操建议,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改革,推动知识产权行业的发展。
四、研究工作计划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收集文献资料并归纳总结,选取典型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并初步明确定作人侵权问题的相关问题和亟需解决的问题。
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实证调研和数据分析,进行人员访谈和问卷调查,收集实证数据并进行数据分析,为研究提供实证支持。
议“执转破”案件疑难问题与应对张晓菲
议“执转破”案件疑难问题与应对张晓菲发布时间:2021-03-02T11:43:44.373Z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1期作者:张晓菲[导读] 摘要:近年来,随着企业破产制度的理论和法律规定越来越完善,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比以往有了更便捷的通道。
尤其是“执转破”机制的运行,打通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通道,给破产制度增设了新的内涵。
“执转破”案件与一般的破产案件相比有着个性的特点,往往出现无法接管、债务人高管下落不明、无产可破等困境。
本文就“执转破”账册、人员下落不明情形下的疑难问题,从破产管理人角度,参照破产法理论、现行破产法规定及实务情况张晓菲(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摘要:近年来,随着企业破产制度的理论和法律规定越来越完善,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比以往有了更便捷的通道。
尤其是“执转破”机制的运行,打通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通道,给破产制度增设了新的内涵。
“执转破”案件与一般的破产案件相比有着个性的特点,往往出现无法接管、债务人高管下落不明、无产可破等困境。
本文就“执转破”账册、人员下落不明情形下的疑难问题,从破产管理人角度,参照破产法理论、现行破产法规定及实务情况提出浅见。
关键词:“执转破”;接管困境;债务人财产认定;债权人利益保护“执转破”制度,是指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制度。
是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对满足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的企业,经过一定的程序,及时移送法院破产审判部门审查并启动破产程序的一种法律机制。
[1]该制度在实务中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应运而生,使得很多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的债权债务能及时清理,客观上缓解了执行压力,也以制度形式及时控制债务人财产的损失并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缓解了社会矛盾。
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至第五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至第十三条等法律规定对“执转破”的审查的管辖、启动、期限等均有了明确规定。
行政规章在立法体系中的定位分析的开题报告
行政规章在立法体系中的定位分析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与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日益迫切,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不断增加,行政规章作为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得到重视。
行政规章具有立政之本、治理之基、管权之源等多重作用,对维护国家的法治、推进政府的管治能力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行政管理中,行政规章作为法律性规范和行政性规范的重要途径,强化了政府的信息披露、公开透明,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和管理效能。
但是,行政规章的定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一直备受争议。
行政规章既不完全属于法律,也不完全属于行政行为,其地位和关系一直受到学者和实践者的诟病。
同时,行政规章也存在一定的制定和实施问题,导致其法律效力的不充分,进一步影响了其在立法体系中的定位问题。
因此,对行政规章在立法体系中的定位进行深入研究,既有理论意义,也有现实意义。
本研究旨在全面深入地剖析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问题,为加强行政规章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参考和支持。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1. 研究内容本研究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 行政规章的概念、特点和作用(2) 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关系(3) 行政规章的制定和实施问题(4) 加强行政规章制定和实施的对策和建议2. 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取文献资料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专家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力求全面深入地探讨行政规章在立法体系中的定位问题。
三、预期研究成果本研究将对行政规章在立法体系中的定位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提高行政规章制定和实施的效能和质量,推动行政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预期研究成果包括:(1) 对行政规章的概念、特点和作用进行全面解读(2) 剖析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关系(3) 系统分析行政规章的制定和实施问题(4) 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为加强行政规章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四、论文框架本研究将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
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探究的开题报告
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探究的开题报告一、题目简介本文的题目为《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探究》,主要探究的是物权法的占有保护制度。
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主要规范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等行为,而占有保护制度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占有保护制度进行探究,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促进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二、研究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物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
而占有保护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多重作用。
当前,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占有保护制度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难。
因此,对于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时代意义。
三、研究目的和意义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探究我国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其具体内容、制度特点以及实施情况;2.分析我国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强制匹配付款、丢失物拾得人的权利保障等;3.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的建议与措施,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本文的研究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为我国物权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依据;2.加强人民群众对自身物权的保护意识,维护其合法权益;3.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四、研究方法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综述法、案例分析法以及实证研究法等。
文献综述法主要用于对相关法律文件、制度规定、学术论文等进行梳理和归纳整理;案例分析法主要用于对具体案例进行研究和分析;实证研究法主要用于对我国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数据调查和统计分析。
五、研究内容和结构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的概念及其法律基础;2.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特点;3.我国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4.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权法占有保护制度的建议与措施。
论行政相对人行为效力制度的完善的开题报告
论行政相对人行为效力制度的完善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在现代国家治理中,行政机关作为治理主体之一,具有广泛的行政权力。
然而,行政机关作为一个公共权力机构,其行政行为与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相对人行为效力制度便是一种对行政机关行为进行制约的制度,其核心在于赋予行政相对人具有一定的权利地位,使其不再是完全处于被动地位的对象,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机关的规范与约束。
然而,在中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中,行政相对人行为效力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1、制度安排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科学、完备、系统;2、行政机关的行为还存在不规范、不公正等问题;3、实践中,行政相对人面临相关权利的行使难度较大、维权成本较高。
本文将从制度安排、行政机关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地位等方面对行政相对人行为效力制度进行探讨,以期为完善行政法制,提高行政公正性、效率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发挥一定的作用。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行政相对人行为效力制度的完善,旨在:1、明确行政相对人行为效力制度的法律基础,探究国内外该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向;2、分析当前行政相对人行为效力制度在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和存在的问题,并找出完善的措施;3、研究行政相对人行为效力制度完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机关行为的规范性、公正性和效率;增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地位,推动行政法治化进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1、研究内容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1)行政相对人行为效力制度的起源和法律基础。
(2)行政相对人行为效力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路径。
(3)行政相对人行为效力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
(4)构建现代行政相对人行为效力制度的完善措施。
(5)案例分析,探讨该制度的具体实现效果。
2、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包括:(1)收集、整理国内外行政相对人制度的文献资料,进行归纳总结、对比分析,了解现状及其发展趋势;(2)分析国内外行政相对人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和实施效果,以及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而寻求完善措施;(3)案例分析,结合实际情况,探索该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具体作用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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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罗士安在《善意取得、间接占有和〈德国民法典〉之父》(2006)认为,借占有改定来创设占有,不能满足善意取得交付的要求。我妻荣在《新订物权法》(1995)认为在无权处分中,善意受让人能以占有改定方式取得动产权利,但该权利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其最终实现有赖于现实交付的完成。吉冈于夫在《占有改定与及时取得》(2006)认为在即时取得,公信力制度的近代意义甚为明确。公信力制度的价值取向乃在于信赖占有的效力,而非取得占有的效力。田山辉明在《物权法》(2001)认为没有明文的规定,只把对抗要件之一的占有改定排除在外是不妥当的。具有及时取得要件的占有取得,只不过是把作为对抗要件的占有作为是必要的。舟桥谆一在《物权法》(1960)认为受让人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受让动产,实际上就意味着委托让与人占有该标的物,这和真正权利人因信赖让与人而使之占有动产的情形相同,二者都对无权处分人寄予了同样的信赖。法律基于公平原则的衡量,不应在权利的变动上厚受让人而薄原权利人。
4.比较分析法
本文第三、四章采用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各国占有改定立法模式的研究及分析。评价与完善我国国内相关立法现状,这样可以更好的理解研究的发展方向和得出我国应采取的立法模式及完善制度的方式。
首先,根据本人所学专业——法学,法学作为一门人文社会学科,善于研究法学理论及社会现实问题,为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问题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我们又即将迈出校园,走进社会,很多社会现实问题摆在眼前,所以我把题目定在研究法学理论问题方面,以便更好的解决社会现实问题。
其次,经过研究筛选,占有改定式的交付方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面,所以我把题目方向确定在占有待定问题上。
2.归纳演绎法
本文的撰写需要大量的阅读和整理资料,在这个基础上对有关资料内容进行归纳、演绎,然后结合自己的研究需要进行取舍,使资料从宽泛到具体。从中寻找关于占有改定界定和相关制度的构建及完善。
3.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
本文的撰写除了要进行大量的理论论述外,还需结合我国的现有国情和实际,从而界定出占有改定。以此来构建相关制度和完善相关立法。
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理论意义
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它带来了交易上的便捷与灵活。因为占有改定是一种间接占有,所以引发了对一系列问题的思考。由于占有改定这种观念交付方式使第三人无法从外部特征上知晓物权变动状况,从而引起了公示原则在一定范围内的崩清,于公示公信原则不利,也使得在占有改定情况下的善意取得受到限制。本文在占有改定理论渊源和内涵的基础上就占有改定与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作一下探讨,以分析此种制度的合理性。进而更好的推动和完善物权变动理论的的发展。
可行性论述
进行本课题研究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现有研究成果方面,虽然学界占有改定制度有所探讨和研究,也有我们值得借鉴的地方,但是大多数的研究存在分歧和不同点。因而笔者在学习了前辈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可以更好的进行吸收借鉴和综合分析,从而得出较为完善的结论。
2.研究内容方面,本文研究内容是占有改定。而作为社会公民,尤其是身为法律学习者,对法学理论问题的孜孜探究,以便更好解决现实问题,积极的权利意识使笔者对于权利的维护和保障有着更多的关注和学习。
国外综述:从国外专家学者的研究现状来看,对以占有改定的方式是否试用善意取得制度有不同的观点,为本论文的撰写提供了借鉴意见,为完善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提供了理论基础。占有改定是一种间接占有,作为物权变动的方式之一,其公信力的效力比其他变动方式的效力不明显,各学者之间观点不一,有的认为具有公示性,有的认为没有公示性。因此,占有改定的公示性具有研究的价值。
(2)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王利明在《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2006)认为由于占有改定欠缺必要的公示效力,善意受让人通过占有改定而间接占有标的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谢在全在《.民法物权论(上)》(1999)认为善意受让人信赖让与人占有的公信力,认为善意取得不能因观念交付方式的不同而有异,法律既无明文限制占有改定不能成立善意取得,则应从反面推论可成立善意取得。杨会在《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2004)认为,善意第三人通过占有改定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权利。刘得宽在《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2002)认为受让人能从占有改定方式取得权利,但这种权利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它必须在将来的现实交付后才能确定。孙嫦婵在《论占有改定方式下的善意取得》(2005)认为在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适用上,应将交易形态分为若干固定类型,依据不同类型采取不同学说,进行不同处理,力求尽快解决交易中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以及使双方的实质利益达到平衡。陈源灏在《论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2012)认为,占有改定应适用善意取得。第一个理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意旨在于通过物权的公示公信效力,以保护善意的受让人,由于其保护的是善意,则只要符合了交付的要件,不论交付的方式,均应该保护善意第三人相应的正当信赖利益。第二个理由是,相对于善意受让人,原所有人的信赖已经被无权处分人所破坏,而且原所有人自愿赋予无权处分人权利外观,就应当承受由此带来的风险。崔冬梅在《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否定说之批判》(2007)认为采用占有改定的方法进行动产的交付,善意受让人仍然可以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张芙蓉在《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的适用——兼评物权法第106条》(2010)认为,占有改定下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受让人以占有改定方式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动产权利,其法律效果应与现实交付相同,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及物之所在要求返还,只能请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善意受让人取得物的所有权。王舒敏在《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2011)认为在占有改定下不发生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善意受让人只有在取得现实占有时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在此之前,由原权利人享有所有权。余丹丹在《论占有改定情形下不适用善意取得》(2011)认为占有改定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马凤玲在《论占有改定》(2003)认为不应适用善意取得,认为对传来的占有事实状态在一般外观上,并无任何改变之占有改定,如承认即时取得,则未免全然忽略了他人之利害关系,其对于委托占有于他人者尤是。
综述所述,本论文在各方面的准备工作都是客观的,现实的,没有任何虚拟的不可行的现象存在。笔者坚信可以顺利完成本论文。
论文撰写过程中拟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方法和手段
本论文的研究主要运用以下方法:
1.文献分析法
目前国内外关于占有改定的研究相对充分。国外关于占有改定也已形成了相关的制度及立法。这些对本文的研究都有启迪作用,使得本文有更多的思考空间。
3.方法手段方面,笔者在论文中用到的最主要的方法就是实证分析法,这种方法对于法学论文的写作尤为重要。而现实中频繁出现的实例和其中深刻的法律问题为笔者进行实证分析提供了现实依据和可能。
4.写作时间方面,学校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准备开题报告和论文写作。
5.个人能力方面,在过去的三个学年中,笔者系统的学习了相关的理论知识,收集了丰富的论文写作资料,再加上专业老师的指导,笔者认为其有足够的能力完成论文。
第三,根据指导教师指导最终确定为“占有改定制度的法律研究”。
国内研究现状
(1)关于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王轶在《物权变动论》(2001)认为构成占有改定应具备三个要件:第一,认可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区分;第二,须因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使让与人有暂时占有让与物的必要性;第三,须让与人对物已为直接或间接占有。杨震在《观念交付初探》(1996)认为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须有当事人加关于所有权移转的合意,同时,其转让协议须为有效;二是须有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法律关系。赵军蒙在《论占有改定》(2000)认为应具备三要件;第一,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第二,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第三,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
国内综述:通过对以上国内专家学者研究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对占有改定的产生须有当事人之间对所有权转让的合意,让与人直接占有标的物,受让人为所以有权人间接占有标的物;通过外观上来看,很难看出真正的权利人是谁,进而对占有改定是否具有公信力专家学者各执一词。由于占有改定公信力的不确定性,以占有改定的方式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
(3)占有改定的公示性。史尚宽在《物权法》(2000)认为占有改定具有公示效力。谢在全在《民法物权论争(上)》(1999)认为占有改定交付本非完全之公示方法,而占有改定使其缺点加深。叶金强在《公信力的法律构造》(2004)认为占有改定是违反公示原则的,其制造了更多的权利真实状况与表征方式的不一致。梁慧星在《物权法》(1997)认为占有改定作为当事人之间交付标的物的观念而存在,没有外化为一定的物质形式,在法律上只具有形成力,不具有公信力。孙毅在《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1997)认为占有改定不具备完整的公示法律效力。王利明在《物权法研究》(2002)认为占有改定不具有占有的公示作用。
2012年10月25日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表
学生姓名
张晓飞
学号
090404057
所在学院
文法院
专业、班级
法学0902
指导教师
胡海春
指导教师单位
文法院
毕业论文题目
占有改定制度的法律研究
实习单位
开题报告内容
选题依据(选题经过,国内、国外研究现状,初步设想及突破点等)
选题经过
选题过程我遵循选题的兴趣原则、贴近专业原则、便于写作原则。
(二)实践意义Βιβλιοθήκη 占有改定的理论基础就是观念交付制度,前者是观念交付中的一种。占有改定的实践意义在于占有改定制度的产生原因和适用范围。占有改定的出现直接原因是为了适应商品交易逐渐兴盛的现实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便捷交易的进行,从而所有权变动方式由繁变简,由此不得人与所有人完全可能不同,尤其是在占有与所有权发生冲突时,而当时的裁判官在权利确定之前往往发布暂时维持占有现状的命令,因而占有与所有分离不摆脱严格的所有权取得模式,而人们也渐渐意识到,事实上的占有的观念逐渐产生。可见占有改定的出现是适应了社会的发展,也体现了立法者对促进交易迅捷进行的态度。同时占有改定制度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抵贷返租和让与担保,在当代社会中,这些新兴的经济现象需要占有改定制度的深入研究来得以正确的规制,以上两点就是占有改定制度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