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能犯的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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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 文 杰 ( 西北政 法 大学 刑 事 法 学院 ,陕 西 西安 7 1 0 0 6 3)
摘 要:不能犯是一个比较复杂的 问题 ,对于其不同语境 的解读会有不 同的理解,对于不能犯 与未遂 犯需要严格 区分,并且在传统认为关于不能犯的三种类型 即方法不能、对 象不能和主体不能 中剔除主体不 能这一类型。对 于不能犯的 内容构造与未遂犯的进行比较分析 ,认 为不能犯 必须限制在主观上存在犯罪的 直接故意并且该犯 罪能够产生未遂情形的犯 罪范畴之 内,不能犯和未遂犯核心在 于实行的着手上 ,实行的 着手又是 关于行为的危险判断上,并 因此对 于危险的正确理解有利 于界定不能犯 的范围。
关键词 :不能 犯 ;未遂 ;实行 的 着手 ;危 险
中图分 类号 :D9 2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6 7 4 -8 8 9 1( 2 0 1 7)0 1 - 0 0 7 1 -0 5
不能 犯是指行为人在 某些错误 认识的条件 下 实施了在该现实情况下不可能完成犯罪之行为的情 况。这一概念是在 l 9世纪 由德 国刑法学家费尔 巴 哈最先提出,随后大陆法系国家开始将其视为刑法 理论 中的一个重要 问题加 以研究和探讨 ,因此对于 不能的概念性质 、种类、内容要素以及学理价值充 分解剖 ,才能对于不能犯有一个更深入更透彻更清 晰的 了解 。


对不能犯本身的概念解读
对 于不能犯 的概 念解读和理解 的不 同也 会使 其本身 的 内涵 、定义和 性质有 所不 同。在 日本 , 不能犯 ,是指行 为人在主观 上有追求 犯罪之结 果 发生 的认 知 ,但 在客观上 其实施 的是不 具有结 果 发生的危险性 的行为 , 即不能犯是不可罚的行为 。 从外形上 看 ,已经实施 了相当于实行 的着手 的行 为 ,但 在事 后看来或者从 客观 上看 ,其实并无 结 果 的可 能性 。如果认为未 遂犯是具 有发生法 益侵 害这一 结果 的具体 危险 的行 为 ,那么 ,从客 观上 看完全不 具有结果发 生的危险 的情 况便并不 具有 可 罚性 。[ 1 1 2 7 4 在 日本 不能 犯 和 未 遂犯 在 概 念上 是 相 互排斥 的。但 在德 国是规 定为不能 犯即不能 未遂 是属于未 遂 的一种 ,只是 在量刑 的时候可 以视 情 况减免其刑 。德 国刑 法第 2 3条规 定 : “ 行为人 由 于对行 为对象和 手段的认识 错误 ,其行为根 本不 能实行 终了 的 ,法 院可免除 其刑罚 ,或酌情 减轻 其刑 罚。”该条文 已经表 明 ,在德 国不 能犯 与未
作 者简 介: 孙 文杰 ( 1 9 9 1 一 ),男,江 苏靖 江人 ,现 为西北政 法大学刑 事法学院 2 0 1 4 级硕士研究生 ,研 究方 向:刑 法理 论 。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2 0 1 7 年第 1 期
孙 文 杰 论 不 能犯 的范 围界 定
二 、对不能犯的分类
学术界关于不能犯 的类型一般分为 以下三种 情 况 :一是指方法不能或手段不能 ,即行为人意欲实 施某一犯罪 , 但其采用的方法或手段从客观现实上 层面看是不可能导致结果的发生; 二是指对象不能 , 即行为人意欲实施某一犯罪 ,但其行为所发生作用 的对象事实上并不存在 ,因而不可能发生结果 ;三 是指主体不能 ,即行为人意欲实施某一身份犯罪 , 但行 为人 自己并不 具备该犯罪所要 求的特殊 的身 份 ,因而不可能成立该犯罪。H p 凹对于方法或手段 不能 、对象不能和主体不能有着很多理论争议需要 探讨和分析 ,因此笔者将给以一一地阐述。 方法不 能或者手 段不能 ,又称为工 具不能 , 大致都是这样一些情形 :使用空枪 、坏枪或者假枪 去杀人 ,使用白糖去毒杀人等情形 ,从这些情况来 看都是使用犯罪工具因为其本身的性质而使犯罪不 能达到既遂的状态 ,因此学者称为工具不能 ,笔者 认为有一定合理性 ,但是笔者认为方法不能或者手 段不能更为合适和准确 ,因为工具是需要人来操作 的,仅仅工具没有人来操作 , 是不可能构成行为 , 更不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行为 ,人在其意识 的支 配下通过操作一定工具来意图实现其主观愿望这一 过程就是方法或者是手段 ,因此称为方法不能或手 段不能更为合适 。同时 , 需要思考的下列一些问题 , 对 于 方法 不 能或 手段 不 能 的概 念范 畴之 中是 否需 要 和行为人 内心认知事实想印照?例如用毒杀人 的时 候 ,正常情况下使用该毒时是能够剥夺他人的生命 的 ,但行为人使用该毒时因用量极其微小而根本不 能剥夺他人的生命甚至对人体健康影响也是极其微 小 的而行为人认为这些毒的量已经足够杀被害人 , 这种情况下是否就构成不能犯呢 ,是否属于方法不 能或手段不能?从事后查明资料来证明的方法不能 或 手 段不 能 是否 属 于不 能犯 中方 法 不能 或 手段 不能 的概念范畴?如果行为人从警察那边直接抢过枪就 射击被害人 ,如果行为从毒犯身上抢过枪射击被害 人 ,如果行为从普通人身上抢过枪射击被害人 ,从 事后查 明,这些情况下抢来的枪支都是没有子弹的 空枪 ,对于空枪固然不能实现杀人犯的杀人意图 , 但是否在这些 隋况都是应该构成不能犯吗? 对象不能 ,又称为客体不能 ,大致都是指这样 些情形 :误 以为仇敌在房间而隔窗射击 ,误以为 被害人提包 、衣袋里有钱而进行扒窃 ,误以为被害 人是女子而进行强奸 ,我们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和 思考 ,这是应该称为对象不能还是客体不能呢?笔 者认为 ,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它是总结所有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的高度概括和 总结 ,存在于任何犯罪的构成场合 , 如果该客体不 存在或者客体不在行为所作用的有效范围之 内,直
第3 4卷
第1 期
广西 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J OURNAL OF GUANGXI NORMAL UNI VERSl T Y F OR NATl ONAL l Tl ES
Vo1 . 3 4 NO . 1 F e b. 2 0 1 7
2 0 1 7年 2月
论 不 能 犯 的 范 围 界 定
收稿 E l 期 :2 0 1 6 -1 0 -1 1
遂 犯不是相 互排斥和 不兼容 的概念 ,不 能犯 即不 能 未遂是包 含在未 遂犯 的内涵之 中。而 中国关 于 不 能犯 的理 论是从 苏俄 引入 的 ,对 于不 能犯基本 上 与能犯 的未 遂相并 列 ,是把不 能犯作 为犯罪未 遂 的一种类型加 以研究 , H 。 即分 为普通 未遂 ( 能 犯 未遂 ) 和不 能犯未 遂。可是对 于这种分 类 的方 法理论 界又众说纷 纭 、复杂 混乱 ,因此 ,苏联就 有 学者 明确否定这 种分类 ,认 为这种分 类是 “ 不 妥 当的” ,是 “ 繁琐 哲学 的泥 潭 ”。隅 随着 德 日 刑 法学关于不 能犯理 论 的引入 ,中国理 论界对于 不 能犯的解读 和研 究已经从苏俄 刑法 的语境 中转 化 到德 目的语境之 中。 目前我 国理 论 界对 不能犯 的概 念主流观 点是支 持 日本学 界对于不 能犯 的概 念 ,不 能 犯 是 指 不 可 罚 的 不 能 犯 ,即 对 于 不 能 犯 与未遂犯两 者是严格 的 区分 。笔 者也是 比较 认 同 对 于不能 犯和未遂 犯需要 严格 的区分 :第一 ,目 前 中国刑法和 日本刑 法都没有对 不能犯 进行 明确 的规定 ,对待不 能犯有 着相 同立 法态 度 ,并 且根 据罪刑法 定的原则 ,法无明文规 定就不 应该对不 能犯进行刑事处罚 。 第二 , 如果对不能犯进行处罚 , 那么不能犯处 罚的依 据应该从 法律条文 的哪里体 现 出来 ,最终 又是求 助于法律对 于未遂 和预备 的 规定上 , 那么提 出不能犯的概念的意义何在 。 第三 , 在理论 界 ,如果 不对不 能犯和未 遂犯进 行严格 区 分 ,那么学理 上讨论 的关于不能 犯的各种 学说又 有何存在 的实 际意义 ,直接把不 能犯溶解 在未遂 概 念之 中 ,还可 以避免 关于对不 能犯 的学说过于 烦琐复杂而又无休止 的争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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