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领2011年医保围产期补贴和生育护理补贴的通知
关于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告知函
关于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告知函
尊敬的先生/小姐:
您好!为使生育保险待遇的顺利办理和申领,根据广州市人社局发布的穗人社函〔2011〕43号《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请您详细阅读附件中的通知)的规定,生育保险待遇申办期限为女职工(包括男职工配偶)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年内。
故请您务必最迟于申办到期日的十五个工作日前向我司提交以下材料,以便我司为您及时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手续:
1、《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复印件;
4、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顺产可不提供、流产请注明怀孕周数)。
5、若有异地产检、分娩的请一同提交相关零星报销材料。
若您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述材料提交至我司,以致我司无法为您办理生育待遇的申领手续,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与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特此函告及提醒!
广州市友谊对外服务公司
广州友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二○年月日员工确认:
本人(身份证号:)已收悉贵公司送达的《关于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告知函》,并将按照该函告的内容于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完整相应的材料。
签名:
日期:。
生育保险
关于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部门:
根据云南省社会保险局文件规定,生育保险待遇的报销有效期为一年,即按《出生证》上小孩的出生日期为起算日期,一年内没有申请报销的,不能跨年申请,逾期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将视为自动放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目前,集团公司还有部分员工没有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报销,包括男性员工陪护期间的工资待遇。
现经人力资源部与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多次协商后,将一次性解决这些遗留问题,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解决人员范围:孩子《出生证》上出生日期为2011年7月1日后的,并在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
二、办理生育保险待遇,分为以下三类:
(一)男性员工办理陪护期间工资待遇的,提供《生育证》、《出生证》、《结婚证》、《独子证》、《出院证明》的复印件各一份。
(二)男性员工配偶无工作,办理配偶医疗费用报销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生育证》、《出生证》、《结婚证》、《独子证》复印件各一份;
2、加盖社会保险所公章的《失业证明》原件;
3、《出院证》原件;
4、出院结算发票原件。
(三)女性员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和产假工资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生育证》、《出生证》、《结婚证》、《独子证》的复印件各一份;
2、《出院证》原件;
3、产检发票原件一张;
4、出院结算发票原件。
三、因处理上述遗留问题时间紧迫,提供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9月13日。
联系电话: 63831833
人力资源部
2013年9月9日。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一九八一年五月三日)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下达后,各地先后制订了实施细则。
试行以来,对保障医疗卫生单位职工的身体健康,鼓励他们热爱本职工作,更好地完成防病治病和医药科研任务等,起了一定作用。
但是由于《试行办法》中尚有不够完善、严密之处,少数地区和单位又未从严掌握,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医疗卫生津贴属于保健性质,只有专职从事并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人员才能享受。
各地在试行中,对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在该《试行办法》第一条所限定的范围以内,不得扩大。
《试行办法》中所称:“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系指因工作需要,临时到有医疗卫生津贴的部门或岗位,并直接参加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职工。
对其发放医疗卫生津贴时,也必须符合四种津贴类别所规定的范围。
(二)该《试行办法》仅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医药科研、药品检验和医学生物制品等单位。
除此以外,各级卫生行政机构和不直接从事医疗、科研工作的管理部门等均不属实施范围。
除卫生系统外,其他系统所属的医疗保健单位,凡符合《试行办法》第一条所规定的范围者,统一按所在省、市、自治区制订的实施细则执行。
至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厂(场)矿企业和各类学校附设的医务室、保健站、校医室、卫生所等,除专职从事放射线、检验、急诊抢救、直接处理污水污物、洗涤病人污染衣物者,或设有传染病门诊、传染病床者外,其他人员不应享受。
关于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政策的通知20110113
关于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政策的通知
生育待遇分为“生育医疗费”(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两部分。
其中“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给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具体如下:
1、现生育医疗费:
(1)顺产4350元。
(含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共:5673元)
(2)难产5340元。
(含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共:6663元)
(3)剖腹产7320元。
(含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共:8643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付规定标准的50%。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
(珠海最新上年度平均月工资:2647元)
3、参保人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其中享受生育待遇的,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2)生育时在保。
参保人可享受的生育待遇按本人缴费时间确定:
(3)生育当月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下的,按规定标准的30%支付。
(4)生育当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及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100%支付”。
备注:生育险自2010年8月份起开始购买。
以下为2008年7月份之前所执行的计算方法,现已废除,按以上最新方法计算。
关于申报生育保险材料的通知(2012年.2月14日发的通知)
关于申报生育保险材料的通知
根据通知,从2012年2月起,凡是已经连续参加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配偶生育时未就业的男职工,在生育或做计划生育手术(人工流产)时,均可申报生育保险,申报时请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生育(请在生育后10个月内申报):
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需有本人签字);
2、生育证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4、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5、医院发票原件;
6、出院证(或病情证明)原件;
7、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为子女办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编号页、照片页复印件(申报时未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不享受15天独生子女奖励假期工资)。
二、计划生育手术(人工流产)(请在手术后10个月内申报):
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需有本人签字);
2、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3、医院发票原件;
4、病情证明原件(需有医生写明的休假建议);
5、妊娠满7个月以上的,需提供生育证复印件。
三、由符合条件的男职工申报生育保险时,需提供女方的失业证复印件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
以前类似通知作废,以本通知为准。
2011年7月生育保险新规定
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就是你公司所有同事上年的平均数,具体计算的口径,如是否包括外籍人员薪资,外服人员的计算等等各种细则还未公布)。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2011年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申报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社保…2011‟×号关于二○一一年度参保单位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费申报核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参保企业:为认真宣传《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做好我区2011年参保单位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费申报核定及有关工作,根据昆明市社会保险局安排,在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等参数未公布前,现将2011年参保单位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费年度申报核定及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2011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一)申报时间:2011年2月1日-2月28日止。
(二)申报内容:2011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保留到元)。
(三)申报要求:1.参保单位按职工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经社保机构业务人员审核后进行保存,暂不核定。
实际缴费基数待省平工资公布并明确了缴费基数上下限后再进行核定。
2.参保单位在申报本单位2011年度的缴费基数时,必须以2010年12月31日的在保人数为准,不得擅自增减。
3.参保单位在报送有关材料时须提供《201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四)社保机构业务人员须结合参保单位的《劳资报表》、《财务报表》等材料进行审核。
(五)同时参加养老、工伤、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三险”)的参保单位,其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养老保险在省级参保,工伤生育保险在昆明地区参保的单位及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同时申报缴费基数。
二、2010年收、支业务安排(一)2011年征收业务安排。
1.1-3月,每月16-25日照常办理人员减少业务,人员增加业务暂停办理。
2.社保机构2-4月按系统中的结算数据向省、市地税部门报送应征数据;各参保单位按社保机构报送的应征数据预缴当月的三险费用。
3.2010年省平工资公布后,社保机构于4月25日前办理完参保单位2-5月的人员增加业务及5月的人员减少业务,同时进行1-5月三险实际应缴数核定,并完成1-4月的三险结算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纳入新农合医疗报销网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纳入新农合医疗报销网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内卫妇字[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纳入新农合医疗报销网络的通知(内卫妇字〔2011〕31号)各盟市卫生局:近期,2010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已下拨到各盟市。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利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减少报销环节,方便孕产妇分娩出院时便捷办理住院分娩补助手续,现将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纳入新农合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盟市抓紧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将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纳入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系统管理,住院分娩孕产妇在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所现场发放住院分娩补助。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所结算垫付资金。
二、在县域内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牧区孕产妇,出院结算时,按人均补助标准免收住院分娩的相关费用。
各盟市确定的人均补助标准不得低于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标准。
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村牧区孕产妇在财政补助标准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再按当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报销。
对个人负担较重的贫困孕产妇,可按规定由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给予救助。
三、在县域外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分娩后6个月内凭有关凭证(结算发票、出院证明、相关的身份证明等),到本旗县市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领取住院分娩补助。
住院分娩费用未达到本地补助标准的,据实给予补助,超过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补助。
请各盟市按照上述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卫生部、财政部决定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并将补助范围扩展到全国。
为进一步做好项目实施工作,依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12号)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36号),我部制定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为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落实《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精神,依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2009年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一、项目目标各省(区、市)以2008年住院分娩率为基础,逐年增长,应达到以下目标:(一)住院分娩率<80%的省(区、市),在原基础上年增长5%-10%。
关于育产期女职工围产保健待遇结算的通知
关于育产期女职工围产保健待遇结算的通知长医保管字[2011]18号各参保单位和生育女职工:为了落实市政府民生行动计划精神,方便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孕期围产保健检查能够就近就地进行,减轻女职工孕期检查负担,逐步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个人“零自负”目标,经市医保中心研究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所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其生育围产期检查费用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女职工在确定怀孕后,持医疗保险卡、围产期保健手册、确定已经怀孕的证明材料等,自己选定好医保中心指定的九家围产保健定点医院的其中一家,到市医保中心待遇审核部审批,审批后到选定的医院进行检查。
检查项目由医院按卫生部门有关规定确定,检查费用由医院通过院端网络结算,患者个人不交费。
医保目录外的检查项目费用由个人自理。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医院进行检查的,必须到医保中心重新审批。
二、女职工孕期到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的,持长春市医疗保险卡、长春市免费孕期检查卡一律实行免费。
三、此文出台前已怀孕尚未生产的,已经发生过的围产检查费用,待婴儿出生后,可持医保卡、有审批的医保本(或生育保险处方本)、检查票据和检查结果单等,到医保中心报销。
凡属于审批后的检查费用在医院通过院端网络结算,不再到医保中心报销。
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将以上内容传达到全体职工,也可以在生育女职工中相互传达(城镇居民不享受此项待遇)。
附件:首期围产保健定点医院名单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首期围产保健定点医院名单如下:一、市级3家1、吉林省妇幼保健院2、长春市妇产科医院3、一汽职工医院二、区级6家1、朝阳区医院2、宽城区医院3、二道区医院4、绿园区医院5、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民康医院。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妇幼卫生【发文字号】财社[2009]36号【失效依据】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部门】财政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9.06.01【实施日期】2009.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6月1日财社[200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卫生部。
附件: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2号)有关规定安排的专项用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
县级财政应将本地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所需资金纳入医疗卫生经费预算予以安排。
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地区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
第四条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困难地区予以支持。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金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退少补”原则下达。
年初按上年度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和当年确定的补助标准预拨当年补助资金,次年按各地。
生育政策2011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文件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甬人社发〔2011〕318号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更好地保障生育职工的合法权-1-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按照〘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二、调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0个月;(二)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扩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对象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不享受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时,用人单位为其职工(雇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满10个月;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四、提高生育保险医疗(手术)费用待遇标准(一)生育医疗费用相关项目按以下对应标准进行定额补偿:人工流产术(门诊)500元,人工流产术(住院)2300元,引产术(住院)2800元,正常阴道分娩3700元,阴道助产术4350-2-元,剖宫产术51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及结算定额标准调整为:放置宫内节育器25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250元,嵌顿(残)性宫内节育器取出术320元,开腹取环术或经宫腔镜取环术300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术16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术90元,人工流产术(门诊)(10周内)400元,人工流产术(住院)(10—12周)1700元,引产术(住院)(12—28周)2500元,抗早孕药物流产300元,输卵管结扎术1300元,输精管结扎术780元,输卵管吻合术6000元,输精管吻合术4500元。
上海2011年7月1日之后生产的生育保险计算与领取细则
上海2011年7月1日之后生产的生育保险计算与领取细则1、关于生育保险金(电话:12333)与你的缴费基数有关系上个月的缴费基数×月份+3000具体计算方法:1、不是晚育,顺产: 2892×3+3000=11676元2、不是晚育,刨腹产: 2892×3.5+3000=13122元3、晚育,顺产: 2892×4+3000=14568元4、晚育,刨腹产: 2892×4.5+3000=16014元另外,2892元是最低生育生活津贴基数,如果单位缴纳基数比2892元高,还是按照实际缴纳社保基数的来。
举例说明:如一从业妇女上一年度月工资性收入为10000元人民币,高于本市月平均工资300%,即高于 9876元人民币,则按规定其最高社保缴费基数是9876元人民币,则其生育生活津贴的发放数额为每月9876元人民币×按规定应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不足部分的每月124元人民币应由企业自行解决。
2、分娩用医保(电话:962218)仅现分娩费用,自己先支付1500(现金或拉卡),剩余部分,按国家85%,个人15%,个人15%部分可以使用自己医保卡中的余额(去年以前的余额,今年的金额不算),85%部分,医院会直接跟社保结算。
个人支付计算方法:1500+剩余部分×15%,其中15%部分可以使用自己医保卡中的余额。
1.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可以到社保中心区领)上面就是一些个人信息,姓名,住址,工作单位,配偶的工作单位,小朋友的名字等。
2.已参加本市城镇保险或小城镇保险的生育妇女的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要正反面复印。
3.医院开具的《生育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写好夫妻双方姓名及双方的户籍地址。
4.生育妇女双方户口簿,户口簿要复印第一页(就是有派出所公章的一页),还有夫妻双方姓名的一页;集体户口,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复印件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5.生育妇女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必须复印双方姓名及有身份证的那一页。
京人社医发〔2011〕334 生育保险政策
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三、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六、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七、根据本市生育保险实施情况,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
杭政办[2011]22号-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实
杭政办[2011]22号-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生育费用报销结算流程办理指南一、报销对象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产检等相关费用)的参保人员,且未享受过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
二、生育费用报销流程:(一)、门诊费用报销(参保人员自行申报)1、提供材料1)医疗费用拨付清单(医保申报窗口申领)2)病历本、有效医疗费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费用明细清单”(门诊一般在票据上有,不齐全的需要打全)4)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5)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杭州市内医院不需要提供,外地医院由就诊医院提供)6)杭州银行银联卡(杭州市医保服务大厅设有杭州银行窗口,可现场办理)2、办理流程参保人员具备上述材料后,送报医保各经办窗口,原则上现场办结。
(二)、住院费用报销(参保人员自行申报)1、提供资料1)医疗费用拨付清单(医保申报窗口申领,需加盖单位公章)2)病历本、有效医疗费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住院费用明细帐”(药费、手术费、材料费、诊疗费等汇总清单)4)准生证、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5)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6)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杭州市内医院不需要提供,外地医院由就诊医院提供)7)杭州银行银联卡(杭州市医保服务大厅设有杭州银行窗口,可现场办理)2、办理流程参保人员具备上述材料后,送报医保各经办窗口,原则上现场办结。
(三)报销地点原则上杭州市各市区级医保机构,均可办理相关业务,但考虑到结算方便等因素,建议就近选择下列之一进行申报1、杭州市医保局服务大厅中河中路248;2、钱江新城市民之家医保窗口新业路311号;3、杭州市异地人员医疗费报销大厅西湖大道149号二楼;4、杭州市医疗保险城北服务大厅丽水路276号四楼;(四)申报时间:2011年7月后产生的生产、计划生育等相关费用务必在2012年1月31号之前完成报销;二、生育津贴报销(由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提供相应材料即可)提供资料:准生证及出生证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或病历记录(病历本)复印件;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申请表申报时限: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三、特别说明:1、医疗费用报销:原则上需连续参保满12个月(以生产当月为基准前后推算),且生产当月必须为参保状态;2、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由就诊时医院出具;若无相关证明,则按三级医院进行核算;3、2012年1月1日后,由生育发生的相关费用将直接通过医保帐户结算,不需要再另行报销,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女职工不在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进生育的,需事先办理驻外就医手续4、不明之处可详咨12333(杭州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四、附件:1、医疗费用申报单2、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医疗费用申报单姓名: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号):人员类别:申报人(签名):联系电话:单位名称(公章):申报时间:注意事项:1、申请报销时需携带医疗费发票原件、明细清单、就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相关医疗文书资料,在职人员加盖单位公章。
江苏省2011年度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
江苏省2011年度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苏卫社妇[2011]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1.05.04【实施日期】2011.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2011年度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苏卫社妇〔2011〕7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保健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保障广大农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安全,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0〕10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项目工作实际,现制定2011年度我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
一、项目目标(一)总目标继续利用中央、省和市、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进一步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
(二)年度目标以省辖市为单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不低于98%,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
二、项目内容(一)项目范围项目地区:全省13个省辖市。
项目补助对象:本省范围内所有符合政策的住院分娩的农村(户籍在乡村或居住在乡村)孕产妇。
非本省户籍或本省户籍但计划外怀孕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暂不享受补助政策。
(二)项目内容1、全省县、乡两级医疗保健机构统一执行省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意见》(苏卫社妇〔2009〕6号)确定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和限价收费标准,保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服务质量和合理收费。
2、县、乡两级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定额补助标准,对本县(市、区)范围内住院分娩并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村孕产妇现场提供住院分娩补助(直接减免补助费用)。
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1年)
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1年)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杭政办[2011]22号关于印发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均衡用人单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规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各级卫生、财政、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
萧山区、余杭区仍作为统筹地区维持不变。
四、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五、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六、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七、用人单位应当自单位建立之日起30 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八、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镇卫字201118号
镇雄县卫生局文件
镇卫字〔2011〕18号—————————————————————————
镇雄县卫生局
关于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
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和镇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雄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针对我县项目实施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的限价及补助标准,严格
依照《镇雄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执行。
二、危急孕产妇抢救及严重产科并发症(如产科出血、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合并心脏病、羊水栓塞等)救治资金,由省级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配套资金安排补助。
三、县外住院分娩,除新农合按比例报销外,项目每例再补助400元。
镇雄县卫生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关于提高市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障待遇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关于提高市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障待遇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扬府办发[2011]94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关于提高市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障待遇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1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残联《关于提高市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障待遇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提高市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障待遇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6〕180号)和市委“一号文件”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女性生殖健康权益,积极实施残疾预防,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结合我市生育保障的实际情况,现就提高市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障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对象凡参加本市市区生育保险的职工,均可享受相关生育保障待遇。
二、实施内容市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费;(二)围产期出生缺陷干预费;(三)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普查费。
三、服务主体本着公共服务和资质准入的原则,确定如下服务单位:(一)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扬州市产前筛查(诊断)中心,江苏省新生儿筛查扬州分中心可为参保人员提供以上(二)项服务。
(二)扬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中心可为参保人员提供以上(一)、(三)项服务。
四、操作办法(一)自2011年起,各参保单位每三年组织本单位育龄女职工至以上定点服务机构参加生殖健康普查;(二)市区参保职工自2011年起可以享有一次夫妇孕前优生、孕妇围产期出生缺陷干预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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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请申报职工自行打印《吉林省省直生育护理补贴、围产期补贴申领表》和《长春市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有关基数核查认定表》空表(见人事处文件下载),在报送材料时到人事处按要求填写,所有表(教学综合楼1003室)
二、补贴申领程序
1. 对于参加省医保的职工:
办理条件:
(1)生育时间(即孩子生日)为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2)已办理完成孩子落户手续。
上报材料:
(1)《吉林省省直生育护理补贴、围产期补贴申领表》空表两份(见人事处文件下载)。
(2)职工医疗保险卡(男职工配偶无工作提供失业证)。
(4)出院诊断书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三、申领说明
1. 因申领围产期补贴和生育护理补贴关系到职工利益,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通知相关教职工,因未能及时通知到教职工而影响补贴申领的,后果由部门负责。
2. 由于医保局规定补贴只能生育当年申领,申领及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请申领人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到人事处,因未能及时报送材料而影响补贴申领的,后果自负。
联 系 人:易 凯
联系电话:86168186
(3)结婚证原件和两份复印件。
(4)户口本原件和两份复印件(仅复印户口中申报职工页与孩子页)。
2. 对于参加长春市医疗的职工:
办理条件:孩子出生已满6个月。
上报材料:
(1)《长春市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有关基数核查认定表》空表一式三份(见人事处文件下载)。
(2)职工医疗保险卡。
(3)出生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各部门:
根据省、市医疗保险局相关政策,现对2011年妊娠的女职工发放围产期补贴,对配偶在生育期的男职工发放生育护理补贴,由学校人事处统一办理申领手续,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根据医保局核定的2011年围产期补贴和生育护理补贴发放标准,对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女职工(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可领取一次性围产期补贴300元;对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一次性生育护理补贴2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