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9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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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解读II可编辑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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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贮存标准》的总体要求
• 5、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产生的液态废物和固态废物 应分类收集,按其环境管理要求妥善处理。
• 解读:贮存过程中产生的次生废物要分类收集,妥善处 理。
• 6、贮存设施或场所、容器和包装物应按 HJ 1276 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标志、危险废物 贮存分区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三、贮存设施的管理要求
• 1、选址要求 • 2、一般规定 • 3、贮存库的污染控制要求 • 4、贮存场的污染控制要求 • 5、贮存池的污染控制要求 • 6、贮存罐区的污染控制要求
• 本部分主要是贮存设施的建设要求。
3.1 贮存设施的选址要求
• 贮存设施定义:专门用于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具 体类型包括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和贮存罐区等。
• 解读: • 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内外三
防);
• 内部三防:防漏、防渗、防腐 • 外部三防:防风、防晒、防雨
• 2、明确不能露天堆放危险废物;
3.2 贮存设施污染控制要求:一般规定
• 2、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形态、 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等要求设置必要的贮存分 区,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接触、混合。
• 解读:不同的危废必须分类贮存。
二、《贮存标准》的总体要求
• 4、贮存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 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措施减少渗滤液及其衍 生废物、渗漏的液态废物(简称渗漏液)、粉尘、VOCs、 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等污染物的 产生,防止其污染环境。
3.4 贮存设施污染控制要求:贮存场
贮存场定义:用于贮存不易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 物(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 气味气体的大宗危险废物的,具有顶棚(盖)的半 开放式贮存设施。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6-2001批准日期2001-12-28 实施日期2002-07-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7-2001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2001-12-28 发布 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一般要求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提示的附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一、标准适用范围与定义本标准旨在规范危险废物的贮存活动,减少贮存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

适用于各类涉及危险废物贮存的企业、单位及个人。

危险废物指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出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贮存设施选址与设计贮存设施选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贮存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具备防水、防漏、防渗、防腐、防燃爆等功能。

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隔离设施,确保人员安全及防止非授权人员进入。

三、包装与容器污染控制危险废物应采用符合标准的包装与容器,确保其完整性及密封性。

包装与容器上应标明废物名称、性质、数量、产生单位、贮存期限等信息。

废物包装破损或容器泄漏时,应立即采取清理及修复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

四、贮存过程管理要求应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记录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贮存时间、去向等信息。

定期对贮存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运行正常。

严格执行废物分类贮存,避免不同性质废物混放。

五、污染物排放与监测应定期对贮存设施周边的环境进行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对于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六、环境应急与处置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装备、物资、通讯等保障措施。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并报告相关部门。

七、实施与监督措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及评估。

对于违反本标准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八、违规处罚与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标准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通过实施本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旨在确保危险废物贮存活动的安全、合规、环保,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废)的贮存污染控制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危废的不当贮存和处理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有必要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以保障环境和公众安全。

首先,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应包括危废贮存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贮存设施应符合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设施的选址、建设和运营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贮存设施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危废的分类、包装、标识、登记、存储、运输等环节,确保危废的安全贮存和处置。

其次,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还应包括危废贮存过程中的污染控制要求。

贮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危废对土壤、地下水和大气造成污染。

贮存设施应具备防渗漏、防渗透、防渗漏等设施,确保危废的储存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此外,贮存设施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一旦发生泄漏或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最后,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还应包括对危废贮存人员的培训和监督要求。

贮存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危废处理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使用贮存设施和设备,熟悉应急处置程序,确保危废的安全贮存和处置。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危废贮存设施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危废的安全贮存和处置。

总之,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应加强对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执行,确保危废的安全贮存和处置,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同时,公众也应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正确处理和处置危废,共同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一、总则为了控制和防止国家造成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促进更新污染防治技术,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危险废物贮存和转移工程的环境污染控制。

二、定义1、危险废物: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一定或潜在危害的有机物、无机物及其他物质,如燃煤渣、石油产品、有毒有害废水、废气、有害垃圾、易燃易爆物品、固体废物等。

2、危险废物贮存:指将危险废物存放在按照规定环境要求的贮存设施中。

3、危险废物转移:指将在不受环境污染的情况下,从一个地点将危险废物搬运至另一地点的过程。

三、贮存规定1、废物的存储种类:可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和特性,在贮存设施内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存放。

2、危险废物贮存容量:按照危险废物实际生产和处置量,合理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容量,防止贮存量过大而发生意外后果。

3、危险废物贮存安全设施:为保证危险废物贮存安全,应当建立废物安全设施,包括漏污设施、护坡和排水系统等。

4、废物关系维护:危险废物应当进行固定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贮存安全、无污染逃逸,密封性,需要时进行合理的清运。

四、转移规定1、危险废物转移容量:危险废物转移容量应与废物的特性保持一致,应确保容量不超过转移可接受的限度,以防止事故发生。

2、危险废物转移路线:从源头到目的地,危险废物转移路线两端应进行有效监控,及时检查危险废物的情况。

3、危险废物转移载体: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采用分类的方式选择转移载体,同时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如容器内增加温度传感器,定期检查废物及温度传感器)保证贮存安全。

4、危险废物转移安全措施: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如采用液体中和剂控制温度、采用特殊保护衣物、采用安全报警装置等。

五、检查评价1、安全检查:应当建立安全检测体系,对危险废物带来的环境污染进行及时监测,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预防事故的发生。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摘要废物贮存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伴随出现的,不断地产生废物、垃圾、及其他危险废物。

因此,妥善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本篇文章将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入手,论述如何控制和管理危险废物贮存,以最大程度的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一、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风险防范与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的首要标准是对潜在的危险进行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和管控。

(1)首先,应合理选择贮存场所,防止废物过量贮存及可能积极溢出,增强环境污染及贮存管理不良;(2)其次,应有效监测和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妥善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场地排放准入标准及移动监测、溢出设备等技术要求;(3)最后,应制定相关法规,建立有效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管理系统,合理规避危险,保障人们健康和环境安全。

2、污染防治(1)应严格遵守污染排放和处置限制规定;(2)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包括污染物排放控制、物料组成控制、废物处理等其他污染防治技术;(3)应强调污染技术的应用,如工程控制、过滤、灭菌等;(4)应在重点贮存场所开发污染调查评估,提高污染控制水平;(5)应在一定时间内加强设备检查、废物处置;(6)应实施定期培训,强化管理水平3、应急预案(1)应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专业志愿者或专职应急救援人员;(2)应根据污染特点和危险度等因素,建立贮存废物清理终止计划;(3)应在设置避险场所,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4)应建立应急开发和救援计划,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

二、管理与实施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管理操作方面,建议应遵守以下核心原则:1、许可审批和管控(1)应建立贮存许可制度,固定贮存量及排放标准;(2)应强化贮存整治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危险废物加以关闭;(3)应加强环境污染排放的监测及报告;(4)应在开发建设和安全操作方面开展定期检查。

2、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应实施行业标准,形成有效的技术措施:(1)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标准,对危险废物的处理、运输及贮存,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如加压,冷却,残渣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废物排放带来的污染及损害;(2)应采用有效的技术和安全设施,强化废物贮存场所安全检查,监督危险废物的处理、运输及贮存;(3)应配备有效的安全技术设施,如消防、监控、报警、自动抓拍等,以防止危险废物泄漏;(4)应加强应急技术控制,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泄漏应急处理计划,定期检查及联系技术支持服务,确保安全。

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的储存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都构成潜在的威胁,因此,为了有效控制危险废物储存对环境的污染,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导和参考。

首先,危险废物的储存应遵循严格的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储存条件、储存设施、储存时限等方面的要求。

储存条件应当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危险废物不会泄漏或污染环境。

储存设施应当经过严格检测和认证,确保其具备储存危险废物的能力和条件。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应有相应的储存时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

其次,危险废物的储存应建立完善的监测和管理体系,确保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监测体系应包括实时监测和定期检测,对储存设施和储存环境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管理体系应包括储存记录、储存信息报送等内容,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储存过程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

另外,危险废物的储存应加强安全防护和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安全防护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爆、防泄漏等措施,确保储存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应建立健全,包括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应急物资准备、应急演练等内容,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应对。

最后,危险废物的储存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操作和管理危险废物的储存过程。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废物的性质、储存要求、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确保从业人员能够全面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管理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准入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安全奖惩制度等内容,确保从业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危险废物的储存安全。

综上所述,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加强管理和监测,加强安全防护和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才能有效控制危险废物储存对环境的污染,确保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安全。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的贮存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都构成潜在的威胁,因此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包括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特性的废物,其贮存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要求。

以下是关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一些重要内容。

首先,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必须具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和安全措施,确保废物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贮存场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地、农田等敏感区域,且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防泄漏等设施,以应对突发情况。

其次,危险废物的贮存容器和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够有效防止废物泄漏、挥发和腐蚀。

贮存容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无损,以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

另外,危险废物的贮存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贮存时间的限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

一旦超过规定的贮存时间,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避免废物长期滞留导致的环境风险。

此外,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必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和台账,详细记录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贮存时间等信息,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

同时,必须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确保废物的安全贮存和处置。

最后,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必须进行定期的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污染隐患。

一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贮存场所的环境安全和周围居民的健康。

总之,危险废物的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是保障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贮存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希望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共同保护我们的环境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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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597-2001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2001-12-28 发布2002-07-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次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一般要求
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附录A(标准的附录)
附录B(提示的附录)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
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中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1-12-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危险废物贮存
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一11一26批准2002一07一01实施
3.3 贮存设施
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4 集中贮存
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3.5 容器
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4 一般要求
4.1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4.2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4.3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4.4 除4.3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4.5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4.6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4.7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4.8 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

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4.9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

4.10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5.1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5.2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5.3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5.4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5.5 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6.1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
6.1.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6.1.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6.1.3 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

6.1.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6.1.5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1.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6.1.7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 6.3.1款要求。

6.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
6.2.1 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6.2.2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6.2.3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6.2.4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6.2.5 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6.2.6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6.3 危险废物的堆放
6.3.1 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6.3.2 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6.3.3 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

6.3.4 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6.3.5 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6.3.6 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6.3.7 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6.3.8 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降水量。

6.3.9 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6.3.10 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里。

6.3.11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6.3.12 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毫米的排气孔。

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7.1 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7.2 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

7.3 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 4.9规定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7.4 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

7.5 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7.6 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7.7 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7.8 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7.9 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GB16297和GB14554的要求。

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8.1 安全防护
8.1.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8.1.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

8.1.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8.1.4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

8.2 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

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9.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9.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9.3 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在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

9.4 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

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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