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手续费税前扣除规定
佣金手续费支出所得税扣除标准

佣金手续费支出所得税扣除标准一、前言嗨,小伙伴们!今天咱们要了解一个在商业和税务方面很重要的东西——佣金手续费支出所得税扣除标准。
你知道吗?在做生意的时候,企业经常会有佣金和手续费的支出,但是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可不是所有的这些支出都能随便扣除的哦,这里面是有标准的呢。
二、范围这个标准适用于所有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哦。
不管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只要是在做生意过程中有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的,都要按照这个标准来确定在计算所得税时能扣除多少。
不过呢,这里说的佣金和手续费是正常的商业活动中产生的,那些不正当或者不合法的支出可不能算在这里面哦。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这里面有一些很重要的文件要参考呢。
就像我们做数学题要根据公式一样。
有企业所得税法相关的文件,这个文件是整个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基础,它里面规定了很多关于企业纳税的基本规则。
还有关于财务会计准则的文件,因为要确定佣金和手续费是否合理,需要根据财务会计的规定来判断呢。
四、术语和定义1. 佣金:这是企业为了促成某项业务,付给中间人的报酬哦。
比如说,一家公司想卖东西,找了一个代理商,代理商帮公司把东西卖出去了,公司就要给代理商一定的钱,这个钱就是佣金啦。
2. 手续费:这是企业在办理一些金融业务或者其他业务的时候,支付给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费用。
像企业去银行办理转账业务,银行可能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五、要求1. 合理性要求- 企业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必须是合理的哦。
不能随便定一个很高的金额就说是佣金或者手续费。
比如说,一件东西只卖了100元,却支付了80元的佣金,这就不合理啦。
要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像业务的规模、市场的行情等来确定合理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
2. 真实性要求- 这些支出必须是真实发生的。
不能虚构佣金或者手续费支出,要是企业编出来的支出,那是不允许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的。
就像我们不能撒谎说自己花了钱买东西一样,企业也不能撒谎说自己有这些支出。
3. 关联性要求- 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必须和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关联。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9-05-28
现就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
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
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19日以“财税〔2009〕29号文”发布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简称该通知),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笔者根据该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财税工作实际,对一般企业(除保险企业以外,下同)如何理解该通知,作如下探讨。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1、国税发〔2000〕84号文对内资企业的规定原国税发〔2000〕84号文对佣金的税前扣除作过规定,第五十三条是这样明确的: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国税发〔1999〕242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
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3、财税〔2009〕29号文的新规定该通知对“手续费及佣金”的新规定,与原规定是不一致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将名称与内容进行了扩展原规定仅仅指销售佣金,而新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
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
(2)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至少包括:A 企业实际发生的;B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C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D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E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二)税前扣除的条件根据该通知的精神,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符合上述的5个条件;其二,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数额,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其三,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佣金税前扣除标准

佣金税前扣除标准佣金是指个人或者机构为完成特定任务或者达成特定交易所得到的报酬,通常用于奖励销售人员或者中介人员。
在我国,佣金收入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一定的费用。
那么,佣金税前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佣金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是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佣金税前扣除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佣金的计算方式,佣金的计算方式通常是按照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确定,比如销售人员根据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佣金,中介人员根据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佣金。
在确定佣金税前扣除标准时,需要根据实际收入和相关比例来计算。
2. 可以扣除的费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可以扣除的费用包括与取得所得有关的合理费用支出。
对于佣金收入来说,可以扣除的费用包括与取得佣金有关的合理费用支出,比如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
3. 扣除标准的确定,佣金税前扣除标准的确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来进行,通常需要结合实际收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来确定。
在确定扣除标准时,需要注意合理性和合法性,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佣金收入的申报和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需要进行申报和纳税。
在申报和纳税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税率来进行,避免出现逃税行为。
2. 合规经营,在取得佣金收入时,需要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合规经营。
在确定佣金税前扣除标准时,需要遵循相关法规,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3. 税务政策的变化,需要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佣金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情况,避免因为不了解最新政策而出现纳税风险。
综上所述,佣金税前扣除标准是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定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来确定。
在取得佣金收入时,需要进行合规经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纳税,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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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
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XX号
现就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XX%(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XX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
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三、本公告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XX 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
保险企业20XX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XX年X月XX日。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19日以“财税〔2009〕29号文”发布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简称该通知),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笔者根据该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财税工作实际,对一般企业(除保险企业以外,下同)如何理解该通知,作如下探讨。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1、国税发〔2000〕84号文对内资企业的规定原国税发〔2000〕84号文对佣金的税前扣除作过规定,第五十三条是这样明确的: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国税发〔1999〕242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
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3、财税〔2009〕29号文的新规定该通知对“手续费及佣金”的新规定,与原规定是不一致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将名称与内容进行了扩展原规定仅仅指销售佣金,而新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
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
(2)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至少包括:A 企业实际发生的;B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C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D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E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二)税前扣除的条件根据该通知的精神,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符合上述的5个条件;其二,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数额,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其三,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企业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常常需要支付各种手续费和佣金。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税法规定了一定条件下,企业可以将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之一。
本文将从税法的角度出发,详细解释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如何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税前扣除的基本概念。
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先扣除符合法定规定的费用、税收优惠等项目后,再计算纳税所得额并交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的目的在于减少企业的税负,鼓励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法中明确了一些规定和标准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税前扣除。
一般来说,手续费和佣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符合税前扣除的标准:第一,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对象。
这意味着只有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才可以将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纳入税前扣除范畴。
对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种而言,手续费和佣金支出通常不具备税前扣除的条件。
第二,必须是合理的费用支出。
合理性是判断是否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重要因素之一。
合理的费用支出是指企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支付的具有合规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费用。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必须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不能是虚假的或者用于非法目的的费用。
第三,必须有完整的凭证和账务记录。
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税前扣除时,通常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凭证和账务记录。
这些凭证和账务记录可以是发票、合同、费用清单等。
企业在进行手续费和佣金支付时,必须妥善保留相关凭证和记录,并按照税法要求进行清晰的记账。
第四,必须进行正确的税前扣除计算。
税前扣除的计算标准是根据税法规定来确定的。
在税前扣除计算中,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具体金额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可能需要根据收入、成本等相关指标,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来确定具体的税前扣除金额。
企业应当遵守相关的税法规定,正确计算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金额。
企业所得税对佣金和手续费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对佣金和手续费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儿晦涩难懂?别担心,今天咱们就来聊聊佣金和手续费这两个小家伙在企业所得税里的故事。
说到佣金,大家首先想到的可能是那种推销员,左手一单右手一单,忙得不亦乐乎。
赚了钱,当然要交税。
可是,这佣金到底算不算企业所得的一部分呢?答案是肯定的。
企业给员工支付的佣金,毫无疑问是企业的成本。
因为嘛,只有把这些钱花出去,才能激励员工去拼搏,才能让生意蒸蒸日上。
说到手续费,哎呀,这也是个不得了的角色。
比如你在网上买东西,支付的时候那点小手续费,就像是给快递小哥的“辛苦费”。
商家为了交易顺利,支付这些手续费。
企业为了做生意,当然不能只想着省钱。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手续费,交易岂不是乱成一锅粥?所以,手续费同样也可以被当作企业的必要支出。
听上去挺合理吧?既然佣金和手续费都是支出,那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呢?咱们得先把这些支出从收入里扣除。
这个时候,你可能会想,这样不是可以省一笔税款吗?对的,企业就是要精打细算,合理避税。
说白了,企业想要把税务处理得明明白白,花出去的钱,尽量都得让它“消失”,这样才能在税务局那边留得住一笔干干净净的收入。
企业在制定预算的时候,就应该把佣金和手续费都考虑进去,提前做个“预算策划”。
不过,大家也要明白,佣金和手续费并不是随便能报销的。
税务局对这两样东西有规定。
佣金得和业绩挂钩,像那些坐办公室的人可不能光靠喝茶聊天就拿到佣金;手续费要合理合法,不能搞什么猫腻。
就算是看上去不起眼的小费用,都会被税务局放在显微镜下审视。
当然了,企业在这方面也不可能一味被动。
提前了解税务法规,制定合理的报销,才能在这个游戏中游刃有余。
就像打麻将,要懂得什么时候出牌,才能赢得胜利。
很多企业会请专业的财务顾问,来帮助他们优化税务结构。
这不仅能帮助企业节省开支,还能在未来的财务管理中赢得更大的灵活性。
你看,这佣金和手续费就像是企业的两个小助手,既要合理利用,又得小心翼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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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和手续费税前扣除纳税人要避免四个误区
企业在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不少企业往往不能准确理解该通知,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容易产生四个误区。
误区一:企业发生的佣金及手续费支出都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销售(营业)费用中据实列支;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佣金及手续费作为资本性支出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进行分期扣除;购买存货可准确归于特定存货对象的,计入存货采购成本,反之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行失败,则相应的支出直接记入当期损益;企业发行债权性证券而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为借款费用处理,属于资本性质支出的,应予以资本化,反之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以上是会计制度上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会计处理规定,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还应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财税〔2009〕29号文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扣除比例进行了规定,并应同时具备至少包括五个方面的条件: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因此超过比例的,以及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方面条件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进行纳税调整。
误区二:企业发生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都按企业当年全部总收入的5%计算限额扣除
财税〔2009〕29号文规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额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余额10%计算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年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
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定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扣除限额,强调扣除标准仅限于企业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单笔服务协议或合同确定的收入金额计算税前扣除限额,而不是按企业当年的全部收入总额计算。
误区三:无论哪种形式支付佣金与手续费都能税前扣除
财税〔2009〕29号文对手续费及佣金支付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税〔2009〕29号文杜绝了现金佣金,从某种程度上防止了企业避税。
所以企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时一定要符合规定,否则真实发生的佣金与手续费支出也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
误区四:手续费、佣金支出可与代理费、销售折扣和回扣等名目转换
根据民法规定,代理人和代表人只能根据授权人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或者代表工作,本身不能超出授权活
动,因此不属于中介性质,其所发生代理费不受此文件限制。
“回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商业贿赂性质支出,自然不得在税前扣除。
“销售折扣”“返利”属于交易双方也即销售方给予购买方所达成的让价让利行为,是一种促销激励手段,与手续费及佣金不能等同,其所发生的折扣及让利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业务提成”一般是企业内部员工或销售人员根据达成的业务量,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劳务报酬,一般会计核算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或工资薪酬范畴。
“进场费”是商业企业凭借其渠道优势而向供应商收取的一次性的“入门费”是一种商业活动行为,与销售对方商品数量和金额及服务无关,支付方可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财税〔2009〕29号文强调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变通为进场费等费用处理,意在防范企业将存在税前扣除限额的项目混为据实扣除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