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许政办[2009]97号【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0.28【实施日期】2009.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办[2009]97号)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解决市区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管理范围和职能交叉等问题,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管理范围本次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调整涉及市建委、市城管局和魏都区、许昌县、经济开发区、东城区。
市建委、市城管局管理范围:天宝路(京广铁路中心线至清潩河中心线段)南建筑物立面以南,清潩河(天宝路至许扶运河段)中心线以西,许扶运河中心线、南湖街(不含南湖街)以北,文峰路取直段(文兴路口至许由路口段)东建筑物立面以西,许由路(文峰路口至京广铁路中心线段)南建筑物立面以北,京广铁路(许由路至天宝路段)中心线以东。
该区域简称为“中心区”。
许昌县、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理范围:中心区以外的区域,按照行政区域管辖权,由三区一县实行属地管理。
本次调整后,三区一县不再承担“中心区”以内的城市管理任务,市建委、市城管局不再承担“中心区”以外的城市管理任务;各方调整划出的城市管理任务,按照新调整的范围责任单位承担。
二、明确管理职责(一)魏都区:按照新调整的管理范围和行政属地范围,成立各种专业队伍,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工作。
(二)市建委:除负责全市的建设行政管理工作外,具体负责中心区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道路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和监管;负责中心区绿地、广场、游园等园林绿化的管理、维护和监管;负责中心区城建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各种建设违规违法案件;负责铁路立交桥和泵站等市政设施的管理;负责铁西城区的防汛抢险工作;负责接受铁西城区(指西外环以内,天宝路以南,许由路以北,京广铁路以西范围)。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规范街(路、巷)和门(楼)牌号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规范街(路、巷)和门(楼)牌号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许政办[2010]121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规范街(路、巷)和门(楼)牌号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0]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许昌市规范街(路、巷)和门(楼)牌号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一日许昌市规范街(路、巷)和门(楼)牌号编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街(路、巷)和门(楼)牌号编制工作,加强社会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主导、公安牵头、部门联动、社区参与”的工作模式和“名称规范统一、编号科学合理”的原则,在全面核查街(路、巷)名和门(楼)牌编号的基础上,重新核定、命名街(路、巷)名,重新编制、安装街(路、巷)和门(楼)牌编号,确保城区所有街(路、巷)有名、有牌,所有门(楼)有号、有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
二、实施步骤(一)制定编制规范阶段(7月15日至7月底)。
制定《许昌市街(路、巷)和门(楼)牌号编制工作规范》,对街(路、巷)的命名原则、门(楼)牌号编排原则、设置规定、编号方法、安装要求等进行明确。
(二)全面核查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
对城区所有街(路、巷)进行一次核查,并登记造册。
(三)核定命名、编号阶段(9月21日至11月20日)。
按照街(路、巷)命名原则和门(楼)牌号编排原则,对城区所有街(路、巷)逐一核定命名,对城区所有门(楼)牌进行编号。
(四)制作安装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0日)。
统一制作街(路、巷)和门(楼)名牌,由各责任主体负责安装。
关于规范地名命名和标志建设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地名命名和标志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地名命名和标志建设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县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新建街、路、巷、住宅区、商业区、建筑物大量涌现地名命名和地名标志建设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有先建后命名的有边建边命名的甚至有很多是谁建谁命名的;有违反地名管理法规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的也有用名不副实、格调低俗的名称命名的;地名标志(街、路、巷、楼、门牌)建设滞后部门缺乏协调等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推进加强地名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为更好地履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省民政厅、公安厅、建设厅《关于地名标志建设实施动态管理的通知》(__民字[20__]257号)和省民政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城镇地名命名工作的通知》(__民字[20__]15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县标准地名命名和地名标志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类通用地名的命名标准(一)大道:宽度(包括人行道下同)40米以上的道路;(二)路:宽度4—40米的道路;(三)街:商贸集中、繁华的中心地段;(四)巷(弄):宽度在4米以下的小路;(五)城:用地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六)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有配套公共设施的居民住宅区;(七)园、花园(苑、花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绿地或人工景点面积占30%以上环境良好居民住宅区;(八)广场: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的非居住用途建筑群且有2000平方米以上集中的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九)中心: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种专门功能的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十)大楼(大厦):8层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30米以上的建筑物;(十一)别墅: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以2—3层低层为主绿地面积在45%以上环境良好的高标准住宅区;(十二)公寓: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十三)山庄:依山而建以低层为主的建筑群;(十四)楼:7层以下的建筑物。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提升县(市、区)城市管理水平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提升县(市、区)城市管理水平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2•【字号】许政办〔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提升县(市、区)城市管理水平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许政办〔2016〕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许昌市提升县(市、区)城市管理水平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2日许昌市提升县(市、区)城市管理水平三年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县(市、区)城市管理水平,显著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完善县级城市功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提升县级城市管理水平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在全市实施提升县(市、区)城市管理水平三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战略纲要》,紧紧围绕“四个河南”和“五型许昌”建设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突出重点,弥补短板,综合提升,着力加快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重点开展环境卫生治“脏”、市貌秩序治“乱”、城市建设治“违”等各类专项整治活动,有效解决县(市、区)城市管理粗放、基础设施水平低、城区整体面貌较差等突出问题,提升县(市、区)城市管理水平,努力建设秩序优良、特色鲜明、环境优美、和谐宜居的美丽许昌。
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服务优先。
把人民满意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改进城市管理和服务,把服务群众、改善民生融入城市管理各个环节,着力提升城市功能和居民生活品质。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许政办〔2019〕 4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许政办〔20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史根治市长代表市政府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已经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确保《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报告》确定的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予以分解,明确了工作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逐条逐项落实到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
各责任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责任科室、责任人员。
每季度末,各责任部门要向市政府报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12月31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全年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要把《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作为今年政务督查的重中之重,紧盯不放、一督到底。
对有明确时间节点的重大工作实行专项督查,加大督查频次,定期报告推进落实情况,确保如期完成;突出问题导向,每季度督查汇总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市政府完善决策、抓好落实提供有价值的对策建议。
年底前,围绕《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开展综合督查,认真梳理盘点、对表交账,确保全面完成年度任务。
附件:2019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分解2019年4月9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部分道路小区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部分道路小区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发文字号】许政[2009]52号【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0.20【实施日期】2009.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部分道路小区的通知(许政[2009]52号)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强地名管理,规范使用法定的标准地名,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区50条道路、20个小区进行命名。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机关行文、城市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户籍登记、工商注册、房地产登记、邮电通讯、新闻出版等涉及地名应用时,应使用经法定程序命名后的标准地名,不得擅自更改或简化。
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发布,使社会各界尽快熟知并自觉应用标准地名。
地名管理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认真履行地名监管职能;相关部门要积极发挥协助管理作用,督促有关各方使用标准地名。
切实规范地名管理,充分发挥地名服务社会的功能。
附件:许昌市部分道路小区名称二○○九年十月二十日附件许昌市部分道路小区名称一、东城区道路(5条)1.潩河北路、潩河南路。
清潩河东侧,原潩河路因规划变更中间断开而分为南路、北路。
潩河北路北起文峰路,南止莲城大道;潩河南路北起前进路,南止新兴路。
原规划名经一路。
2.东苑路。
许昌学院以东,西起魏武大道,东止长兴路。
原规划名纬一路许昌学院以东。
3.东泰路。
魏文路东侧,西起魏文路,东止德星路。
原规划名纬八路学院路以西。
4.兴德路。
西起兴业路,东止德星路。
原规划名纬七路德星路西。
5.龙兴路。
天宝路河北岸,西起八龙路,东止长兴路。
二、京广铁路以东道路(9条)1.洪山庙街。
北环西路南侧,西起京广铁路,东止清潩河西堤。
原规划名朝霞路。
2。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许政办[2013]3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许政办[2013]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3年5月2日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以及使用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的村落。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以人为本、惠民、利民的原则,统一政策、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分步实施,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秩序。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公安、信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城中村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凡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不再审批新的建设项目,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
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民行函[1999]79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4日民行函[199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近年来,全国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认真落实1991年全国地名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强化地名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志设置等地名行政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尤其是在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速度不断加快的今天,地名管理工作所面临的任务越来越重,全面加强地名行政管理显得尤其重要。
为使地名工作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地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不断完善地名管理法规,努力做到依法行政“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被明确地写进《中人民共和国宪法》。
因此,各级地名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地名管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地名管理法制建设摆上议事日程。
目前,有些县级行政区至今仍未制定本辖区的地名管理法规,从而制约了本地地名管理工作的开展。
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修订)有关地名管理工作的法规。
在制定(修订)地名管理法规过程中,要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0号)中民政部负责“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本辖区地名管理工作的职责与任务,理顺地名管理工作体制,为实现地名管理的依法行政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城镇地名管理,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工作随着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等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地名管理工作在面临艰巨任务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许政[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许政[2008]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和许昌市2008年环境创优年有关要求,我市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198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制发的4470件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本次清理规范性文件205件,应保留167件,废止38件。
现将保留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凡废止的文件,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许昌市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许昌市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1许昌市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件号│├─────┼─────────────────────────┼─────────┤│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许昌市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许政〔1986〕12号│││》的通知││├─────┼─────────────────────────┼─────────┤│2│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河南省关于优生保健的规│许政〔1992〕75号│││定》的通知││├─────┼─────────────────────────┼─────────┤│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许政〔1994〕46号│││法的通知││├─────┼─────────────────────────┼─────────┤│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许政〔1995〕88号│├─────┼─────────────────────────┼─────────┤│5│许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1995年市政府令第5 ││││号│├─────┼─────────────────────────┼─────────┤│6│许昌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1995年市政府令第6 ││││号│├─────┼─────────────────────────┼─────────┤│7│许昌市强制戒毒规定│1995年市政府令第7 ││││号│├─────┼─────────────────────────┼─────────┤│8│许昌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5年市政府令第8 ││││号│├─────┼─────────────────────────┼─────────┤│9│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居工程”加快经济适用住房│许政〔1996〕2号│││建设的通知││├─────┼─────────────────────────┼─────────┤│10│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许政〔1996〕21号│││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1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许政〔1996〕26号│││通知││├─────┼─────────────────────────┼─────────┤│12│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许政〔1996〕50号│││》的通知││├─────┼─────────────────────────┼─────────┤│1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许政〔1996〕65号│││通知││├─────┼─────────────────────────┼─────────┤│1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村民代表会议规则》的│许政〔1996〕69号│││通知││├─────┼─────────────────────────┼─────────┤│15│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许政〔1996〕85号│││法》的通知││├─────┼─────────────────────────┼─────────┤│16│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许政办〔1996〕103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号│├─────┼─────────────────────────┼─────────┤│17│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许政〔1997〕10号│├─────┼─────────────────────────┼─────────┤│18│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许政〔1997〕42号│││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19│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盐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1997〕45号│├─────┼─────────────────────────┼─────────┤│20│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许政办〔1997〕2号│││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1│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户外广告、标牌设置管理│许政办〔1997〕30号│││的通知││├─────┼─────────────────────────┼─────────┤│22│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许政〔1998〕64号│││法的通知││├─────┼─────────────────────────┼─────────┤│2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教委、公安局、中│许政办〔1998〕12号│││保寿险公司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绿色援助计划”报告││││的通知││├─────┼─────────────────────────┼─────────┤│2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建筑施工噪音管理的通知│许政〔1999〕2号│├─────┼─────────────────────────┼─────────┤│25│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村民代表会议规程(试│许政〔1999〕14号│││行)》的通知││├─────┼─────────────────────────┼─────────┤│26│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门前三包”有偿服务责│许政〔1999〕19号│││任制的通知││├─────┼─────────────────────────┼─────────┤│27│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预算外资金调控办│许政〔1999〕20号│││法(试行)》的通知││├─────┼─────────────────────────┼─────────┤│28│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规范发展企业集团试行意│许政〔1999〕33号│││见的通知││├─────┼─────────────────────────┼─────────┤│29│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区建筑管理办法》的│许政〔1999〕57号│││通知││├─────┼─────────────────────────┼─────────┤│30│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村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许政〔1999〕64号│││法》的通知││├─────┼─────────────────────────┼─────────┤│3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许政〔1999〕78号│││暂行规定》的通知││├─────┼─────────────────────────┼─────────┤│32│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加强项│许政办〔1999〕71号│││目建设前期工作质量管理的通知││├─────┼─────────────────────────┼─────────┤│3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许政〔2000〕55号│││》的通知││├─────┼─────────────────────────┼─────────┤│34│许昌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许政〔2000〕58号│││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35│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许政〔2000〕61号│││通知││├─────┼─────────────────────────┼─────────┤│36│许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市科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科技企业│许政〔2000〕62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37│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保基金及待│许政〔2000〕67号│││业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38│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许政〔2000〕82号│├─────┼─────────────────────────┼─────────┤│39│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许政〔2000〕84号│││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40│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颖汝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许政〔2000〕92号│││通知││├─────┼─────────────────────────┼─────────┤│4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组合贷款业│许政〔2000〕100号│││务的通知││├─────┼─────────────────────────┼─────────┤│42│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的│许政办〔2000〕7号│││通知││├─────┼─────────────────────────┼─────────┤│4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许政〔2001〕3号│││通知││├─────┼─────────────────────────┼─────────┤│4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力量办学改革和发展的意见│许政〔2001〕26号│├─────┼─────────────────────────┼─────────┤│45│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许政〔2001〕57号│││法的通知││├─────┼─────────────────────────┼─────────┤│46│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搬运装卸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01〕67号│├─────┼─────────────────────────┼─────────┤│47│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政策规定的通知│许政〔2001〕73号│├─────┼─────────────────────────┼─────────┤│48│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雷安全管理的通知│许政〔2001〕74号│├─────┼─────────────────────────┼─────────┤│49│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许政〔2001〕78号│││见││├─────┼─────────────────────────┼─────────┤│50│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许政〔2001〕90号│││理办法的通知││├─────┼─────────────────────────┼─────────┤│5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市事业单位实行人事聘用合同制│许政〔2001〕102号│││的通知││├─────┼─────────────────────────┼─────────┤│52│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许政办〔2001〕101 │││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号│├─────┼─────────────────────────┼─────────┤│5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许政办〔2001〕103 │││暂行办法的通知│号│├─────┼─────────────────────────┼─────────┤│54│许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1年市政府令第1 ││││号│├─────┼─────────────────────────┼─────────┤│55│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许昌市助学贷款暂行办法(│许政〔2002〕20号│││试行)》的通知││├─────┼─────────────────────────┼─────────┤│56│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行环保第一│许政〔2002〕21号│││审批权制度的通知││├─────┼─────────────────────────┼─────────┤│57│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取水许可证制度和│许政〔2002〕23号│││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58│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1〕9号文件切实加强│许政〔2002〕27号│││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意见││├─────┼─────────────────────────┼─────────┤│59│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许政〔2002〕31号│││知││├─────┼─────────────────────────┼─────────┤│60│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意见│许政〔2002〕54号│├─────┼─────────────────────────┼─────────┤│6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许政〔2002〕65号│││法》的通知││├─────┼─────────────────────────┼─────────┤│62│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许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意见│许政〔2002〕66号│├─────┼─────────────────────────┼─────────┤│6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许政〔2002〕70号│││法的通知││├─────┼─────────────────────────┼─────────┤│6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场所环境管理工│许政办〔2002〕17号│││作的通知││├─────┼─────────────────────────┼─────────┤│65│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许政办〔2002〕52号│││通知││├─────┼─────────────────────────┼─────────┤│66│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计委监察局关于健全和│许政办〔2002〕71号│││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意见的通知││├─────┼─────────────────────────┼─────────┤│67│许昌市人民政府许昌军分区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民兵工│许政〔2003〕13号│││作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68│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许政〔2003〕14号│├─────┼─────────────────────────┼─────────┤│69│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魏都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许政〔2003〕17号│││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70│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许政〔2003〕20号│││施办法的通知││├─────┼─────────────────────────┼─────────┤│7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魏都区农村住宅用地管理│许政〔2003〕21号│││办法的通知││├─────┼─────────────────────────┼─────────┤│72│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的│许政〔2003〕26号│││通知││├─────┼─────────────────────────┼─────────┤│7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许政〔2003〕27号│││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7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市东城区规划范围内土地征用地│许政〔2003〕28号│││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分类的通知││├─────┼─────────────────────────┼─────────┤│75│许昌市人民政府许昌军分区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民兵军事│许政〔2003〕30号│││训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76│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许政〔2003〕33号│││法的通知││├─────┼─────────────────────────┼─────────┤│77│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进一步加强东城区开发建│许政〔2003〕34号│││设优惠政策的通知││├─────┼─────────────────────────┼─────────┤│78│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本级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许政〔2003〕40号│├─────┼─────────────────────────┼─────────┤│79│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检验│许政〔2003〕43号│││管理办法的通知││├─────┼─────────────────────────┼─────────┤│80│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许政〔2003〕46号│││办法的通知││├─────┼─────────────────────────┼─────────┤│8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03〕68号│├─────┼─────────────────────────┼─────────┤│82│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03〕69号│├─────┼─────────────────────────┼─────────┤│8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住房国有土│许政办〔2003〕39号│││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办法》和《许昌市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8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经济执法部门加强│许政办〔2003〕140 │││部门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综合执法工作机制暂行规定的│号│││通知││├─────┼─────────────────────────┼─────────┤│85│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许政〔2004〕1号│├─────┼─────────────────────────┼─────────┤│86│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许政〔2004〕2号│││预案的通知││├─────┼─────────────────────────┼─────────┤│87│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许政〔2004〕7号│││法的通知││├─────┼─────────────────────────┼─────────┤│88│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许政〔2004〕8号│││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89│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许政〔2004〕14号│││法的通知││├─────┼─────────────────────────┼─────────┤│90│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户外广告权进行拍卖的通知│许政〔2004〕27号│├─────┼─────────────────────────┼─────────┤│9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许政〔2004〕34号│││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92│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的决定│许政〔2004〕60号│├─────┼─────────────────────────┼─────────┤│9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点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许政〔2004〕67号│├─────┼─────────────────────────┼─────────┤│9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外商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04〕71号│├─────┼─────────────────────────┼─────────┤│95│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许政〔2004〕83号│││通知││├─────┼─────────────────────────┼─────────┤│96│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工作长效│许政〔2004〕84号│││管理办法的通知││├─────┼─────────────────────────┼─────────┤│97│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许政办〔2004〕3号│││的办法(试行)的通知││├─────┼─────────────────────────┼─────────┤│98│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燃气行业│许政办〔2004〕8号│││管理意见的通知││├─────┼─────────────────────────┼─────────┤│99│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供水价格管理│许政办〔2004〕12号│││实施方案的通知││├─────┼─────────────────────────┼─────────┤│100│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的│许政办〔2004〕25号│││意见││├─────┼─────────────────────────┼─────────┤│101│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许政办〔2004〕34号│││大安全生产监管和事故责任追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02│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许政办〔2004〕71号│││的通知││├─────┼─────────────────────────┼─────────┤│10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许政办〔2004〕72号│││的通知││├─────┼─────────────────────────┼─────────┤│10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天然气工程建设若干优惠政策的│许政办〔2004〕82号│││批复││├─────┼─────────────────────────┼─────────┤│105│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许政〔2005〕36号│├─────┼─────────────────────────┼─────────┤│106│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许政〔2005〕57号│││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107│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和利用证券市场的若干意见│许政〔2005〕61号│├─────┼─────────────────────────┼─────────┤│108│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许政〔2005〕79号│││行办法的通知││├─────┼─────────────────────────┼─────────┤│109│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行政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许政〔2005〕81号│├─────┼─────────────────────────┼─────────┤│110│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许政〔2005〕106号│││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11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许政〔2005〕108号│││法》的通知││├─────┼─────────────────────────┼─────────┤│112│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许政办〔2005〕40号│││范招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11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委许昌市农村中小学│许政办〔2005〕31号│││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1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许政办〔2005〕65号│││通知││├─────┼─────────────────────────┼─────────┤│115│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返还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许政办〔2005〕76号│││使用监管的通知││├─────┼─────────────────────────┼─────────┤│116│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禁止使│许政办〔2005〕82号│││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117│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许政办〔2005〕83号│││的通知││├─────┼─────────────────────────┼─────────┤│118│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工作的通│许政办〔2005〕84号│││知││├─────┼─────────────────────────┼─────────┤│119│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委托招商暂行办法│许政办〔2005〕95号│││的通知││├─────┼─────────────────────────┼─────────┤│120│许昌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2005年市政府令第9 ││││号│├─────┼─────────────────────────┼─────────┤│12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工程合理底价评议暂│许政〔2006〕5号│││行办法的通知││├─────┼─────────────────────────┼─────────┤│122│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许政〔2006〕7号│││通知││├─────┼─────────────────────────┼─────────┤│12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许政〔2006〕14号│││重大案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12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许政〔2006〕31号│││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25│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规范腐竹生产经营秩序暂│许政〔2006〕33号│││行规定的通知││├─────┼─────────────────────────┼─────────┤│126│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提升工业集聚区发展的若干意│许政〔2006〕40号│││见││├─────┼─────────────────────────┼─────────┤│127│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理工作的意│许政〔2006〕41号│││见││├─────┼─────────────────────────┼─────────┤│128│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提高集│许政〔2006〕42号│││中供养率的通知││├─────┼─────────────────────────┼─────────┤│129│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项目建设和加强招商引资工│许政〔2006〕43号│││作的指导意见││├─────┼─────────────────────────┼─────────┤│130│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小巨人企业的若干意见│许政〔2006〕44号│├─────┼─────────────────────────┼─────────┤│13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许政〔2006〕49号│├─────┼─────────────────────────┼─────────┤│132│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许政〔2006〕50号│││意见││├─────┼─────────────────────────┼─────────┤│13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许政〔2006〕59号│││通知││├─────┼─────────────────────────┼─────────┤│13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许政〔2006〕64号│├─────┼─────────────────────────┼─────────┤│135│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政府性债务管理│许政办〔2006〕4号│││的意见││├─────┼─────────────────────────┼─────────┤│136│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许政办〔2006〕7号│││暂行规定的通知││├─────┼─────────────────────────┼─────────┤│137│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许政办〔2006〕34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38│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全面推进事│许政办〔2006〕36号│││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139│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五部门许昌市│许政办〔2006〕43号│││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40│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许政办〔2006〕106 │││执行办法的通知│号│├─────┼─────────────────────────┼─────────┤│141│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许政办〔2006〕112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号│├─────┼─────────────────────────┼─────────┤│142│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许昌市│许政办〔2006〕113 │││农村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号│├─────┼─────────────────────────┼─────────┤│14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许政办〔2006〕129 │││费统一监管工作的通知│号│├─────┼─────────────────────────┼─────────┤│14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许政〔2007〕4号│││试行)的通知││├─────┼─────────────────────────┼─────────┤│145│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许政〔2007〕10号│├─────┼─────────────────────────┼─────────┤│146│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许政〔2007〕19号│││督办法的通知││├─────┼─────────────────────────┼─────────┤│147│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许政〔2007〕20号│├─────┼─────────────────────────┼─────────┤│148│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许政〔2007〕34号│││通知││├─────┼─────────────────────────┼─────────┤│149│关于印发许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许政〔2007〕35号│││知││├─────┼─────────────────────────┼─────────┤│150│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田野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许政〔2007〕43号│││通知││├─────┼─────────────────────────┼─────────┤│151│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意│许政〔2007〕48号│││见的通知││├─────┼─────────────────────────┼─────────┤│152│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许政〔2007〕51号│││理使用工作的通知││├─────┼─────────────────────────┼─────────┤│15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许政〔2007〕54号│││通知││├─────┼─────────────────────────┼─────────┤│15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许政〔2007〕6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政府五届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政府五届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9•【字号】许政办[2008]111号•【施行日期】2008.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政府五届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许政办[2008]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7月7日市政府召开了五届二次全体会议,李亚市长作了《围绕“五个坚持”,开展“两转两提”,致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讲话。
现将全会确定的重点工作进行责任分解,请各级各部门认真抓好落实,紧紧围绕“五个坚持”,扎实开展“两转两提”,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具体落实情况于8月25日、10月25日、12月25日前以文字材料形式报市政府督查室。
一、坚持依法行政,打牢促进科学发展的法治基础1.强化依法行政意识。
认真学习、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所有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带头尊重、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切实转变“万能政府”、“权力无限”和“领导个人说了算”的思想观念,牢固树立“有限政府”、“权力有限”、“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
要加大依法行政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
要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
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2.规范政府行政行为。
推进依法行政,必须把政府的行政行为规范在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
一要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通过专家咨询、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形式,确保科学民主决策。
二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和定期清理制度,切实纠正滥发“红头文件”损害法律权威、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要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许政办[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的通知(许政办[2014]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提高行政效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市政府对原有的246个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保留议事协调机构89个,合并设立8个,撤销157个,现予公布。
今后要严格控制新设机构,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市委明确要求设立的,市政府一般不再新设议事协调机构;确需设立的,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合并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及其组成人员,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议事协调机构自行发文。
附件:1.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名单2.合并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名单3.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名单2014年7月9日附件1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名单1.许昌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2.许昌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3.许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4.许昌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5.许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6.许昌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7.许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8.许昌市移民工作领导小组9.许昌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10.许昌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11.许昌市全民技能提升工程领导小组12.许昌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13.许昌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14.许昌市企业军转干部问题联席会议15.许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16.许昌市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17.许昌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18.许昌市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19.许昌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20.许昌市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21.许昌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22.许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3.许昌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24.许昌市绿化委员会25.许昌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26.许昌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27.许昌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28.许昌市职业教育攻坚工作领导小组29.许昌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30.许昌市禁毒委员会31.许昌市防火安全委员会32.许昌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33.许昌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34.许昌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35.许昌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36.许昌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37.许昌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38.许昌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39.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40.许昌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41.许昌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42.许昌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43.许昌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44.许昌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45.许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46.许昌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47.许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48.许昌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49.许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50.许昌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51.许昌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52.许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53.许昌市商标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54.许昌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55.许昌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指挥部56.许昌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57.许昌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58.许昌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59.许昌市网吧管理工作协调小组60.许昌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61.许昌市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管理联席会议62.许昌市企业环境行会行为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63.许昌市清潩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指挥部64.许昌市农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65.许昌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66.许昌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67.许昌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领导小组68.许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69.许昌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70.许昌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71.许昌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72.许昌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红旗渠精神杯竞赛领导小组73.禹亳铁路改建工程指挥部74.许昌市春运指挥部75.许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76.许昌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领导小组77.许昌市创建园林城市指挥部78.许昌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79.许昌市煤电联合调度领导小组80.许昌市一林纸业有限公司战略重组工作领导小组81.许昌市保障城市供热工作领导小组82.许昌市土地资源保障工作联席会议83.许昌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84.许昌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工作领导小组85.许昌市制止私搭乱建领导小组86.许昌市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87.许昌市工业结构调整工作领导组88.许昌市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联席办公会议89.许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附件2合并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名单1.许昌市信息化和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市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合并设立)2.许昌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市循环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合并设立)3.许昌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由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市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合并设立)4.许昌市基础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暨评估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委员会合并设立)5.许昌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由市政府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和许昌市减灾委员会合并设立)6.许昌市人民政府人工影响天气及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市率先基本实现气象现代化工作领导小组合并设立)7.许昌市企业服务活动联席会议(由市企业服务活动联席会议、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合并设立)8.许昌市高等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合并设立)附件3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名单1.许昌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许昌市省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3.许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联席会议4.许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会议5.许昌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6.许昌市政法基础设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7.许昌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8.许昌市放心早餐工程联席会议9.许昌市文化改革发展实验区工作联席会议10.许昌市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11.许昌市广告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12.许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13.许昌市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14.许昌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15.许昌市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领导小组16.许昌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17.许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18.许昌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领导小组19.许昌市中药资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20.许昌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21.许昌市卫生领域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22.许昌市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领导小组23.许昌市水利局普查领导小组24.许昌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25.许昌市两转两提工作领导小组26.许昌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27.许昌市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协调小组28.许昌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29.许昌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30.许昌市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工作联席办公室会议31.许昌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32.许昌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33.许昌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联席办公会议34.许昌市外来投资客商投诉权益保护联席办公会议35.许昌市家电下乡联席办公会议36.许昌市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工作领导小组37.许昌市对外贸易联席办公会议38.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39.许昌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40.许昌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41.许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42.许昌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43.许昌市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44.许昌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45.许昌市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领导小组46.许昌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47.许昌市人民防空工作军政联席会议48.许昌市侨务工作联席会议49.许昌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50.许昌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51.许昌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52.许昌市利用亚行贷款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领导小组53.许昌市利用亚行贷款北方旱作农业项目联席会议54.许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55.许昌市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协调小组56.许昌市主食产业化工作协调领导小组57.许昌市小麦跨区机收会战协调领导小组58.许昌市撤乡建镇撤镇设办工作联席会议59.许昌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60.许昌市旅游产业发展指导协调委员会61.许昌市假日旅游联席会议62.许昌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63.许昌市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草)领导小组64.许昌市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领导小组65.许昌市松材线虫病防控指挥部66.许昌市粮油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领导小组67.许昌市知识产权战略工作领导小组68.许昌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69.许昌市高新工程专项计划绿色通道建设领导小组70.许昌市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71.许昌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联席会议72.许昌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73.许昌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工作领导小组74.许昌市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联席会议75.许昌市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76.许昌市跨境人民币业务工作联席会议77.许昌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78.许昌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79.许昌市农村教育工作领导小组80.许昌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81.许昌市高校投融资机制改革联席办公会议82.许昌市化解高校债务风险联席会议83.许昌许昌市招生考试委员会84.许昌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85.许昌市学位委员会86.许昌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工作领导小组87.许昌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委员会88.许昌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89.许昌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委员会90.许昌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暨评估验收工作领导小组91.许昌市中央投资地方教育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92.许昌市交通建设贯彻国防要求联席会议93.许昌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领导小组94.许昌市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95.许昌市收费公路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工作领导小组96.许昌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办公会议97.许昌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联席办公会议98.许昌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99.许昌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100.许昌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101.许昌市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领导小组102.许昌全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103.许昌市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104.许昌市煤炭资源有偿使用适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105.许昌市循环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106.许昌市企业一套表改革领导小组107.许昌市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指导委员会108.许昌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联席办公会议109.许昌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10.许昌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111.许昌市制造业信息化领导小组112.许昌市煤层气产业发展领导小组113.许昌市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114.许昌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115.许昌市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116.许昌市优化产业结构提升重点产业工作领导小组117.许昌市电动汽车企业发展领导小组118.许昌市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119.许昌市企业服务活动联席会议120.许昌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121.许昌市制造业产业转移集群引进工作领导小组122.许昌市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引进工作领导小组123.许昌市工业要素保障协调工作领导小组124.许昌市与中央企业合作联席会议125.许昌市推进企业战略重组联席办公会议126.许昌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127.许昌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128.许昌市中原城市群协调发展领导小组129.许昌市中原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130.许昌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领导小组131.许昌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132.许昌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133.许昌全市经济运行领导小组134.许昌市县域经济发展联席会议135.许昌市人民政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36.许昌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137.许昌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138.许昌市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协调小组139.许昌市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140.许昌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141.许昌市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142.许昌市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应对工作领导小组143.许昌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144.许昌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145.许昌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作领导小组146.许昌市率先基本实现气象现代化工作领导小组147.许昌市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148.许昌市减灾委员会149.许昌市科技教育领导小组150.许昌市劳动竞赛委员会151.许昌市瓦斯防治与抽采利用领导小组152.许昌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153.许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154.许昌市人民政府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155.许昌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156.许昌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157.许昌市政府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许发[2011]9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许发[2011]9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许政办[2011]60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许发〔2011〕9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许政办[2011]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许发〔201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水利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到各相关单位,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大力发展民生水利(一)做好病险水库和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
2011年完成3座,2012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列入国家规划的6座小(Ⅰ)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
全面启动13座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争取201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
从2011年起,用3至5年时间,对大陈、化行、赵庄3座大型及25座中型病险水闸实施除险加固。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禹州市、长葛市、许昌县、襄城县政府(二)着力解决农村居民饮水不安全问题。
2011年完成20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到2013年年底全部解决列入国家规划内的农村113.7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
加强饮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健全工程建设、维修基金、运行管理等机制。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三)切实做好水利移民工作。
1.2011年完成丹江口库区第二批移民10030人的搬迁安置任务。
牵头单位:市南水北调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长葛市、许昌县、襄城县政府2.加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市长议事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市长议事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05•【字号】许政〔2019〕 11号•【施行日期】201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市长议事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许政〔2019〕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许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市长议事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5月5日许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完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提高会议质量和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许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下,实施集体领导的决策性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涉及市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会议职责第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大决策、决定,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意见;(二)讨论决定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三)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四)研究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的具体意见;(五)讨论决定提交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汇报、工作报告;(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七)讨论决定重大项目、重大规划、重要合同协议、财政重大支出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八)讨论决定各地各部门请求以市政府名义嘉奖、记功、表彰及其他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九)定期学习法律法规;(十)讨论决定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安全许昌创建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许政办[2011]5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安全许昌创建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安全许昌创建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许政办[201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安全河南创建纲要(2010— 2020年)》,扎实开展安全许昌创建工作,确保《许昌市安全河南创建纲要(2010— 2020年)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全许昌创建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各责任单位。
各责任单位对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负总责,要落实责任,制定详细的年度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
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密切协作,共同抓好工作落实,并及时向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情况,确保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一、切实解决制约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1.将安全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一项基本原则,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转型,积极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布局。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消防、民爆、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产业安全发展规划,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不能保障安全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局、消3.将安全发展作为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前提条件,凡不符合城乡安全规划、产业安全发展规划的,一律不得批准承接引进。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6•【字号】许政办〔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5〕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16日许昌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14〕26号)精神,设立许昌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审批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老年优待证认证和养老服务机构设立等2项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拟订有关落实民政政策法规的具体意见、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监督实施优抚政策和各类优抚标准;审核报批有关人员的残疾手续和革命烈士材料;指导光荣院和烈士陵园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拟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地名命名的通知-许政[2017]2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地名命名的通知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地名命名的通知许政[2017]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依法加强地名管理,规范使用法定标准地名,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1个公园、7条道路,3座桥梁进行命名。
今后,城乡规划部门制作的规划图,住房建设部门发放的住房销售许可证、房产证,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管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都要使用标准地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命名、更名地名。
对已建成并经过正式命名、更名的道路、桥梁等,路名牌管理单位要及时设置、更换地名标志。
附件:1.许昌市部分地名2.许昌市示范区拟命名道路示意图3.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拟命名道路示意图2017年4月27日附件1许昌市部分地名一、命名城市中轴公园1个中央公园:南起天宝路,北至芙蓉大道,西至青梅路,东至竹林路。
二、命名道路7条1.花都大道:许昌市区至鄢陵城区快速通道,西起许昌市建安大道,东至鄢陵县创业大道。
2.尚荣街:位于魏文路西,北起尚集北街,南至尚集街。
3.魏隆路:位于魏文路以东,北起魏文路,南至隆昌路。
4.裕盛路:位于宏达路以东,西起宏达路,东至玉兰路。
5.福源路:位于魏文路以东,北起宏腾路,南至隆昌路。
6.龙腾路:位于阳光大道以南,西起延安路,东至工农路。
7.杏园路:位于西环南路以西,北起阳光大道,南至屯田路。
三、命名桥梁3座1.德礼桥:位于尚集街上,跨饮马河。
2.司营桥:位于宏腾路上,跨饮马河。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08]9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08]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许昌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337号)和《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在发布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的工作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监督职责。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许政(2011)58号文件的通知-许政[2014]38号
2014年7月2日
——结束——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许政(2011)58号文件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07.02
施行日期2014.07.02源自文号许政[2014]38号
主题类别
法制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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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许政〔2011〕58号文件的通知
(许政[2014]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1〕58号),因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供用电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相抵触,现予以废止。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许政办〔2016〕1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许政办〔2016〕18号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切实做好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城乡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增强城乡总体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重大意义城乡总体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是政府重要的调控手段,直接关系城市功能的有效发挥,关系城市和区域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随着全市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县(市)城市发展空间不足,生态承载力下降,“城市病”问题突出,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客观需求,城乡总体规划滞后已经成为县(市)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省委城市工作会议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意见,给城乡总体规划修编和实施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因此,全面修编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既是增强城市竞争力、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促进“多规合一”、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更是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保证城乡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长远必要。
二、明确县(市)城乡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和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产城融合,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着眼长远,突出重点,高起点修编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科学安排城镇体系和城市空间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推进城镇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竞争力,引领全市城乡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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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许政办[2009]47号
【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29
【实施日期】2009.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许政办[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推动地名管理工作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地名是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最广泛使用的媒介之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加强地名命名与管理,推广使用标准地名显得越来越重要。
近年来,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市地名命名与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是,还存在一些突出问
题。
主要表现在:地名使用单位不依法申报,非法命名或冠名新建设小区;相关部门不按标准地名设标;广告媒体在宣传中不使用标准地名;地名命名与规划建设不同步;门牌户牌及乡、村标牌设置少、不规范;地名名不副实、重名同音,有路无名、有名无牌等。
这些问题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降低了公共服务效率,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带来了不便。
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升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