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青岛市男职工生育补助金申领办事指南
四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庆安路21号电话:85645310
李沧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永年路27号电话:87050101
市劳动保险办外资处:福州南路9号4楼电话:66773820崂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崂山区云岭路8号电话:88976890城阳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阳区山城路195号电话:87861552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发区紫金山路36号电话:86977581保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税区北京路56号电话:86766973
携带材料
1.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结婚证、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其配偶为本市城镇居民的可提供《失业证》原件、复印件代替无工作单位证明);
2.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分娩方式证明(必须有医院盖章);
3.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注明妊娠月份及流产原因);
男职工生育补助金申领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2.关于贯彻《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8]25号)
办理条件
1.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2.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
3.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平度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平度市人民路79号电话:88366070.
即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蓝岙路786号市民大厅电话:88529911
莱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莱西市黄海中路1号电话:88401906
胶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胶州市北京路2号4楼电话:82205953
胶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胶南市灵山路59号1号楼3楼电话86162329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青人社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19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参保与缴费(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1.自2015年1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需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1年后方可申请;此前已经参保缴费的可继续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2.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问题。
参保职工在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
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时间,按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所在区划分别确定:市南区、市北区(含原四方区)、李沧区、胶州市以2001年1月1日为线;即墨市以2001年5月为线;莱西市以2002年06月为线,平度市以2003年11月为线;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以2004年7月1日为线;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以2005年1月1日为线。
青岛2024生育险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青岛2024生育险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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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育保险知识须知
青岛市生育保险知识须知青岛市生育保险知识须知一、生育必须享受的假1、产假:98天+6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合法二胎: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注:产假98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2、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3、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流产假:目前青岛市规定: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陪产假:女方晚育的,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
6、孕检假:即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孕检频次如下:二、生育可以请的假(工作许可,单位同意)1、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2、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3、保胎假: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青岛生育补贴计算公式公示
青岛生育补贴计算公式公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生育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为了鼓励生育,各地都推出了各种生育补贴政策。
青岛作为中国的沿海城市,也有着自己的生育补贴政策。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为大家详细介绍青岛的生育补贴计算公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青岛的生育补贴政策。
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青岛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青岛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
具体的生育补贴标准如下:1. 生育津贴,每生育一胎,给予1000元的生育津贴;2. 生育护理假期工资补贴,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80%发放,最高不超过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青岛的生育补贴计算公式。
首先是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生育津贴 = 1000元。
这个公式非常简单,每生育一胎,就可以得到1000元的生育津贴。
接下来是生育护理假期工资补贴的计算公式:生育护理假期工资补贴 = 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 80%。
假设某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10000元,那么他的生育护理假期工资补贴为10000元× 80% = 8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生育护理假期工资补贴的最高不超过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如果某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他的生育护理假期工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 300% = 15000元。
通过以上的公式,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青岛的生育补贴计算方式。
这些生育补贴对于减轻家庭生育压力,提高生育率,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除了上述的生育补贴政策外,青岛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生育政策。
比如,青岛市还实施了生育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夫妇提供生育津贴、生育护理假期工资补贴等待遇。
此外,青岛还鼓励生育二孩,对于符合条件的二孩家庭,还有相应的政策支持。
总的来说,青岛的生育补贴政策相对比较完善,对于鼓励生育、减轻家庭生育压力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青岛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标签:标题]篇一:青岛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1、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有何规定?答: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全部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依据本市规定执行。
2、生育保险缴纳基数及比例有何规定?答:按规定参与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不参与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国家、省、市规定的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答:(1)因实施方案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2)女职工方案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3)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症及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4)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4、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答: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⑴符合国家方案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方案生育手术;⑵所在单位依据规定参与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
5、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答: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在欠缴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单位负担。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按参保职工享有的诊疗项目诊疗和收费,并制作《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费结算单》,由职工交由单位保管。
欠缴单位整体补齐生育保险费后,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6、以下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答:(1)违反国家、省、市方案生育政策规定;(2)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造成妊娠终止;(3)属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4)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及实施人工帮助生殖术发生的费用等;(5)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方案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6)新生儿的医疗费用;(7)在本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方案生育手术(急诊除外);(8)参保职工就医时未出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未经生育保险医疗机构确认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按规定结算医疗费;(9)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人社局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青人社字…2011‟68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暂行规定》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1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严肃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工作人员请休假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青岛市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青人发…200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是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人员请休假要以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为前提,请休假须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本规定涉及的假期主要包括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
第二章带薪年休假第五条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六条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 2 -第七条工作人员年内休病假和事假累计天数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对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八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第九条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4年修正)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工会、妇女联合会依法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缴费基数按照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第八条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存入财政专户依法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青岛市城镇职工有什么生育保险待遇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青岛市城镇职工有什么生育保险待遇[导读]:青岛市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劳动合同、产假福利、工作强度、检查身体等;其中特殊情况包括多胞胎的孕妇,多生育一个宝宝,多15天产假。
万一孕妇难产,可多休产假15天。
万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享受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享受42天产假。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具体情况如下:1.我市有哪几个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目前,我市市内已有26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行政区域划分如下:市南区:青医附院、市人民医院、第五人民医院、市南区医院、401医院、市南区妇保所(含计生服务站)、市计划生育指导中心。
市北区:市立医院、市妇幼保健院、骨伤医院、港口医院、浮新医院、市北区妇保所、市北区计生服务站。
四方区:海慈医院、青纺医院、四方区医院、四机医院、四方区妇保所(含计生服务站)。
李沧区:第三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第八人民医院、协和医院、李沧区医院、李沧区妇保所、李沧区计生服务站。
2.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就诊,需持哪些材料?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做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青岛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青岛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持结婚证,简称一卡一证一册”),刷卡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
其中,计划内二胎生育的应同时持《生育证》。
职工实施流、引产术或计划生育手术时,还应持《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
3.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如何支付?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分娩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简称《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1989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颁布单位】市政府【颁布日期】19890713【实施日期】19890713【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生育人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章名】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计划生育办公室或配备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政府开展群众性计划生育活动,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群众团体。
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是以服务为宗旨,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育龄妇女,提供宣传、技术、药具、培训等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各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纳入各级目标管理责任制,按职责分工定期考核,奖惩兑现,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应加强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咨询服务工作。
有条件的医院经批准后可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并出具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婚姻法》。
和《婚姻登记办法》办理婚姻登记,同时积极做好提倡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应检验申请结婚登记者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工作,在审批、发放营业执照时,必须验看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和落实节育措施情况的证明。
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户口管理,做好出生登记工作。
在办理暂住登记时,对拟暂住三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应检验其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和节育情况的证明。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青政办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20日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结合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按照医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2019年12月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强化基金共济能力,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主要任务及相关政策(一)统一参保登记。
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医疗保险关系、生育保险关系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随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2018修订)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2018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2003年6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经费投入。
市、区(市)人民政府对贫困镇(街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贫困村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目标管理与责任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属地管理、村(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管理。
市人民政府与区市人民政府、区市人民政府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兑现奖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协议书,并进行评议。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劳社[2004]28号关于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的通知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为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诚信青岛”建设的意见》(青发[2003]16号),决定在全市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现将《青岛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是建立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诚信青岛”建设的要求,对于促进企业依法用工,提高劳动保障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全面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活动的顺利实施。
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及各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邀请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组成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日常工作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处(科)室和所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参与评价工作。
三、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建立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监管平台。
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和劳动保障年检中,全面掌握各类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管理基本情况,检查企业是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逐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提供客观依据。
建立企业劳动保障信息数据管理平台,对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分类动态监管。
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营造企业诚信自律意识。
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劳动保障诚信示范街、示范园(区)活动,积极倡导企业守法经营,通过登门送法等形式,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推动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
青劳社[2004]59号文件++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4]59号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计生委、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更好地保障参保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现就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办法,按120个病种分别确定最高限额标准(附件1)。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或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诊疗项目目录(简称“特需目录”,附件2)的医疗费,在限额标准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限额标准的,由职工负担。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超过限额标准或超出“三个目录”和“特需目录”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费用,应征得职工或其家属签字同意。
否则,费用由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承担。
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按照单病种结算生育医疗费,其中生育医疗费低于限额标准90%的,据实拨付;达到或超过限额标准90%以上的,按照限额标准拨付。
二、建立新病种核准制度。
今后新出现的病种,由医疗服务机构报市劳动部门核准并确定最高限额标准,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按规定结算。
三、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应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要求实现微机联网和网上确认、网上结算,同时上传具体费用明细(不包括婴儿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2004年9月1 日执行。
青劳社[2003]24号文同时废止。
附:1、《生育保险单病种及最高限额标准》2、《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诊疗项目目录》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1生育保险单病种及最高限额标准附件2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诊疗项目目录。
2024年职工生育保险暂行管理方案
2024年职工生育保险暂行管理方案____年职工生育保险暂行管理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职工生育保险在促进人口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覆盖率和保障水平,制定本方案,以确保职工生育权利得到保护,同时促进家庭稳定和经济繁荣。
二、保险范围职工生育保险范围包括所有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在职职工。
其中,本市户籍职工实施统一管理,非本市户籍职工则由其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三、保险待遇1. 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津贴由地方政府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发放,具体待遇按照当地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2. 医疗费用报销: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关规定报销。
生育产前检查、分娩费用、新生儿医疗费用等均纳入报销范围。
3. 哺乳假期:职工享受生育假期,具体假期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4. 工资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工资保障,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四、缴费标准与方式1. 缴费基数: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参照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执行。
2. 缴费比例: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地方政府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3. 缴费方式: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分别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并由地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运营。
五、基金管理与使用1. 基金管理:地方生育保险基金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2. 基金来源: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是基金的主要来源,同时可以设立生育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作为补充。
3. 基金使用: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生育津贴、医疗费用报销、孕产工伤待遇等,同时也可用于推进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创新、提高待遇水平等工作。
六、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职工生育保险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保证基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青劳[1993]273号青岛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转发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转发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的通知青劳[1993]273号各市、区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市直各单位:现将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工因工与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仍按青劳险[1 992]125号文件规定的500元发给。
二、职工死亡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青岛市1992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2970元,今后每年社会平均工资由市统计局定期公布。
三、职工因病与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全额发给,不再受其配偶工资收入和其他条件的限制。
四、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事业单位,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以前有关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鲁劳发[1993]343号颁布时间:1993-10-29发文单位: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
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
其标准为:(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青岛产假多少天
青岛产假多少天
产假对于⼥职⼯来说是很重要的假期,对于⽣宝宝会有很⼤的帮助。
并且产假也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假期,⽤⼈单位需要依法批准劳动者休产假。
那么,青岛产假多少天呢?这需要⼤家做好相关的了解,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般从分娩前半个⽉⾄产后两个半⽉,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四个⽉,⼥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青岛产假多少天
青岛产假158天。
三、相关法律法规
《青岛市城镇职⼯⽣育保险办法》规定⽣育⼦⼥的,增加产假60天。
《⼥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可增加产假15天。
⼥职⼯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看完本⽂的内容介绍之后,⼤家就要知道在青岛产假的天数。
对于已经怀孕或者是没有⽣育的⼥性,都需要进⾏了解,总有⼀天会进⾏休产假。
所以,多了解这⽅⾯的常识也是有好处的,⼤家做好相关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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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风、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楚天风、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4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英徐奎浩孙志刚【审理法官】刘英徐奎浩孙志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楚天风;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当事人】楚天风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当事人-个人】楚天风【当事人-公司】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代理律师/律所】陈成海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成海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成海【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楚天风【被告】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上诉人因工伤致残,虽非在岗职工,但仍属于单位职工,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仍受该规范性文件的调整,上诉人的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七项规定:“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同)……"。
【权责关键词】合法质证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对于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未进行明确规定。
青岛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青岛产假工资发放标准在青岛,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享有产假,这是为了保障女性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育权益。
而产假工资的发放标准也是关乎女性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青岛市对产假工资发放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和经济权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享受产假工资的标准为其在单位工作的平均工资的100%。
这意味着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当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水平,以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
同时,根据国家规定,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这就要求雇主在发放产假工资时,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能拖欠或者减少支付。
其次,青岛市还对产假工资的具体发放标准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征缴标准的通知》,对产假期间女性员工的工资发放做出了具体规定。
按照该通知的规定,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其工资发放标准为其在单位工作的平均工资的100%。
同时,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对于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产假期间女性员工的工资待遇应当由单位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外,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对于缴纳失业保险的单位,产假期间女性员工的工资待遇也应当得到保障。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女性员工的产假工资,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确保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和经济权益。
综上所述,青岛市对产假工资的发放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和经济权益。
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足额支付女性员工的产假工资,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期间的水平。
这也体现了国家对女性员工的保护和关爱,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13•【字号】青人社字[2014]79号•【施行日期】2015.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79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及《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5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药品目录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木糖醇注射剂等98个品种原新农合目录内品种,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重新颁布前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具体情况见附件1)二、调整缬沙坦口服常释剂型等43个品种限定支付范围。
(具体情况见附件1)三、将吡拉西坦氯化钠注射液等17个大输液品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调整复方氨基酸(18AA)注射剂的最高支付限额。
(具体情况见附件2)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情况表2、《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增大输液品种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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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以下称市内四区)社会保险机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当季收支兑除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上缴市社会保险机构;其他区(市)自行管理。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存入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企业减发和不发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医疗补助费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下统称生育医疗补助费)。
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它有关费用仍按有关规定,由原企业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六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9%,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所在区(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 市内四区企业的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拨付给企业包干使用:
(一)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女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拨付;
(二)生育医疗补助费1200元;剖腹产增加生育医疗补助费1000元;妊娠合并症增加生育医疗补助费4000元;
(三)计划内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或死胎者,按第一、二项规定享受待遇。
其他区(市)的生育医疗补助费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生育医疗补助费标准,可随生育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现行规定支付给本人。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从生育医疗补助费中报销;超出部分,由企业按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为90日;晚育的,增加产假60日。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或死胎者,产假为42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50803(颁布时间)
19951001(实施时间)
20030401(失效时间)
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文号)
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在产假期间内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产假期满后,因病继续休息治疗的,由企业按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后,由所在企业持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流产证明、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明和本企业上年度工资统计报表,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机构按生育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用,用于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支出。
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征税、费。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无故逾期不缴或少缴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企业虚报、冒领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医疗补助费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冒领的全部金额,并给予冒领金额2倍的罚款。
企业的女职工是生育保险的对象。
第三条 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业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项目: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