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正确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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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0项扣除标准一、业务招待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涉及的政策一、收入总额的定义以及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的时间:(一)收入总额的定义及范围: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的确定以上述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余额,应注意的是:“营业外收入”科目(转让固定资产的,以全额作为收入额,不抵减净值及清理费用等)、“财务费用”科目(利息收入为贷方发生额,而不是期不末贷方余额)。

(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合同约定应付款项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其中有形资产的租金收入如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摊确认收入实现;受托加工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进度或者完工比法确认收入实现。

二、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转让财产或者提代劳务,上述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界定的标准为资产所有权是否发生改变。

三、不征税收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具体包括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手续费及佣金

手续费及佣金

解读财税[2009]29号: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费用扣除问题,关乎企业经营核算,影响企业财务人员的操作实务,一直是企业算税的关注重点,也是税法逐步完善中不断被提及并探讨的问题。

手续费及佣金含义国税发[2000]84号文对内资企业的规定原国税发[2000]84号文对佣金的税前扣除做过规定,第53条是这样明确的,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国税发[1999]242号文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2条明确规定: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

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财税[2009]29号文的新规定该《通知》对“手续费及佣金”的新规定,与原规定是不一致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将名称与内容进行了扩展。

原规定仅仅指销售佣金,而新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

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

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

至少包括: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税前扣除条件根据该《通知》的精神,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符合上述的5个条件。

其二,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数额,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佣金和手续费的税务处理

佣金和手续费的税务处理

佣金和手续费的税务处理佣金和手续费各是什么意思?佣金和手续费的税务处理怎么做?今天店铺整理了佣金和手续费的相关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佣金和手续费佣金,牙商、经纪人等中间人说合介绍生意所取得的酬金。

又称牙佣、中佣、行佣。

在商品交易必须通过牙商的情况下,佣金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中间剥削。

佣金大多由卖方付给,也有由买卖双方分别付给的。

所付佣金的数额依商品的性质和货值多少而定,也有些地方是约定俗成的,形成了惯例。

手续费:办事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手续”(英语:commission charge )一词的解释为“办事的程序”。

比如说办理“借款手续”、“过户手续”、“证券交易手续”等等。

因此“手续费”可以这样解释: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所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或对委托人来讲,是属于因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

如:证券交易手续费、代办机票手续费、代扣代缴费用手续费、国债代办手续费等等。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指公司为客户办理各种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包括办理咨询业务、担保业务、代保管等代理业务以及办理投资业务等取得的手续费及佣金,如业务代办手续费收入、咨询服务收入、担保收入、资产管理收入、代保管收入,代理买卖证券、代理承销证券、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保管证券等代理业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实现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

佣金和手续费有什么区别?佣金是给券商的,手续费包括给结算中心的费用,由券商代收。

佣金和手续费的税务处理甲股份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范围: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监控防盗系统、车辆调度系统软件产品的开发与销售。

2014年度,发生与支付佣金和手续费相关事项如下:1、经有关部门核准,通过增发1000万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价25元。

为增发该部分股份,甲公司支付会计审计费、律师费80万元,向证券承销机构支付200万元佣金和手续费,均取得合法票据,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2、2014年2月,与境外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从境外购入两台电子设备,计81.7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00万元。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19日以“财税〔2009〕29号文”发布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简称该通知),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笔者根据该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财税工作实际,对一般企业(除保险企业以外,下同)如何理解该通知,作如下探讨。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1、国税发〔2000〕84号文对内资企业的规定原国税发〔2000〕84号文对佣金的税前扣除作过规定,第五十三条是这样明确的: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国税发〔1999〕242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

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3、财税〔2009〕29号文的新规定该通知对“手续费及佣金”的新规定,与原规定是不一致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将名称与内容进行了扩展原规定仅仅指销售佣金,而新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

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

(2)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至少包括:A 企业实际发生的;B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C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D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E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二)税前扣除的条件根据该通知的精神,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符合上述的5个条件;其二,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数额,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其三,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税前扣除与税后扣除的区别与计算方法

税前扣除与税后扣除的区别与计算方法

税前扣除与税后扣除的区别与计算方法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纳税额之前,对应税款依法减去一定的数额或比例的规定办法,而税后扣除则是在计算纳税额之后,对扣除对象的相应费用或支出进行减免的方法。

深入了解税前扣除和税后扣除的区别,以及它们的计算方法,对于个人和企业优化税务筹划、合理减税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前扣除的概念和作用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将某些费用或支出在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减免。

税前扣除的目的是鼓励个人和企业进行特定的支出或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前扣除主要包括基本减除费用、子女教育费、赡养老人支出等。

企业所得税中,税前扣除主要包括成本费用、折旧费用、研发费用等。

通过税前扣除,个人和企业可以将一定的费用或支出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减少应交的纳税金额。

二、税后扣除的概念和作用税后扣除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后,对个人或企业的特定费用或支出进行减免。

税后扣除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个人和企业的税后负担,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在个人所得税中,税后扣除主要包括赡养老人、赡养子女、住房贷款利息等。

企业所得税中,税后扣除主要包括企业捐赠、环境保护投资等。

税后扣除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可以在计算纳税额时减少相应的费用或支出。

三、税前扣除与税后扣除的区别税前扣除和税后扣除在实施对象、计算时机和计算方法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1. 实施对象:税前扣除主要针对个人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的特定费用或支出进行减免,而税后扣除则是对个人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后的费用或支出进行减免。

2. 计算时机:税前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进行,即在计算纳税基数时扣除;税后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后进行,即在计算纳税额时进行。

3. 计算方法:税前扣除根据法定的扣除标准和具体规定,将相应的费用或支出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免;税后扣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符合条件的费用或支出直接从税款中减除。

四、税前扣除和税后扣除的计算方法1. 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的费用或支出有所差异。

汇算清缴中的佣金和手续费扣除标准

汇算清缴中的佣金和手续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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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支出项目扣除比例梳理(中)——六项与销售(营业)收入有关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支出项目扣除比例梳理(中)——六项与销售(营业)收入有关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扣除

税政解析七、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60%或5%〇[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 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 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 销售(营业)收人的5%。

[细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 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 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 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 让收人,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 待费扣除限额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 业包括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 不仅指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 公告)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 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 际发生额的60%计人企业筹办费,并按有 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 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 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 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 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 不得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 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 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 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人额应包括《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的视同销售(营业)收人额。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行次说明:第1行“营业收人”:填报纳税人主 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人 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 他业务收人”的数额填报。

即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 人、其他业务收人、视同销售收人之和确 定,营业外收人和不征税收人不能作为 计算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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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正确计算方法
前言
市场经济中,伴随着经济活动的开展,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可避免.什么是手续费和佣金? 手续费是因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不能是本企业的职工.
企业经营活动发生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有无特殊规定?
政策规定
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
通知》中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
在税前扣除.
......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
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分析解读
对于此文,我们不多做解读,只关注以下几点:
1、文件强调保险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基数为”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而其他企业税前扣除基数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 这个规定的核心是:其他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不是收入总额的5%,而
应该是每一份服务协议或者合同允许税前扣除的额度都不能超过5%.每一份服务协议或者合同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超过5%的部分,都不允许税前扣除!
这就是企业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时容易犯的错误,需要特别指出.
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不仅要满足额度限制,还必须遵循另一个规定:除委托个人代理外,支付方式必须为银行转账.
这个规定委实有些无厘头,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支付方式?以实物方式对价属于不合规规定?
遵循谨慎原则,企业还是严格遵守法规规定吧,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建议法规制定者尊重一下经济活动常态,及时修正不合时宜的规定.
3、企业因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计入损益直接扣除,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中,分期折旧或者摊销.
案例
某企业不属于保险企业,2016年度收入1000万元,总计有3笔业务组成,分别签署了严格的中介服务合同,并通过网银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取得了合格的发票:
1、A服务合同500万元,支付服务佣金30万元;
2、B服务合同300万元,支付服务佣金5万元;
3、C服务合同200万元,支付服务佣金11万元.
汇算清缴时,该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为:
4、A合同允许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为500*5%=25万元,实际支付3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5万元;
5、B合同允许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为300*5%=15万元,实际支付5万元,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6、B合同允许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为200*5%=10万元,实际支付11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1万元;
因此该企业手续费及佣金允许税前扣除金额为4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6万元.
特殊规定
根据财税(2009)29号文的规定,保险代理企业(不属于保险企业)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支出不得超过5%,按照此规定,全国100%的保险企业将倒闭,因为保险代理企业的主要成本就是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佣金,几乎占到其全部成本的80%左右.
对于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三条”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
题”中做了明确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该文件出台时间为2012年5月8号,也就是说,在此之前,该类企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都属于在刀口上舔血!
结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个细活,财务人员应该熟知各种规定,搞清楚各种费用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避免出现误读,给企业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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