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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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2013年修订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2013年修订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2013年修订)发布时间:2009-06-18 点击次数:174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GB 18598-2001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在建造和运行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填埋物入场条件、填埋场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等方面作了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环境保护要求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6.1~5086.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T 15555.1~15555.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4848 地下水水质标准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 定义3.1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填埋场处置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GB18598—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security landfill site for hazardous wastes2001—12—28—发布2002—07—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在建造和运行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填埋物入场条件、填埋场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等方面作了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1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环境保护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6.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T 15555.1~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4848 地下水水质标准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 定义3.1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环境保护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6.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T 15555.1~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4848 地下水水质标准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 定义3.1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填埋场处置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3.3 相容性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填埋场中其他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可能对填埋场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

3.4 天然基础层填埋场防渗层的天然土层。

3.5 防渗层人工构筑的防止渗滤液进入地下水的隔水层。

3.6 双人工衬层包括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1。

3.7 复合衬层包括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和一层天然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2。

4 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4.1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最新版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最新版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等属于危险废物HW49类,废物代码为900-041-49。

因此,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染料桶、油墨桶、废机油桶、树脂废铁桶等均属于危险废物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1]6.1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6.1.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6.1.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6.1.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6.1.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6.1.5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1.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6.1.7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6.3.1款要求。

6.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6.2.1 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6.2.2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6.2.3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6.2.4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6.2.5 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6.2.6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2001-12-28 发布 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一般要求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 定义3.1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3.2 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3.3 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3.4 集中贮存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3.5 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4 一般要求4.1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4.2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4.3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4.4 除4.3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4.5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4.6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4.7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4.8 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4.9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4.10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5.1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5.2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5.3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5.4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5.5 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6.1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6.1.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6.1.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6.1.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6.1.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6.1.5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1.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6.1.7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6.3.1款要求;6.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6.2.1 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6.2.2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6.2.3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6.2.4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6.2.5 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6.2.6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6.3 危险废物的堆放6.3.1 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6.3.2 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6.3.3 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6.3.4 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6.3.5 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6.3.6 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6.3.7 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6.3.8 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降水量;6.3.9 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6.3.10 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里;6.3.11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6.3.12 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毫米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7.1 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7.2 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7.3 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4.9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7.4 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7.5 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7.6 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7.7 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7.8 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7.9 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GB16297和GB14554的要求;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8.1 安全防护8.1.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8.1.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8.1.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8.1.4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8.2 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9.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9.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9.3 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在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9.4 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2001-12-28 发布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3.1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一11一26批准2002一07一01实施3.3 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GB 12348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準
GB 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T 4848地下水水質標準
GB 15562.2環境保護圖形標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最新版本。
3定義
3.1危險廢物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3.2填埋場
處置廢物的一種陸地處置設施,它由若干個處置單元和構築物組成,處置場有界限規定,主要包括廢物預處理設施、廢物填埋設施和滲濾液收集處理設施。
3.3相容性
某種危險廢物同其他危險廢物或填埋場中其他物質接觸時不産生氣體、熱量、有害物質,不會燃燒或爆炸,不發生其他可能對填埋場産生不利影響的反應和變化。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含的條文,在本標準中被引用即構成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準同效。
GB 5085.1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
GB 5085.3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
GB 5086.1~5086.2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 15555.1~15555.12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
GB 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本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1.1主題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填埋的入場條件,填埋場的選址、設計、施工,運行、封場及監測的環境保護要求
1.2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危險廢物填埋場的建設、運行及監督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於放射性廢物的處置。
4.10填埋場場址必須有足夠大的可使用面積以保證填埋場建成後具有10年或更長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內能充分接納所産生的危險廢物。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环境保护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6.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T 15555.1~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4848 地下水水质标准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 定义3.1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填埋场处置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3.3 相容性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填埋场中其他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可能对填埋场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

3.4 天然基础层填埋场防渗层的天然土层。

3.5 防渗层人工构筑的防止渗滤液进入地下水的隔水层。

3.6 双人工衬层包括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1。

3.7 复合衬层包括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和一层天然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2。

4 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4.1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发布时间:2009-06-18 点击次数:3296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2001-12-28 发布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一般要求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3-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1-12-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环境保护要求。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2GB5085.1GB5085.3GB5086.1GB16297GB12348GB8978GB/T4848GB15562.23定义3.13.23.33.4填埋场防渗层的天然土层。

3.5防渗层人工构筑的防止渗滤液进入地下水的隔水层。

3.6双人工衬层包括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1。

3.7复合衬层包括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和一层天然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2。

4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4.1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4.2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3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

4.5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4.6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4.7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4.8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a.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bc.d.ef4.9山洪、4.104.1155.1a.根据中的b.根据5.2a.根据b.根据GB?5086和GB/T?15555.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小于7.0和大于12.0的废物;c.本身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d.含水率高于85%的废物;e.液体废物。

环境评价师《导则与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环境评价师《导则与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环境评价师《导则与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1.填埋场场址选择的要求
1.1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应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1.2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3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1.4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

1.5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1.6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1.7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7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7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7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19.09.30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7号
•【施行日期】2020.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37号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危险废物填埋过程的环境管理工作,现批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该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同时废止。

上述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生态环境部
2019年9月30日。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 2005年6月1日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Security Landfill Site for Hazardous Wastes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在建造和运行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填埋物入场条件、填埋场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等方面作了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环境保护要求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6.1~5086.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T 15555.1~15555.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4848 地下水水质标准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 定义3.1 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填埋场处置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批准日期实施日期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在建造和运行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填埋物入场条件、填埋场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等方面作了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环境保护要求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地下水水质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定义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填埋场处置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相容性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填埋场中其他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可能对填埋场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

天然基础层填埋场防渗层的天然土层。

防渗层人工构筑的防止渗滤液进入地下水的隔水层。

双人工衬层包括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图。

复合衬层包括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和一层天然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图。

2023年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23年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23年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删除了医疗废物有关要求及附录A和附录B。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1月2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三)废止。

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贮存设施选址和污染控制要求、容器和包装物污染控制要求、贮存过程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实施与监督等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建设和运行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也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行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

历史堆存危险废物清理过程中的暂时堆放不适用本标准。

国家其他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针对特定危险废物贮存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将危险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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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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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年修订)发布时间点击次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适用范围引用标准定义一般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标准的附录)附录(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是标准的附录,附录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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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200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环境保护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6.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 15555.1~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4848 地下水水质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填埋场
处置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3.3 相容性
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填埋场中其他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可能对填埋场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

3.4 天然基础层
填埋场防渗层的天然土层。

3.5 防渗层
人工构筑的防止渗滤液进入地下水的隔水层。

3.6 双人工衬层
包括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1。

3.7 复合衬层
包括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和一层天然材料衬层的防渗层,其构成见附录A图2。

4 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
4.1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4.2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3 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 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 000 m以上。

4.5 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 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4.6 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4.7 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 m。

4.8 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
b.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黏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
c. 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
d. 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 m以下,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
e.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渗透率低;
f.地质构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断层。

4.9 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溶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4.10 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面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内能充分接纳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4.11 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

5 填埋物入场要求
5.1 下列废物可以直接入场填埋:
a.根据GB 5086和GB/T 15555.1~11测得的废物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有害成分浓度超过GB 5085.3中的标准值并低于表5-1中的允许进入填埋区控制限值的废物;
b.根据GB 5086和GB/T 15555.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在7.0~12.0的废物。

5.2 下列废物需经预处理后方能入场填埋:
a.根据GB 5086和GB/T 15555.1~11测得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有害成分浓度超过表5-1中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的废物;
表5-1 危险废物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
b.根据GB 508612.0的废物;c.本身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
d.含水率高于85%的废物;
e.液体废物。

5.3 下列废物禁止填埋:
a.医疗废物;
b.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

6 填埋场设计与施工的环境保护要求
6.1 填埋场应设预处理站,预处理站包括废物临时堆放、分捡破碎、减容减量处理、稳定化养护等设施。

6.2 填埋场应对不相容性废物设置不同的填埋区,每区之间应设有隔离设施。

但对于面积过小,难以分区的填埋场,对不相容性废物可分类用容器盛放后填埋,容器材料应与所有可能接触的物质相容,且不被腐蚀。

6.3 填埋场所选用的材料应与所接触的废物相容,并考虑其抗腐蚀特性。

6.4 填埋场天然基础层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5 cm/s,且其厚度不应小于2 m。

6.5 填埋场应根据天然基础层的地质情况分别采用天然材料衬层、复合衬层或双人工衬层作为其防渗层。

6.5.1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 cm/s,且厚度大于5 m,可以选用天然材料衬层。

天然材料衬层经机械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 cm/s,厚度不应小于1 m。

6.5.2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6 cm/s,可以选用复合衬层。

复合衬层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天然材料衬层经机械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 cm/s,厚度应满足表6-1所列指标,坡面天然材料衬层厚度应比表6-1所列指标大10%;
表6-1 复合衬层下衬层厚度设计要求
b.人工合成材料衬层可以采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其渗透系数不大于10-12 cm/s,厚度不小于1.5 mm。

HDPE材料必须是优质品,禁止使用再生产品。

6.5.3 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大于1.0×10-6 cm/s,则必须选用双人工衬层。

双人工衬层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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