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地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6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地名管理既是国家行政管理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郑政明电〔2004〕42号)精神,结合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现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区集中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地名标志不但是城市亮丽的风景线,更是城市对外的形象名片,他在方便群众生活交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我市尚未出台相应的地名管理法规,管理工作体制尚未理顺,对地名命名、更名以及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还缺乏有效手段,导致城市规模迅速扩张中出现了一些地名混乱现象:一是民政(地名管理)、规划、市政、建设、公安等部门在地名管理方面职能不清,没有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缺少统一组织领导;二是地名命名的依法审批没有建立有效工作机制,部分单位不履行申报而随意取名、滥用不标准地名,有的名称崇洋复古、名不副实、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有的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用外国地名为开发建设的居住区、建筑物取名;三是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相对滞后,有的道路虽有标准地名但未设置地名标志,有的地名标志未使用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有的标志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或残缺不全,严重影响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
还有一些与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门(楼)牌、房产证等所使用的地名不标准、不规范,错、重、漏等问题突出。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庆政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12〕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地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31日大庆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的地名管理,实现地名规范化、标准化,适应城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的地名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山、河、湖泊、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等行政区划名称。
(三)城镇、开发区、自然村、农林牧渔点及街、路、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居民地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五)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各级发改、公安、工商、交通、建设、规划、国土、邮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名管理应从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要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时代、地域、文化的认同感,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地名。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5〕47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5〕4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建设,提升区划地名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区划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一是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
深入研究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既要坚持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还要兼顾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地理条件、群众习惯等实际情况,确需进行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二是健全平安边界长效工作机制。
涉及边界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通知》(渝办发〔2002〕116号)等相关规定,将边界管理纳入日常工作,明确专人对辖区内的界线界桩进行定期巡视和维护,确保界线管理维护及时到位。
三是高度重视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各部门在行政区划工作中要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把落实管理服务责任放在重要位置,把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放在突出位置,不能因为区划调整造成任何新的不稳定因素。
二、扎实推进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水平一是严格遵循地名命名更名原则。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发文字号】政办字[2014]19号【发布部门】张家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2.17【实施日期】2014.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字[2014]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地名工作的责任感近年来,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在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现有地名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社会管理的需要,部分建筑物的名称不符合地名相关规定,新闻媒体在广告中未使用标准地名,交通导向标志、公共交通站牌仍在沿用废止街路名称,这些标识不规范现象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和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社会交往带来不便。
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地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不断提升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水平。
二、明确目标,把握原则,确保地名工作规范有序(一)指导思想地名工作坚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需要为中心,以提高地名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为目标,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严格按照地名管理各项规定,不断完善地名申报、审核、审批、公告等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级负责、部门协作、规范管理的地名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规管理原则。
《国务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11.12•【字号】杭政办函〔2007〕323号•【施行日期】2007.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为全面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5〕1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明确地名管理工作职责如下:一、地名管理工作的职能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市民政局(市地名办)、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林水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杭报集团、杭州文广集团、市城建投资集团。
二、职责分工(一)市民政局(市地名办)。
负责市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政府审批的地名命(更)名事项,审核市区范围内各类地名命(更)名和注销的申报材料,组织重大地名命(更)名的调研、公示或听证,审批6城区范围内各类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等的地名,核发地名使用批准文件,公告标准地名;负责《杭州城市地名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各城区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制定路牌、门(幢)牌编制标准,指导并检查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名数据库建设,向社会提供地名电子地图查询服务;组织地名学研究,向社会提供地名咨询服务;编制、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对各类地名密集出版物进行审定;指导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87]11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87]1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一日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名,具体指:(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沙、地域等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市、县(市)、乡、镇、行政村,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名称;(三)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镇、自然村、片村、临时性居民点和城镇街道、居民区、区片等名称;(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人工建筑物、企事业单位,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第三条全省地名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地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同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常设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负责本地区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制定本地区地名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办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四)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组织和检查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
(六)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编辑地名图、地名录、地名志、地名词典以及其它地名书刊。
(七)管理地名档案,开展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八)开展地名学研究。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从当地地名的历史和观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地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发[2014]9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地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地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发〔20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地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8日衡阳市地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进程,提高地名公共服务管理水平,适应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等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区及南岳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地名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地名委员会是代表市政府协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机构,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工作地点设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地名办),具体负责全市地名管理的日常事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公安、城管执法、房产、交通运输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地名管理部门搞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名命名及更名第四条地名命名及更名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衡阳市地名规划》中已确定的地名,作为标准地名直接使用;(二)命名(更名)申报。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主管部门就命名(更名)事项向市地名办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三)实地勘察。
市地名办收到命名(更名)申请和相关材料并依法受理后,进行实地勘察,确定暂定名。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9〕4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26日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理顺地名管理体制,规范地名管理,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主要包括:(一)山、河、湖、岛、泉、洞、洲、湿地、水道、滩涂、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县市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三)自然村、村、社区、矿区、农林牧渔场等名称;(四)小区、大厦、大楼、公寓、商厦、别墅等住宅区、建筑物名称;(五)公路及其桥梁、隧道、服务区等有关设施,港口、车站、机场、水库、闸坝、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六)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七)广场、公园、纪念地、游览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设施名称;(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成立地名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民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邮政、财政等部门。
印发《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doc
印发《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文号:苏政发[1987]112号发布日期:1987-9-11执行日期:1987-9-11生效日期:1900-1-1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一日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名,具体指: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沙、地域等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市、县(市)、乡、镇、行政村,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名称;三、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镇、自然村、片村、临时性居民点和城镇街道、居民区、区片等名称;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人工建筑物、企事业单位,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第三条全省地名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地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同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常设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负责本地区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制定本地区地名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办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四、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组织和检查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
六、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编辑地名图、地名录、地名志、地名词典以及其它地名书刊。
七、管理地名档案,开展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八、开展地名学研究。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从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五条地名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0]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0〕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建设,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管理权限,强化区级政府职责坚持管理重心下移,强化属地管理原则,调整地名管理工作权限,赋予各区更大的地名管理权。
(一)明确地名命名审批权限。
全市主干道和跨区的城市道路名称由建设单位提出,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区范围内的次干道、支路和背街小巷名称,由其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并征得市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住宅区名称由建设单位报所在区民政部门备案,区民政部门在征得市民政部门同意后,发放地名使用证明。
(二)下放路名牌标志设置权限。
全市城镇各主次干道、支路和背街小巷的路名牌标志设置和日常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城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城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本《通知》制发前已通过市场运作方式确定管理主体的路名牌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暂维持现状,待委托经营合同到期后再移交所在区城管部门。
远城区集镇、村的路名牌和村名牌标志设置及日常管理,由各乡(镇、街)负责。
路名牌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经费通过从工程建设预算经费列支、市场运作和区财政补贴等途径解决。
(三)下放门牌设置管理权限。
门牌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公安分局负责按统一标准(式样、规格、材质)制作、设置和管理门牌,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承担。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珠海市地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珠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名包括:(一)市、区、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圩镇、自然村等名称。
(二)住宅小区、街巷等居民地名称以及大型建筑物的大楼、大厦、广场、商业城等名称。
(三)城镇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设施名称。
(四)河(涌)、湖、洲、岛、山(峰)、沙滩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车站、水库、电站等交通、水电设施名称。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做到地名标准化和译写规范化。
第五条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组织编制地名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三)负责对区地名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四)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组织设置地名标志。
(六)管理地名档案。
(七)组织编撰地名资料、图书。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地名命名管理使用的通知-安政办发〔2017〕15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地名命名管理使用的通知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地名命名管理使用的通知安政办发〔2017〕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城市地名命名管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地名管理和使用不规范问题日渐突出,一些道路承建部门或单位擅自命名拟建、在建及新建的道路名称,未向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审核及经市政府批准,就公开对外称呼和使用,随意定名、路名不标准、重名、名不副实等问题突出,特别是安康中心城区高速公路出口、城区主干道出现非法悬挂商业引导标牌现象,导致全市地名公共信息混乱,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极大不便。
为此,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强化地名管理和使用,切实解决地名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实现全市地名命名管理使用规范有序。
二、严格规范城市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和《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为本辖区地名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地名档案等。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坚持以法管理,其它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越权,更无权对地名命名或更名。
要切实规范管理程序,不得越级越位审批地名。
市规划建设区内的地名命名由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分别向汉滨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辖区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审定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地名规范专项事务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地名规范专项事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并民[2007]44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7.08.13
【实施日期】2007.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地名规范专项事务工作的通知
(并民〔2007〕4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并政办发〔2006〕100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太原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市将用四年的时间完成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数字地名专项事务。
地名规范是这四项专项事务中的基础,为了使我市的地名更符合标准化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 1。
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民行函[1999]79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4日民行函[199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近年来,全国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认真落实1991年全国地名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强化地名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志设置等地名行政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尤其是在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速度不断加快的今天,地名管理工作所面临的任务越来越重,全面加强地名行政管理显得尤其重要。
为使地名工作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地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不断完善地名管理法规,努力做到依法行政“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被明确地写进《中人民共和国宪法》。
因此,各级地名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地名管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地名管理法制建设摆上议事日程。
目前,有些县级行政区至今仍未制定本辖区的地名管理法规,从而制约了本地地名管理工作的开展。
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修订)有关地名管理工作的法规。
在制定(修订)地名管理法规过程中,要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0号)中民政部负责“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本辖区地名管理工作的职责与任务,理顺地名管理工作体制,为实现地名管理的依法行政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城镇地名管理,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工作随着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等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地名管理工作在面临艰巨任务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地名审批事项的通知-苏府[2015]11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地名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地名审批事项的通知苏府[2015]11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地名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地名命名、更名、调整等审批事项(以下简称地名审批事项)提出如下调整意见:一、地名审批事项的审批主体市辖区(含吴江区)地名审批事项,由市政府统一审批,授权市民政局具体承办。
地名审批事项的答复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印制,市民政局依法送达地名申报单位。
二、地名审批事项的工作流程市辖区(含吴江区)地名审批事项的基本工作流程为:由地名申报单位直接向市政府提出地名命名、更名、调整等事项的书面申请(函),填报《苏州市辖区地名命名、更名、调整等事项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样表见附件);经地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逐级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属于地名更名及重大地名的应组织听证,并由区民政局报区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由区民政局将《审批表》与书面申请(函)、附件资料等一并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经市民政局审核(重大地名应组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市政府审核后行文答复。
地名审批事项的档案资料,仍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
上述调整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县级市地名命名、更名等审批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苏州市辖区地名命名、更名、调整等事项申报审批表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5日附件苏州市辖区地名命名、更名、调整等事项申报审批表编号:区年号地名申报事项(申请文件标题)地名拟用名称(数量较多的可附件)汉语拼音(数量较多的可附件)地名类别(数量较多的可附件)地名所在(跨)行政区域区、镇(街道)、村(社区)地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盖章)年月日地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初审意见(盖章)年月日更名地名、重大地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市民政局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市政府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附件:市政府关于地名审批事项的通知.doc ——结束——。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乌政办[2012]635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63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关于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9日关于开展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地名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进程,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6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为依据,以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为目标,以清理整治现有不规范地名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服务,着力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不规范地名问题,坚决纠正地名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切实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深入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创造规范和谐的地名环境,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组织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地名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谭成贵副市长副组长:李彦君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陈红瑛市民政局局长成员:帕尔哈提·沙来市民宗委(民语委)主任阿里木江·买买提依明市发改委党组书记、副主任王成云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副主任、副局长赵宇澄市文化局副局长王兆祥市交通局副局长李建军市工商局副局长周建平市建委副主任曼孜兰·霍加阿不都拉市国土局副局长刘峰市规划局副局长王新伟市广电局副局长王春柱市民政局副局长安建华市房产局纪检组长何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婧市旅游局副县级调研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一安排部署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非标准地名清理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4]29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4]2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28日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社会用作标示方位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河、湖等名称;(二)行政区域名称,指区(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名称;(三)居民地名称,指城市道路、住宅区、楼群(含楼、门号码)、集镇和自然村等名称;(四)专(行)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指各类台、站、港、场和隧道(通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堤坝、水库、渠道、涵闸等设施名称,以及公园、广场、文化和体育场馆、名胜古迹、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等名称;(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名称。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市地名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市地名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民政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市、区市县民政部门是本地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道路、隧道(通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名称的规划工作,负责向社会发布经批准的地名,负责城市道路、门牌、楼幢牌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湖政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发〔2014〕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4日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规范化、标准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称《省办法》)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省办法》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地名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委托依法设立的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民政部门地名管理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指导和协调本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编制和审核;(四)办理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五)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六)开展地名信息公共服务,公布标准地名,组织编撰标准地名图、书、典、录、志等;(七)负责地名文化保护工作,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八)依法查处地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市、县区有关部门地名管理工作职责:(一)建设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办理产权登记中涉及市政道路、桥梁、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负责落实市政道路、桥梁等设施名称的申报工作;(二)公安部门在办理户籍登记或者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落实交通设施中的桥梁、公路、航道、港口等名称的申报工作;设置公路、航道两侧地名标志、公共交通站点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记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审批房地产媒体广告、户外广告时涉及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应当查验标准地名批准证明;(五)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或凭民政部门预命名的名称办理;(六)城管执法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监管及规范工作;(七)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经信、旅游、环境保护、文化、档案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眉府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10〕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眉山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眉山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使地名管理达到标准化、规范化要求。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桥梁、水库、游览地及其它人工建筑等名称。
第四条市民政局是全市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委、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管、文化、质监、档案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名命名、更名与注销第五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各区(县)内的道路、居民住宅、建筑物的名称,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一个乡(镇)内的村和居民委员会的名称,各区(县)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桥梁、水库、游览地及其它人工建筑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张家口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通知
张家口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通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地名工作的责任感近年来,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在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现有地名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社会管理的需要,部分建筑物的名称不符合地名相关规定,新闻媒体在广告中未使用标准地名,交通导向标志、公共交通站牌仍在沿用废止街路名称,这些标识不规范现象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和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社会交往带来不便。
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地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不断提升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水平。
二、明确目标,把握原则,确保地名工作规范有序Word文档 1(一)指导思想地名工作坚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需要为中心,以提高地名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为目标,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严格按照地名管理各项规定,不断完善地名申报、审核、审批、公告等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级负责、部门协作、规范管理的地名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规管理原则。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和《河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是地名管理工作的准则和依据。
在地名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地名工作实施管理。
2.坚持分级负责原则。
市、县(区)民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其中,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居民区、住宅楼、建筑物、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等名称,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其它县(区)的地名管理工作,由本县(区)民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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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地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民发[2010]204号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为适应城市发展,配合大型建筑物(构筑物)标准名称使用审批事项进驻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进一步规范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程序,根据《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杭州市门牌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5〕180号)精神,并报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程序(一)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程序。
地名命名(更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办理申报手续。
地名更名应从严掌握。
1、新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命名方案,提交所在地的地名管理部门审核。
建成2年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尚未提出命名方案的,可由所在地的地名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命名方案。
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范围内的,由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经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后,由市地名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的,由所在区地名管理部门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五县(市)范围内的,由所在县(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经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2、新建的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市区范围内的,由产权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名审批窗口)向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批;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的,由所在区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查,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所在区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审批;五县(市)范围内的,由所在县(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审批。
3、新建的住宅区,由产权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县(市)的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区范围内的,经所在区级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批;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的,由所在区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查,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所在区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审批;五县(市)范围内的,由所在县(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审批。
(二)申报材料1、道路、桥梁、隧道等命名(更名)的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并填写《杭州市道路、桥梁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2)地理位置示意图。
2、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和住宅区命名的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并填写《杭州市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地名命名申报表》或《杭州市住宅区地名命名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3)。
(2)立项批复。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
(4)首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总平面图。
(5)地名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3、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和住宅区更名的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并填写《杭州市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地名更名申报表》或《杭州市住宅区地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4、5)。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总平面图。
(3)土地使用证。
(4)原申领的《地名使用批准书》。
(5)已申领产权证且分割产权的,还须提交全体产权所有人同意更名的确认材料。
(6)已申领产权证且分割产权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还需提交业主委员会同意更名的确认材料。
4、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和住宅区命名可采取预申报的方式,预申报所需材料:(1)申请报告,并填写《杭州市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地名命名预申报表》或《杭州市住宅区地名命名预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6、7)。
(2)立项批复。
(3)预申报名称有技术指标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出具达标承诺书。
市区范围内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和住宅区的预申报名称,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一年内有效。
(三)办理时限除了当场能作出决定的以外,道路、桥梁、隧道等由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地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市区范围内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名,自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名审批窗口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市地名管理部门完成审批;由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批的住宅区地名,区地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市地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名审批。
萧山区、余杭区在经市地名管理部门进行名称审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名审批。
县(市)地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名审批。
遇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地名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下级地名管理部门或申报单位,说明理由,并退回申报材料。
二、地名注销因自然变化消失的地名,由区、县(市)地名管理部门填写《杭州市地名注销备案表》一式二份(见附件8),报市地名管理部门注销;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而消失的地名,由区、县(市)地名管理部门注销,并填写《杭州市地名注销备案表》,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三、门牌编制门牌编制必须在把握稳定性、超前性原则的基础上,按照科学规范、有序可循、不得重号的要求进行编制。
(一)门牌编制方法1、市内道路两侧的门牌一般按照自东向西、自南向北、从起始点开始按左单右双的要求进行编制。
斜方向道路,临近东西向的,按自东向西顺序编号;临近南北向的,按自南向北顺序编号。
市区向郊外延伸的道路,也可以自市内向郊外编制。
2、实行距离门牌编制。
道路两侧门牌号码的编制应基本对应,可视情况每4-10米左右编制一个门牌号码。
道路两侧连续无单位或相关建筑物的,应编制预留号码。
3、长度较短、两侧建筑物较少或一侧为河流、绿地、公园等地理实体的道路,可按照距离门牌的编制要求,单侧连续编制。
4、其它情况按照《杭州市门牌管理规定》第十条编制。
(二)道路门牌整编的基本程序1、确定整编道路门牌的方法。
2、发布并张贴道路门牌整编公告。
3、全路和现场调查,做好调查记录。
4、结合现场调查和历史审批资料制作全路段门牌编排表。
5、预编并张贴门牌预编号,预编号应保留不少于15天,张贴预编号时间与安装时间不少于间隔10天。
6、确定全路段应上墙的门牌号并核准数量。
7、制作门牌。
8、按门牌编排表安装门牌。
9、全路段门牌安装质量验收。
10、验收合格后,根据调整情况修改全路段门牌编排表。
11、确认后归档。
12、门牌号码变更情况,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公安、房管、工商、邮政等部门备案。
住宅区楼(幢)、单元、户室牌整编,可参照执行。
(三)资料的归档和管理门牌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是开展门牌整编工作的一部分。
随着门牌整编工作基本完成,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进行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分门别类,及时归档。
各区、县(市)应具备一套较完整的门牌档案资料,并及时输入地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管理。
四、门牌、门牌证申领程序门牌、门牌证的申领、变更和撤销,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中心地名窗口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门牌、门牌证的申领1、单位申领门牌、门牌证的,产权单位须提交申请报告,房产权证、房产平面图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2、个人申领门牌、门牌证的,须提交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房产权证、房产平面图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3、农居申领门牌、门牌证的,须提交申领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出具的证明。
4、委托他人代申领门牌、门牌证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交产权单位(所有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5、单位和个人申领破墙开店的门牌、门牌证的,除1、2、3项外,还须提交市或区、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产权人因分户、房屋出租等事项申领门牌、门牌证的,除1、2、3项外,还须提交与办理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7、单位和个人要求查询或申领非本单位和非本人的地名资料与证明的,除提交申请报告外,还须依法提交与非本单位和非本人有关的证明材料。
8、新建大型建筑物、住宅区集中申领门牌、门牌证的,其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由各区、县(市)地名管理部门自行依法确定。
(二)办理期限1、申领材料齐全,有标准地名,且房屋实际地址与房产权证地址一致,可当场办理门牌证发放手续的,应当场核发门牌证或相关证明。
2、有标准地名,但房屋实际地址与房产权证地址不符,须实地察看确认的,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门牌证或相关证明。
(三)遗失与补领对因保管不慎遗失的,可凭遗失报告(或证明)和相关申领材料向原发证单位挂失并申请补领。
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四)门牌证格式按省定标准执行,统一由省定印刷厂印制。
五、签章和资料保密要求有关地名管理的行政审批,包括《地名使用批准书》、《杭州市道路桥梁命名更名表》、《杭州市地名命名申报表》、《杭州市地名更名申报表》以及门牌证等,加盖地名管理行政机关印章。
为确保标准地名和门牌申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级地名管理部门有责任做好涉及单位(个人)隐私的归档资料的保密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附件下载:1、杭州市道路桥梁命名更名申报表;2、杭州市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地名命名申报表;3、杭州市住宅区地名命名申报表;4、杭州市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地名更名申报表;5、杭州市住宅区地名更名申报表;6、杭州市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地名命名预申报表;7、杭州市住宅区地名命名预申报表;8、杭州市地名注销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